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T 2013-2016 测量标志数据库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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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数据库设计、建立、系统运行和管理等方面都应有严格的安全和保密措施,确保整个数据库系统 安全、正常、有效运行和使用。

    GB22021定义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重力基准适用于本标准。数据库系统应采用国家规定的、 统一的地理空间参考系: a)大地基准: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b) 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 c)重力基准:2000国家重力基本网

    自期应采用公历纪元石油天然气标准规范范本,时间应采用北京时间

    5.4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法

    5.4.1.1建设内容

    国家测量标志数据库主要包含国家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国家GNSS大地控制网,全国天文 网,国家一、二等水准控制网,国家重力控制网,全国加密重力点等测量标志数据,以及国家基础测 目建设产生的其他测量标志数据

    5.4. 1.2建设技术方法

    面回国家级对 立全国片 则量标志数据库。根据数据库 和地方(或区域)级测量标志数据库之 数据交换接口进行统一设计,保证 L联迪

    5. 4. 1.3系统架构

    5.4.2地方测量标志数据库建设

    5.4.2.1建设内容

    地方测量标志数据库主要包含区域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区域内GNSS大地控制网、区域内三角 控制网、区域内水准控制网、区域内加密重力点等测量标志数据,以及地方基础测绘项目建设产生的其 他测量标志数据。

    CH/T2013—20165.4.2.2建设技术方法地方测量标志数据库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需要建立数据库,并考虑周期性数据更新和上报机制的需求,提供数据查询服务接口,实现数据的提取和汇交,形成全国测量标志数据库互联互通的基础。地方可根据测量标志巡查、保管、拆建等个性化需求,开发建设相应的数据库管理和应用服务系统。5.5数据库建设流程测量标志数据库应按照图1所示的流程建设。需求分析库体创建数据库设计数据准备入库前检查否是否合格是数据处理数据检查是否合格否是数据人库数据库更新维护测量标志数据库人库后检查是否合格否是数据库系统集成图1测量标志数据库建设流程

    6入库数据内容及其质量要求

    [6. 1测量标志分类

    6.1.1三角测量标志点包括:

    5.1.2水准测量标志点1

    、三、四等水准点,等外水准点; b)沉降观测点,

    1.3卫星定位测量标志

    CH/T 20132016

    a)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卫星定位A、B、C、D、E级点,卫星多普勒点,卫星激光测距(satellitelaser ranging,SLR)科学站,甚长基线干涉测量(verylongbaselineinterferometry,VLBI)科学站,激 光测月(lunarlaserranging,LLR)科学站; b)水文观测点

    6.1.4重力测量标志点包括:

    6.1.5仪器比对计量鉴定测量标志点包括:

    a)长度比对点; b)重力格值测定点; c)航空摄影检定测定点: d)卫星遥感检定测定点。

    6.2测量标志点分类代码

    对GB/T13923规定的测量控制点代码进行扩充而形成的测量标志点分类代码见表1。

    表1测量标志分类代码

    CH/T 2013—2016表1(续)代码要素名称1101021三角点110200水准测量标志点1102011水准原点1102021水准点110300卫星定位测量标志点1103011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1103021卫星定位点:110400重力测量标志点1104011重力基准点1104021重力基本点:110500仪器比对计量鉴定测量标志点1105011长度比对点1105021重力格值测定点:6.3测量标志编码测量标志编码如图2所示。按照测量标志所在的省、市、区县三级确定前6位编码,省、市、区县三级的编码与GB/T2260规定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保持一致,最后4位为区县内测量标志的序号。不同的测量标志具有不同的编码。×x×××x省级市级区县级序号图2测量标志编码测量标志数据内容各类测量标志的信息数据按照特征、用途和存储方式的不同特点划分为空间位置数据、属性数据、元数据等数据集。测量标志的具体数据内容(见表2)包括:测量标志空间位置数据,主要包括测量标志点的空间坐标位置信息,通常以空间矢量信息数6

    据表示,其数据表参见附录A。 测量标志属性数据,主要包括基本属性数据和业务属性数据。基本属性数据包括测量标志成 果、点之记等信息;业务属性数据包括使用管理、巡查管理、普查管理、拆迁管理、保管维护等 信息,其数据表参见附录B。 元数据,主要指描述测量标志数据的内容、质量、表示方式、标志空间参考、管理方式等信息。

    表2测量标志数据内容

    6.5.1数据质量描述

    数据质量应采用数据质量元系猫还。数据质量元系应包元整性、逻摄一致性、位直精度、 确性等方面内容

    数据库中数据不应有遗漏和重复;数据集之间关系应完整,尽量减少穴余;不同类型的数据利 集之间的集成关系应完全正确

    6.5.3逻辑一致性要求

    逻辑一致性应满足以下要求: a)结构一致性:测量标志类别、数据结构、属性、图件及各要素间关系应保持一致。 b)值域一致性:数据项的取值应在值域的界定范围内。 c) 格式一致性:数据存储应与数据集物理结构及规定格式保持一致。 d)拓扑一致性:同类要素的拓扑关系应正确并保持一致。

    6.5.4位置精度要求

    入库数据、数据库中的数据及由数据库产生的数据产品的位置精度,应满足相应产品标准 精度要求,

    6.5.5属性准确性要求

    属性项及其名称、类型、长度、顺序、属性值等应

    数据库数据格式在数据交换时宜符合GB/T17798的要求,测量标志数据库元数据宜采用以下数 据格式: 空间位置数据格式:Shapefile。 图片文件数据格式:JPEG、BMP。 相关文档和属性信息数据格式:Word、Excel,

    数据库数据格式在数据交换时宜符合GB/T17 据格式: 空间位置数据格式:Shapefile。 图片文件数据格式:JPEG、BMP。 相关文档和属性信息数据格式:Word、Exc

    CH/T 2013—2016有明确关系的数据层应建立关联;数据存储按行政区划存储。2)属性数据组织。属性数据包括点之记信息、成果信息、使用管理信息、巡查管理信息、普查管理信息、拆迁管理信息、保管维护信息,以关系表方式组织存储。同时各关系表根据实际关联关系添加主键、外键,实现各数据实体间的关联。另外,点之记信息中的点之记图通过文件方式组织,通过文件名和存储路径与点之记关系表建立关联。3)元数据的组织。采用关系数据库组织方式,并建立与相应数据的关联。4)数据组织关系图。数据组织关系如图4所示。测量标志数据库测量标志测量标志基本测量标志业务属性数据集属性数据集元数据空间数据集测量标志矢量点数据测最标志成果信息测量标击测测量测量标志保管维护信息量标标标志拆志点之记信息志使用志巡查管理查管理迁管理用管理信息信息图4测量标志数据组织关系b)测量标志数据库逻辑模型为:1)测量标志数据库逻辑关系图。依据数据组织关系进行数据库逻辑关系设计,如图5所示。概略经纬度大地原点三角测量标志点三角点点名、点号:水准原点点之记水准测量标志点水准点成果信息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卫星定位测量委托保管书测量标志标志点卫星定位点数据库拆迁信息重力基准点重力测量标志点重力基本点普查报告长度比对点仪器比对计量鉴定巡查记录测量标志点重力格值测定点:元数据图5测量标志数据库逻辑关系10

    CH/T 2013—2016

    表3测量标志数据库逻辑关系

    面向测量标志数据安全开展数据库安全技术设计,以满足国家保密性数据安全管理的要求;网络 安全方面,应具有良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具备漏洞扫描、人侵检测、数据包过滤、防病毒、身份认证、数 据加密、主机监控等能力

    根据测量标志数据库的概念模型和逻辑模型,通过数据库系统软件为测量标志数据库分配物 同并设置相关参数,创建测量标志点基本信息表、测量标志点之记信息表、拆迁信息表、测量标志 据表、测量标志普查数据表、检查维护登记表、测量标志保管员信息表,并配置各数据表之间的 关联。物理空间分配时应考虑数据库的可扩充性

    CH/T2013—20168.2数据入库前检查对测量标志空间数据、属性信息数据以及相关的图片数据进行检查,检查数学基础、数据完整性、逻辑一致性、位置精度、属性精度、图片存储路径等内容。8.3数据入库8.3.1空间数据分层整理空间数据分层原则和文件命名要求如下:a)分层原则:按测量标志类型主要分为GNSS点、水准点、三角点、重力点等。b)空间数据文件命名:对测量标志空间矢量数据文件命名规范化。8.3.2图片文件存储图片文件存储要求如下:a)对测量标志图件数据进行整理,包括点之记图和实景电子图文件数据b)图片文件命名:命名文件名应唯一,图片文件命名由分类代码、测量标志编码、图片名称、图片编号四部分组成,见图6。XXX图片编号图片名称测量标志编码分类代码图66图片文件命名编号c)图片文件存储方式:以文件方式存储。按行政区划分类命名文件夹,再按图片类别存储不同分类的图片,如实景图片和点之记图片。8.3.3属性数据入库按照6.5的规定,录人经审核批准的测量标志数据的属性数据。属性的录入在数据库管理软件中直接录人,经属性一致性检查后,与图形库挂接。8.3.4元数据入库在空间数据库和表格、文档数据库完成后,即进行元数据信息填写;元数据属性表建立录入内容后,进行数据一致性检查;完成检查修改后形成元数据数据库,并记录数据入库日志。8.4数据入库后检查8.4.1数据入库要求数据人库的要求如下:a)数据处理后产生的误差应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数据库中数据的位置精度应与人库数据的精度保持一致;b)数据在人库前应进行可靠的检查,应确保数据库中要素的属性值与人库数据要素的属性值12

    一致; 数据来源应具备可靠性和权威性,数据处理后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不应降低; 数据更新后应协调更新数据与未更新数据间的空间关系及属性关系,避免矛盾; e) 数据库系统应保持现势性和有相应的数据来源,实现数据的延续性和及时的数据更新,以确 保数据库中数据的时间精度; f 数据处理过程中应保留的内容不得丢失,应及时备份; g) 应确保数据库中数据的转换和传输过程处在质量控制中; h) 应确认数据承裁介质(存储介质或传输介质)的质量可靠性

    8.4.2空间数据质量检查

    空间数据质量检查内容如下: a)坐标系统与投影方式检查:图层空间位置的正确性,主要检查空间坐标的正确性。 b)几何精度检查:主要检查测量标志点空间坐标几何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c)图元数据正确性检查:主要检查空间实体符号的正确性

    8.4.3属性数据质量检查

    属性数据质量检查内容如下: a)属性数据结构完整性检查:检查遗漏或穴余的字段。 属性数据结构正确性检查:检查字段代码、字段类型、字段长度等是否正确。 c) 属性数据内容完整性检查:检查字段内容为空值是否合理。 d) 属性数据内容正确性检查:检查数据字典数据项填写内容的正确性,唯一性数据项填写内容 的正确性,主键和外键数据项填写内容的正确性。 e) 图元与属性对应关系的一致性检查。 f 主表与子表关联关系的正确性检查。

    8.4.4图件电子文件质量检查

    8.4.5文档资料的检查

    包括对测量标志信息文本、编制说明、研究报告、元数据文档及本次建库过程中新增的文档 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工作报告、技术报告以及项目过程中的相关说明)等进行检查。

    入库数据归档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归档数据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b) 归档数据应满足数据库建库设计要求; 归档数据应至少复制两份,异地存放,确保数据安全; d) 归档数据中的文档应填写完整、正确、整洁、清晰,并保存为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 e) 归档数据中的图件,图面应整洁无损; 数据文件和电子文档应选用高品质磁盘、光盘或磁带等作为存储介质; g 归档数据以数据、文档、图件的清单及必要的说明为包装标签; h) 数据归档应满足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的规定。

    在数据服务器和应用 理系统,根据网络设计方案进行 系统和数据库网络配置,完成系统软硬件的集成。测量标志管理系统包括国家、地方管理系统,并分别 对应各级数据库。该系统为国家、地方两级测量标志管理用户提供应用服务,形成涵盖“两级部门、两 级用户”的测量标志信息采集、管理、应用体系

    10安全保障与运行维护

    数据库安全保障应基于数据库安全设计及其系统集成的实现,建立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 全保密责任,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数据库运行环境的安全。 数据库维护的内容包括数据维护、软件和硬件维护。其中,数据维护包括数据更新和历史数据的 管理

    测量标志空间位置数据内容和样式见表A.1。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测量标志空间位置数据表

    表A.1测量标志空间位置数据表

    测量标志巡查登记表内容和样式见表B.2

    测量标志巡查登记表内容和样式见表B.2

    CH/T 2013—2016

    表B.2测量标志巡查登记表

    测量标志拆迁申请表内容和样式见表B.4。

    表B.4测量标志拆迁电请表

    取样标准CH/T 2013—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节选)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 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 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 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 大地点设施。 第四十二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 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十三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 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 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第三十一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 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 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 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规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 大地点设施。 第四十二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 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十三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 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 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垫圈标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CH/T2013—2016表B.5(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二十三条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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