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第三分册:岩土工程勘察(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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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第三分册:岩土工程勘察(2020年7月)
8.2.3详细勘察阶段勘探点的布置与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端承为主的桩基勘探点的平面布置应按柱列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应能控制桩端持力层层面和厚 度的变化,宜为12m~24m。当相邻两勘探点揭露的持力层层面高差大于10%孔距时,应根据具体工程 条件,适当加密; 2摩擦为主的桩基勘探点间距宜为20m~30m;当地质条件复杂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宜适当加密: 3对下列地质条件特别复杂且上部荷载较大的一柱一桩的工程,宜每柱一个勘探点: 1)山前地层变化较大、岩土工程性质复杂、不同持力层力学性质差异较大地段; 2)岩溶发育地区; 3)严重风化的花岗岩地区; 4)较大断层破碎带通过地区。 4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且不少于3个; 5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与间距除应满足8.2.3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基础底面宽度大于30m的高层建筑,其塔楼中心筒体、电梯井等荷载较大处应布置勘探 点;带有裙房或外扩地下室的部位,应与主楼一同考虑布置勘探点; 2)勘探点的数量应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单幢高层建筑勘探点数量不宜少于5 个,乙级不应少于4个。 8.2.4详细勘察阶段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预计桩长以下3d~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 不得小于5m;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的计算深度;群桩桩基沉降计算深度宜取桩端平面以下附加 应力为上覆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或按桩端平面以下1.0b~1.5b(b为假想实体基础的宽度)的深度 考; 3一般岩石地基的嵌岩桩,勘探孔深度应进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d,对控制性勘探孔应钻入预计嵌 岩面以下3d~5d,对质量等级为、口、级的岩体,勘探深度可取低值; 4花岗岩地区的嵌岩桩,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中等或微风化岩3m~5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 中等或微风化基岩5m~8m; 5岩溶、断层破碎带地段,勘探孔应穿过溶洞或断层破碎带进入稳定地层大于3d,并不小于5m。
4.8.3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场地条件和设计要求确定。勘察深度宜为开挖深度的2~3倍, 在此深度内遇到坚硬黏性土、碎石土和岩层,可根据岩土类别和支护设计要求减少深度。勘察的平面范 围宜超出开挖边界外开挖深度的2~3倍。在深厚软土区,勘察深度和范围尚应适当扩大。在开挖边界 外,勘察手段以调查研究、搜集已有资料为主,复杂场地和斜坡场地应布置适量的勘探点。
安全网标准3.2.1基坑工程的岩土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范围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及场地的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基坑外宜布置勘探点,其范围不 宜小于基坑深度的1倍;当需要采用锚杆时,基坑外勘探点的范围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当基坑外 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勘察资料并结合场地内的勘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2勘探点应沿基坑边布置,其间距宜取15m~25m;当场地存在软弱土层、暗沟或岩溶等复杂地质 条件时,应加密勘探点并查明其分布和工程特性; 3基坑周边勘探孔的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基坑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或承压含水层时 勘探孔深度应穿过软弱士层或承压含水层
勘探孔的深度宜为基坑深度的2.5~3.0倍,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稳定性评价; 2对于深厚软土层或一级基坑,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土层 3当有降水和截水要求时,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主要含水层进入隔水层; + 当勘探深度范围内遇基岩时,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基坑深度5m; 5 有抗浮要求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浮验算要求。
4.1.20详细勘察采取王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王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 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 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主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滩涂地基的室内试验除应满足本规范的相关条文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室内固结、直剪等试验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压力级,避免土样破坏失真; 2)对于层状土等各向异性土层,应按各向异性要求设计室内试验: 3)滩涂地基土宜测定其前期固结压力:
4)土的抗剪强度试验,宜采用三轴剪
土的抗剪强度试验,宜采用三轴剪切试验。
11.1.1岩土性质的室内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其具体操作和试验仪器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的 规定。 11.1.2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应根据工程要求和岩土性质的特点确定
7.1.1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要求,通过搜集资料和勘察工作,掌握下列水文地质条件: 1地下水的类型和赋存状态; 2主要含水层的分布规律; 3区域性气候资料,如年降水量、蒸发量及其变化和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4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及其对地下水位的影响; 5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历史最高地下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 素; 6是否存在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 4.8.5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 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7.2.2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水土腐蚀性测试与判别
水和土腐蚀性的测试项目和试验方法应符合下
1当场地地下水类型为潜水,并有地下水位长期观测资料时,场地抗浮水位,可采用实测最高水 立; 2当缺乏地下水位长期观测资料时,可按勘察期间实测最高稳定水位并结合场地地形地貌特征, 丰水期、枯水期等气象条件及地下水补给排泄条件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价;对地下水埋藏较浅的滨海地区 和滨江地区,抗浮水位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并根据当地经验,评价综合最高水位; 3当场地有承压水且与潜水发生水力联系时,应实测承压水水位并考虑其对抗浮水位的影响; 4当地下水与地表水发生水力联系时,可将地表水的历史最高洪水位作为抗浮水位; 5对于大面积填方的场地,应按填方后上升的地下水位来评价抗浮水位。 12.5.2在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位于斜坡地段产生明显水头差的场地,抗浮设防除应考虑地下水渗流作 用对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底板产生非均布荷载的影响,还应考虑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施工期间各种不利 荷载组合时的临时抗浮要求。 2.5.3对临时高水位作用下的岩石地基、黏性土地基所受的浮力可根据当地经验适当折减。 12.5.4当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自重小于浮力时,应建议采取抗浮措施
二、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二、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第六节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4.1.9场地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分的对建筑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提供建筑的 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含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评价,对需要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 建筑,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覆盖层厚度和有关的动力参数。
5.7.2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
5.7.2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 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
7.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应进行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的岩土工程勘察,并应根 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有关的规范,提出勘察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 分组。
1.1.2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 4.1.6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 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其中
1.6建筑的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4.1.6划分为四类,其中 为0、1两个亚类。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表4.1.6所列场地类别的分 近时,应允许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特征周期。
表4.1.6各类建筑场地的爱盖层厚度(m)
注:表中Us系岩石的剪切波速。
11.2.2土层剪切波速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2详细勘察阶段,对单幢建筑,剪切波速测试孔数量不宜少于2个,测试数据变化较大时,可适 量增加;对处于同一地质单元的密集建筑群,测试土层剪切波速的测试孔数量可适当减少,但每幢高层 建筑和大跨度空间结构的测试孔数量均不得少于1个。 3对丁类建筑及丙类建筑中层数不超过10层、高度不超过30米的多层建筑,当无实测剪切波速 时,可根据岩土名称和性状确定。
等于或大于7度的厚层软土分布区,宜判别软土
4.3.2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
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注:本条饱和土液化判别要求不含黄土、粉质黏土。 4.3.4当饱和砂土、粉土的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 面下20m范围内土的液化;但对本规范第4.2.1条规定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各 类建筑,可只判别地面下15m范围内土的液化。当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未经杆长修正)小于或等 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当有成熟经验时,尚可采用其他判别方法, 在地面下20m深度范围内,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石 5.7.8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的天然 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 别深度。
7.10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场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GB50011 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 等级。
第七节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
2.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
5.2.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
9.5.1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采空区时,应进行专门的采空区勘察。其勘察应 分别查明老采空区上覆岩层的稳定性,预测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地表移动、变形的特征和规律性;并 判定其作为建筑场地的适宜性和对工程建设的危害程度。
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采空区时,应进行专门的采空区勘察。其勘察应 老采空区上覆岩层的稳定性,预测现采空区和未来采空区地表移动、变形的特征和规律性;并 为建筑场地的适宜性和对工程建设的危害程度,
9.6.1拟建工程场地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 可浅层气勘察。浅层气的勘察应采 取安全的防范措施,可采用钻探、物探、静探结合可燃气体报警仪检测的综合勘探手段进行。
6.2.4红黏土地区勘探点的布置,应取较密的间距,查明红黏土厚度和状态的变化。
建筑物应避免跨越地裂密集带或深长地裂地段; 2轻型建筑物的基础埋深应大于大气影响急剧层的深度:炉窑等高温设备的基础应考
不均匀收缩变形;开挖明渠时应考虑土体干湿循环的影响;在石芽出露的地段,应考虑地表水下渗形成 的地面变形; 3选择适宜的持力层和基础形式,在满足本条第2款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利用浅部硬壳 层,并进行下卧层承载力的验算:不能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时,应建议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础:
1当遇第一层稳定潜水时,每个场地的水位测量孔数不少于钻探孔数量的1/2,且对单栋建筑物 场地,水位测量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 2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专门设置水位测量孔,并应分层测量地下水位或承 压水头高度。
6.3.2软土勘察除应符合常规要求外,尚应查明下列内容: 1成因类型、成层条件、分布规律、层理特征、水平向和垂直向的均匀性; 2地表硬壳层的分布与厚度、下伏硬土层或基岩的埋深和起伏 3 固结历史、应力水平和结构破坏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 4 微地貌形态和暗埋的塘、浜、沟、坑、穴的分布、埋深及其填土的情况; 5开挖、回填、支护、工程降水、打桩、沉井等对软土应力状态、强度和压缩性的影响; 6当地的工程经验。 6.3.7 软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判定地基产生失稳和不均匀变形的可能性;当工程位于池塘、河岸、边坡附近时,应验算其稳 定性; 2软土地基承载力应根据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和当地经验,并结合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软土成层条件、应力历史、结构性、灵敏度等力学特性和排水条件; 2)上部结构的类型、刚度、荷载性质和分布,对不均匀沉降的敏感性; 3)基础的类型、尺寸、埋深和刚度等; 4)施工方法和程序。 3当建筑物相邻高低层荷载相差较大时,应分析其变形差异和相互影响:当地面有大面积堆载时 应分析对相邻建筑物的不利影响: 4地基沉降计算可采用分层总和法或土的应力历史法,并应根据当地经验进行修正,必要时,应 考虑软土的次固结效应; 5提出基础形式和持力层的建议;对于上为硬层,下为软主的双层土地基应进行下卧层验算
6.3.7软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6.4.2混合土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查明地形和地貌特征,混合主的成因、分布,下卧层或基岩的理藏条件 查明混合土的组成、均匀性及其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变化规律: 3勘探点的间距和勘探孔的深度除应满足本规范第4章的要求外,尚应适当加密加深; 4应有一定数量的探井,并应采取大体积土试样进行颗粒分析和物理力学性质测定; 5对粗粒混合土宜采用动力触探试验,并应有一定数量的钻孔或探井检验; 6现场载荷试验的承压板直径和现场直剪试验的剪切面直径都应大于试验土层最大粒径的5倍 荷试验的承压板面积不应小于0.5m,直剪试验的剪切面面积不宜小于0.25m。 4.3混合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混合土的承载力应采用荷载试验、动力触探试验并结合当地经验确定;
混合土的承载力应采用荷 式验并结合当地经验确定; 2混合土边坡的容许坡度值可根据现场调查和当地经验确定。对重要工程应进行专门试验研
6.5.2填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6.7.4膨胀岩土的勘察应遵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宜结合地貌单元和微地貌形态布置;其数量应比非膨胀岩土地区适当增加,其中采取试 羊的勘探点不应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 2勘探孔的深度,除应满足基础埋深和附加应力的影响深度外,尚应超过大气影响深度;控制性 勘探孔不应小于8m,一般性勘探孔不应小于5m: 3在大气影响深度内,每个控制性勘探孔均应采取口、级土试样,取样间距不应大于1.0m,在
大气影响深度以下,取样间距可为1.5~2.0m; 般性勘探孔从地表下1m开始至5m深度 土试样,测定天然含水量
6.7.8膨胀岩土的岩土工程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6.9.2风化岩和残积土的勘察应着重查明下列内
1母岩地质年代和岩石名称; 2 按本规范附录A表A.0.3划分岩石的风化程度; 3岩脉和风化花岗岩中球状风化体(孤石)的分布; 4岩土的均匀性、破碎带和软弱夹层的分布; 5地下水赋存条件
10.7.2风化岩和残积土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走向和建筑物边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应取本标准第8章规定的小值; 2勘探深度一般宜进入稳定申等风化岩,当全风化或残积较厚时,应满足稳定性计算要求: 3宜采用原位测试与室内试验相结合的方法,原位测试可采用圆锤动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 波速测试和载荷试验; 4对风化岩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每一风化带应不少于6组; 5对相当于极软岩和极破碎的风化岩,可按土工试验要求进行试验;对残积土,必要时进行湿附 性和湿化试验,对于花岗岩残积土应进行颗粒分析试验。
1对于厚层的强风化和全风化岩石,宜结合当地经验进一步划分为碎块状、碎屑状和土状;厚层 积土可进一步划分为硬塑残积土和可塑残积土,也可根据含砾或含砂量划分为黏性土、砂质黏性土利 质黏性土; 2建在软硬互层或风化程度不同地基上的工程,应分析不均匀沉降对工程的影响; 3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检验,对于易风化的岩类,应及时砌筑基础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风化发展 4对岩脉和球状风化体(孤石),应分析评价其对地基(包括桩基)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4.1.1下列建筑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性边坡工程地质勘察:
4.1.1下列建筑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性边坡工程地质勘察:
1 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边坡工程; 2地质条件和环境条件很复杂、有明显变形迹象的一级边坡工程; 3边坡邻近有重要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
探洞、探槽、探井和斜孔。
4.9勘探线应垂直边坡走向布置,详细勘察的勘探点、线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边坡工程安全等 。对每一单独边坡段勘探线不应少于2条,每条勘探线上不宜少于3个勘探点。当遇有软弱夹层 于结构面时,应适当加密。
4.7.1边坡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地貌形态,当存在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要求; 2岩土的类型、成因、工程特性,覆盖层厚度,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 3岩体主要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延展情况、闭合程度、充填状况、充水状况、力学属性和组合 关系,主要结构面与临空面关系,是否存在外倾结构面; 4地下水的类型、水位、水压、水量、补给和动态变化,岩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情况; 5地区气象条件(特别是雨期、暴雨强度),汇水面积、坡面植被,地表水对坡面、坡脚的冲刷 情况; 6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和软弱结构面的抗剪强度。
4.2.2边坡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4.2.2边坡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场地地形和场地所在地地貌单元; 2岩土时代、成因、类型、性状、覆盖层厚度、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岩石风化程度和完整性; 3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能; 4主要结构面特别是软弱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发育程度、延伸程度、结合程度、充填状况、组 合关系、力学属性和临空面的关系; 5地下水水位、水量、类型、主要含水层分布情况、补给及动态变化情况; 6岩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情况; 7不良地质现象的范围和性质; 8地下水、土对支挡结构材料的腐蚀性; 9坡顶邻近(含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的荷载、结构、基础形式和埋深,地下设施的分布和埋 深
7.3.2边坡稳定性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边坡稳定性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边坡的破坏模式和稳定性评价方法; 2稳定性验算的主要岩土参数、取值原则、取值依据; 3稳定性验算以及验算结果评价; 4边坡对相邻建(构)筑物的影响评价以及防护措施建议; 5边坡防护处理措施和监测方案建议:
边坡治理设计与施工所需的岩参数: 7护坡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边坡治理设计与施工所需的岩参数: 7护坡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
1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按岩土单元分层统计; 2应提供岩土参数的统计个数、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 3岩土层的主要测试指标(包括孔隙比、压缩模量、黏聚力、内摩擦角、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 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岩石抗压强度等)应提供统计个数、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标准差、变异系 数等; 4必要时提供参数建议值。
14.2.2岩土参数统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应按场地的工程地质单元和层位分别统计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值、标准差和变异系数:
3分析数据的分布情况并说明数据的取舍标准
Φ Pm "Wi Pi gf Pi = n
第十一节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第十一节岩土工程分析评价
宜性、场地地质条件的稳定性,可仅作定性分相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
4.5.2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 2特殊性岩土评价(本规定第7章); 3地下水和地表水评价; 4岩土工程参数分析; 5地基基础方案分析; 6 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基坑工程分析; 7其他岩土工程相关问题的分析、评价。 4.5.6地基基础分析评价应在充分了解拟建工程的设计条件前提下,根据建筑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结合 工程经验,考虑施工条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材料供应以及地区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对天然地基、 桩基础和地基处理进行评价,提出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一种或几种地基基础方案建议。
8.2.1天然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
广场标准规范范本1评价地基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2 评价地基均匀性; 3 提出地基持力层建议; 4 提供地基持力层和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5预测高层和高低层建筑地基的变形特征; 6 对地基基础选型提出建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
4.5.7天然地基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5.7天然地基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 2 天然地基均匀性评价; 3 建议天然地基持力层; 4 提供地基承载力: 5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提供验算软弱下卧层计算参数,必要时进行下卧层强度验算; 6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提供变形计算参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
4.5.8桩基础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范本1采用桩基的适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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