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396-2022 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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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396-2022 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标准4.5.1勘察设计企业应对记录的建立、保持、使用和处置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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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记求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记录应完整、清晰、真实、签署齐全,并注明日期; b 对记录有格式要求的,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没有格式要求的,企业应设计记录格式; 应采取编号、建立目录、标注等方式对记录进行有效的标识和管理,标识清晰、简洁,体现唯 一性和可追溯性; d)所有记录应得到保护,防止非预期更改。 4.5.3记录可采用多种媒介形式,对需要存档的记录应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工程勘察产品过程 文件及记录可参照附录B。
GB/标准规范范本6.1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的档案应包括企业质量管理和勘察设计项目质量管理档案。归档的 记录应齐全。 6.2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档案内容可包括:
计企业质量管理的档案应包括企业质量管理和勘察设计项目质量管理档案。归档的文件
a)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b) 质量分析活动形成的文件; c)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形成的文件; d 质量监督检查形成的文件; e) 顾客投诉处理文件材料; f 质量事故调查材料; g 质量考核、创优形成的文件。 4.6.3 勘察设计项目档案内容可包括: a 工程项目前期批准文件; b) 工程项目的基础资料; c) 顾客或其他相关方提供的文件、资料: d) 工程勘察设计过程文件、资料; e 工程勘察设计成品文件; 工程勘察设计成品交付后服务的文件、资料, 4.6.4 勘察设计企业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根据企业规模设置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管理人员,制定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归档文件 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以及易检索性: b) 档案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 C 档案库房应设独立房间,并采取措施以满足“防火、防盗、防潮”等规定; d 企业应对档案期限作出“永久、长期、短期”的分类规定,并标识: e) 企业有关人员应及时进行归档工作,归档资料应当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期限应当不少 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f 档案管理部门应对归档资料及时进行整理记录、分类编目、立卷; g) 档案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内容应齐全完整、一致; h 承担勘察业务的企业应保存对原位测试、岩土水试验、工程测量等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 件的采购、验收、检定/校准、维护等的文件与记录; i) 企业应制定档案利用方式和方法,查询和借阅档案的权限及审批手续,接待查询和借阅档案的 要求; )档案的形成者、管理者、利用者需承担保密责任
4.6.3勤察设计项目档案内容可包剂
4.7风险和机遇应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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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勘察设计企业应考虑到企业内外部环境和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建立基于风险的思维意识,并 利用过程方法识别和应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风险和机遇,有效的利用机遇并防止发生不良结果。 4.7.2勘察设计企业应根据所识别的风险和机遇,制定相适应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最 大可能的利用机遇。 4.7.3勘察设计企业可单独或组合开展风险和机遇的应对措施,并进行动态评估,必要时重新制定应 对措施。 4.7.4风险和机遇的应对措施应与勘察设计企业的产品符合性的潜在影响相适应,并在质量管理体系 运行过程或其他业务过程中执行已制定的控制措施,对所采取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4.7.5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识别风险和机遇,必要时修订应对措施。 4.7.6勘察设计企业应采取措施预防或减少非预期的变更以及结果的影响。 4.7.7勘察设计企业应根据需要对项目承接、项目策划、项目执行、项目内容变更、项目交付等环节 进行风险和机遇的识别并制定应对措施
4.9.1勘察设计企业应积极参与守法诚信教育,提高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4.9.2勘察设计企业宜在信用管理平台上注册相应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4.9.3勘察设计企业及执业人员存在失信行为时,应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作 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 开展信用修复,消除不良影响。
5.1.1勘察设计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配置相应的技术岗位、管理岗位 人员。 5.1.2勘察设计企业应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涵盖管理层、职能部门、生产部门等组织机构中的各部门、 岗位的管理范围、职责与权限。当勘察设计企业设有分支机构时,其组织机构和各部门、岗位的职责与 权限也应明确规定。 5.1.3各层级质量管理部门和岗位应按管理职责开展质量管理工作,并建立有效沟通机制
2.1勘察设计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相应的组织机构,包括常设的行政组织机构和临时的工 机构。勘察设计企业常设组织机构的设置可参照附录C,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组织机构的设置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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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当现有组织机构不能满足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需求时,应及时作出调整。
5.3.1勘察设计企业应明确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 人等关键岗位,并对其任职资格、职责和权限进行管理。 5.3.2勘察设计企业可根据质量管理体系需要设置管理者代表岗位。 5.3.3勘察设计企业应规定勘察设计人员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职责、权限。勘察设计企业技术岗位 任职资格规定可参照附录E。 5.3.4勘察设计企业应制定上岗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对各岗位上岗人员条件作出明确要求,关键岗位 应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5.4.1勘察设计企业负责人除履行本标准3.3.1条、3.3.5条规定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
a 组织传达落实顾客要求和法律法规要求; 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实现预期的质量管理结果: C 组织制定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内各部门、岗位的质量职责与权限,并确保得到有效沟通与理 解。勘察设计企业主要人员或部门质量职责和权限的规定可参照附录F; d) 确保企业质量管理所需的人力、工作环境、技术信息等资源齐备; 主持管理评审会议,决策企业的重大质量改进措施,确保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充 分性和有效性; f 组织开展企业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4.2勘察设计企业负责人可指派一名管理者作为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的质量职责和权限应包括 下列内容: a) 协助企业负责人实现其职责,完成委托授权的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策划、制定企业年度质量管理目标,指导和控制企业内部审核,就管理体系的有关事宜同外 部联系; ) 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所需过程; d) 向企业负责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绩效和持续改进需求; e) 促进企业员工提高满足顾客要求的意识。 5.4.3 勘察设计企业应设置与企业业务流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部门、岗位,质量管理部门应开展下列 工作: a 协助企业负责人组织建立和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b) 组织开展企业重大的质量活动; C 监视并报告企业质量目标的实施情况: d 监视企业的质量管理活动; e) 监视并促进质量改进措施的有效实施。 5.4.4 勘察设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中各部门管理者应履行下列职责,包括: a 提出本部门的质量目标; b 提升本部门员工质量意识; C 组织技术标准、技术法规的传递与沟通及本部门技术、技能等相关的培训; d 策划、编制部门技术标准化工作; 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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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质量活动的策划、监控、总结和改进。 5.4.5勘察设计企业可针对各类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特点,确定相应的项目组织机构和岗位的职责与权 限。 5.4.6当勘察设计企业的组织机构或管理人员岗位发生变更时,相应职责和权限应及时对应调整。
.1:1勘禁设计企业确拥定开配备质量管官理 的人员、基础设施和过程运行环境等资源。 6.1.2勘察设计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注册人员的数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要求,并具 有满足产品实现和顾客要求的能力。 6.1.3勘察设计企业应建立知识管理规划,构建企业知识共享管理平台。
6.2.1勘察设计企业应制定满足质量管理需要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全体员工人事管理档案和相 应奖惩机制,实施管理和考核。 6.2.2勘察设计企业应确定影响质量的岗位任职条件,明确相关岗位人员(包含聘用、雇用人员)所 需具备的能力,从教育、培训、技能、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保人员能力满足要求 6.2.3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置应满足勘察设计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和管理的需要 6.2.4勘察设计企业应对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人员能力从学历、 职称、执业资格、业绩、技能、经验等方面进行评价,确认其具备对应勘察设计岗位所需要的能力,确 认结果可通过上岗资格任命或岗位能力评价予以体现。 6.2.5勘察设计企业应制定岗位培训制度,根据企业生产和管理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能 力能够持续满足业务需要。
6勘察设计企业对员工的培训工作应符合下列
根据企业人力资源规划和人力资源管理实施计划,制定企业年度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b) 培训可以由企业组织,也可以派遣员工参加企业外的培训; C 应评价培训的效果,确保企业达到必要的能力; 培训记录应予以保存 (27当接训不满足尚位能力要求成人力盗源不足时 盗
2.7当培训不满足岗位能力要求或人力资源不足时, 勘察设计企业应采取措施满足人力资源要
6.3.1勘察设计企业应根据资质要求、生产需求、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提供并维护完善 的、系统的基础设施,以提供合格的产品。基础设施应包括: a)工作场所和相关的设施; b)工作过程中的设备,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现场作业、室内试验及其辅助用具; c)支持性服务,如运输、通信和信息网络等辅助设施。 6.3.2勘察设计企业应制定基础设施管理制度,对基础设施的配置、使用、维护、校检等作出规定, 并明确使用者和管理者的职责权限与管理要求。 6.3.3勘察设计企业应指定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计算机、打印设备等硬件及网络的管理和控制,并符 合下列要求: a)企业使用的硬件和网络应满足工作的要求,并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m
a)企业使用的硬件和网络应满足工作的要求,并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b)所有计算机设备应统一标识管理,使用者不得擅自对机器进行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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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企业宜建立内部统一的局域网。当局域网与互联网联通时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必要时采取 软件或物理安全措施; 企业应采取计算机和局域网防病毒的措施, 6.3.4 勘察设计企业应对各类系统和应用软件进行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a 企业应建立计算机软件档案; b 保证采购和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正版率100%,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随意使用非正版软件,不得 随意复制、扩散正版软件; C 采购的商业化软件和自行开发的软件应在验收合格后,发放有关部门使用; d 企业应及时完成软件版本更新与升级工作,已淘汰和作废的软件应回收或删除。 6.3.5 工程勘察的设备、仪器、机载软件需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并满足下列要求: a 应建立设备台账,必须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适当时进行期间核查; 6) 对国家无检定或校准相关规定的设备、仪器,应按企业自行编制的标准校准; C 对设备、仪器的检定或校准状态应进行标识; d 使用前应对设备、仪器的检定或校准及配套软件进行确认; e 应保存设备、仪器的检定或校准记录。 6.3.6工程勘察技术装备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并保存必要的维护保养 记录:租赁、借用的技术装备,应进行使用前检查、使用中维护和使用后保养和验证,并保存相关记录。
6.4过程运行环境管理
3.4.1勘察设计企业应对现场作业环境、室内作业环境等过程运行环境实施管理。 6.4.2勘察设计企业应确定、提供并维护过程运行所需要的环境。 6.4.3勘察设计企业应制定过程运行环境管理制度,对管理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作出规定;勘察和 设计企业根据各自过程运行需求,对相应工作场所及运行环境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对试验室、仪器设备 库房、档案和出版场所、外部临时现场等及相应安全条件的要求
6.5.1勘察设计企业应确定生产与管理所需的知识并对其进行管理,制定知识管理制度,明确知识管 理组织架构和职责权限,构建企业知识共享管理平台,满足勘察设计产品实现的要求。 6.5.2勘察设计企业应制定知识收集的方式和标准要求。知识的来源包括内部来源和外部来源。 6.5.3勘察设计企业应对知识进行分级管理,按其重要性设置相应的访问和操作权限,保证企业的知 识安全。 6.5.4勘察设计企业应将知识管理与项目管理进行融合,在项目的策划阶段明确知识管理要求,并确 定可应用于项目的已有知识;在项目的实施阶段收集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并同步总结项 目管理流程中产生的经验和教训。 6.5.5勘察设计企业在应对变化的需求和趋势时,应对企业的知识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更新,确保 知识在企业内部得到有效传播,实现知识的再利用和创造,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
勘察企业应根据所从事的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的专业特点、勘察阶段和企业情况, 管理活动过程及结果的管理制度并形成文件。 勘察企业应按项目分类对工程勘察产品的实现过程进行管理,并对项目进行监督、指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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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考核 7.1.3勘察企业应授权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组应确保勘察设备和操作符合相关规范、规 程的要求。 7.1.4勘察企业宜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时采集、记录、存储工程勘察数据。 7.1.5勘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的原始记录、影像资料和工程勘察报告均应归档保存,并 立可追溯。 7.1.6工程勘察项目基本过程控制可包括:勘察项目承接、勘察策划、勘察外业、室内试验、岩土工 程设计、特殊过程、资料整理与成果校审、勘察放行、勘察交付后服务。
7.2.1勘察企业为承揽工程勘察项目向顾客发出报价、投标书和签订合同前,应进行与产品有关要求 的评审,评价企业是否具有满足工程项目、顾客要求的能力。当项目要求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进行评审。 7.2.2项目承接后,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文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书面材料、电 子文件(包括往来信函、证据等),应存档并纳入合同管理台帐。
7.3.1勘察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依据勘察合同,下达勘察任务,任命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明 确勘察项目的各项要求。 7.3.2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拟建建(构)筑物性质、规模、场地地质与环境条件、勘察阶段、 勘察合同及任务书的要求,组建勘察项目组。工程勘察项目组组成结构可参照附录G设置。 7.3.3在实施勘察工作之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编制勘察纲要。勘察纲要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勘察纲要应明确质量目标,保证内容完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规划、设计意图 满足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 6 当勘察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对勘察纲要进行相应调整,并按程序重新审核、批准: c 勘察纲要及其变更应有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 7.3.4 当勘察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过程和资源不能满足项目顾客要求时,应编制专门质量计划,
7.4.1勘探外业过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现场勘探应进行危险源识别,应针对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及架空电力线路等,制定勘探作 业安全保证措施; b 在外业进行前,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和安全交 底,作业人员应掌握技术质量要点。现场作业人员应严格按勘察纲要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 开展现场工作; 勘探现场作业应采取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场地污染的措施,严禁遗弃泥浆、油污、塑料、电 池及其他废弃物; d 钻探应进行编录,并应在钻探作业过程中同步完成。编录应按钻进回次逐项填写,不得事后 追记; e) 现场钻探编录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描述员或工程技术人员承担,司钻员和描述员应在钻探记 录上签字,并应由勘察项目负责人签字验收; 应确保各类设备的完好,并符合岩芯采取率、孔内试验与观测的成孔等要求; g 对现场勘探过程中的试样应按规定进行醒目标识、贮存和搬运,对保留观测或试验的钻孔、 探井、探槽、探洞,应制作固定标志、设置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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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控制点、测量报告等成果交付,应保持记录
7.5.1试验室的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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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应按要求实施仪器设备管理,并进行量值溯源和期间核查工作,确保仪器处于有效检校状态, 检校标识清晰醒目; 应确保试验使用的溶液、试剂、化学用品的质量稳定性、用量准确性,并保持记录; 仪器设备的环境温度、湿度、防震应符合试验环境要求; d 应按土工试验委托书完成试验,必要时编制试验纲要; e 应核对试验样品的数量、编号,检查样品质量,采取措施保持原状样的原状性,对不合格样 品按规定进行处置; f 应严格按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试验并真实的做好试验记录,原始数据的记录、校核 更改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g 观测时间、稳定标准应符合要求: h 应及时检查观测数据,必要时绘制图表,发现偏差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试验报告应经审批签发; 试验室应采取适当措施处置弃土、废弃液,确保不造成环境污染; 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试验室,应正确使用计量资质认定(CMA)标志。 .2 试样宜在现场或就近进行室内试验,保存和运输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室内试验除应满足 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外,尚应满足地方管理规定
7.6.1岩土工程设计过程控制应按本标准第7章进行, 7.6.2岩土工程设计前,应对场地及周边环境踏勘调查。 料石加工应有专项实施技术方案; b 料石加工成品编号应与现场点位编号一致, .6.3 岩土工程实施过程及完工后,岩土工程设计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应适时进行设计质量验 证。
7.7.1勘察企业应对特殊过程按照确认的方式进行控制,并符合下列要求: a)对提供的施工、测试设备作出鉴定认可; 对主要人员的资格及必要的继续教育进行确认; C 使用特定的作业方法,在技术方案或技术交底中予以规定; d) 对试验环境提出要求及确认; 对记录的格式、内容提出相关要求。 7.7.2勘察企业宜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对特殊过程进行再次确认
7.8资料整理与成果校审
7.8.1勘察原始资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勘察原始资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检查记录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应及时对原始记录进 收签字; b)工程测量数据应进行误差精度分析,符合要求后方可绘制相关测量成果图表、出具内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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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岩土工程勘察原始数据及各类测试成果应进行分析; d 应确认无误后进行成果的录入、整理与计算。 7.8.2 勘察文件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综合考虑任务要求、项目特点、地质条件等因素,按现行的规范、规程、规定进行编制; 岩土勘察报告及各类专项报告应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晰、结论有据, 建议合理,并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 7.8.3 勘察文件校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原始记录的校审应包括记录人自校、校对人校核: 岩土勘察报告、工程测量报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岩土设计文件等成品文件校审应包括自 校、校核、审核、审定等过程: c 签署人员应有相应资格,不得跨专业签署,编制、校核、审核、审定各岗位不得兼任; d 各级校审人员应逐级对成品进行校核、审核、审定,当校审发现不合格时,编制人应进行修 改至合格,经校审人验证后签署,保存校审记录:
勘察企业应制定勘察成果放行的管理制度,勘察成果放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批准放行的责任人应在勘察成果文件中签署。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报告内容应完整,测试、试 验负责人应在成果报告中签字。当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委托外单位时,测试、试验的承担单位 应加盖印章,承担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应签署确认; b) 勘察成果的出图专用章、法人印章、注册执业印章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 9.2勘察企业应制定不合格的识别、评审及处置、验证的管理制度,对发生的不合格进行控制
7.10勘察交付后服务
地基检验、工程验收等工作。 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岩主工程问题应进行跟踪服务
7.10.1勘察企业应配合工
8工程设计项目过程质量管理
8.1.1设计企业应根据设计行业、设计阶段、企业情况等特点对工程设计项目过程的质量进行控制, 并形成管理制度。 8.1.2工程设计项目的基本过程控制应包括:设计项目承接、设计策划、设计输入、设计接口、设计 评审、设计校审、设计会签、设计放行、设计确认、设计交底、设计更改、成品交付后其他服务等。
2.1设计企业应识别顾客要求,并在承接项目之前,对顾客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审满足标书各项要求的风险和能力,决定是否投标; b) 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进行评审。评价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所做出的承诺是否适 宜; C 中标后在合同签订前应进行评审,确定合同与招投标文件是否有偏离,是否可接受,本企业承 诺是否可执行,是否适宜; d)非投标项目应对顾客各阶段提出的项目设计要求、企业满足要求的能力、合同要求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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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风险和能力进行评审。 2.2项目承接后,合同和其它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应归档,并纳入合同管理台账。设计企业必 执行合同约定,设计范围或主要原则明显不符合合同条款时应重新或补充签订合同。合同履行过 所有书面或电子文件(包括往来信函、证据等),也应存档并纳入合同管理台账。
8.3.1设计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依据设计合同或约定下达设计任务,确定项目负责人,明确设计项目 的各项要求。 8.3.2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项目组,会同各专业负责人充分理解设计任务书和设计合同的各项要求利 风险,确定设计项目的范围和功能性能,对项目设计工作进行策划和安排。策划结果应形成设计计划 经审批后发布执行。
3.3.2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项目组,会同各专业负责人充分理解设计任务书和设计合同的各项要求利 风险,确定设计项目的范围和功能性能,对项目设计工作进行策划和安排。策划结果应形成设计计划 经审批后发布执行。 3.3.3对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设计任务,应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合同要求、项目组情况和设计阶段进 行专项策划,并将策划结果纳入项目设计计划。 3.3.4设计计划应明确质量目标,保证内容完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满足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 要求。设计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设计依据、范围、进度; b 质量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措施; C 设计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d 设计评审、设计校审及其他验证方法的时间、方法、内容和要求; 设计成品交付的时间和方式; 与顾客或其他相关方沟通的方式和安排; g 设计分包的要求。 3.3.5 设计计划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审批。 3.3.6 当设计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对设计计划进行调整,并按程序重新审核、批准,
要求。设计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a)设计依据、范围、进度; b) 质量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措施; c) 设计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d) 设计评审、设计校审及其他验证方法的时间、方法、内容和要求; e) 设计成品交付的时间和方式; f) 与顾客或其他相关方沟通的方式和安排; g) 设计分包的要求。 8.3.5 设计计划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审批。 8.3.6 当设计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时, 应对设计 行调整,并按程序重新审核、批准,
8.4.1设计输入应形成文件,确保设计输入的充分与适宜性。
a) 合同及其相关文件; b) 设计基础资料; C 经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的设计文件; d) 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 e 接受的其他专业互提资料; f) 设计企业自身的规定与要求。 4.3 设计输入应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评审。 4.4设计输入应进行动态管理,设计输入发生变化,特别是顾客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8.4.3设计输入应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评审。 3.4.4设计输入应进行动态管理,设计输入发生变化,特别是顾客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更 新后的设计输入应及时传递到相关专业设计人员或部门
8.5.1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对设计项目的内外接口进行管理,必要时,可编制设计协调规定。 8.5.2设计接口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项目负责人应明确顾客、分包方和项目组各自职责和分工的范围、相互之间的边界条件、文件 资料传递的途径、矛盾及问题处理方式等;
8.5.1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对设计项目的内外接口进行管理,必要时,可编制设计协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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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其他专业或分包方提出的资料应经校审,接收资料的专业应评审其充分性和有效性。
8.6.1设计企业应制订设计评审制度,对设计评审时机、方式、程序等做出规定,以确保设计输出满 足设计输入的要求,确保设计评审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8.6.2设计项目组应在各个设计阶段,根据策划的安排,采用适当方式对有关设计总体方案、专项设 计方案的功能、安全、绿色、美观、经济等方面进行评审。设计评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6.1设计企业应制订设计评审制度,对设计评审时机、方式、程序等做出规定,以确保设计辑 设计输入的要求,确保设计评审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8.6.2设计项目组应在各个设计阶段,根据策划的安排,采用适当方式对有关设计总体方案、专项设 计方案的功能、安全、绿色、美观、经济等方面进行评审。设计评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a)设计原则; b) 技术方案; c 重要的专项设计文件。 3.6.3 评审应根据内容的复杂性和重要程度选择适宜的评审方式。 8.6.4设计评审的结论应验证关闭,并确保评审结论得到执行。 3.6.5项目组应保留与评审活动有关的记录
计方案的功能、安全、 美观、经济等方面进行评审。设计评 a) 设计原则; b) 技术方案; c 重要的专项设计文件。 8.6.3 评审应根据内容的复杂性和重要程度选择适宜的评审方式 8.6.4设计评审的结论应验证关闭,并确保评审结论得到执行。 8.6.5项目组应保留与评审活动有关的记录
.2 设计校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计人应对完成的成品进行自校,确认无误后提交校审;在提交校审时,应同时提供全部设计 依据文件; b 设计成品的校审工作应由各专业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不得跨专业签署,设计、校核、审 核岗位不得兼任; 各级校审人员应逐级对设计成品进行校核、审核,当校审发现不合格时,设计人应进行修改至 合格,经校审人验证后签署,保持校审记录,
8.8.1设计成品文件会签应在完成阶段进行。设计成品文件应经本专业校审、修改、再校审和验证后 方可提交其他相关专业进行会签。 8.8.2会签人在会签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或有遗漏时,应要求相关人员修改、补充,确认改正后 方可在会签栏内签署
8.9.1 设计企业应制定设计成品放行管理制度,设计成品放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批准放行的责任人应在设计成品文件中签署; b) 设计成品文件的出图专用章、法人印章、注册执业印章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 3.9.2 设计企业应制定例外放行的管理制度,例外放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放行文件质量应满足例外放行需求; b) 放行文件标识应与正常放行成果文件有明显区别: C) 放行应得到批准并保持记录。 8.9.3设计企业应制定不合格的识别、评审及处置、验证的管理制度,对发生的不合格进行控制
10.1各阶段设计成品交付后,设计企业应参加由政府主管部门、顾客等组织的评审,提供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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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资料,进行答疑、解释。 8.10.2设计项目组应按设计确认的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设计确认的记录应予存档;设计 文件的修改、完善按本标准第7.12执行。
3.11.1在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顾客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将设计意图、主要注意事项,特别是 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做出具体详细的说明。 3.11.2设计人员应收集并妥善保存经各方签署的设计交底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的记录。 3.11.3交底过程中确定的设计修改内容应以《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单》形式记录,按规定要求签 置。
8.12.1设计企业应对设计更改的范围、内容、分类、原因和更改文件的编制、标识、校审、放行、归 档做出规定
档做出规定 8.12.2因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应及时通知顾客和施工方,并确保在施工前完成。 8.12.3非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更改应在顾客确认的前提下进行。 8.12.41 设计更改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计更改应经本专业审核,涉及其他专业时,还应提交相关专业会签,并经批准后签发; b) 应根据更改的性质和对工程相关部分,特别是对已采购和施工部分的影响情况,决定是否需要 进行方案论证; 重大更改,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需要时,设计人员应就更改情况对顾客和施工单位进行交底; 设计更改文件应归档。 8.12.5设计企业应定期对设计更改的原因、类别进行收集和分析,形成企业的知识,以减少类似更改 的重复发生
8.13成品交付后其他服务
8.13.1设计成品交付后其他服务一般包括地基基础工程验收、主体工程验收、整体工程验收、施工安 装期间技术问题的处理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 3.13.2设计企业应制定现场服务制度。根据现场服务的内容、深度及顾客要求确定服务人员的资格、 职责、工作内容与服务方式。设计企业宜指定服务人员,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反馈质量信息,必要时编 制服务总结报告。 8.13.3设计企业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 术处理方案。
包位依宏依, 下列内容: a)对分包范围、分包管理过程中的组织架构、相关岗位职责和权限做出规定; b)对分包方评价与选择,以及绩效监视; c)对分包合同的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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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对分包方勘察设计过程的控制 e)对分包方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与管理。 9.1.2勘察设计企业应将分包过程纳入质量管理体系中,确定过程中必要的控制活动,以确保分包方 提供的过程、产品满足要求。
9.2.1勘察设计企业应建立对分包方评价、选择、绩效监视以及再评价的准则并加以实施,其基本内 容包括: a) 资质和信誉; b) 人员资格和能力; c) 设备; 技术、质量、安全及其抗风险能力; e)工作业绩及绩效; f)工期及交付后活动保证能力。 9.2.2勘察设计企业应根据评价准则定期对分包企业进行评价,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并在其中选择 分包方;应按规定周期对分包方进行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分包方名录进行调整。 9.2.3对分包方的评价、选择、绩效监视和由评价引发的任何必要措施,应保留形成文件的信息
9.3.1勘察设计分包应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分包范围、勘察设计成品及进度要求; b)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c 分包勘察设计应遵循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d) 技术质量和安全要求; e 设备及从业人员资格、能力要求; 分包方提供勘察设计成品的深度、格式、编号、签署、标识以及会签的要求; 对分包方提供勘察设计文件的中间审查、监管和验收要求; h 拟在分包方现场实施的验证或确认活动; 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数量和介质。 9.3.2分包项目实施前,勘察设计企业应确认分包方作业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检查仪器设备的有效性 和安全性,并对分包方进行技术交底, 9.3.3勘察设计企业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对分包方的勘察设计过程进行审查、监管和验收,对分包方 提供的勘察设计成品进行必要的评审、验证和确认。 9.3.4当发现分包方提供的成品不符合要求时,应通知分包方进行修改或返工。应对修改或返工后的 成品再次进行验证和确认,直至符合要求。 .3.5分包完成后,勘察设计企业应对分包方的绩效进行评价。 .3.6勘察设计企业应对分包合同或协议、分包过程、产品的验证和确认等形成文件的信息进行保存。
10勘察设计成品质量管理
.1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绿色健康、美观,提交的勘察设计成品应符合下列要 a)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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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技术标准要求; C) 顾客要求; d) 勘察设计企业要求; e) 工程项目的其他要求。 10.1.2勘察设计企业提供给顾客的成品文件包括勘察成品和设计成品文件两类: 勘察成品包括内业成品和外业成品。内业成品可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报告、初步勘察报告、 详细勘察报告、施工补充勘察报告、岩土工程设计及计算书、工程测量报告、数字化成果等, 外业成品可包括:测量控制点、水文成井、观测井(孔)等; 设计成品可包括: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10. 2成品文件的编制深度
10.2.1勘察设计成品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勘察设计企业可在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基 础上,根据企业特点细化编制成企业标准。 0.2.2国家或行业没有明确的编制深度规定时节能标准规范范本,勘察设计企业应自行制定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编制时宜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件编制深度分别做出规定
0.3成品文件编制的要
.3.1勘察设计成品文件的项目编号、制图、签署、盖章、装帧和标识有行业标准的,应从其规定; 有规定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 3.2勘察设计成品文件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勘察设计成品文件一般应包括封面、靡页(签署页)、目录、说明、图纸、表格; b 勘察设计成品文件的签署应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编制人、校核人/复核人 审核人、审定/批准人等; 勘察设计成品文件应加盖出图专用章,实施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的文件应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勘察成品文件应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署或盖章; e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 用年限; f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 国家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外,设计企业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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