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技术导则(试行)(河南省公司给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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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门厅或大堂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

    焊接钢管标准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 0. 31 阳台

    2.0.32室外设备平台

    房屋主体结构外,供空调外机、热水器组等设备搁置检修平台。

    2.0.33凸窗(飘窗)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 0. 34 露台

    室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

    建筑物与室外地面相连接的外围护结构或柱子外边线所包围区域以及部分悬挑建筑外围的力 投影面积。

    2.0.37套内建筑面积

    房屋套门范围内由产权单元的权 围成的水平投影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由套内

    2.0.38房屋共有建筑面积

    一幢房屋的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 共有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中减去公共交通面积、结构面积等,留下可供使用的面积。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2.0.43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天于300m的商店、邮政月 蓄所和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 0.44 避难层(间)

    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

    2. 0. 45 前室

    设置在人流进入消防电梯、防烟楼梯间或者没有自然通风的封闭楼梯间之前的过渡空间。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利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用于传送液体、气体或粉未的管道(沟、廊)和用于输送电力、信息的线缆及其附属设施,按 动能可分为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和工业等。管线的分布包括地下、架空(含地面)

    为准确描述地下管线的走向特征和附属设施信息,在地下管线探查或调查工作中设立的测点

    利用各种岩主钻掘设备和技术手段,通过导向、定向钻等方式在地表极小部分开挖的情况下( 指入口和出口小面积开挖),敷设、更换和修复各种管线的施工新技术

    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0.55不动产单元

    定着物单元和其所在宗地共同组成的不动产基本

    2.0.56不动产单元代码

    3.2.1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宜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但必须满足本导则规定的精度要求。 3.2.2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校准),并使其保持良好状态,满足测 量精度要求;使用的软件应通过测试。 3.2.3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采用中误差作为测量精度的衡量标准,以二倍中误差作为最大误差。 3.2.4细部点、界址点平面精度应满足表3.2.4的规定,其它地物点的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 市测量规范》CJJ/T8的规定。

    表3.2.4界址点、细部点平面精度要求

    注:1一类可用于特殊要求建设工程项目:

    :二类可用于一般城市地区建设工程项目 3三类可用于一般农村地区建设工程项目

    5建筑面积测量时,房屋边长测量精度应满足

    积测量时,房屋边长测量精度应满足表3.2.5的

    表3.2.5房屋边长测量精度要求

    3.2.6层高测量精度应符合表3.2.5二级精度的规定。 3.2.7建(构)筑物底层室内外地坪的高差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0.015m,高度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 0.05m。建(构)筑物室内外地坪的高程宜进行两次测量,较差不应大于0.03m,高程成果应取用中 数;建(构)筑物的高度测量也宜进行两次测量,较差不应大于0.10m,成果应取用中数。 3.2.8建筑面积计算按本导则第4章规定执行,建筑面积精度应满足表3.2.8的规定:

    表3.2.8建筑面积测量精度要求

    注:S为所测的建筑面

    注:S为所测的建筑面

    3.2.9市政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显管线点测量精度为:平面位置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30mm,埋深 量测中误差不应大±25mm; 2隐蔽管线点的探测精度:平面位置限差为0.1H,埋深限差为0.15H。H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 单位为mm,当H≤1000mm时,以1000mm代入计算。

    3.2.10建设工程项目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精度不得低于本导则第3.2.9条规定的2倍。

    1建筑高度的测量精度按本导则3.2.5条规定执行; 2疏散楼梯净宽及疏散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两次测量值较差应小于20mm,其余的长 度、宽度和距离的两次测量值较差应小于本导则3.2.5条二级精度限差; 3面积两次测量值较差应小于设计值的5%。 3.2.12人防地下室顶板底部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两次测量值较差不应大于0.05m,人防面积测量精度 应符合本导则3.2.8条二级精度规定,掩体最小厚度两次测量值较差不应大0.10m。

    3.3.1测量成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和《数字测绘成果质量 检查与验收》GB/T18316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应按要求编写检查报告。 3.3.2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和《数字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的规定进行质量评定,测量成果质量宜采用优、良、合格和 不合格四级评定制度。不合格的测量成果经整改后,应重新进行检查。 3.3.3质量监督抽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和《数字测绘成果 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的规定执行,

    3.3.3质量监督抽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和《数字测绘成果 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的规定热行,

    4.1.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地上、地下建 建筑面积计算结果宜取小数点后两位

    4.1.2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区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地坪以下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2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面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50m(含)以上的(包括局部位置与地面 层通高的部位,但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保护墙和出入口有顶盖的坡道),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3特殊地形建筑空间,符合下列规定的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1)单独设置的建筑且地面以上外墙长度达到其外墙周长1/2以上的建筑空间; 2)地面以上为连续临街界面,且用于商业经营功能的相对独立的建筑空间; 3)与地下室相连,但使用功能相对独立的空间,地面以上外墙达到该空间外墙周长1/2以上的。

    4.2.1房屋主体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环节以外,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2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环节内,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未封闭的阳 台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建筑物设置的类似阳台的建筑空间,顶盖向下水平投影范围内有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按其 顶盖投影范围内的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且对外 敬开面有柱围合或无柱散开面累计边长占其周长1/2以下的,计算全面积,对外开面无柱且累计边 长占其周长1/2及以上的,或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按1/2计算面积;顶盖向下水平投影范围内 无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按雨蓬计算。 4飘窗窗台下有楼板延伸的,或窗台板底与室内楼板面的净高差在0.45m以下的,或结构净高在 2.10m及以上的,或飘窗进深0.80m以上的,均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5飘窗窗台下无楼板延伸的,且窗台板底与室内楼板面净高差在0.45m及以上、结构净高在2.10m 以下和飘窗进深在0.80m及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6不封闭阳台的顶盖(包括上方的飘窗、设备平台、花池和屋檐等)与其围护设施上下不一致, 重叠部分在阳台进深和开间方向最大长度均在0.60m以上的,按其重叠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面积,否则不计算面积。

    7阳台内的外墙装饰面计人阳台面积。 8不封闭阳台当其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且在阳台底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 内,沿阳台开敬面或主开散面完全开敲(即无挂墙等结构体)或挂墙等结构体达不到一个自然层高时, 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对顶层或个别特殊层高楼层的不封闭阳台,以该幢建筑标准层层高的二倍作为 阳台有无上盖的认定标准;当阳台的上盖为斜屋面时,阳台的上盖高度取阳台沿屋面倾斜方向最外沿 (围护栏)处斜屋面的高度。 9上有阳台的底层平台、房屋的露台,参照类似阳台的建筑空间计算面积。 4.2.4廊(柱廊、架空走廊、檐廊、挑廊)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廊延长方向两侧均封闭的廊,不论其两端方向是否封闭,均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 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2沿廊延长方向一侧与房屋相连,另一侧有柱支撑上盖的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 建筑面积。 3沿廊延长方向一侧与房屋相连,另一侧无柱、不封闭的,当两端及一侧对外散开面的累计边长 占其周长在1/2及以上,顶盖投影下方有围护设施的,按围护设施水平投影1/2建计算筑面积,顶盖投 影下方无维护设施的,按顶盖水平投影1/2计算建筑面积;当两端及一侧对外开面的累计边长占其 周长在1/2以下的,顶盖投影下方有围护设施的,按围护设施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顶盖投影 下方无维护设施的,按封闭部分围护结构外围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4两侧均不与房屋相连、不封闭的架空走廊,有柱的,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无 柱有围护设施的,按围护设施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无柱无维护设施的,按上盖水平投影面 积的1/2计算。 5架空走廊在一层形成的不封闭有顶盖部分,当沿廊方向两侧均有围护设施时,按其围护设施外 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否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6有上盖无柱不封闭的廊,当顶盖与围护设施上下不一致,其围护设施外围与顶盖水平投影重叠 部分宽度在0.60m及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顶盖投影下方无围护设施的,顶盖宽度在0.60m及以 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5门斗、门廊和雨篷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

    1门斗,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高度在2.20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 足2.20米的应按1/2计算面积 2有柱或三面以上围护结构围合的的门廊按其柱的外围与房屋外墙水平投影面积或围护结构的 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高度不足2.20m的应按1/2计算面积。 3建筑物出入口的两侧有柱或墙体凸出外墙而形成的有顶盖、不封闭的类似门廊的空间,其进深 大于0.60m的,按门廊计算面积;小于0.60m(含)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4有柱雨蓬按甚柱的外围与房屋外墙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高度不足2.20m的应按1/2计算面积。 5独立柱的门廊、雨蓬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6在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环节以外,有柱门廊、有柱雨棚的面积计算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十算规范》GB/T50353执行。 7无柱雨篷挑出宽度(雨蓬外缘至外墙结构外缘的最大水平距离)大于2.10m(含)的,应按其 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8对于无柱不封闭跨两层(含)层高的门廊、雨棚不计算建筑面积。

    4.2.6楼梯、台阶和前室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建筑内部,或位于建筑外部但与建筑物内部相通且立面设有围护结构的楼梯,视为室内楼 梯。室内楼梯按其所在自然层的水平投影计算面积。结构高度2.20m及以上的计算全部面积;结构高 度不足2.20m的应按1/2计算面积。同一楼层内楼梯板投影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计算,只计一次投影面积。 2建筑物的室内楼(电)梯,无论其是否与楼层相通,均按自然层计算面积。 3复式建筑的室内楼梯、跃层建筑的室内楼梯,按其通过的层数计算建筑面积;错层建筑的室内 楼梯,选上一层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4与建筑物不相连或仅在局部楼层与建筑物通过架空通廊相连的独立楼(电)梯,应按其设有出 入口的自然层计算面积。 5室内楼梯梯段间的中空部位、旋转楼梯内的中空部位,其宽度大于0.60m(含)的,除底层外, 其余各层不计算面积;室外楼梯内的中空部位,其宽度大于0.60m(含),各层均不计算面积, 6室内楼梯的休息平台,挑出建筑外墙以外,有顶盖不封闭的,按本导则4.2.3条第3款计算面积。 7室外楼梯的起点(地面)至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度内应含有一个楼层,且其下方应形 成建筑空间,否则应视为室外台阶。室外楼梯并入所依附建筑的自然层,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 算面积。 8无顶盖的室外楼梯、室外台阶不计算面积,但若其下方的空间设计利用的,应按坡屋顶计算面 积。 9室外台阶的上部设有顶盖的,应按雨篷计算面积。 10楼梯已计算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计算面积。楼梯或者坡道下方经过规划部门核准为其他功 能,此时楼梯或坡道下方空间净高2.10m及以上部分按照其相应功能计算面积,该楼梯或坡道在该层 处不再计算面积。楼梯最上层无顶盖的,最上层楼梯不计算面积,但可视为下一层楼梯的顶盖。 11不封闭的楼(电)梯前室,按本导则4.2.3条第3款计算建筑面积;利用走廊设置(与走廊无分 隔)的楼(电)梯前室,按走廊计算面积。 12坡道参照楼梯计算面积,

    4.2.7墙体、幕墙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面积。装饰性幕墙不计算面积。 2同一楼层的一面外墙,部分设有主墙,部分为幕墙时,应分别按主墙外围及幕墙外围确定面积 计算边界。 3作为围护结构的幕墙与结构板间的空隙大于0.60m(含)的,空隙部位不计算面积。 4同一楼层的一面外墙,里面设有围护结构,外面为幕墙时,当围护结构高度达到2.20m及以上 时,以围护结构作为围护计算面积,否则以幕墙作为围护计算面积。当幕墙坐于围护结构之上时,以 围护结构作为围护计算面积。 5建筑物复式挑空处的中空,中空宽度大于0.6m(含)的,按中空净尺寸进行扣除,中空外有 围护墙体的,按墙体结构中线进行扣除,该中空的围护墙体为外墙时,复式上层外墙结构中线以外不 再计算墙体面积。 6建筑物内设置夹层的,当夹层的高度在2.20m及以上时,夹层部分的外墙计算与标准层一致。 7商场、商铺以防火卷帘、钢化玻璃等直接落地的,可将其视为墙体;如安装于地面上翻梁体或 墙垛之上,墙体厚度取梁体或墙垛厚度。 8一个自然层内,墙体上下两部分厚度不同时,在计算墙体面积时,当下部墙体高度在2.20m及 以上时,取下半部分墙厚为墙体厚度;否则,取上半分部分墙厚为墙体厚度。 9外墙含有装饰性空心柱时,取柱内侧部分及承重结构体为外墙并计算墙体面积,柱外侧部分视

    为装饰墙不计算面积;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 面积

    4.2.9屋面上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

    1屋顶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设备用房等,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 构层高在1.20m以下的不计面积,结构层高在1.20m(含)至2.20m的应按1/2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2屋顶水箱与屋面之间的隔层,设计利用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1.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在1.20m(含)至2.20m的应按1/2计算面积,结构层高 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3屋顶电梯机房下方设有缓冲层时,设计利用有围护结构的,应与电梯井道一并按围护结构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1.20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在1.20m(含)至2.20m的应按1/2 计算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1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围护结构向外倾斜的,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 算。围护结构向内倾斜的,取墙体(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 主1.20m(含)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按1/2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 积。 2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 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 部面积;结构层高不足2.20m的应按1/2计算面积。 4以柱子外围计算面积的,当柱子为倾斜或柱子上下尺寸不一致时,以柱距离地面2.10m处外围 计算。

    1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和看台等,有柱的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 积计算。高度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高度不足2.20m的应按1/2计算面积, 2独立柱、单排柱的,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3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环节以外,棚结构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 范》执行。

    .2.12花池、设备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

    1建筑物外墙或阳台外有顶盖的花池,其底板板面与室内地面结构板板面或阳台底板板面高差在 0.60m及以上的,花池不计算面积。否则,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2建筑物外墙或阳台外有顶项盖的设备平台,与室内相通的,纳入阳台面积计算,与室内不相通的 不计算建筑面积。

    4.2.14不计算建筑面积的空间,应符合下列规

    1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建筑用作社会公共通道的檐廊、走廊、架 空连廊等,以及穿过建筑物用作绿化、交通的通道。 2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3露天游泳池、花架和屋顶装饰性结构构件,以及独立的景观小品。 4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5外墙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和装饰性幕墙,挑出宽度 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 6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和钢筋砼悬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楼梯。 7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以及既有建筑增设的观光电梯。 8独立的烟肉、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和防爆波电缆井 等构筑物。 9地铁、地下快速路等公共设施出地面的排气通道(井、口部)。地下室出地面独立于建筑之外 或突出屋面独立设置的且结构高度在2.20m以内的通风井、排气井等。 10屋顶上的水箱或储水池及位于上人屋面上并与屋面相通的亭、塔、阁、棚等。 11活动房屋、临时房屋。利用市政道路的引桥、高架桥和高架路的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 房屋。 12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的变形缝.凸出建筑物外墙的装饰性封闭空间,以及在建筑屋面结

    构板上直接起坡、无通风采光窗和最大结构净高在2.10m以内的无使用功能的闷。 13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14建筑物室内中空不计算建筑面积,面积扣除参照4.2.7条第5款执行。 4.2.15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采光井等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和保护墙)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 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按1/2计算面积; 2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有顶盖的坡道,不论顶盖是否高于室外地坪1.50m(含)以上,均按 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计入地下面积,在房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环节外,坡道有盖部分 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入地下面积。 3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不包括采光井)、楼梯间和电梯间等,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按1/2计算面积。位于地面建筑内部或附着于 建筑外墙的,顶板面标高低于室外地坪1.50m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50m (含)以上的,计入其所通过的地上各自然层的面积;独立地面建筑之外、有围护结构和顶板面标高 高于室外地坪1.50m(含)以上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低于1.50m 的计入地下室面积。 4有顶盖的地下室采光并应按一层计入地下室面积。与室内相通,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按1/2计算面积。

    5.1.1平面控制测量应在等级平面控制测量基础上加密,可采用附合导线、结点导线网和GNSS测 量等方法施测。平面控制测量宜选取利用HeNCORS系统采用网络RTK技术施测。当需要等级控制 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8、《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全 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的规定。 5.1.2平面控制点密度应满足本导则3.2节测量精度要求,地形复杂、隐蔽地区应适当加大密度。 5.1.3平面控制点宜采用固定标志,位于水泥地面、沥青地面时,应刻十字或用水泥钉、铆钉作其 中心标志。一般不应少于2个固定埋石控制点, 514电磁波测距导线测 要求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5.1.3平面控制点宜采用固定标志,位于水泥地面、沥青地面时,应刻十字或用水泥钉、铆钉作其 中心标志。一般不应少于2个固定埋石控制点, 5.1.4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5.1.4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

    表5.1.4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

    注:1S为导线长度,导线网中结点与起算点或结点与结点间的长度不应大于附合导线长度的0.7倍; 2当附合导线的边数超过12条时,其测角精度应提高一个等级: 3附合不宜超过两次; 4原则上不宜布设支导线,确因受地形条件限制布设支导线时,支导线总边数不应多于4条边,总长度不应超过 500m,最大边长不应超过平均边长的2倍。支导线边长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测距时,对向各观测一测回。水平角观 测首站应联测两个已知方向,采用测角精度6"全站仪观测一测回,其它测站的水平角应分别测左、右角各一测回, 其固定角不符值与测站圆角闭合差均不应超过±40"。 5边长测量应使用不低于IⅡ级测距精度的全站仪或电磁波测距仪观测一测回; 6为

    2控制点不宜选在隐蔽地带、成片水域和强电磁波干扰源附近; 3观测前应采用三角支架方式架设天线进行作业,测量过程中仪器的圆气泡应严格稳定居中; 设置平面收敛阅值不应超过20mm,垂直收敛阈值不应超过30mm,采样间隔应设置2s~5s;必须对仪 器进行初始化,当初始化超过5min仍不能获得固定解时,宜断开通信链路,重新启动GNSS接收机, 再次进行初始化。当重新启动3次仍不能获得固定解时,应重新选取点位测量; 4当进行GNSSRTK测量时,流动站应满足有效观测卫星数≥5颗、PDOP值≤6;观测值应在得到 固定解且收敛稳定后开始记录,经度、纬度记录到0.00001”,平面坐标和高程应记录到0.001m,天 线测量取位至0.001m:对每个控制点独立观测2次,每次观测之间流动站应重新初始化,每次观测历

    元数应不小于20个,测回间时间间隔应超过60秒,测回间测量的平面坐标较差应不大于40mm,符合 限差要求后取中数作为成果; 5当开始测量或重新设置基准站后,应检测至少一个已知点或重复测量点,检测点的平面较差不 应大于40mm; 6当采用单基准站RTK测量时,基准站作业半径不宜超过5km;网络RTK作业地点应位于CORS 系统有效覆盖范围内; 7当输出GNSSRTK观测成果时,数据输出内容包括点号、三维坐标、天线高、三维坐标精度、 解的类型、数据采集时的卫星数、PDOP值及观测时间等。 8当进行GNSSRTK控制质量检查时,应对测量控制点进行100%外业校核,校核可按图形校核或 进行同精度导线联测校核进行。 5.1.6GNSS等级控制测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相关技术规定 执行。

    2.1高程控制测量应在等级高程控制的基础上布设,宜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测 GNSS高程测量等方法。 .2采用GNSS高程测量方法时,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成果应达到四等水准测量精度要求 2.3水准测量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5.2.2采用GNSS高程测量方法时,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成果应达到四等水准测量精度要求。 5.2.3水准测量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3水准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主:1每于米水准测量超过16站的路线或环线所在区域

    2L为路线长度,以千米为单位,n为测站数; 3水准测量按中丝读数法单程观测(黑面一次读数),估读至毫米 4采用仪器为标称精度不低于DS3的水准仪,

    2L为路线长度,以千米为单位,n为测站数; 3水准测量按中丝读数法单程观测(黑面一次读数),估读至毫米。 4采用仪器为标称精度不低于DS3的水准仪,

    5.2.4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5.2.4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测量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电磁波测距高程导线测量技术要求

    主:1S为边长,以公里为单位,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 2L为路线总长,以公里为单位,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 3当L大于1公里且每公里超过16站时,路线闭合差允许值为12*斤(mm),n为测站数:

    为边长,以公单为单位,不足1公里按1公单计:

    L为路线总长,以公里为单位,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 当L大于1公里且每公里超过16站时,路线闭合差允许

    4战标高、仪器高量至毫米; 5高程计算至毫米,取至厘米!

    6.1地形图测绘基本规定

    表6.1.2基本等高距(m)

    6.1.4地形图高程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建筑区和基本等高距为0.5m的平坦地区,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 大于0.15m。 2其他地区高程精度应以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来衡量。等高线插求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 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6.1.4的规定,困难地区可按表6.1.4的规定值放宽0.5倍。

    表6.1.4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

    注:H一基本等高距。

    2.1测绘内容应包括测量控制点、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 土质等要素。 2.2各等级测量控制点应测绘其平面的几何中心位置,并应表示类型、等级和点名

    6.2.3水系要素的测绘

    1河、湖、水库、池塘、沟渠、并及其他水利设施,应测绘及表示,有名称的应注记名称,并可 根据需要测注水深,也可用等深线或水下等高线表示。 2河流、溪流、湖泊、水库等水涯线,宜按测绘时的水位测定。 3应根据需求测注水位高程及施测日期;水渠应测注渠顶边和渠底高程;时令河应测注河床高程; 提、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池塘应测注塘顶边及塘底高程;泉、并应测注泉的出水口与并台高程 并应根据需求测注井台至水面的深度。

    6.2.4居民地及设施要素的测绘

    1居氏地的各类建(构) 轮廓和如实反映建筑结构特征。 2房屋的轮廓应以墙基外角为准,并应按建筑材料和性质分类并注记层数。 3对于1:500比例尺地形图,房屋内部天井宜区分表示;对于1:1000比例尺地形图,图上面积6mm 以下的天井可不表示。 4工矿及设施应在图上准确表示其位置、形状和性质特征;依比例尺表示的,应测定其外部轮廓 并应按图式配置符号或注记;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应测定其定位点或定位线,并用不依比例尺符号表 。 5垣栅的测绘应类别清楚,取舍得当。

    6.2.5交通要素的测绘

    1应反映道路的类别和等级,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关系;应正确处理道路的相交关系及与其他要素 的关系,河流的通航情况及各级道路的通过关系。 2应注出公路技术等级代码及其行政等级代码和编号,有名称的,应加注名称。公路、街道宜按 其铺面材料分别以砼、沥、砾、石、砖、碴、土等注记于图中路面上。城市道路为立体交叉或高架道 路时,应测绘桥位、匝道与绿地等;桥墩或立柱应根据用图需求表示。路堤、路堑应按实地宽度绘出 边界,并应在其坡顶、坡脚适当测注高程。道路通过居民地应按真实位置绘出且不宜中断;高速公路、 铁路、轨道交通应绘出两侧围建的栅栏、墙和出入口,并应注明名称;市区街道应将车行道、过街天 乔、过街地道的出入口、分隔带、环岛、街心花园、人行道与绿化带等绘出。 3跨河或谷地等的桥梁,应测定桥头、桥身和桥墩位置,并应注明建筑结构;码头应测定轮廓线 并应注明其名称,无专有名称时,应注记“码头”:码头上的建筑应测定并以相应符号表示,

    6.2.6管线要素的测绘

    1永久性的电力线、电信线均应准确表示,电杆、铁塔位置应测定。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架上时, 可仅表示主要的。各种线路应做到线类分明,走向连贯。 2架空的、地面上的、有管堤的管道均应测定,并应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注记传输物质的名称 当架空管道直线部分的支架密集时,

    1应止确反映境界的类别、等级、位置以及与其他要素的关系。 2县级和县级以上境界应根据勘界协议、有关文件准确绘出,界桩、界标应精确表示几何位置 乡、镇和乡级以上国营农、林、牧场以及自然保护区界线可按需要测绘。 3两级以上境界重合时,应以较高一级境界符号表示。

    6.2.8地貌要素的测绘

    1应止确表示地貌的形态、类别和分布特征。 2自然形态的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城市建筑区和不便于绘等高线的地方,可不绘等高线。 3各种土质应按图式规定的相应符号表示,大面积沙地应采用等高线加注记表示。 4图上高程注记点应分布均勾,地貌变化较大的丘陵地、山地与高山地应适当加密:

    6.2.9植被与土质要素的测绘

    应正确反映植被的类别特征和范围分布。 6.2.10各种名称、说明注记和数字注记应准确注出;图上所有居民地、道路(包括市镇的街、巷)、 山岭、沟谷、河流等自然地理名称,以及主要单位等名称,均应进行调查核实,有法定名称的应以法 定名称为准,并应正确注记

    林业标准6.3.1定线测量和拨地测量宜采用解析法作业。

    6.3.1定线测量和拨地测量宜采用解析法作业

    6.3定线测量和拨地测量

    1测定的中线点、轴线点 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 或1:2000比例尺地形图上

    6.3.3拨地测量计算

    1采用解析实钉法时,应根据拨地条件中用地桩点与相关地物、用地桩点间的关系,测设各用地 桩点,然后测量部分用地桩点坐标,作为条件坐标的起算数据或校核坐标; 2采用解析拨钉法时,应根据拨地条件测量条件点坐标并计算各用地桩点的坐标,然后测设各用 地桩点并校核;拨地测量成果应展绘到地形图上; 3采用解析实钉法时,定桩的顺序应从要求较严或精度较高的边开始;用地桩点不能实钉时,可 在用地边线上钉指示桩; 4测设的用地桩点应进行坐标校核,具备条件时应进行图形校核。校核限差应符合表6.3.3的规 定;拨地边长小于30m时,拨条件角检查点位不应大于10mm;对于实测边长与条件边长较差,边长 小于50m的应在土20mm之内:三点验直的偏差,可按表6.3.3检测角与条件角较差的限差执行。

    6.3.4定线测量计算

    1计算现状道路平均中线时,所测各中线条件点距现状道路平均中线距离的代数和的平均值应在 ±50mm之内。 2应依据定线条件要求,计算规划道路中线起点、终点、折点及与各相关规划路交点坐标或立交 红线点坐标。当折点设曲线时,应计算曲线元素,曲线元素应包括转折角、曲线半径、切线长、曲线 长、外距和圆心坐标。 3定线测量成果应展绘到地形图上 电线电缆标准,当与定线条件相差较大时,应分析原因并与定线条件拟定人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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