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489-2016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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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规范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基坑支护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工作,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绿色环保,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基坑支护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
1.0.3 建筑基坑支护应综合考虑场地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开挖深度、降排水条件、基础类型、周边环境对基坑侧壁变形控制的要求、基坑周边荷载、施工季节及施工条件、支护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
1.0.4 建筑基坑支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地方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图3.1.5相邻建筑基础与基坑相对关系示意图
3.1.6支护结构设计应根据基坑侧壁安全等级确定结构重要性系数o,安全等级为一级时 取Y。=1.1;安全等级为二级时取Y。=1.0;安全等级为三级时取Y。=0.9 3.1.7支护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对变形的适应能力及土(岩)的性质等因素确定支护结 构的水平变形限值,最大水平变形值应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2周边地面竖向变形应根据邻近建筑结构形式及使用现状进行控制; 3当邻近有重要管线或支护结构作为永久性结构时,其水平变形和竖向变形应按满足 其正常工作的要求控制; 4当无明确要求时,最大水平变形限值:一级基坑宜取0.002h,二级基坑宜取0.004h, 三级基坑宜取0.006h。 3.1.8基坑支护应以对地下水资源和环境影响最小为原则,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
电力标准3.1.9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结构体系的方案和技术经济比较; 2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4地下水控制设计; 5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 6基坑土方开挖方案; 7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 3.1.10支护结构设计、施工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料
1支护结构体系的方案和技术经济比较 2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 4地下水控制设计; 5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 6基坑土方开挖方案; 7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
建筑场地及其周边地表至基坑底面下一定深度范围内地层结构、土(岩)的物理力
建筑场地及其周边地表至基坑底面下一定深度范围内地层结构、土(岩
3.2.1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基坑工程勘察的内容,并最终提供满足基坑工程设计要求的勘 察成果。
3.2.1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基坑工程勘察的内容,并最终提供满足基坑工程设计要求的勘 察成果。 3.2.2在拟建工程的初步勘察阶段,应搜集拟建场区及周围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进行工程地质调查,在现场勘测与室内试验工作基础上,对岩土工程条件进行初步分析,预 测基坑工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岩土工程问题,
3.2.3详细勘察成果应包括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场地、岩土地层和地下水等基础资 料,对基坑工程、支护方案提出建议。当已完成的详勘资料不能满足基坑工程设计需要时, 应为基坑设计专门进行补充勘察。 3.2.4勘探的范围应按基坑的复杂程度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对于水平方向分 布稳定的地层单元,勘探测试范围不应小于基坑周边范围。当地层空间分布不稳定、跨越 工程地质单元或需查明专门问题时,勘探范围应根据支护设计需要扩大,查明基坑影响范 围内的不利岩土层的分布,外扩范围可达到基坑深度的1倍~2倍。 3.2.5勘探点宜沿基坑边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应按基坑的复杂程度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 条件确定,当地层水平方向变化较大,有相对不利的岩土层或软弱结构面时,应增加勘探 点。 3.2.6 勘探孔深度应按基坑的复杂程度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应满足设计计 算的要求,其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在基坑工程勘探深度内遇中等风化及微风化 岩石时,可根据岩石类别及支护要求适当减少深度。 3.2.7渗透系数宜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当设计需要且模拟工况适合时,可进行室内渗透证 验。对岩质基坑,当存在顺层软弱结构面时,应在室内或现场测定结构面的抗剪强度指标 3.2.8抗剪强度试验可根据设计需要或工程经验,选择静三轴压缩(拉伸)试验或直接剪 切试验。静三轴压缩(拉伸)试验可采用固结不排水剪方法,直接剪切试验可采用固结快 剪方法。工况分析需要时,应做残余抗剪强度试验及侧压力系数试验。对特殊性岩土应作 专门性试验。
应为基坑设计专门进行补充勘察。 3.2.4勘探的范围应按基坑的复杂程度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对于水平方向分 布稳定的地层单元,勘探测试范围不应小于基坑周边范围。当地层空间分布不稳定、跨越 工程地质单元或需查明专门问题时,勘探范围应根据支护设计需要扩大,查明基坑影响范 围内的不利岩土层的分布,外扩范围可达到基坑深度的1倍~2倍。 3.2.5勘探点宜沿基坑边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应按基坑的复杂程度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 条件确定,当地层水平方向变化较大,有相对不利的岩土层或软弱结构面时,应增加勘探 点。 3.2.6 勘探孔深度应按基坑的复杂程度及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应满足设计计 算的要求,其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在基坑工程勘探深度内遇中等风化及微风化 岩石时,可根据岩石类别及支护要求适当减少深度。 3.2.7渗透系数宜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当设计需要且模拟工况适合时,可进行室内渗透试 验。对岩质基坑,当存在顺层软弱结构面时,应在室内或现场测定结构面的抗剪强度指标 3.2.8抗剪强度试验可根据设计需要或工程经验,选择静三轴压缩(拉伸)试验或直接剪 切试验。静三轴压缩(拉伸)试验可采用固结不排水剪方法,直接剪切试验可采用固结快 剪方法。工况分析需要时,应做残余抗剪强度试验及侧压力系数试验。对特殊性岩土应作 专门性试验。 3.2.9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且已有资料不 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场地水文地质勘察。场地水文地质勘察应达到以下要求: 1查明地下水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层位、理深和分布情况,查明各含水层(包括上层滞 水、潜水、承压水)的补给条件和水力联系: 2对于含水层以及截水惟幕涉及的主要隔水层,应分层提供渗透系数; 3分析施工过程中地下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应采取的措 施。 3.2.10基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除应符合一般要求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提供基坑工程设计所需的地层结构、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以及含水层水文地质 参数; 2评价地下水对基坑工程的影响,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的建议; 3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流砂、流土、管涌及整体失稳等现象的可能性进行评价并提出 预防措施;对具有特殊性质的岩土,应分析其对基坑工程的影响,并提出对设计施工的相应 措施的建议; 4评价基坑工程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并提出设计、施工应注意的事项和必要的保护 措施的建议;
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场地水文地质勘察。场地水文地质勘察应达到以下要求: 1查明地下水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层位、埋深和分布情况,查明各含水层(包括上层滞 水、潜水、承压水)的补给条件和水力联系: 2对于含水层以及截水惟幕涉及的主要隔水层,应分层提供渗透系数; 3分析施工过程中地下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应采取的措 施饰
3.2.10基坑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除应符合一般要求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提供基坑工程设计所需的地层结构、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以及含水层水文地质 参数: 2评价地下水对基坑工程的影响,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的建议; 3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流砂、流土、管涌及整体失稳等现象的可能性进行评价并提出 预防措施;对具有特殊性质的岩土,应分析其对基坑工程的影响,并提出对设计施工的相应 措施的建议: 4评价基坑工程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并提出设计、施工应注意的事项和必要的保护 措施的建议; 5提供平面图、地层剖面图及与支护设计有关的岩土试验成果图表
考虑基坑周边环境限制条件、开挖深度、工程地
施工工艺及设备条件、周边相近条件基坑的工程经验、施工工期及施工季节等因素,并按表3.3.1选型。表3.3.1各类支护结构的适用条件适用条件结构类型安全等级基坑深度、环境条件、土类和地下水条件排桩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可降水锚拉式结构适用于深基坑或结合截水惟幕的基坑2地下连续墙宜同时用作主体地下支撑式结构适用于深基坑结构外墙,可同时用于截水支锚杆不宜用在软弱土层和含有高挡一级式悬臂式结构二级适用于浅基坑水头地下水的碎石土、砂土层中当邻近基坑有建筑物地下室、地下结当锚拉式、支撑式和悬臂式结构筑物等,锚杆的有效锚固长度不构双排桩构不适用时,可考虑采用双排桩足时,不应采用锚杆当锚杆施工会造成基坑周边建适用于主体结构地上、地下同逆作法(构)筑物的损害或违反城市地下步施工空间规划等规定时,不应采用锚杆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可实施降水的基坑,但基单一土钉墙坑深度不宜大于10m预应力锚杆复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可实施降水的基坑,但基当基坑潜在滑合土钉墙二级坑深度不宜大于15m动面内有建筑物、钉水泥土桩垂直三级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0m且不宜用在含有高水头地重要地下管线时,复合土钉墙下水的碎石土、砂土、粉土层中不宜采用土钉墙微型桩垂直复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或可实施降水的基坑,但基合土钉墙坑深度不宜大于10m1具有放坡的场地条件放坡三级2可与上述支护结构形式结合注:1当基坑不同部位的周边环境条件、土层性状、基坑深度等不同时,可在不同部位分别采用不同的支护形式;2支护结构可采用上、下部以不同结构类型组合的支护形式,其设计应按基坑侧壁的安全等级进行总体控制。3.3.2支护结构选型应考虑结构的空间效应和受力特点,采用有利支护结构材料受力特性的形式。3.3.3对于基坑上部采用放坡或土钉墙,下部采用支挡式结构的情况,放坡或土钉墙支护的高度(h1)大于基坑总深度的1/2时,应考虑桩(墙)顶部以上土体与桩(墙)支护结构间的相互影响,并应严格控制桩(墙)顶部的水平位移。3.4水平荷载3.4.1支护结构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9
支护结构构件承载力计算时,取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的荷载效应基本组合;当支护 结构作为永久或临时支护时,其作用基本组合的综合分项系数分别不应小于1.35及1.25; 2支护结构整体稳定性计算时,取荷载标准组合的效应; ? 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及周边地面沉降计算时,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 组合。 3.4.2 计算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水平荷载时,应考虑下列作用: 1 基坑内外土的自重(包括地下水); 2基坑周边既有和在建的建(构)筑物荷载; 3基坑周边施工材料和设备荷载; 4基坑周边车辆荷载; 5冻胀、温度变化等产生的作用。 3.4.3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土压力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支护结构外侧的主动土压力标准值、支护结构内侧的被动土压力标准值宜按下列公
1支护结构外侧的主动土压力标准值、支护结构内侧的被动土压力标准值宜按下列公 式计算(图3.4.3): 1)对地下水位以上或水土合算的土层
式中:Pak一支护结构外侧,第i层土中计算点的主动土压力强度标准值(kPa);当Pak< 时,应取pak=0; OakOpk 分别为支护结构外侧、内侧计算点的土中竖向应力标准值(kPa),按本规程第 3.4.5条的规定计算; Ka,ivKp.i— 分别为第i层土的主动土压力系数、被动土压力系数; 2)对水土分算的土层
式中:Ua、Up 分别为支护结构外侧、内侧计算点的水压力(kPa);对静止地下水,按本 规程第3.4.4条的规定取值;当采用悬挂式截水惟幕时,应考虑地下水沿支 护结构向基坑面的渗流对水压力的影响。
图3.4.3土压力计算
2在支护结构土压力的影响范围内,存在相邻建筑物地下墙体等稳定界面时,可采用 库仑土压力理论计算界面内有限滑动楔体产生的主动土压力,此时,同一土层的土压力可采 用沿深度线性分布形式:
ua=ywhwa U, =Ywhwp
式中:w——地下水的重度(kN/m),取w=10kN/m; hwa 基坑外侧地下水位至主动土压力计算点的垂直距离(m);对承压水,地下水 位取测压管水位;当有多个含水层时,应以计算点所在含水层的地下水位为 准; hwp一 基坑内侧地下水位至被动土压力计算点的垂直距离(m);对承压水,地下水 位取测压管水位。
k=O+ Opk = Opo
式中:ac 支护结构外侧计算点,由土的自重产生的竖向总应力(kPa); 支护结构内侧计算点,由土的自重产生的竖向总应力(kPa); Ak· 支护结构外侧第j个附加荷载作用下计算点的土中附加竖向应力标准值(kPa) 应根据附加荷载类型,按本规程第3.4.6条、第3.4.7条计算。 3.4.6 均布附加荷载作用下的土中附加竖向应力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图3.4.6):
3.4.7局部附加荷载作用下的土中附加竖向应力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3.4.7局部附加荷载作用下的土中附加竖向应力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7局部附加荷载作用下的土中附加竖向应力标准值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对条形基础下的附加荷载(图3.4.7a): 当 d+a/tan ≤z,≤d+ (3a+b) /tane 时
对条形基础下的附加荷载(图3.4.7a): 当d+a/tane≤z≤d+(3a+b)/tan时
式中:Po 基础底面附加压力标准值(kPa); d 基础埋置深度(m); b 基础宽度(m); 支护结构外边缘至基础的水平距离(m); 附加荷载的扩散角(°),宜取9=45°; 自然地面至土中附加竖向应力计算点的竖向距离。 当za
d+(3a+b)/tan时,取△okj=0。 2对矩形基础下的附加荷载(图3.4.7a): 当d+a/tane≤z≤d+(3a+b)/tane时 图3.4.6均布竖向附加荷载作用下的土中附加竖向应力计算
AOk.j= Pobl (b +2a)(1 + 2a)
式中:b一一与基坑边垂直方向上的基础尺寸(m); [一一与基坑边平行方向上的基础尺寸(m)。 当za
d+(3a+b)/tane时,取△ok,j=0。 3对作用在地面的条形、矩形附加荷载,按本条第1款、第2款计算土中附加竖向应力 标准值A;时,应取 d=0 (图3.4.7b)。 【b)作用在地面的条形或矩形附加荷载
(b)作用在地面的条形或矩形附加荷载
图3.4.7局部附加荷载作用下的土中附加竖向应力计
图3.4.8有限范围土体的土压力计算简图
3.5.1 支护结构施工及使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应遵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3.5.2 支护结构应进行质量检测,检测方法及检测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3.5.3 检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质量检测报告: 1 检测点分布图: 2 检测方法与仪器设备型号; 3 资料整理及分析的方法; 4 结论及处理意见。 3.5.4 土方开挖时,应对土层实际分层厚度、土性状态等与勘察报告的一致性进行核实。
4.1.1当场地地下水位低,或采取人工降水措施,且具有放坡开挖条件,放坡开挖不会对 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时,可采用局部或全深度放坡。 4.1.2 应合理确定放坡坡度,保证坡壁的稳定性和减少土方开挖量。 4.1.3 当基坑深度范围内侧壁为黏性土、风化岩石或其他好土质、基坑浅且地下水影响轻 微时,经验算分析后可采用垂直边坡。 4.1.4 对深度大于5m的土质边坡,宜设置分级过渡平台,各级过渡平台的宽度不宜小于 1.5m。 岩石边坡过渡平台的宽度不应小于0.5m。 4.1.5 当不具备全深度放坡开挖条件时,放坡可以与其他支护形式结合使用。 4.1.6 放坡设计应包括坡面保护措施。 4.1.7 放坡设计应进行边坡整体稳定性验算。 4.1.8 土质边坡的整体稳定性验算,可按平面问题考虑,宜采用瑞典条分法计算。对于多 级边坡,应验算不同工况的整体稳定性。 4.1.9 基坑整体稳定性验算,各危险滑裂面均应满足下式要求:
M /M,≥1. 2
4.2.1在基坑周围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应对地面采取防水、排水、截水等保护措施, 禁止雨水等地面水浸入土体。 4.2.2对于土质边坡或易于软化的岩质边坡,在开挖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排水和坡脚、坡 面保护措施。基底设置排水沟时,应离开坡脚不少于300mm,并做好防渗处理。 4.2.3基坑周边堆置土方、建筑材料或沿基坑边缘移动运输工具和其它机械设备时,宜距 基坑上部边缘不少于0.5倍基坑深度,弃土堆置高度不应超过1.5m,且不能超过设计荷载 值。对于侧壁土含水量丰富地段,不宜在基坑边堆置弃土或施加其他附加荷载。
放坡的质量检测应符合表4.3要求。
5.1.1支挡式结构的选型应符合本规程第3.3节的规定。 5.1.2支挡式结构的挡土构件采用桩时,桩型与成桩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土层的性质、地下水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要求等选择混凝土灌注桩、型钢桩、 钢管桩、钢板桩、型钢水泥土搅拌桩等桩型: 2当支护桩施工影响范围内存在对地基变形敏感、结构抗裂性能差的建筑物或地下管 线时,不应采用挤土效应严重、易塌孔、易缩径或震动大的桩型和施工工艺; 3采用挖孔桩且成孔需要降水时,降水引起的地层变形应满足周边建筑物和地下管线 正常使用的要求,否则应采取截水措施。 5.1.3基坑支护采用锚拉式结构时,锚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锚拉结构宜采用钢绞线锚杆:承载力要求较低时,也可采用钢筋锚杆:当环境保护 不允许在支护结构使用功能完成后锚杆杆体滞留在地层内时,应采用可拆芯钢绞线锚杆; 2在易塌孔的松散或稍密的砂土、碎石土、粉土、填土层,高液性指数的饱和黏性土 层,高水压力的各类土层中,钢绞线锚杆、钢筋锚杆宜采用套管护壁成孔工艺; 3锚杆注浆宜采用二次压力注浆工艺; 4锚杆锚固段不应设置在淤泥、淤泥质土及松散填土层内; 5在复杂地质条件下,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锚杆的适用性。 5.1.4基坑支护采用支撑式结构时,支撑结构的设计、施工、检测、监测应符合北京市地 方标准《基坑工程内支撑技术规程》DB11/940的规定。 5.1.5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基坑深度、周边环境、地质条件或地面荷载等因素的变化划分 计算部面,对每一个计算部面,应取最不利条件下的计算参数
5.1.1支挡式结构的选型应符合本规程第3.3节的规定。 5.1.2支挡式结构的挡土构件采用桩时,桩型与成桩工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土层的性质、地下水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要求等选择混凝土灌注桩、型钢桩、 钢管桩、钢板桩、型钢水泥土搅拌桩等桩型: 2当支护桩施工影响范围内存在对地基变形敏感、结构抗裂性能差的建筑物或地下管 线时,不应采用挤土效应严重、易塌孔、易缩径或震动大的桩型和施工工艺; 3采用挖孔桩且成孔需要降水时,降水引起的地层变形应满足周边建筑物和地下管线 正常使用的要求,否则应采取截水措施 5.1.3基坑支护采用锚拉式结构时,锚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基坑支护采用锚拉式结构时,锚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基坑分层开挖时,应对实际开挖过程的各工况分别进行结构计算,并应按各工况结 购计算的最不利值进行支护结构设计。当支护结构的锚杆或临时支撑需要在地下结构的施工 过程中拆除时,应利用地下结构形成替换支撑,并对锚杆或临时支撑拆除及地下结构形成支 撑作用后的各工况分别进行结构计算与验算
撑作用后的各工况分别进行结构计算与验算。 5.2.2支挡式结构应根据基坑深度和规模、基坑周边环境条件和地质条件、基坑侧壁安全 等级等因素,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挡土结构宜采用平面受力条件的杆系有限元弹性支点法; 2内支撑结构可采用平面受力条件的杆系有限元法: 3符合空间受力条件时,可用符合实际边界条件的空间结构分析方法。 5.2.3 当采用平面杆系有限元弹性支点法进行结构计算时,结构的支点的边界条件、弹性
5.2.2支挡式结构应根据基坑深度和规模、基坑周边环境条件和地质条件、基坑侧壁
1挡土结构宜采用平面受力条件的杆系有限元弹性支点法: 2内支撑结构可采用平面受力条件的杆系有限元法: 3符合空间受力条件时,可用符合实际边界条件的空间结构分析方法。 523当采用平面杆系有限元弹性支占法进行结构计算时,结构的支占的边界条件、弹性
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有关规定确定。 5.2.4按本规程第5.2.1条~5.2.3条计算时,水平荷载按本规程第3.4节的有关规定确定; 计算的每个工况下挡土构件嵌固段上的水平土反力合力,不应大于按本规程第3.4节计算的 该工况时嵌固段的被动土压力合力,否则应调整嵌固深度重新计算
结构的嵌固深度L应符合下式嵌固稳定性要求(
Epkapl ≥ K Eakaal
式中:K一嵌固稳定安全系数;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K。取1.25、1.2、1.15; Eak、Epk一基坑外侧主动土压力、基坑内侧被动土压力标准值(kN); (a1、(p1—基坑外侧主动土压力、基坑内侧被动土压力合力作用点至挡土构件底端的距离 (m)。
图5.3.1悬臀式支挡结构嵌固稳定性验算
Epkap2 ≥ K. Esao
式中:K。一嵌固稳定安全系数;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K。取1.25、1.2、1.15 4242 基坑外侧主动土压力、基坑内侧被动土压力合力作用点至支点的距离(m)。
层支点支挡式结构嵌固稳定
6.3.3锚拉式、悬臂式及双排桩支挡式结构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整体滑动稳定性验算: 1整体滑动稳定性可采用圆弧滑动条分法进行验算; 2圆弧滑动条分法整体滑动稳定性应符合下列规定(图5.3.3):
minK., Ks.2,.., Ks.i..f≥ K, ,,a[ Z(q,b, + AG, kin 0,
中:K 圆弧滑动稳定安全系数;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K,取1.35、1.3、1.25; K一 第个圆弧滑动体的抗滑力矩与滑动力矩的比值;抗滑力矩与滑动力矩之比的 最小值宜通过搜索不同圆心及半径的所有潜在滑动圆弧确定; 第i土条滑弧面处土的粘聚力(kPa)、内摩擦角(°),按本规程第3.1.11条的 规定取值; b 第j土条的宽度(m); 第j土条滑弧面中点处的法线与垂直面的夹角(°); 第土条的滑弧长度(m),取l;=b;/cosdj; 第i土条上的附加分布荷载标准值(kPa); 4G 第i土条的自重(kN),按天然重度计算: 第土条滑弧面上的水压力(kPa);采用落底式截水惟幕时,对地下水位以下 的砂土、碎石土、砂质粉土,在基坑外侧,可取u;二whwaj,在基坑内侧, =0; w 地下水重度(kN/m); hwaj 基坑外侧第j土条滑弧面中点的压力水头(m); Rk.k一 第层锚杆在滑动面以外的锚固段的极限抗拨承载力标准值与锚杆杆体受拉 承载力标准值(fptkAp)的较小值(kN);锚固段的极限抗拨承载力应按本规程 第5.6.3条的规定计算,但锚固段应取滑动面以外的长度;对悬臂式、双排桩
第k层锚杆的倾角(°); 0一 滑弧面在第层锚杆处的法线与垂直面的夹角(°); Sx. 第k层锚杆的水平间距(m); 中V 计算系数;可按中v=0.5sin(0十αx)tanp取值; 第k层锚杆与滑弧交点处土的内摩擦角(°)。 3当挡土构件底端以下存在相对软弱的土层时,整体稳定性验算滑动面中应包括由圆 弧与软弱土层层面组成的复合滑动面。
图5.3.3圆弧滑动条分法整体稳定性验算 1一任意圆弧滑动面:2一锚杆
Ym2laN, +cN ≥Kp Ym(h+la)+4o Ng = tan(45°+
式中:Kb一 隆起稳定安全系数;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Kb取1.8、1.6、1.4; Yml、Ym2 基坑外、基坑内挡土构件底面以上土的天然重度(kN/m3);对多层土,取各层 土按厚度加权的平均重度; ld一 挡土构件的嵌固深度(m); h 基坑深度(m); q0 地面均布荷载(kPa); Ne、Na 承载力系数; C、 挡土构件底面以下土的黏聚力(kPa)、内摩擦角(°),按本规程第3.1.11条的 规定取值。
3悬臂式支挡结构可不进行隆起稳定性验算。 5.3.5采用悬挂式截水惟幕或坑底以下存在水头高于坑底的承压水含水层时,应按本规程 附录C的规定进行地下水渗透稳定性验算。 5.3.6挡土构件的嵌固深度除应满足本规程第5.3.1条~5.3.5条的规定外,对悬臂式结构, 不宜小于0.8h:对单支点支挡式结构,不宜小于0.3h:对多支点支挡式结构,不宜小于0.2h。
5.4.1双排桩结构可采用图5.4.1所示的平面刚架结构模型进行计
5.4.1双排桩结构可采用图5.4.1所示的平面刚架结构模型进行计算。
图5.4.1双排桩计算 前排桩:2一后排桩:3一刚架梁
5.4.2采用图5.4.1的结构模型时,应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 的有关规定计算。 5.4.3双排桩结构的嵌固稳定性应符合下式规定(式5.4.3):
式中:K 嵌固稳定安全系数: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时,K分别取1.25、1.2 1.15; Eak、Epk 基坑外侧主动土压力、基坑内侧被动土压力的标准值(kN); Z.a、Zp 分别为基坑外侧主动土压力、基坑内侧被动土压力的合力作用点至挡土构件 底端的距离(m); G 双排桩、桩顶连梁和桩间土的自重之和(kN); 双排桩、桩顶连梁和桩间土的合力重心至前排桩边缘的水平距离(m)。
图5.4.3双排桩抗倾覆稳定性验算 前排桩:2一后排桩:3一刚架梁
图5.4.3双排桩抗倾覆稳定性验算 一前排桩;2一后排桩;3一刚架梁
前排桩:2一后排桩:3一刚
5.4.4双排桩排距宜取2d~5d。刚架梁的宽度不应小于d,高度不宜小于0.8d,刚架梁高 度与双排桩排距的比值宜取1/6~1/3。 5.4.5双排桩结构的嵌固深度,对淤泥质土,不宜小于1.0h;对淤泥,不宜小于1.2h;对 一般黏性土、砂土,不宜小于0.6h。前排桩桩端宜处于桩端阻力较高的土层。采用泥浆护壁 灌注桩时,施工时的孔底沉渣厚度不应大于50mm,或应采用桩底后注浆加固。 5.4.6双排桩应按偏心受压、偏心受拉构件进行截面承载力计算,刚架梁应根据其跨高比 按普通受弯构件或深受弯构件进行截面承载力计算。双排桩结构的截面承载力和构造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 5.4.7双排桩与刚架梁节点处,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的1.5 倍。其节点构造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对框架顶层端节 点的有关规定。
5.5.1进行支挡式结构的截面设计时,截面弯矩设计值M、剪力设计值V、轴力设计值N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M=YFY on Mk V=Y FY o Vk N=Y FY o Nk
式中:YF综合分项系数,按本规程3.4.1条确定; Yo——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按本规程3.1.6条确定; n——支护桩弯矩折减系数,当采用截水幕或悬臂式支挡结构时,n取值不应小 于0.9,其它情况n取值不应小于0.8; 截面弯矩标准值(kN·m),按本规程第5.2节规定计算:
Vk一—截面剪力标准值(kN),按本规程第5.2节规定计算;
Nk一—截面轴力标准值(kN),按本规程第5.2节规定计算。
5.5.2挡土构件的截面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圆形角 护技术规程》JGJ120规定计算,斜截面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的规定计算; 2地下连续墙或矩形截面混凝土排桩,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和斜截面承载力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计算,并应符合其有关构造要求; 3型钢桩、钢管桩、钢板桩排桩的截面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的规定计算; 4其它材料、形状的挡土构件,其截面承载力计算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规范的有关规 定执行。
式中:K锚杆抗拔安全系数;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K取1.8、1.6、1.4; Rk一锚杆极限抗拔承载力标准值(kN),按本规程第5.6.3条的规定确定: N. 一锚杆轴向拉力标准值(kN),按本规程第5.2节的规定计算。
1锚杆极限抗拔承载力应通过抗拔试验确定白砂糖标准,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 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规定。 2锚杆极限抗拔承载力标准值也可按下式估算,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 技术规程》JGJ120的的有关规定进行锚杆验收试验
Rk = nd qsk.l
锚杆的锚固段在第i土层中的长度(m);锚固段长度为锚杆在理论直线滑动面 以外的长度,理论直线滑动面按本规程第5.6.5条的规定确定; qsk.i 锚固体与第i土层之间的极限粘结强度标准值(kPa),应根据工程经验并结合 表5.6.3取值。 3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三级时,可按公式5.6.3确定锚杆极限抗拔承载力
表5.6.3土体与锚固体极限粘结强度k标准值
5.6.4锚杆杆体的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N一 锚杆轴向拉力设计值(kN)园林设计图纸、效果图,按本规程第5.6.1条的规定确定: As、Ap——锚杆杆体的普通钢筋、预应力钢筋截面面积(m); fy、py 一普通钢筋、预应力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kN/m)。 5.6.5锚杆的非锚固段长度应按下式确定,且不应小于5.0m(图5.6.5):
(a, +a, d tana)sin(45° I, ≥ +1.5 sin(45° + m +α) cos 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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