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29-292-2021 天津市岩土工程信息模型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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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del element

    构成岩土工程各专业信息模型的基本单元。 2.0.9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几何信息geometric informationofGIM 信息模型中能够以几何方式进行可视化表达的信息。 2.0.10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属性信息attributeinformationofGIM 信息模型中除几何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用以描述模型各类信 息的性质与关系。

    信息模型中除几何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用以描述模型名 息的性质与关系。

    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中容纳模型元素各类信息丰富程度的 指标。

    重庆标准规范范本2.0.12模型集成model integr

    2.0.13模型交付物

    在建设工程各阶段,基于岩土工程信息模型的可供交付的数字 化成果,包括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以及基于信息模型形成的各类视 图、文档等。

    3.0.1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包括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岩土工程 勘察信息模型和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 3.0.2岩土工程信息模型采用的原始数据应符合关标准规定,模 型的范围和精细度应满足相应工程阶段应用的需要。 3.0.3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应由几何信息和属性信息两个信息维度 进行描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型属性信息宜在其儿何信息建模时同步创建: 2模型属性信息应分类设置为项目信息、定位信息和技术信 息三类,项目信息宜包括附录A表A.0.1所列内容; 3当模型几何信息与属性信息不一致时,应优先采用属性信 息。 3.0.4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实施时选用的空间基准体系、单位制和数 据量纲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型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天津城市坐标系; 2模型高程基准应采用1972年天津市大活高程系,且高程成 果应采用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启用的高程年代成果; 3模型量纲单位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天津市相关标准规 定。 3.0.5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应根据其专业成果按照层次结构进行信 息的分类和编码,分类方法宜采用以线分类法为主,面分类法为补 充的混合分类方法,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 本原则与方法》GB/T7027的规定

    3.0.6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元素编码和层级数目的制

    模型管理和数据检索的要求,编码结构如图3.0.6所示,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模型元素编码应由表代码、主类目代码、专业一级类目代 码、专业二级类目代码和专业三级类目代码五个层级构成: 2模型元素编码采用12位全数字编码方式,表代码与主类目 代码之间用半角字符“"连接,其他各层级代码之间用半角字符“” 隔开; 3第二层级主类目代码中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的代码为 01”,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的代码为“02”,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 型的代码为“03”; 4在描述复杂元素对象时,可采用逻辑运算符号联合多个编 码共同使用,运算符号的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 分类和编码标准》GB/T51269的规定。

    图3.0.6模型编码结构示意图

    .0.7岩土工程信息模型精细度等级应按照项目工程阶段划分,并 应符合表3.0.7规定。

    表3.0.7模型精细度等级划分

    3.0.8岩土工程信息模型精细度可根据信息维度分为儿几何表

    3.0.8石工工程信息模型精细度可根据信息维度分为儿何衣达精 度和信息深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几何表达精度和信息深度均应满足相应工程阶段模型精细 度需要; 2同一工程阶段可根据应用需求,确定不同的几何表达精度 等级和信息深度等级,但信息深度等级不应低于相应级别的几何表 达精度等级; 3同一项目的不同专业之间可根据应用需求建立不同精细度 等级的信息模型。 3.0.9模型中不应存在空隙或亢余体,在满足模型几何表达精度的 清况下,宜减少几何模型的面数。 3.0.10岩土工程各专业模型可独立交付,也可多专业集成交付。 模型交付物应采用双方约定的数据格式,满足建设工程全生命期对 君土工程信息利用、传递和共享的需要。 3.0.11模型文件目录的命名宜采用“主类目代码+项目名称+精细 度等级方式命名。模型与数据文件的命名宜采用“项目名称+文件 代码+序列码+版本号”方式命名,字段之间用半角字符“"连接。主

    4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

    4.1.1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应由地表信息模型和地下设施信 息模型组成。 4.1.2地表信息模型宜以现状地形资料为基础创建,地下设施信息 模型宜根据现状地下管线探测成果、地下建(构)筑物竣工验收等 资料创建。 4.1.3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项目信息宜包含附录B中表B.0.1

    4.1.3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项目信息宜包含附录B中表

    4.1.4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应能反映地表及地下设施的几何

    4.2.1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专业一级类自构成元素宜

    4.2.1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专业一级类目构成元素宜按照功 能特征进行分类,各构成元素分类及编码应按表4.2.1规定执行

    4.3.4交通设施模型的属性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型的定位信息应包括表达线路走向、平面轮廓、空 置等儿何形态的信息: 2模型的技术信息应包括设施名称等信息,宜符合附 表B.0.6的规定,

    1模型的定位信息应包括管线形状、截面尺寸、空间位 信息; 2模型的技术信息应包括管线类别、埋设方式、权属单 建设日期等信息,宜符合附录B中表B.0.8和表B.0.9的规定

    4.3.8其他模型的属性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型的定位信息应包括各模型要素的空间位置信息; 2模型的技术信息应包括其他地表及地下设施的名称、类型 等信息。

    4.4建模规则与模型精细度

    4.4.1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的建模范围应包含项目场地及双 方约定周边区域的范围 4.4.2地形模型、建筑模型地上部分、交通设施模型地上部分、水 系模型、植被模型等地表信息模型可基于现势地形图、倾斜摄影测 量、激光扫描、GPS接收机或全站仪等采集的数据创建。

    4.5.1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检查应贯穿建模全过程,并应对模 型数据的完整性、几何信息和属性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检查。

    1应对建模范围内地形模型、建筑模型、交通设施模型、水 系模型、植被模型、管线模型和其他模型完整性进行检查,应保证 模型连续,无缺损、空隙或亢余体,属性信息应完整,无缺项、漏 项等; 2应通过三维视图、随机剖面、量测和统计等方法对模型数 据的平面位置、高度、理深、外形、接边等几何信息的准确性进行 检查;

    5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

    5.1.1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应准确反映工程建设场地工程地质 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体状态和岩土工程评价等信息。 5.1.2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的项目信息可分为基本信息和场地 信息,项目信息宜包含附录C中表C.0.1的内容。 5.1.3岩土工程勘祭信息模型应以岩土工程勘祭各阶段成果数据 为基础,基于模型构成元素的层次结构建立,并将岩土工程评价信 息和相关参数纳入模型。 5.1.4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宜由岩土工程勘察专业技术人员进 行模型创建和复核。 5.1.5同一工程项目的勘探孔、水文孔(井)编号应连续且唯一 模型中地层、含水层层序划分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天津市地基士

    2.1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专业一级类目构成元素宜包含勘 、水文孔(井)、地层、含水层、岩土工程评价五类,各构成 分类及编码应按表5.2.1规定执行。

    表5.2.1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构成元素及编码

    5.2.2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专业二级、三级类目表达内容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模型专业一级类目为勘探孔、水文孔,(井)时,专业二级 类自应表达孔类型特征信息,专业三级类目应表达孔序列号: 2模型专业一级类自为地层、含水层时,专业二级类自应表 达各地层、含水层主层编号信息,专业三级类目应表达其亚层和次 亚层编号; 3模型专业一级类目为岩土工程评价时,专业二级类目应表 达评价内容特征信息,专业三级类目应表达评价内容子特征信息。 5.2.3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类目结构及分类编码应符合附录C 中表C.0.2的规定

    1 模型的定位信息应包括勘探孔孔口空间位置和地基土分层 深度; 2模型的技术信息应包括基本特征、分层描述、关联的单孔 室内土工试验和现场原位测试成果信息;

    3模型的定位信息宜包含附录C中表C.0.3~C.0.4的内容,技 术信息宜包含附录C中表C.0.5~C.0.6的内容。 5.3.3水文孔(井)模型的属性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型的定位信息应包括空间位置、孔(并)构造尺寸和地 下水分层深度; 2模型的技术信息应包括基本特征和关联的现场水文试验过 程信息; 3模型的定位信息宜包含附录C中表C.0.7~C.0.8的内容,技 术信息宜包含附录C中表C.0.9的内容,

    .3.4地层模型的属性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型的定位信息应包括表达其平面轮廓、竖向层顶和层底 分布范围的坐标集和其他表达地层空间形态的信息: 2模型的技术信息应包括基本特征、各地基土层物理力学统 计指标信息: 3模型的技术信息宜包含附录C中表C.0.10~C.0.11的内容。 5.3.5含水层模型的属性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型的定位信息应包括表达其含水层及相对隔水层分布形 态的信息; 2应根据含水层模型实际赋存形态建立含水层模型与相关地 云模型定位信息和编码的逻辑对应关系; 3模型的技术信息应包括基本特征、水文地质参数和水力联 系信息;

    .3.6岩土工程评价的属性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土工程评价时应获取评价对象和评价区域范围的定位信 息,其几何表达精度应满足评价需要: 2岩土工程评价的技术信息应包括满足相应工程阶段应用需 要的评价内容和相关参数等:

    3岩土工程评价的技术信息宜包含附录C中表C.0.16~C.0.1 内容。

    5.4建模规则与模型精细度

    5.4.1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建模范围应根据模型应用需要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型平面范围不应小于勘探孔、水文孔(井)包络的区域 或建(构)筑物范围,且不宜超出场地红线范围; 2模型建模深度范围宜根据场地各建(构)筑物勘探孔、水 文孔(井)深度分区域确定,同一建(构)筑物对应的建模深度应 一致。

    2模型建模深度范围宜根据场地各建(构)筑物勘探孔、水 文孔(井)深度分区域确定,同一建(构)筑物对应的建模深度应 一致。 5.4.2勘探孔模型的几何信息应根据勘探孔类型、空间位置、分层 等信息采用参数化的方法进行创建,各勘探孔宜使用编号区分,勘 探孔分层信息宜使用颜色或纹理等形式表达。 5.4.3水文孔(井)模型的几何信息应根据水文孔(井)类型、空 阳今

    等信息采用参数化的方法进行创建,各勘探孔宜使用编号区分,甚 深孔分层信息宜使用颜色或纹理等形式表达。

    同位置、含水层分布范围等信息采用参数化的方法进行创建,各水 文孔(井)宜使用编号区分,含水层分布范围宜使用颜色、透明度 李形式表达。

    用空间插值、实体分割等确定性建模方法进行创建,地层几何分层 信息宜使用颜色或纹理等形式表达,模型外观图例可参照附录C中 表C.0.18的规定。

    5.4.5含水层模型的几何信息宜根据其赋存形态,采用与地层进行

    5.4.5含水层模型的儿何信息宜根据其赋存形态,采用与地层进行 关联的方法建立,含水层及其隔水层几何信息宜使用颜色、透明度 等形式表达,模型外观图例可参照附录C中表C.019的规定

    5.4.6岩土工程评价对象的几何信息宜根据评价的需要,采用与相

    5.4.6岩土工程评价对象的几何信息宜根据评价的需要,采用与本

    关地层、含水层进行关联的方法建立,评价对象的儿何信息宜使用 区别于原地层、含水层的颜色、纹理、透明度等形式表达。 5.4.7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构成元素的属性信息宜通过数据添 加或文件关联的方法创建,可采用表格、图片、曲线、文件等形式 表达。

    5.4.8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各构成元素几何表达精度等级宜符

    5.5.1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检查应贯穿建模全过程,并根据需求

    5.5.1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检查应贯穿建模全过程,并根执 文件和建模技术要求对模型几何信息和属性信息的合规性、 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检查应贯穿建模全过程,并根据需求 建模技术要求对模型儿何信息和属性信息的合规性、合理 圭确性、完整性进行检查。 模型合规性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对勘探孔、水文孔(并)建模数据及来源进行合规性检

    应对勘探孔、水文孔(井)建模数据及来源进行合规性栏

    查,不合规数据不得用于模型创建; 2建模数据如需二次处理,使用的处理方法不得改变数据实 质性内容; 3模型岩土工程评价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大津市地 方标准的规定

    直,不合规数据不得用了丁模玺创建: 2建模数据如需二次处理,使用的处理方法不得改变数据实 质性内容; 3模型岩土工程评价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大津市地 方标准的规定。 5.5.3模型完整性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精细度等级为三级和四级的模型进行完整性检查: 2应对模型建模范围和精细度进行检查,保证模型范围和精 细度满足应用需求; 3应对模型构成元素几何信息、属性信息完整性进行检查, 呆证模型连续,无缺损、空隙或几余体,属性信息数据完整,无缺 项、漏项等; 4应对模型交付成果文件目录及内容进行检查,保证模型文 件、模型说明书、交换数据及相关辅助文件完整且有效。 5.5.4模型合理性、准确性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勘探孔、水文孔(井)建模数据进行合理甄选,不符 合场地岩土条件的异常数据应剔除: 2应对模型中地层、含水层的空间分布,夹层、透镜体的尖 灭形态、延伸分布及相互关系进行检查,不符合场地地质条件分布 规律的应进行局部调整: 3模型合理性、准确性检查宜采用三维视图、随机面、等 值线图、量测和统计等方法。

    6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

    6.1.1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应准确反映岩土工程中基坑支护、边 坡支护、地基处理和地下水控制系统等方面的设计内容 6.1.2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应在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岩土 工程勘察信息模型、拟建主体结构信息模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场 地特点、施工条件、结构类型、材料性能和使用要求等因素进行创 建。 6.1.3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项目信息宜包含附录D中表D.0.1的 内容。 6.1.4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应能反映其儿何形态、特征点定位 施工要求和监测报警值等几何信息和属性信息。 6.1.5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宜建立标准构件资源库,并对资源库 出家全 法

    6.2.1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专业一级类目构成元素宜包含基坑 支护、边坡支护、地基处理、地下水控制系统四类,各构成元素分 类及编码应按照表6.2.1规定执行。

    表6.2.1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构成元素及编码

    6.2.2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专业二级、三级类自表达内容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模型专业一级类目为基坑支护、边坡支护时,专业二级类 目应表达支护结构模型的构件特征信息,专业三级类目可表达构件 序列号或补位代码; 2模型专业一级类目为地基处理时,专业二级类目应表达地 基处理采用的材料或增强体等特征信息,专业三级类自可表达采用 的材料或增强体序列号或补位代码; 3模型专业一级类目为地下水控制系统时,专业二级类目应 表达地下水控制系统中采用的截水、降水、排水构件特征信息,专 业三级类目可表达构件序列号或补位代码。 6.2.3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类目结构及分类编码应符合附录D 中表D.0.2的规定。

    3.1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属性信息应包括反映模型元素构件 尺寸、空间位置的定位信息和反映其构造、材料、施工要求和监 报警值等的技术信息。

    6.3.2基坑支护和边坡支护模型的属性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模型的定位信息应包括特征点定位及构件尺寸信息; Z 模型的技术信息应包括支护构件的构造、材料、施工要求

    监测报警值等信息; 3模型的定位信息宜包含附录D中表D.0.3和表D.0.6的内容, 技术信息宜包含附录D中表D.0.4、表D.0.5和表D.0.7的内容。 6.3.3地基处理模型的属性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型的定位信息应包括特征点定位及构件尺寸信息; 2模型的技术信息应包括处理措施中采用材料或增强体的构 造要求、施工要求、监测及检测信息等; 3模型的定位信息宜包含附录D中表D.0.8的内容,技术信息 宜包含附录D中表D.0.4和表D.0.9的内容。 6.3.4地下水控制系统信息模型的属性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型的定位信息应包括特征点定位及构件尺寸信息; 2模型的技术信息应包括系统组成构件的构造、材料、地下 水位监测报警值等信息: 3模型的定位信息宜包含附录D中表D.0.10的内容,技术信息 宜包含附录D中表D.0.4和表D.0.11的内容

    6.4.1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应完整、准确地表达设计内容,对周 边环境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管线的建模工作宜按照本标准第 4章规定执行。 6.4.2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构件的材料属性应根据设计计算结 果和施工可行性进行确定,应使用颜色、纹理等对不同材质进行区 分。

    6.4.3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视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型视图应通过模型部切、展开和透视等手段创建: 2 模型视图成果宜包括三维展示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

    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几何表达精度

    6.5.1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检查应贯穿建模全过程,并从 计条件数据的合规性、几何信息表达的准确性、属性信息的完 等方面对模型进行检查。

    6.5.1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检查应贯穿建模全过程,并从模型设

    6.5.2模型设计条件数据合规性检

    1模型设计条件数据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天津市地方 隹的规定; 2不同阶段模型设计条件数据应满足相应阶段模型精细度等 及的需要。

    1 应对模型构件的尺寸、空间定位信息准确性进行检查 2宜采用碰撞检查、量测等方式进行准确性检查。 6.5.4 模型完整性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精细度等级为三级和四级的模型进行完整性检查: 2应对模型构件的构造、材料、施工要求等信息的完整性进 行检查,保证属性信息完整,无缺项、漏项等,

    7.1.1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交付物应根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具体 要求提供,交付时交付方应向接收方提交模型交付说明书。 7.1.2模型交付说明书包含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7.1.1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交付物应根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

    7.1.2模型付说明干 为谷位付合下列规定: 1应包含项目概述、模型基本情况说明、模型精细度等级说 明; 2应包含模型查看、展示和应用对软、硬件及网络环境要求 的相关说明: 3 应包含模型构成及文件列表、模型文件格式的说明: 4 宜包含模型质量检查信息; 5宜包含模型对应的设计图纸版本、图号; 6模型中包含有时间、使用要求等限定性条件时,应在交付 说明书中进行说明。 7.1.3岩土工程信息模型成果的交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宜按多专业进行集成交付,也可按单一 专业进行独立交付; 2模型交付物的内容应完整,模型精细度等级应符合本标准 第3.0.7条规定; 3模型集成交付时,应统一模型交付内容和标准,并在交付 说明书中注明集成交付的内容和相关参数: 4集成交付后的模型应支持按专业或类别分解为各自独立的 模型。

    7.1.4模型交付物格式应支持主流建模软件或通用应用软件,应能 被接收方直接读取,信息模型需要格式转换时,交付方应提供转换 方式和转换工具。 7.1.5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交付方应保证模型交付物的完整性、规范 性、可交换性和可维护性。 7.1.6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交付方与接收方宜采用必要的版本控制 方法,记录各方对信息模型的更改

    7.2.1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交付物应包括模型文件

    7.2.1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交付物应包括模型文件、模型交付 说明书,宜包括基于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形成的轻量化模型 工程视图及其他成果文件。具体交付内容应符合表7.2.1规定。

    表7.2.1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交付物

    7.2.2岩土工程察信息模型交付物应包括模型文件、模型交付说 明书、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水文地质专项勘察报告,宜包括基于岩 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形成的轻量化模型、工程视图、岩土工程勘察 数据库文件及其他成果文件。具体交付内容应符合表7.2.2规定。

    表 7.2.2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交付物

    7.2.3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交付物应包括模型文件、模型交付说 明书、设计施工图,宜包括基于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形成的轻量 化模型、工程视图、岩土工程设计计算书及其他成果文件。具体交 付内容应符合表7.2.3规定。

    表7.2.3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交付物

    7.3交付物命名及交付介质

    7.3.1模型交付物命名应具有辨识度、通用性、规范性和合理性 满足建设工程全生命期数据存档和检索要求。 一一平台服发职

    满足建设工程全生命期数据存档和检索要求。

    8.1.1岩土工程专业应建立与其他各相关专业的协同工作模式,实 现模型数据的交换、集成和应用, 8.1.2模型集成与数据传递前应保证模型和数据的有效性、完整 生,承载模型数据的软硬件设备应满足安全性和通用性要求 8.1.3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岩土工程勘祭信息模型应能在建 设工程全生命期内应用,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宜根据模型中涉及 的具体设计内容确定其应用周期范围,

    8.2模型数据传递与集成

    8.2.1模型数据传递或转换应保证数据完整性、准确性,不得造成 数据损失和数据精度的降低。 8.2.2模型数据传递应依据交付方与接收方确定的数据格式进行, 并宜采用行业内通用的中间数据格式。 8.2.3模型集成对象宜包含地表及地下设施信息模型、岩土工程勘 察信息模型、岩土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和其他专业信息模型。 8.2.4各专业模型数据传递与集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专业模型的空间基准体系、单位制和数据量纲应统一硅钢片标准, 模型属性信息应准确、完整:

    型空间关系准确,检查到碰撞或冲突后,应及时反馈给相关模型仓 建方; 3模型集成时应采用三维视图、模型剖切等方法对各模型进 行完整性和准确性检查。

    8.3.1模型应用宜贯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全生 命期,各专业之间的模型应用宜共享数据,协调统一。 8.3.2模型应用前应制定模型应用流程,明确各参与方在实施过程 中的工作范围、职责和提交成果等内容。 8.3.3模型可视化应用宜包括岩土工程信息模型各子模型及其元 素、构件等特性的展示、漫游、部切与信息查询等,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应能全面、准确的表达岩土工程信息模型与结构体的几何 关系,宜展示与工程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周边环境信息模型; 2应能够定位岩土层、结构件,并能展示其地质特性、结构 件信息; 3宜具备模型剖切、开挖等功能,并可根据三维模型生成二 维平面图、剖面图等。 8.3.4模型评价分析应用宜包括场地岩土工程条件的评价,地基基 础持力层复核、沉桩分析、基坑围护结构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碰撞 检查,地下工程设计施工的分析与优化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型分析评价前应对拟建建(构)筑物信息模型与地表及 也下设施模型、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等的接触面进行检查,确保 各个模型接触关系准确: 2模型分析评价时应保证模型的属性信息以及与之相关联的

    其它信息协调一致,完整准确: 3采用分析软件进行数据分析时,应与模型建立数据交换接 口,分析、模拟及优化应基于模型数据进行,分析和优化后的成果 数据宜在模型中及时更新; 4模型分析评价应形成完整的成果报告,内容宜包含分析过 程,相关参数设置、分析结论及优化建议等。 8.3.5模型算量统计应用宜包括勘察工作量统计、工程填挖土方量 统计、结构件工程量统计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算量统计使用的原始数据应来源于模型本身,统计计算方 法及统计结果输出应根据应用需求和计量规则确定,并符合现行国 家、行业及天津市地方标准的规定; 2统计结果中涉及的统计项名称与模型中的相关元素名称应 保持一致; 3工程量统计应用工具宜简单易用,且支持多种格式导入: 功能宜包含成果输出、统计单格式自定义、构件自动分组等。 错型店

    电力弱电图纸、图集8.3.6模型应用成果及优化建议宜及时向工程建设各相关方反馈。

    9.0.1岩土工程信息模型成果电子文件归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的有关规定。 9.0.2模型交付方和接收方宜采用统一的数据库对岩土工程信息 模型进行集中管理。 9.0.3岩土工程信息模型成果数据保存和管理使用的软、硬件环境 应满足工程项目的应用需求,交付方和接收方应根据数据的重要程 度,采取技术手段保证数据安全。 9.0.4岩土工程信息模型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分配应符合现 行国家、行业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表 A.0.1项目总体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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