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17-2021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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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

    3.1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环境条件 质条件、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特点确定,应满足地下工程、基 工程稳定性评价和设计要求

    3.3.1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环境条件、 地质条件、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特点确定焊接钢管标准,应满足地下工程、基 坑工程稳定性评价和设计要求。 3.3.2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应查明岩土和地下水的分布,评价 地下水的影响,提出支护和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并应提供设 计所需的相关计算参数。 3.3.3岩质隧道工程应查明岩层产状、断层、破碎带和节理裂 隙密集带的位置、规模、性状,进行围岩分级,提供设计所需的

    3.3.2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应查明岩土和地下水的分

    地下水的影响,提出支护和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并应提 计所需的相关计算参数。

    3.3.3岩质隧道工程应查明岩层产状、断层、破碎带和节

    密集带的位置、规模、性状,进行围岩分级,提供设计所需的 土参数,提出围岩加固措施建议

    3.4.1边坡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环境条件、

    3.4.1边坡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环境条件、地质条件、 边坡工程特点确定,并应满足稳定性评价和边坡工程设计要求。

    4.2边坡工程勘察应包括下

    1地区气象条件,汇水面积,坡面植被,地表水对坡面、 坡脚的冲刷情况; 2边坡分类、高度、坡度、形态、坡顶高程、坡底高程、 边坡平面尺寸: 3边坡位置及其与拟建工程的关系; 4地形地貌形态,覆盖层厚度、边坡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 5岩土的类型、成因、性状、岩石风化和完整程度; 6岩体主要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发育程度、延展情况、 贯通程度、闭合程度、充填状况、充水状况、组合关系、力学属 性和与临空面的关系; 7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岩质边坡的岩体分类、边坡岩体等 效内摩擦角、结构面的抗剪强度等边坡治理设计与施工所需的岩 土参数; 8地下水的类型、水位、主要含水层的分布情况、岩体和 软弱结构面中的地下水情况、岩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情 况、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以及地下水控制措施建议; 9不良地质作用的范围和性质、边坡变形特性; 10评价边坡稳定性,提供边坡治理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3.4.3勘探线应以垂直边坡走向或平行主滑方向布置为主,勘 探线、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勘探点深度应超过最下层潜

    深线、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勘探点深度应超过最下层 在滑动面,深入稳定层不小于2m,并应满足抗滑设计要求

    3. 5 不良地质作用

    3.5.1当勘察场地存在岩溶、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采 空区、活动断裂及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或存在发生不良地质作

    空区、活动断裂及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或存在发生不良地质作

    用的条件时,应开展专门勘察工作,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类型、成 因、规模及危害程度,并应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提供治理所需 岩土参数。

    3.5.2岩溶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3.5.2岩溶勘察应包括下列内

    1调查岩溶发育的区域地质背景; 2查明场地地貌、地层岩性、岩面起伏、形态和覆盖层厚 度、可溶岩特性; 3查明场地构造类型,断裂构造、褶皱构造和节理裂隙密 集的位置、规模、性质、分布,分析构造与岩溶发育的关系; 4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补给、径流和排泄情况及 动态变化规律,地表水系与地下水水力联系; 5查明岩溶类型、形态、位置、大小、分布、充填情况和 发育规律; 6查明土洞和地面塌陷的成因、分布位置、埋深、大小、 形态、发育规律、与下伏岩溶的关系、影响因素及发展趋势和危 害性、地面塌陷与人工抽(降)水的关系; 7评价岩溶与土洞稳定性及对工程的影响; 8提出施工勘察、防治措施和监测建议。 3.5.3滑坡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调查滑坡区的地质背景,水文、气象条件; 2查明滑坡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 3查明滑坡的类型、范围、规模、滑动方向、形态特征及 边界条件、滑动带岩土特性,近期变形破坏环特征、发展趋势、影 响范围及对工程的危害性; 4查明场地水文地质特征、地下水类型、理藏条件、岩土 的渗透性,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情况、泉和湿地等的分布; 5查明地表水分布、场地汇水面积、地表径流条件; 6提供滑坡稳定性分析所需的岩土抗剪强度等参数; 7分析与评价滑坡稳定性、工程建设适宜性: 8提供防治工程设计的岩土参数;

    9提出防治措施和监测建议。 3.5.4危岩和崩塌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调查危岩和崩塌地质背景,水文、气象条件; 2查明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与地震、水文地质 特征、人类活动情况; 3查明危岩和崩塌类型、范围、规模、崩落方向、形态特 征及边界条件、危岩体岩性特征、风化程度和岩体完整程度、近 期变形破坏特征,分析对工程与环境的危害性; 4查明危岩和崩塌的形成条件、影响因素; 5评价危岩和崩塌的稳定性、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及工程 建设的适宜性; 6提供防治工程设计的岩土参数; 7 提出防治措施和监测建议。 3.5.5 泥石流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泥石流的地质背景,水文、气象条件; 2查明地形地貌特征、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与地震、水文 地质特征、植被情况、有关的人类活动情况; 3查明泥石流的类型、发生时间、规模、物质组成、颗粒 成分,暴发的频度和强度、形成历史、近期破坏特征、发展趋势 和危害程度; 4查明泥石流形成区的水源类型、水量、汇水条件、汇水 面积,固体物质的来源、分布范围、储量; 5香明泥石流流通区沟床、沟谷发育情况、切割情况、纵 横坡度、沟床的冲淤变化和泥石流痕迹; 6查明泥石流堆积区的堆积扇分布范围、表面形态、堆积 物性质、层次、厚度、粒径; 7分析泥石流的形成条件,泥石流的工程分类,评价其对 工程建设的影响; 8提供防治需要的泥石流特征参数和岩土参数; 9提出防治措施和监测建议,

    3.5.6采空区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调查采空区的区域地质概况和地形地貌条件; 2查明采空区的范围、层数、埋藏深度、开采时间、开采 方式、开采厚度、上覆岩层的特性等; 3查明采空区的塌落、空隙、填充和积水情况,填充物的 性状、密实程度等; 4查明地表变形特征、变化规律、发展趋势,对工程的危 害性; 5查明场地水文地质条件、采空区附近的抽水和排水情况 及其对采空区稳定的影响; 6分析评价采空区稳定性及工程建设的适宜性; 7提供防治工程设计的岩土参数; 8提出防治措施和监测建议, 3.5.7活动断裂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明活动断裂的位置、类型、产状、规模、断裂带的宽 度、岩性、岩体破碎和胶结程度、富水性及与拟建工程的关系; 2查明活动断裂的活动年代、活动速率、错动方式; 3评价活动断裂对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提出 避让或工程措施建议; 4提出防治措施和监测建议。 3.5.8地裂缝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明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构造; 2查明土层岩性、年代、成因、厚度、埋藏条件; 3查明地下水埋藏条件,含水层渗透系数、地下水补给 径流、排泄条件; 4查明地裂缝发育情况、分布规律,裂缝形态、大小、延 伸方向、延伸长度,裂缝间距,裂缝发育的土层位置和裂缝 性质; 5分析地裂缝产生的原因和活动性,评价工程建设的适 宜性;

    6提出防治措施和监测建议

    3.6.1特殊性岩土的勘察应查明特殊性岩土类型、成因、分布、 发育程度及其工程影响,测定岩土的特性指标,提出处理措施的 建议。

    3.6.2湿陷性土勘察应包括下列

    1查明湿陷性土层的时代、成因、厚度及分布范围; 2查明湿陷性土地基的湿陷等级; 3查明地下水类型和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地下水位的 季节性变化幅度和升降趋势,评估地下水上升的可能性和程度; 4对于湿陷性黄土,还应查明黄土的湿陷类型、湿陷系数 自重湿陷系数和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5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3.6.3 红黏土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红黏土的类型、分布、厚度、物质组成、土性等 特征; 2查明红黏土膨胀收缩裂隙发育分布深度、发育程度及其 特征; 3查明红黏土下伏基岩岩性,岩溶发育特征及其与红黏土 土性、厚度变化的关系; 4查明地下水、地表水的分布、动态及其与红黏土状态垂 向分带的关系; 5评价地基的均匀性; 6提出地基持力层、基础形式以及地裂密集带或深长地裂 地段避让的建议。 3.6.4软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明软土的成因类型、分布规律、地层结构、砂土夹层 分布和均匀性:

    3.6.4软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

    1查明软土的成因类型、分布规律、地层结构、砂土夹层 分布和均匀性; 2查明软土层的强度与变形特征指标,固结情况和土体结

    扰动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 3判定地基产生失稳和不均匀变形的可能性,当地面有大 面积堆载时应分析其对相邻建(构)筑物的不利影响; 4提出地基处理或基础形式的建议。 3.6.5混合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明混合土的名称、物质组成、来源; 2查明混合土的成因、分布,下伏土层或基岩的埋藏条件; 3查明混合土中粗大颗粒的风化情况,细颗粒的成分和 状态; 4查明混合土的均匀性及其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上的变 化规律; 5查明地下水的分布和赋存条件、透水性和富水性,不同 水体的水力联系; 6评价混合土地基对工程的影响,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3.6.6填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调查原始地貌、填土来源和堆填方式; 2填土的类型、成分、分布、厚度和堆填年代; 3分析评价地基的均匀性、压缩性、密实度和湿陷性; 4当填土作为持力层时,提供变形参数与地基承载力; 5 提出填土地基处理和基础方案的建议。 3.6.7 多年冻土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明多年冻土的分布范围、类型、厚度、总含水量、 特征; 2查明多年冻土层上水、层间水和层下水的赋存形式、相 互关系及其对工程的影响; 3查明多年冻土的融沉性分级和季节融化层土的冻胀性 分级; 4查明多年冻土的形态特征、形成条件、分布范围及其对 工程的危害程度; 5提供多年冻土特殊的物理力学和热学性质指标;

    3.6.8膨胀岩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3.6.8膨胀石王勘祭应包括下列内谷: 1查明膨胀岩土的地质年代、岩性、矿物成分、成因、产 状、分布以及颜色、裂隙发育情况和充填物等特征; 2划分地形、地貌单元和场地类型; 3调查地表水的排泄和积聚情况、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及 其变化规律; 4搜集当地降水量、十湿季节、十旱持续时间等气象资料、 大气影响深度; 5测定自由膨胀率、一定压力下的膨胀率、收缩系数、膨 胀力等指标; 6确定膨胀潜势、地基的膨胀变形量、收缩变形量、胀缩 变形量、胀缩等级; 7提供膨胀岩土预防措施及地基处理方案的建议。 3.6.9 盐渍岩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盐渍岩土场地及其周围地形、地貌,当地气象和水 文资料; 2查明盐渍岩土的成因、分布和特点; 3遇石膏盐渍岩应查明石膏的水化深度,拟建隧道通过芒 硝盐渍岩地段时应查明该地段的地温情况; 4确定含盐类型、含盐量及其在岩土中的分布以及对岩土 工程特性的影响; 5查明地下水与地表水的相互关系,地下水的类型、埋藏 条件、水质、水位及其季节变化,有害毛细水上升高度; 6评价岩土的溶陷性、盐胀性、腐蚀性对地基稳定性的影 响及地基处理和防治措施的建议。 3.6.10风化岩和残积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查明残积土母岩的地质年代和岩石名称,下伏基岩的产 状和裂隙发育程度;

    3查明地下水的赋存条件、透水性和富水性,不同含水层 的水力联系; 4查明岩脉和孤石的分布、破碎带和软弱夹层的分布,分 析其工程影响; 5评价地基的均匀性; 6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3.6.11污染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调查污染源的位置、成分、性质; 2查明污染土分布的平面范围和深度、地下水受污染的空 间范围; 3评价污染程度; 4评价污染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及其对工程建设及 环境的影响; 5提出污染土、水处置建议。

    3.7.1地下水勘察应查明地下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地 下水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 件,并应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

    7.2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

    1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分层隔 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3.7.3在冻土、膨胀岩土、盐渍岩土、湿陷性土等特殊岩土地 区,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质情况,分析地下水对特殊性岩土的影 响;在岩溶、土洞、塌陷、滑坡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地区,应分 析地下水对不良地质作用的影响;在污染土场地,应查明地下水 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污染程度。

    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2当需要进行地下水控制时,应提供相关水文地质参数, 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议; 3当有抗浮需要时,应进行抗浮评价,提出抗浮措施建议

    4.1.1现场勘探应进行危险源识别,应针对地下管线、地下构 筑物及架空电力线路等,制定勘探作业安全保证措施。 4.1.2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对勘探作业人员进行技术、环境保护、 职业健康和安全交底, 4.1.3勘探和取样方法应根据岩土样质量级别要求和岩土层性 质确定。

    4.1.5勘探工作完成后,除需要水位观测等特殊要

    探井、探槽、探洞外,应按规定及时回填。需保留的钻孔、探 并、探槽、探洞,应设置防护装置。

    4.2.1 勘探作业人员应佩戴劳动保护装备,应遵守安全 规程。

    规程。 4.2.2当拟建场地下可能存在危险物品、可燃气体、有毒物质 有害物质时,应根据任务要求查明。 4.2.3勘探作业时,勘探点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4.2.3勘探作业时,勘探点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

    1 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 夜间应设置警示灯; 3 停工期间,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勘探作业导电物体外侧边缘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 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4.2.5当钻探机组迁移时,必须落下钻塔,非车装钻探机 禁整体迁移,

    4.2.6工程物探采用爆炸震源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炸工作站应设置在通视条件和安全性好、爆炸作业影 响不到的上风地带; 2采用爆炸震源作业前,应确定爆炸危险边界,并应设置 安全隔离带和安全标志,同时应部署警戒人员,非作业人员严禁 进入作业区; 3实施爆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撤离至爆炸作业影响范 围外; 4起爆作业前应检查爆炸机,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应根据作业水域海况、水情、勘探深度、勘探设备类型 和负荷等因素选择勘探作业船舶或勘探平台类型、结构强度和总 载荷量; 2勘探作业船舶、勘探作业平台和交通船应配备救生、消 防、通信等水上救护安全防护设施; 3安装勘探设备与堆放勘探材料应均衡布置;严禁在浮式 勘探平台上使用干斤顶处理孔内事故: 4作业船舶行驶、拖运、抛锚定位等应由持证船员操作, 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勘探作业船舶: 5作业人员离岸至登岸作业过程均应穿戴水上救生器具等 防护装备,安装勘探孔导向管时应系安全带; 6作业前,应对设备、电缆、钢缆、保险绳、绞车、吊机 等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安装牢固且符合作业要求后再开始

    作业; 7水下作业时,水下拖拽设备、吊放设备不应超过钢缆额 定拉力,收放电缆时应将船速控制在3节以下;遇危及作业安全 的障碍物时,应停止作业并收回水下拖拽设备。

    4.3.1钻探工艺、钻进方法和孔径应满足岩土鉴别、岩心采取 率、岩土试样和水试样采取、地下水位观测、孔内测试的要求。 4.3.2钻探应进行编录,并应在钻探作业过程中同步完成。编 录应按钻进回次逐项填写,不得事后追记。 4.3.3现场钻探编录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描述员或工程技术人 员承担,司钻员和描述员应在钻探记录上签字,并应由勘察项目 负责人签字验收

    4.1岩土试样和水试样的采取,应符合勘察目的、场地地质 青况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

    4.4.2土试样的质量等级与适用试验范围应符合表4.4.2的 规定。

    4.4.2土试样的质量等级与适用试验范围应符合表

    4.4.2土试样质量等级与适用试验

    4.4.3水试样不应超过试验项目要求的放置时间。 4.4.4岩土试样采取后应及时密封,并应填贴标签,标签上下 应与土试样上下一致。

    得曝晒或受冻。土试样应直立放置,严禁倒置或平放

    .4.6运输岩土试样时,应将试样装入箱内,并用柔软缓冲术 科填实。

    5.0.1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的项目、方法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 根据勘察目的、场地地质情况、任务书或项目合同确定。非标准 的试验应有试验设计。同一试验项目有多种试验方法时,试验报 告中应注明试验方法

    .0.2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应保留前期准备和试验过程的数折 信息。试验操作、记录和计算的责任人应在测试、试验记录利 果中签字

    5.0.2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应保留前期准备和试验过程的数据

    5.0.3室内试验的实验室应有完善的给水排水、电气、通风、

    除尘、消防、防爆等设施,保证试验人员的健康卫生和安全 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卫生与环境保护的要习

    除尘、消防、防爆等设施,保证试验人员的健康卫生和安全。废 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卫生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5.0.4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报告应包括测试、试验内容,测试 及试验方法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测试、试验负责人应在成果报告 中签字。当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委托外单位时,测试、试验的承

    及试验方法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测试、试验负责人应在成果报告 中签字。当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委托外单位时,测试、试验的承 担单位应在成果报告中签字盖章

    6分析评价和工程勘察报告

    6.1.1工程勘察分析评价应在勘探、测试及岩土指标统计分析 等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进行。评价应针对拟建场 地和地基基础进行,应评价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以及 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提供设计 所需的岩土参数。 6.1.2工程勘察分析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 2 场地地震效应评价; 3 地基基础评价。 6.1.3 场地地震效应评价应在搜集场地地震历史资料和地质资 料的基础上结合工程情况进行。地震效应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明确评价依据,勘察工作应满足评价要求; 2应划分场地类别,及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 和危险的地段; 3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的场地,当场地抗震设防烈度 为7度及7度以上时应进行液化判别;对可液化场地应评价液化 等级和危害程度,提出抗液化措施的建议。 6.1.4场地地基岩土参数应根据岩土测试指标统计成果结合地 区性工程经验确定。对于主要地基持力层,当测试数据统计成果 代表性差时应提供建议值。 6.1.5地基基础评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设计条件、拟建场地工 程地质条件、地下水情况、拟采用施工方法和周边环境因素,结 合工程经验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分析评价地基均匀性;

    6.1.1工程勘察分析评价应在探、测试及岩土指标统计分析 等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进行。评价应针对拟建场 地和地基基础进行,应评价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以及 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提供设计 所需的岩土参数

    呈地质条件、地下水情况、拟采用施工方法和周边环境因素, 合工程经验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分析评价地基均匀性;

    2应对拟采用地基基础方案进行评价; 3应提出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的地基基础方案建议,并提 供设计所需岩土参数; 4应分析施工可能遇到的地质问题及工程与周围环境的相 互影响,并应提出防治措施和监测的建议。 6.1.6天然地基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采用大然地基的可行性: 2提出大然地基持力层的建议; 3 提供地基承载力,挡土墙应提供基底摩擦系数; 4 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提供验算软弱下卧层计算参数; 5 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应提供变形计算参数。 6.1.77 桩基础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提供桩基设计及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2提出可选的桩基类型和施工方法、建议桩端持力层; 3对存在欠固结土及有大面积堆载、回填土、自重湿陷性 黄土的项目,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影响; 4评价成桩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桩基施工对环境影响,提 出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5提出桩基础检测建议。 6.1.8地基处理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地基处理的必要性、处理方法的适宜性; 2提出地基处理方法、范围建议,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 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3提出地基处理设计施工可能遇到的风险及对环境的影响; 4提出应注意的问题和检测的建议。 6.1.9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说明地下工程、基坑工程地基岩土和地下水以及周围环 境概况; 2提供岩土的重度和抗剪强度指标,并说明抗剪强度的试 验方法,提供锚固体与地层摩阻力等岩土参数;

    3提出基坑和地下工程开挖与支护方法的建议; 4采用暗挖、盾构等工法的隧道工程应划分围岩分级,评 价地基及围岩的稳定性: 5当基坑开挖需进行地下水控制时,应提出地下水控制所 需水文地质参数及防治措施建议; 6评价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7提出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建议

    6.2.1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具实、内容完整,有明确的工程针 对性。 6.2.2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文字部分和图表部分,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勘察报告应有单位公章、相关责任人签章; 2图表应有名称、项目名称及相关责任人签字。 6.2.3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 地质条件等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拟建工程概况: 2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 匀性; 5 场地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提供设计所需岩土 参数; 6地下水理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需要地下水控 制时提供相关水文地质参数; 7土和水的腐蚀性评价; 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 评价; 9场地的地震效应评价;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11 地基基础分析评价; 12 结论与建议; 13 相关图表。

    、基本情况 27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29 三、术语 · 31 四、条文说明 33 1 总则 33 2 基本规定 34 3 勘察要求 35 4 勘探和取样 40 5 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 45 6 分析评价和工程勘察报告 47

    基本情况 L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29 三、术语 31 四、条文说明 33 1 总则 33 2 基本规定 34 3 勘察要求 35 4 勘探和取样 40 5 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 45 6 分析评价和工程勘察报告 4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 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要求, 编制组在国家现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基础上,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参考了国外技术法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与国家 法规政策相协调,经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规定了工程察通用规范的编制目 的、适用范围、工作目标、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符 合性判定;2规定了工程勘察总体技术要求和功能要求;3规定 了勘察纲要、地基基础工程、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边坡工程 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和地下水勘察的功能和工作要求: 4规定了勘探与取样的功能和工作要求;5规定了原位测试的功 能和工作要求;6规定了分析评价和工程勘察报告的功能和工作 要求。 本规范中,规定规模、布局的条款是:第1.0.3条、第 2.0.1条、第3.1.1条、第3.2.2条、第3.2.4条、第3.2.5 条、第3.2.8条、第6.1.2条、第6.2.3条。 本规范中,规定工程勘察功能、性能的条款是:第2.0.2 条、第2.0.3条、第3.2.1条、第3.2.3条、第3.2.6条、第 3.2.7条、第3.3.1条、第3.4.1条、第3.5.1条、第3.6.1 条、第3.7.1条、第4.1.1条、第4.1.4条、第4.2.1条、第 4.3.1条、第4.4.1条、第5.0.1条、第6.1.1条、第 6.2.1条。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煤炭科工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 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规划总院有限公司 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长江岩土工程总公司(武汉) 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都安工程勘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起草人员 武 威李耀刚 郭明田 周载阳 郑建国 王笃礼 化建新 徐杨青 蒋建良 徐张建 许丽萍 丘建金 刘文连 戴一鸣 杨书涛 陈则连 王中平 黄涛 董忠级 刘运平 肖冬顺 唐建华 高文新 闫德刚 康景文 聂庆科 周玉明 刘小敏 丁冰 杨成斌 李学军 何平 张海东陈鸿王 健 李海坤 苏强高翔顾宝和 谢礼明 (三)审查人员 梁金国沈小克 刘厚健 许再良 王卫东 高文生 金淮叶超杨俊峰王 王长科郭书太

    9不良地质作用 adversegeologicactions,unfavorable geological conditions 由地球内力或外力产生的对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地质作用。 10特殊性岩土regional rock and soil 具有特殊成分、结构、构造或特殊物理力学性质的岩土。 11工程勘察报告engineering investigation report 在搜集资料、现场勘察和室内试验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统 计、归纳、分析、评价,提出工程建议,形成系统的为工程建设 服务的勘察技术文件。 12验槽inspectionoffoundationsubsoil 在施工现场采用一定手段,对勘察成果或设计、施工措施的 效果进行核查,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 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0.2本条为本规范适用范围。工程勘察包括从策划、编制纲 要、现场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分析评价、工程勘察报告 编写和验槽全过程。 1.0.3本条规定了工程勘察的目标。 1.0.4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 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 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 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 “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 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 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 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 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 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 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

    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 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 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 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 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 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 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 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0.1本条是工程勘察的基本工作规定。工程勘察通常根据不 同设计阶段要求开展工作。不同阶段要求不同,主要目标也不 一样。 为了使勘察工作的布置和岩土工程的评价具有明确的工程针 对性,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实际问题,搜集有关工程结构资 料,了解设计要求,是十分重要的工作。 场地不良地质作用对工程建设决策影响很大,是评价工程建 设适宜性的重要依据,是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勘察阶段的主要 工作。 对工程不利的地下理藏物(如理埋藏的古河道、孤石等),对 工程的安全性影响很大,通过调查、探测等手段调查是必要的。 2.0.2本条要求勘察相关资料归档保存,有利于对工程设计、 施工和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也是工程改扩建及改造的 依据。 2.0.3工程勘探和测试各类仪器设备保持正常使用状态,才能 保障察工作正常进行。对王测试仪器(包括原位测试仪器、物

    2.0.1本条是工程勘察的基本工作规定。工程察通常根据不

    施工和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也是工程改扩建及改造 衣据。

    保障勘察工作正常进行。对于测试仪器(包括原位测试仪器、物 探测试仪器、室内试验仪器、监测仪器),要求在标定的有效期 内使用。

    2.0.4通过开挖后的施工验槽,可校验勘察报告与实际地质

    况的符合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1.1本条是对勘察纲要的基本规定。

    拟建工程相关资料对下一步工作影响较大,需重点叙述。 场地环境包括场地地形、地貌,周围已有工程建筑、地下管 线设施情况及其与拟建工程的关系,尤其是地下管线设施对勘察 工作的影响,

    3.1.2本条是对勘探工作布置具体内容要求。

    头际探力 评价要求,需调整勘察方案; 2设计变更导致原勘察工作量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1.4本条要求勘察纲要及其变更由相关责任人签署并按程序 审批,可以强化责任,保障执行力度。

    3.2.1本条给出了地基基础勘察工作布置的原则规定。

    勘探孔数要求不包括为查明地层起伏而布置的钻孔,为查明 藏的河、沟、池、浜以及杂填土分布区等布置钻孔。

    影响勘探孔深度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场地和地基稳定性评价; 2承载力验算; 3变形验算;

    4抗震评价中场地类别判定 确定变形计算深度有应力比法和沉降比法,目前我国工程沉 降计算的主要技术标准采用的是沉降比法。但对于一个项目在确 定勘察工作时,尚缺乏准确的基础尺寸、荷载及地基压缩模量等 数据,用沉降比法确定勘探孔深度是很难实施的。应力比法无论 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经验验证都是可行的,因此本条规定采用应 力比法。采用应力比法计算时,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 缩性土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 于高压缩性土层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 深度。 对于需要进行稳定分析的情况,勘探孔深度需要根据稳定分 析的具体要求确定。 工程实践中,在布置钻孔深度范围内有基岩、稳定的碎石层 时,在满足场地和地基评价的前提下充许有一定调整。 3.2.5本条是对桩基础勘探深度的要求。 3.2.6本条是对地基处理工程勘察的基本要求。每种地基处理 方法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和特点,需要针对地质条件、地基处理 方法、特点等开展勘察工作。 3.2.7随着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抗浮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本 条对需要进行抗浮设计工程的勘探孔深度作出规定,是保障工程 安全的一项措施。 3.2.8为了保证勘察质量,本条规定了需要采取岩土试样和进 行原位测试勘探孔的基本数量。 1本条采取土试样及原位测试数量计算时,探孔总数不 包括为查明基岩等地层起伏而布置的钻孔,以及为查明理藏的 河、沟、池、浜以及杂填土分布区等布置一些钻孔。 2本条取土试样指I、Ⅱ级土试样。 3由于土性指标的变异性,单个指标不能代表土的工程特 性,需要通过统计分析确定其代表性,故本条规定了取土试样和 原位测试的最少数量。

    4抗震评价中场地类别判定。 确定变形计算深度有应力比法和沉降比法,目前我国工程沉 降计算的主要技术标准采用的是沉降比法。但对于一个项目在确 定勘察工作时,尚缺乏准确的基础尺寸、荷载及地基压缩模量等 数据,用沉降比法确定勘探孔深度是很难实施的。应力比法无论 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经验验证都是可行的,因此本条规定采用应 力比法。采用应力比法计算时,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 缩性土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 于高压缩性土层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10%的 深度。 对于需要进行稳定分析的情况,勘探孔深度需要根据稳定分 析的具体要求确定。 工程实践中,在布置钻孔深度范围内有基岩、稳定的碎石层 时,在满足场地和地基评价的前提下允许有一定调整

    3.2.5本条是对桩基础勘探深度的要求

    3.2.6本条是对地基处理工程勘察的基本要求。每种地基

    3.2.7随着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抗浮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条对需要进行抗浮设计工程的勘探孔深度作出规定,是保险 安全的一项措施。

    3.2.8为了保证勘察质量,本条规定了需要采取岩土试样

    3.2.8为了保证勘察质量,本条规定了需要采取岩土试样和进 行原位测试探孔的基本数量。 1本条采取土试样及原位测试数量计算时,勘探孔总数不 包括为查明基岩等地层起伏而布置的钻孔,以及为查明理藏的 河、沟、池、浜以及杂填土分布区等布置一些钻孔。 2本条取土试样指1、Ⅱ级土试样。 3由于土性指标的变异性,单个指标不能代表土的工程特 性,需要通过统计分析确定其代表性,故本条规定了取土试样和 原位测试的最少数量,

    4本条第2款前半句的原位测试,主要指标准贯入试验以 及十字板剪切试验、扁铲侧胀试验等,不包括载荷试验,连续记 录的静力触探试验和动力触探试验等。6组取土试样试验数据和 3个勘探试验孔两个条件至少满足其中之一。不同测试方法的数 量不能相加,例如取土试样与标准贯入试验不能相加,静力触探 试验与动力触探试验数量不能相加。

    3.3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

    3.3.1对于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勘察的平面范围受场地条件 限制,通常难以布置勘探点,边界以外的勘察手段以调查研究、 搜集已有资料为主。 目前基坑工程很少单独进行勘察钢筋工程,大多是与建(构)筑物的 勘察一并完成的,因此勘察的范围、深度、勘探方法、取样和原 位测试通常与建筑的勘察一并考虑。 抗剪强度是支护设计最重要的参数。但不同的试验方法可能 得出不同的结果。 3.3.2地下水对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影响较大,如产生流砂、

    .3.3岩层产状、断层、破碎带对岩质隧道工程影响较大, 划是有地下水的地区。

    3.3.3岩层产状、断层、破碎带对岩质隧道工程影响较于

    3.4.1本条规定了边坡工程的基本要求。规定了边坡勘察应查 明的主要内容,根据边坡的岩土成分,分为岩质边坡和土质边 坡,土质边坡的主要控制因素是土的强度,岩质边坡的主要控制 因素一般是岩体的结构面。无论何种边坡,地下水的活动都是影 响边坡稳定性的重要因素。边坡工程多伴随着滑坡、崩塌等地质 灾害。

    3.4.3本条规定了边坡工程勘探线和勘探点深度的基本要求。

    无缝钢管标准3.4.3本条规定了边坡工程勘探线和勘探点深度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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