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08-2051-2021 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技术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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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地下水回灌开

    易受地面沉降影响的轨道交通、高速铁路、磁悬浮、高架道 路、越江隧道、跨海跨江桥梁、防汛墙、海塘、高压油气管道等线状市 政工程。

    3.1.1区域地面沉降监测应在地面沉降调查工作基础上开展 3.1.2区域地面沉降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地面沉降量、土体分层沉 降量和各含水层的地下水开采量、回灌量、水位、水质等。 3.1.3区域地面沉降监测应采用水准测量、全球导航卫星系统 (GNSS)测量、合成孔径雷达干涉(InSAR)测量等技术方法或多 种方法融合,方法选择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地面沉降调查与监 测规范》DZ/T0283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应为其典棕

    3.1.1区域地面沉降监测应在地面沉降调查工作基础上开展。

    .1.4区域地面沉降监测应布设监测网防水标准规范范本,监测基准点应为基岩标

    2.1 区域地面沉降监测实施前,应进行监测设计并论证。 2.2 区域地面沉降监测设计前,宜收集下列资料: 1 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 2 区域地下水开采与回灌资料。 ?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资料。 4 已有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成果资料。 5 地面沉降调查报告。 6 其他相关资料。

    3.2.3区域地面沉降监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目标任务。 2 设计依据。 3 区域地质环境条件。 4 监测工作部署(包括监测网设计、监测设施建设、监测内容等)。 5 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 6 计划进度与预期成果。 组织保障措施。

    3.3区域监测网布设 3.3.1区域监测网布设应根据地面沉降控制区、地质结构及地面 沉降发育特征等因素综合确定,主要包括水准监测网、GNSS监 测网、InSAR监测区、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等 3.3.2水准监测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准监测网应覆盖整个监测区域,在地面沉降重点控制 区应加密布设。 2水准监测网应建立不少于3个基准点的地面沉降附合水 准控制网。 3水准测量等级应由高至低分3个测量等级,逐级控制,适 用条件宜按表3.3.2的规定执行,

    表3.3.2区域地面沉降水准测量等

    4 一、二等水准网应选取基岩标、分层标组、深理式水准点 或稳定的水准点作为结点。 5用于局部区域高程控制的水准点,布设间距宜为0.5km, 6用于地下水开采区、回灌区和中心城区(特别是工程活动 密集区)的水准点,宜在水准网基础上按照等间距或按照远离监 测区方向逐渐稀蔬的原则布设。

    测区方向逐渐稀疏的原则布设 3.3.3GNSS监测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GNSS监测网应覆盖整个监测区域,在地面沉降重点控 制区应加密布设。 2GNSS监测网应选取稳定的基岩标、基岩点、GNSS固定 站作为监测基准点,基准点在平面上应均匀分布,应能控制整个 监测区域。 3GNSS监测网应按固定站、一级网和二级网三个层次 布设。 41 监测区内GNSS固定站宜相对均匀分布且不应少于3座, GNSS一级网相邻点间距宜为10km20km;GNSS二级网相邻 点间距宜为5km~10km。 5GNSS一、二级网应与GNSS固定站联测;联测的GNSS 一级点数不少于3个,二级点数不少于2个。 3.3.4InSAR地面沉降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范围应从区域上兼顾宏观和微观,依据监测对象的

    1监测范围应从区域上兼顾宏观和微观,依据监测对象的 形变特征、监测区域地理气候条件、全区和重点区域监测目标选 用合适的SAR影像,SAR数据应在时间和空间范围略大于实际 调查的监测范围。 2根据地面沉降监测需要,对InSAR监测数据在时间和空 间上的空白区域,宜采用水准或GNSS等监测方法进行补充。 3在植被茂密区域及沿海产业带地区,宜布设角反射器增 强干涉效果,

    应以掌握地下水流场动态变化规律为原则。 应覆盖监测区内各含水层, 宜覆盖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区单元

    3.4.1 监测设施建设应满足地面沉降监测网布设及监测设计 要求。

    安水。 3.4.2建设场地应避让各类地下管线等理设物及在建工程,并具 备长期保护和临时施工条件,如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等。 3.4.3水准点应选在地基稳定、利于长期保存和高程联测处理 设;水准点理设深度应至原状土层,且不宜小于0.5m,监测标头 宜低于地面5cm,且采用套管和井盖保护。水准标石理设后, 股地区应经过一个雨季方可进行水准测量;水准点理设可按本标 准附录A.1执行。 3.4.4基岩标、分层标建设宜按本标准附录A.2和A.3执行。 3.4.5GNSS观测墩建设宜按本标准附录A.4执行。 3.4.6角反射器建设宜按现行行业标准《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规 范》DZ/T0283附录F执行。 3.4.7地下水监测井建设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1的相关技术 要求。 3.4.8监测设施建设完成后应安装保护装置和标志牌,并进行定 期巡查维护。 3.4.9具备长期保护条件的监测点宜采用智能化设备进行地面 沉隆实时监测

    表3.6.1地面沉降监测频率

    4.1.1本章适用于工程施工和重大市政工程沿线的地面沉降 监测。 4.1.2工程性地面沉降监测前应进行资料搜集和现场踏勘(周边 环境条件),并根据任务要求编制工程性地面沉降监测方案, 4.1.3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范围、监测网(点)布设、监 测频率、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监测预警等内容。 4.1.4监测设施布设场地应具备良好的通视和保护条件,保证监 测设施的正常使用及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可靠性。 4.1.5监测内容宜按表4.1.5执行

    表 4.1.5监测内容

    注:V一应测项目:O一选测项目。

    4.2深基坑工程地面沉降监测

    4.2.1深基坑工程地面沉降监测范围应依据地质环境条件、基坑

    4.2.1深基坑工程地面沉降监测范围应依据地质环境条件、基坑 工程性质、工程降水模式等因素综合确定,监测范围可按 表 4.2.1 执行,

    表4.2.1深基坑工程地面沉降分区监测范围

    注:H为基坑开挖深度。

    4.2.2深基坑工程地面沉降监测网由地面沉降监测控制点、地面 沉降监测点、地下水监测井、土体分层沉降监测标等设施组成,布 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沉降监测控制点宜由1个基岩标和不少于3个工作 基点组成,工作基点应在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外。 2地面沉降监测点应垂直于基坑侧边、向外由密至疏以部 面形式布设,基坑每侧边地面沉降监测部面不少于1条;对于圆 形或大型基坑(群),监测部面线间距宜为50m100m,当受场 地限制时,不应少于2条;对于狭长型或不规则型基坑,监测剖面 应布设在垂直于长、短边两个方向上。 3地面沉降监测点间距在重点监控区宜为5m10m,在 般监控区宜为10m~20m。 4止水雌幕未阻断降水目的含水层的基坑,宜在基坑外3H

    附近布置地下水监测并或孔隙水压监测孔,数量不少于1口,且 应根据降水自的含水层分别设置。施工技术要求可按本标准附 录B执行。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地面沉降危险性级别为中等及 以上的基坑工程,宜在基坑外3H附近布设分层标组,分层标组 监测土层应覆盖主要工程地质层,最大深度应不小于降水自的含 水层下伏隔水层底面或层顶以下10m,分层标组施工技术要求按 本标准附录A.3执行。 6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布设完成后应进行初始值测量。 4.2.3深基坑工程地面沉降监测期间,应定期进行工作基点与基 岩标之间联测,联测频率宜为1次/半年~2次/半年,必要时可根 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频率。 4.2.4深基坑工程地面沉降监测频率可按表4.2.4执行,根据施 工工况和地面沉降量进行动态调整,当累计地面沉降量超过预警 值时应加密监测测记录表式可采用本标准附录(

    4.2.4深基坑工程地面沉降监测频率可按表4.2.4执行,

    工况和地面沉降量进行动态调整,当累计地面沉降量超过预 直时,应加密监测。监测记录表式可采用本标准附录C。

    表4.2.4深基坑工程地面沉降监测频率一览表

    4.2.5深基坑工程地面沉降监测误差精度可按表4.2.5执行。

    4.2.6地面沉降监测预警值应结合上海市地面沉降控制分区要 求、地面沉降发育程度、周围环境条件和施工工况等因素综合确 定,也可参照本标准附录D执行

    注:h为隧道覆土厚度,D为隧道底板埋深。

    4.3.2 隧道工程地面沉降监测网由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 组成。 4.3.3 基准点应就近选取隧道两端的基岩标,数量不宜少于2座。 4.3.4工作基点应布设在隧道区间两端,由基准点联测高程,数 量不宜少于2座。

    4.3.2隧道工程地面沉降监测网由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 组成。

    4.3.5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呈剖面线布设,盾构法施工时部面间距宜为1km~2km,每个区 间段监测部面不应少于1条;冻结法施工时以隧道间的每个隧道 冻结位置为剖面起布点,由开挖边界向两侧各延伸不小于50m。 2地面沉降重点监控区监测点间距宜以盾构隧道(冻结部 位)中心线起依次为0m、1.5m、3m、5m和10m处布设,地面沉 降一般控制区监测点间距宜为5m~10m,地质条件变化较大区 域监测点间距宜取下限,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旁通 道冻结法技术规程》DG/TJ08一一902的有关规定。监测点理设可 按本标准第3.4.3条执行。 3土体分层沉降监测标组应布设在地面沉降影响范围 (2D)内,最大布设深度宜至第二承压含水层,监测标宜覆盖主要 压缩层且设置于土层顶底板处,分层标组施工技术要求按本标准 附录A.3执行。 4地面沉降监测点布设应在隧道工程施工开始前完成,且 满足稳定要求。 4.3.6隧道工程地面沉降监测频率可按表4.3.6执行,施工过程 中可根据监测数据变化幅度进行适当调整。

    表4.3.6隧道工程地面沉降监测频率一览表

    4.3.7隧道工程地面沉降监测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隧道工程地面沉降监测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 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和现行行业标准《地面沉降

    调查与监测规范》DZ/T0283的有关规定。 4.3.8隧道工程地面沉降监测预警可根据区域地面沉降年度控 制目标、地质环境条件等要求综合确定

    调查与监测规范》DZ/T0283的有关规定。

    重大市政工程沿线地面沉降盟

    4.4.1重大市政工程沿线地面沉隆监测网由基准点、工作基点和

    4.4.1重大市政工程沿线地面沉降监测网由基准点、工作基点和 监测点组成,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准点应在工程周边或沿线就近选取基岩标,基岩标数 量应有效控制工程性地面沉降发育范围,数量不宜少于3座 2工作基点应布设在工程影响范围外的区域,间距以 0.5km~2km为宜;布设可按本标准第3.4.3条执行。 3监测点应布设于重大市政工程设施沿线地面50m范围 内,平均间距宜为0.5km;设计技术要求见本标准附录A.1。 4.4.2重大市政工程沿线地面沉降监测频率可按表4.4.2执行, 如遇特殊需求,宜根据变形情况及委托方要求适当调整监测 频率。

    表4.4.2重大市政工程沿线地面沉降监测频率

    4.4.3重大市政工程设施沿线地面沉降监测精度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基准点复测、基准点至工作基点之间的联测应按国家一 等水准测量要求施测。 2应在工作基点之间布设闭合或附合水准路线,按国家二 等水准测量要求施测

    5.2深基坑工程地面沉降防治

    5.2.2深基坑工程地面沉降防治应

    5.2.3深基坑围护结构与工程降水一体化设计方法,除应按照

    行行业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111和现 行上海市地方标准《深基坑工程降水与回灌一体化技术规程》 DB31/T1027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原则: 1必要时宜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察,进一步查明水文地质 条件和含水层参数,评价地下水对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的影响 2应在围护结构设计阶段同步开展基坑降水设计,同时满足 基坑工程安全和基坑外3H处地下水水位和地面沉降控制要求。 3宜采用坑内降水模式,降水井深度不宜超过止水雌幕 深度。 4当基坑降水设计不能满足地面沉降控制要求时,应以基 坑最小抽水量和止水雌幕最佳插入比为约束条件,计算止水惟幕 深度最优解;若仍不能满足要求且具备回灌施工条件时,可进行 工程隆水与回灌一体化设计

    控制要求,降水过程中宜采用信息化技术实时监测地下水

    当坑外水位降深超过水位控制要求时,应及时进行人工回灌

    5.3.1隧道工程施工应根扶 及时调整优化施工方 案,必要时可采取注浆等工程措施。施工期间应同步开展隧道轴 线变形与地面沉降跟踪监测,当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或超过预警值 时,应及时通报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5.3.2冻结法开挖过程中应对冻结雌幕与永久结构之间空隙进

    重大市政工程沿线地面沉降防

    5.4.1对重大市政工程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沿线有堆土、施工等 特殊情况应及时处置并进行监护监测,发现隧道有漏水、漏砂等

    5.4.1对重大市政工程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沿线有堆土、施工等

    5.4.2重大市政工程重点区段可根据地面沉降速率采取

    5.4.1建设场地可采用预留标高、物理方法、化学方法或综合方 法减小地面沉降影响。 5.4.2物理方法可选用回填、强夯、换土垫层、排水疏干、堆载预 压、真空预压等措施,并设置泄压孔对地基土进行预处理。

    5.4.1建设场地可采用预留标高、物理方法、化学方法或综合方 法减小地面沉降影响。

    5.4.3化学方法可选用添加试剂与土体发生固结反应

    6.1.1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成果文件应包括成果报告、附图附 表、原始数据、监测和防治设施竣工资料等。 6.1.2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设施建设完成后,应编制监测和防治 设施建设工报告、监测和防治工作成果报告;根据需要,宜同步 建设地面沉降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 一用

    6.2.1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设施竣工后,应整理相关质

    6.2.1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设施竣工后,应整理相关质量控制资 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地质编录记录、钻探班报表等施工资料。 2 钻孔岩芯或地层缩样等实物资料。 3 水质测试报告、土工试验报告、测井报告。 6.2.2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建设完成后应编制竣工报告,宜包括以 下内容: 1 工程概况。 2 设计要求和原则。 3 监测设施建设施工工艺与质量评述。 4 每座标(井)的孔口标高、平面坐标及平面位置示意图。 5 由地层柱状图、监测设施结构图、测井、土工测试、水质测

    试参数等组成的综合成果图。 6施工时间、进度及施工组织。 7主要结论和建议。 6.2.3地面沉降防治设施建设完成后应编制竣工报告,宜包括以 下内容: 1自的与任务。 2工作部署与工作量。 3 施工工艺与质量评述 4 回灌管路安装与回灌工艺。 5地下水水位水质、水温特征。 6 抽水试验与水文地质参数的计算与评价。 7配置回灌井平面位置、地层柱状及成井结构、回灌管路装 置、回灌工艺流程等各类附图。 8主要结论与建议 6.3成果报告编制 6.3.1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工作成果包括原始数据、月报、季报、 年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始数据包括地面沉降量、分层沉降量和地下水开采量、 回灌量、水位、水质等。 2月报宜以简报形式为主,一般包括月度监测工作总结、监 测设施维护管理情况、月度监测数据分析等。 3季报应对地下水开采量、回灌量、水位与地面沉降进行季 度对比,分析地面沉降动态特征等。 4年报应对年度地面沉降监测、防治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分 析年度地面沉降动态变化规律,评价地面沉降防治措施与效果, 提出下年度工作建议等。

    试参数等组成的综合成果图。 6施工时间、进度及施工组织。 7主要结论和建议。 6.2.3地面沉降防治设施建设完成后应编制竣工报告,宜包括以 下内容: 1 目的与任务。 工作部署与工作量。 3 施工工艺与质量评述 4 回灌管路安装与回灌工艺。 地下水水位水质、水温特征。 6 抽水试验与水文地质参数的计算与评价。 7 配置回灌井平面位置、地层柱状及成井结构、回灌管路装 置、回灌工艺流程等各类附图。 8主要结论与建议

    工记录、原始数据、工作报告及附件资料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记录包括施工日志、降水工况、基坑抽水量及回灌 量等。 2原始数据包括地下水水位、地面沉降、分层沉降、孔隙水 压力等监测数据。 3工作报告应对施工期间地面沉降监测与防治工作进行总 结,分析监测数据,评述地面沉降防治效果: 4附件资料宜包括专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施工方案、降水 设计、监测方案、抽水试验报告等。 6.3.3重大市政工程地面沉降监测工作成果包括原始数据、工作 报告和附图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始数据主要包括地面沉降量、分层沉降量、地下水 水位。 2工作报告主要对工程概况、监测工作情况、监测成果分析 及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3附图表主要包括地面沉降监测高程控制网图、监测点布 设图、监测项目沉降特征曲线图、监测项目监测成果汇总表、与地 质条件及沿线地面沉降关系图等

    4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6.4.1区域地面沉降数据库建设应包括监测区域地质信息、监测 设施信息、动态监测数据和文档资料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区域地质信息主要包括钻孔位置、地层结构、参数指 标数据等。 2监测设施信息主要指设施编号、坐标、位置、当前状态等, 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并与实地设施保持一致。 3动态监测数据主要包括地下水开采量、回灌量、水位和地 面沉降等监测数据,应完整地、长时间序列地记录存储

    4文档资料主要包括监测设施工资料、巡查维护记录、监 测记录等。 6.4.2工程性地面沉降数据库建设应包括工程类型、工程概况 设施信息、监测数据和文档资料等。 6.4.3地面沉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可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将多 种监测方法、监测手段的数据源进行集成,进行分层次数据分析 统计和共享服务。

    附录 A水准点、基岩标、分层标、GNSS 观测墩建设技术要求

    A.2.1基岩标结构采用保护管保护的,应配有钢制滚轮式扶正器

    基岩标结构采用保护管保护的,应配有钢制滚轮式扶正器 逢钢管标杆结构形式的标型(图A.2.1)

    A.2.2保护管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保护管的直径及壁厚应根据基岩标理埋深和标杆及扶正器 的规格确定: 1)理标深度大于或等于150m时,保护管外径不应小于 Φ168mm,壁厚不宜小于7mm。 2)理标深度小于150m时,保护管外径不应小于Φ127mm, 壁厚不宜小于5mm。 2保护管应采用优于DZ40的地质专用无缝钢管。 3保护管宜采用公、母丝扣连接方式。 4保护管底部应安装钢质环状托盘,其外径宜大于保护管直径 80mm~100mm,且应小于钻孔直径,厚度宜为20mm~25mm。 1.2.3标杆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标杆结构应按照理设深度确定: 1)埋设深度大于或等于150m时,应选用“多宝塔形”结 构,采用合理的标杆规格及长度配比。常用的规格为 中89mmΦ73mm一Φ42mm,长度配比按"九五分割 原理”确定。 2)理设深度小于50m时,可选用一径到底结构,常用规格 为Φ42 mm。 3)其余理设深度的基岩标可选用“二级宝塔形”结构,常用 的规格为Φ73mm一Φ42mm,长度配比按“九五分割原 理”确定。 2材质应采用优于DZ40的地质专用无缝钢管,壁厚不小于 4.5mm。 3应采用地质专用套管梯形丝扣、外平接箍连接,或采用锁 接头丝扣连接,接箍材质同标杆。 4管材必须圆直,每米管材的弯曲度不得大于1mm,壁厚 误差不得大于10%,丝扣及变径连接必须与管材同心。 5底部应安装钢质环状托盘,外径应小于基岩钻孔直径

    10mm,厚度为15mm20mm。在托盘底部宜开Φ30mm的孔眼。 6标杆底部一般应埋设进人到完整基岩内5m~10m,保 护管的底部必须进入新鲜基岩2m,确保引测标杆不受于扰

    给排水管理A.2.4扶正器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应与标杆、保护管的结构及规格匹配,可采用滚轮式、 未式:材质应采用45#碳钢或铸钢件;滚轮式扶正器见图A.2.4。

    图A.2.4滚轮式扶正器

    2扶正器安装间距。基岩标下部标杆的扶正器间距可稍 短,上部间距可适当放长,宜为6m~9m,最大间距不得超过 10m。钻孔基岩段内的标杆,可不安装扶正器。

    1长度宜为400mm~500mm,应高出保护盖顶端100mm 左右。 2外径必须比与其相连接的顶部标杆直径大2mm~ 3mm园林工艺、表格,与保护管顶盖内孔的间隙宜为0.5mm~1mm。 3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制作,顶端应车制成半球弧形。 A.2.6副标头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副标点必须固定在保护管的保护盖上,保护盖应采用地 质套管专用梯形丝扣与保护管连接。 2保护盖板应开中心孔,镶有铜套,其内径应大于主标点外

    径1.5mm~2.0mm。铜套的材质与扶正器同。 3保护盖应采用与保护管同径的DZ40无缝钢管管材制成, 并应采取镀铬处理。 4副标头应采用防锈、防腐蚀的不锈钢制成,直径应为 Φ12mm,顶部制成半球弧形。 A.2.7基岩标孔钻进时必须保持钻孔垂直,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孔口处钻孔顶角应为0;每钻进50m,钻孔顶角累计递增 不得大于0.2°。 2终孔深度小于300m时,终孔顶角不得大于1.0;300m~500m 时,终孔顶角不得大于1.5大于500m时,终孔顶角不得大于2.0% 3在基岩标孔施工中每钻进(或扩孔)50m、换径及终孔 时,必须校正一次孔深,孔深允许误差范围为士1%。 4应根据钻孔的性质及地层情况,下入不同规格、不同深度 的护管护孔。基岩标孔的覆盖层孔段可先钻小径的“导正孔” (Φ130mm150mm),再扩孔成孔。成孔口径应比保护管外径 大100mm~150mm,基岩孔段的钻孔口径不应小于Φ130mm。

    1在保护管与钻孔间隙内下入外径不大于Φ50mm的灌浆 导管,下人深度应为保护管底部环状托盘以上300mm,并再次循 环泥浆,保持灌浆通道畅通 2现场配制水泥浆液。水泥标号不应低于325,水泥浆液的 水灰比不应大于0.5,水泥浆液内不得混入杂物。 3向灌浆管内泵人水泥浆液,体积宜为保护管与钻孔的环 状间隙体积量。 4灌浆深度应为自底部托盘至孔口的距离,当孔口返出纯 水泥浆液时,灌浆工序结束。同时,按建筑规范要求取3个~4个 水泥浆样,妥善保养、保管。 5灌浆结束后应重新校正保护管上部的垂直度,使其居中、固定 6水泥浆灌注完毕必须候凝,候凝时简为3d~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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