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703-2019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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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勘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察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勘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安 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勘察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 产管理人员应经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勘察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产操作技能培训电力弱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留下记录。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 得上岗作业。勘察单位应履行向从业人员告知在安全生产 责任和义务。

    3.1.4勘察作业开始前,勘察单位应对勘察作业过程中

    进行辩识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放 重大危险源应进行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危险源辨识和评 按本标准附录 A 执行。

    3.1.5勘察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定并实施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应 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1.6勘察单位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护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的安全生产 费用。用于配备个体防护装备和安全防护措施的专项经费,不得 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3.1.8勘察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或作业块

    1.8勘察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应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措施,并应定期对从事有职业 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3.1.9勘察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并签订安全 生产协议/合同,分包合同应明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 和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义务,对分包任务作业过程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 3.1.10勘察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

    3.1.9勘察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并签讠

    生产协议/合同,分包合同应明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 和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义务,对分包任务作业过利 安全生产监督。

    3.1.10勘察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 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3.1.10勘察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价

    3.2.1勘察作业前,勘察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 踏勘,了解作业条件,搜集勘察作业场地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地质 条件、地形以及各类地下管线、地上架空线、地下工程、水文和 气象等资料。

    3.2.2勘察纲要应包含下列内容:

    1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2对勘察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制定相应 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组织评审或专 题论证。

    的危险源、安全防护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项目负 责人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通过书面文件方式予以确认 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不得强制勘察单位在危险条件下进行作业。

    3.2.4在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等场地作业时,应得

    派专八拍件 3.2.5勘察设备安装应平稳牢固可靠,现场防护设施应齐全完好。 安装完毕,应经勘察项目负责人组织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勘察作 业;安全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装备未落实的,不得实施勘察作业。

    1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入员应遵寸 管理规定。 2作业人员应熟悉和掌握作业场地生存、避险和相关应急 救援技能。 3勘察期间,非作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勘察作业场地。 4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5在大于30°的陡坡或者坠落高度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 防护设施的高处、探井、陡坡或临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 带,穿防滑鞋。安全带的使用和保管应符合《安全带》GB6095 的相关规定。 6作业现场入口处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主要作业区 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7作业材料、构件、工具应按作业规范摆放;转动传动部 位未完全停止前,不得触摸;应设置泥浆回收与排放设施。 8作业现场不得打闹嬉戏,不得带病或酒后作业。 9夜间不宜安排勘察作业,确需进行夜间作业时,作业现 场照明、安全防护措施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并设置安全警示灯, 作业人员应穿反光个体防护装备。 10勘察仪器和设备接通电源后,作业人员不得离开作业岗 位,非作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触碰勘察仪器和设备。 11实行多班作业时,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 记录;设备经接班人员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后续作业。 12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险情时,应按应急救援预案处置并及

    代表500kV交流和500kV直流两个日 550kV时,最小安全距离应按有关部

    3.2.8前往疫源地从事野外勘察的作业人员,应接种疫苗;前

    往传染病流行地区从事野外勘察的作业人员,应注射有关预防针 剂,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作业人员不得进入设有标志的血吸 虫病易感地带。

    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相关规定。

    3.2.12勘察单位应保留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必需的安

    4.1.1野外作业组成员不应少于2人,作业时两人之间距离不 应超出视线范围,并应配备通信或定位设备。 4.1.2在有有害动植物等分布区域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

    应超出视线池围,开应配备通信或定位设备。 4.1.2在有有害动植物等分布区域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 4.1.3在沼泽地区作业,应随身携带探测棒和救生用品、用具, 探测棒长度宜为1.5m。植被覆盖的沼泽地段宜绕道而行,对已 知危险区应予以标识。

    4.1.3在沼泽地区作业,应随身携带探测棒和救生用品、用具, 探测棒长度宜为1.5m。植被覆盖的沼泽地段宜绕道而行,对已 知危险区应予以标识。

    4.2.1在崩塌区作业不宜用力敲击岩石,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 蓝测危岩的稳定状态。 4.2.2在乱石堆、陡坡区,同一垂直方向一定宽度内不得上下 同时作业。

    4.2.3使用无人飞行器作业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管理规

    检测并采取通风措施,井口、坑口、洞口应有人值守;井、坑、 洞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安全升降装置或采取其他安全升降 措施。

    4.2.5进行水文点地质测绘和调查作业时

    4.3.3理设测量标石应避开地下管线等地下设施。

    5.1.1勘探作业前,应按照勘察纲要核实各类管线、设 边建(构)筑物与勘探点之间的安全距离及安全生产防护设 安全防护措施。

    边建(构)筑物与勘探点之间的安全距离及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 安全防护措施。 5.1.2有可燃气体分布的作业场地,钻场内应设定钻场动火许 可,动力设备应加装防火罩,现场照明应使用防爆荧光灯具, 5.1.3作业需要欲伐树木时应预测树倒方向,被欲伐树未与架 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2.7条的 规定。

    .3作业需要欲伐树未时应预测树倒方向,被欲伐树未与架 俞电线路边线之间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2.7条白 E

    5.1.4单班单机钻探作业人员陆域不宜少于4人,水域才 于5人。每个探井、探槽单班作业人员不应少于2人,不得 作业。

    5.1.5勘探作业过程不得在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

    5.1.5勘探作业过程不得在地下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 易燃易爆危险品。

    时,周边应设置防护栏。钻孔、探槽、探坑、探并及泥浆池竣工 验收后应按规定及时回填。

    1 钻探机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钻探机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专人指挥竖立和拆卸钻塔、榄杆,作业人员不得在钻

    1应专人指挥竖立和拆卸钻塔、榄杆,作业人员不得在钻 塔及其构件起落范围内停留或通过。

    2钻机水龙头与主动钻杆连接应牢固,转动灵活。 3钻塔上工作平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9m的防护栏,踏 板可选用防滑钢板或厚度不小于5cm的木质踏板。 4场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或有腐蚀性的危险 物品。 5 斜塔及高度10m以上的直塔应设置安全绷绳和避雷针。 6 不得在垂直方向的上下两层同时作业。 5.2.24 钻塔上作业使用的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不得从钻塔 上向下随意抛掷。 5.2.3升降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升降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用手触摸、拉拽卷扬机上的 钢丝绳。 2卷扬机作业人员与孔口或钻塔上作业人员应协调配合, 按彼此确认的信号进行操作。 3普通提引器起落钻具或钻杆时,应使保护套环落底,提 放倾斜钻具时,提引器切口应朝下;使用提引钩时,应设置防止 钻具脱钩的装置。 4起落钻具时,作业人员不得站在钻具升降范围内,不得 在钻塔上进行与升降无关的作业,钻具出孔时,作业人员手脚不 得在钻头底部和岩芯下落范围。 5提放钻具时,不得直接徒手扶托钻头的刃口,不得悬吊 钻具清土,不得用金属锤敲击钻头的切削刃口。 6使用垫叉或摘挂提引器时,不得徒手扶托垫叉或提引器 底部。 7钻具或取土器处于悬吊状态时,不得探视或徒手触摸钻 具和取土器内的岩、土芯样,不得清士样。 8钻杆不得竖立靠在A形钻塔或三脚钻塔上。 9 跑钻时,不得抢插垫叉或强行抓抱钻具。

    10应在钻具停稳后抽插垫叉;摘挂提引器应在停止升降后 进行,应避开钢丝绳回弹范围。 11使用拧管机拧卸钻杆时,分动离合应保持灵活,卡方或 垫叉未放平稳不得开管机,拧管机未停止转动不得升降钻具; 人力拧卸丝扣过紧的钻杆应切断拧管机动力,作业人员应站在板 叉或钻杆钳回弹范围之外。 12手摇绞车应设置防止逆转的棘轮棘爪,作业人员应密切 配合。 13冲击钻机不得使用复滑车升降钻具;转盘式回转钻机应 在停止回转后方可升降钻具。 5.2.4钻进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扩孔、扫孔或岩溶地层钻进时,提引器应挂住主动钻杆 控制钻具。 2斜孔钻进应设置提引器导向装置。 3钻具不得长时间悬吊,在孔口竖立时应落地并锁紧制动 装置。 4冲击跟管钻进,孔口作业人员应面向卷扬机作业人员。 移动链钳或自由钳时,应有专人把扶,不得滑落。卸套管时, 链钳或自由钳不得放手自由旋转。 5小型冲击钻机钻具悬吊更换钻头或取土器时,应刹紧卷 扬,放下棘瓜;下降钻具时手不应在钻头底部,脚不应位于下降 范围;使用钻黏土的钻头时,手指不得放人导问管内。 6气动冲击或气举循环钻进时,不得向孔内探视。 7回转器上站人工作时,应切断动力。量机上余尺时,不 得使量尺接触回转器。 8松、紧卡盘螺丝应切断动力,待卡盘停止回转后方能进 行,确认扳手脱离后方能开钻。 9水龙头与主动钻杆连接应牢固,转动应灵活不漏水,送

    水管应采取防缠绕措施;开钻时,不得徒手扶托送水管,不得触 碰水龙头。 10作业人员应经常观察水泵压力表及送水胶管状态。 11用烧碱调制泥浆时,应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 12维修、安装和拆卸高压胶管、水龙头及调整回转器时, 应关停钻机动力设备。 13钻探停、待机或机械出现故障时,应将钻具提出钻孔或 提升到孔壁稳定的孔段。 5.2.5冲击钻进的钻具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具应连接牢固。 2钻具的起落重量不得超过钻机使用说明书规定的额定提 升重量。 3 活芯应灵活,锁具应紧固。 4 钢丝绳与活套的轴线应保持一致。 5.2.6 使用吊锤或穿心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卷扬机系统的构件、连接件和打箍应连接牢固。 21 使用穿杆移动吊锤或穿心锤时,锤体应固定。 3锤击时,锤垫或打箍应系好导正绳,应由专人负责检查、 观察锤垫、打箍和钻杆的连接状况,发现松动时应停止作业并拧 紧丝扣,不得边锤击边拧紧丝扣。 4锤击过程中,不得徒手扶持锤垫、钻杆和打箍。 5人力打吊锤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吊锤活动范围以下 的钻杆应安装冲击把手或其他限位装置;打箍上部应与钻杆接头 连接,并应挂牢提引器。 5.2.7处理孔内事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处理事故作业时,非作业人员应撤离机台。 2不得使用卷扬机、干斤顶、吊锤等同步处理孔内事敌, 不得超负荷强力提升。

    3使用钻机油压系统和卷扬机联合顶拔孔内事故钻具,且 立轴倒杆或卸荷时,应先卸去卷扬机负荷,然后再卸去立轴油缸 负荷。 4采用卷扬机或吊锤处理孔内事故时,钻杆不得靠在钻 塔上。 5处理复杂的孔内事故应编制事故处理方案,并采取相应 的安全防护措施。 6手动葫芦或滑轮组处理孔内事故应配置安全保险绳。 7吊锤处理孔内事故应检查锤表面是否有裂痕及连接链牢 固等情况,捶打前应拧紧钻杆丝扣和打箍,不得在起吊状态徒手 拧紧或把持吊锤与打箍之间的钻杆。 5.2.8人工反钻具时,作业人员身体不得处于扳钳扳杆或背钳 扳杆回转范围内,不得使用链钳或管钳工具反孔内事故钻具。 5.2.9使用千厅顶处理钻探孔内事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置于基台梁上的千斤顶应放平、垫实,不得用金属物件 做垫块。 2打紧卡瓦后,千斤顶帽、卡瓦应拴绑牢固,上部宜用冲 击把手贴紧卡住。 3应将提引器挂牢在事故钻具的顶部。 4千斤顶回杆时,不得使用卷扬机吊紧被顶起的事故钻具。 5水域钻探不得使用干斤顶处理孔内事故。 5.2.10孔内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对作业现场的勘探设备、安全 生产防护设施和基台进行检查,并应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后再恢 复钻探作业。

    做垫块。 2打紧卡瓦后,千斤顶帽、卡瓦应拴绑牢固,上部宜用冲 击把手贴紧卡住。 3应将提引器挂牢在事故钻具的顶部。 4千斤顶回杆时,不得使用卷扬机吊紧被顶起的事故钻具。 5水域钻探不得使用于斤顶处理孔内事故。 5.2.10孔内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对作业现场的勘探设备、安全 生产防护设施和基台进行检查,并应在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后再恢 复钻探作业。

    勘探目的、掘进深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作业条件等影 响安全作业的因素。

    5.3.2探并掘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圆形探并直径和矩形探并的宽度不应小于0.8m,并应满 足掘进要求。 2深度不应超过20m且不宜超过地下水位。探井深度超过 3m时,应根据地质条件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 3不得在井口四周1m范围内堆放弃土或工具。 4弃土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m。 5下并作业前应检查探并侧壁和底部土层的稳定和渗水状 况,发现不稳定或渗水迹象时,应先采取护壁、排水措施后再 掘进,

    3探槽掘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探槽掘进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掘进探槽的槽壁最高一侧不得超过3m且不宜超过 地下水位,两侧壁坡度应符合掘进方案要求;槽底宽度不应小于 0.6m;当探槽深度大于3m时,应改用其他勘探方法。 2同一探槽内有2人或2人以上同时作业时,应保持不小 于3m的安全距离;位于斜坡的探槽作业应自上而下,不得在同 探槽内上下同时掘进。 3人工掘进时,不得采用挖空槽壁底部使之自然塌落的作 业方式;不得在槽壁的松石或悬石下方作业。 4发现槽壁有不稳定地层、悬石或渗水迹象时,应先行支 护或封堵,然后再继续掘进。 5探槽两侧壁各1m范围内不得堆放弃土。 5.3.4探井井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口锁口应高于自然地面0.2m。 2并口段为土质松软或较破碎地层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3并口应设置安全标杰,夜间应设置整示

    业方式;不得在槽壁的松石或悬石下方作业。 4发现槽壁有不稳定地层、悬石或渗水迹象时,应先行支 护或封堵,然后再继续掘进。 5探槽两侧壁各1m范围内不得堆放弃土。 5.3.4探并井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口锁口应高于自然地面0.2m。 2并口段为土质松软或较破碎地层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3井口应设置安全标志,夜间应设置警示灯。

    4停工期间或夜间,并口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百 护栏,并应盖好井口盖板。 5并下作业时,井口应有人监护,井口和井下作业人员店 持有效联络,联络信号应明确有效。

    5.3.5探并提升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设备应安装制动装置和过卷扬装置,并宜装设深度 指示器或在绳索上设置深度标记。 2提升渣土的容器与绳索应使用安全挂钩连接,安全挂钩 和提升用绳的拉力安全系数应大于6。 3提升作业时不得撒、漏渣土、水,提升设备的提升速度 不应大于1.0m/s。 4井下应设置厚度不小于4cm的木质安全护板,护板距离 并底不得大于3m,升降作业时并下人员应位于护板下方。

    5.3.6作业人员和工具上下探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人员上下探并应设安全梯或乘坐专用的罐笼,并系 带有安全锁的安全带,安全带应栓在稳固件上,不得乘坐手摇绞 车、装岩吊桶(筐)或沿绳索攀登、攀爬井壁上下。 2吊运工具时,工具应放于桶底,长把工具重端应向下并 栓牢。 3升降作业人员的提升设备应装设安全锁,升降速度不应 大于0.5m/s。 4深度超过5m时,作业人员不得使用绳梯上下井。

    5.3.7探并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并下作业时,工作面风速应大于0.15m/s。掘进深度天 于7m时,应采用压入式机械通风,工作面通风速度不应低于 0.2m/s;风量不宜少于1.5m3/min。 2每次爆破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工作面的等待时间:浅 探井的自然通风时间不应少于30min;大于7m深度的探井机械

    通风时间不应少于15min

    通风时间不应少于15m1n。 5.3.8探并用电作业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相关规定外,尚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应采取防磨损、防潮湿、防断裂等安全防护措施。 2掘进期间,应采取保证通风系统供电连续不间断措施,

    5.4.1探洞断面规格、支护方案和掘进方法,应考虑勘探目的、 掘进深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作业条件等洞探安全生产 影响因素。

    5.4.2洞探作业应编制专项安全作业方案,并在通过专项评审 后实施

    4.3探洞断面规格应符合下岁

    1平洞高度应大于1.8m,斜井高度应大于1.7m。 2运输设备最大宽度与平洞侧壁安全距离应大于0.25m, 人行道宽度应大于0.5m。 3有含水地层的探洞、平洞应设置排水沟;斜洞应设置集 水井。

    5.4.4探洞洞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洞口标高应高于当地作业期间预计最高洪水位1m以上。 2对不稳定岩体应采取支护、固结或隔离措施;洞口周围 和上方应无碎石、块石和不稳定岩石,洞口上方设置排水系统。 3位于道路或斜坡附近的洞口,应设置围挡等安全生产防 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5.4.5洞探作业应定时检查洞壁和支护装置的稳定情况

    工作面或洞壁有透水征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作业 员,启动相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5.4.6凿岩作业应符合下列

    1凿岩作业前应先检查作业面附近顶板和侧壁有无松动岩 石、岩块。当存在松动岩石、岩块时,应先清除处理,然后再进 行凿岩作业。 2禁止打十眼;应采用湿式凿岩方式,并采取降低噪声、 振动等安全防护措施。 3凿岩机作业人员应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胶鞋,正确使用 防护面罩和防护耳塞:开眼扶舒杆的作业人员不得佩戴手套:正 常钻眼时凿岩机前方不得站人或扶针杆。 4不得打残眼和掏首炮。 5禁止使用内燃凿岩机;在含有瓦斯或煤尘的探洞内凿岩 时,应选用防爆型电动凿岩机。 5.4.7洞探爆破作业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第5.2节 “洞室爆破”的相关规定。 5.4.8通风与防尘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每次爆破后等待时间不应少于15min,并应采用仪器检 则工作面有害气体浓度,经通风除尘排烟、确认洞内空气合格后 再进人工作面。 2掘进工作面回风风流中有害气体浓度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 本标准第12章的规定。洞内作业时,工作面风速应大于0.25m/s。 3平洞长度大于20m时应采用连续有效的机械通风。 5.4.9洞探作业遇破碎、松软或者不稳定地层时,应及时进行 支护,然后方可进行掘进或装岩运输。架设、维修或更换支架时 应停止其他作业。 5.4.10装岩作业前应检查工作面、洞顶和侧壁有无松动岩石: 检查有无盲炮,检查爆堆中有无残留的炸药和雷管,并应先喷 水然二壮山

    5.4.11洞探作业用电与照明除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相关规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在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探洞作业应使用防爆型照明 用具,并不得在洞内拆卸照明灯具。 2配电箱或开关箱应设置在无渗水、无塌方危险的地点, 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安全距离不宜超过3m。 3供电电缆应设置在通风、给排水管线另一侧。 4电缆接地芯线不得兼作其他用途,照明线路与动力线路 之间距离应大于0.2m。 5工作面应采用行灯,距离不大于3m,总功率不少 于500W。

    5.4.12停待工期间或完工后,探洞洞口栅门应关闭加锁或封闭 洞口,并设置安全标志。

    6.1.1水域勘察作业前,应进行现场踏勘,搜集与水域勘察安

    6.1.1水域勘察作业前,应进行现场踏勘,搜集与水域勘察安 全生产有关的资料。踏勘和搜集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作业水域水深、水下地形、地质条件和人工养殖、海洋 生物分布情况。 2作业水域的水文、气象资料和江河上游水库或水力发电 站泄洪、放水等信息。 3水下电缆、管道的分布及敷设情况。 4作业水域附近的码头、给养通道及避风港情况。 5航运及海事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6.1.2水域勘察纲要中的勘探安全防护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探平台的类型选择、建造、基本安全设施和勘察设备 的选择、安装。 2辅助作业船舶的选择。 3勘探平台的锚泊方式及定位要求。 4水域作业技术方法。 5水下电缆、管道设施、航运和勘探设备安全防护及养殖、 海洋生物保护。 6作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安全救生培训要求,水域作业 和宿住船舶安全规章制度等需交底内容。 7水域作业防火、防电、防大雾、防碰撞、防溺水和防台 风措施及其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6.1.3水域勘探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3水域勘探平台应符合下列我

    1应根据作业水域的海况、水情、勘探深度、勘探设备类 型和总载荷量等选择承载作业平台的船舶和勘探平台类型。 2承载的总载荷量或勘探平台船舶的载重吨位的安全系数 应大于5;在流速小于1m/s和浪高小于0.1m的非通航的江河、 湖泊、水库等水域,建造筏式勘探平台承载的总载荷量的安全系 数应大于3。 3建造的结构应稳定牢固;勘探设备、勘探平台与建造勘 探平台使用的船舶之间应连接牢固。双船联拼建造勘探平台的两 船舶应有间距,船舶的儿何尺寸、形状、高度、载重吨位应基本 相同。 4作业平台长度不应小于6.5m,宽度不应小于4m;四周 应设置防撞设施和高度为1.2m的防护栏。 5安装勘探设备与堆放勘探材料应均衡,应保持浮式勘探 平台船舶的吃水深度和船体稳定。 6架空式勘探平台底面应高出作业期间最大浪高的1.5倍 与最高潮位之和;升降式勘探平台拖航移位时应将支腿提升至安 全航行部位。 7钻塔高度不宜大于9m,浮式勘探平台不得使用塔布或遮 阳布。 8勘探平台应按照规定显示信号、悬挂锚泊信号和作业信 号等安全标志,并配备声响信号、遇险信号仪器设备。在港口、 海湾、河道等通航水域,锚位应按规定设置标志;应指定专人 望,管理安全标志和采取避碰措施。 9应配备救生、消防等水上救护安全生产防护设施。 6.1.4水域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海域或通航水域的勘察纲要中的勘探方案和安全防护措 施,应通过专项评审。 2在通航水域作业的勘探平台定位后,勘察项目负责人应

    组织检查勘探平台的建造质量,核实锚泊、作业信号和灯旗等安 全标志。 3作业人员应遵守驻船和水域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和水域交通安全规定。 4勘察单位与作业人员、船员和水域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应 保持有效通信联络。 5应定人收集每天的海况、天气和水情资讯,并采取相应 的安全防护措施。 6作业人员应除穿戴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外, 尚应穿戴水上救生器具,不得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乘船 时不得坐在船航上。 7徒步涉水水深不得大于0.6m,流速应小于3m/s。不得 单人独自涉水过溪河。 8勘探平台行驶、拖运、抛锚定位、调整锚绳和停泊等工 享应由船员统一协调、勘探作业人员有序配合进行;勘探作业人 员不得要求船员违章操作。 9安装勘探孔导向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人员安装勘探孔导向管应系安全带; 2)在涨落潮水域作业应根据潮水涨落及时调整导向管的 高度; 3)导向管不得紧贴船身,不得与浮式勘探平台固定连接。 10水域固定式勘探平台的锚绳应均匀绞紧,定位应准确 稳固。 11应定人检查浮式勘探平台锚泊系统,根据水情变化调整 锚绳,及时清除锚绳、导向管上的漂浮物和排除船舱内的积水。 12不得在勘探平台上游的主锚、边锚范围内进行水上或水 下爆破作业。 13水上多勘探平台同时勘探作业,应统筹制定安全防护

    措施。 14建造式勘探平台的单体船舶横摆角度大于3°时,应停 勘察作业。 15待工或停工期间,勘探平台应留足值守船员

    本标准第6.1.4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专用勘探工程船舶或升降式勘探平台。 2应根据作业海域水下地形、海底堆积物厚度、水文、气 象等条件进行抛锚定位。 3锚绳应使用耐蚀的尼龙绳,安全系数不应小于6,数量 不应少于8根。 4应避免大潮汛期间施工。 6.1.6潮间带勘察作业除应满足本标准第6.1.4条的要求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筱式勘探平台不宜在潮间带地形地貌复杂、高程变化大 的区域作业。 2勘探平台的类型和勘察作业时段应根据涨落潮时间、水 流方向、水流速度、勘探点露出水面时段等水文条件、海底堆积 条件、勘探点离岸距离、气象资讯确定。 3筏式勘探平台装载勘探设备、器材应保持均衡,不得将 多余器材放置在勘探平台上。 4筏式勘探平台遇4级以上风力、大雾或浪高大于0.5m 时,应停止勘察作业。 5潮间带作业应配备适宜的拖运及交通工具,必要时配备 两栖交通设备。 6.1.7筱式勘探平台不得夜间作业。 6.1.8勘探平台暂时离开孔位时,应在孔位或孔口管上设置浮

    6.1.9水域勘察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埋设的套管、

    水域勘察作业完毕,应及时清除理设的套管、孔口管和 王水域的其他障碍物。

    6.2特殊场地和特殊地质条件勘察

    6.2.1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区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滑坡体、崩塌区、泥石流堆积区等进行勘察作业时: 应设置监测点对不良地质体的动态变化进行监测,并选定紧急撤 离路线。 2在危岩、崩塌或岩体破碎的陡坡地区勘察作业前,应先 清除坡壁上松动的岩石、悬石,作业时应避免产生较大震动。 3进入岩溶、采空区或洞穴勘察作业时应携带照明用具、 指南针、绳索等,行进途中应沿途设置标记,进行有毒有害气体 测,并随时观察洞壁稳定状况。 4在采空区、岩溶区勘探时应采取防止塌陷、跑钻等安全 防护措施。

    1在滑坡体、崩塌区、泥石流堆积区等进行勘察作业时, 应设置监测点对不良地质体的动态变化进行监测,并选定紧急撤 离路线。 2在危岩、崩塌或岩体破碎的陡坡地区勘察作业前,应先 清除坡壁上松动的岩石、悬石,作业时应避免产生较大震动。 3进入岩溶、采空区或洞穴勘察作业时应携带照明用具、 指南针、绳索等,行进途中应沿途设置标记,进行有毒有害气体 检测,并随时观察洞壁稳定状况。 4在采空区、岩溶区勘探时应采取防止塌陷、跑钻等安全 防护措施。 6.2.2勘察作业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夜间作业: 1滑坡体、崩塌区及泥石流堆积区域。 2危岩峭壁或岩体破碎的陡坡区。 6.2.3山区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人员应配备和掌握登山装备的使用方法,并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大风、下雨期间,不得在河谷、峭壁、陡坡或崩塌地段 进行勘察作业。 3应及时清除作业场地上方不稳定块石,不得在山坡的上 下同时作业。 4靠近峭壁、陡坡、崖脚或崩塌地段一侧的勘察场地应设 置排水沟。

    .2.3山区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2.3山区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

    1作业人员应配备和掌握登山装备的使用方法,并采取相 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大风、下雨期间,不得在河谷、峭壁、陡坡或崩塌地段 进行勘察作业。 3应及时清除作业场地上方不稳定块石,不得在山坡的上 下同时作业。 4靠近峭壁、陡坡、崖脚或崩塌地段一侧的勘察场地应设 置排水沟。

    6.2.4沟谷、低洼地带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加高勘探设备基台,并选择作业人员撤退的安全路线。 2勘察物资应放置在作业期间预计的洪水位或内涝水位警 戒线以上。 3不得在低洼或易发内涝地带宿营。 6.2.5冰雪地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冰雪地勘察作业人员应佩戴雪镜,穿戴防寒服装,携带 冰镐、手杖等冰雪地个体防护装备。 2雪地勘察及勘察冰冻厚度的作业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人 2人之间行进距离不应超出视线范围,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遇积雪较深等危险地带应绕道而行。 4冰上勘察作业前应搜集勘察区域的封冻期、结冰期、冰 层厚度、凌汛时间、冰块的体积和流速,以及气象变化规律等 资料。 5冰上勘察作业应在封冻期进行,勘察区域冰层厚度不得 小于0.4m。 6冰上勘察期间,应掌握作业区域水文、气象动态变化情 况,应由专人定时观测冰层厚度变化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 业,并撤离人员和设备。 7冰上勘察应预先确定勘察设备搬迁路线和作业人员活动 范围,对冰洞、明流、薄弱冰带应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范围。 8冰上勘察除勘察作业所需的设备器材外,其他设备器材 不得堆放在作业场地内。 9冰上勘察不得随意在作业场地内开凿冰洞,抽水和回水 需开凿冰洞应选择远离勘探作业基台、塔腿的位置。 6.2.6洞室内勘察作业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相关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场地的长度不应小于6m,宽度不应小于4m:应对

    裸露的洞顶和洞壁采取支护措施,天车支撑点强度、附看力应大 于钻机卷扬机最大提升力;基台周边应设置排水沟。 2宜使用电动机作动力设备。 3作业场地通风应符合本标准第5.4.8条的规定;噪声和 防毒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相关规定。 4作业场地照明应符合本标准第11章的相关规定。 5作业过程发现回水、水异常时,应立即停止钻进,进 速采取有效的止水、排水措施;止水、排水措施不到位时,不得 将钻具提出钻孔。

    7污染场地勘察应符合下列规

    1踏的,应搜果近期的地表水、地下水、渗滤 (或填埋气)等环境和污染物监测等资料。 2勘察纲要应根据踏时搜集的资料,制定防毒、防污染 安全防护措施,设置通风装置等安全生产防护设施。 3勘察现场空气污染物及污染土超过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标 准时,勘察作业人员应佩戴手套和呼吸防护用品等个体防护装 备。作业人员下班后应在现场清理个体防护装备,然后洗澡、更 衣,饭前应洗手、漱口。 4调查、采样或测试作业人员应2人一组,作业过程应佩 戴个体防护装备并相互监护。 5察现场应配备应急反应处置用具等安全生产防护设施。 6在固体废弃物填埋场勘探前,尚应搜集大气监测和钻孔 溢出的填理气检测资料。 7当钻孔溢出的有害和可燃气体浓度超过本标准表12.6.2 的规定,CO2超过本标准第12.6.3条第2款的规定时,应先采 取连续有效的通风等安全防护措施,待勘探机台周围空气中有害 和可燃气体浓度降低达标后,方可进行勘探作业。 8勘探和测试产生的废弃液、固体物应集中收储并妥善隔

    离和无害化处理。 9当钻穿已有防渗层终孔后,应按勘察纲要要求进行回 和检测。

    6.3.1遇台风、暴雨、雷电、冰、浓雾、暴雪等气象灾 应停止现场勘察作业建筑常用表格,并采取勘察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 措施。

    6.3.2特殊气象、水文条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遇浓雾、下雪、5级以上强风或浪高大于1.5m时,应停 正下列作业: 1)勘察作业船舶和浮式勘探平台的抛锚、起锚、搬迁和 定位,交通船舶靠近浮式勘探平台接送作业人员; 2)峭壁、陡坡或滑坡、泥石流和崩塌等易引发地质灾害 危险区域勘察; 3)槽探和井探; 4)陆域勘察和露天检测。 2雨、雪、遇4级及以上风力、大雾时,筏式勘探平台应 停止潮间带勘察作业。 3水域勘察接到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应停止勘察作业,应立 即将勘探平台撤离勘探位置回港避风;陆域勘探接到台风黄色预 警信号应停止勘察作业。 4暴雨、大雪期间,不应在滑坡、狭隘的山道、悬崖、高 边坡、坡以及其他危险地段作业。 5在江、河、溪、谷等水域勘察作业时,接到上游洪峰或 上游水库放水等警报后应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现场靠岸避洪。 633遭遇台风暴雨需由星雪冰需黛气象家生后、应

    6.3.3遭遇台风、暴雨、雷电、暴雪、冰霉等牛

    对勘察设备、用电线路和供水管路等进行检查,发现异 检修山东标准规范范本,并在确认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后再恢复勘察作业

    对勘察设备、用电线路和供水管路等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进行 检修,并在确认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后再恢复勘察作业。 6.3.4高温季节勘察作业应避开高温时段,作业现场应配备防 暑降温用品和急救药品。日最高气温35℃以上时,应当采取降 温措施或者避开高温期,选择在清晨、傍晚作业。日最高气温达 到40℃及以上时,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勘察作业。 6.3.5雨、雪后或解冻期,每天作业前,应先检查槽壁、井壁 骨坡体、崩塌体和泥石流堆积区稳定状态、采集监测数据,确认 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后方可开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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