2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5005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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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tective separation
用双重绝缘、加强绝缘或基本绝缘和电气保护屏蔽的方法将 一电路与其他电路分隔
DB11标准规范范本2. 0. 15 SELV 系统
2. 0. 17 FELV 系统
2.0.18等电位联结
2.0.20功能等电位联结
main equipotential bonding
在保护等电位联结中,将总保护导体、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 子、建筑物内的金属管道和可利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等可导电部 分连接到一起,
2.0.22辅助等电位联
2.0.22辅助等电位联结
在导电部分间用导线直接连通,使其电位相等或接近,而实施 的保护等电位联结。
在一局部范围内将各导电部分连通,而实施的保护等电位 联结。
带电导体和大地之间意外出现导电通路
2. 0. 25 导管
用于绝缘导线或电缆可以从中穿人或更换的圆形断面的 部件。
cable trunking
用于将绝缘导线、电缆、软电线完全包围起来且带有可移动盖 子的底座组成的封闭外壳。
小2.0.27电缆托盘
cable tray
带有连续底盘和侧边,没有盖子的电缆支撑物。
cable ladder
带有牢固地固定在纵向主支撑组件上的一系列横向支撑构 电缆支撑物。
cable brackets
mobile equipme
运行时可移动或在与电源相连接时易于由一处移到另 电气设备。
正常使用时握在手中的电气设备。
用于接通或分断电路中电流的电器,
2. 0. 33 开关
switching device
断电流,也能在短路等规定的非正常条件下承载电流一定时间的 一种机械开关电器
具有隔离功能的电器。
device for isolat
能接通、承载和分断正常电路条件下的电流,也能在短路 定的非正常条件下接通、承载电流一定时间和分断电流的一 械开关电器,
2.0.37矿物绝缘电缆
在同一金属护套内,由经压缩的矿物粉绝缘的根或数根导 体组成的电缆。
3.1.1低压配电设计所选用的电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
标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器应适应所在场所及其环境条件; 电器的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的频率相适应; 电器的额定电压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相适应; 4 电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所在回路的计算电流; 5 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接通能力 和分断能力,
接通或分断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当短路点附近所接 额定电流之和超过短路电流的1%时,应计人电动机反馈 影响。
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或彼此靠近的 及隔离电器。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 操作的措施,
3.1.4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
3.1.5隔离电器应符合下列
1断开触头之间的隔离距离,应可见或能明显标示“闭合”和 “断开”状态; 2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意外的闭合;
3 应有防止意外断开隔离电器的锁定措施。 3.1.6 隔离电器应采用下列电器: 1 单极或多极隔离器、隔离开关或隔离插头; 2 插头与插座; 3 连接片; 4 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5 熔断器; 6 具有隔离功能的开关和断路器。 3.1.7 半导体并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 3.1.8 独立控制电气装置的电路的每一部分,均应装设功能性开 关电器。 3.1.9 功能性开关电器可采用下列电器: 1 开关; 2 半导体开关电器; 3 断路器; 4 接触器; 5 继电器; 6 16A及以下的插头和插座
3.1.1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在TN一S系统中,当中性导体为可靠的地电位时可不 断开外,应能断开所保护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大于在 负荷正常运行时预期出现的对地泄漏电流; 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类型,应根据接地故障的类型按 现行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的一般要求》GB/Z6829的 有关规定确定。
路时,必须装设保护导体。
3.1.13在TT系统中,除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与保护电器之 间的电气装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 部分》GB/T17045规定的I类设备的要求或绝缘水平与I类设 备相同外,当仅用一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保护电气装置时,应 将保护电器布置在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
1有中性导体的IT系统与TT系统或TN系统之间的电源 转换开关电器: 2TT系统中,当负荷侧有中性导体时选用离电器; 3IT系统中,当有中性导体时选用开关电器。 3.1.16在电路中需防止电流流经不期望的路径时:可选用具有 断开中性极的开关电器。 3.1.17在IT系统中安装的绝缘监测电器,应能连续监测电气 装置的绝缘。绝缘监测电器应只有使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改变其整 定值,其测试电压和绝缘电阻整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SELV和PELV回路的测试电压应为250V.绝缘电阻整 定值应低于0.5MQ2; 2SEIV和PELV回路以列且不高于500V回路的测试电 压应为500V,绝缘电阻整定值应低于0.5M2; 3高王500V回路的试由压应为1000V绝缘由阻整定值
3.1.17在IT系统中安装的绝缘监测电器,应能连续监测电气 装置的绝缘。绝缘监测电器应只有使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改变其整 定值,其测试电压和绝缘电阻整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SELV和PELV回路的测试电压应为250V.绝缘电阻整 定值应低于0.5MQ; 2SEIV和PELV回路以外且不高于500V回路的测试电 压应为500V,绝缘电阻整定值应低于0.5MQ2; 3高于500V回路的测试电压应为1000V,绝缘电阻整定值 应低于1.0M2
3.2.1导体的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绝缘导体除 满足上述条件外,尚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 3.2.2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 电流; 2 导体应满足线路保护的要求; 3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 4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启动时端电压 的要求; 5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体 最小截面,应根据敷设方式、绝缘子支持点间距和导体材料按表 3. 2. 2 的规定确定。
表3.2.2固定敷设的导体最小截
6用于负荷长期稳定的电缆,经技术经济比较确认合理时, 可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导体截面,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 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3.2.3导体的负荷电流在正常持续运行中产生的温度,不应使绝 缘的温度超过表3.2.3的规定。
3.2.3各类绝缘最高运行温度(℃)
3.2.4绝缘导体和无铠装电缆的载流量以及载流量
3.2.4绝缘导体和无铠装电缆的载流量以及载流量的校正系数,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 和安装第523节:布线系统载流量》GB/T16895.15的有关规 定确定。铠装电缆的载流量以及载流量的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确定。 3.2.5绝缘导体或电缆敷设处的环境温度应按表3.2.5的规定 确定。
2.5绝缘导体或电缆敷设处的环境
*数量较多的电缆工作温度大于70℃的电缆敷设于未装机械通风的隧道、电 气竖并时,应计入对环境温升的影响,不能直接采取仅加5℃
3。2.7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线路,中性导体的截面应与相导体的 截面相同: 1单相两线制线路; 2铜相导体截面小于等于16mm或铝相导体截面小于等于 25mm的三相四线制线路。
1·铜相导体截面大于16mm或铝相导体截面大于25mm; 2铜中性导体截面大于等于16mm或铝中性导体截面大于 等于 25mm; 3在正常工作时,包括谐波电流在内的中性导体预期最大电 流小于等于中性导体的允许载流量; 4中性导体已进行了过电流保护。 3.2.9在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存在谐波电流时,计算中性导体的电 流应计入谐波电流的效应。当中性导体电流大于相导体电流时 电缆相导体截面应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当三相平衡系统中存在 谐波电流,4芯或5芯电缆内中性导体与相导体材料相同和截面 相等时,电缆载流量的降低系数应按表3.2.9的规定确定。
表 3. 2. 9电继载流量的降低系数
3.2.10在配电线路中固定敷设的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截 面积不应小于10mm,铝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 于 16 mm2 。
1·保护导体和中性导体应分别设置单独的端子或母线; 2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首先接到为保护导体设置的端子或 母线上;
3.2.13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
1应能满足电气系统间接接触防护自动切断电源的条件,且 能承受预期的故障电流或短路电流; 2保护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式(3.2.14)的要求,或按表 3. 2.14的规定确定:
(3. 2. 14)
表 3.2.14 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积(mm
2k1一相导体的系数,应按本规范表A.0.7的规定确定: 3k2一保护导体的系数,应按本规范表A.0.2~表A.0.6的规定确定。 3电缆外的保护导体或不与相导体共处于同一外护物内的 保护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5mm,铝导体不 应小于16mm;
2)无机械损伤防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4mm,铝导体不应 小于16mm。 4当两个或更多个回路共用一个保护导体时,其截面积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回路中最严重的预期故障电流或短路电流和动作 时间确定截面积,并应符合公式(3.2.14)的要求; 2)对应于回路中的最大相导体截面积时,应按表3.2.14的 规定确定。 5永久性连接的用电设备的保护导体预期电流超过10mA 时,保护导体的截面积应按下列条件之一确定: 1)铜导体不应小于10mm或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 2)当保护导体小于本款第1项规定时,应为用电设备敷设 第二根保护导体,其截面积不应小于第一根保护导体的 截面积。第二根保护导体应一直敷设到截面积大于等于 10mm的铜保护导体或16mm的铝保护导体处,并应为 用电设备的第二根保护导体设置单独的接线端子; 3当铜保护导体与铜相导体在一根多芯电缆中时,电缆中 所有铜导体截面积的总和不应小于10mm; 4)当保护导体安装在金属导管内并与金属导管并接时,应 采用截面积大于等于2.5mm的铜导体。 3.2.15总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配电 线路的最大保护导体截面积的1/2,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最小
表3.2.15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最小值和最大值(mm)
下列规定: 1联结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体,其电导不应小 于接到外露可导电部分的较小的保护导体的电导; 2联结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保护联结导 体,其电导不应小于相应保护导体截面积1/2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 3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3.2.14条第3款的规定。 3.2.17局部等电位联结用保护联结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 下列规定: 1保护联结导体的电导不应小于局部场所内最大保护导体 截面积1/2的导体所具有的电导; 2保护联结导体采用铜导体时,其截面积最大值为25mm。 保护联结导体为其他金属导体时,其截面积最大值应按其与 25mm铜导体的载流量相同确定; 3单独敷设的保护联结导体,其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3. 2. 14 条第 3 款的规定。
4.1.1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腐蚀 介质少、周围环境干燥和无剧烈振动的场所,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4.1.2配电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和经济等原则,并 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 4.1.3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他的管道通过。 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 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做等电位联结。配电屏上、下方及电缆沟 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
4.2.1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应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 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 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人箱内。 4.2.2同一配电室内相邻的两段母线,当任一段母线有一级负荷 时,相令的两段母线之间应采取防火措施。 4.2.3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且两者有一侧柜顶有 裸露的母线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 4.2.4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屏后的通道应设2 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 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
4.2.5当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
表4.2.5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通道最小宽度(m)双排双排单排布置多排同向布置面对面布置背对背布置屏侧配电屏种类屏后屏后屏后前、后排屏距墙屏屏通道屏维操维前操前维操前间前排屏前后排屏后护作护作护作固不受1.51.01.22.01.01.21.551.52.02.01. 51. 01. 0定限制时式受限制时1.30.81.21.80.81.21.31.32.01.81. 30.80.8抽不受1.81.01.22.31.01.21.81.02.02.31.81. 01. 0冠限制时式受限制时1.60.81.22.10.81.21.60.82.02.11.60.80.8注:1受限制时是指受到建筑平面的限制、通道内有柱等局部突出物的限制;屏后操作通道是指需在屏后操作运行中的开关设备的通道背靠背布置时屏前通道宽度可按本表中双排背对背布置的屏前尺寸确定;控制屏、控制柜、落地式动力配电箱前后的通道最小宽度可按本表确定;5挂墙式配电箱的箱前操作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m。4.2.6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XXB级或IP2X级的遮栏或外护物,遮栏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4.3对建筑物的要求4.3.1配电室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部分不应低于三级。当配电室与其他场所毗邻时,门的耐火等级应按两者中耐火等级高的确定。4.3.2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16:
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
4.3.4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和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
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
暖。夏热地区的配电室,还应根据地区气候情况采取隔热、通 空调等降温措施。有人值班的配电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在 人员休息间内宜设给水、排水设施。附近无厕所时宜设厕所
4.3.6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 设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4.3.6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并应
4.3.7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 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的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 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 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人的措施。
4.3.8配电室不宜设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层。设在地下室
5.1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5.1.1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 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 (I)采用遮栏或外护物: 5.1.2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25V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 体,应设置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 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X级。 为更换灯头、插座或熔断器之类部件,或为实现设备的正常功能所 需的开孔,在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后可除外: 1设置防止人、畜意外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设施; 2在可能触及带电部分的开孔处,设置“禁止触及”的标志。 5.1.3可触及的遮栏或外护物的顶面,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 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XXD级 或 IP4X级。 5.1.4遮栏或外护物应稳定、耐久、可靠地固定。 5.1.5需要移动的遮栏以及需要打开或拆下部件的外护物,应采 用下列防护措施之一: 1只有使用钥匙或其他工具才能移动、打开、拆下遮栏或外 护物;
5.1.4遮栏或外护物应稳定、耐久、可靠地固定。
1只有使用钥匙或其他工具才能移动、打开、拆下遮栏或外 护物; 2将遮栏或外护物所保护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切断后,只有在 重新放回或重新关闭遮栏或外护物后才能恢复供电; 3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 码)》GB4208规定的IP×XB级或IP2X级的中间遮栏,并应能
防止触及带电部分且只有使用钥匙或工具才能移开。
5.1.6按本规范第5.1.2条设置的遮栏或外护物与裸带电
5.1.6按本规范第5.1.2条设置的遮栏或外护物与裸带电体之 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网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2采用板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Ⅲ)采用阻挡物 5.1.7当裸带电体采用遮栏或外护物防护有困难时,在电气专用 房间或区域宜采用栏杆或网状屏障等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 能防止人体无意识地接近裸带电体和在操作设备过程中人体无意 识地触及裸带电体。 5.1.8阻挡物应适当固定,但可以不用钥匙或工具将其移开。 5.1.9采用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4208规定的IPXXB级或IP2X级的阻挡物时,阻挡物与裸带电 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阻挡物的高度不应小于1.4m。 (N)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0在电气专用房间或区域,不采用防护等级等于高于现行 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XXB级 或IP2×级的遮栏、外护物或阻挡物时,应将人可能无意识同时触 及的不同电位的可导电部分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1伸臂范围(图5.1.11)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区域上方时,其与平台或地面 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2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侧面时,其与平台边缘的 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 3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下方时,其与平台下方的 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5m,且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0.75m;
或IP2×级的遮栏、外护物或阻挡物时,应将人可能无意识同时触 及的不同电位的可导电部分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5.1.11伸臂范围(图5.1.11)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区域上方时,其与平台或地面 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 2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侧面时,其与平台边缘的 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 3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下方时,其与平台下方的 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5m,且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0.75m; 4裸带电体在水平方向的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 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
IPX×B级或IP2×级时,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遮栏或外护物 算起; 5在有人活动区域上方的裸带电体的阻挡物、遮栏或外 护物,其防护等级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 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X×级时,伸臂范围2.5m应 从人所在地面算起; 6人手持大的或长的导电物体时,伸臂范围应计及该物体的 尺寸。
图5.1.11伸臂范围(m) 1一平台;2手臂可达到的界限
5.1.12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5.1.12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器,可作为其他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失效或使用者疏忽时的附加防 护,但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防护措施,
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防
5.2.1对于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一41部
衣 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16895.21的规定采用下列间接接触 防护措施者,应采用本节所规定的防护措施:。 1采用Ⅱ类设备; 2 采取电气分隔措施; 3采用特低电压供电; 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5.2.2在使用I类设备、预期接触电压限值为50V的场所,当回 路或设备中发生带电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的故 障时,间接接触防护电器应能在预期接触电压超过50V且持续时 间足以引起对人体有害的病理生理效应前自动切断该回路或设备 的电源。
5.2.3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相连接。
1每个建筑物中的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1)总保护导体(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2)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排; 3)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各种金属 干管; 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 2来自外部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 距离引人点最近的地方做总等电位联结。 3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5条~第 3.2.17条的有关规定。 4通信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在做等电位联结时,应征得相关部
5.2.5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后
5.2.5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后间接接 触的保护电器不能满足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 内将本规范第5.2.4条第1款所列可导电部分再做一次局部等电 位联结;亦可将伸臂范围内能同时触及的两个可导电部分之间做 辅助等电位联结。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 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R 可商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 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 路的电阻(2); I。一一保证间接接触保护电器在规定时间内切断故障回路 的动作电流(A)。
5.2.6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的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之 间应有选择性。
5.2.7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 导体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5.2.8TN系统中配电线路的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 符合下式的要求:
式中:Z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2);
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 大于 5s; 2供给手持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的
路或插座回路,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不应大于表5.2.9的 规定。
表5.2.9TN系统的最长切断时间
5.2.10在TN系统中,当配电箱或配电回路同时直接或间接给 固定式、手持式和移动式电气设备供电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应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 抗符合下式的要求:
[5. 2. 10)
式中:2一一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点之间的一段保护导体的阻 抗(2)。 2应将配电箱内保护导体母排与该局部范围内的装置外可 导电部分做局部等电位联结或按本规范第5.2.5条的有关要求做 辅助等电位联结。
5.2.11当TN系统相导体与无等电位联结作用的地之
地故障时,为使保护导体和与之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对地电 压不超过50V,其接地电阻的比值应符合下式的要求:
风电场标准规范范本[5. 2. 11)
式中:RB所有与系统接地极并联的接地电阻(2); Re一相导体与大地之间的接地电阻(2)。 5.2.12当不符合本规范公式(5.2.11)的要求时,应补充其他有 效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或采用局部TT系统。
式中:RB所有与系统接地极并联的接地电阻(2); Re一相导体与大地之间的接地电阻(Q2)。
效的间接接触防护措施,或采用局部TT系统。
5.2.13TN系统中,配电线路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兼
触防护电器时,其动作特性应符合本规范第5.2.8条的规定
符合规定时,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5.2.14TT系统中,配电线路内由同一间接接触防护电器保护 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导体连接至共用或各自的接地极上, 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应有各自的或共同的接地极。 5.2.15TT系统配电线路间接接触防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 合下式的要求给排水造价、定额、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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