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综合测绘技术标准(2020年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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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测绘”工作,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竣
工联测联核标准体系,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60号)的要求,甘肃
省自然资源厅在广泛调查研究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阶段住建、消防、人防等部门所需
测绘内容清单和技术要求,参照试点省份的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控制测量;5.建筑
面积计算规则;6.房产测量;7.规划测量;8.绿地测量;9.消防测量;10.人防测
量;11.地下管线测量;12.建设用地复核测量及不动产测量;13.成果数据要求。
本标准由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住房与建设厅、甘肃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武警甘肃总队根据各自管理职责,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
或建议,请反馈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zrzytch@163.com),以便今后修订时进一
步完善。5.1.1 建筑面积以建筑占有的空间为基础进行计算。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应分 别计算。 5.1.2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套内阳台、特殊层高除外)且具备下列情形之 的建筑空间按全面积计算: a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空间; b有盖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 C有盖不封闭但以柱围合的,或柱、墙结合围合的; d有盖不封闭无柱但对外散开面的累计边长占其周长在1/2以下的。 B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1/2面积计算: a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有盖不封闭无柱且对外散开面的累计边长占其 周长在1/2及以上的; b,有盖单排柱或独立柱的: C住宅套内未封闭的阳台; d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建筑空间。 C住宅、办公和商业等建筑中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廊、大厅,均按 照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无特殊功能需求的超高建筑空间按占用空间加倍计算建筑 面积; D无顶盖的建筑空间,装饰性的建筑构件、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 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5.1.3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区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地坪以下的计入地 下建筑面积; B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面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50m以上的(包括局 部位置与地面一层通高的部位,但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保护墙和出入口有顶 盖的坡道),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C特殊地形建筑空间,符合下列规定的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a单独设置的建筑且地面以上外墙长度达到其外墙周长1/2以上的建筑空间 b地面以上为连续临街界面,且用于商业经营功能的相对独立的建筑空间; C与地下室相连,但使用功能相对独立的空间,地面以上外墙达到该空间外 墙周长1/2以上的
5.2.1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采光井等空间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
A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和保护墙)水 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B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有顶盖的坡道,不论顶盖是否高于室外地坪 1.50m以上石油标准,均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地下面积; C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不包括采光井)、楼梯间和电梯间 等,位于地面建筑内部或附着于建筑外墙的,顶板面标高低于室外地坪1.50m及以
下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50m以上的,计入其所通过 的地上各层的面积。独立地面建筑之外、有围护结构和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 1.50m以上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高于1.50m 及以下的计入地下室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 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D有顶盖的地下室采光井应按一层计入地下室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 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5.2.3特殊层高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住宅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至4.20m坡屋页至结构净高4.10m以下的,按 其一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4.20m及以上至6.40m(坡屋顶至结构净 高6.30m)以下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结构层高在6.40m及以上至 3.60m(住宅坡屋顶至结构净高8.50m)以下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依 此类推每增加2.20m加计1倍建筑面积。跃层(复)式住宅及低层住宅等的通高客 厅、起居厅,按上述结构层高规定计算面积。 B办公建筑的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至4.80m(坡屋顶至结构净高4.70m) 以下的,按其一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4.80m及以上至7.00m以下的,
5.2.4架空层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
A住宅、体育、文化、教育和医疗建筑的底层作公共开放空间的架空层,以 及用地与市政道路等开放空间无分隔的公建底层架空层,其净高3.00m及以上、以 承重结构落地、视线通透和无特定使用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空 间使用,其有效架空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达到200m或占所在建筑主体结构水平面 积的1/3及以上的,不计建筑面积。架空层内有围护结构的电梯间、楼梯间、门厅 并道及以栏杆和矮墙等分隔的出入口通道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 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结构层高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B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架空层,应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 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部面积,结构层高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C坡地建筑的吊脚架空层,设计利用部分按其围护结构或柱的外围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结构层高2.20m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 阳台密的
A住宅套内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 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B住宅非套内阳台或非住宅设置的类似阳台的建筑空间,按其围护结构或围 护设施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且对外散开面有柱围 合或无柱散开面累计边长占其周长1/2以下的,计全面积;对外散开面无柱且累计 边长占其周长1/2及以上的,或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C飘窗窗台下有楼板延伸的,或窗台板底与室内楼板面的净高差在0.40m以 下的,或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或飘窗进深在0.70m及以上的,均按其围护 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全面积。 D飘窗窗台下无楼板延伸的,且窗台板底与室内楼板面净高差在0.40m以上 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和飘窗进深在0.70m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当套内建筑 面积(不含阳台、飘窗70.00m以下的住宅套型,不计面积的飘窗累计水平投影面 积大于3.00m的,或70.00m及以上的住宅套型,不计面积的飘窗累计水平投影面 积大于5.00m的,超过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E不封闭阳台的顶盖(包括上方的飘窗、设备平台、花池和屋檐等)与其围 护设施上下不一致的,按其重叠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F当顶盖或围护设施进深小于等于0.60m的不封闭阳台,不计算面积。当套 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飘窗)70.00m以下的住宅套型,不计面积的阳台累计水 平投影面积大于3.00m的,或70.00m及以上的住宅套型,不计面积的阳台累计水 平投影面积大于5.00m的,超过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G上有阳台的底层平台,具有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按阳台计算面积;与 室内相通无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按雨蓬计算面积;无围护设施而有柱的,按 门廊计算面积;两侧有围护结构而无围护设施的,按门斗计算面积。 H阳台内的外墙装饰面计入阳台面积。 I按1/2计算后的单套住宅阳台及飘窗总面积占该套住宅套内建筑面积(不 含阳台、飘窗)比值超过7%的,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算。 5.2.6花池、设备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筑物外墙或阳台外有顶盖的花池,其底板板面与室内地面结构板板面或 阳台底板板面高差在0.60m及以上的,花池不计算面积。否则,应按其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B住宅建筑中与室内相通的有顶盖的设备平台,纳入阳台面积计算。 C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70.00m以下的住宅套型,其与室内不相通的 有顶盖的室外设备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3.00m的,或70.00m及以上的住 宅套型,其与室内不相通的有顶盖的室外设备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5.00m 的,超过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D公共建筑中与室内不相通的有顶盖的室外设备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与室内相通的有顶盖的设备平台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5.2.7走廊、檐廊、连廊、挑廊和架空通廊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两侧均封闭的走廊、檐廊、连廊、挑廊和架空通廊,不论其两端是否封闭 均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B与房屋相连的有上盖和柱的走廊、连廊和挑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C有顶盖无柱、不封闭的走廊、连廊、挑廊和架空通廊,按其围护设施水平 投影面积的1/2计算。 D宽度在0.90m以上有上盖无柱的不封闭檐廊,有围护设施的按其围护设施 (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的,视为有围护设施)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无围护设施的,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E不封闭的走廊、连廊、挑廊和架空通廊,当顶盖不能完全覆盖围护设施时 顶盖宽度大于0.60m的,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散开面有柱的计全面积,敲 开面无柱的应计算1/2面积。 5.2.8门斗、门廊和雨篷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门斗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高度2.20m及以上的应 计全部面积;结构高度不足2.20m的应计算1/2面积。 B建筑物出入口的两侧有程或墙体凸出外墙而形成的有顶盖、不封闭的类似 门斗的空间,其进深大于0.60m的,按门斗计算面积。 C有柱的门廊、雨篷,按其柱的外围与房屋外墙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
5.2.8门斗、门廊和雨篷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门斗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高度2.20m及以上的应 计全部面积;结构高度不足2.20m的应计算1/2面积。 B建筑物出入口的两侧有柱或墙体凸出外墙而形成的有顶盖、不封闭的类似 门斗的空间,其进深大于0.60m的,按门斗计算面积。 C有柱的门廊、雨篷,按其柱的外围与房屋外墙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 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部面积;高度不足2.20m的应计算1/2面积。 D独立柱的门廊、雨蓬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E无柱雨篷宽度(雨蓬外缘至外墙结构外缘的最大水平距离)大于2.10m的 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5.2.9 A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和看台等,有柱的按其 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度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部面积;高度不足2.20m 的应计算1/2面积。 按甘顶羊水平投影面和的1/2计管面和
A位于建筑内部,或位于建筑外部但与建筑物内部相通且立面设有围护结构 的楼梯,视为室内楼梯。室内楼梯按其在各楼层的水平投影计算面积。结构高度 2.20m及以上的计全部面积;结构高度不足2.20m的应计算1/2面积。同一楼层内楼 梯板投影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计算,只计一次投影面积。 B建筑物的室内楼(电)梯,无论其是否与楼层相通,均按自然层计算面积 C复式建筑的室内楼梯、跃层建筑的室内楼梯,均按自然层计算面积;错层 建筑的室内楼梯,选上一层的自然层计算面积。 D与建筑物不相连或仅在局部楼层与建筑物通过架空通廊相连的独立楼(电 梯,应按其设有出入口的楼层计算自然层并相应计算面积。 E室内楼梯梯段间的中空部位、旋转楼梯内的中空部位,其宽度大于0.60m 的,除底层外,其余各层不计面积;室外楼梯内的中空部位,其宽度大于0.60m, 各层均不计面积。 F室内楼梯的休息平台,挑出建筑外墙以外,有顶盖不封闭的,按本标准 5.2.5条B款计算面积。 G室外楼梯的起点(地面)至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度内应含有一个 楼层,且其下方应形成建筑空间,否则应视为室外台阶。室外楼梯并入所依附建 筑的自然层,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H无顶盖的室外楼梯、室外台阶不计面积,但若其下方的空间设计利用的, 应按坡屋顶计算面积。 I室外台阶的上部设有顶盖的,应按雨篷计算面积。 J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楼梯最上层无顶盖 的,最上层楼梯不计面积,但可视为下一层楼梯的顶盖。 K不封闭的楼(电)梯前室,按本标准5.2.5条B款计算建筑面积;利用走廊 设置(与走廊无分隔)的楼(电)梯前室,按走廊计算面积。 5.2.11幕墙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装饰性幕 墙不计建筑面积。 B同一楼层的一面外墙,部分设有主墙,部分为幕墙时,应分别按主墙外围 及幕墙外围确定面积计算边界。 C作为围护结构的幕墙与结构板间的空隙大于0.60m的,空隙部位不计算建 筑面积。 5.2.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 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
A屋页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设备用房等,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 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部面积。 B屋顶水箱与屋面之间的隔层,设计利用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 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不计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
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C屋顶电梯机房下方设有缓冲层时,设计利用有围护结构的,应与电梯井道 一并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1.20m以下的不计面积,结构 层高在1.20m至2.20m的计算1/2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5.2.14围护结构倾斜的空间、变形缝和封闭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 定: A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B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C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结构层高不足2.20m的应计算1/2面积。 5.2.15不计算建筑面积的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建筑用作社会公共通 道的檐廊、走廊、架空连廊等,以及穿过建筑物用作绿化、交通的通道。 B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C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和屋顶装饰性结构构件,以及独立的景观小品。 D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E外墙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保温层、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 面层和装饰性幕墙,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 F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和钢筋砼悬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楼梯。 G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以及既有建筑增设的观光电梯。 H独立的烟窗、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油(水)池、仓、 栈桥和防爆波电缆井等构筑物。 I地铁、地下快速路等公共设施出地面的排气通道(井、口部)。地下室出 地面独立于建筑之外或突出屋面独立设置的且结构高度在1.20m以内的通风井、排 气井等。 J屋顶上的水箱或储水池。 K活动房屋、临时房屋。利用市政道路的引桥、高架桥和高架路的桥(路) 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L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的变形缝,凸出建筑物外墙的装饰性封闭空间 以及在建筑屋面结构板上直接起坡、无通风采光窗和最大结构净高在2.10m以内的 无使用功能的闷顶。 M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及其通道作为消防疏散的公共空间
6.1一般规定(以设计图纸为准)
6.1.1房产测量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6.1.1 房产测量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复印件(检验原件); 实地测绘人防红线图复印件(检验原件); C 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平、立和剖)原件、CAD电子文件;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检验原件)(已预售的项目须提供); 商品房预测绘成果(已预售的项目须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检验原件); G 房屋设计说明; H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经物业管理部核定的小区(或楼幢)物业管理用房备案登记表(复印 件); 民政部门地名办(或社区)出具的建设项目地址证明。 6.1.2 房产测量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A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房产调查; C 房产要素测量; D 房产图绘制; 房产面积测算; F 变更测量;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6.1.3 房产分户图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户图的方位应使房屋的主要边线与轮廓线平行,按房屋的朝向横放或竖
B实地测绘人防红线图复印件(检验原件); C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平、立和剖)原件、CAD电子文件; D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检验原件)(已预售的项目须提供); E商品房预测绘成果(已预售的项目须提供); F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检验原件); G 房屋设计说明; H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经物业管理部门核定的小区(或楼幢)物业管理用房备案登记表(复印 件); G 民政部门地名办(或社区)出具的建设项目地址证明。 6.1.2 房产测量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B 房产调查; 房产要素测量; D 房产图绘制; E 房产面积测算: F变更测量: G 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 6.1.3房产分户图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分户图的方位应使房屋的主要边线与轮廓线平行,按房屋的朝向横放或竖 放,分户图的方向应尽可能与分幅地籍图一致,如果不一致,需在适当位置加绘 指北方向: B房产分户图的幅面可选用787mm×1092mm的1/32或1/16等尺寸; C以地籍图、宗地图(分宗房产图)等为基础编绘房产分户图。可根据房屋 的大小设计分户图的比例尺,比例尺分母以整百数为宜。房产分户图的比例尺 般为1:200,当房屋图形过大或过小时,比例尺可适当放大或缩小。 6.1.4房产分户图的内容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A房屋轮廓线、房屋边长、分户专有房屋权属界线、四面墙体的归属、比例 尺和指北针等; B座落、宗地代码、户号、幢号、结构、所在层次、总层数、专有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标注在房产分户图框内; C楼梯、走道等共有部位,需在范围内加简注名称及用途; D墙体归属与周邻关系的表述房屋权界线,包括墙体、归属的表示按GB/ T17986.2执行; E房屋不动产单元号,编制应符合不动产部门的编制规定;无不动产单元号 时编制房屋地号,编制规则应符合当地房屋地号编制规定。 6.1.5房产测量时,必须对房屋的标准层、架空层、结构转换层、夹层(插 层)、地下层和半地下层等进行层高测量。对层高有疑问的其他建筑空间,应进 行层高测量,并作相应记录。
放,分户图的方向应尽可能与分幅地籍图一致,如果不一致,需在适当位置加绘 指北方向; B房产分户图的幅面可选用787mm×1092mm的1/32或1/16等尺寸; C以地籍图、宗地图(分宗房产图)等为基础编绘房产分户图。可根据房屋 的大小设计分户图的比例尺,比例尺分母以整百数为宜。房产分户图的比例尺 般为1:200,当房屋图形过大或过小时,比例尺可适当放大或缩小。 6.1.4房产分户图的内容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A房屋轮廓线、房屋边长、分户专有房屋权属界线、四面墙体的归属、比例 尺和指北针等; B座落、宗地代码、户号、幢号、结构、所在层次、总层数、专有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标注在房产分户图框内; C楼梯、走道等共有部位,需在范围内加简注名称及用途; D墙体归属与周邻关系的表述房屋权界线,包括墙体、归属的表示按GB T17986.2执行; E房屋不动产单元号,编制应符合不动产部门的编制规定;无不动产单元号 时编制房屋地号,编制规则应符合当地房屋地号编制规定。 6.1.5房产测量时,必须对房屋的标准层、架空层、结构转换层、夹层(插 )、地下层和半地下层等进行层高测量。对层高有疑问的其他建筑空间,应进 行层高测量,并作相应记录。
6.1.6任何边长都应独立量测两次,较差在5mm以内时取中数作为最后量测结果 边长测量最终取位至0.01m。 6.1.7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共有建筑面积计算时应以m为单位 计算过程的面积取位至0.0001m,最终面积取位至0.01m,共有面积分摊系数取 位至0.000001。 6.1.8房屋测量完成后应建立实测房屋楼盘表。实测楼盘表以幢为单位,应满 足下列要求: A包含楼盘表附表(附录B)及楼盘表附图(房产幢总图、房产分层分户图 和房产分户图); B需反映房屋的基础信息:房屋座落、房屋地号、不动产单元号、地上总层 次、地下总层次、建成年份、建筑结构、房屋性质、套内面积、分摊面积、建筑 面积和规划用途; C已预售的房屋,需提供与预售楼盘表的对照表; D房屋实际建造与已预售房屋套内面积(专有面积)范围、性质和用途发生 改变的情况说明; E已预售的房屋共用面积增加、减少,或分摊对象、方式等因规划设计变更 造成房屋共用面积变化的情况说明。
6.2房屋及附属设施测量
6.2.1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测量前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图或峻工图绘制房产测量 草图。当无法获得时,应在现场绘制草图并满足下列要求: A在保证图面清晰、布局合理的基础上,草图的规格宜采用标准纸张大小 A4、A3幅面,同一项目宜采用统一规格的面积测算草图: B草图应以幢为基本单位进行分户绘制; C 房屋数据实地采集前草图的绘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应分层绘制房屋及附属部位外轮廓线、基本单元边线和共有部位界线; 夹层、架空层、设备层、结构转换层和避难层等应单独绘制并注明所在 部位; C 应依据相关资料注记共有部位的名称; 应绘制房屋的平台、斜坡屋顶下方不计入建筑面积部位的图形; 应标注设计边长、墙体厚度。 D 草图的现场注记应满足下列要求: 外业数据采集的草图记录必须在实地完成; 草图上的数据只可划改,不可涂改; 实测数据应标注在草图的相应位置,当无法标注时,应引至空白处标注 清楚; d 草图上汉字的字头一律向北(上)注记,数字字头应向北(上)、向西 (左)注记。沿墙体所测得的边长数据应当紧靠草图上相应的墙体处平行于墙体记 录; e应注记房屋座落、街巷名称、邻户门牌、指北方向、幢号、单元号、房 间号、层数、所在层次和标注实际开门位置等; f 应注记现场测量的边长数据、墙厚数据及层(净)高数据; g 应在草图上标注阳台、飘窗的窗台状况和平台的位置及其它特殊部位说明 h 应注记测量员、记录员、检查员、仪器编号和测量日期; 1 当草图所示与房屋现实状况不一致时,宜另绘草图,也可直接在草图上修
改,同时应标注被改动部位:
j分割测绘或变更测绘时,草图应注记墙体归属情况。 6.2.2房屋数据采集应逐幢测绘,不同建筑结构、不同层数的房屋应分别测量 独立成幢房屋,以房屋四面墙体外侧为界测量;毗连房屋四面墙体,在房屋所有 人指界下,区分自有、共有或借墙,以墙体所有权范围为界测量实地采集,并符 合下列规定: A采集内容应包括:房屋的边长、墙体厚度和特征点位置,房角点、界址点 坐标等和其他需表述的地形要素; B形状规则房屋的应采集总长及分段长度并校核; C实测房屋有不规则形状或直接测量有困难时,可实测房屋几何要素,按几 何公式计算面积或采用实测房屋特征点坐标,按坐标点计算面积。实测坐标点的 误差应满足3.2.4中精度要求。 D实测边长最后量测结果与设计值差值符合3.2.5精度规定时,可采用原设 计边长,否则应采用实测边长。 6.2.3层高测量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A同一楼层分为多个不同层高的建筑空间时,必须分别对各区间进行测量与 记录,并在备注栏记录说明; B实测层高平均值与设计值差值符合本标准3.2.4条精度要求时,可按设计 层高为准;无法获取设计层高的,按层内不同位置实测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层高; C底层或地下室层高数据,应按实测净高数据加结构顶板厚度作为该层的层 高值。 6.2.4斜坡屋顶及倾斜房屋边长的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一间(单元)房屋的屋顶为斜坡屋顶或房屋的墙体为内倾斜时,应分别 则量结构净高在2.10m以上和以下两部分的边长数据并附略图说明; B当房屋的墙体为向外倾斜时,边长尺寸应量至倾斜位置的底部。 6.2.5阳台、平台、廊和窗的数据采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A阳台需采集的数据包括:阳台顶板水平投影尺寸; B柱廊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测量;若柱子突出围护结构外侧的,测量至围护 结构外侧; C飘窗需要量取窗外侧与主体墙体的位置数据,量取窗台与楼(地)面之间 的位置数据,窗底板到顶板之间的垂直距离。 6.2.6房屋墙体数据的采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A采集房屋内的边长与墙体厚度数据时,应在未进行装饰贴面处理的部位量 取; B采集房屋外的边长与墙体厚度数据时,除记录包含外墙装饰贴面厚度的总 长外,还应现场记录装饰贴面厚度。装饰贴面厚度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尽可能实 测; C同一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应分段测量墙体厚度; D对地下空间(含地下室)进行边长测量时,可实测室内边长和外墙厚度: 当外墙厚度无法实测时,可采用建筑施工图数据。 6.2.7车位(地下车位)、商业摊位等特殊房屋的数据采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A车位(地下车位)、商业摊位的界线确定应经规划、消防审核通过。界线 宜由界址点或线界组成; B以界址点或线界连线作为界线的车位、商业摊位,建筑面积应量取相邻界 址点或线界各自的相对位置数据:
6.2.3层高测量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A采集房屋内的边长与墙体厚度数据时,应在未进行装饰贴面处理的部位量 取; B采集房屋外的边长与墙体厚度数据时,除记录包含外墙装饰贴面厚度的总 长外,还应现场记录装饰贴面厚度。装饰贴面厚度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尽可能实 测; C同一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应分段测量墙体厚度; D对地下空间(含地下室)进行边长测量时,可实测室内边长和外墙厚度; 当外墙厚度无法实测时,可采用建筑施工图数据。 6.2.7车位(地下车位)、商业摊位等特殊房屋的数据采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A车位(地下车位)、商业摊位的界线确定应经规划、消防审核通过。界线 宜由界址点或线界组成; B以界址点或线界连线作为界线的车位、商业摊位,建筑面积应量取相邻界 址点或线界各自的相对位置数据;
6.2.8房屋信息数据采集应按下列规定
6.2.8 A房屋信息数据采集时应确认的内容包括:建筑物名称、房屋座落、房屋幢 号、户(室)号、房屋产别、建筑结构、房屋用途、房屋建成年份和房屋层数等 B建筑物名称、房屋座落和房屋幢号应根据有关部门批复(证明)进行采集 C房屋产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GB/T17986.1附录A中的表A4采集; D房屋结构应根据经审核的建筑施工图相关内容进行采集,或参考现行国家 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附录A表A5采集; E房屋用途应根据规划部门批复的规划内容进行采集; F房屋建成年份应按房屋实际竣工年份采集。拆除翻建的房屋,按翻建峻工 年份采集: G房屋的总层数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并参照规划许可证实地进行采集
6.3.1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和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共有 建筑面积确认满足下列要求: A应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约定或规定的计容积 率、不计容积率、核增等建筑面积分项功能指标,补充确定相关的核增、应分摊 和不应分摊建筑空间内容与范围; B由设计单位出具房屋共有部位的性质、功能、用途等相应情况的说明书, 没计单位对提供的说明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房产测绘人员依据共有部位设计说 明书在建筑施工图上划分共有部位的使用功能和范围,经现场勘测后,对各类共 有建筑面积进行分类汇总。 C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以幢为单位进行,幢划分满足下列要求: a连体楼是指多幢楼房通过架空通廊、地面廊等房屋附属结构相连的建筑群 b群楼式建筑是指同期规划、同期建设、且裙房和塔楼共用部位、建筑功能 互相穿插,无法分割的建筑; C连体楼按多幢认定,群楼式建筑按一幢认定。多个群楼式建筑间以不可利 用的伸缩缝分隔的,以伸缩缝为界分幢认定。 6.3.2幢内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满足下列要求: A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应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B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应按共同占有共同使用的原则,按相关房屋的 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6.3.3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
注:K一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
6.3.4以幢为基本单元的房屋无需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以层、套和间 为基本单元的房屋应按6.3.1条规定分摊计算。基本单元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房屋基本单元是指由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团合形成的、可以独立 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B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 层和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 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 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C非住宅以房屋的幢、层、套和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6.3.5为单一基本单元服务的专用楼梯、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门厅等均计 入套内建筑面积
为基本单元的房屋应按6.3.1条规定分摊计算。基本单元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房屋基本单元是指由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可以独立 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B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 层和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 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 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C非住宅以房屋的幢、层、套和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 6.3.5为单一基本单元服务的专用楼梯、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门厅等均计 入套内建筑面积。 6.3.6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 贮藏室和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通风道和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D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6.3.7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 所占的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A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 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B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C套内结构柱,包括突出墙面的壁内嵌柱和壁外立柱,均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D房屋套内与电梯井分隔部位设有隔音墙(材料)的,分隔墙体与隔音墙 (材料)整体厚度的1/2计入房屋套内面积; E房屋套内与电梯井分隔部位设有隔声空腔的,隔声空腔与套内相邻墙体的 1/2计入房屋套内面积。 6.3.8套内阳台、飘窗等房屋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计算按执行本标准5.2.5条规 定执行。
6.3.6房屋的套内使用
A幢共有建筑面积: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B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专为两个以上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C 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层间共有建筑面积:专为两个以上层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E层共有建筑面积:各层中专为本层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F局部共有建筑面积:专为两个以上房屋基本单元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
6.3.11共有建筑面积包含下列内容
6.3.12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优先级别应按服务范围由大到小、由整体
6.4.1房产测量结束后须归档提交房产测量成果报告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封面(按附录A中图A.0.1样式绘制); B目录: C测绘报告文字说明(包括委托方提交的建设资料、执行的技术标准及测绘 依据、测绘结果等); D房屋建筑面积分户计算明晰表(房屋层数、户室号、套内面积、分摊面积 用图、规划用途等); E房屋面积分摊计算表; F房屋面积测绘质检报告; G房屋面积测绘实地调查表。
7.1.1工程建设项目峻工规划测量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A 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附件; B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C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D 建筑施工竣工图等相关资料; E文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档案平、立和部面及批后修改联系单与附图; F 规划竣工测量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7.1.2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测量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建设用地红线外一定范围内(具体可根据当地总图设计所需的地形范围) 的地形地物(若遇道路应测完整); B与竣工建筑物有规划要求的周边建(构)筑物。 7.1.3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测量内容应包括: 平面位置(细部点坐标); B高度及层高; C 建筑基底面积与建筑物面积; 竣工地形图; E 车位测量与统计; F实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编制; G立 竣工规划总平面图绘制; H竣工规划比对; I在机场飞行程序保护区范围内建(构)筑物最高点的高程、建(构)筑物 最高点高度; J建设用地红线测量、建筑间距、建筑退用地红线距离、围墙、门卫室退用 地红线距离; K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内容。 7.1.4装修部分不纳入竣工规划测量范围。
7.2平面位置(细部点坐标)测量
7.2.1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测量应测量其地上与地下外轮廓主要细部点坐标 及有关元素。细部点的选取,应根据建筑类别及规划要求确定, 7.2.2建筑细部点坐标测量的位置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A矩形建筑墙角点;
及有关元素。细部点的选取,应根据建筑类别及规划要求确定, 7.2.2建筑细部点坐标测量的位置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A矩形建筑墙角点; B 圆形建筑圆心或求算点; C 其它形状建筑墙角或其它特征点。 7.2.3 细部点坐标宜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施测。 7.2.4 细部点测量相对上级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为土50mm。 7.2.5 细部点坐标的检核,可采用极坐标法、实地量距法。 7.2.6 细部点的综合信息,宜在点或地物的属性中进行表述。当不采用属性表 述时,应对细部点进行分类编号,并编制细部点成果表。当细部点图面分布密度 不大时,可直接将细部点坐标注记于图上;当细部点密度过大时,可将主要特征
微你记门 7.2.7 细部点坐标测量完成后,应编制建筑物平面位置关系图,并满足下列要 求: A 应绘制用地红线及规划四线; B参照地形图的绘制方法绘制建筑物外轮廓线,并标注建筑物的名称或幢号 层数、建筑结构、室内地坪标高和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 C应标注建筑物与有规划要求建(构)筑物、用地红线和规划四线的间距: D间距应实测反算或实量,为垂直距离时,应标注垂足符号; 已 应标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设计坐标点的坐标;
7.3 高度及层高测量
7.3.1建筑物高度及层高测量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主出入口及单元入口处的 室外地坪、室内各层地坪(含土0.000)、屋顶女儿墙顶、屋面上围护栏杆顶、屋 顶构件、屋面上的楼梯间机房间屋顶女儿墙顶、坡屋顶的檐口与屋脊和建筑物最 高点的高程。 7.3.2建筑物层高应按建筑物上下两层楼面面层或地面面层的垂直距离计算 屋顶层层高应按楼面与屋面结构面的垂直距离计算。
7.3.3建筑层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A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自然层数,按室内地坪 土0.000以上计算,所在层次自下而上用自然数表示;地坪土0.000以下为地下层 数,自上而下用负整数表示;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1.50m以上的地 下或半地下室,该房屋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自然层数与地下层 数之和。一层为车棚或者车库的以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图纸标注为准。 B旋转上升式的楼房,按地坪土0.000以上计算,以其旋转一周且层高2.20m 及以上的水平投影为自然层,所在层次按对应的自然层次编号。 C错层房屋的层数按自然层来划分。所在层次按对应的自然层次编号。 D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0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以 及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0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和开空间等不计 层数。 E夹层、插层、阁楼和装饰性塔楼等,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和 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F斜面结构屋的坡形屋净高2.10m及以上的部分占整个顶层中层面建筑面积 的2/3以上时,该层计入房屋自然层数。 G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建在自然层(标准层)之间或自然层内,且可利用空 间的垂直高度在2.20m以上的设备层、转换层等计入房屋自然层数。 7.3.4高度测量及层高测量施测位置应参考峻工、立面图或各层平面图确定 7.3.5建筑物底层室内、外地坪的标高宜采用几何水准测量,其余各层地坪可 用手持测距仪、钢尺实量等方法施测。各屋脊、檐口和女儿墙高度可采用光电测 距三角高程、钢尺或手持测距仪实量等方法施测,两次测量值的较差不得大于 0.05m,取平均值作为最终值。 7.3.6对技术层、土0.000层或住宅层以下各层,且层高在2.20米左右(2.00米 至2.40米)的,应加测净高检核;单独的地下车库宜同时测量室内地坪及净高。 司一楼层分为多个不同层高的建筑空间时,须分别对各区间测量层高。 7.3.7建筑物的高度及层高测量结束后应编制高度测量略图和层高测量略图, 并符合下列规定:
A高度测量略图和层高测量略图需加注以土0.000标高为起点的比高值,与 建筑设计图纸对应; B高度测量略图应结合北立面、东立面等影响日照的竣工立面图绘制。一个 立面不能表示清楚时,应加绘其它立面图; C略图中应标注比高和高程数据。比高位置参照竣工立面图,土0.000位置 需绘出,并标注高程。土0.000位置以下的加“一”标注; D层高测量略图应结合工剖面图绘制,一个剖面不能表示清楚时,应加绘 其它剖面图,并注明部面编号。层高略图中土0.000位置应标注绝对高程值
7.4建筑基底面积与建筑物面积测量(如有特殊要求,以设计图纸
7.4.1建筑基底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7.4.1建筑基底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A建筑物高度(从室外地坪起算)在1.50m及以上的,应计算基底面积。基 底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勒脚的应按其室外地面 0.90m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B建筑物底层有柱走廊、门廊和门斗应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 投影面积计算。 C建筑物局部悬挑部分,其结构板底(或梁底)至室外地面的净高在3.00r 及以下的,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D建筑底层阳台按其围护设施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物有柱或突出外墙的 墙体落地的阳台、设备平台、飘窗,应按其柱或墙体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 积计算。 E建筑物挑廊或挑檐的底层,不封闭、有围护设施或两端有墙体落地的,应 按其围护设施或墙体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F至室外地坪净高在3.00m及以下的无柱雨篷宽度(雨蓬外缘至外墙结构列 缘的最大水平距离)2.10m及以上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G多排柱的棚结构建筑、底层架空的建筑,应按其柱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单排柱、独立柱的棚结构建筑,应按其顶盖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 H建筑物外墙外倾的,应按其至室外地坪的净高3.00m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 积计算;建筑物外墙内倾的,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I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骑楼,应按其柱的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 设用地范围内的过街楼、架空连廊和人行天桥,净高在4.50m及以下的应按其围 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J建筑物室外楼梯,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高于室外地坪 1.50m以上的且其下方有设计利用的建筑空间的室外台阶,应按其计算建筑面积部 分的水平投影纳入基底面积。 K建筑物的外墙向内凹进,且至室外地坪净高在4.50m内有顶盖的,按凹进 部位与顶盖的重叠部分水平投影计算基底面积。 L与房屋室内相通的伸缩缝计入基底面积。 M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及出入口(楼梯间、汽车坡道和自行 车坡道),其顶盖高于室外地坪1.50m以上的,应计算基底面积。 N坡地建筑物设有一层或多层吊脚层的,应按其接触地面各层的勒脚以上列 围水平投影面积的并集计算。 0下列建筑不计算基底面积:
a高度在1.50m及以下的建筑物,以及建筑的附属构件、外墙附着物; b建筑物的内天井,建筑物底层附属围墙,无顶盖的构架; C 建设用地内净高在4.50m以上的过街楼、架空连廊和人行天桥; d市政道路内的骑楼、跨越市政道路的过街楼、架空连廊; e集中绿地内的小品、雕塑和假山等; f建筑物外墙外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保温层、墙面抹灰、装饰面、 镶贴块料面层等; g独立的烟、烟道、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等构筑物 h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和钢筋砼悬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楼梯。 7.4.2建筑物面积测算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有关内容进行 分类测算。测算的面积为各幢建筑基底面积、不同功能区面积、各幢建筑总面积 不同功能区总面积、总建筑面积和总基底面积。 7.4.3建筑物面积测量以建筑物各层外轮廓测量为依据,逐层计算。 7.4.4建筑物各层外轮廓测量施测位置需根据建筑基底面积与建筑面积计算规 则及规划要求确定,施测位置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A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位置,包括阳台、挑廊、地 下室和室外楼梯等; B坡屋顶和场馆看台下1.20m、2.10m净高位置; C室内“门厅上空”、“客厅上空”等情况的上空部分轮廓线位置; D走廊、连廊、架空通廊和门斗等围护结构和门廊柱的外轮廓线位置; E露台、飘窗、设备平台和内庭院等的外轮廓线位置; F架空层中非架空部分外轮廓线位置; G独立柱、单排柱的棚、廊和雨棚等的顶盖外轮廓线位置; H不同使用功能区的分隔线位置(可参照竣工图并由设计确认)。 7.4.5 建筑物各层外轮廓测量采用细部点坐标测量结合手持测距仪、钢尺量距 等方法进行,量边读数到0.01m。各层边长须进行配赋,满足总长度等于分段边长 之和或矩形对应边相等等几何条件要求。量边精度应符合表3.2.5的规定,在表 3.2.5房屋边长测量的限差内可取图纸尺寸作为实量尺寸。地下室外墙、屋面结构 面等隐蔽部分可参照图纸尺寸,并在成果中说明。 7.4.6各层外轮廓测量结束后应绘制各层外轮廓测量及面积计算略图。各层外 轮廓测量及面积计算略图的绘制执行下列规定: A按一定比例绘制包括地下室至屋顶层等各层需计算面积部分外轮廓线,并 标注边长和每层的层次; B外轮廓线尺寸应除去外墙面抹灰、镶贴块料和装饰性幕墙等装饰面; C不同使用功能部分的分界线应绘制,并标注使用性质: D坡屋顶和场馆看台下1.20m、2.10m净高位置用虚线绘制,并加注“净高 ≥2.10m”、1.20m≤净高≤2.10m等文字说明; E按一半计算或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标注“阳台”、“客厅上空”、 “露台”和“飘窗”等文字说明; F根据建筑基底面积计算规则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分别计算标注各层不同使 用功能部分的面积及建筑基底面积。 7.4.7面积计算的方法采用坐标解析法,面积测算精度应满足本标准表3.2.8 的规定。
a高度在1.50m及以下的建筑物,以及建筑的附属构件、外墙附着物; b建筑物的内天井,建筑物底层附属围墙,无顶盖的构架; C 建设用地内净高在4.50m以上的过街楼、架空连廊和人行天桥; 市政道路内的骑楼、跨越市政道路的过街楼、架空连廊; e 集中绿地内的小品、雕塑和假山等; f建筑物外墙外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保温层、墙面抹灰、装饰面 镶贴块料面层等; g独立的烟、烟道、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等构筑 h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和钢筋砼悬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楼梯。 7.4.2建筑物面积测算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有关内容进行 分类测算。测算的面积为各幢建筑基底面积、不同功能区面积、各幢建筑总面 不同功能区总面积、总建筑面积和总基底面积。
轮廓测量及面积计算略图的绘制执行下列规定: A按一定比例绘制包括地下室至屋顶层等各层需计算面积部分外轮廓线,并 标注边长和每层的层次: B外轮廓线尺寸应除去外墙面抹灰、镶贴块料和装饰性幕墙等装饰面; C不同使用功能部分的分界线应绘制,并标注使用性质; D坡屋顶和场馆看台下1.20m、2.10m净高位置用虚线绘制,并加注“净高 ≥2.10m”、1.20m≤净高≤2.10m等文字说明; E按一半计算或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标注“阳台”、“客厅上空”、 “露台”和“飘窗”等文字说明; F根据建筑基底面积计算规则与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分别计算标注各层不同便 用功能部分的面积及建筑基底面积。 7.4.7面积计算的方法采用坐标解析法,面积测算精度应满足本标准表3.2.8 的规定。
7.5.1竣工地形图应表示工测量范围内测量控制点、建(构)筑物、道路、 绿地、水系和管线及附属设施等各种地形要素,以及地理名称、注记等,且原则 上不作综合取舍。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 测图技术规程》GB/T14912的规定。竣工地形图的各要素符号应按国家现行国家 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20257.1和当地基础地形图的相关规定执行。 7.5.2峻工地形图测绘方法宜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数字成图法。测绘区域内已有 城市基础地形数据时,可利用全站仪修测成图。 7.5.3建筑物测量以墙基外角为准,以外墙勒脚以上1.0土0.2m处为测点。 7.5.4每幢建筑物应标注一个室内地坪标高,同时标注室内地坪比高数据; 般标注土0.000层(或与土0.000层接近层)的室内地坪标高,若土0.000位置在半 地下室中间则标注住宅层(第一层)的室内地坪标高为宜。 7.5.5竣工地形图图廓按照当地基础地形图规定整饰
7.6.1用竣工地形图的测绘方法实测机动车、非机动车位范围线,在竣工地形 图上绘制出,并标注机动车位。机动车位的大小及布置方式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A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当地的规定确定小 型车标准车位尺寸。 B机动车位的设计可采用平行式、斜列式(30°、45°和60°)和垂直式 三种,或三种方式混合的停车设计方案。车辆采用“倒进顺出”的来布置停车位 C机动车位后端安装单杠挡车器,用以机动车位限位。 7.6.2车位的统计符合下列规定: A地面、地下已画每个车位线的,按每个车位逐个统计; B未画车位线的不计入车位数; C自行车位计算:露天自行车按1.5m计一个车位,室内自行车按1.8m计 个车位,路边自行车按1.2m计一个车位。
7.7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编制
7.7.1 建筑基底面积、建筑物面积、绿地面积和车位等测量完成后,须计算建筑 密度、名 容积率和绿地率等指标,并编制实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 7.7.2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A 建筑密度=总建筑基底面积/用地面积; B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C 绿地率=计绿地面积之和/用地面积。 7.7.3 实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表的编制可参照附录C中表C.0.2绘制
7. 8竣工规划总平面图绘制
7.8. 1 竣工规划总平面图在竣工地形图的基础上绘制。 7.8. 2 竣工规划总平面图的分幅采用任意分幅。 7.8.3 竣工总平面图须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的样式绘制,按规划许可
7.9.1竣工规划比对的内容:建筑角点坐标、建筑四至间距、各层外轮廓、 土0.000标高、屋顶檐口比高、屋脊比高、女儿墙顶比高、屋顶栏杆顶比高、屋顶 构架顶比高、屋顶最高处比高、各层层高、不同功能建筑面积、围墙位置及长度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和总建筑面积等。其中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同 时与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条件比对。 7.9.2竣工规划比对的要求:将上述比对的内容制成表格,将建筑名称或幢号 核对的内容、实测值和规划许可值填入表中,并求出“较差△”值,并将“较差 △”值在测量合理误差之内的属于相符,作一个比对结果意见。 7.9.3竣工规划比对合理误差参考值按以下要求确定: A建筑物:角点坐标、四至间距取本标准3.2.4条一类细部点的最大误差: 100
土0.000标高、屋顶檐口比高、屋脊比高、女儿墙顶比高、屋顶栏杆顶比高、屋顶 构架顶比高、屋顶最高处比高、各层层高、不同功能建筑面积、围墙位置及长度 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和总建筑面积等。其中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同 时与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条件比对。 7.9.2竣工规划比对的要求:将上述比对的内容制成表格,将建筑名称或幢号 核对的内容、实测值和规划许可值填入表中,并求出“较差△”值,并将“较差 △”值在测量合理误差之内的属于相符,作一个比对结果意见。 7.9.3竣工规划比对合理误差参考值按以下要求确定: A建筑物:角点坐标、四至间距取本标准3.2.4条一类细部点的最大误差: 100mm; B地下室:角点坐标、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取本标准3.2.4条二类界址点的最大 误差:150mm; C围墙:角点坐标、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取本标准3.2.4条二类界址点的最大 误差:150mm; D 建筑室内外地坪、土0.000标高取本标准3.2.7条中误差的3倍:90mm; E 建筑高度:平屋面高度50m(含)以内取本标准3.2.7条中误差的2倍即 100mm,平屋面高度50m以上及坡屋面取本标准3.2.7条中误差的3倍即150mm; F 各层层高、各层外轮廓尺寸取本标准3.2.5条二级精度的限差; G建筑面积取本标准3.2.8条二级精度的最大误差。
A建筑物:角点坐标、四至间距取本标准3.2.4条一类细部点的最大误差: 100mm; B地下室:角点坐标、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取本标准3.2.4条二类界址点的最大 误差:150mm; C围墙:角点坐标、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取本标准3.2.4条二类界址点的最大 误差:150mm; 建筑室内外地坪、土0.000标高取本标准3.2.7条中误差的3倍:90mm; 建筑高度:平屋面高度50m(含)以内取本标准3.2.7条中误差的2倍即 100mm,平屋面高度50m以上及坡屋面取本标准3.2.7条中误差的3倍即150mm; F 各层层高、各层外轮廓尺寸取本标准3.2.5条二级精度的限差; G建筑面积取本标准3.2.8条二级精度的最大误差
8.1.1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绿地面积测量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A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正本及附图、附件; B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C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附图、附件: D 绿化竣工图(含苗木明细表); E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8.1.2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绿地面积测量范围:本项目用地红线外一定范围内 (具体可根据当地总图设计所需的地形范围)地物地貌及绿地要素(若遇道路应 测完整)
8.2绿地面积测量(如有特殊要求,以设计图纸为准)
A绿地面积测量表应以单块绿地为单位,分别计算其地面绿化、地下室及半 地下室顶绿化、屋顶绿化、园林铺装(含园路)和景观水体面积。 B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规定: a绿地边界对宅间道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 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b住宅地块中的集中绿地需要满足如下条件:应同时满足每边宽度不小于8m 面积不小于400m和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日 照环境要求。集中绿地内的景观水体、园路和园林铺装可计入绿地面积,但铺装 及水系面积应小于30%。集中绿地内要求设置一定的休憩设施; C住宅地块中人均集中绿地面积=集中绿地面积/(户数X3.2人)(或根据 当地绿化部门的规定执行)。 C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且乔灌木覆盖比例满足 省级相关要求的,按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地面积: a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m以上,且覆土厚度1.5m以上的,按100%计算 绿地面积: b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m以上,且覆土厚度1m以上不足1.5m的,按80 计算绿地面积; c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足1m的,且覆土厚度0.5m以上不足1m的,按 50%计算绿地面积; d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足1m的,且覆土厚度0.5m以下的,不计算绿 地面积。 D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实施屋顶绿化的,屋顶绿化面积可按照 下列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a覆土厚度1.5m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b覆土厚度1.0m以上不足1.5m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c覆土厚度0.5m以上不足1.0m的,按50%计算绿地面积; d覆土厚度0.3m以上不足0.5m的,按30%计算绿地面积;
A绿地竣工地形图图廓按照当地基础地形图规定整饰; B绿地竣工地形图上须绘制用地红线、地下室范围线、集中绿地范围线(住 宅小区项目)、消防登高场地和停车位等;当用地红线进入道路红线时,应同时 标出道路红线; C在绿地峻工地形图上分别用不同颜色标注地面绿化、地下室及半地下室贞 绿化(实测并标注地下室顶板标高、实施绿化后现状标高和平均覆土厚度)、屋 顶绿化(实测并标注屋顶标高、实施绿化后现状标高和平均覆土厚度)、园林铺 装(含园路)和景观水体等;不同颜色标注时需按照本标准8.2.1条中绿地面积计 算的起止界规定。 D反映出该建设项目周边一定范围内(具体可根据当地总图设计所需的地形 范围)现状地物地貌及同步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地。 8.2.4根据本标准82.1条绿地面积计算规则采用坐标解析法计算各块绿化面积
8.2.4根据本标准8.2.1条绿地面积计算规则采用坐标解析法计算各
A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相应的消防总平面和建筑、给排水、暖通和电气等 各专业涉及消防的施工图,消防设计说明书; B总图、建筑、给排水、暖通和电气等各专业涉及消防的竣工图(标明防火 分区的具体轴线); C测量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9.1.2建筑工程竣工消防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A建筑类别; B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C防火、防烟分隔及防爆; D安全疏散、消防电梯; E消防设施; F其它根据规范需要测量的内容
9.2.1建筑类别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A总建筑面积(含地上、地下两部分); B 建筑消防高度; C地下室深度; D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和高度。 9.2.2建筑消防高度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消防高度应为建筑室外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 平均高度; B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消防高度应为建筑 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C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测量后,取 其中最大值: D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 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 防车道时,可分别测量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 建筑的建筑消防高度; E局部突出屋顶的嗪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 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 入建筑消防高度。 F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0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 和散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 高度不大于1.50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消防高度。
9.2.3地下室深度应测量室外地坪至最深
2.3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测量
9.3.1总平面布局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A防火间距; B 消防车道; C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D 消防救援口。 9.3.2 平面布置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控制室的使用面积; B 消防水泵房室内地面与室外出人口地面的高差: C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及安全出口的位置。 9.3.3 防火间距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建筑与相邻建筑、构筑物、堆场、储罐、停车场和铁路等之间距离; B 建筑屋贞、地下室坡道和地下室板上开设的排烟口、采光口与建筑之间 的距离; C建筑之间的连廊宽度和长度; DU型公共建筑和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两翼之间距离。 9.3.4防火间距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 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起算; B建筑物与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至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 维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C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 或相邻堆垛外缘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或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9.3.5消防车道的测量应包括净高、净宽、坡度、转弯半径和回车场尺寸、消 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距离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4m净高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测量 以最小宽度确定为消防车道宽度; B选择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测量,突出物与车道的 垂直高度为消防车道净高; C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测取内侧车道外缘的半径。 9.3.6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A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坡度和操作场地之间的距离; B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外墙的距离; C 登高操作场地侧的裙房、雨棚或其它突出物的进深; D 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之间的乔木、路灯和汽车库出入口等障碍物情况, 9.3.7 消防救援口测量应包括位置、尺寸和间距
9.4防火、防烟分隔和防爆测量
9.4.1防火、防烟分隔和防爆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防火分区的面积; B 其它防火分隔部位的有关内容; C 有顶盖商业步行街的有关内容; D 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建筑空间的防烟分区面积; E泄压口的面积。
9.4.2其它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A防火墙两侧间距,如防火墙设在转角处,则测量防火墙内转角两侧的门窗 洞口的间距; B建筑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的实体墙或防火玻璃的高度; 防火挑檐的长度和宽度; D住宅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或突出外墙的隔板长度; E楼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户与其他开口之间的间距; 住宅U型天井的内天井宽度和开口宽度。 9.4.3 有顶盖商业步行街的相关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 B 各层楼板开口最狭处的宽度; 各层连廊的宽度; 步行街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与步行街首层地面面积的百分比; E步行街两侧的单个商铺的最大面积; F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实体墙宽度的最小值
9.5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测量
9.5.1安全蔬散的测量应包括安全出口、蔬散门、蔬散走道、疏散楼梯、避难层 (间)和下沉式广场等避难区域、疏散指示标志。
(间)和下沉式广场等避难区域、疏散指示标志。 9.5.2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疏散宽度; B蔬散距离; 前室(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三合一前室的短边长度; D最近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 E室外蔬散楼梯的梯段净宽度、倾斜角度和栏杆扶手高度,与最近的门(或 窗、洞)口的距离; F用于蔬散的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的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和每 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
9.5.3疏散距离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A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 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B房间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疏散门的最大直线距离; C公共建筑中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的剪刀楼梯间入口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 住宅建筑中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的剪刀楼梯间入口至最近户门的距离; D首层的消防电梯前室、楼梯间及前室至直通室外出口的距离; E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营业厅室内最远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 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F汽车库室内最不利点至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 9.5.4避难层(间)、下沉式广场等避难区域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 B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 C 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 D 高层病房楼避难间的净面积; E直升机停机坪直径、停机坪与相邻高出停机坪建筑构件的间距; F直升机救助设施长度和宽度:
G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散空间用于蔬散的净面积、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 等室外开散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9.5.5防火隔间的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 B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的最小间距。 9.5.6 避难走道的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总长度; B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 C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设置的防烟前室的使用面积。 9.5.7 蔬散指示标志的测量应包括疏散指示标志之间的间距、距地面的高度, 9.5.8 消防电梯应测量其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
.6.1 消防给水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核实建筑室内消火栓的位置是否变动; B 屋顶水箱和消防水池的容积; 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取水口距建筑外墙的距离; 室外消火栓与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路边的距离; 室外消火栓与最近的水泵接合器距离。 防烟、排烟设施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走道和房间的自然排烟窗(口)有效排烟面积; 自然排烟窗(口)距防烟分区最远点的距离
10.1.1工程建设项目人防验收核实测量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A 人防审查意见书; B 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设计变更资料; C 人防工图(战时平面图应标明人防建筑面积范围线); D 工程建设项目设有人防警报控制室的需提供平面图; E 人防竣工测量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10.1.2 工程建设项目人防核实测量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每个防护单元的建筑面积和掩蔽面积测量; B 人防地下室顶板底部与室外地坪的高差; C 人防区停车位及非机动车位统计; D 人防掩蔽区不满足净高要求的面积; E当人防外墙外侧10m内设有天井、下沉式广场、山坡地和下沉式庭院等较 大高差地形时,需测量掩体最小厚度
10.2人防建筑面积计算
10.2.1人防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人防建筑面积界定为防护单位建筑面积与战时人防出入口面积之和; B防护单元建筑面积由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 外边缘、排通风(烟)、竖井外墙边缘形成的建筑面积; C供人防战时与地下空间有效联系所需要的通道、楼梯间各层、防倒塌棚架 的建筑面积为人防出入口建筑面积: D人防区掩蔽面积是供掩蔽人员、物资和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与防 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外边缘形成的建筑面积扣除结 构面积和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 a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和密闭通道面积; b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和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C厕所、洗室面积。 10.2.2人防建筑面积计算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临空墙体、外墙按外围线计算; B防护单元间墙体以墙体中间为界,量至墙体厚度的1/2处; C地面警报控制室建筑面积计算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执行
10.3.1成果精度要求:长度取至0.01m保温标准规范范本,面积取至0.01m。 10.3.2工程建设项目人防验收核实测量结束后须归档提交人防测量报告书,主 要包括下列内容: A封面(按附录A中图A.0.1样式绘制); B目录;
10.3.1成果精度要求:长度取至0.01m,面积取至0.01m。 10.3.2工程建设项目人防验收核实测量结束后须归档提交人防测量报告书, 要包括下列内容:
10.3.1成果精度要求:长度取至0.01m,面积取至0.01m。
A封面(按附录A中图A.0.1样式绘制); B目录; C测绘责任人(包括:测绘单位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地址、联系
及测绘人员姓名和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内容); D测量说明(包括时间、委托单位、范围、面积、采用的坐标系和高程基准 作业依据、作业方法、实际精度、充允许精度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E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人防核实成果表(附录F); F人防工程核实测量平面图; G每个防护单元的建筑面积及掩蔽面积测绘略图; H地下室埋深与室外地坪高差测量略图; I人防区车位测量略图; J其他测量略图。 10.3.3下列情况实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需要人防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备案时调 整: A防护单元建筑面积若超规范防护单元面积限值,按限值计算; B报建的人防工程未达5000m,但峻工实测超过5000m且没有配建人防电站 的,该超过部分不得计入; C设置在防护区内,仅为满足地面建筑使用的设备用房等,应从人防实建面 积中扣除(设计单位需按非人防区标注); D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整: A防护单元建筑面积若超规范防护单元面积限值,按限值计算: B报建的人防工程未达5000m,但峻工实测超过5000m且没有配建人防电站 的,该超过部分不得计入: C设置在防护区内,仅为满足地面建筑使用的设备用房等,应从人防实建面 积中扣除(设计单位需按非人防区标注); D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A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C地下管线规划红线、施工竣工图等相关资料; D规划竣工测量需要的其它相关资料。 11.1.3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地下管线测量范围应包括第一栋建筑物或市政道路或 建设用地红线外不小于30m。若遇新埋管线与已有管线存在衔接时,应从衔接处管 线点测量至已有管线下一特征点。 11.1.4工程建设项目工地下管线测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A查明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埋深、走向、材质、规格、性质、埋设年代和 权属单位等信息; B地下管线点平面位置测量: C地下管线点高程测量; D地下管线工图测绘; E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内容。 11.1.5工程建设项目峻工地下管线测量的取舍标准应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
11.1.5工程建设项目峻工地下管线测量的取舍标准应根据各城市的具体情况、
安全标准规范范本R5 地下管线测量取金标准
....- 测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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