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61T 180-2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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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一般性勘探点exploratory
为查明地基主要受力层性质,满足地基(包括桩基)承 力评价等问题的需要布设的勘探点
为控制场地地层结构轨道交通标准规范范本,满足场地、地基基础和基坑工程的稳 性、变形等评价要求布设的勘探点。
饱和度大于85%,液性指数大于等于0.90,具有低承载力、 高压缩性或近高压缩性的黄土。
在岩土体所处的自然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来的结构、湿度和
应力状态,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
2.1.8 一程地质单元 engineering geologic unit 按岩土体所处的地质构造、地貌单元和岩土的类型或其物理 力学指标划分的区域或地段
在建筑物基槽(坑)或桩孔开挖后,在施工现场对岩土 程勘察成果进行的复核或检验,
2. 1.10施工勘察
在施工阶段发现实际岩土情况与勘察报告不一致或遇到复来 岩土工程问题时,为进一步查明岩土工程条件而进行的勘察
2.2.1室内试验指标
质量密度; Pc 黏粒含量; Pd 一干密度; 内摩擦角。
2.2.2原位测试指标
Em 旁压模量; E 变形模量; f 静力触探侧摩阻力; N 标准贯人试验锤击数: 设标 X N63.5 重型动力触探试验锤击数; N120 超重型动力触探试验锤击数 Po 载荷试验比例界限压力;旁压试验初始压力; Pf 旁压试验临塑压力; PL 旁压试验极限压力: P 静力触探比贯入阻力; Pu 载荷试验极限压力; 静力触探锥尖阻力; qc 开浏 R 静力触探摩阻比; 压缩波波速; Up 剪切波波速。 Vs 2.2.3 分析评价指标 经过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设计值; ak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spk 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Use 等效剪切波速; α 不同深度地基土浸水概率系数; 一考虑基底下地基土的受力状态及地区等因素的修正 & 系数; 因地区土质而异的修正系数:
河谷阶地、黄十台塬、黄十丘陵等类型。工程场地地貌分区可按 本规程附录A确定,
3.1.2岩土工程勘察前应根据工程性质、勘察阶段与勘察等
场地岩土工程条件、任务委托技术要求和相应技术标准等编制勘 察纲要,无勘察纲要不得实施勘察作业
3.1.3岩土工程勘察应满足相应勘察阶段的技术要求。勘察
果应达到勘察文件编制的深度要求。
建筑场地及其邻近地段已有的勘察资料和工程经验。并宜取得下 列资料: 1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现状地形图及拟建建筑物平面 位置图。 2厂拟建场地的红线资料、建筑物坐标、高度、层数、有无 下室、结构类型、拟采用的基础类型、尺寸、埋置深度、荷载 条件、对变形的敏感程度限制、建筑物±0.000设计标高,以及 对地基基础设计、施工的特殊要求等,对于工业建筑尚宜取得人 房的跨度、地面堆载、行吊起重量等设计参数。 3拟建场地的历史沿革以及地下管线、电缆、地下构筑物 等的分布情况和水准基点的位置、高程、坐标等。 4搜集拟建场地附近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地质和 地质灾害等资料。
3.1.5市政工程勘察前,应取得场地地形图、地下设施图件
工程场地,以及穿越活动断层、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分布区且 其对工程影响较大的市政工程场地,在详细勘察前应先进行场地 活动断层、地裂缝等专项勘察。 3.1.7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勘察工作应调查收集周边水环境相 关资料,并对水环境改变对场地及地基的影响进行评估及评价。 3.1.8基坑(基槽)开挖后应进行验槽,检验开挖揭露的地质 条件与勘察报告的一致性。如有异常情况,应补充工作,必要时 还应进行施工勘察,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4.1.1勘察阶段应根据不同设计阶段的要求划分,/可分为可行 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及施工勘察,为解决专项技术 问题或为某些专门工程提供勘察资料时,可进行专项勘察。 对工程规模较小、场地条件简单或有工程经验的地区,可合 并勘察阶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
4.1.2可行性研究勘察应通过搜集资料,现场踏勘、调
的勘探试验等手段,了解场地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 造、不良地质作用等工程地质条件,对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 评价。
4.1.3初步勘察应在搜集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勘探、
等手段,初步查明拟建场地的地层结构、地基土的物理力学性 质、水文地质条件等岩十工程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对拟建 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评价。 4.1.4详细勘察应根据确定的设计文件及勘察技术要求,查明 场地岩土工程条件,为地基基础设计、施工等提供详细的场地岩 土工程资料及设计参数,并作出分析、评价和建议。 4.1.5施工勘察应在施工阶段进行,针对所需解决的具体问题 提供相应的勘察成果,并作出分析、评价和建议。施工勘察宜与 现场检验和监测结合进行。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施工 勘察: 1 在施工中发现地质情况异常需补充勘察资料时。 2 需进一步查明地下障碍物及不良地质作用时。 4.1.6 专项勘察应针对某一专项问题进行针对性勘察,宜针对
折需解决的问题, 提供相应的勘察成果,并作出深入的分析、评
4.2.1岩土工程勘察应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和地基的复 杂程度等级,划分为甲、乙、丙三个勘察等级。 4.2.2房屋建筑工程重要性等级应按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 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确定,可 分为三级、见表 4. 2. 2.
表 4.2.2工程重要性等级
: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 准》GB50025划分,其余地区可不考虑建筑物分类 2工程重要性等级划分按满足其中一项即可,划分时从一级开始,向二级 三级推定,以先满足的为准。
4.2.3市政工程的重要性等级应结合项目特点,
续表 4. 2. 3
根据设计路面标高与原地面标高的相对关系,道路工程可分为一般路基 高路堤、陡坡路堤和路堑。高路堤、陡坡路堤和路堑的工程重要性等级 宜在表4.2.3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一人 2z为管道工程基坑开挖深度
+.2.4 勿地一 级场 (复杂场地)、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和三级场地(简单 地)。判定时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先满足的为
1对建筑抗震不利或危险的地段。 2 活动断层或地裂缝分布的地段。 3 地面沉降活动强烈及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强烈的场地。 4场地地形地貌复杂或有大面积挖填方的场地。 5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场地、黄土高填方场地 6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 专门研究的场地。 厂7存在潜在水位上升可能性的湿陷性黄土场地。 4. 2. 6 二级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对建筑抗震一般的地段。 地面沉降活动中等及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发育一般的场地。 3 场地地形地貌较复杂。 4 存在两种湿陷类型的场地。 5 地下水为一层潜水且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6 存在潜在水位上升可能性的非湿陷性黄土场地。 4.2.7 三级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2无断裂或地裂缝分布的地段。 3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的场地。 4场地地形地貌简单。 5地下水位埋藏较深且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上的场地。 4.2.8地基等级应根据地基的复杂程度确定,可分为一级地 (复杂地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地基)和三级地基(简单 基)。判定时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先满足的为准
2无断裂或地裂缝分布的地段。 3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的场地。 4场地地形地貌简单。 5地下水位理藏较深且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上的场地。 4.2.8地基等级应根据地基的复杂程度确定,可分为一级地基 (复杂地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地基)和三级地基(简单地 基)。判定时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先满足的为准。 4.2.9一级地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地基持力层跨越不同的地貌单元或工程地质单元,工程 特性差异显著。 2地基持力层虽属同一地貌单元,但层位组合导致地基土 的压缩性有较大差异。 3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为严重及以上或相差两级及以上。 4中等及其以上污染的岩土,厚度大于等于 10m的填土 地基。 5其他需要特殊处理的地基 4.2.10 二级地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地基持力层跨越不同的地貌单元或工程地质单元,工程 特性无明显差异。 2地基持力层属同一地貌单元或工程地质单元,层位组合 对地基土的压缩性影响不大。 3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为中等一轻微。 4 轻微污染的岩土,厚度大于等于5m且小于10m的填土 地基。 5其他需要处理的地基。 4.2.11 三级地基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 2黄土地基的湿陷量计算值小于50mm。
1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 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的工程,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 2除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和内级以外的工程,岩土工 程勘察等级为乙级。 3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 级均为三级的工程,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内级
4.3.1勘察纲要应根据勘察等级、阶段、拟建工程的特点和设 计技术要求,结合现场踏勘情况及场地地质条件进行编制:勘察 纲要应内容完整、合理可行,并满足工程要求,当合同另有要求 时,应满足约定的技术标准。
4.3.2编制勘察纲要前宜搜集下列资料:
1项目批文、合同文件或委托书、用地规划图等 2本项目执行的相关技术标准。 3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及地下障碍物等 基础资料。 4设计提供的拟建工程的平面布置图及结构形式、荷载、 基础埋深等参数。 5拟建场地附近已有地质资料,并明确其来源。 6建筑场地的条件,包括场地地理位置、地貌单元、场地 现状,以及交通、用电、用水等施工条件, 7 建筑场地的地形图、坐标及高程测量依据。 4.3.3 勘察纲要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概况、勘察阶段及等级。 2 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条件。 3 项目的质量目标。 4 纲要的编制依据。 5 纲要的技术方案: 1)勘察目的及重点,勘察方法
2)勘探点线布置原则及工作量。 3)勘探技术要求。 4)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要求。 5)勘察完成后的现场处理。 6)质量控制、安全保证和环境保护措施。 7)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6人员设备投入及勘察进度计划。 标准 7勘察安全、技术交底及验槽等后期服务 3.4勘察纲要应按质量管理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由相关责 王人签署。现场勘察期间,若主要岩土层变化较大或设计方案变 等,需要变更勘察技术方案时,应及时调整勘察纲要或编制补 勘察纲要,并履行原审批程序。
任人签署。现场勘察期间,若主要岩土层变化较大或设计方案 更等,需要变更勘察技术方案时,应及时调整勘察纲要或编制 充勘察纲要,并履行原审批程序
5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5.1.1工程勘察实施前,应现场核实确认委托方提供的地下 线、设施和障碍物等现状资料,方可进行勘察作业。无法确 应由委托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探测
5.1.2勘察手段应根据工程性质、岩土特点,选用适宜的现场 勘探与原位测试技术相结合的方法。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 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位于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工程,各阶段采取土试样和进行 原位测试的勘探孔不应少于全部勘探孔的2/3,且取样勘探孔不 宜少于全部勘探孔的1/2:取土勘探孔中,应选择代表性地段布 置探井,探井数量宜为取土勘探孔总数的1/3~1/2。 2位于非湿陷性黄士场地的工程,各阶段采取土试样和进 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不应少于全部勘探孔的1/2,且取样勘探孔 不应少于全部勘探孔的1/3。 5.1.3取士数量应根据勘探孔数量、地基十层的厚度和均匀性 等确定。详细勘察阶段每一主要土层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 不应少于6个,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圆锥动力触探为主 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5.1.4探孔深度应根据工程特点、上部荷载、可能采用的基 础类型,满足地基基础设计及施工工法的要求。控制性勘探孔数 量不宜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5.1.5施工勘察应针对施工阶段遇到的问题与要求,布置勘察 工作量。专项勘察应根据任务委托需要解决的专项问题,选用有 效的勘察手段,布置适当的勘察工作量。
5.1.2勘察手段应根据工程性质、岩士特点、选用适宜的现场
5.1.5施工勘察应针对施工阶段遇到的问题与要求,布置勘察
于该场地天然土层密度。
5.2.1房屋建筑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在搜集建筑物上部荷载 功能特点、结构类型、基础形式、理置深度和变形控制要求等方 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应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 的工程特性、地下水条件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2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确定地基承载力 预测地基变形特征。 3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4提出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地基处理设计与 施工方案的建议。 5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5.2.2可行性研究勘察,应通过搜集区域地质资料、遥感影像 现场调查和踏勘,了解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不 良地质作用等岩土工程条件,并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拟建场 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工程需要时应布置少量勘探 工作。 5.2.3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评价, 并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1搜集拟建工程场地地形图、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 2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 埋藏条件。 3/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 并对场地的稳定性作出评价。 4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作出初步评价。 5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高层建筑初步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 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
定。对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性、风化程度等, 结合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确定;对土质地基,应按地貌单元 纵、横剖面线方向或分界线及其垂直线方向布置,且每个地貌 单元上均应有勘探点,且应符合本节第5.2.5条~第5.2.7条 的规定。
5.2.5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根据场地类型按
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湿陷性黄土场
注:1地貌单元分界地带应加密勘探点; 2黄土沟谷谷底应有勘探线或勘探点: 3建筑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
主:1地貌单元分界地带应加密勘探点; 2黄土沟谷谷底应有勘探线或勘探点; 3建筑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执行
注:1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子 2 特殊用途的钻孔除外。
注:1表中勘探深度内遇稳定地下水位或非湿陷性坚实地层时,部分勘探点 终孔;
5.2.7当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适当增减勘探孔深度: 1勘探孔地面标高与预计整平标高相差较大时, 2预定深度内遇基岩时,除控制性勘探孔仍应钻入基岩适 当深度外,其他勘探孔达到确认的基岩后即可终止钻进。 3预定深度内有厚度较大,且分布均匀的坚实土层时,除 控制勘探孔在应达到规定深度外,一般性探孔深度可适当 减小。 4预定深度内有软弱土层时,勘探孔深度应增加,控制性 勘探孔应穿透软弱土层或达到预计控制深度。 5大型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应根据结构特点和荷载条件增 加勘探孔深度。 5.2.8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应结合地貌单元、 地层结构和土的工程特性布置,且应符合本规程第5.1.2条的 要求。 2采取土试样的数量和孔内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地 会特点和土的均匀程度确定:每层土均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 测试,其数量不宜少于6个。 5.2.9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 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 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地下水控 制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应进行下列主要工作: 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 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 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 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 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 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查明埋藏的墓穴、防空洞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查明地下水的理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确定场地类别、评价场地地震效应。 8提供基坑开挖、支护和地下水控制的岩十参数,并提出 建议方案。 9评价桩基和地基处理可行性,提供相应的岩土参数。 10 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11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2.10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及使用期间对工程和 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水措施和抗浮设防水位的建议,工程需要时 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进行专项
不境的影响,提出防水措施和抗浮设防水位的建议,工程需要时 立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476进行专项
5.2.11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
5.2.11详细勘察勘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特性 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对岩质地基,应根据地质构造、岩体特 性、风化程度等,结合建筑物对地基的要求,布置勘探点位置和 深度;对土质地基,应符合本节第5.2.12条~第5.2.15条的 规定。
5.2.13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点宜按建筑物轴线、轮廓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 要求的其他建筑物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 2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层面起 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 3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 和高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
4湿陷性黄土场地应布置探井,探井数量应符合本规程第 5.1.2条的要求。 5.2.14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且满足评价湿陷等 级的深度需要,甲类、乙类建筑尚应穿透湿陷性土层。当基础底 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 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 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 底下0.5倍~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人稳定分布的地层。X 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 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抗浮锚杆或其他抗浮措施时,勘探 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当有天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 生勘探孔的深度。 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 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 5.2.15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本规程第5.2.14条 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于中、低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 玉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 会,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深度。 2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 玉力Po≤0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 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0.5倍~ 1.0倍的基础宽度。 3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 足验算要求。 4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
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5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 6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 计与施工的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程第 5.4节的要求。 5.2.16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 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 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与工程特点确定,且应符合本规程第 5. 1. 2 条的要求。 2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 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3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量
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5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2倍 6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 计与施工的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规程第 5.4节的要求。 送
5.2.16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
5.3.1市政工程初步勘察应包括下列内
1初步查明拟建场地活动断层、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的 分布、规模、成因、发展趋势等。 2初步查明场地岩土体地质年代、成因、结构及其工程 性质。 3初步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动态变化规律以及和地表 水的补排关系。 4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工程材料的腐蚀性。 5初步查明人工填土、湿陷性黄土、饱和软黄土等特殊性 岩土的工程性质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评价。 6初步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7对可能采用的地基基础方案、围岩及稳定性进行初步分 析评价。
规模、成因、发展趋势,评价其对拟建场地的影响,并提出防治 措施的建议。 2查明场地的地形、地貌特征,划分地貌单元。 3查明场地的地层结构、岩土分布特征及其物理、力学 性质。 4查明地下水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及其和地表水的补排 关系,提供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根据需要分析评价其对工程的 影响。 5判定水和土对工程材料的腐蚀性。 6查明场地人工填土、湿陷性黄土、饱和软黄土等特殊性 岩土的工程性质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评价。 7评价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提供抗震设计所需的有关 参数。 8根据需要,对地基工程性质、围岩分级及稳定性、边坡 稳定性等进行分析与评价。 9对设计与施工中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分析评价,提供岩 土工程技术建议和相关岩土参数。 5.3.3市政工程各勘察阶段勘探点的布置与勘探孔深度、取样 和测试工作除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 56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湿陷性评价要求。 5.3.4城市道路工程详细勘察除了应满足本规程第5.3.2条的 要求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划分路基干湿类型,提供道路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2对湿陷性黄土,应根据沿线土层的湿陷程度、地下水条 件,分析评价可能弓起的道路病害,并根据土质特征和地区经 验,提出路基处理方案的建议。 3对人工填土,应查明填土的分布、成分、均匀性及密实 度等,并应根据填土性质、道路等级和设计要求,提出地基处理 方法的建议。 4分析评价高路堤的地基承载力、稳定性,提供地基沉降
计算参数,提出地基处理方法的建议。 5评价挖方路堑段岩土条件、地下水对支护结构的影响 提供边坡稳定性验算、支护结构设计与施工所需岩参数。 6高路堤及路堑设置支挡结构时,应分析评价地基的均勺 性、稳定性、承载力,提供地基处理方法的建议。 5.3.5城市桥涵工程详细勘察除了应满足本规程第5.3.2条的 要求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湿陷性黄土,应根据土层的湿陷程度、地下水条件 分析评价湿陷性黄土对桥涵工程的影响,并提出地基处理措施的 建议。 2对地基基础方案进行分析评价,提供设计所需的岩土 参数。 3当拟采用桩基时,提出桩型、桩端持力层、施工方法的 建议;提供计算单桩承载力、桩基变形验算的岩土参数,评价成 沉)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对于特大桥、大桥,宜通过静载试验确定单桩承载力 当无静载试验资料时,计算桥梁单桩承载力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3363的相关规定采用:湿 陷性黄地层桩的侧摩阻力取值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 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50025的相关规定, 5当桩身周围有液化土层分布时,应评价液化土层对基桩 没计的影响,提供相应参数 6当桩身周围存在可能产生负摩阻力的土层时,应分析其 对基桩承载力的影响 7/应提供地基水平抗力系数,可通过单桩水平静载试验确 定,当无静载试验资料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地基与 基础设计规范》JTG3363的相关规定采用。 8对在河床中设墩台的桥梁,应搜集河流水文资料,提供 抗冲刷计算所需的颗粒分析成果等参数,并分析河床冲淤变化 趋势。
5.3.6城市室外管道和地下管廊工程详细勘察除了应满足本规
程第5.3.2条的要求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湿陷性黄土,应根据土层的湿陷程度、地下水条件 分析评价湿陷性黄土对管道工程及其附属构筑物的影响,并提出 地基处理措施的建议。 2对拟采用明挖施工方案的深埋管道及工作竖井,应提供 基坑边坡稳定性计算参数及基坑设计参数。 3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工程设计、施工的影响,提供地下水 控制所需地层参数,并评价地下水控制方案对工程周边环境的 影响。 4当采用顶管、定向钻敷设管道时,应提供相应工法设计 施工所需参数:对于稳定性较差地层及可能产生流砂、管涌等地 层,应提出预加固处理的建议。 5地下管廊工程当采用暗挖、盾构等隧道施工工法时,应 满足本规程第5.3.9条的要求。 5.3.7城市给水排水厂站工程详细察除了应满足本规程第 5.3.2条的要求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湿陷性黄土,应根据土层的湿陷程度、地下水条件 分析评价湿陷性黄十对城市给水排水厂站工程的影响,并提出地 基处理措施的建议。 2为地基基础设计、建(构)筑物抗浮、地基处理、基坑 工程等提供必要的岩土参数和相应的建议 3分析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各含水层中地下水的埋藏条件 水位变化幅度,提供基坑施工所需地下水控制的设计参数。 4对可能产生的流砂、管涌、坑底突涌等进行分析评价 提出相应处理措施的建议。 5对荷载较轻、理深较大的储水构筑物,分析评价地下水 对工程运营及其在空载状态时的不利影响,提出抗浮设计的相关 建议。
1对湿陷性黄十,应根据士层的湿陷程度、地下水条件 分析评价湿陷性黄十对城市给水排水厂站工程的影响,并提出地 基处理措施的建议。 2为地基基础设计、建(构)筑物抗浮、地基处理、基坑 工程等提供必要的岩土参数和相应的建议。 3分析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各含水层中地下水的理埋藏条件 水位变化幅度,提供基坑施工所需地下水控制的设计参数。 4对可能产生的流砂、管涌、坑底突涌等进行分析评价 提出相应处理措施的建议。 5对荷载较轻、理深较大的储水构筑物,分析评价地下水 对工程运营及其在空载状态时的不利影响,提出抗浮设计的相关 建议。
要求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分析评价拟建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的分布 情况及其对堤岸稳定性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建议,并提供岸坡 稳定性验算等设计和治理所需的岩土参数。 2分段分析与评价地基土工程性质和均匀性,提供各层地 基土的承载力和变形参数。 3根据河流水文条件、河势情况、河道冲淤变化、水流侧 向侵蚀和岸坡的形态、防护及失稳情况,评价沿线岸坡稳定性和 侵蚀程度。 4分析地表水与地下水补排关系,评价地下水对堤岸稳定 性的影响,进行地基渗透变形分析。 5分析产生流砂、管涌的可能性,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6根据堤岸的类别和基础形式,提供基底稳定性验算所需 参数,进行地基稳定性分析,提出合理的地基方案、地基处理方 法和施工方案的建议,必要时应对地基处理材料水稳性进行分析 评价。 5.3.9城市隧道工程详细勘察除了应满足本规程第5.3.2条的 要求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分析评价拟建场地的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的分布 情况及其对隧道的影响,提供相应处理措施的建议。 2/分析评价围岩的稳定性和山岭隧道洞口斜坡的稳定性, 对隧道围岩进行分级和岩土施工工程分级 3提出对隧道工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地质问题及防治措施 的建议,提供隧道初期支护和衬砌设计与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4/根据沿线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环境地质条件, 评价施工工法的适用性: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地 段,提出超前地质预报的建议与要求。 5对进出洞口、竖(斜)井、导坑、横洞等辅助通道,应 根据工程特点、场地地质条件和工程周边环境条件进行岩土工程 分析与评价。
6调查沿线地下设施及障碍物,分析评价其对隧道设计和 施工的不利影响,以及隧道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并提出处理 建议。 7穿越河床的隧道应搜集河流水文资料,分析河床冲淤变 化趋势。必要时应进行专项的水文地质勘察工作
5.4.1桩基岩王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 化规律。 2查明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湿陷类型、自重湿陷土层深度 显陷土层深度和地基湿陷等级。 3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 造、产状、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 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4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 向,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 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6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5.4.2勘探孔宜沿桥涵的墩台、建(构)筑物周边、角点或主 要柱列线布置。对宽度较大的高层建筑,其中心宜布置勘探孔。 带有裙房或外扩地下室的高层建筑,勘探孔布置宜整体考虑。重 大设备基础和高管构筑物采用桩基础时应单独布置勘探孔
.4.3勘探孔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
1端承型桩应主要根据桩端持力层面坡度决定,宜为 2m~24m。当相邻两个勘察点揭露出的桩端持力层层面坡度大 于10%或持力层起伏较大、地层分布复杂时,应根据具体工程条 件适当加密勘探点。 2摩擦型桩宜按20m~35m布置勘探孔,但遇到土层的性
质或状态在水平方向分布变化较大,或存在可能影响成桩的土层 时,应适当加密勘探点。 3复杂地质条件下的柱下单桩基础应按柱列线布置勘探点 并宜每桩设一个勘探点。 4下列情况应加密勘探点: 1)地形与地质条件变化较大的地段或地貌单元的交界处: 2)勘察过程中发现不同性质的地层剧烈变化时; 3)勘察过程中发现有断裂带、空洞及其他地下埋藏物时; 4)基础持力层层面坡度大于10%时; 5)大厚度填土场地填挖界线附近。
5.4.4勘探孔数量应满足下列
1对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孔数量不应 于5个,乙级不应少于4个 2对高重心的独立构筑物,如烟窗、水塔等,勘探孔不宜 少于3个,其中控制性勘探孔不宜少于2个。
5.4.5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列夫
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长以下3d~5d(d为 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 2控制性钻孔应穿透湿陷性土层,同时应满足下卧层验算 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 3钻至预计深度遇到软弱层时,应予以加深:在预计勘探 孔深度内遇稳定坚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小。 4对嵌岩桩,控制性钻孔应深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3d~5d, 一般性钻孔应深入预计桩端平面以下不小于1d~3d。当持力层较 薄时,应有部分钻孔钻穿持力层。在断层破碎带地区,应查明破 碎带分布情况,钻孔应钻穿破碎带进入稳定地层,进入深度应满 足上述控制性钻孔和一般性钻孔的要求。 5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 5.4.6桩基岩土工程勘察的室内试验与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在勘探深度范围内的每一主要地层,均应采取不扰动试 详进行室内试验或根据土质情况选用有效的原位测试方法进行原 位测试,提供桩基础设计所需参数。 2粉质黏土和粉土均应进行室内常规物理性质试验和压缩 试验,可进行标准贯入试验和静力触探试验。 3地下水位以上的黄土和黄土状土应进行湿陷性试验 4砂土应进行标准贯人试验,碎石土应进行动力触探试验。 5在新建地区大厚度湿陷性黄土场地或地下水理深较深的 黄土场地中开展大规模或特别重要的工程建设,且确定使用桩基 时,宜开展单桩竖向静载荷浸水试验。,
1提供桩侧阻力、桩端阻力以及沉降计算所需参数:对于 建筑工程,当无实测数据,根据土的物理指标确定西安地区桩侧 土的极限侧阻力标准值和桩端土的极限端阻力标准值时,可按本 规程附录C取值:对于市政工程,桩基设计参数可按现行行业标 准《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3363采用。 2提供可选的桩基类型和桩端持力层,提出桩长、桩径方 案的建议。 3当有软弱下卧层时,验算软弱下卧层强度。 4对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层填土场地,应分析桩侧产生负 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并提供负摩阻力值和 减少负摩阻力措施的建议。 5分析成桩的可能性、成桩和挤十效应的影响,并提出保 护措施的建议。 6持力层为倾斜地层,基岩面凹凸不平或岩土中有洞穴时 应评价桩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5.1地基处理的岩土工程详细勘察应满足下列要求: 查明场地内的地层结构、成因年代,各岩土层的物理力
学性质和均匀性、地基承载力,地下水分布情况。 2针对可能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 工所需的岩土特性参数。 3提出地基处理方案的建议。 4预测所选地基处理方案对环境和邻近建筑物的影响,并 提出监测的建议
1查明场地内的地层结构、成因年代,各岩土层的物理力 学性质和均匀性、地基承载力,地下水分布情况 2查明待换填的不良土层的分布范围和埋深。 3评定垫层以下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估算建筑物的沉降 4应测定换填材料的最优含水量、最大干密度。 5对换填施工及施工过程应注意的事项提出建议。 5.5.3采用桩土复合地基时,岩土工程详细勘察应重点查明以 下内容: 1查明建筑场地各岩土层分布及性状和地下水的分布及类 型,并取得各岩土层承载力特征值、压缩模量以及计算单桩承载 力、复合地基承载力及变形等所需的参数。 2查明适宜作为桩端持力层的土层埋深、厚度及其物理力 学性质,以及地基土的承载力特征值。 3对人工填土地基,应查明其分布范围、深度、成分以及 填土的均匀性、密实度、含水量、湿陷性和承载力等。 4对黏性土地基,应取得地基土的压缩模量、含水量、地 下水位、pH值、有机质含量等指标:对饱和软黏性土地基,尚 应取得灵敏度、固结系数等指标。 5对湿陷性黄土地基,应重点查明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 陷等级、湿陷性土层的分布范围,非湿陷性土层理深及性质、古 土壤及钙质结核层分布情况,提供地基土的湿陷系数、自重湿陷 系数、十密度、含水量、最大十密度和最优含水量等指标。 6对砂土、粉土地基,应重点查明建筑场地液化等级,提
供地基土层的标准贯试验锤击数、密实程度和液化土层的层位 及厚度。 7评定桩间土、桩身、复合地基、桩端以下变形计算深度 范围内土层的压缩性,任务需要时,宜估算复合地基的沉降量。 8预估成桩施工可行性和成桩工艺对周围土体、邻近建筑 工程设施和环境的影响
5.5.4采用夯实地基时,详细勘察应
查明芬实地基影响深度范围内王层的组成、分布、密实 度、含水量、饱和度、压缩性、透水性和地下水条件。 2对于湿陷性黄土地基,应查明场地的湿陷类型、地基湿 陷等级及其湿陷土层的深度;对于人工填土地基,应查明其分布 范围、深度、成分以及填土的均匀性、密实度、含水量、湿陷 性等。 3查明场地周围受影响范围内建筑物的类型和结构形式: 需要时提出隔震措施,并分析实施的可能性。 4查明施工场地和周围受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构筑物 的位置、标高;查明有无对振动敏感的设施,是否需在强夯施工 期间进行监测。
5.6.1基坑工程勘察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要求。在初 步勘察阶段,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初步判定开挖可能发生的问 题和需要采取的支护措施:在详细勘察阶段,应针对基坑工程设 计的要求进行勘察;在施工阶段,当场地地质条件或所提指标与 设计工况不相符时,应进行施工勘察。 5.6.2基坑工程勘察应对基坑周边环境进行调查,并应取得建 设单位提供的下列资料: 1基坑的开挖边线,开挖深度。 2周边道路及运行车辆情况, 3各类地下管线的类型、分布和使用情况
4邻近地下工程、洞穴、地裂缝、边坡等不良地质的分布 情况。 5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地基与基础类 型、理深等。 6周边地表水汇集、排泄以及地下管网渗漏情况 7邻近基坑工程的情况。 5.6.3勘探点平面范围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及场地的岩土工程 条件确定:基坑外宜布置勘探点,其范围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1 音:当采用锚杆时,基坑外勘探点的范围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 倍;当基坑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并结合场地内的勘 紧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5.6.4勘探点的深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当基坑面 下存在软弱土层或饱和砂层时 必要时斯探孔深度宜穿过软弱
5.6.4勘探点的深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2 倍,当
以下存在软弱土层或饱和砂层时,必要时勘探孔深度宜穿过软享 土层或饱和砂层。
5.6.5在受基坑开挖影响和可能设置支护结构的范围内,应
明岩土分布,分层提供支护设计所需的抗剪强度指标。土的抗剪 强度试验方法,应与基坑工程实际和设计要求一致,符合设计采 用的标准。基坑工程勘察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剪强度试验除常规的直剪试验外,宜进行三轴压缩 试验。 2对饱和软土应进行高压固结试验。 对砂土应做休止角试验,并应进行颗粒分析试验 4 当人工填土厚度较大时,应进行重度和抗剪强度试验。 5 对黄土、粉土、黏性土为主的素填土应进行湿陷性试验 6 对粉土宜进行颗粒分析试验。 7 对一般黏性土、粉土和砂土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 8 对碎石土和杂填土应进行动力触探试验。 9对深基坑宜进行土的室内回弹模量试验。
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
制,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制,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5.6.7基坑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岩土和
制,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察。 5.6.7基坑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岩土和 地下水条件以及周边环境要求,对基坑开挖、支护和工程降水提 出建议。
5.7.1边坡工程勘察应按勘察阶段的要求人防标准规范范本,正确反映场地岩土 条件,提出合理的工程评价,为边坡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依据
1查明边坡工程的自然地理、气象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及 人类工程经济活动。 2查明边坡岩土体构成、地质构造、软弱结构面及岩层产 状等。 3 查明边坡的水文地质条件。 4 分析影响边坡稳定性的因素。 5 评价边坡的稳定性,分析其发展趋势。 6 提出边坡工程防治方案的建议 5.7.3 边坡工程勘察等级根据工程安全等级和地质环境复杂程
5.7.3边坡工程勘察等级根据工程安全等级和地质环境复杂
度按照表5.7.3确定,边坡工程安全等级和边坡地质环境复杂 度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进 划分。
土方机械标准规范范本表 5.7.3边坡工程勘察等级
7.4边坡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范围应包括边坡及其邻近地段。 根据边坡的长度、高度、设计等级、环境复杂程度等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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