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NB∕T 10100-2018)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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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勘察单位应根据勘察任务书或合同要求,明确勘察阶段
及工作内容,编制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勘察过程中,宜根据具体 请况,适时对工程地质勘察大纲进行调整。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应 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概况、场址区地形地质条件。 2 勘察工作依据的标准及技术文件。 3 勘察阶段、勘察目的和勘察任务。 4 勘察内容、工作方法和技术要求。 5 勘察重点。 6 勘察工作量和进度 7 提交勘察成果的内容及数量。 8 勘察过程控制、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 0一世探黑图
.. 生地贝分 地基等级和 岩土性质确定螺丝标准,可选择钻探、坑探及物探等勘探方法,察工作 量和勘察周期应满足相应阶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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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1010020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的有关规定确定。对于地震 基本烈度大于等于X度的场址,宜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3.0.7对于地基复杂程度为二级及以上的场址应进行地质调查 或地质测绘,必要时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并绘制相应比例尺的地 质图。
基本烈度大于等于X度的场址,宜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3.0.7对于地基复杂程度为二级及以上的场址应进行地质调查 或地质测绘,必要时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并绘制相应比例尺的地 质图。 3.0.8场地地基土应进行分类,地基土分类和鉴定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3.0.9基岩地基应进行岩石坚硬程度、岩体风化程度及岩体完 整程度划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 T50218的规定。 3.0.10湿陷性土、红黏土、软土、混合土、填土、多年冻土、 膨胀岩土、盐渍土、风化岩及残积主等特殊性岩土的察工作布 置、勘察方法和工程地质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 察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 3.0.11活动断裂、滑坡、泥石流、采空区、岩溶、地面沉降 危岩和崩塌等专门性勘察的勘察方法、勘察工作布置及工程地质 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有 关规定。 30当场址区专左流动沙丘人工雄场时应进行主门性
3.0.8场地地基土应进行分类,地基土分类和鉴定应符合
3.0.10湿陷性土、红黏土、软土、混合土、填土、多年冻土、 膨胀岩土、盐渍土、风化岩及残积土等特殊性岩土的勘察工作布 置、勘察方法和工程地质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 察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
危岩和崩塌等专门性勘察的勘察方法、勘察工作布置及工程 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 关规定。
3.0.12当场址区存在流动沙丘、人工堆渣场时,应进行专
3.0.13工程地质勘察应根据场址地质条件开展室内岩土试验或 原位测试。试验项目、数量和方法应结合地质条件、勘察阶段和 工程特点确定。室内试验的试样和原位测试的试点应具有代表 性。室内土工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 准》GB/T50123的规定,室内岩石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的规定。 3.0.14工程地质勘察应根据场地环境类型进行水、土腐蚀性的
平价,评价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I 50021的有关规定。场地环境类型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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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场地等级划分应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确定:一级为复杂 场地;二级为中等复杂场地:三级为简单场地。场地等级划分应 符合表4.0.1的规定。建筑抗震地段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 的规定。
表4.0.1场地等级划分
注:1等级划分只需满足场地复杂程度条件之一者即可。 2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递推,以首先满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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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二级为中等复杂地基;三级为简单地基。地基等级划分应 符合表4.0.2的规定,
表4. 0.2 地基等级划分
注:1等级划分只需满足地基复杂程度条件之一者即可。 2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递推,以首先满足为准
4.0.3勘察等级应根据场地等级、地基等级划分为甲级、乙级 丙级。勘察等级划分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内级。勘察等级划分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表 4. 0.3 勘察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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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规划选址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应了解规划区域的工程地 质条件,对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初步评价。 5.1.2 规划选址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了解规划地区的区域地质和地震概况。 2 了解各场地的基本地质条件和主要工程地质问题。 3 分析比较各规划场址的工程地质条件
5.1.1规划选址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应了解规划区域的工程地
1了解规划地区的区域地质和地震概况。 2了解各场地的基本地质条件和主要工程地质问题。 3分析比较各规划场址的工程地质条件
5.2勘察内容及方法
5.2.1规划选址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规划选址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了解区域地质概况,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 数区划图》GB18306确定各规划光伏发电工程场址区的地震动 参数。 2了解各规划光伏发电工程场址区的地形地貌特征、地层 结构、岩土性质,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地质构造类型、规模、性 状等。 3了解各规划光伏发电工程场址区大中型泥石流、滑坡、 岩溶、流动沙丘、采空区、人工堆渣场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发育和 分布情况。 4初步分析各规划光伏发电工程场址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 宜性。场地稳定性评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场地工程 建设适宜性分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5水面光伏发电工程还应了解场址区的水深及变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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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为主。当规划区规模较大且资料缺乏时,可布置勘探工作。地 质图比例尺可选用1:50000~1:10000。 5.2.3光伏发电工程选址应避开大型滑坡、泥石流,宜避开流 动沙丘。
5.3.1规划选址阶段应编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5.3.1规划选址阶段应编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5.3.2规划选址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包括区域地质概况, 各规划光伏发电工程场址区工程地质条件及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初 步分析、结论及附图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附图附件应符合本 规范附录E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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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初步察应初步查明场址区的工程地质条件和主要地质 问题,提出光伏发电工程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 6.1.2 初步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复核区域地质条件,评价区域构造稳定性。 2初步查明场址区的地形地貌特征。 3初步查明场址区第四系地层的成因类型、物质组成、 层次结构、分布规律;初步查明特殊性土的分布范围和 享度。 4初步查明岩石地基的岩性、岩层产状、风化程度;初步 查明软岩、易溶岩、膨胀性岩层和软弱夹层的分布、厚度,初步 评价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 5初步查明地下水类型、理藏条件、地下水位的变化幅度, 并划分含水层和相对隔水层。水面光伏还应初步查明水深及 变幅。 6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 并对场地的稳定性作出评价。 7提出场址区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参数。 8进行水质简分析和土化学分析,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 材料的腐蚀性。 9 初步确定建筑场地类别。 10 提出场地岩土的视电阻率。 11 了解大然建筑材料料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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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探可采用坑探、钻探、物探等方法,勘探布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控制场址区的地层分层、地基土性状和不良地质作用 的分布范围。每个地貌单元、不同地层和不良地质作用处应布置 勘探点。 2不同地基等级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表6.2.2的要求,当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可适当减小间距
3勘探孔可分为一般性勘探孔和控制性勘探孔。控制性勘 探孔数量不应少于总孔数的1/3。 4钻进方法可根据地基岩土类别和地下水位等具体情况 选用。 5当遇地下水时,应在勘探过程中观测地下水位,并划分 含水层和相对隔水层。
S 探孔数量不应少于总孔数的1/3。 4钻进方法可根据地基岩王类别和地下水位等具体情况 选用。 5当遇地下水时,应在勘探过程中观测地下水位,并划分 含水层和相对隔水层。 6.2.3勘探点深度应根据地基等级、初拟基础型式等确定,并 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桩基时,一般性勘探点深度不宜小于桩端以下 3m,控制性勘探点深度不宜小于桩端以下6m。 2当采用其他基础型式时,勘探点深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地基一般性勘探点深度为6m~8m,控制性勘探 点深度为10m~15m。
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桩基时,一般性勘探点深度不宜小于桩端以下 3m,控制性勘探点深度不宜小于桩端以下6m。 2当采用其他基础型式时,勘探点深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地基一般性勘探点深度为6m~8m,控制性勘探 点深度为10m~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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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级地基一般性勘探点深度为5m~7m,控制性勘探 点深度为8m~12m。 3)三级地基一般性勘探点深度为3m~5m,控制性勘探 点深度为6m~10m。 6.2.4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应调整勘探布置: 1当基岩裸露且风化较浅时,可以工程地质测绘为主。 2当勘探深度内遇厚度较大且结构密实的碎石土、砂土、 老沉积土时,勘探点深度可适当减小。 3当勘探深度内遇软弱土时,勘探点深度应适当加深。 6.2.5 场址区采取土试样、水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点数量之和不宜少于全部勘 探点总数的1/3。 2主要土层内采取土试样的数量或进行原位测试的次数不 应少于6组(次)。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 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样数量或原位测试 次数。 5代表性的地下水和地表水进行水质简分析,试样数量不 应少于2组。 6.2.6水面光伏发电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 6.2.4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测绘同等比例尺的水深图,水流平缓、风浪小的水域 上下游边界应外延100m 耳他水域的上游边界外延不应小王
6.2.6水面光伏发电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
1应测绘同等比例尺的水深图,水流平缓、风浪小的水域 上下游边界应外延100m,其他水域的上游边界外延不应小于 150m,下游边界外延不应小于100m。 2初步查明水位变化情况。 3初步查明淤积物的分布、厚度及性状。 4对于漂浮式水面光伏发电工程,应初步查明锚泊底质的 类型及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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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光伏阵列区的物探测试应根据场址区的地形地貌和地层 持点选择合适的物探方法。物探部面线应尽量垂直地貌单元,并 结合勘探剖面布置
6.2.8光伏阵列区的初步勘察应初步评价场址区的工程地质条
件、水文地质条件,提出地基土的物理力学参数建议值和基础型 式建议。
6.3.1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择1:2000~1:1000。
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工作应控制建筑物区的地层分层、地基土性状的分 布和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范围。每个地貌单元、不同地层和不良 地质作用处均应布置有勘探点。 2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布置勘探点,简单场地应按网格布 置,中等复杂及复杂场地还应结合地貌单元布置。 3不同地基等级勘探点的布置应符合表6.3.2的规定,在 地貌变化大、基岩起伏较大或第四系覆盖层层次复杂时宜适当加 密勘探点
3.2不同地基等级勘探点的布置(l
4钻孔可分为一般性钻孔和控制性钻孔。控制性钻孔数量 不应少于总孔数的1/3。 5应观测地下水位及变化幅度。 6.3.3一般性勘探点深度宜为8m~10m,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宜
为 10m~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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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当遇到下列情况时,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预定深度内遇到基岩时,一般性勘探孔在达到确认的 基岩后即可终孔,控制性孔入岩深度不宜小于3m。 2在预定勘探深度内遇到软弱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 加深或穿透软弱地层。 3当拟定基础埋深以下有厚度不小于3m、分布均匀的坚 实主层,且其下无软弱下卧层时,除控制性勘探孔应达到规定深 度外,一般性探孔达到该层顶面即可。 6.3.5采取岩土试样、水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本规范第6.2.5 条的规定
6.3.7建筑物区的初步勘察应提出地基土的视电阻率,并
6.3.8建筑物区的初步勘察应初步评价建筑物区的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条件,提出建筑物的基础型式、地基处理方案建议
水文地质条件,提出建筑物的基础型式、地基处理方案建议
.4.1 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自然地理条件。 2 区域地质和场址区构造稳定性评价,场址区地震动参数 3 场址区基本地质条件。 4 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建议值。 5 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评价。 6 场址区工程地质条件及问题初步评价和基础方案建议。 7 天然建筑材料。 8 结论及建议。
6.4.2附图宜包括场址工程地质平面图、工程地质部
2附图宜包括场址工程地质平面图、工程地质部面图、钻 状图、典型坑槽柱状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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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地质条件,对建筑物基础型式、地基处理方案等提出建议:提 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地质资料。 7.1.2详细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复核区域构造稳定性、地震动参数。 2查明工程区的地形地貌特征。 3查明工程区第四系地层的成因类型、物质组成、层次结 构、分布规律,特殊性土层的分布范围、特性及厚度,分析和评 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查明基岩岩性、风化程度,软岩、易溶岩、膨胀岩和软 弱夹层的分布及厚度,查明地质构造的发育情况。 5查明地表水的发育情况,地下水的类型、赋存理藏条件、 地下水位理深及变化幅度,地下水与地表水、大气降水的补排关 系。水面光伏还应查明水深及变幅。 6判定地表水、地下水和地基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复核工程区的不良地质作用,评价其对工程的影响程度, 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的地质建议。 8进行室内试验和现场原位测试,提出地基岩土层的物理 力学参数。 9进行岩土的视电阻率测试。 10调查天然建筑材料的分布、储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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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2000~1:500。 7.2.2探可采用钻探、坑探、物探等方法。勘探布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应控制光伏阵列区的地层分层、性状,每个地貌单元 不同地层、主要地质构造和不良地质作用处均应布置勘探点。 2根据光伏阵列区建筑物的布置,不同地基等级勘探点的 布置应符合表7.2.2的规定。对特殊岩土及地质灾害点可适当加 密、加深
3勘探孔可分为一般性勘探孔和控制性勘探孔。控制性勘 探孔数量不宜少于总孔数的1/5。 7.2.3勘探点深度应符合本规范第6.2.3条、第6.2.4条的 规定。
7.2.4采取土试样、水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宜为全部勘探点总 数的1/5~1/3。 2主要土层内采取土试样的数量不应少于6组,或原位测 试的次数不应少于6次。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样数量 或原位测试次数。 3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对厚度天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 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采取代表性的地下水和地表水不宜少于3组,并进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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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土的化学分析的试样不应少于3组。 7.2.5水面光伏发电工程勘察除应满足本规范第7.2.1条~ 7.2.4条之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测绘同等比例尺的水深图,其测绘范围应符合本规范 第6.2.6条的规定。 2查明淤积物的分布、厚度及性状。 3对于漂浮式水面光伏发电工程,应查明锚泊底质的类型 及性状,
行视电阻率测试,并根据测
试时的天气及地基土湿度等条件,提出地基土的视电阻 议值。
7.2.7光伏阵列区的详细勘察应对地基的不均匀沉降、湿陷、 地震液化、腐蚀性等主要工程地质问题作出评价,并提出基础型 式及地基处理方案的地质建议
7.2.7光伏阵列区的详细勘察应对地基的不均匀沉降、湿陷、
7.3升压站及辅助建筑物
7.3.1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1000~1:500。 7.3.2勘探可采用钻探、坑探、物探等方法, 7.3.3勘探点应根据升压站及辅助建筑物地基等级及建筑物特 点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楼、综合楼、配电装置楼的勘探点,可沿基础柱列 线、轴线或轮廓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宜为30m~50m,且单个单 体建筑物的勘探点不应少于2个。 2每台主变压器的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1个。 3构架、支架场地可结合基础位置按网格布置,勘探点间 距宜为30m~50m。 4对于采用独立基础的建筑物,当地层变化较大时,宜每 个柱基布置一个勘探点。
7.3.1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10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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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建筑物地段可根据场地条件及特点布置。 6探孔可分为一般性探孔和控制性勘探孔,控制性勘 探孔数量不应少于总孔数的1/3。 7宜根据地基等级调整勘探点布置。 7.3.4勘探点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基底宽度 小于5m时,勘探孔深度不应小于条形基础宽度的3倍,或不应 小于独立基础宽度的1.5倍,且不应小于5m。 2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大于地基变形计算深度。构架、支 架区的控制性孔深度宜为5m~12m,其他地段的控制性孔深度 宜为8m~12m。 3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倍 ~5倍桩径,且不得小于3m。 4可按本规范第6.3.4条的规定适当调整勘探深度。 7.3.5采取土试样、水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宜为全部勘探点总 数的1/3~1/2。 2主要土层内采取土试样的数量不应少于6组,或原位测 试的次数不应少于6次,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样数量 或原位测试次数。 3采取代表性的地下水和地表水不宜少于3组,并进行水 质简分析。 4土的化学分析的试样不应少于3组。
数的1/3~1/2。 2主要土层内采取土试样的数量不应少于6组,或原位测 试的次数不应少于6次,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样数量 或原位测试次数。 3采取代表性的地下水和地表水不宜少于3组,并进行水 质简分析。 4土的化学分析的试样不应少于3组。 7.3.6视电阻率的测试应符合本规范第7.2.6条的规定
7.3.6视电阻率的测试应符合本规范第7.2.6条的规定。
.4.1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
1工程概况,勘察依据,勘察等级,勘察方法、过程及完 成实物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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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区自然地理条件,区域地质与地震。 3工程区基本地质条件,包括场址区地形地貌、地层岩性、 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质作用等。 4岩土体物理力学参数,分析原位测试成果、物理力学试 验成果、物探测试成果等,提出岩土体的物理力学参数建议值和 视电阻率建议值。 5场址区地震效应评价,包括场地类型划分、地震动参数 确定、砂土液化评价等。 6工程区地表水、地下水及地基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评价。 7场地评价,包括场地稳定性及适宜性评价、地基的均匀 性评价。 8建筑物地基工程地质条件评价及基础方案建议,包括地 基岩土体的承载力、地基的抗变形能力、砂土液化的可能性、特 殊岩土体的工程地质特性、地下水对地基的影响等工程地质问题 的评价。 9天然建筑材料。 10 结论及建议。 11 附图及附件。 7.4.2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附图附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 抓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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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对可能遭受流动沙丘影响的光伏发电工程,应进行流动 沙丘的专门性勘察, 8.1.2流动沙丘的勘察可采用地质调查、简易勘探、遥感图像 判译等方法。
8.1.3流动沙丘的资料收集和地质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气象资料,包括年或月平均风速和风向,起沙风速和风 向,最大风速和风向,年风沙日数,年或月降水量、降雨强度、 蒸发量。 2表层结皮情况、植物种类及植被盖度等。 3流动沙丘的类型、高度、间距、走向、密度和分布范围 4流动沙丘和丘间低地的干沙层厚度、颗粒组成、沙粒矿 物成分等。 5下伏地层岩性和地下水情况。 8.1.4 流动沙丘的简易勘探可采用坑探、洛阳铲等方法,也可 采用物探方法。 8.1.5流动沙丘的遥感图像判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遥感图像比例尺可采用1:10000。 2量测流动沙丘的分布界线及高度、长度、宽度、坡度等 形态要素。 3利用不同时期的遥感资料,量测和推算沙丘移动方向和 违
8.1.5流动沙丘的遥感图像判译应符合下列要求
1遥感图像比例尺可采用1:10000。 2量测流动沙丘的分布界线及高度、长度、宽度、坡 形态要素。 3利用不同时期的遥感资料,量测和推算沙丘移动方 速率。
8.1.6流动沙丘的取样应在丘间低地、沙丘迎风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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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根据流动沙丘的分布范围、移动速度、移动方向、颗粒 组成、沙丘高度等,分析评价场地的适宜性和流动沙丘对光伏发 电工程的影响。
8.2.1对拟建在煤矿堆渣场、尾矿堆积坝等人工堆渣场的光伏 发电工程,应进行人工堆渣场的专门性勘察, 8.2.2人工堆渣场的勘察应调查堆渣的物理力学性质、化学特 性、不均匀沉降、人工边坡的稳定性,判定其作为光伏场址的适 宜性。 8.2.3人工堆渣场的勘察应查明各种不稳定因素,提出相应的 工程措施方案。 8.2.4人工堆渣场的勘察应查明渗漏情况、渗漏途径,评价渗 透稳定性
8.2.5人工堆渣场的勘察应包括
1收集人工堆渣场的原始地形图,了解原始地貌。 2调查周围矿山的开采情况,人工堆渣场的堆积过程。 3查明人工堆渣场堆渣材料的性质、粒径、成分、架空、 密实程度等。 4查明地表陷坑、珊塌、台阶、裂缝等变形特征,评价人 工堆渣场的稳定性。 5查明人工堆渣场边坡的塌、危石等分布的规模,评价 边坡的稳定性。 6查明煤研右自燃点的位置、温度、气体成分及浓度等。 7了解当地人工堆渣场治理、煤研石自燃处理的经验。 8调查人工堆渣场平整所需的建筑材料的料源、质量及开 采运输条件等。 9查明人工堆渣场浸润线的位置、浸润线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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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查明下伏岩土体的性状和地下水情况
8.2.6人工堆渣场的地质测绘比例尺应采用1:1000~1: 并测绘不同特征的堆渣界线,以及地表陷坑、塌、台阶、 等地表变形特征和分布
并测绘不同特征的堆渣界线,以及地表陷坑、塌、台阶、裂缝 等地表变形特征和分布。 8.2.7人工堆渣场的勘探可采用钻探、物探、原位测试和试验 等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堆渣的物质组成、厚度、原始地层分区勘探。 2 勘探线点间距不宜大于50m。 3 控制性钻孔深度应深入至原始地面以下5m。 + 应进行原位测试,查明堆渣的密实程度
8.2.7人工堆渣场的勘探可采用钻探、物探、原位测试和
1 应根据堆渣的物质组成、厚度、原始地层分区勘探。 2 勘探线点间距不宜大于50m。 3 控制性钻孔深度应深入至原始地面以下5m。 应进行原位测试,查明堆渣的密实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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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现场检验及验收应在施工期配合施工进行。 9.0.2对施工中出现的工程地质问题应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 地质问题应进行补充勘察。 9.0.3在施工期,应对基础沉降变形、水位动态变化、流动沙 丘等提出监测建议, 9.0.4现场检验方法应以直观检验为主,需要时可采用简易勘 察方法进行检验。 9.0.5 施工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编录施工中揭露的地质现象,检验前期的勘察成果。 2 预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工程地质问题。 3 进行与地质有关的工程验收。 9.0.6 现场检验应采用编录、摄影、录像等手段描述施工揭露 的地质现象。 9.0.7施工地质结束,应及时编写峻工地质报告。报告正文宜 包括前言、基本工程地质条件、前期勘察的工程地质结论、施工 开挖后的实际地质情况、地基处理措施、地质缺陷处理、结论及 运行期建议等。报告附件可包括地质编录图及工程照片等。
9.0.5施工检验应包括下列内
9.0.7施工地质结束,应及时编写竣工地质报告。报告正文宜 包括前言、基本工程地质条件、前期勘察的工程地质结论、施工 开挖后的实际地质情况、地基处理措施、地质缺陷处理、结论及 运行期建议等。报告附件可包括地质编录图及工程照片等。
NB/T101002018
注:1高寒区是指海拨高度等于或大于3000m的地区;干旱区是指海拨高度小于
3000m、十燥度指数等手或大手1.5的地区:湿润区是指十燥度指数小手 1.5的地区。 2强透水层是指碎石土和砂土:弱透水层是指粉土和黏性土。 3含水量w<3%的土层,可视为干燥土层,不具有腐蚀环境条件。 4当混凝土结构一边接触地表水或地下水,一边暴露在大气中,水可以通过 渗透或毛细作用在暴露大气中的一边蒸发时,应定为1类。 5当有地区经验时,环境类型可根据地区经验划分;当同一场地出现两种环 境类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000m、干燥度指数等于或大于1.5的地区;湿润区是指干燥度指数小于 1.5的地区。 2强透水层是指碎石土和砂土弱透水层是指粉土和黏性土。 3含水量w<3%的土层,可视为干燥土层,不具有腐蚀环境条件。 4当混凝土结构一边接触地表水或地下水,一边暴露在天气中,水可以通过 渗透或毛细作用在暴露大气中的一边蒸发时,应定为1类。 5当有地区经验时,环境类型可根据地区经验划分;当同一场地出现两种环 境类型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灰铸铁标准NB/T101002018
附录B建筑抗震地段划分
录B建筑抗震地段划分
表B建筑抗震地段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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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工程的区域构造穗定性分级: 造稳定性勘察规程》NB/T35098的规定执行。 2 从不稳定开始,向稳定性差、基本稳定、稳定推定,以最先满足的类别 为准。 3划分每一级场地稳定性级别时,符合表中分级要素之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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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标准规范范本附录D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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