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3-330-2020 基于BIM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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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J/T13-330-2020  基于BIM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用以表达工程勘察对象及拟建建(构)筑物,除几何信 外的其他信息,用以描述各类元素的属性特征,如岩性属性 质构造、岩土参数、原位测试及其他各种参数信息。

    2.0.7模型数据(信息

    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包含的所有数据或信息。 2.0.8数据共享 data sharing

    在工程项目全生命期满足BIM应用条件下,不限地点、工具

    工程技术的各方可对数据进行操作、运算、分析

    2.0.9模型交付物 deliverables

    满足BIM应用条件,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可供交付的勘察 戎果,包括但不限于各专业信息模型(原始信息模型或经产权保 护处理后的信息模型),以及基于信息模型形成的各类视图、分 析表格、说明文档、辅助多媒体等。

    基于勘察信息模型进行数据共享及相互操作的工作。

    模型交付深度等级是指勘察信息模型交付时所能达到的精细 程度。

    依据工程操作目标而确定的对于勘察信息模型的需求。

    3.0.1勘察信息模型适用于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岩土工程勘察、设 计、施工、运营不同阶段,应满足建设工程全生命期数据(信息 共享、协同工作需要,支持各阶段、各项任务和各相关方信息获 取、更新、管理。

    3.0.2勘察信息模型宜采用IFC、IDM、IFD数据格式和交换材 准,实现建设工程项目全生命期相关参与方模型数据的无损传递 和共享。

    3.0.3勘察信息模型创建、使用和管理宜在基于同一数据格

    满足岩土工程勘察BIM应用需要,并应具有开放性和可扩展 具备数据共享、查验模型和支持各相关方协同工作等功能。

    表单应转化为数字化数据,勘察源数据宜采用数字化自动采集 传输和存储。

    3.0.6勘察信息模型建模深度可划分

    1级:满足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的察深度要求: 2级:满足初步设计的初步勘察深度要求; 3级: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详细勘察深度要求; 4级:满足施工阶段对施工勘察和信息化施工的深度要求。

    3.0.7勘察信息模型元素宜采用元素库进行统一管理和应用,模

    1模型元素的儿何形体应采用公制单位按照1:1比例建模, 对无法采用几何形体表达的信息可采用属性信息的方式表达:

    2模型元素可包括二维或三维的空间约束数据,颜色、深度、 坐标、图式、图例等: 3模型元素可在相关视图中表现工程对象的材质和外观,相 关视图包括:平面图、面图、立面图、柱状图等: 4 模型元素应能表达与其他模型元素的关联关系。 3.0.8 勘察信息模型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模型与工程项目符合性检查; 2 不同模型元素之间的相互关联性检查: 3 模型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检查: 4 模型与相关技术标准的符合性检查,

    4.1.1收集和采集用于创建勘祭信息模型的数据(信息)应包括 平面坐标、高程等三维空间位置数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和福建 省相关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4.1.2勘察信息模型应能通过名称和颜色快速识别模型单元所 表达的工程对象。 4.1.3勘察信息模型创建、使用和管理应具有完善的数据存储环 境。模型数据存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对数据交换和数 据安全的要求。

    4.1.4勘察信息模型协同应基于统

    1.2.1勘察信息模型信息分类和编码应符合表4.2.1和本规程附 录A有关规定。

    表 4. 2. 1 勘察信息模型信息分类

    4.2.2勘察信息模型信息编码结构应包括表代码、大类代码、中 类代码、小类代码和细类代码,各级代码应采用2位阿拉伯数字

    图4. 2.2编码结构

    4.2.3扩展分类和编码时,本规程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分 类和编码标准》GB/T51269中已规定的信息类别和编码应保持不 变。

    f.Z.3 类和编码标准》GB/T51269中已规定的信息类别和编码应保持不 变。 4.2.4在描述复杂对象时,应采用逻辑运算符号联合多个编码 起使用。编码逻辑运算符号宜采用“十”、“/” 符号表示,并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将同一表格或不同表格中的编码联合在一起 以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编码含义的集合。 2“/”用于将单个表格中的编码联合在一起,定义一个表 内的连续编码段落,以表示适合对象的分类区间。 3“<”、“>”用于将同一表格或不同表格中的编码联合 在一起,以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编码对象的从属或主次关系,开 口背对是开口正对编码所表示对象的一部分

    4.3地层单元命名和颜色设置

    方自定义,并应在勘察信息模型执行计划中说明定义的方法。

    4.4.1模型数据可存储为一个或若干个STEP格式文件。文件中 的数据应符合模型EXPRESS数据模板的定义。 4.4.2模型数据的存储格式应符合附录B有关规定。模型数据 存储与交换软件应符合本规程5.2节有关规定。 4.4.3模型数据交换前应进行正确性、协调性和一致性检查,检 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模型数据应经过校对、审核或统计分析: 2模型数据应是最新的版本; 3模型数据内容、格式应符合数据共享规定。 4.4.4模型数据交换宜采用文件形式。数据提供方应提供包含模 型数据文件在内的完整交换物,并由数据接收方接收。 4.4.5模型数据交换格式应符合附录C的有关规定。模型的数 据交换格式宜采用原始勘察信息模型文件格式或通用数据文件交 换格式。

    2模型数据应是最新的版本; 3模型数据内容、格式应符合数据共享规定。 4.4.4模型数据交换宜采用文件形式。数据提供方应提供包含模 型数据文件在内的完整交换物,并由数据接收方接收。 4.4.5模型数据交换格式应符合附录C的有关规定。模型的数 据交换格式宜采用原始勘察信息模型文件格式或通用数据文件交 换格式。

    4.4.5模型数据交换格式应符合附录C的有关规定。模型 据交换格式宜采用原始勘察信息模型文件格式或通用数据文 换格式。

    4.4.6模型数据交换应符合以

    1模型数据交换双方可根据协议对交换数据进行加密,并应 提供相应的解密方法或途经: 2模型数据交换双方在数据交换前应确认对方身份,以及提 供数据、接收数据的权限: 3模型数据交换双方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交换时,应有网络信 道安全防护措施; 4模型数据交换双方应对交换数据进行数据校验,确认模型 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1. 11 创建勘祭信息模型之前可根据不同专业或任务需求包 子模型。

    勘察数据和文件进行创建。

    5.1.3用于创建勘察信息模型的几何数据(信息)应为三维

    5.1.3用于创建勘察信息模型的儿何数据(信息)应为三维数据 (信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质界面、原位测试和取样点等空间位置应采用平面坐标 和高程数据表达; 2岩土工程物理力学指标应提供相应试验、测试点的平面坐 标和高程数据。 5.1.4通过不同途径获取的同一模型数据应具有唯一性。采用不 司方式表达的模型数据应具有一致性, 5.1.5勘祭信息模型的建模坐标、高程系统应与项目相关方一致 5.1.6当勘察信息模型不能完整表达工程项目特征信息时,可使 用二维工程地质图件、影像、文字、文档或关联数据补充工程勘 察信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关联信息应能够被检索获取,并应标注补充文件与模型之

    (信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质界面、原位测试和取样点等空间位置应采用平面坐 和高程数据表达; 2岩土工程物理力学指标应提供相应试验、测试点的平面坐 示和高程数据。 漏7 房月左隆一胜应日

    同方式表达的模型数据应具有一致性。

    5.2勘察信息模型软件

    5. 2. 1 勘察信息模型软件的专业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满足专业或任务的BIM应用需要: 2 应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3 应具备三维可视化浏览或漫游功能; 应具备可任意部切、自动生成二维CAD剖面图功能: S 应具备量测、特征信息显示等功能; 6 应具备模型输入、输出、统计等信息处理功能 5.2.2 勘察信息模型软件的数据共享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支持开放的数据交换标准: 应能实现与专业相关软件的数据交换: 应支持数据共享功能定制开发。 5. 2. 31 勘察信息模型软件应用前,必须通过工程实例对其专业功 能和数据共享功能进行测试

    5.2.3勘察信息模型软件应用前,必须通过工程实例对其专

    能和数据共享功能进行测试。

    5.3地表信息模型创建

    5.3.1地表信息模型应满足表达地形地物特征信息所

    5.3.1地表信息模型应满足表达地形地物特征信息所需精度要 求。应包含空间基准信息,数字地面模型DTM,水系以及相邻建 (构)筑物等。 5.3.2创建地表信息模型的数据宜采用原始测量数据,三维数字 化地形图航摄遥咸影像数高程模型DEM(DiaitalElevatioi

    求。应包含空间基准信息,数字地面模型DTM,水系以及相 (构)筑物等。

    (构)筑物等。 5.3.2创建地表信息模型的数据宜采用原始测量数据,三维数字 化地形图,航摄遥感影像,数字高程模型DEM(DigitalElevatior Model)

    5.3.3地表信息模型的边界,在平面上应包括拟建场地征地红线

    范围及可能被影响的范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有 关规定。

    5.4勘察信息模型创建

    5.4.1勘察信息模型宜包含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 层等三维空间位置数据(信息),以及拟建工程主要设计数据(信 息)等。

    1地层岩性(包括:地质点,地质界线,地层界面,岩体风 化界面、结构面,岩性定名等); 2地质构造(包括:地质构造线,地质构造界面,地质构造 定名,发育特征数据等); 3水文地质条件(包括:水文地质边界条件,含、隔水层界 面,地下水稳定水位、含水层定名等); 4不良地质作用(包括:范围,界线,定名等); 5各类勘探、测试和取样点位置的三维数据和测试数据,以 及相关岩土芯样等影像图片; 6建(构)筑物主要设计数据(工程概况,轮廓尺寸,设计 标高等); 7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位置及范围; 8基于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及建设工程的要求,经分析 论证,提出的结论与建议(如持力层、地基土承载力、桩侧摩阻 力、抗浮设计水位、土的物理力学指标等)。 5.4.3勘察信息模型创建应以地表信息模型为基础,采用点、线 面、体图元表示,在生成几何图元的同时附带有地质对象必要的 属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质点、地质线可按坐标点、矢量化的要求创建; 2地质面宜以等间距网格(GRID)、不规则三角网(TIN)、 非均匀有理B样条曲面(NURBS)表示,并以颜色、透明度、花 纹、煊染区分; 一一地质体应以

    面、体图元衣示,在生成儿 属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质点、地质线可按坐标点、矢量化的要求创建: 2地质面宜以等间距网格(GRID)、不规则三角网(TIN)、 非均匀有理B样条曲面(NURBS)表示,并以颜色、透明度、花 纹、煊染区分; 3地质体应以封闭地质面围合成的实体表示

    5.4.4勘察信息模型创建后,应根据勘察阶段数据的获取和变化 对模型进行更新或修正

    下,根据数据来源精度、项目类型和需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模型数据宜包括各种勘察方法生成的三维数据,宜采用自 动采集或数字化数据源; 2对于点状工程,拟建场地和影响范围内的模型单元应保持 司一精度:对于线状工程,拟建范围内模型单元应保证较高精度, 影响范围内的模型单元可采用较低精度数据; 3勘祭信息模型的误差精度应与项自勘祭阶段相匹配,如项 且有更高精度要求,在保证数据来源精度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

    5.5.1勘察信息模型检查应包括合规性检查、合理性检查、准确 性检查和完整性检查, 5.5.2勘察信息模型合规性检查宜包括建模任务要求、数据录入 模型创建方法、模型创建过程、成果检查和验收等内容。 5.5.3勘察信息模型合理性检查可采用三维视图、随机部面、等 值线图等方式,重点检查地质体推测部分的合理性,并宜符合下 列规定: 1地质界线宜检查地表界线、地质剖面的形态、延伸和相互 间关系等; 2有产状的地层和地质构造宜主要检查其空间展布、边界、 产状和相互关系等: 3无产状的地层、风化程度、地下水位、相对隔、含水层等 地质界面,宜主要检查空间展布及与地形面、基岩面、相邻界面 的关系等;

    5.5.1勘察信息模型检查应包括合规性检查、合理性检查、 性检查和完整性检查。

    4地质体宜主要检查其形态、边界面和相互间关系等。 5.5.4勘察信息模型准确性检查应包括模型精度以及模型与基 础数据、分析数据的一致性,检查可采用自测、量测、统计等方 法。 5.5.5勘察信息模型完整性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型创建范围应满足工程要求: 2 模型创建资料应收集齐全,数据处理和入库应完整; 3应按本规程第5.4.2条进行逐项检查: 4模型元素应连续完整,不应出现地质线条断点、地质界面 拼接缝隙、地质实体表面缺损等现象; 5模型单元属性中的模型类型、编号不应为空项。 5.5.6勘祭信息模型检查应在模型创建全过程中进行,根据建模 技术要求,检查模型元素及图元属性、工程地质属性等内容。 5.5.7勘察信息模型检查结果应做记录,对模型中不符合要求的 部分应及时进行编辑与修改

    6.1.1勘察信息模型用于交付的数据(信息)和交付物应符合工 程项目相关阶段任务的使用需求。 6.1.2勘察信息模型交付应包括模型所有权、模型创建人员、审 核人员、更新人员与项目负责人,模型创建、审核和更新时间, 以及所使用的软件和版本等信息。 6.1.3勘察信息模型成品交付可采用电子签名和数据加密技术 当采用电子签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察信息模型和图档应包含勘察单位、勘察人员的签名信 息; 2企业级和注册人员的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子签名法》的相关要求

    6.2.1勘祭信息模型交付深度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特征、场 地复杂程度、使用需求以及合同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6.2.2勘察信息模型的交付深度应分为几何信息和属性信息两 个信息维度。

    6.2.2勘察信息模型的交付深度应分为几何信息和属性信息两 个信息维度。 6.2.3勘察信息模型的交付深度分为四个等级,不同深度等级的 勘察信息模型应满足不同的工程用途,其对应关系应符合表6.2.3 规定。

    6.2.3勘察信息模型的交付深度分为四个等级,不同深度等

    勘察信息模型应满足不同的工程用途,其对应关系应符合表6.2.3 规定。

    深度等级的勘察信息模型几何信息应与DL300深度等级的规定保 持一致。

    表6.2.3勘察信息模型交付深度等

    L300交付深度等级的勘察信息模型几

    6.2.5勘察信息模型属性信息交付深度等级应符合表6.2.5的规

    表6.2.5勘察信息模型属性信息交付深度等级表

    续表 6. 2. 5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 “△”表示宜具备的信息; ”表示可不具备的信 息。

    6.3.1勘察信息模型交付物应满足使用需求,且应充分表达专业 交付信息集合,成品宜采用数字化交付方式,包括电子文件交付 和信息模型集成交付两种类型

    勘察信息模型中提取所需的信息并形成交付物。

    勘祭信息模型中提取所需的信息开形成交付物。 6.3.3勘察信息模型主要交付物的代码及类别应符合表6.3.3规

    6.3.3勘察信息模型主要交付物的代码及类别应符合表

    表6.3.3交付物的代码及类别

    注:工程图纸包含电子工程图纸文件

    6.3.4模型文件的命名应规范、合理、简洁,具备可扩展性和通 用性。 6.3.5图像、视频、音频、文本等被勘察信息模型引用的文件, 应以独立文件的形式作为交付物的一部分随模型文件一起交换

    6.4.1勘察信息模型的交付宜包括需求定义、模型实施和模型交 付三个过程

    4.2 不同勘察阶段和竣工移交的交付

    6.4.3面对不同的使用领域,需求定义过程应由勘察信息模型应 用方完成。模型应用方应根据应用目标制定应用需求文件,应用 需求文件应符合本规程6.4.6条的规定,并应交付勘察信息模型提 供方。

    6.4.4模型实施过程应由勘察信息模型提供方完成,并

    1应根据应用需求文件制定勘察信息模型执行计划; 2应根据勘祭信息模型执行计划创建勘祭信息模型。 6.4.5模型交付过程应由勘察信息模型提供方和应用方共同完 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供方应根据应用需求文件向应用方提供交付物; 2应用方应复核交付物及其提供的信息,并应提取所需的模 型单元形成应用数据集: 3应用方可根据勘祭信息模型的工程勘祭信息创建应用模 型。应用模型创建和使用过程中,不应修改工程勘察信息; 4勘察信息模型工程勘察信息的修改应由提供方完成,并将 修改信息提供给应用方。 6.4.6应用需求文件应作为交付物,并包含下列内容: 1 勘察信息模型的应用目标: 2采用的编码体系名称和现行标准名称; 3模型单元的交付深度等级,并列举必要的属性及其计量单 位;

    .0.1勘察信息模型的提供方和应用方应对成果进行维护管理, 由专人管理和归档入库。 0.2勘察信息模型修改与更新,应在模型应用方提供需求和资 科的基础上由模型提供方完成

    应对数据的兼容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并通过原数据对数据 行扩充。

    7.0.4模型管理方应建立几灾备份系统和模型数据定期备份

    .0.6宜对保存模型数据的软硬件系统进行监控灌溉水质标准,以确保系统可 靠运行。

    A. 0. 1 元素宜按表 A.0.1 进行分类编码

    A. 0. 1 元素宜按表 A.0.1 进行分类编码

    附录 A模型信息分类和编码

    表 A. 0. 1 元素

    A.0.2工程建设项目阶段宜按表A.0.2进行分类编码 表A.0.2工程建设项目阶段

    续表 A. 0. 2

    外墙标准规范范本表A. 0.3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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