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试行)(琼测规[2020]3号文之附件 海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等4部门2020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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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散空间层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验货标准,供行人通行的水平通道。廊的基本类型有:双面空廊、单面 空廊、柱廊、架空通廊、檐廊、挑廊、回廊和门廊等
设置在房屋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挑出房屋主体外的,与房屋相通,有顶盖、有围护(栏杆)和无支柱的水平交通空 间,
门厅或大堂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
房屋门前突出的有顶盖和支柱(或墙)的通道。门斗、门廊必须具备与房屋相连通, 有永久性的、结构牢固的顶盖;以柱支撑顶盖为门廊,是开放式的建筑空间;以墙支撑 顶盖为门斗,是起分隔、挡风和御寒等作用的过渡性建筑空间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和顶层阳台上部的遮雨、遮阳篷,用以遮挡雨水和保护外门免 受雨水浸蚀的水平构件
4.32 露台(平台)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无顶盖的活动空间
建筑物的外围墙角、拐角和圆心等主要特征点。
建筑物与室外地面相连接的外围护结构或柱子外边线所包围区域以及部分悬挑 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
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界线所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般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和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不包括墙、柱等 结构构造和内保温层的面积
4.37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座地上独立,主体结构为一整体,在使用功能上不可分割,包括不同结构、不 次的房屋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附属建筑
用于传送液体、气体或粉末的管道(沟、廊)和用于输送电力、信息的线缆及其 设施,按功能可分为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和工业等。管线的分布 地下、架空(含地面)。
为准确描述地下管线的走向特征和附属设施信息,在地下管线探查或调查工作中设 立的测点。
获取管线走向、空间位置、附属设施及其有关属性信息的全过程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全称人民防空工程,系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 建筑。按照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 配套工程。按照构筑类型分为坑道式、地道式、单建掘开式和防空地下室。
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在房屋中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 房间净高1/2的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 空地下室,其口部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部分,如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 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和竖井、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
在地面以下与其他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相连通的出入口,
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 其值为与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形成的建筑
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 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3厕所、翻洗室面积,
积扣除结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 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3厕所、盟洗室面积
5.1.1平面坐标系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或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海南地方 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 5.1.2高程系统应采用正常高系统,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5.1.3时间基准应采用公元纪年、北京时间。
1应根据地面倾角(α)大小,确定地形类别 平坦地:α<3°; 丘陵地:3°≤α<10°; 山地:10°≤α<25°; 高山地:α≥25°。 2基本等高距,应按表5.2.1选用。
表5.2.1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m)
注:1一个测区同一比例尺,宜采用一种基本等高距; 2水域测图的基本等深距,可参照水底地形倾角适当选择地形类别和测图比例尺 5.2.2地形测量的区域类型,可划分为一般地区、城镇建筑区、工矿区和水域, 5.2.3地形测量的基本精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形图图上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应符合表5.2.3.1的规定
表5.2.3.1图上地物点的点位中误差
注:森林、隐蔽等特殊困难地区,可按本表规定值放宽0.5倍。 2等高(深)线插求点或数字高程模型格网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应 符合表5.2.3.2的规定,困难地区可按表5.2.3.2的规定值放宽0.5倍。
表5.2.3.2等高线插求点或数字高程模型各网点的高程中误差
注:H 为基本等高距
5.2.4地形图上高程注记点应分布均匀,当基本等高距为0.5m时,应精确至0.01m;当 基本等高距大于0.5m时,应精确至0.1m。 1丘陵地区高程注记点间距宜符合表5.2.4的规定;平坦及地形简单地区可放宽至 1.5倍,地貌变化较大的丘陵地应适当加密。
表5.2.4地形点的最大点位间距(m)
2山顶、鞍部、山脊、山脚、谷底、谷口、沟底、沟口、凹地、台地、河川湖池岸 旁、水涯线上以及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均应测高程注记点; 3城市建筑区高程注记点应测设在街道中心线、街道交叉中心、建筑物墙基脚和相 应的地面、管道检查井井口、桥面、广场、较大的庭院内或空地上以及其他地面倾斜变 换处。
5.3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测量精度
5.3.1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宜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但必须满足本导则规定的 求。
3.1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宜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但必须满足本导则规定的精度 3.2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校准),并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足测量精度要求
5.3.3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采用中误差作为测量精度的衡量标准,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极 限误差。 5.3.4细部点、界址点平面精度应满足表5.3.4的规定,其它地物点的精度应符合现行标 准《GB50026工程测量规范》的规定
表5.3.4界址点、细部点平面精度要求
注:1一类可用于特殊要求建设工程项目
2二类可用于一般城市地区建设工程项目; 3三类可用于一般农村地区建设工程项目。 5.3.5建筑面积测量时,房屋边长测量精度应满足表5.3.5的规定。
表5.3.5房屋边长测量精度要求
注:D为边长,以m为单位;当D<10m时,以10m计。 5.3.6建筑物高度、层高测量精度应符合表5.3.6规定,如无特殊要求,一般采用二级精 度的规定。
表5.3.6建筑物高度层高测量精度要求
注:D为高度,以m为单位;当D<10m时,以10m计。 5.3.7建筑物底层室内外地坪的高差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015m,高度测量中误差不应 大于0.05m。建筑物室内外地坪的高程宜进行两次测量,较差不应大于0.03m,高程成 果应取用中数;建筑物的高度测量也宜进行两次测量较差不应大于0.10m,成果应取用 中数。
表5.3.8建筑面积测量精度要求
注:S为所测的建筑面积,以m为单位。
5.3.9地下管线峻工测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显管线点测量精度为: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土0.05m,高程中误差不应大 于土0.03m,埋深量测中误差不应大土0.025m; 2隐蔽管线点的探测精度:平面位置限差为0.1H,埋深限差为0.15H。H为地下管 线的中心埋深,单位为m,当H≤1m时,以1m代入计算。 5.3.10建设工程项目地下管线竣工 不得低于本导则第5.3.9条规定的2倍
5.4计量单位及精度要求
5.4.1坐标单位为m,测量精度取至0.001m,成果精度取至0.001m 5.4.2高程单位为m,测量精度取至0.001m,成果精度取至0.01m; 5.4.3边长、高度单位为m,测量精度取至0.01m,成果精度取至0.01m; 5.4.4面积计算单位为m,计算取至0.0001m,成果精度取至0.01m; 5.4.5管线埋深单位为m,测量精度取至0.01m,成果精度取至0.01m; 5.4.6管线管径单位为mm,测量精度取至1mm,成果精度取至1mm
5.1测量成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T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和《GB
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应按要求编写成果质量检查 报告。 5.5.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T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和《GB/T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的规定进行质量评定,测量成果质量宜 采用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评定制度。不合格的测量成果经整改后,应重新进行检 查。 5.5.3质量监督抽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T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和《GB/T 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的规定执行
平面控制测量应在等级平面控制测量基础上加密,可采用附合导线、结点导线网和 GNSS测量等方法施测。平面控制测量宜选取利用HiCORS系统采用网络RTK技术施测。 当需要等级控制时,应符合现行标准《GB50026工程测量规范》、《CJJ/T73卫星定位 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H/T2009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JJ/T 8城市测量规范》的规定。 6.1.1平面控制点密度应满足本导则5.3节测量精度要求,地形复杂、隐蔽地区应适当加 大密度。 6.1.2平面控制点宜采用固定标志,位于水泥地面、沥青地面时,应刻十字或用水泥钉 铆钉作其中心标志。 中法流能巨生洲是的注我度然全612的航宝
表6.1.3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
注:1S为导线长度,导线网中结点与起算点或结点与结点间的长度不应大于附合导线 长度的0.7倍; 2当附合导线的边数超过12条时,其测角精度应提高一个等级; 3附合不宜超过两次; 4原则上不宜布设支导线,确因受地形条件限制布设支导线时,支导线总边数不应 多于4条边,总长度不应超过500m,最大边长不应超过平均边长的2倍。支导线边长 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测距时,对向各观测一测回。水平角观测首站应联测两个已知方向, 采用测角精度6"全站仪观测一测回,其它测站的水平角应分别测左、右角各一测回,其 固定角不符值与测站圆角闭合差均不应超过±40"。 5边长测量应使用不低于I级测距精度的全站仪或电磁波测距仪观测一测回; 6n为测站数。 6.1.4GNSSRTK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求解转换参数时,应至少利用3个高等级控制点,均匀分布测区及周边;平面 转换的残差绝对值不应超过20mm; 2控制点不宜选在隐蔽地带、成片水域和强电磁波干扰源附近; 3观测前应采用三角支架方式架设天线进行作业,测量过程中仪器的圆气泡应严格 稳定居中;设置平面收敛阅值不应超过20mm,垂直收敛阈值不应超过30mm,采样间 隔应设置2s~5s;必须对仪器进行初始化,当初始化超过5min仍不能获得固定解时, 宜断开通信链路,重新启动GNSS接收机,再次进行初始化。当重新启动3次仍不能获 得固定解时,应重新选取点位测量; 4当进行GNSSRTK测量时,流动站应满足有效观测卫星数≥5颗、PDOP值≤6; 观测值应在得到固定解且收敛稳定后开始记录,经度、纬度记录到0.00001”,平面坐 标和高程应记录到0.001m,天线测量取位至0.001m;对每个控制点独立观测2次,每 次观测之间流动站应重新初始化,每次观测历元数应不小于20个,测回间时间间隔应 超过60秒,测回间测量的平面坐标较差应不大于40mm,符合限差要求后取中数作为 成果; 5当开始测量或重新设置基准站后,应检测至少一个已知点或重复测量点,检测点 的平面较差不应大于40mm; 6当采用单基准站RTK测量时,基准站作业半径不宜超过5km;网络RTK作业地 点应位于CORS系统有效覆盖范围内; 7当输出GNSSRTK观测成果时,数据输出内容包括点号、三维坐标、天线高、三 维坐标精度、解的类型、数据采集时的卫星数、PDOP值及观测时间等。 8当进行GNSSRTK控制质量检查时,应对测量控制点进行100%外业校核,校核 可按图形校核或进行同精度导线联测校核进行。
6.2.1高程控制测量应在等级高程控制基础上加密,可采用水准测量、GNSS高程测量、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 6.2.2控制点的点位选择和测量要求按照《CJJ/T8城市测量规范》执行,点位应满足扩 展需要。 6.2.3水准测量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3.1和表6.2.3.2的规定。 表6.2.3.1水准测量技术要求(mm)
6.2.1高程控制测量应在等级高程控制基础上加密,可采用水准测量、GNSS高程测量 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等方法。 6.2.2控制点的点位选择和测量要求按照《CJJ/T8城市测量规范》执行,点位应满足折 展需要。 6.2.3水准测量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3.1和表6.2.3.2的规定。 表6231水准测量技术要求(mm)
注:1s. 一测段、区段或路线长度(km);
L附合路线或环线长度(km):
检测测段长度(km)。 2山区指路线中最大高差大于400m的地区
表6.2.3.2采用数字水准仪测量的技术要求(m)
一一附合路线或环线长度(km); L,一一检测测段长度(km)。
6.2.5GNSS高程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2.5的规定。
表6.2.5GNSS高程测量技术要求(m)
控制测量成果内容清单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平面、高程控制网展点网图: 2控制点点之记; 3控制点成果表; 4外业观测记录、内业计算资料。
7.1.1本章节适用于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涉及的图件,通过对地形图成果进行修 测与编绘,满足项目各阶段审批事项对相关图件的需求。 7.1.2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涉及的地形测量应充分利用已有地形测量成果和该项目前期 建设阶段已测制的地形测量成果,并根据需要进行修测与编绘。 7.1.3地形测量范围应包括建设区外第一排建筑物或市政道路或建设区外不小于30m。 7.1.4本技术导则中工程建设项目的地形测量图宜选用1:500比例尺;当建筑物密集且 1:500比例尺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选用1:200比例尺。 7.1.5地形测量精度应符合本技术导则5.2及《GB50026工程测量规范》、《CJJ/T8城 市测量规范》的相关规定。 7.1.6地形测量图应实地测绘。 7.1.7地形测量图测绘方法宜采用全野外数字成图法。 7.1.8地形测量图中各要素符号应按国家现行国家标准《GB/T20257.1国家基本比例尺
7地形测量图测绘方法宜采用全野外数字
7.1.8地形测量图中各要素符号应按国家现行国家标准《GB/T20257.1国家基本 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和当地相关规定执
地形测量图的主要内容包括:地形要素、数学要素和图廓要素。联合测绘涉及的图 件可在地形测量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对地籍要素、规划要素、房产要素等进行补充测 量。
地形要素包括测量控制点、境界与政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交通及附属设施、水 系、管线、地貌、植被与土质、独立性地物、地理名称等 1测量控制点。根据外业测量的控制点坐标,直接将测量控制点展绘至图面,并应 表示类型、等级和点名。 2境界与政区。一般由国土相关部门发布权威的境界与政区专题图,地形图中采用 的境界与政区要素应正确反映行政区名称、行政区界线的类别、等级、位置以及与其他 要素的关系。不同等级行政区界线相重合时,应遵循高级覆盖低级的原则,只表示高级 行政区界线,行政区界线在拐角处不得间断。当按照标准分幅编制地形图时,在乡(镇、 街道办事处)的驻地注记名称外,还应在内外图廓线之间、行政区界线与内图廓线的交
汇处的两边,注记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 3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1)界址线、各类建筑物及其主要附属设施均应准确测绘外围轮廓。 2)房屋应逐幢测绘,不同产别、不同建筑结构、不同层数的房屋应分别测量,独 立成幢房屋,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并按建筑材料和性质分类并注记层数;毗 连房屋四面墙体,在房屋所有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共有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 界测量。房屋外廓以墙基外角水平投影为准。 3)房角点测量可以房屋外墙勒脚以上(1土0.2)m处墙角为测点。 4)新建的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等范围内建筑物和围墙轮廓凸凹部分须按实际情 况测量,不得舍去。 5)房屋附属设施测量,柱廊以柱外围为准;檐廊以外轮廓投影,架空通廊以外轮 郭水平投影为准;门廊以柱或围护物外围为准;门顶以顶盖投影为准;挑廊以外轮廓投 影为准。阳台以底板投影为准;门墩以墩外围为准;门顶以顶盖投影为准;室外楼梯和 台阶以外围水平投影为准。 4交通及附属设施。应反映道路的类别和等级,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关系。道路以路 缘为准;铁路以轨距外缘为准,应测注轨面高程,在曲线段应测注内轨面高程;桥梁以 桥头和桥身外围为准;隧道、涵洞应测注底面高程。 5水系及附属设施。江、河、湖、海、水库、池塘、水渠、泉、井及其他水利设施 应测绘及表示。江、河、湖、水库以岸边线为准;海岸线应以平均大潮高潮的痕迹所形 成的水陆分界线为准;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池塘以坡顶为准,应测注塘顶边 及塘底高程;水渠以坡顶为准,应测注渠顶边和渠底高程;泉、并以中心为准,应测注 泉的出水口与井台高程。当河沟、水渠在图上的宽度小于1mm时,可用单线表示。 6管线。永久性的电力线、电信线均应准确表示,电杆、铁塔位置应测定。管线转 角部分,均应实测。线路密级部分或居民区的低压电力线和通信线,可选择主干线测绘; 当管线直线部分的支架、线杆和附属设施密集时,可适当取舍;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柱 上时,应择其主要表示。架空的、地面上的、有管堤的管道均应测定,并应分别用相应 符号表示,注记传输物质的名称,当架空管道直线部分的支架密集时,可适当取舍。地 下管线检修井宜测绘表示。 7地貌。可根据需要表示地貌,如等高线、高程注记等。自然形态的地貌宜用等高 线表示,坡、坎和其他特殊地貌应用相应符号或用等高线配合符号使用。城市建筑区和
不便于绘等高线的地区,可不绘等高线。高程注记点应分布均匀,1:500比例尺地形测 量时,丘陵地区的高程注记点间距为15m,平坦及地形简单地区可放宽至22.5m,地貌 变化较大的丘陵地、山地与高山地应适当加密。 8植被。农业用地按水田、旱地、菜地、经济作物地、园地、林地、草地等进行区 分;同一地段生长有多种植物时,可按经济价值和数量适当取舍,符号配置连同土质符 号不应超过三种;地类界与线状地物重合时,只绘线状地物。 9独立性地物。应根据地物的几何图形测定其定位点。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 外廓;不能按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表示其定位点或定位线。亭以柱外围为准;塔、烟 卤、罐以底部外围轮廓为准。 10其他相关地物测量。包括消火栓、碑、天桥、阶梯路、站台、游泳池、检阅台、 消防登高区及地下构筑物等。消火栓、碑不测其外围轮廓,以符号中心定位;天桥、阶 梯路均依比例测绘,取其水平投影位置;站台、游泳池、检阅台均依边线测绘,内加简 注;地下铁道、过街地道等不测出其地下物的位置,只表示出入口位置。 11地理名称。各种名称、说明注记和数字注记应准确注出。地形图上所有居民地、 道路(包括街、巷)、山岭、沟谷、河流等自然地理名称,以及主要单位等名称,均应 进行调查核实,有法定名称的应以法定名称为准,并应正确注记
图廓要素包括分幅索引、密级、图名、图号、制作单位、测图时间、测图方法、 版本、测量员、制图员、检查员等。
地形测量图数据应提交电子文件,数据格式应满足市县地形数据标准要求。成果内 容清单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平面、高程控制网展点网图; 2控制点点之记; 3控制点成果表; 4外业观测记录、内业计算资料; 5控制点检查记录表;
地形测量图数据应提交电子文件, 清单应包含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平面、高程控制网展点网图; 2控制点点之记; 3控制点成果表; 4外业观测记录、内业计算资料; 5控制点检查记录表:
6地形测量图数据成果; 7分幅结合表; 8地形图数据库文件(数据标准见《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数据规定》)
园林养护管理6地形测量图数据成果; 7分幅结合表; 8地形图数据库文件(数据标准见《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数据规定》)。
8项目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测量
1本章节适用于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在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涉及的测绘事项,包含勘 测定界测量、规划定点及不动产权籍调查。 2勘测定界测量成果用于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等审批事项,如项目用地 占用农用地,还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农转用报批审批事项。 3规划定点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用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首次登记等审批事项
1工作底图准备 1)工作底图应利用已有或工程建设项目施测的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现状 地形图不能满足勘测定界工作要求时,应对界址线附近和界址范围内的地形地物进行修 测或补测。 2)工作底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大型工程项目工作底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2权属界线调绘 1)具备土地权属界线资料时,审核资料后,经实地核定后转绘到工作底图上。 2)如不具备土地权属界线资料,需要在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由 相关权属单位有关人员现场指界,并将权属界线测绘到工作底图上。 3地类调绘 依据《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土地分类,利用地籍图、土地利用 现状图或地形图上的有关土地利用类型界线,通过现场调查及实地判读,将用地范围内 及其附近的各土地利用类型界线测绘或转绘在工作底图上,并标注三级土地利用类型编 号。同时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利用类型进行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按变更地籍 调查的有关规定处理。 4基本农田界线调绘 在当地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阅用地范围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基本农 田划定和调整资料。将用地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基本农田界线测绘或转绘在工作底图上,
图上确定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由的范围,并实地核实。 5农用地转用范围线调绘 如果项目用地占用经“多规合一”批准确定的农用地专用范围的农用地,应将用地 范围内及其附近的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界线绘制在工作底图上。
图上确定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范围,并实地核实,
1根据用地规划选址虚红线图中的界址点坐标,实地放样界标位置及界标理设。勘 测定界应利用已有或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的控制测量成果。 2实地放样界标位置的方法可采用GNSSRTK或极坐标法,放样点精度应符合本技 术导则5.3.4的规定。 3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基本农田界线与用地界线的交点应加设界标。 4界标之间的距离,直线最长150米,明显转折点应设置界标。 5土地权属界线、行政界线与用地范围线的交叉界址点编号应按照《TD/T1008土 地勘测定界规程》的要求冠以字母表示。
空调标准规范范本界址点精度应符合本技术导则5.3.4的规定。
1勘测定界面积计算内容包括项目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由面积、用地范 围内原不同权属单位及不同土地利用类型面积。 2勘测定界面积计算方法可用坐标法、图解法和几何图形法,具体按照《TD/T1008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的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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