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2032-2022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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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B11/T 2032-2022  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4控制测量4.1一般规定4.1.1多测合一测绘事项的控制测量应在北京市等级控制网或北京市CORS系统的基础上布设。当等级控制点密度不足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要求加密。4.1.2控制测量的等级应根据各阶段测绘事项要求的精度进行设计、确定。4.1.3新布设的控制点宜设立固定标志,点位应稳固、利于保存。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阶段宜使用相同的控制点。4.2平面控制测量4.2.1平面控制测量可采用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或GNSSRTK测量等方法施测。4.2.2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应布设为附合导线或结点导线网,多测合一测绘事项中采用导线测量布设平面控制网应符合下列规定:1导线或导线网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2的规定;表4.2.2电磁波测距导线的技术规格附合长度平均边长相对测回数测角中误方位角导线等级kmm闭合差DJ6DJ2差”闭合差”二级2.42001/1000038±16Vn三级1.51201/60002112±24Vn1 :5000.980图1:10001.81501/400020±40Vn根1:20003.0250注:n为测站数。2导线宜布设成直伸等边形状;3导线网中结点与高级点间或结点与结点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附合导线规定长度的0.7倍;4附合导线长度短于表4.2.2规定长度的1/3时,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0mm;5控制点稀少地区导线的总长和平均边长可放宽至表4.2.2规定长度的1.5倍,但导线全长的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260mm;6控制点稀少地区导线可同级附合一次;7地下工程导线应在三级及以上导线的基础上按图根导线要求布设,测角中误差和方位角闭合差可放宽至图根导线规定值的1.5倍:8其他技术要求及布设更高等级的导线或导线网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规定。4.2.3采用GNSSBTK布设平面控制点可采用单基站BTK测量或网络BTK两种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GNSSRTK布设平面控制点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2.3的规定;表4.2.3GNSSRTK平面测量技术要求相邻点间点位中误边长相对流动站到单基准等级差(mm)基准站等级测回数距离(m)中误差站间距离(km)5

    流动站到单: 统的有效服务范围内。 2采用GNSSRTK布设控制点时控制点点位选择、测前准备、观测要求、记录要求等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 技术规范》CJJ/T73的规定。

    4.3.1高程控制测量可采用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和GNSS高程测量等方法施 如。 4.3.2多测合一测绘事项中的水准测量宜布设成附合线路,一般包括四等水准测量、建设工 程施工临时水准点测量、图根水准测量隧道标准规范范本,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四等水准测量应起闭于四等及以上控制点,观测及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 市测量规范》CJJ/T8的规定; 新工临时水连上洲是图相水准涮具

    2施工临时水准点测量、图根水准测量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土:n为测珀数;山为线路长受, 3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水准点测量应起闭于四等及以上高程控制点,观测采用中丝读数 法,观测采用往返观测或单程双站观测; 4图根水准测量应起闭于不低于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水准点等级的高程控制点上,观测采 用中丝读数法单程观测,布设成支线时应往返测。 4.3.3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宜布设成高程导线附合线路,最大长度不应大于相应等级水 准线路的最大长度。导线点间高差测定可采用对向观测或中间法观测,观测和技术要求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规定。 4.3.4利用GNSS进行高程控制测量时应使用北京市CORS系统,观测和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73的规定。

    5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测量

    5.1.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测绘工 作应根据委托目的选择必要的测绘事项。 5.1.2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测绘工作应利用符合要求的已有相关的基础测绘、规划用地 则量、土地勘测定界、不动产(土地)地籍测量等测绘资料和土地登记资料。 5.1.3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测绘工作宜按照图5.1.3所示的工作流程作业

    图5.1.3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测绘工作流利

    5.2.1规划用地测量的工作内容宜包括前期准备、平面控制测量、条件点测量、规划用地桩 点坐标计算及测设、校核测量和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编制。 5.2.2规划用地测量的前期准备应依据规划文件,收集有关资料并核实与规划路、已有规划 用地的关系。

    5.2.4条件点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件点测量可采用双极坐标法、前方交会法、导线联测法、GNSSRTK法、三维激光 扫描法或量距法等方法; 2采用双极坐标法、前方交会法时,点位较差应不大于50mm,成果取用平均值;采用 前方交会法时,交会角度宜在30°~150°之间,且交会距离宜小于100m;采用导线联测 法时,作业方法和精度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4.2.2条的规定;采用GNSSRTK法时,作业方 法和精度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4.2.3条的规定; 3采用三维激光扫描法时,点云精度与技术指标不应低于二等,作业方法和精度要求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面三维激光扫描作业技术规程》CH/Z3017的规定; 4采用量距法时,采用钢尺量距或手持激光测距仪测距,应采用单程双次丈量方法,两 次量距较差应在土20mm之内,成果取用平均值

    2.5规划用地桩点坐标计算及测设应符合下列规

    1应根据规划文件和条件点坐标计算各桩点的坐标: 2采用解析拨钉法时,利用导线点拨钉各桩点并校核,具备条件时应进行图形校核; 3采用解析实钉法时,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条件中用地桩点与相关地物的相 对关系,依次实钉各桩点,并利用控制点采用极坐标法校核各桩点坐标,

    5.2.6校核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控制点测设的桩位,应采用极坐标法并变换测站和后视方向进行校核,具备条件时 应进行图形校核; 2校核限差应符合表5.2.6的规定;规划用地边长在30m以下时,拨条件角检查点位不 应大于10mm;实测边长与条件边长较差,50m以下的应在土20mm之内;三点验直的偏差, 可按表5.2.6中检测角与条件角较差的限差执行;

    表5.2.6校核限差

    3各桩点坐标应展绘到地形图上校核。

    各桩点坐标应展绘到地形图上校核。

    5.2.7用地桩点坐标与桩点间距离量算单位为米(m),桩点坐标取位至0.001m,桩点间 距离取位0.01m。 5.2.8规划用地面积量算应采用解析坐标计算,面积量算单位为平方米(m),取位至0.01m。 5.2.9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果包括成果封面、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含成果略图)、控制点测量成果 表,其成果样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2成果封面的内容应包括测量条件拟定单位、测量成果编号、建设单位、用地位置、 项目性质(名称)及测绘单位信息、项目完成时间等信息; 3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含成果略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应填写测量成果编号、测量条件拟定单位、规划文 号、建设单位、用地位置、测绘单位信息及测绘单位内部编号等内容: 2)成果略图应包括用地边界及点位等,并标注用地名称、用地性质、用地面积、 桩号等,实钉桩点应以“■”标识; 3)规划用地成果应展绘到地形图上

    5.2.7用地桩点坐标与桩点间距离量算单位为米(m),桩点坐标取位至0.001m,桩点间 距离取位0.01m。 5.2.8规划用地面积量算应采用解析坐标计算,面积量算单位为平方米(m),取位至0.01m。 5.2.9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果包括成果封面、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含成果略图)、控制点测量成果 表,其成果样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2成果封面的内容应包括测量条件拟定单位、测量成果编号、建设单位、用地位置、 项目性质(名称)及测绘单位信息、项目完成时间等信息; 3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含成果略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应填写测量成果编号、测量条件拟定单位、规划文 号、建设单位、用地位置、测绘单位信息及测绘单位内部编号等内容: 2)成果略图应包括用地边界及点位等,并标注用地名称、用地性质、用地面积、 桩号等,实钉桩点应以“■”标识;

    5.3.1土地勘测定界的内容宜包括前期准备、实地调绘、平面控制测量、界址桩点放样理设、 界址点校核测量、面积计算和汇总、勘测定界图编辑、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编制。 5.3.2土地勘测定界的前期准备应收集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国土空间规划 图、不动产登记资料、征占地资料、基本农田数据、地籍图、地形图、用地界址点拟定坐标 (设计坐标)等与定界有关的参考资料。 5.3.3土地勘测定界的实地调绘应实地调查核实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土地利 用类型界线、基本农田界线、已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同时对土地利用现状 类型进行调查核实。 5.3.4土地勘测定界的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本规程第4.2节的规定。前期已有控制测量成 果的,经复核满足要求、点位保存完好,应直接利用。 5.3.5土地勘测定界宜实地拨放界标的位置并埋设界桩,具体作业方法及要求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的规定。 5.3.6土地勘测定界的界址点校核测量应符合本规程第5.2.6条的规定。界址点坐标与界 址点间距离量算单位为米(m),界址点坐标取位至0.001m,界址点间距离取位0.01m。 5.3.7土地勘测定界面积量算包括项目用地总面积、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面积、用地范围 内原不同权属单位及不同土地利用类型面积,面积量算应采用解析坐标计算。面积量算单位 为平方米(m),取位至0.01m,面积统计单位为公项(ha),取位至0.0001ha。 5.3.8土地勘测定界图的主要内容包括:用地界址点和线、用地总面积;用地范围内各权属 单位名称及土地利用类型编码:用地范围内各地块编号及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用地范围内的

    行政界线、各权属单位的界址线、永久基本农由界线、主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 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土地利用类型界线;地上物、文字 注记、数学要素等。土地勘测定界图编辑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 的规定

    5.3.9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果包括成果封面、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勘测定界表、土地分类面积表、界 址点坐标成果表、界址点点之记、勘测定界图、控制点测量成果表等,其成果样式应符 合本规程附录的相关规定; 2成果封面内容应包括用地单位、项目名称、勘测定界单位、项目完成时间等信息。

    5.4.1不动产(土地)地籍测量工作内容宜包括前期准备、平面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校 核、地籍要素测量、宗地图的编制、面积量算、成果编制等工作。 5.4.2不动产(土地)地籍测量前期准备应收集本宗地用地批准材料、权属调查资料、 已有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规划用地测量资料、地籍调查指界成果、相邻权利人主地登 记发证成果资料等,并制作工作底图。 5.4.3依据权属调查资料和工作底图进行实地复核,必要时开展补充地籍测量。地籍测 量作业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期已有经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勘测定界、地籍测量成果,经对成果进 行校核满足精度要求的,应直接利用; 2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本规程第4.2节的规定。前期已有控制测量成果的,经复核满足 要求、点位保存完好,应直接利用; 3应根据不动产类型和不动产管理需要确定界址测量的精度,界址点精度应符合表 5.4.3的规定:

    表5.4.3解析界址点精度要求

    4界址点测量、校核应采用解析测量法,界址点坐标与界址点间距离量算单位为米(m), 界址点坐标取位至0.001m,界址点间距离取位0.01m。解析界址点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的规定;

    修补测,测量宜采用全野外数字测量方式; 6宗地图比例尺和幅面根据宗地的大小和形状确定,比例尺分母以整百数为宜。宗地图 的内容包括宗地代码、权利人名称、面积、界址点、界址线、界址边长、相邻宗地权利人、 道路、街巷名称等。宗地图绘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的规定; 7宗地面积应采用解析界址点坐标成果进行计算,面积量算单位为平方米(m),取位至 0.01m2。

    1成果包括成果封面、地籍测量技术报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界址点坐标检查 表、宗地登记表、宗地图、宗地现状示意图、控制点测量成果表、控制点检查表、界址 现场照片等,其成果样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相关规定; 2成果封面内容宜包括不动产单元代码、宗地代码、房屋等定着物代码、宗地位置、项 目名称、测量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测绘单位、项目完成时间等信息。 5.4.5不动产(土地)地籍测量成果应提交符合数据入库要求的矢量数据,入库数据应包含 宗地界址点及宗地属性信息数据。

    5.5.1测量作业完成后,应整理测绘成果资料形成档案。测绘成果资料宜包括成果文件、二 作说明及略图、外业观测记录及内业计算结果、检验报告表、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成果依据文 件、测绘成果电子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作说明的内容宜包括基本作业流程、控制点布设情况、界址点的施测情况、特 殊情况的处理说明等; 2外业观测记录及内业计算结果应包括控制测量记录、界址点测量记录、界址点校 核测量记录、控制测量平差结果、面积计算和校核记录等。 5.5.2应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测量进行100%的内业检查,必要时进行外业核查, 5.5.3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多测合一报告宜包括规划用地测量报告、勘测定界及地籍综合 则绘多测合一报告,其成果样式应分别符合本规程附录B、C的规定,并提交相关矢量数据。

    6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阶段测量

    「和施工阶段的测绘工作应根据委托目的选择必

    17986和地方标准《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的规定进行房产预测绘。 6.1.3规划验线测量工作应在开挖工程施工开始之前,规划放线完成之后进行。建筑的位 置、尺寸、四至距离应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及时反馈。 6.1.4规划建设过程测量应在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到土0阶段和结构封顶阶段分别进行,通过 实测已施工结构特征点来判定拟建建筑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相关尺寸、位置 要求。 流程作

    图6.1.5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阶段测绘工作流程 6.2房产预测绘

    6.2.1房产预测绘应依据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及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 案的图纸和相应电子图作业。 6.2.2房产预测绘工作内容宜包括前期准备、房屋面积测算数据采集、房屋信息数据采集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成果编制。

    6.2.1房产预测绘应依据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及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 案的图纸和相应电子图作业。 6.2.2房产预测绘工作内容宜包括前期准备、房屋面积测算数据采集、房屋信息数据采集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成果编制。 6.2.3房产预测绘的前期准备应收集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2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的图纸: 3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6.2.4房产预测绘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5.2.3房产预测绘的前期准备应收集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2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的图纸; 3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6.2.4房产预测绘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6.2.6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所做的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 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5)有伸缩缝的房屋,若其与室内相通,伸缩缝计算建筑面积。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的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计算; 2)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一半计算; 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 室;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 柱雨逢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9)独立烟窗、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计算细则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的规定。 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及分摊计算公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与计算,应以幢为单位进行: 2)产权客方有合法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产权分割文 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3)分摊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K为各功能区的分摊系数:

    S一为各功能区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 8S,一一为各功能区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 Z8S一为需要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总和,m; 6.2.7房产预测绘成果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的规定, 房产预测绘的成果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果应包括成果封面、目录、受托测绘声明、测绘说明、房屋建筑面积总表、房屋建 筑面积分层汇总表、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房屋建筑面积分户计算明晰表、房屋建 筑面积分户计算明晰表附表、房屋分层平面示意图及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说明等; 2成果样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相关规定

    芳产预测绘的成果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果应包括成果封面、目录、受托测绘声明、测绘说明、房屋建筑面积总表、房屋建 筑面积分层汇总表、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房屋建筑面积分户计算明晰表、房屋建 筑面积分户计算明晰表附表、房屋分层平面示意图及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说明等; 2成果样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相关规定

    6.3.1规划验线测量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和附图作业。 6.3.2规划验线测量工作内容宜包括前期准备、控制测量、条件点测量、验测点测量、拟建 建筑四至距离测量、现场情况调查、成果编制。 6.3.3规划验线测量的前期准备宜收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和附图及项目周边已 有控制点、基础测绘地形图等资料。 6.3.4平面控制测量应符合本规程第4.2节的规定,前期已有控制测量成果且点位保存完 好经复核满足要求的应直接利用。

    6.3.5条件点和验测点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5.2.4条的规定

    6.3.6拟建建筑四至距离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巩的凹的距离应位与规 2宜验测涉及有四至距离的细部点位,也可验测外廓角点或轴线点并根据相关数据推 求细部点位进行计算; 3规划文件中标注距离的细部点位不明确时,可依据与规划文件一致的数字设计图解 算该细部点位,也可由最近点位计算; 4四至边界应与规划文件中所示的四至边界一致; 5四至周边建筑未建或正在建设时,可以设计坐标或该建筑的初始验线成果计算,并在 图上注明:

    6建筑与四至的距离测量可使用钢尺或手持激光测距仪实地量测,也可解析计算相关 尺寸;采用钢尺量距或手持激光测距仪测距时,应采用单程双次丈量方法,两次量距较差应 在20mm之内,成果取用平均值。 6.3.7规划验线测量的现场情况调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拍照并形成记录,现场情况调查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包括各类代征地内的建筑类型、数量、层数及其他设施情况和施工暂设情况; 2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等的公示情况; 3现场照片应清晰,能反映调查对象的现场情况,并记录现场拍照的位置及方向。 6.3.8规划验线测量成果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6.3.8规划验线测量成果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果应包括成果封面、项目信息表、验线测量平面图、现场情况调查表、现场照片调 查表、控制点测量成果表等,其成果样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相关规定; 2成果封面的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测绘单项目完成时间等信息; 3验线测量平面图内容应包括建(构)筑物信息,建设单位信息,测绘单位信息,验线 测量平面图,验测点实测坐标、设计坐标及较差。验线测量平面图中应标注规划间距的实测 值、设计值及较差; 4现场情况调查应提交现场情况调查表和现场照片调查表

    6.4.1规划建设过程测量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作业。

    6.4规划建设过程测量

    6.4.2规划建设过程测量宜包括土0阶段和结构封顶阶段的测量,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土0阶段的测量工作宜包括前期准备、控制测量、条件点测量、验测点测量、四至距 离测量、现场情况调查、成果编制; 2结构封顶阶段的测量工作宜包括前期准备、控制测量、条件点测量、验测点测量、四 至距离测量、建(构)筑物高度测量、现场情况调查、成果编制。 6.4.3规划建设过程测量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期准备、控制测量、条件点测量、验测点测量、四至距离测量、现场情况调查等应 符合本规程第6.3节的相关规定; 2结构封顶阶段与土0阶段一致的验测点及相关四至距离可直接引用土0阶段的测量成 果。 3建(构)筑物高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测量建(构)筑物的高度和层数; 2)建(构)筑物的高度测量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钢尺或手持激光测距 仪测量等方法;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法时,应变换仪器高或战标高测两

    次;采用钢尺量距或手持激光测距仪测距时,应采用单程双次丈量方法;两次测 量值的较差应不大于100mm,成果取用平均值。

    6.4.4规划建设过程测量成果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果应包括成果封面、项目信息表、建设过程测量平面图、建设过程测量立面图(结 构封顶阶段)、现场情况调查表、现场照片调查表、控制点测量成果表等,其成果样式应符 合本规程附录D的相关规定; 2成果封面内容应包括工程进度、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测绘单位、项目完成时间等信 息; 3建设过程测量平面图内容应包括建(构)筑物信息,建设单位信息,测绘单位信息 建设过程测量平面图,验测点实测坐标、设计坐标及较差。建设过程测量平面图中应标注规 划间距的实测值、设计值及较差; 4建设过程测量立面图宜采用立面示意图的形式分栋表示;多楼层建筑各楼层都要标出 整体高度;一个建(构)筑物高度测量立面图表示不清的应绘制多个建(构)筑物高度测量 立面图;在规划文件中单独作为一项的建(构)筑物同时存在地上、地下部分时,地上、地 下部分应在同一张建(构)筑物高度测量立面图上表示;建(构)筑物高度测量立面图应包 括建(构)筑物主体立面轮廓、水平分界线、高度信息、重要高程信息和注记信息; 5现场情况调查应提交现场情况调查表和现场照片调查表。

    6.5.1测绘作业完成后,应整理测绘成果资料,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 阶段测绘成果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房产预测绘成果资料应包括测绘合同或委托书、预测算所依据的图纸、房屋面积测算 技术报告、检查及处理记录、工作说明、计算所依据的分摊文件及委托单位提供的、测算所 依据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等; 2规划验线测量和规划建设过程测量成果资料应包括测绘合同或委托书、规划文件、建 工程测量成果、工作说明及略图、计算薄及外业测算薄、检验报告表、规划文件附图附表 及其他文件和资料等。 6.5.2应对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阶段测量进行100%的内业检查,对规划验线测量、规划建 设过程测量内业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外业核查。

    6.5.3应提交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阶段多测合一报告,其成果样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 规定,并提交相关矢量数据。

    7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测量

    不动产登记阶段的测绘工作应根据委托目的选择

    7.1.2竣工测量应在建(构)筑物竣工(外装饰完成)且内部道路、绿地、停车位、雨水收 集口等附属设施依据规划方案实施完成后进行;临时建设工程可在主体施工完毕后进行竣工 测量。 7.1.3房屋面积测绘时,应对房屋的边长、墙体厚度等数据进行实地测量。竣工建筑面积应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 CJJ/T8的规定测算;房屋建筑面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和地 方标准《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的规定测算。 7.1.4不动产(房地一体)地籍测量应充分利用前段调查成果,界址界限未发生变化的,继 续沿用已有成果。 7.1.5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的测绘工作宜按照图7.1.5所示的工作流程作业。

    图7.1.5峻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测绘工作流程 工测目

    .2.1峻工测量的工作内容宜包括前期准备,控制测量,空间位置测量,建筑面积测量,峻 工测量地形图测绘,人防工程、绿地、停车场(库)、土地核验等要素测量,成果编制。

    7.2.2峻工测量的前期准备应收集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和附图: 2规划用地测量数据; 3不动产(土地)地籍测量数据: 4建筑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相关图纸和说明; 5项目周边已有控制点、基础测绘地形图等资料; 6其他有关规划文件。 3控制测量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规定,前期已有控制测量成果且点位保存完好经复 足要求的应直接利用。 4空间位置测量内容主要应包括条件点和验测点测量、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测量、 距离的测量、建(构)筑物高度测量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件点和验测点的测量方法及精度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5.2.4条的规定。 2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的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测量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和规划文件中标注坐标的建(构)筑物外轮廓点 位; 2)建(构)筑物外部轮廓线平面图形、次要点位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应实测,宜采用 极坐标法测量; 3)在规划文件中标注坐标的建筑外轮廓点位的测量作业方法和精度要求,应符合本 规程第5.2.4条的规定。 3四至距离测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角点距四至的距离测量应符合本规程第6.3.6条的规定; 2)四至边界点坐标宜实地测量,作业方法和精度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第5.2.4条的规 定,也可利用验线测量成果。 4建(构)筑物高度测量的位置应与规划审批位置一致,高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测量建(构)筑物的高度、层数和建(构)筑物室外地坪高程: 2)室外地坪高程测量应起闭于等级控制点或施工临时水准点,按照图根水准方法施 测,闭合差不超过土10Vn; 3)建(构)筑物的高度测量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钢尺或手持激光测距 仪测量等方法;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法时,应变换仪器高或标高测两 次;采用钢尺量距或手持激光测距仪测距时,应采用单程双次丈量方法;两次测 量值的较差应不大于100mm,成果取用平均值

    7.2.5建筑面积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面积的测量应包括建(构)筑物地上主体、地下主体及附属设施的面积测量,并

    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有关内容进行分类统计; 2建筑面积的外业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外业数据采集的精度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规 定; 2)外业数据采集可采用实地量距法或坐标解析法,也可采用其他能符合相应精度要 求的测量方法; 3)外业数据采集可使用鉴定合格的钢尺、手持激光测距仪、全站仪等测量仪器,也 可采用其他能符合精度要求的测量仪器; 4)外业数据采集应绘制建筑物各层测量草图,测量草图的绘制和现场记录应符合现 行地方标准《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B11/T661的规定。 5)应测量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轮廓和范围, 3外业数据采集完成后,应核查建筑物中的技术层、夹层、暗层、地下层、阳台、室内 花园、卫生间、楼顶等地方

    7.2.6竣工测量地形图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峻工测量地形图应在建(构)筑物峻工后进行实地测绘; 2峻工测量地形图测绘宜采用全野外数字测图方法,成图比例尺宜为1:500; 3涉及规划文件的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地物点之间的 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70mm;其他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申误差不应大于70mm,地物 点之间的间距中误差不应大于100mm。地物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40mm; 4竣工测量地形图测绘的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T8中对数字 线划图测绘内容的规定; 5竣工测量地形图测绘范围宜涵盖本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代征地 范围:代征地范围不明确时,宜测至建设区外第一栋建筑物或市政道路或建设区外30m范围 线; 6竣工测量地形图的地形地物要素宜进行分类和分层,要素代码和分层应符合现行地 方标准《北京市基础测绘技术规程》DB11/T407的规定; 7竣工测量地形图的图式符号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北京市基础测绘技术规程》DB11/T 407的规定; 8峻工测量地形图的分幅可采用北京市地方标准图幅,也可采用自由分幅; 9竣工测量地形图应进行图廓整饰,图廓整饰宜符合现行地方标准《北京市基础测绘技 术规程》DB11/T407的规定; 10竣工测量地形图测绘的数据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规定的格式或通用的GIS软件数据格式进行存储和交换

    7.2.7人防工程工测量应按照有关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要求测绘人防工程总平面图, 计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并编制《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明晰表》。 7.2.8应按规划文件要求,在竣工测量地形图的基础上,按照北京市绿化用地面积相关计算 规则计算绿化面积。 7.2.9应按照规划文件要求,在竣工测量地形图的基础上,调查、统计停车场(库)的位置 泊位数量及场库面积。 7.2.10应按照规划文件要求,在竣工测量地形图的基础上,核实规划建设用地与代征地范 围内的现状用地情况

    7.2.11工测量成果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果宜包括成果封面、项目信息表、峻工平面图、竣工立面图、竣工面积表、人防工 程建筑面积明晰表、人防工程总平面图、现场情况调查表、现场照片调查表、控制点测量成 果表、竣工测量地形图等,其成果样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的相关规定;临时建设工程的竣 上测量成果可只包括成果封面、项目信息表、峻工平面图、峻工立面图、峻工面积表、现场 青况调查表、现场照片调查表等; 2成果封面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测绘单位、项目完成时间等信息; 3竣工平面图内容应包括建(构)筑物信息,建设单位信息,测绘单位信息,竣工测量 平面图,验测点实测坐标、设计坐标及较差。竣工测量平面图中应标注规划间距的实测值、 设计值及较差,并反映人防工程和停车场(库)等测量成果; 4工立面图宜采用立面示意图的形式分栋表示;多楼层建筑各楼层都要标出整体高 度;一个建(构)筑物高度测量立面图表示不清的应绘制多个建(构)筑物高度测量立面图; 在规划文件中单独作为一项的建(构)筑物同时存在地上、地下部分时,地上、地下部分应 在同一张建(构)筑物高度测量立面图上表示;建(构)筑物高度测量立面图应包括峻工建 (构)筑物主体立面轮廓、水平分界线、高度信息、重要高程信息和注记信息; 5竣工面积表宜分幢表示,每幢竣工建(构)筑物的竣工面积表应包括竣工建(构)筑 物信息、建筑面积统计信息和建筑面积分层信息;竣工建(构)筑物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 规划许可证号、工程地点、图幅号、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 6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明晰表应包括防护区面积、战时主要出入口面积、竖井面积、连通 道和防护单元面积等; 7人防工程总平面图中应标明人防工程各防护单元防护区的范围边界和编号,标注各 防护区、进排风竖井、物资提升井、战时主要出入口及地面管理用房的位置和主要角点坐标; 用文字标注人防连通道和次要出入口等位置; 8竣工测量地形图上应展绘规划建设用地及代征地。

    .3.1房产实测绘内容宜包括前其 绘制房屋面积测算草图、房屋物理数据 采集、房屋信息数据采集、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房产平面图绘制、成果编制。

    7.3.2房产实测绘的前期准备应收集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2规划许可部门存档备案的图纸; 3不动产权证书; 4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7.3.3控制测量应符合本规程第4章的规定,前期已有控制测量成果且点位保存完好经复 核满足要求的应直接利用。

    7.3.4实地进行房屋数据采集时,应

    2层高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建设工程施工图的竣工房屋,实测层高平均值与设计值之差在土0.02m范围 内时,可认为峻工层高与设计层高相符,层高取设计值;无建设工程施工图的竣 工房屋,应全部实测,其层高以同一层高度相同部分不同位置实测层高数据的平 均值为准:

    成。 斜坡屋顶及倾斜墙体房屋边长的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一间(单元)房屋的屋顶为斜坡屋顶或房屋的墙体为向内倾斜的斜面,应分别 测量层高在2.20m以上和以下两部分的边长数值并辅以略图说明; 2)当房屋的墙体为向外倾斜的斜面时,边长尺寸量取到倾斜位置底部; 3)当斜坡屋顶及倾斜墙体房屋的层高难于测量时,应量取室内净高2.10m处,同时 量取相应的定位数据。 阳台、平台、廊、窗的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阳台需采集的数据包括:阳台顶板水平投影尺寸、阳台围护结构的尺寸、阳台顶 板水平投影域与阳台围护结构水平投影域的相对位置关系、阳台顶板至底板的垂 直距离。当阳台的围护结构突出于阳台底板之外时,还应采集阳台底板的水平投 影尺寸; 2)平台需采集的数据包括:平台下方建筑的外围尺寸、平台下方建筑外围与平台周 边建筑外围的相对位置关系; 3)有柱廊需量取廊柱之间、廊柱与廊的围护结构之间的相对位置关系;无柱廊应量 取廊的顶盖水平投影面积及位置数据。对于异型柱所构成的围护结构,量取异型 柱2.10m高度处的柱外围尺寸作为该围护的尺寸 4)窗需要量取窗外侧与主体墙的位置关系,量取窗台与楼(地)面之间的位置关 系、窗底板到顶板之间的垂直距离。 墙体及以墙体起算的数据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分为建筑物室内墙体和建筑物外墙体; 2)采集建筑物内的边长及室内墙体厚度数据时,应取未进行装饰贴面处理的部位进 行测量; 3)建筑物的外墙体包括结构墙体、保温层及敷设于其外的贴面、挂层、幕墙等(用 于装饰造型的除外);实测建筑物外廓边长及外墙体的厚度时,应沿建筑物外墙 体的最外层表面的勒脚以上量取数据。 对地下空间(含地下室)进行房屋边长测量时,可实测室内边长,及外墙厚度。当外 无法测量时,可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图。 房屋信息数据采集应包括确认建筑物名称、坐落、建筑结构、房屋用途、房屋楼号与 房屋分幢及幢号编注、房屋层数等及与建筑物有关的产权人及委托人信息,并符合下 建筑物名称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名称进行采集; 建简物坐落根据有关部门批复的房屋用地所在街道的名称和门牌号进行采集,

    房屋建筑结构应根据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相关内容进行采集,结构分类可参考现 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 房屋的楼号及房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楼号的设置与变更应具备有关部门出具的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2)房屋的房号不得使用字母或单位名称等,一栋楼内的房号不得重复且房屋转移登 记时的房号应与初始登记时的房号一致; 3)注记房屋的楼号及房号时,房屋的门牌号注记在房屋院落实际开门处,并加括 号;房屋的楼牌号注记在房廓线内石上角;房屋的房号注记在房屋实际开门处 并加号。 房屋分幢及幢号编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房屋建筑结构及其他房屋管理要求对自然幢进行分幢,并根据数据组织和 管理的需要对自然懂进行逻辑分割划分逻辑懂,在分懂的基础上分别编注物理懂 号和逻辑幢号; 2)所有房屋按分幢情况编注物理幢号及逻辑幢号,不得重复、丢漏; 3)房屋物理幢号以宗地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数字1、 2、顺序按S形编号。逻辑幢号参考物理幢号的编注方式进行,物理幢号与逻 辑幢号注在房廓线内左下角,并加括号表示; 4)因房屋变化所消除的物理幢号任其空缺,新增加的房屋的物理幢号应在本宗地内 最大物理幢号后续编;房屋局部变化仍确定为一幢的,可使用原幢号。 房屋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2)房屋层数应按室内地坪土0以上计算。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 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3)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层 数; 4)在采集房屋层数信息时,无论相关文件对于房屋的自然层层数如何描述,房屋自 然层层数均按照自然数序列计数; 5)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及突出屋面的楼梯 间、水箱间不计自然层数。 建筑物有关的产权人及委托人信息包括产权人和委托人的名称、地址、企业编码、联 等。其中,产权人名称、地址、企业编码等根据产权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采集 房屋建箱面积测算应按本规程第6.2.6条热行。

    7.3.8房产初始登记平面图和房产分户平面图应按照现行地方标准《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 DB11/T661中房产图图式的有关规定绘制。 7.3.9房屋面积两次测算结果比较之差的限值规定:限差为0.04VS+0.002S,中误差为0.02 Vs+0.001S,S为房屋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 7.3.10房产实测绘成果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果应包括成果封面、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分户房 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及门楼牌现场照片等; 2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应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总表、房屋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共有 共用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房屋建筑面积分户计算明晰表、房屋建筑面积分户计算明晰表附 表、房屋分层平面示意图及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说明等; 3房屋登记表应包括房屋登记表、建筑物内各部分建筑面积汇总表、自然幢内各部分面 积明晰表、自然幢间共有部分分摊面积明晰表、登记簿中记载且颁发所有权证部位明晰表(专 有部分)、登记薄中记载且颁发所有权证部位明晰表(定向转让专有部分)、登记薄中记载不 颁发所有权证部位明晰表(不分摊部分)、登记簿中记载不颁发所有权证部位明晰表(不可分 摊部分)、人防部位明晰表等; 4成果样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的相关规定。

    7.4不动产(房地一体)地籍测量

    .4.1不动产(房地一体)地籍测量应在原有 土地登记或不动产(土地)地籍测量成果基础 上,将房(屋)产面积实测绘成果数据与宗地矢量数据进行整合并制作不动产测量成果。其 批准用地界线未发生变化的,可沿用用地批准界线。必要时应开展房屋落宗测量,获取房屋 等建筑物外围转折点(角点)空间数据。

    7.4.3不动产(房地一体)地籍测量成果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成果应包括地籍测量技术报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界址点坐标检查表、宗地登 记表、宗地图、宗地现状示意图、控制点测量成果表、控制点检查表、房屋角点坐标表、界 址现场照片等,其成果样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的相关规定; 2前期已开展的地籍测量成果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无变化应直接引用; 3地籍测量成果中,除按照规定的要求编制外,还可说明因规划设计变更或实际建设与 前期房屋面积测算结果等内容不一致的情形,

    7.5.1测绘作业完成后,应整理测绘成果资料,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工验收和不动产登 记阶段测绘成果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应包括测绘合同或委托书、规划文件、竣工测量成果、工作说明及 略图、计算簿及外业测算簿、检验报告表、规划文件附图附表及其他文件和资料等:

    2房产实测绘成果资料应包括测绘合同或委托书、实测算原始数据记录及草图、房屋面 积测算技术报告、房屋登记信息成果、房产图、检查及处理记录、作业人员对于测算过程需 要说明的文件、计算所依据的分摊文件及委托单位提供的、测算所依据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等; 3不动产(房地一体)地籍测量成果资料应包括测绘合同或委托书、地籍测量成果、检 查及处理记录、作业人员对于测算过程需要说明的文件、委托单位提供的所依据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等。 7.5.2应对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测量进行100%的内业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外业 核查。 7.5.3应提交竣工和不动产登记阶段多测合一报告,其成果样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的规 定,并提交相关量数据。

    附录A测绘成果共享表工程测绘可共享成果内容成果共享说明建设备注事项测绘成果(要素)阶段来源共享到平面控制点收集、测量以下各测绘平面坐标应注意保护事项条件点坐标应注记在相关成条件点平面坐标测量1规划5、6、7果中,后续应用地测甄别使用量后续应优先使立项2、3、5、用宗地界址点规划用地桩点平面坐标测设坐标成果;测用地坐标6、7、9规划设桩点应注意保护许可阶段以下各测绘2土地平面控制点平面坐标收集、测量应注意保护事项勘测定界址点坐标、界界址点、线收集、测绘实地桩点应检3、9勘测定界图查后使用3不动收集、测量以下各测绘平面控制点平面坐标应注意保护产(土事项地)地界址点坐标、收集、指以下各测绘籍测量界址点、线应注意保护宗地图界、测绘事项4房产供房产实、预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测算预测绘8测数据比对控制点平面坐标、高收集、测量以下各测绘应注意保护程事项条件点坐标应5规划平面坐标收集、测量注记在相关成验线测条件点6、7、9工程果中,后续应量规划甄别使用许可验线测量平面验测点坐标、后续应甄别使测量6、7、9和施图四至距离用工阶平面坐标、高收集、测量以下各测绘段控制点应注意保护程事项6规划条件点坐标应注记在相关成建设过条件点平面坐标收集、测量7、9程测量果中,后续应甄别使用建设过程测量验测点坐标、后续应甄别使收集、测量7、9平面图四至距离用27

    工程成果共享说明建设测绘可共享成果内容备注事项测绘成果(要素)阶段来源共享到建设过程测量建筑物高度、后续应甄别使测量、调查7、8、9立面图层数用平面坐标、高以下各测绘控制点收集、测量应注意保护程事项条件点坐标应收集、测量注记在相关成条件点平面坐标9果中,后续应甄别使用建筑物外部轮7竣工廓线、验测点后续应甄别使竣工平面图收集、测量9测量坐标、四至距用离建筑物高度、后续应甄别使竣工立面图层数测量、调查8、9竣工用验收房屋数据、建收集、测算宜与房产实测和不竣工面积表筑面积8绘同步进行动产竣工测量地形后续使用时应登记地形要素测绘9图进行修测阶段收集、测量以下各测绘控制点平面坐标应注意保护事项8房产宜与竣工测量房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收集、测算7实测绘同步进行房产平面图可用于宗地现房产平面图测绘9状示意图9不动平面坐标、高控制点收集、测量程应注意保护产(房地一界址点坐标、体)地收集、指应充分利用前宗地图、宗地界址点、线籍测量界、测绘期成果现状示意图28

    附录B规划用地测量报告(样式)

    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

    测量条件拟定单位: 测量成果编号: 建设单位: 用地位置: 项目性质(名称):

    说明:测绘编号指各测绘单位内部编号。

    说明:测绘编号指各测绘单位内部编号。

    附录C勘测定界及地籍综合测绘多测合一报告(样式) C.1封面

    勘测定界及地籍综合测绘

    2018标准规范范本1报告编制说明 2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2.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 2.2土地勘测定界表 2.3土地分类面积表 2.4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2.5界址点点之记 2.6勘测定界图 2.7控制点测量成果表 3不动产(土地)地籍测量成果 3.1地籍测量技术报告 3.2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3.3界址点坐标检查表 3.4宗地登记表 3.5宗地图 3.6宗地现状示意图 3.7控制点测量成果表 3.8控制点检查表 3.9界址现场照片

    报告编制说明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位置、规模,建设单位等) 二、作业依据 (主要的技术标准) 三、作业内容与方法 (测量内、外业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四、质量控制 (质量管理、质量检查与验收情况) 五、特殊情况说明 六、主要作业人员 工程主持人(签名): 审核人 (签名): 签发人 (签名):

    C.4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多测合一报告

    C.4土地勘测定界成果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多测合一报告

    用地单位: 项目名称: 勘测定界单位: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

    (一)勘测定界的目的和依据。 注:勘测定界的目的和依据。包括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技术依据等。 (二)施测单位及日期 注:施测单位及日期。包括勘测单位、施测起止时间、内业完成时间。 (三)勘测定界外业调查情况管件标准, 注:勘测定界外业调查情况。包括权属、土地、利用类型的依据、方 法;基本农田面积等。 (四)勘测定界外业测量情况, 注:勘测定界外业测量情况。报了测量仪器的选择、坐标系统的选择、 首级控制选择、控制网布设情况及理设界标个数等情况。 (五)勘测定界面积量算与汇总情况。 注:勘测定界面积量算与汇总情况:面积量算的方法、实测用地总面 积、占用基本农田面积等。 (六)相关情况说明。 注:相关情况说明。工作底图的选择、勘测定界图编绘(测量)方法、 对成果资料的说明、对权属或地类变更情况的说明及自检情况等

    土地分类面积表(国有/集体)单位:公项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其他农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运水域及水规划用地草地商售特殊用地其他土其他土其他未权属单位利设施用合性质园林用地服用宅用输用地地地利用地地计地地地富服地地重用地地建设用地代征道路代征绿化..小计建设用地代征道路代征绿化..小计建设用地代征道路合计代征绿化...小计填表:校对:审核:填表日期:年月日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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