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4012-2017 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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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1空气净化装置表面应光洁平整,无划痕、锈斑、压痕和损伤。 6.1.2喷涂层应均匀,无流痕、气泡和剥落现象。 6.1.3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滤料、分隔物、防护网等部件不应变形,密封垫不应松脱。 6.1.4框架、支撑体等材料不应凹凸、扭曲或破损,外形应完好

    6.1.5说明功能的文字和图形符号标志应正确、清晰、端正、牢固。 6.1.6装置外壳应标明电气安全警示及电气端子接线图。

    6.1.5说明功能的文字和图形符号标志应正确、清晰、端正、牢固。

    初始状态下,空气净化装置额定风量时对空气污染物的净化效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楼梯标准规范范本,且实测值不应 小于标称值的95%。

    表1空气净化装置额定风量下各种空气污染物的净化效率

    注:对于复合型空气净化装置,满足颗粒物型、气态污染物型和微生物型中任意两类即可评价,同时按不同作用 对象分别标定等级。

    对于标称值不大于30W的空气净化装置,实测值不应大于标称值的120%;对于标称值 的空气净化装置,实测值不应大于标称值的110%,

    有动力型空气净化装置净化能效实测值不应小于标称值的90%

    空气净化装置机外噪声实测值不应大于标称

    GB/T340122017

    若空气净化装置有容尘量指标,应给出积尘量与阻力关系曲线,且实测值不应小于标称值的90

    6.10臭氢浓度增加量

    当空气净化装置在工作状态下 应给出额定风量下的臭氧浓度增加量,且应符合 GB21551.3的有关规定。臭氧浓度增加量实测值不应高于标称值

    当空气净化装置在工作状态 应给出额定风量下的臭氧浓度增加量,且应符合 GB21551.3的有关规定。臭氧浓度增加量实测值不应高于标称值

    当空气净化装置含有紫外线灯管时,距装置边框周围30cm处的紫外线泄漏量不应大于 5μW/cm。紫外线泄漏量实测值不应高于标称值

    当空气净化装置含有紫外线灯管时,距装置边框周围30cm处的紫外线泄漏量不应大于 5μW/cm。紫外线泄漏量实测值不应高于标称值

    6.12.1绝缘电阻:冷态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Mα。 6.12.2电气强度:应无击穿。 6.12.3泄漏电流:装置外露金属部分和电源线间的泄漏电流值应符合GB4706.1的有关规定。 6.12.4接地电阻:装置在明显位置应有 接地标识,接地端子和接地触点不应连接到中性接线端子。接 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易触及金属音 个应大士0.12

    可清洁的空气净化装置 应给出清洁后净化效率及阻力。经清洁后 率不应低于标称值的85%,阻力不应高于标称值的1.5倍

    7.2.1PM2.5净化效率

    空气净化装置的PM2.5净化效率应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空气净化装置在工程现 5实际净化效率宜参照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PM10净化效率宜参照附录A和附录 方法进行试验。

    7.2.2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

    7.2.3微生物净化效率

    激生物净化效率应按附录D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阻力应按GB/T1429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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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34012—2017

    风量应按GB/T2108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机外静压应按GB/T2108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

    额定功率应按GB/T2108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净化能效应按式(1)计算:

    噪声应按GB/T21087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容尘量应按GB/T1429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惠

    7.10臭氧浓度增加量

    在常温、常湿条件下,用500V的绝缘电阻计测量空气净化装置带电部分和非带电部分之间的绝缘 电阻(冷态)

    电气强度应按GB4706.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世漏电流应按GB4706.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接地电阻应按GB4706.1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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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可清洁的空气净化装置阻力或净化效率达到设定值(或生产厂家给出的清洁条件)时,按生产厂 家给出的清洁方法进行清洁,清洁后应按7.2和7.3规定的方法进行复检

    3.2.1空气净化装置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

    3.2.1空气净化装置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8.2.2出厂检验应按表2的规定逐项进行。

    注:表中“O”表示需检验项目,“”表示不需检验项目。

    :表中“〇”表示需检验项目,“”表示不需检验项目。

    空气净化装置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样 机抽取,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方法应 T2828.1的规定。 抽样检验应按表2的规定逐项进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试制产品时; b)产品结构、制造工艺或材料等有重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超过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a)新产品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试制产品时; b)产品结构、制造工艺或材料等有重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超过一年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8.4.2型式检验抽样方法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进行型式检验,抽样方法应符合GB/T2828.1的规定。 8.4.3型式检验应按表2规定逐项进行。

    一项不合格,则为不合格产品,否则为合格产品

    9标志、包装、运输和贴存

    每台装置应在明显位置固定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和GB4706.45的有关规定,并应至少 标有下列内容: a)生产厂家名称、商标或标志; b)产品名称、标记和型号; c) 基本性能参数(外形尺寸、额定风量、额定功率、噪声、臭氧浓度增加量、净化效率、额定电压 等); d)出厂日期和出厂编号

    9.2.1空气净化装置应接GB/T191和GB/T1019的有关规定进行包装。 9.2.2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9.2.3产品合格证内容应至少包括:

    9.2.1空气净化装置应按GB/T191和GB/T1019的有关规定进行包装。

    a) 产品名称和型号; b)产品出厂编号; c)# 检验结论; d)检验员签字或印章; e)检验日期。

    9.2.4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内容应至少包括

    a)产品名称和型号; b)工作原理; c)执行标准;

    d)主要技术参数; e)附件目录; f)安装说明和要求; g)使用说明、维修和保养注意事项。

    d)主要技术参数; e) 附件目录; f)安装说明和要求; g)使用说明、维修和保养注意事项。

    空气净化装置在运输过程中不应碰撞、挤压、抛扔和受到强烈的振动以及雨淋、受

    空气净化装置应贮存手干燥、通风、无腐蚀性及燥炸性气体的库房内,并应有防止产品磕碰的措施 气态污染物型空气净化装置应密封保存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PM2.5净化效率试验方法

    在空气净化装置人口段发生KCI固态气溶胶,分别测定空气净化装置人口和出口处管道空气中 PM2.5质量浓度,通过空气净化装置人口、出口空气中PM2.5质量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中PM2.5质量 浓度之比,得到PM2.5净化效率

    A.2.1空气动力试验台

    A.2.1.1空气动力试验台示意图如图A.1所示,可采用正压系统或负压系统。 A.2.1.2 试验台应密封,并应在2000Pa的压力下进行打压检漏,漏风量不应大于1.64m"/(h·m)。 A.2.1.3 测试过程中试验台风量应稳定在设定值的士3%范围内。 A.2.1.4风道系统上游取样截面风速不均匀性不应大于10%,PM2.5浓度不均匀性不应大于15%, 30min内PM2.5浓度波动不应大于10%。

    ≥5XD >2XD ≥4XD 9.5xD XB 2/ 3/4/ 5/ 6/ 说明: D管径; I—进气; 0 —排气; 1 风量测量装置; 2 气溶胶发生器; 上游采样管; 静压环; 5 待测样机; 下游采样管。

    A.2.2气溶胶发生器

    图A.1空气动力试验台示意图

    气溶胶发生器应能均匀稳定地发生KCI固态气溶胶。气溶胶发生器结构和工作原理应符合 GB/T14295的有关规定。

    粉尘测试仪应满足JJG846的有关规定,并应每年校准一次。

    A.3.1试验用空气温度宜为18℃~28℃,相对湿度宜为30%~70%。 A.3.2人口处管道中PM2.5质量浓度应在150μg/m~750μg/m范围内

    A,4.1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和试验台辅助风机,调节辅助风机使空气净化装置达到额定工况。

    A.4.2开启气溶胶发生器,在空气净化装置人口处管道中发生满足PM2.5试验浓度要求的颗粒。 A.4.3在被测装置上游采样处和下游采样处分别用粉尘仪进行测试,取不少于6次稳定测试数据的平 均值作为上游浓度值或下游浓度值。6次稳定数据的变异系数不应大于5%,其中变异系数=标准差/ 平均值×100%。 A.4.4PM2.5净化效率应按式(A.1)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

    EpM2.5 = (1 CPM2.5,2 )×100%

    EPM2.5 空气净化装置PM2.5净化效率; C pPM2.5.1 上游采样处PM2.5的平均质量浓度,单位为微克每立方米(μg/m*) C pM.i.2 下游采样处PM2.5的平均质量浓度,单位为微克每立方米(u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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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净化装置工程现场PM2.5净化效果检测方法

    通风系统正常运行,温湿度范围、新风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测时空气净化装置上游PM2.5质 量浓度不宜低于150μg/m。

    风速仪最小分辨率宜为0.1m/s。风速仪应每年校准一次。

    粉尘测试仪应满足JJG846的有关规定,并应每年校

    B.3.1空气净化装置净化效率检测

    本条适用于空气净化装置本体净化效 化效率时,下游测试位置的采样应仅能采集穿过空气净化装置本体的气流;测试空气净化装置安装后的 争化效率时,下游测试位置的采样应既能采集到穿过空气净化装置本体的气流,也能采集到穿过安装边 框泄漏的气流,即混合后的气流。

    B.3.2通风系统净化效率检测

    本条适用于对采用了空气净化装置的通风系统净化效果的检测。检测位置应设置在空气净化装置 上、下游典型位置处(如主新风管、回风管或送风管直管段),采样点所在截面的风速不均匀性不宜大 于20%。

    B.3.3室内净化效果检

    本条适用于对采用了空气净化装置的室内净化效果的检测。抽检待测通风系统所负责的代表性房 间,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房间总数的10%,且不宜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部检测。室内 PM2.5质量浓度现场检测点距内墙面不应小于0.5m,距地面高度应为0.8m1.5m。检测点应均匀 分布,且应避开送风口和室内污染源。

    B.4.1空气净化装置净化效率检测

    空气净化装置上游采样截面的采样点数不应少于3点,下游采样截面的采样点数不应少于4点,应

    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其检测值。

    B.4.2通风系统净化效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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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 4点,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其检测值。

    B.4.3室内净化效果检测

    每个检测房间的检测 内有2个及以上检 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 为其检测值

    表B.1室内PM2.5质量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B.6.1空气净化装置净化效率检测

    B.6.1.1在距空气净化装置迎风断面200mm处,均匀布置风速测点,检测空气净化装置面风速,计算 通过风量。通过空气净化装置的风量可按式(B.1)确定

    B.6.1.1在距空气净化装置迎风断面200mm处,均匀布置风速测点,检测空气净化装置面风速,计算

    型钢标准B.6.2通风系统净化效率检测

    2.1检测待测通风系统的新风量、 管的风量宜用热球式风 位置应选择在气流均匀处,按气流方向,应选择在局部阻力之后大于或等于5倍矩形风管长边

    (圆形风管直径),及局部阻力之前大于或等于2倍矩形风管长边尺寸(圆形风管直径)的直管段上,当测 量截面上的气流不均匀时,应增加测量截面上的测点数量。测量截面内测点的位置与数目选择应按 GB50243的规定执行。 B.6.2.2采用粉尘测试仪按B.3.2、B.4.2和B.5的要求,采集通风系统新风、回风、送风主管道内空气中 的PM2.5质量浓度

    B.6.3室内净化效果检测

    B.6.3.1检测通风系统风量,计算空气净化装置通过风量。风量测试方法参照B.6.1.1和B.6.2.1的规 定执行。 B.6.3.2采用粉尘测试仪采集室外空气中PM2.5质量浓度,采样位置宜选择在室外上风向处。 B.6.3.3采用粉尘测试仪按 B.3.3、B.4.3和B.5的要求,采集室内空气中 PM2.5质量浓度

    民用航空标准Et=(1)×100%

    ET一一通风系统对PM2.5的净化效率; CT1 —通风系统新风、回风混合后PM2.5的平均质量浓度,单位为微克每立方米(μg/m"),可按 式(B.4)进行计算; C——送风主管内PM2.5的平均质量浓度,单位为微克每立方米(μ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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