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749-2020 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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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场地地层结构、地下水类型、补给与排泄条件、渗流场特征 2 查明场地污染源特征与分布; 3 查明场地岩土体中污染物类型和浓度,分析污染物运移途径,确定污染范围; 4 确定场地水文地质参数、岩土工程参数及污染物运移参数;
4.0.6勘察工作量确定应综合考虑下列内容!
已有环境调查、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 初步勘察及详细勘察阶段的要求; 3 场地安全和再开发利用要求; 4场地风险管控及修复技术特点。
已有环境调查、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 初步勘察及详细勘察阶段的要求; 3场地安全和再开发利用要求; 4场地风险管控及修复技术特点
0.7勘察方法选择应结合场地区域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环境资料不锈钢标准,根据不同勘察阶段要求
4.0.8场地氢气调查评价应通过区域资料收集和场地测试进行。 4.0.9污染场地勘察工作全过程应有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保护计划,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人员 建康安全。 4.0.10污染场地勘察工作全过程应防止污染扩散,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废弃物扩散。 4.0.11污染场地勘察和试验宜积极采用新技术并积累资料加以总结完善
5.1.2资料收集应包括场地及邻近区域的下列盗
应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为主, 并宜结合人员
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已有场地环境调查与监测资料; 场地用途与变迁、污染成因资料; 场地及周边人类活动、生态环境等相关的自然和社会信息; 地埋管线、地上管线等设施资料。
1建厂时间、主要产品、原材料、有毒有害的工业副产品、物料储存及使用状况; 2在产阶段主要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装置,以及工业副产品处治设备等; 3在产阶段固体废物、废水等的污染处治设施与工艺。
5.1.4现场踏勘范围应以场地内为主
1场地周边存在污染痕迹、潜在污染源及污染点; 2后续风险管控、污染修复及建设等施工活动范围覆盖周边区域。 5.1.5现场踏勘应了解地形地貌、周边环境条件、水系分布、场地用途及现状,并可结合便携式检测仪 器进行快速测量,识别可疑污染源及污染痕迹,初步判断污染状况。 5.1.6人员访谈应重点针对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进行资料核实和补充,并作为调查资料 的附件。
1场地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形地貌特征,地层年代、构造与不良地质作用,划分地貌单元; 2地下水的类型、补给与排泄条件、含水层与不透水层的主要土性或岩性及其透水性、各含水层 地下水水位及埋藏深度、地下水流场特征、地下水污染情况、场地及周边地表水的类型和分布及其水质 情况、含水层间或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 3井、泉位置及其水量与水质特性以及污染情况:
4岩体结构类型、各类结构面性质、岩体风化程度等
染场地地质工程与水文地质测绘的比例尺和精度
1初步勘察阶段测绘用图比例尺可选用1:500~1:5000;详细勘察阶段测绘用图比例尺可选用1: 200~1:1000;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和污染状况复杂时,比例尺宜适当放大; 2地质界线和测绘点的精度在图上不应低于3mm。
4测绘观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标准层位和每个地质单元体应布置地质观测点; 2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观测点的密度应根据场地的地貌、地质条件、成图比例尺并结合场地污染 源分布状况等具体要求确定,并应具代表性; 3地质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天然和已有的人工露头,当露头少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布置一定数量的 探坑或探槽;水文地质观测点应充分利用已有的井点、泉点等,当井点较少时,宜按本标准7.2节的相 关规定布置相应的地下水位监测井; 4观测点的定位应根据精度要求选用适当方法;地质构造线、地层接触线、岩性分界线、软弱夹 层、地下水露头和不良地质作用等特殊地质观测点,宜用仪器定位。
5.2.5测绘时可利用不同时期的遥感影像追溯污染场地的演变过程,并应进行现场检验。现场检验地质 观测点数宜为测绘点数的30%50%。
6.1.1勘探方法包括钻探、井探、槽探、坑探、工程物探等,应根据场地条件、地层结构、污染类型、 采样及测试要求等确定。 5.1.2当污染物埋藏较浅且位于地下水位以上时,可采用槽探、坑探、井探观察与识别,并宜采用现场 快速检测方法,分析污染物类型与浓度。 5.1.3污染场地内勘探点位均应进行取样工作,用于室内分析与试验, 6.1.4工程物探宜根据场地条件及污染特征选取适当的方法,解译成果应通过钻探取样验证。 5.1.5勘探过程中应采取隔离措施,避免污染扩散、交叉污染、二次污染。 5.1.6勘探记录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相关规定外,记录内容 可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 6.1.7勘探完成后,所有钻孔、探坑、探槽应采用无污染、低渗透材料及时回填封孔
6.2.1初步勘察的勘探点位平面布置应符合下死
1用于初步查明地质务 与规划用途,符合现行国家规 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对各类工程的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要求:
2用于初步查明污染状况的场地勘探点位布置宜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或网格布点法,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场地勘探点位,总数不应少于3个,且当场地面积大于等于5000m时,数量不应小于5 个; 2) 对潜在污染区明确的场地宜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场地内每个潜在或确定的污染区中勘探 点位数量不应少于3个,潜在污染区中央或有明显污染痕迹区域应布置勘探点位; 3 对潜在污染区不明确的场地宜采用网格布点法,勘探点位间距宜为40m~100m,场地面 积较小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宜取较小值;当场地面积小于10000m时,勘探点位间距不宜 超过40m
5.2.2详细勘察的勘探点位平面布置,应根据初步勘察得到的污染场地分布情况,结合场地现状与规划 用途、污染物在土层中的迁移特征、污染场地使用类型以及风险管控与修复技术方案综合确定,除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中详细勘察的勘探点位布置要求外,还应符合下 列要求: 1在初步划定的污染区内,采样勘探点间距宜为20m,其它区域点间距可为40m,污染边界附近 立适当加密: 2场地内未被污染的区域应至少布置3个对照勘探点位; 3当场地形地貌单元复杂、地层变化大时,宜适当增加勘探点位。 6.2.3勘探深度应根据场地现状及规划用途、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探要求、环境质量调查要求、取样 要求综合确定,除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初步勘察的勘探深度应穿透潜在污染的土层,并应至少进入不透水层或弱透水层1m; 2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应根据初步勘察判断的污染源位置与污染物迁移特征和地层结构等确定 应穿透污染土层,并进入不透水层或弱透水层1m; 3勘探点结合共用布设时宜综合确定勘探深度。 6.3钻探
6.2.2详细勘察的勘探点位平面布置,应根据初步勘察得到的污染场地分布情况,结合场地
2.2详细勘察的勘探点位平面布置,应根据初步勘察得到的污染场地分布情况,结合场地现状与 途、污染物在土层中的迁移特征、污染场地使用类型以及风险管控与修复技术方案综合确定,除 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中详细勘察的勘探点位布置要求外,还应符 要求:
在初步划定的污染区内,采样勘探点间距宜为20m,其它区域点间距可为40m,污染边界 适当加密; 2场地内未被污染的区域应至少布置3个对照勘探点位; 3当场地形地貌单元复杂、地层变化大时,宜适当增加勘探点位
1初步勘察的勘探深度应穿透潜在污染的土层: 并应至少进入不透水层或弱透水层1m; 2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应根据初步勘察判断的污染源位置与污染物迁移特征和地层结构等确 穿透污染土层,并进入不透水层或弱透水层1m; 3勘探点结合共用布设时宜综合确定勘探深度
5.3.1钻进方法和钻进工艺选择应考虑地层结构、岩土特性、污染物特征、环境敏感性等 5.3.2钻孔成孔口径及钻具规格应同时满足取样、监测井建井、测试及钻进工艺的要求。 5.3.3钻探需钻穿污染含水层下伏隔水底板时,应采用多级套管、分层灌浆回填的钻探方: 5.3.4钻探成孔宜采用清水钻进或跟管钻进
4.1污染场地取样项目应包括土样、水样与气样。取样过程中应进行详细记录与标识,包括样品 样日期、取样点坐标、取样点周边基本环境信息、取样时刻气象气候信息、取样深度、水位标高 工具等信息,并应收集现场取样图片,
6.4.2取样数量应足以确定土(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和查明场地污染状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用于土(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的取样数量应根据场地用途及规划用途、勘察阶段确定,并 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3用于查明场地污染状况的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土性、岩性地层应保证至少进行一次土样的取样,3m深度以内土样的取样间距为 0.5m,3m~6m土样的取样间距为1m,6m以下土样的取样间距宜为2m; 2 地下水取样可以第一层含水层及第二层含水层为主,当含水层厚度大于3m,宜按照含 水层宜分上、中、下部分别取样,取样数量不应少于3个; 3) 地下水位线附近应至少设置一个土样和水样的取样点; 4) 表层与第一不透水层或弱透水层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土样的取样点; 5) 含水层底板的顶部应设置一个土样和水样的取样点; 6 根据调查结果初步判断存在污染深度范围可适当增加取样数量
2用于土(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的取样数量应根据场地用途及规划用途、勘察阶段确定,并 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3用于查明场地污染状况的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土性、岩性地层应保证至少进行一次土样的取样,3m深度以内土样的取样间距为 0.5m,3m~6m土样的取样间距为1m,6m以下土样的取样间距宜为2m; 2 地下水取样可以第一层含水层及第二层含水层为主,当含水层厚度大于3m,宜按照含 水层宜分上、中、下部分别取样,取样数量不应少于3个; 3) 地下水位线附近应至少设置一个土样和水样的取样点; 4) 表层与第一不透水层或弱透水层之间应至少设置一个土样的取样点; 5) 含水层底板的顶部应设置一个土样和水样的取样点; 6) 根据调查结果初步判断存在污染深度范围可适当增加取样数量,
5.4.3用于污染物检测分析的取样方案现场实施前,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及质量保证计划,应
1取样过程中应防止交叉污染,每采集完一个位置的样品,应将取样工具清洗干净,非扰动取样 器应为一次性取样器; 2土样和地下水样品应按10%的比例设置现场取样的平行样,且每批次送检样品设置不少于1个现 杨空白样和1个旅行空白样。
6.4.4用于污染物检测的样品保存应符合附录
6.4.5土样的取样应符合如下规定!
1用于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的取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相 关规定; 2表层土样的取样方法宜采用挖掘、槽探方式; 3深层土样的取样方法宜采用钻探、贯入式、回转式取样; 4对具有恶臭、异常气味、挥发性及易分解有机污染土,应采用不扰动的取样工具,宜采用快速、 连续的贯入式取样方法和专用的薄壁取土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I 87)的相关规定; 5取样后应立即进行保存,并宜采用便携式检测仪器进行快速测量,现场测试结果超标、异常的 样品送实验室进一步分析,
6.4.6地下水的取样应符合如下规定:
1浅层地下水样(包气带水样)可采用渗(试)坑方式采集,取样应在有效处理坑底和防止地表 水侵入后进行; 2采用地下水监测井进行地下水样的取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井应符合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及本标准第 7章的规定; 2)取样前应进行充分洗井;当地下水监测井内存在非水相液体时,宜在地下水洗井取样前利 用油水界面仪测试非水相液体的厚度,并利用可调节取样深度的取样器采集非水相液体样品; 3取样洗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低流量泵进行洗并,泵的进水口应放置于地下水水位0.5m以下,出水口应配置相应 的止回阀。洗井流速不宜高于200mL/min,对于高渗透性的含水层,可提高至500mL/min~1000mL/min; 对于低渗透性含水层,宜将洗并流速降低至100mL/min。监测并不应干凋,当无法连续洗并时,应及时 停泵待水位恢复后继续洗井。当采用贝勒管洗井时,应尽量降低对水体的扰动; 2)洗井前应量测地下水水位,洗井过程中水位降深不宜大于10cm。 3)洗井过程中应采用便携设备测试洗出水样的pH值、电导率及浊度,连续记录至指标读数稳 定,且连续三次测定:浊度小于5NTU或浊度变化范围在±10%以内;电导率的变化范围在±10%以内; pH值的变化范围在±0.1pH以内,可结束洗井工作。若指标读数尚不稳定,但洗井抽出水量已达到3倍~ 5倍的取样点至地下水水面深度范围内井管的体积时,可结束洗井 4洗井结束后应于2小时内取样,取样设备宜与洗井设备一致,宜采用低流量泵进行取样,取样深 度应在监测井水面下0.5m以下,流速应控制在200mL/min以下,管线中应无气泡存在。当采集含挥发性 污染物的水样时不应使用端动泵。当采用贝勒管采样时,应尽量降低对水体的扰动,出水口宜配置流速 调节阀,使水样经由调节阀转移至样品保存瓶内。 5应先采集用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检测的水样; 6取样过程中应采用便携设备现场测试水量、溶解氧、pH值、氧化还原电位、温度、电导率及浊 度等地下水质量指标,并应观察颜色及肉眼可见物: 7取样后应立即进行保存;样品的运输、交接、标识和贮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下水环境监 测技术规范》(HJ/T164)的相关规定。 6.4.7对场地附近可能(潜在)受污染的河流、湖泊、坑塘,应分别采取至少1份地表水样进行环境质
6.4.7对场地附近可能(潜在)受污染的河流、湖泊、坑塘,应分别采取至少1份地表水样 量检测。
5.4.8对有机污染场地或具有显著恶臭,
步气味 是中,宜结合污染 原位气样分析。对现场测试结果超标、异常的点位及污染源区域应进行气样采集并进行室内分析与试验; 2气样采集前应调查并确保采集过程对人员与设备的安全; 3气样采集方法应根据气体类型进行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壤质量土壤气体采样指 南》(GB/T36198)的相关规定; 4气样采集应记录采样点位及深度、采集时间、采集设备及技术参数、环境条件及岩土条件。 5.4.9用于污染场地土和水的腐蚀性评价的样品取样布点应根据场地污染类型及场地用途进行确定,除
1初步气味翔 是中,宜结合污 原位气样分析。对现场测试结果超标、异常的点位及污染源区域应进行气样采集并进行室内分析与试验; 2气样采集前应调查并确保采集过程对人员与设备的安全; 3气样采集方法应根据气体类型进行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壤质量土壤气体采样指 南》(GB/T36198)的相关规定; 4气样采集应记录采样点位及深度、采集时间、采集设备及技术参数、环境条件及岩土条件。 5.4.9用于污染场地土和水的腐蚀性评价的样品取样布点应根据场地污染类型及场地用途进行确定,除 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及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GJ32/TJ208)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结构物处于地下水位以上时,应取土样作土的腐蚀性测试; 2地下结构物处于地下水或地表水中时,应取水样作水的腐蚀性测试; 3土样和水样应在地下结构物深度范围采取,每个场地不应少于2件。当土、地下水、地表水中污 染物类型与浓度分布不均匀时,应分区、分层取样,每区、每层不应少于2件。 5.4.10用于固体废物的鉴别分析样品的取样布点、取样深度及取样方法应根据场地类型、详细勘察、 工业国士杰物平生
6.4.10用于固体废物的鉴别分析样品的耳 取样方法应根据场地类型、详细勘察、 原位试验结果、土和水的环境质量分析等综合确定,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 术规范》(HJ/T20)、《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的相关规定。
7.1.1污染场地监测应结合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场地修复与工程验收等各阶段的目标 和要求进行,确保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7.1.2污染场地监测应在初步勘察阶段开始,并根据需要在详细勘察阶段增加监测点布置数量、监测项 目的工作量,
7.1.3污染场地监测范围为前期环境调查初步确定的场地边界范围,
7.1.3污染场地监测范围为前期环境调查初步确定的场地边界范围。 7.1.4监测对象宜包括土体、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等。监测污染物种类应根据环境调 取样成果综合确定,
7.1.5场地深层地下水监测应采用监测并。
1.6监测地下水的取样频率宜每月取样1次,每年枯水期应进行至少1次取样,取样方法应按照 第6.4节的相关规定;当遇到特殊情况或监测发现污染加剧,应随时增加监测地下水的取样频率 .7污染场地地下水监测井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中7.3的要求,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 质勘察规范》(GB50027)与行业标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的相关规
7.1.8监测项目宜包括下列内容:
土体的pH、含水率、污染物浓度等; 2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温、pH、电导率、溶解氧、污染物浓度等 3地下水位埋深、流速、流向、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条件变动情况。
7.2地下水监测井布置
7.2.1地下水监测井的平面布置应根据地下水流向、环境调查、勘探和取样成果综合确定,可在地下水 流向上游、污染区域和下游分别布设。当场地地质条件及污染分布复杂、污染程度高时,应加密布置, 7.2.2地下水监测井深度应根据监测目的、含水层类型和厚度、污染深度分析确定,并宜达到含水层 下伏不透水层或弱透水层之下0.5m,且不得穿透该不透水层或弱透水层。 7.2.3当涉及多层地下水时,应针对可能污染的含水层分层设置监测井。 7.2.4试验井点可根据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场地修复设计的需要,并结合监测井点布设。 7.2.5初步勘察时,地下水监测井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宜布置在潜在污染区或附近。 7.2.6当确认场地地下水污染时,地下水监测井点布置应满足查明地下水污染范围的要求,数量不应少 于9个,其中污染区内地下水流向上游、两侧至少应各有1个地下水监测井点,地下水流向下游应有2 个地下水监测井点,地下水污染区外的上游、下游、两侧应各有1个地下水监测井点;如污染含水层之 下另有含水层,则应至少设置1个地下水监测井点
应益测地夜尔流量及水质,益测币晨司按块 保护行业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规定执行。
境保护行业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规定执行。
7.3.2并管口径、材质及连接方式应符合下死
1并管的口径应满足洗并和取样要求,宜选择DN50mm的并管;当该并同时作为抽水试验或修 复用井时,宜选择不小于DN100mm的井管;钻探成孔直径宜超过井管直径100mm,即围填滤料厚度不 宜小于50mm; 2井管材质应采用无污染、抗腐蚀和无毒性材质,保证地下水取样不受污染,并应根据监测井 牛深、监测方式、强度要求,选择适宜的井管管材类型; 3井管接头应采用螺纹式连接,不得采用使用有机粘接剂。 7.3.3滤水管应置于监测目标含水层中,滤水管长度应根据地下水中污染物特征和地下水位动态确 定,滤水管的孔隙大小应能防止90%的滤料进入井内。 7.3.4监测井填充材料自下而上分别为主要滤料层、次要滤料层、止水层、回填层,各层设计与填充 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滤料层位于滤水管周围,应填充至超过滤水管上部60cm。滤料宜选用石 英砂,滤料的粒径宜根据目标含水层土壤的粒径确定; 2次要滤料层宜填充大于20cm厚的直径为0.1mm~0.2mm的石英砂; 3 止水层应填充大于60cm厚的直径为0.6cm~1.2cm的球状或扁平状膨润土颗粒,确保监测井目 的层与其它层之间止水良好; 回填层可用水泥浆、含5%膨润土的水泥浆或膨润土浆回填至地表,固定井管并防止地表渗漏 彩响监测; 5 填料过程应选择合适填充工艺,避免出现架桥、卡锁或填充不实等现象。 7.3.5如地下水监测并钻孔引入外来浆液或产生较多钻屑,下管前应进行有效清孔。 7.3.6监测井可根据实际情况设为平台式或隐蔽式监测井。监测井管套顶盖可加锁,井外设标示牌并 注明相关信息。 V
3.7监测井结构记录可参照本标准附录D执行
7.3.8监测并建设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确定并位坐标测量及并管顶的高程测量; 之 建井洗井,洗井标准为总悬浮固体含量小于5mg/L或出水浊度小于5NTU。
3.1.1污染场地可采用多功能孔压静力触探、工程物探等原位测试方法,初步查明污染土分布范围、地
1.1污染场地可采用多功能孔压静力触探、工程物探等原位测试方法,初步查明污染土分布范围 管线等地下设施位置。
3.1.2当场地修复设计需要提供污染场地岩主力学参数时,应采用适宜的原位测试方法进行岩土的物理 力学性质测试,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8.1.3污染场地土层的渗透系数可采用孔压静力触探测试进行确定; 8.1.4污染场地污染分布范围的初步划分可采用电阻率静力触探测试,应通过测试值与背景值对比确定 8.1.5污染场地的水文地质参数应采用监测井的地下水量测和水文地质试验确定。 8.1.6污染场地选用的工程物探方法和仪器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 (CJJ/T7)的相关规定。
8.2水文地质参数原位测试
8.2.1勘探孔钻遇地下水时应量测初见水位和静止水位,并应利用地下水监测试验井统一量测稳定水位 和水温,量测读数至厘米。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它含水 层隔开。
8.2.3测定地下水流向可用几何法,量测点不应少于3个,且同时量测水位,测点(孔)呈三角形分布,
8.2.3测定地下水流向可用几何法,量测点不应少于3个,且同时量测水位,测点(孔)呈三角形分布, 测点间距按岩土的渗透性、水力梯度和地形坡度确定,宜为50m~100m;测定地下水流速可用声纳法 或充电法
8.2.4场地含水层渗透和固结参数可采用孔压静力触探试验确定。具体参照本标准附录F
渗水试验和注水试验可在试坑或钻孔中进行,试验深度较大时可采用钻孔法。砂土和粉土可 采用试坑单环注水试验,黏性土可采用试坑双环注水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注水试 验规程》(SL345)的相关规定。 2 通过抽水试验测定水文地质参数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抽水试验应合理控制流量,宜采用低流量进行; 2)抽水试验过程中宜同时于抽水试验井中采取地下水样品进行水质检测,地下水样品应于 抽水试验开始前、降深稳定时、试验结束前、水位恢复后分别采取1份。 8.2.6当需要提供弥散系数时,弥散试验方法宜根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污染源的分布以及污染源与地 下水的相互关系确定,可采用天然状态法、附加水头法、连续注水法、脉冲注入法。
8.3电阻率静力触探测试
8.3.1电阻率静力触探测试适合于黏性土、粉性土与砂土的污染场地; 8.3.2应对污染区的电阻率与区域背景值进行对比分析,依据测试值的异常程度判定污染土与地下水的 分布范围。
8.3.4电阻率静力触探贯入装备要求和操作步骤应按照《孔压静力触探测试技术规程》(T/CCES1) 执行。
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根据场地条件和测试要求选用不同的方法。 2 高密度电阻率法的面长度宜大于6倍最大目标探测深度, 电阻率层析成像布孔深度宜大于最大目标探测深度与1倍测孔间距之和;相邻测孔间距不 测孔深度的1/2。
天线频率选择应根据工作条件和探测深度确定,必要时可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2 同等条件下宜选择屏蔽天线。 3 现场测试时应避开强干扰物。 8.4.4 污染场地可联合来用多种物探方法,通过综合判释,分析污染分布,并应结合取样检测,进行验 证确定。
污染场地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土的腐蚀性、土的环境质量; 2 污染场地地表水及地下水的环境质量及水的腐蚀性; 3 污染场地固体废物鉴别; 4 污染场地土的浸出毒性; 5 污染场地气样化学分析试验。 9.1.3 用于室内分析与试验的样品从取样之日起至开展试验的保存和时间期限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9.1.4 室内试验所产生弃土后余留的土、水、气样必须妥善贮存,并回收处理。
9.2污染场地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9.2.1污染场地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2.1污染场地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内容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021)及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32/TJ208)的要求,试验方法应符 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
在风险的污染土进行液限及塑限测 601232 所规定的液、塑限联合测定法。
9.2.3污染土的渗透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试验所用的主要仪器设备、试样制备、试验步骤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T50123)的相关规定; 2 应采用污染场地取样处地下水或相近性质的水作为渗透溶液; 渗透过程中应收集并测定渗出液的体积、日值、电导率和污染物浓度
2.2.4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中室内渗透试验的试验终止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9.3土和水的环境质量分析试验
9.3.1污染场地土和水的环境质量检测指标应根据 地类型、详细勘察、原位试验结果等综合确定,开 宜选择场地污染源区域内超出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地下水质 量标准》(GB/T1484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所规定限制的重金属、挥发性有 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特征污染物。 9.3.2污染场地土的环境质量检测指标的分析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 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及《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的相关规定; 9.3.3地下水的环境质量检测指标的分析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的相关规定; 9.3.4地表水的环境质量检测指标的分析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的相关规定。 9.4污染场地固体废物鉴别 9.4.1污染场地中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别应依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现行国家标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9.4.2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9.4.3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应向具有危险废物鉴别资质的机构送检,进行危险 废物鉴别。
9.4污染场地固体废物鉴别
.5污染场地土浸出毒收
9.5.1土样的污染物浸出指标检测项目应结合场地类型与潜在污染物种类,同时考虑污染物的迁移转 化,判断样品的检测分析项目;对于不能确定的项目,可选取潜在典型污染样品进行筛选分析。 9.5.2一般工业污染场地可选择的检测项目宜包括:pH值、重金属(三价铬、六价铬、铜、锌、镍、 镐、铅、砷、汞、锑、铂、银、铊、硒)、总石油烃、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氰化物和石棉。 9.5.3污染土的批处理浸出试验结果可作为判断污染羽的时空分布特征、场地修复设计的重要参考依 据,试验方法和样品数量应按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HJ/I 299)。针对特殊要求,可按照如下方法进行浸出毒性试验: 1考虑环境pH影响,可按照本标准附录G测定; 2考虑长期浸出累积效应,可按照本标准附录H测定。 9.5.4原状样或扰动样的扩散系数应采用污染物的一维半动态浸出试验方法确定,试验方法可按照本标 准附录I测定。
9.6污染场地土和水的腐蚀性试验
9.6.2污染场地土和水的腐蚀性评价的测试项目应根据场地污染源、场地既有地下构筑物及场地用途确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9.6.2污染场地土和水的腐蚀性评价的测试项目应根据场地污染源、场地既有地下构筑物及场地用途确
9.6.2污染场地土和水的腐蚀性评价的测试项目应根据场地污染源、场地既有地下构筑物及场地用途确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9.7污染场地气样化学分析试验
7.1污染场地气样化学分析试验的污染物种类应根据详细勘察、原位试验结果,结合恶臭、化学 、刺激性气味、异常气味的现场辨识
表9.7.2气样化学分析试验方法
10.1一般规定 0.1.1 场地氢气调查评价采用场地土中氢浓度作为控制指标。 0.1.23 氢气调查评价包括工程所在地区域氢浓度调查和工程场地土中氢浓度调查。 10.1.3工程所在地区域土中氢浓度调查,以收集资料分析为主。 0.1.4对已开展土中氢气调查的区域,当氢浓度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10000Bq/m,且工程场地所在 地点不存在地质断裂构造时,可不再进行土中氢浓度测定;其他情况均应进行工程场地土中氢浓度测定。 0.1.5工程场地土中氢浓度测试区域范围应覆盖工程红线范围内
10.2.2场地氨气调查方法以土中氨浓度测定为主。对于地下水位较浅或多石等不宜采用土中氨浓度测 定的场地,可采用土壤表面氢析出率测定。土中氢浓度及土表面氢析出率的测定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 录J的规定
10.2.3现场调查前应开展以下工作
10.3场地土壤氨气评价
10.3.1场地土壤氨气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的相关规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当土壤浓度不大于20000Bq/m时,可不采取防工程措施。 2当土壤氢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g/m,且小于30000Bq/m时,应采取建筑物 开裂措施。
10.4场地士壤氢调查报告
10.4.1场地土壤氢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
工程概况、场地工程地质条件; 测点布置说明及测点分布图; 测量仪器、方法介绍; 测量过程描述: 测量结果,包括原始数据、平均值、标准偏差等: 评价结论和建议。
10.4.2成果报告应包括下列图表
[I1污染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一般规定 11.1.1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整理、检查和分析原始资料的基础上,对污染场地进行环境评 价和岩土工程评价。 11.1.2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宜对场地风险管控、修复方法和场地安全再利用提出建议。 11.1.3污染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完整、数据准确、图表清晰、分析评价合理、结论正确。 11.1.4勘察报告编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及江苏省工程建设标 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32/TJ208)的相关规定。 11.1.5勘察报告中使用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1.2.1污染场地环境评价应结合场地用地类型、环境质量标准和安全再利用
11.2.2污染场地环境评价内容应包括:污染物类型、污染空间分布、污染程度、污染运移路径及趋势、 场地固体废物鉴别、浸出毒性特征等,必要时可根据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 估技术导则》(HJ25.3),进行污染场地风险的专门评价。 11.2.3污染场地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污染对岩土体工程性质的影响、污染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等电子标准,并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及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GJ32/TJ208)的相关规定。 1.2.4污染场地土和水的腐蚀性评价及分级应符合现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GJ32/TJ208)的相关规定。 11.2.5污染场地评价应结合污染分布和程度、场地安全再开发利用要求,对风险管控和场地修复的必 要性给出明确结论。 126对需西风险管 曲
1 项目概况; 2 勘察目的、任务和要求、依据的技术标准; 3 勘察方案、工作量、勘察方法和程序; 4 场地地形、地貌、水文、气象概况; 5 场地利用与污染历史; 6 场地地层、岩土性质及分布、岩土物理力学性质; 7 地下水埋藏、分布、水位与渗流场特征,水文地质参数; 8 场地污染源特征;场地壤与地下水中污染物类型、浓度及空间分布:污染物运移路径、运 移规律; 9污染场地环境评价和岩土工程评价:场地土体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评价,可能影响风险管控与修 复设计、工程施工的坏境岩土问题预测分析与预防建议。
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污染源分布图; 钻孔柱状图; 工程地质剖面图; 水文地质剖面图; 地下水流场图; 土体与地下水中污染物分布图; 监测井结构图; 现场原位试验成果图表; 10室内试验成果图表; 11风险管控和修复方法建议参数表
电力弱电技术、方案附录A常见工业污染场地潜在特征污染物一览表
A.0.1常见工业污染场地类型及潜在特征污染物可参考表A.0.1。实际调查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 定。
A.0.1常见工业污染场地类型及潜在特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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