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2720-2014 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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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易引起污染的部位或部件的卫生要求
5.3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要求
5.3.1管理单位应制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包括:(1)发 生空气传播性疾病后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2)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 最大新风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消毒方法等;(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停用后应采取 的其他通风与调温措施等。 5.3.2当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方可继续运行:(1)采 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的;(2)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保证该装置有效运行的;(3)风机盘管加新风 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的
回风口、新风口应定期清洗;(2)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1次。初次启用或者停用一定时间后 再次便用的,需要全面清洗消毒;(3)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清洗或者更换不少于 1次;(4)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不少于1次。 5.4.2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对相关部位进行清洗消毒:(1)冷 却水、冷凝水、加湿用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2)送风质量不符合表4要求的;(3)风管内表面、空 气处理及输送设备表面质量不符合表5要求的。 5.4.3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件或部位不符合表3要求的,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清洗、更换、维修 等管理维护工作,并使其达到表3的要求。 5.4.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冷却水以及更换下来的部件在处置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5.4.5当空气传播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 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或部件进行清洗、消 毒或者更换。 5.4.6清洗消毒应符合WS394和WS/T396的要求,清洗消毒中使用的设备、器具、药物,不应对集中 空调通风系统造成二次污染,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除出来的所有污染物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钢结构设计图纸6.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6.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质量应符合表4的要求
6.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5风管内表面、空气处理设备及输送设备表面卫生指标
6.4冷却塔、盘管、表冷器和加湿器使用或产出的冷却(凝)水和加湿用水(采用蒸汽加湿的除外)不 立检出嗜肺军团菌。 6.5空调通风系统在运行期间,应合理控制新风量,不能直接测定新风量的,公共建筑室内二氧化碳 浓度应符合表6要求
表6室内CO2浓度卫生标准值
7.17.1检测频率和样本量
开放式冷却塔每年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分别进行1次卫生检测;风管系统等设备及部件应每两年 卫生检测。
抽样应覆盖不同类型的系统。类型不同的系统以套为单位分别计算抽样量,所谓一套系统是指一台 新风处理机组或空气处理机组和与之配套的风管、附件。抽样比例不应少于空气处理机组对应的风管系 统总数量的5%;不同类型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类至少抽1套。每套应选择2个~5个代表性部位。 空调水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和空调加湿用水分别不应少于1个部位
7.2.1当单个空调系统各检测点新风量的检测结果平均值不符合表1要求时,判定为该套空调系统不 符合卫生质量要求;当不能直接检测空调系统新风量,公共建筑室内CO2浓度的检测结果平均值不符合 表6要求时,判定为该套空调系统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 7.2.2当送风管单个风口的细菌总数、真菌总数、一溶血性链球菌、嗜肺军团菌检验结果有不符合表 1要求时,判定为该套空调系统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单个空调系统送风中PM10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不 符合表4要求时,判定为该套空调系统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单个空调系统送风中PM2.5检测结果的平 约值不符合表4要求时,判定为该套空调系统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 7.2.3当风管内表面、空气处理及输送设备表面单件样品的细菌总数、真菌总数检测结果不符合表5 要求时,判定为该套空调系统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 .2.4当单个空调系统风管内表面、空气处理及输送设备表面积尘量各采样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不符 合表5要求时,判定为该套空调系统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 7.2.5当冷却水、冷凝水和加湿用水中有嗜肺军团菌检出时,判定为该套空调系统不符合卫生质量要 求。
7.37.3卫生检验方法
7.3. 11 集中空调系统二氧化碳检测方法
化碳的布点及采样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6部分: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要求执行,检测方法按《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 法》(GB/T 18204.24)执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集中空调送风中细颗粒物(PM2.5)检测方法
本附录规定了用光散射式粉尘仪测定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细颗粒物(PM2.5)的质量浓度,测量 范围不小于0.001mg/m~0.5mg/m。
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室内空气中细颗粒物PM2.5的光散射测定方法。当光照射在空气中悬浮的 上时,产生散射光。在颗粒物性质一定的条件下,颗粒物的散射光强度与其质量浓度成正比。通 散射光强度,应用质量浓度转换系数K值,求得颗粒物质量浓度
4.4.1测点数量与位置
A.4.1.1每套空调系统选择3个~5个送风口进行检测。环境平均风速应小于1m/s。送风口面积小于0. m2的设置1个检测点,送风口面积在0.1m2以上的设置3个检测点。 A.4.1.2风口设置1个检测点的在送风口中心布置,设置3个检测点的在送风口对角线四等分的3个等分 点上布点。 A.4.1.3检测点位于送风口散流器下风方向15cm~20cm处,
A. 4. 2 检测时间与频次
A.4.2.1应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正常运转条件下进行检测 A.4.2.2每个检测测点重复检测3次,
A.4.2.1应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正常运转条件下进行检测。
A.4.3.1对粉尘仪光学系统进行自校准。 A.4.3.2根据送风中PM2.5浓度、仪器灵敏度、仪器测定范围确定仪器测定时间。 A.4.3.3按使用说明书操作仪器
对于非质量浓度的计数值,按式(1)转换为PM2.s质量浓度。
式中: P 细颗粒物PM2.5的质量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仪器计数值,计数/分,CPM 质量浓度转换系数,mg/(m·CPM)。 注3:质量浓度转换系数K的确定参见GB/T18204.2附录B
A.5.2送风口PM2.5浓度计算
第k个送风口PM.s的质量浓度(Ck)按式(2)计算。
市政管理A.5.3集中空调系统送风中PM2.5浓度测定结果
个系统(a)送风中PM2.5的测定结果(Ca)按该系统全部检测的送风口PM2.5质量浓度(Ck)的算 值给出。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采样框
采样框的尺寸有50cm和100cm两种,以适合不同现场的采样需求。
涂料标准规范范本图B.1采样框模板俯视图
图B.2采样框模板正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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