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测量技术规程(试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2021年7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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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1本规程的控制测量是专指适用于西安市规划用地测量、建设工程定线、验 线测量、管线测量、规划监督测量、规划峻工测量、房产与地籍测量中的控制测 量等,分别包括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其它等级控制测量按照有关国家 规范和技术规定执行。 4.1.2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测量,应布设平面控制网与高程控制网。平面控制网 立起算于城市一级或一级以上等级平面控制点;高程控制网应起算于四等或四等 以上等级高程控制点。 4.1.3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测量的起算点数量不应少于3点。 4.1.4外业观测记录宜采用电子手薄记录,也可采用手工记录;电子手薄记录应 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电子数据文件中的原始观测记录不得更改;手工记录 应使用铅笔,书写工整、清楚,不得涂改、转抄。 1.1.5外业观测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和检查观测记录手簿;各项观测限差符合规 定后,方可进行内业计算及下一步工作

    4.2.1平面控制测量宜采用卫星定位测量和导线测量方法。 4.2.2卫星定位测量宜采用静态测量作业模式,也可用动态测量作业模式;动态 测量宜采用网络RTK测量方法。 4.2.3动态卫星定位网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动态卫星定位网主要技术指标

    2.网络RTK测量可不受起算点等级、流动站到基准站间距离的限制,但必须保证网络 RTK测量在CORS网有效的覆盖范围内: 3.困难地区相邻点间距离可缩短至表中的2/3,边长较差允许偏差为20mm。 4.2.4动态测量应至少检核一个不低于三级的平面控制点,平面坐标较差应不大 于50mm。 4.2.5动态平面控制点不应少于3个,每个控制点至少有一个通视方向,应进行 边长、角度或导线联测检核,检核比例不低于30%,检核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2.5 的规定。

    市政工艺、技术表4.2.5动态平面控制点检核技术指标

    4.2.6采用导线测量方法布设一、二、三级平面控制网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4.2.6的规定。

    表4.2.6导线控制网的技术指标平均导线全方位角测距测角测回数测距附合导线长等级边长长相对闭合差中误差测回数度 (km)DJ2DJ6(m)闭合差(")(mm)(单程)≤3.6300≤1/14000≤±10 /n≤152二级≤2.4200≤1/10000≤±16 /n≤15131三级≤1. 5120≤1/6000≤±24Vn≤152注:1.导线网中结点与高级点或结点与结点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附合导线规定长度的0.7倍;2.当附合导线长度短于规定长度的1/3时,导线的全长闭合差不应大于0.13m;3.附合导线总长和平均边长可放长至1.5倍,但其全长闭合差不应大于0.26m;4.导线相邻边长之比不宜大于1:3;5.当附合导线的边数超过12条时,其测角精度应提高一个等级。6.控制点布设困难时,可采用支导线方法,仅限于三级精度需求的控制点测量,支导线总边数不应多于3条边,总长度不应超过500m,最大边长不应超过平均边长的2倍。7.n为测站数。4.3高程控制测量4.3.1高程控制测量可采用水准测量、卫星定位测量的方法;4.3.2水准测量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3.2的规定:表4.3.2水准测量主要技术指标附和或环线闭合差检测已测每公里高差全中误差路线长度附和或环线等级平原测段高差(mm)(km)观测次数山区丘陵之差四等≤10≤15往一次±20/L±25 /L±30/L,工程≤15≤8往一次±30 /L±30 /L±30 /L,注:1.L为附合线路或环线长度(km);2.数字水准仪指标等同于光学水准仪;3.山区指路线中最大高差大于400m的地区4.3.3卫星定位高程控制测量应在高程异常模型覆盖区域内进行,其已建立的高程异常模型内符合中误差不应大于20mm,高程异常模型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8

    30mm。 4.3.4静态测量可进行四等及以下等级高程控制测量,网络RTK测量可进行四等 以下高程控制测量。 4.3.5GNSS静态高程控制测量时,应至少联测一个不低于四等的已知高程点进 行检核,检核高程较差应不大于40mm;网络RTK高程控制测量前,应至少检测 一个不低于四等的高程控制点,检核高程较差应不大于60mm。 4.3.6网络RTK高程控制点成果应进行100%的外业检测,并应符合表4.3.6的 规定。

    注:表中L为水准线路长度,单位为km。

    4.4.1成果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控制点成果表及点位概略图,并应注明坐标系统或高程系统、测量方法 等级、测量日期; 2.仪器检定资料; 3.起算成果资料,标明等级和成果年代、来源; 4.外业观测记录、检测记录、概算与验算资料; 5.内业计算和数据处理中生成的文件、表格及成果资料; 6.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7.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4.4.1成果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5用地测量及不动产权籍调查

    5. 1. 1 一般规定

    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是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应符合土地、房地产和 城市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的规定;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符合地规划 控制线;充分应用既有地籍资料;需对成果资料进行有效性检核。 2.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应在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由有相应资 质和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的勘测单位承担

    4.面积表:勘测面积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土地分类面积表。 5.用地范围略图应包括以下内容:用地范围线;四邻单位名称,村镇名称、 也类等:地块所占图幅号并绘制图幅分幅线:标注测量者、计算者、检查者和日 期。 6.界址点成果表:应标注点号、坐标、界址边长;测量者、计算者、检查 者、和日期。 7.勘测定界图要素包括:用地界线、界址点、用地总面积;用地范围内各权 禹单位名称及地类符号或名称;用地范围内占用各权属单位土地面积及地类面积 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各权属单位的界址线、地类界线、文字注记、数学要素、 套用的基础库信息和坐标系类型。 8.勘界图制作要求:比例尺不小于1:2000(大型工程可不小于1:10000) 保持现势性,与实地不一致的要进行补测;界址点编号由左上角开始,按顺时针 编号。

    5. 1. 3 技术指标

    5.1.3.1平面控制点精度指标

    1.勘测定界首级平面控制网应不低于二级导线精度。 2.界址点应不低于三级导线精度

    5.1.3.2界址点测量

    1.测定界址点坐标相对于相邻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在土50mm范围内。 2.两相邻界址点间,界址边丈量中误差控制在土50mm范围内,坐标反算距 离与实地丈量距离的较差应控制在土100mm范围内

    5.1.3.3面积计算和汇总

    1.不同人员不同设备两次检核面积应在一定误差范围内。 2.面积量算精确至0.01m。

    5. 1. 3. 4 勤测定界图

    1.勘测定界图上项目用地边界线可根据用地范围的大小用0.3mm红色实线 表示,界址点用直径为1mm的圆圈表示;土地利用类型界线用直径0.3mm、点间 距1. 5mm的点线表示。

    2.勘测定界图上用地范围内每个权属单位均应在适当位置注记权属单位名 称、土地分类、面积。

    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两者应保持一致。 2.电子版由测量单位以目录、文件形式组织刻盘存储。文件名以“土地勘 测定界报告号+项目名称”命名。 3.过程文件(包括纸质版和电子件)及检查记录应存档。 4.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内容与格式要求。

    勘测定界报告内容与格

    5.2规划用地测量与用地实测

    5.2.1.1规划用地测量应依据规划用地审批文件和审批图纸,顾及用地周边 规划用地定点情况,严格进行用地接边,做到用地边界不重叠、不留缝隙、不留 边角地、不留畸零地。应现场实地测量用地范围的边界、围墙、道路等,以及与 用地范围有关的交通和市政设施、河流、绿地、高压走廊及重要管线等,并根据 测量结果、该地块历史资料以及周边规划用地定点情况,出具用地范围、道路 绿地等类别的用地面积资料。

    若出现接边矛盾,应请示规划用地审批部门,按照审批部门的意见处理接边 等遗留问题,并在测量成果备注栏中简要备注用地定点历史情况。 5.2.1.2审批文件不全时,可按照规划用地定点测量技术要求进行规划用地 实测,出具实测成果。 5.2.1.3规划用地测量、用地实测宜采用解析法作业,界址点均应现场测定。 5.2.1.4界址点编号应自左向右、自上而下顺序编号。

    5. 2. 2 测量要求

    则、内业计算、资料整理和质量检查验收等。 5.2.2.2规划用地定点测量施测前应收集以下资料: 1.规划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定点审批文件和审批图; 2.有效期内的规划控制线图、道路变化审批资料; 3.地块周边既有规划用地定点资料和土地资料等; 4.待测区域范围周边控制测量成果。 5.2.2.3用于规划用地测量的平面测量控制点不应低于二级导线精度;采用 起有控制点时,应校核控制点的正确性,并做好记录。 5.2.2.4根据规划用地批文要求,在现场实地标定用地边界点,并判断用地 界点与已有历史用地资料符合情况。 5.2.2.5规划用地成果表应按用地分类,逐块计算各地块的面积,并分类汇总 用地总面积。规划用地界址点应顺序编号,不重复。 5.2.2.6规划用地成果附图应分类、分块区分表示各拟测用地地块,并注明各 个地块编号名称、界址点点号,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测用地周边已有用地信息(单位名称、边界、用地测定日期、批文编 号); 2.拟测用地周边各类规划控制线、尺寸。 5.2.2.7用地实测成果包括用地实测成果表和附图;其内容要求参照5.2.2.6。 5.2.2.8应表示拟测地块周边围墙、道路、建(构)筑物等现状信息,并标注 与其之间的距离,

    5.2.3.1测定的用地边界点相对于4 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大于50mm。

    5.2.3.1测定的用地边界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大于50mm。 5.2.3.2现场测设的用地定桩点应进行校核,校核限差应符合下表校核限差 现定

    表5.2.3.2校核限差

    5.2.3.3规划用地测量拨角边长小于30m时,实测边长与理论边长误差应控制在 土10mm以内:边长小于50米应在±20mm之内

    5.2.4.1规划用地测量和用地实测资料分为用户资料(测量成果表和附图)和 存档资料(包括用户资料、审批文件和审批图件、原始记录、计算和质检过程资 料等),以上资料的纸质件应与电子件内容完全一致。 5.2.4.2成果资料的样式见附表(图)。

    5.2.4.3提交资料内容详见下表所示

    3规划用地定点测量成果资料内容与格式要求

    2.以上资料电子件格式版本不宜太高,具体要求如下:*.dwg不高于2004,*.dgn不 高于V8,*.doc、*.xls不高于2003。 3.各类成果资料样式见附图。

    5.3不动产日常权籍调查

    不动产日常权籍调查的主要内容为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 1.土地权属调查应通过对土地权属及其权利所及的界线的调查,在现场标 定土地权属界址点标志,绘制宗地草图,调查用途,填写地籍调查表。 2.地籍测量应测量宗地的权属界线、界址位置、形状等,计算面积,测绘 地籍图和宗地图。查清每一宗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和等级等基本 情况。

    5.3.2.1资料和技术准备

    测量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根据有关规定查询、核对并获取被调查对象的档 案资料和数据,并要求出具证明或在资料复印件上加盖档案资料专用章。 5.3.2.2日常土地权属调查 1.一般规定 a)核实指界人的身份,委托代理人须持有相关证明材料。 b)对照权属来源资料和档案资料、数据,现场核实土地权属状况。 2.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a)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 份证明等。 b)调查核实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 期限等。 C)调查核实士地的批准用途和实际用途。

    3.界址调查 a)指界 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 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双方协商及实际利用状况由土地实际使用相关方现场指定界 址。 b)界址点和界标设置 界址点的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 在界址点上应按规定设置界标,界标类型由界址线双方的土地权利人确定, c)界址边长 界址边长根据测量的界址点坐标反算获取。 4.宗地草图绘制 a)宗地草图应现场绘制。 b)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 地:可不绘制宗地草图,宜利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籍图 等绘制土地权属界线附图。 5.宗地代码/地籍号及界址点号的变更 a)新设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 b)土地权属类型发生变化的宗地,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 c)新增界址点点号,在地籍子区内的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 d)应在统一数据库中查询分配地籍号及界址点号

    5.3.2.3日常地籍测量

    1.界址点测量 可采用全站仪、GPS接收机、钢尺等测量工具,通过全野外测量技术获取界 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方法。 2.界址检查 a)界址点的检查值与原值的差数应在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 b)如界标丢失、损坏或移位,应恢复原界址点位置,并说明原因, 3.界址测量与界址放样 a)新设界址点和界址发生变化的按照界址点测量的规定进行界址测量。

    b)宗地分割或界址调整的,实地放样测设新界址点的位置并理设界标;也 可在权利人的同意下,预先设置界标,然后测量界标的坐标。 4.宗地图的编制 以地籍图为基础,利用地籍数据编绘宗地图,其比例尺和幅面应根据宗地的 大小和形状确定 6.宗地面积计算与变更 a)面积变更采取高精度代替低精度的原则,原面积计算有误的,应以新面 积值取代原面积值。 b)变更前后均为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如原界址点坐标或界址点间距满 足精度要求,则保持原宗地面积不变。 c)对宗地进行分割,分割后宗地面积之和与原宗地面积的差值满足规定限 差要求(相对误差小于1/200)的,将差值按分割宗地面积比例配赋到变更后的 宗地面积。

    5.3.3.1界址点的精度

    3.1解析法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精度

    1.土地使用权明显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一级,隐蔽界址点精度不低于二级。

    5. 3.3.2 计量单位

    1.长度单位采用米(m)、毫米(mm)。长度单位采用米(m)时,长度数据保留 两位小数。长度单位采用毫米(mm)时,长度数据保留一位小数。 2.面积单位采用平方米(m),保留两位小数;土地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 公颅(hm),保留四位小数,可将亩(mu)作为辅助单位,保留三位小数。

    5.3.4.1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两者应完全一致。

    5.3.4.1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两者应完全一致。 5.3.4.2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所包括的内容

    L.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报告

    a)宗地概况 b)测绘责任人 c)测绘任务单 d)测量技术依据 e)地籍调查表原件 f)测量成果原件(宗地图、成果表) g)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 h)检查报告 2.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附件 a)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b)测绘单位资质复印件 c)测绘人员资格复印件 d)测绘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 e)各种权源资料

    5.3.4.3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电子版(测量单位存档和提交西安市不动产权籍调 查中心)格式见下表。

    表5.3.4.3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

    6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

    6.1.1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包括施工前的定线测量和施工过程的验线测量。 6.1.2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工作包括前期准备、控制测量、条件点(验线点) 测量、内业计算、成果资料整理、质量检查验收和成果归档与提交等内容, 6.1.3建设工程定线、验线前期准备应依据规划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 图、规划控制线图、规划用地等资料和控制点情况,制定测量方案,

    6.2.1本规程所定义的建设工程定线测量是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息平面图、 规划控制线图,测量拟建建(构)筑物周边相关的楼、道路、水系、绿地、市 政和交通设施、围墙、界线等,将拟建建(构)筑物与其位置关系测量后,在定 线测量成果资料中表述清晰。 6.2.2验线测量是依据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规划控制线图对现场已放 灰线、拟建建(构)筑的情况进行复核,主要目的是核查建筑物的位置与审批图 的符合程度。 6.2.3建设工程定线测量工作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条件的推算和现场测定,其成 果包括:建设工程定线报告单和建设工程定线示意图。 6.2.4规划条件的推算应依据规划审核部门止式审核后的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 总平面图及施工图,推算拟建建(构)筑物的理论位置,包括建筑主体的长宽、 各角点(轴线角点或外墙角点)坐标及规划条件退距,并现场测定。当拟建(构) 筑物定线不满足规划条件时,应经用户与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方案再次确定后 予以作业。 6.2.5建设工程定线报告单应逐栋表述拟定建(构)筑物基本信息及其退让各规 划控制线和相邻建筑的距离。填写内容与顺序应与规划审批要求一致。 6.2.6建设工程定线示意图应包括:拟建建(构)筑物及其周边建(构)筑物、

    规划控制线、规划用地边界,并标注建建(构)筑物栋号、控制建筑物的主要角 点坐标、用途、结构、层数及拟建建(构)筑物退让各规划控制线和周边建(构) 筑物间距,间距标注应与规划审批条件相一致。 6.2.7建设工程验线测量包括灰线验线测量和土0验线测量、实测验线测量,其 成果包括:建设工程验线报告单和建设工程验线示意图。 6.2.8建设工程灰线验线测量应现场测量拟建建(构)筑物实地灰线,并与规划 主管部门已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进行比对,判定拟建建(构)筑物位置、 尺寸与规划审批要求的符合性。 灰线验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和审批图、定线条件点坐标 外业实测点坐标,计算建(构)筑物与规划控制线及四邻建(构)筑物、边界等 位置的关系; 2凡涉及有四邻距离的细部点位应进行现场实测,无法实测时可通过验测 外廓边线点,并结合施工图来推算细部点坐标和建(构)筑物与四址的关系: 3四邻周边建筑已建时,应实测相邻建筑并计算间距,四邻周边建筑未建时 可依据其设计坐标计算间距; 4实测细部点应按顺序统一编号,不应重复; 5建设工程的位置、间距不满足规划条件时,应于建设工程验线示意图中 突出表示,并及时告知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方。 6.2.9建设工程实测验线测量应在建(构)筑物基础施工完成后进行,参照建设 工程定线或灰线验线测量成果,测量建(构)筑物验测点坐标。验测点应选择在 建筑物外轮廓主要角点,并应与建设工程定线、灰线验线的点位一致。 6.2.10建设工程验线报告单参考6.2.3建设工程定线报告单的要求如实填写, 建设工程验线示意图内容参照6.2.4建设工程定线示意图要求。实测验线还应在 报告单和示意图中注明验线时建筑物在建楼层、高度信息。 6.2.11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报告单填写信息应与建设工程定线、验线示意图 致。

    6.3.1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可采用导线测量、RTK测量方法,测量控制点精 度不低于三级。 6.3.2所测点位的坐标精度相对临近控制点点位中误差不大于50mm。 6.3.3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外业观测及内业计算应符合测量规范及有关技术 要求。

    6.4.1提交用户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成果资料有: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报告 单和建设工程定线、验线示意图;存档资料除提交用户资料外还应包括:准备及 测定报表、外业测算资料、内业计算资料、放线确认表、检查验收报告表、审定 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红线图等。 3.4.2建设工程定线、验线测量成果资料分纸质件和电子件,两者内容应完全 致

    7.1.1本规程所定义管线,是指城市基础设施中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 照明、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7.1.2在规划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区域和重要区域拟建设的管线应进行管线 定线、验线测量。 7.1.3管线定线测量应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文件和审批图及定 线条件为依据。 7.1.4建设管线应在覆土前进行管线验线测量。

    7.2.1管线定线:管线定线测量工作内容应包括资料收集、拟建管线桩点坐标计 凳、控制测量、拟建管线线位实地测设、 资料整理和质量检查验收等内容

    算、控制测量、拟建管线线位实地测设、资料整理和质量检查验收等内容, 7.2.1.1资料收集应符合如下规定 1.管线定线测量施测前应收集拟定管线区域范围内控制测量成果资料。 2.管线定线测量应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定线条件收集相关规划道路资 料、经规划审批的管线设计资料。 3.拟定管线区域和相关区域范围内已有管线资料。 7.2.1.2拟建管线桩点坐标计算 1.应依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定线条件、规划设计图及相关资料计算拟建 管线起点、拐点、分支点、变材点、变径点、变坡点、终点等桩点坐标。 2.桩点应编号,且同一工程项目的桩点应顺序编号,不应重复。 3.当计算线位与定线条件不一致时,应分析原因并与主管部门联系解决。 7.2.1.3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平面控制点的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高程控制点的等级不低于工程水准。 7.2.1.4拟建管线线位测设

    7.2.1.1资料收集应符合如下规定 1.管线定线测量施测前应收集拟定管线区域范围内控制测量成果资料。 2.管线定线测量应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定线条件收集相关规划道路资 料、经规划审批的管线设计资料。 3.拟定管线区域和相关区域范围内已有管线资料。

    7.2.1.2拟建管线桩点坐标计算

    1.应依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定线条件、规划设计图及相关资料计算拟建 管线起点、拐点、分支点、变材点、变径点、变坡点、终点等桩点坐标。 2.桩点应编号,且同一工程项目的桩点应顺序编号,不应重复。 3.当计算线位与定线条件不一致时,应分析原因并与主管部门联系解决 7.2.1.3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平面控制点的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高程控制点的等级不低于工程水准 7214圳建管线线位测设

    7.2.1.4拟建管线线位测设

    1.拟建管线的起点、拐点、分支点、变材点、变径点、变坡点、终点等桩 点,特别是涉及规划定线条件的桩点,应实地测设并现场标识、拴点。 2.管线直线段桩点间距大于150米时,应实地测设直线段加桩,曲线段应 加密测设点。 3.测设管线桩点应进行点位检核,且检核点位与理论点位较差应在土50mm 以内。 4.拟建管线实地测设线位不满足规划定线条件时,应告知建设单位并及时 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反映。

    7.2.1.5资料整理 1.管线定线测量资料应包括规划定线审批资料、定线成果、工作说明及略 图、观测手薄及计算资料、附图、质检报告等内容。 2.定线成果包括定线报告单、管线定线报告表。 3.管线定线报告表应包含本次规划定线条件下达日期、规划定线条件审批 文号、规划管线起止、管类、管材、管径、规划定线条件、拟建管线管位、建设 单位等简明情况。 4.工作说明及略图应简要说明本次管线定线的计算、测设过程,着重说明 计算、测设中的难点及特殊问题的处理情况,略图应表示各相关规划道路、规划 定线条件、拟建管线线位等关系。 5.观测手薄及计算资料应真实可靠。 7.2.2管线验线测量:管线验线测量工作内容包括资料收集、控制测量、管线点 则量、内业计算、资料整理和质量检查验收、验线成果数据入库等内容。 7.2.2.1资料收集应符合如下规定 1.管线验线测量前应收集测区范围内有关控制测量资料。 2.管线验线测量前应收集该项目管线定线资料、规划定线条件、规划审批 设计图等资料。 3.测区内已有管线信息数据。 7.2.2.2控制测量

    7. 2. 1.5 资料整理

    7. 2. 2. 2 控制测量

    7.2.2.3管线点测量

    1.管线点测量应实测管线起点、拐点、变材点、变径点、变坡点、分支点、 终点等特征点及其附属物的平面坐标、高程和理埋深。 2.各类检查井应在其中心设置管线点(并做好标记),其他附属物的管线点 应设置在其地面投影的几何中心(并做好标记)。 3.沟类管线应在其几何中心线上设置管线点。 4.当管线附属物的管线点偏离管线中心线在地面上的投影位置偏距大于或 等于0.2米时,应量测记录偏距,并应分别设置管线点。 5.当直线管段长度超过75米时,应加测管线点。曲线管段应以能够反映地 下管线走向变化、弯曲特征为原则加测管线点。 7.2.2.4资料整理 1.管线验线测量资料应包括验线成果、工作说明及略图、观测手薄及计算 资料、检验报告、附图、验线数据成果等内容,并应依据相关归档要求装订成册。 2.验线成果应重点表示所验管线与规划定线条件的符合性。 3.工作说明及略图:工作说明应简要说明本次管线验线的测量、计算过程, 着重说明测量、计算过程中的难点及特殊问题的处理情况。 4.内外业测算手簿数据应真实可靠。 5.验线数据成果应符合西安市地下管线数据库数据要求并入库。

    7.3.1用于测量管线点的控制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平面点位中误差和高程中误 差均不应大于50mm。 7.3.2管线点测量精度:平面位置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 50mm,高程测量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30mm。

    1.归档资料:应包括观测手薄及计算资料、定线报告成果资料、质量检查记 录、工作说明及略图、规划定线文件、相关收集资料等,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测 量单位留存

    2.定线成果:包括定线报告单、管线定线报告表。 3.其他应上交的资料。

    7.4.2管线验线成果

    1:归档资料:包括质量检查记录及报告、验线报告成果资料、观测手薄及 计算资料、工作略图、收集相关资料等,以上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留存。 2.提供建设单位成果资料:包括验线成果表、验线成果附图。 3.数据成果资料:符合《西安市地下管线数据库》数据格式及入库要求的 *.mdb格式文件。 4.其他应上交的资料。

    8.1.1规划监督测量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测量,是为了反应其目前建设 的现状和其与规划的符合情况。 3.1.2规划监督测量应与已有的城市规划控制线”和规划审批图进行比对,确 定其与规划审批的符合程度。 8.1.3规划监督测量包括资料收集、控制测量、特征点测量、现场量测和查核 实、资料整理核对分析、质量检查验收。 8.1.4规划监督测量应采用解析法现场实测,必要时可采用无人机、参考大比例 尺地形图、航测影像分析等方法。

    状态,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测量出的面积、间距、高度、形状等为当前建设状态 的建筑面积、高度(规划高程、建筑现状高度)等建设状态。 7.待测建筑四周50m范围内1:500地形图及相邻建筑的高度,

    8.3.1规划监督测量的平面控制测量应不低于城市二级导线精度,宜采用导线测 量和卫星定位测量方法布设;对已有起算控制点应进行检校,符合限差(土√28) 要求方可采用;导线宜布设为附合导线,卫星定位测量方法测量时应加强对已知 点的校核。 8.3.2规划监督测量所测特征点与相邻平面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 mm,特征点与相邻高程控制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 8.3.3规划监督测量实测距离、边长中误差不大于70mm,退规划控制线、关键 距离等不得超过50mm;建(构)筑物高度测量中误差:10层及以下不超过0.2m, 10层以上不超过0.3m

    8.3.1规划监督测量的平面控制测量应不低于城市二级导线精度,宜采用导线测 量和卫星定位测量方法布设;对已有起算控制点应进行检校,符合限差(土√28) 要求方可采用;导线宜布设为附合导线,卫星定位测量方法测量时应加强对已知 点的校核。

    8.4.1所测建(构)筑物的关键(角)点位置应现场实测,并于示意图标注其坐 标,图取的坐标、量距推算坐标原则上不标注(特殊原因,必须经过书面签署相 关意见)。 8.4.2提交的测量成果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1:500实测现状图; 2.待测建(构)筑与相邻建筑关系对比图:包括被测主体的长、宽、高、 楼层等现状与审批图的尺寸对比等;未经规划审批,可不进行对比。 3.待测建(构)筑的退距尺寸和四邻关系及间距等主要尺寸。 4.待测建(构)筑的关键(角)点坐标。 5.待测(构)筑物建筑面积测量成果表。 6.待测(构)筑物现状照片。 7.其他所需资料。

    8.4.1所测建(构)筑物的关键(角)点位置应现场实测,并于示意图标注其坐 标,图取的坐标、量距推算坐标原则上不标注(特殊原因,必须经过书面签署相 关意见)。

    8.4.3实测现状图应符合国家1:500地形图图式要求,数据应采取*.dwg格式精装修标准规范范本, 版本不高于CAD2004。 8.4.4实测现状图应包含规划控制线及规划用地等信息。

    8.4.3实测现状图应符合国家1:500地形图图式要求,数据应采取*.dwg格式, 版本不高于CAD2004。 8.4.4实测现状图应包含规划控制线及规划用地等信息。

    9.1.1建设工程规划峻工测量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符合 性的重要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地形图测绘(竣工图测绘)、规划条 件测量、建(构)筑物建筑面积测量、建设工程配套绿地测量、停车位测量、以 及规划竣工验收所需的其它要素测量等。 9.1.2建设工程规划峻工测量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 注:建设工程峻工:建设工程主体完全峻工,外部装修全部完成,入户道路硬化完成;建设 场地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已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分期建设的 建设工程,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已按要求同步实施,建成区与下期施工区已隔离;地面等 各种绿化已完成,停车设施建设已完成、车位划线结束,车位数已确定。 9.1.3测量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收集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审批图、建筑 物施工设计图、建筑物定线、验线成果等资料,并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其附件、附图(审批图)等,确定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的内容、范围,明确 规划条件要求,大型项目重点项目宜编制技术设计(一般工程依据作业指导书)。

    9.2.1.1建设工程峻工测量地形图测绘方法宜采用全野外数字化成图法、低空 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法等。地形图比例尺选用1:500,根据项目情况可采用任意 分幅,要素(除建筑规划要素)表示依据《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一部分: :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 9.2.1.2竣工图测绘范围如下: 1.以拟测建筑外廓向四周外扩50m; 2.当拟测建筑物位于规划道路一侧时,应测绘至对面道路的道沿边线: 3.对难以测够50m要求的,应测至该单位的用地边界线或整条道路红线等

    明显分界处或自然分界处;以满足规划验收,反应现场建筑状态为目的。 9.2.1.3竣工图应包含以下内容: 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现状围墙、城市道路、绿地(花坛、草地)、建筑物 室内、外地坪高程点、地下人防、车库设施及出入口等; 2.建筑物外轮廓主要角点坐标、建筑物高度、女儿墙及屋顶装饰结构高度 各管线设施的地表部分; 3.竣工图所需的名称、性质说明注记,如:项目名称、道路名称、相邻单 位名称、建筑物楼号、楼层、结构、道路铺装材质等; 4.建设项目要求的规划控制线,如:规划用地边界、城市规划控制线、城市 公共绿地边界、地下公共设施控制边线、地裂缝线等; 5.其它地形图要求表示的内容; 9.2.1.4工图要素表示应符合相关图式标准要求,并通过颜色、线宽突出表 示拟测建筑物及相关规划控制线,

    9.2.2规划条件测量

    9.2.2.1规划条件测量包括:建(构)巩物外轮 用高半例测量、建(均少 物退让规划控制线、用地边界的距离测量、建(构)筑物高度测量。 9.2.2.2规划条件测量成果包含:工测量验线单、实测成果表及附图、规划 条件对比图、楼高立面示意图等。 9.2.2.4规划条件测量成果内容及表示 1.竣工测量验线单:竣工测量验线单应逐栋清晰表述所测建(构)筑物基 本情况及规划条件测量情况,填写内容与顺序应与规划审批要求和图纸关键尺寸 及定线单、验线单相呼应。 2.实测成果表应表示建构筑物外围轮廓角点点号、平面坐标。建构筑物列 轮廓角点测量应优先选择规划条件点、建筑物最大轮廓点,并按顺序编号,点号 宜从上到下、从左到右逐栋编号。 3.竣工测量附图应重点表达工测量建筑物、相邻建筑物、建设工程消防 通道、地下建筑范围线及出入口、城市道路边线、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边界、建设 工程相邻现状围墙、城市道路红线、城市公共绿地绿线、其它规划控制线等,并 注实测坐标点点号、建筑物退让规划控制线、用地边界等距离,工测量建筑

    物长宽、相邻建筑物间距、道路红线宽度、城市绿地宽度、消防通道宽度、出入 口宽度等。 4.规划条件对比图应对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图中要求的建筑物尺寸及退距尺 寸进行逐一对比。实际尺寸标注于标注线上方或左侧给排水施工组织设计 ,审批尺寸标注于标注线下 方或右侧,并加“()”。样式见附图。 5.建筑物立面图根据建筑物测量结果和建筑高度绘制建筑物立面图,并分 段标注:地坪一一设计土0一一首层室内地坪一一屋面一一女儿墙,屋面一一设 备间顶的高度。女儿墙高度不同的应分别标注。 建筑物立面图应分别绘制相邻两个立面,并注明立面名称,如“**楼*立面 示意图”。对于外形复杂建筑宜绘制多个立面图

    9.2.3建(构)筑物建筑面积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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