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T 20711-2019 化工实验室化验室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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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应急通风labemergencyventilation 用以控制某一实验房间或室内某一区域突发的化学品泄漏或非常规操作导致的大量污染物散 发的通风模式。
除尘柜ductedfiltrationfumehood
可以将实验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自动收集、过滤的柜式设备。设备本身配置独立的风机、过滤装 置和自动控制系统。
抗震标准规范范本干区实验室drylaboratory
湿区实验室wetlaboratory 指在实验过程中使用溶液,并配置了工作台、水槽或通风柜的场所
湿区实验室wetlaboratory
实验过程中使用溶液、并配置了工作台、水槽
3.1实验室和化验室的分类
3.1.1实验室包括研发实验室、常规实验室、装置实验室、车间实验室、专用实验室。 3.1.2化验室包括常规化验室、中心化验室、装置化验室、车间化验室。 3.1.3实验室、化验室除因工作性质不同而存在不同特有功能房间外,其他辅助用房、库房及公 用设施用房均无区别。
3.2.1暖通空调专业应参与实验室、化验室建筑的区域总平面布置,其方位、朝向等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相关规定。 设置有采暖或空气调节的实验室、化验室房间,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外窗面积。 设置空气调节的房间外窗应有密闭性和隔热性。围护结构热工指标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 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的要求。 3.2.2通空调专业应结合通风、空调系统方案的合理性,协助工艺专业确定建筑物各房间的布置。 3.2.3通风空调机房的位置应远离对振动、噪声要求高的房间,且布置位置应有利于减少管道长度。 3.2.4实验室、化验室中,上下楼层布置有通风柜,且可以共用一个排风系统时,通风柜的竖向 布置宜与风管和风机的布置相结合。
3.3.1室外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 关规定执行。
3.3.2实验室和化验室的所有设计参数应按工艺条件进行设计。 3.3.3当化验工艺无特殊要求时,一般分析房间,如油品分析室、仪器分析室、色谱分析室、光 谱分析室、天平室、微机室等,空气调节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宜符合表3.3.3的规定;公共设施用房 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相关 规定
表3.3.3空气调节室内环境设计参数参数冬季夏季温度/℃18~2425~28相对湿度/%>30 40~ 703.3.4放散有害物质的实验室、化验室应保持负压,其相对于相邻走道的负压值宜为5Pa~15Pa。6
4.1.1严寒地区的化工实验室、化验室应设置集中供暖。 4.1.2寒冷地区的化工实验室、化验室宜设置集中供暖。 4.1.3当化工实验室、化验室设有空气调节系统,且利用空调系统供暖在经济上合理时,可不再 设置集中供暖。 4.1.4供暖热媒宜采用热水;严禁用明火取暖。 4.1.5热力入口的设置,应与整个供热系统的能源管理和控制要求相适应。当采用独立供系统 时,宜设置热计量装置及流量(压力)调节装置。
4.2.1冬季供暖系统的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
4.2.1冬季供暖系统的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 1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 2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人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 3通风耗热量; 4 热管道等热表面的散热量; 5 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4.2.2 设有通风柜、排风罩的房间,应落实排风设备的使用情况,按房间风平衡、热平衡及以下 要求计算热负荷: 1 每班(8h)内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h的排风设备,可不考虑排风耗热量; 2排风设备不连续使用或变风量运行时,耗热量接每班小时平均值计算; 3含有通风耗热量的房间,加热由门窗缝隙渗人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不再重复计入。
4.3.1供暖设备的选型应满足对房间环境和热媒品质、压力等要求的同时,兼顾易于清洁和美观。 4.3.2补热风设备的选型及设置应满足室内不同工况的需求,并且振动和噪声指标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相关规定。 4.3.3选择空气加热器时,其供热量应留有20%~30%的裕量。 4.3.4采用电采暖设备时,设备的电气防护等级应与电气专业相同
4.3.1供暖设备的选型应满足对房间环境和热媒品质、压力等要求的同时,兼顾易于清洁和美观。 4.3.2补热风设备的选型及设置应满足室内不同工况的需求,并且振动和噪声指标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相关规定。 4.3.3选择空气加热器时,其供热量应留有20%~30%的裕量。 4.3.4采用电采暖设备时,设备的电气防护等级应与电气专业相同
4.3.1供暖设备的选型应满足对房间环境和热媒品
4.3.4采用电采暖设备时、设备的电气防护等级应与电气专业相同。
4.4.1供腰管道应避免穿过钢瓶间、配电间等具有特殊用途的房间。 4.4.2供暖系统阀门可用铜阀或铸钢阀门,不宜采用灰铸铁阀
5.1.1实验室、化验室的通风设计在进行工艺设计、建筑设计、区域总平面设计的基础上,应采 取综合预防和治理污染物放散的措施。 5.1.2通风系统的划分应根据实验或化验对象的危害程度、平面布置、运行操作等因素经技术经 济比较后确定,并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5.1.3通风系统的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实验设备使用条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实验室、化验 室规模、平面布置、运行操作等因素确定。 5.1.4实验室、化验室通风设备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备用设备: 1通风系统停止运行会造成安全事故,或仅允许设备短时间停止运行时;
5.2.1实验室、化验室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通风,并应通过计算确定通风量。工艺无特殊要求时, 通风量可按下列指标确定: 1处于工作状态的有污染物产生的实验室、化验室,最小换气次数不应低于6次/h; 2处于非工作状态的实验室、化验室,最小换气次数不宜低于4次/h。 5.2.2全面通风量的确定应计及连续运行的局部通风量。实验室、化验室应采用局部通风、全面 通风或二者结合的通风方式。 5.2.3连续运行排风系统的实验室、化验室应进行风量平衡及热平衡计算,并宜设置机械送风系 统。当室内卫生条件和生产工艺要求许可时,可采用自然补风补偿所排出的风量。 5.2.4当实验室、化验室中存在的化学物质种类、数量和相应的操作要求等因素达到应急通风工 况条件时,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应急通风系统。 5.2.5实验室、化验室各区域的压差应按照工艺要求确定。 5.2.6实验室、化验室通风系统房间送风量应取下列三项中的最大值: 1对于负压实验室、化验室,取房间的排风总量与维持室内负压所需的风量的差;对于正压 实验室、化验室,取房间的排风总量与维持室内正压所需的风量的和; 21 保证室内温度、湿度及洁净度要求所需的送风量; 31 保证室内卫生条件的最小通风量。 5.2.7实验室、化验室的机械送风系统宜设置空气过滤器。空气过滤器的配置方案应根据室内环 境要求和室外空气环境确定。
通风量可按下列指标确定:
5.2.8气瓶存放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5.2.9实验室、化验室排风机房应有通风措施,换气次数不宜小于3次/h。 5.2.10实验室、化验室排风系统通向室外的排风管道宜设防倒灌设施。 5.2.11实验室、化验室排风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超标时,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 大气排放。处理方式和装置应根据污染物的理化特性确定。 5.2.12实验室、化验室局部排风系统排出的气体宜排至建筑物的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外; 风口高度宜高于屋面3m,排风口最小风速不宜小于当地室外风速的1.5倍,并宜采取防雨措施。 5.2.13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实验室、化验室通风系统可设置避免交叉污染的热回收装置。 5.2.14在故障状态下,实验室、化验室排风管路上设置的控制阀门应保持开启状态。在发生火 时,实验室、化验室排风风机及管路上的防火阀宜保持开启状态,直至防火阀熔断关闭。 5.2.15实验室、化验室用变风量阀应满足下述要求: 1末端风量调节要求; 2通风柜风量控制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s; 3系统风压变化时,风阀能够自动调整风量; 4 实验室、化验室排风用变风量阀应有耐腐蚀能力。 5.2.16变风量系统的变频风机变工况调节能力应满足通风系统最小与最大风量的要求。 5.2.17变风量通风系统设备选型及通风主干管设计应根据工艺要求,综合计及下述要求确定: 1末端同时使用系数; 2 各房间同时出现应急通风工况的概率; 3系统后期发展能力。 5.2.18对变风量通风系统,实验房间的送风量和排风量应联动调整。
5. 2. 8气瓶存放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5.3.1实验室、化验室操作过程中放散热量、异味、蒸汽、烟雾、有害气体等污染物时,宜设置 局部排风。 5.3.2实验室、化验室存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应设置连续排风,并应设置备用排风机。 5.3.3从通风柜、排风罩等局部通风设备排出的空气不应循环利用。 5.3.4局部排风必须接管道排出,严禁无组织收集。局部排风管道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局部排风 管道在经过的实验室、化验室区域和办公区域内应为负压段。 5.3.5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2不同的物质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的混合物、化合物,且混合形成的毒性物质在最大物质 放散状态下排气浓度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索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 素》GBZ2.1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3不同的物质混合后能形成燥炸或可燃混合物、化合物,且混合形成的燥炸或可燃物在最大
物质放散状态下超过爆炸下限浓度50%; 4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5散发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3.6变风量通风柜应设置面风速超限声光报警装置和应急排风按钮。
5.4.1实验室、化验室通风系统的设计应避免实验室、化验室内放散的污染物在实验室内再循环。 5.4.2实验室、化验室的气流应从低污染区流向高污染区:存在压力梯度的房间之间宜设置气流 监测装置,进行实时监视及失压报警。 5.4.3通风柜应布置于远离人或物体频繁经过或移动的位置,且应避开从门窗流人的气流。 5.4.4送风风口宜远离通风柜前实验区,空气流速不应干扰通风柜的排风气流。通风柜周围的于 扰气流流速不宜大于通风柜操作面风速的1/2。 5.4.5通风柜操作口的面风速应根据有害物种类、实验操作特点等工艺要求确定,宜采用0.4m/s~ 0.6m/s,无人操作时不应低于0.3m/s。 5.4.6实验室、化验室通风系统的室外排风口和新风系统室外空气人口的布置应避免短路或交叉 污染。 5.4.7实验室、化验室通风系统风管和风口的风速应根据气流组织、风口类型、气流参数、安装 高度、室内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因素确定。
5.5.1当排除、输送的气体介质中含有腐蚀性气体时,通风机应选用防腐型。 5.5.2 排风系统中如设有过滤装置,排风机应布置在过滤装置之后。 5.5.3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通风机均应采用防爆型: 1 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 2 排除、输送的气体介质中含有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为爆炸下限的10%及以上时: 3排除、输送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为其爆炸下限的25%及 以上时。 5.5.4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室内不得有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穿越。 5.5.5实验室、化验室通风系统的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5.6.1风管材料除应满足风管使用条件等要求,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对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柔性接头,可采用难 然材料制作: 2风管材料的防腐蚀性能应能抵御所接触腐蚀性介质的危害; 3需防静电的风管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
.0. 风 1通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对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柔性接头,可采用难 然材料制作: 2风管材料的防腐蚀性能应能抵御所接触腐蚀性介质的危害; 3需防静电的风管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
5.6.2定风量通风系统各环路的压力损失应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 不宜超过15%;当通过调整管径仍无法满足要求时,宜设置风量调节装置。变风量通风系统各环路 及支路的资用压力应控制在变风量阀及定风量阀的调节能力范围内。 5.6.3实验室、化验室排风系统风管内的风速应根据气体的污染物成分、温度、密度等因素确定, 并应以实验室、化验室通风柜、排风罩等局部排风设备正常运行期间液体或可凝聚的固体在排风系 统中的沉积最少为基本原则。 5.6.4当排风管内可能产生凝结水或其他液体时,排风管应设置不小于0.005的坡度,并应在排风 管的最低点和通风设备的底部设置排液装置,且排风管宜进行防结露保温。 5.6.5当排除有氢气或其他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混合物时,排风系统的风管应沿气体流动方向具 有上倾的坡度不小于0.005的坡度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1采用供暖通风方式达不到实验室、化验室工作环境的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室内参数 要求时; 2有利于保护工作环境安全和操作人员身体健康时; 3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设备生命周期费用、增加经济效益时; 4采用空气调节系统较采用供暖通风系统更经济合理时。
6.2冷(热)负荷计算
6.2.1空气调节区的冷负荷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采用冷负荷指标法估算,在施工图设计 阶段应进行逐项遂时计算。
6.2.1空气调节区的冷负荷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采用冷负荷指标法估算,在施工图设计 阶段应进行逐项遂时计算。 6.2.2空调冷源冷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实验室、化验室冷负荷宜按各空调系统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并应根据各系统运行时 间计入同时使用系数; 2当实验室、化验室冷负荷与新风负荷错峰出现时,夏季室内补风的新风冷负荷宜采用新风 逐时焰值计算,与空气调节系统总冷负荷叠加时应采用综合最大值; 3应计人供冷系统输冷损失。
6.2.2空调冷源冷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
6.3.1选择空气调节系统时,应根据实验室、化验室建筑物的构造形式、规模、使用特点、负荷 变化情况与参数要求、所在地区气象条件与能源状况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3.2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为实验室、化验室的改造和发展提供延展性。 6.3.3以消除余热、余湿为主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宜可变新风比,且配备过渡季全新风运行的设施。 6.3.4以补偿实验室、化验室通风柜可变排风的全新风(补风)系统,宜采用变风量全新风空调 送风系统以满足实验室、化验室压力、温度和湿度等环境参数的要求。 6.3.5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的空调区域,应独立设置空调通风系统。 6.3.6化学实验室、化验室宜采用全新风空调系统。 6.3.7 室外空气计算湿球温度小于23℃的干燥地区,可采用蒸发冷却空调系统。 6.3.8单元式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单元式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采用非标准设备时可根据需要配备机组功能段;
6.3.9多联式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时间接近的空调区宜设计为同一空调系统; 2室内、室外机之间以及室内机之间的最大管长和最大高差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3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需全年运行时,宜采用热泵式机组; 4在同一系统中需要同时供冷和供热时,可选用热回收式机组。 6.3.10空气调节系统的最小新风量应取下列两项中的较大值: 1每人不小于30m/h的新风量; 2补偿排风和维持室内压力所需风量之和。 6.3.11空气处理机组宜安装在空调机房内,空调机房宜临近所服务的空调区,并应留有维修通道 和操作、检修空间。空气处理机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组的风机应设置减振装置; 2表冷器集水盘的排水口应设置排水水封: 3工艺无特殊要求时,机组漏风率及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组合式空调机组》GB/T14294 的相关规定。 6.3.12空调系统的新风应进行过滤处理,其过滤处理效率和出口空气的清洁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关室内空气质量、污染物浓度控制等卫生标准的要求。 6.3.13需要连续、长期和稳定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置备用措施。 6.3.14全新风空调系统人口风道处宜设置电动风阀,且宜与系统风机连锁启闭;同时新风系统应 设置防冻措施。
6. 3. 9 多联式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因
1 使用时间接近的空调区宜设计为同一空调系统; 2 室内、室外机之间以及室内机之间的最大管长和最大高差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 3 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温和地区需全年运行时,宜采用热泵式机组; 4在同一系统中需要同时供冷和供热时,可选用热回收式机组。 6.3.10空气调节系统的最小新风量应取下列两项中的较大值:
6.4空气调节冷(热)源
6.4.1空气调节用冷(热)源及其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实验室、化验室建筑物的空调规模、用途、 使用特征,结合所在地区的气象条件、能源结构、政策、价格以及环保要求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 较后确定。
使用特征,结合所在地区的气象条件、能源结构、政策、价格以及环保要求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 较后确定。 6.4.2空气调节热源宜采用厂区的余热或城市、区域供热。 6.4.3当空气调节面积较小,采用集中供冷、供热系统不经济时,宜采用分散设置单元整体式或 分体式空气调节系统。 6.4.4变风量空调系统冷(热)源变工况调节能力应满足通风系统最小与最大冷(热)负荷调整 的需求。
具有以下特征的实验室房间应采用全新风系
1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实验室; 2实验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汞的实验室; 3实验过程中使用或产生腐蚀性气体或蒸气的实验室; 4有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室。 7.1.2实验室内使用或产生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时,应做无吊顶或开放式吊顶设 计,并应在室内所有可能聚集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空间做上排风口;上排风口距离顶面应小 于100mm;聚集空间的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7.1.3在实验室内使用或产生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时,应在释放源附近及所有可 能聚集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空间做下排风口,下排风口下缘距离地面应小于300mm;聚集空 间的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或每平方米地板面积的排风量不应小于18m/h。 7.1.4在实验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在有效通风的落 地式通风柜或通风房内进行时,可不在房间内另设下排风口。
7.2爆炸危险性实验室
7.2.1设集中采暖时,应采用易于消除灰尘的散热器。 7.2.2存放氢气等危险气体的房间温度不应高于50℃,且不应低于10℃。 7.2.3实验室的排风系统应配置防爆型排风机,排风机的防爆等级应根据可燃物质的性质确定; 同时具有多种可燃物质时,应按危险等级较高的可燃物质确定。 7.2.4排风管道应选用金属材质。通风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7.2.5实验室应与相邻房间或室外保持5Pa10Pa的负压差,并应在满足实验室排风量和负压差 的前提下计算送风量。 7.2.6气瓶间、试剂间、样品间和废弃物室,应保持24h不间断通风,且应做独立的通风系统, 并应设置备用排风机。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防爆等级应按可燃气体的性质确定。 7.2.7在实验过程中使用或产生可燃性粉尘的操作,应在专用的除尘柜或其他收尘设备中进行。 7.2.8除尘柜的操作面风速应大于0.5m/s;除尘柜或其他收尘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粉尘爆 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的相关规定。
7.3.1使用具有放射性实验仪器、设备或物料的实验室,其清洁区、中间区及污染区之间应保持 一定的压力梯度,其中清洁区应较常压保持不小于5Pa的负压差,中间区较常区保持不小于20Pa 的负压差,污染区应较常压区保持35Pa的负压差,实验室的空气流向应为清洁区、中间区、污染区。 7.3.2放射性实验室不应与其他实验室共用通风系统。 7.3.3放射性实验室应配置专用的放射性通风柜。 7.3.4放射性实验室的排风系统,应在实验室附近且容易进行操作的位置设专业的放射性气溶胶 过滤设备,更换过滤材料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35排风出成设在高出建错层面3m以上的代留
7.4.1核磁共振实验室应进行温度、湿度控制。控制室的温度应控制在20℃~24℃范围内,相对 湿度应控制在40%~70%范围内;扫描室的温度应控制在17℃~20℃,1h温度变化幅度应小于2℃, 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RH~65%RH范围内,1h湿度变化幅度应小于10%RH。 7.4.2恒温恒湿空调设备应安装在扫描室外部,且应采用循环风的形式控制扫描室的温度和湿度; 扫描室应设备用空调设备。
7.4.1核磁共振实验室应进行温度、湿度控制。控制室的温度应控制在20℃~24℃范围内,相对 显度应控制在40%~70%范围内;扫描室的温度应控制在17℃~20℃,1h温度变化幅度应小于2℃, 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RH~65%RH范围内,1h湿度变化幅度应小于10%RH。 7.4.2恒温恒湿空调设备应安装在扫描室外部,且应采用循环风的形式控制扫描室的温度和湿度; 扫描室应设备用空调设备。 7.4.3控制室及扫描室的补新风量应不小于30m/h人。 7.4.4新风取风口的位置不宜与失超管排出口在建筑的同一侧,二者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0m。 7.4.5扫描室应设应急排风机,在应急排风状态下房间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h,并应采取风量 平衡措施。当扫描室的排风机能保证12次/h换气的应急排风时,可以不另设应急排风机。兼做应 急排风的排风机宜采用双速风机或变频风机。 7.4.6扫描室内应安装氧气浓度监测探头并与通风系统联动,当核磁设备发生失超事故造成氧气 浓度过低时,通风系统自动以应急通风状态运行。 7.4.7扫描室内在距磁体5高斯线范围以内严禁安装铁磁性的通风管道及阀件;在距磁体1高斯 线范围内严禁安装250kg及以上的铁磁性设备。 7.4.8在磁体上方以磁体为中心的半径1.5m范围内,不应安装通风管道、风口及其他设备;室内 空调的出风口不应正对磁体
5.1电镜实验室的温度应控制在19℃~21℃,湿度控制在60%RH以下,室内空气质量的 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相关规定。 5.2电镜实验室应与常压区维持10Pa正压差。
7.5.3电镜实验室内的噪声应小于60dB。
上方以电镜设备为中心的半径1.5m范围内不反
7.6 高温老化实验室
7.6.1 高温老化实验室应采用独立的循环风系统,不应与其他实验室共用通风系统。 7.6.2 高温老化实验室的通风系统应由循环、加热和超温排风三部分组成。 7.6.3 循环风机的耐受温度应不低于100℃,通风管道及配套阀件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 7.6.4 在循环风系统的高压端引出超温排风管道至室外,在循环风系统的低压端引出补风管道。 7.6.5 高温老化实验室内的温度应控制均匀,宜采用微孔送风方式。
7.7.1二瞻英实验室应采用负压差控制, 专集趣产重的区域锁床基绝对值 度从尚全 低应为处理区、分析区、缓冲区。 7.7.2二嗯英实验室应做洁净控制,洁净度从高至低应为分析区、处理区、缓冲区。 7.7.3二嘎英实验室各区域污染程度、压差及洁净等级要求见表7.7.3。
7.3二曦英实验室各区域污染程度、压差及洁净
注:表中压差值为实验室相对于无压差控制区域的空气压力差值。
7.7.4处理区应采用独立的全新风系统,宜24h不间断通风;其他区域可采用循环风系统,补新 风量应不少于30m/h·人。 7.7.5洁净区的通风宜采用上送下排(回)形式,送风口不应设置于分析仪器的上方,宜设于人 员活动区顶部,排(回)风口宜设于通风柜或污染物浓度相对较高区域的下部。 7.7.6二嗯英实验室不应与其他实验室共用通风系统,排风系统应加装空气过滤设备,空气过滤 设备应安装在实验室附近方便检查和更换过滤材料的位置,并应安装在排风管道的负压段。在实验 过程中实验仪器、设备产生的废气应由专门的排气管排出,不应接人实验室通风系统。所有实验室 排出空气应做无害化处理,排人大气的空气中二嗯英类污染物排放量不应大于0.1ngTEQ/Nm。 7.7.7二嗯英实验室的温度宜控制在20℃~24℃,1h温度变化幅度应小于2℃;湿度宜控制在 45%RH~65%RH1h湿度变化幅度应小于20%RH
二英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柜宜采用变风量型, 操作时生物安全柜的面风速宜控制在 1)m/s 二嗯英实验室应设置自动控制系统,可根据需要自动调整。
7.8.1汞实验室应维持10Pa以上负压差。 7.8.2汞实验室应采用上送下回的通风方式,在室内可能集聚汞蒸气的位置应设置下排风,排风 口底边至地面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m。 7.8.3汞实验室的排风应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后排人大气。
7.9.1高氯酸实验应配置独立的排风系统;排风机和排风管道应采用耐腐蚀、不燃或难燃材料制 作,排风机的马达应为外置式。 7.9.2排风机宜放在建筑屋面,应有防静电接地和防雷措施。排风机与管道连接应易于拆卸,方 更定期对排风机进行检查和清理。 .9.3排风管道要求内壁光滑、连接严密、耐冲洗,宜采用成品测形管道,应预留检查口。排风 管道安装时宜减少弯管,管道应坡向通风柜,管道中任何位置不得存水;管道中不应安装调风阀。 7.9.4排风管道内壁应能冲洗,水喷头应以耐酸腐蚀的材料制作,禁止在水平管道底部安装水喷头。 7.9.5高氯酸实验排风系统的废气处理宜采用水淋洗的方式。
7.10.1干酪根实验室应采用独立的通风系统。 7.10.2用于干酪骼根实验的通风柜应为防腐型,排风系统的排风机、排风管道和阀件,以及管道连 接的密封材料等也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 7.10.3在实验室内排风系统连接末端排风设备的支管道上应安装酸性气体过滤设备,其滤材应方 便更换。 7.10.4排风出口应位于建筑屋面3m以上, 与其他设备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m
7.11辛烷值、十六烷值实验室
7.11.1辛烧值、十六烷值实验室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7.11.2排风系统应选用防爆型排风机,排风管道应选用金属材料制作;排风机和排风管道应做防 静电接地。 7.11.3实验室应设应急排风机,其排风量不应小于12次/h换气;当工作风机的最大排风量可以 达到12次h换气时可以不另设应急排风机,但应保证在应急情况下排风机可以自动进人最大排风 量运行状态。 7.11.4当实验室内的汽油蒸气浓度超过规定值时,排风可自动进入紧急排风状态,或当工作人员
按下实验室内的紧急排风按钮时,排风应即刻进人紧急排风状态。 7.11.5实验产生的废气应由专门的废气排风系统排出,并应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大气污染排放 标准后排人大气。 7.11.6实验室排风出口及废气排风出口应设置在建筑屋面,排风出口高度宜高于屋面3m以上, 并应有防雷措施。
8.1.2供暖管道不应穿过放散和与之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必须穿过时,供暖 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8.1.3房间中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时,供暖管道不宜采用地沟敷设;当必须采用地沟敷设时, 应在地沟内填满细沙。 8.1.4供暇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其间距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小于100℃时,其间距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8.1.5房间位于防爆区内,严禁采用电热散热器供暖。 8.1.6房间中有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存在时,局部排风系统风管中可燃和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浓 度应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 8.1.7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当风管 法兰密封垫料或螺栓垫圈采用非金属材料时,还应采取法兰跨接的措施。 8.1.8防爆区内的通风、空调风管应采用明装金属风管,风管上的阀门、风口等活动部件应符合 防爆场合应用的要求。 8.1.9房间中设有可燃气体报警器时,房间中的通风机应与可燃气体报警器连锁。 8.1.10处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本身没有可燃和爆炸危险性物质产生的房间,可采用防爆分体空 调、防爆风机盘管等防爆空调机组。 8.1.11房间中有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存在时,房间中的散热器供暇系统的热媒温度不应高于上 述物质引燃温度的80%,且热水不应超过130℃,蒸气不应超过110℃。当供暖系统的热媒温度不 符合上述规定时,应采用直流式热风供暖。 8.1.12房间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遇水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时, 应采用直流式热风供暖。 8.1.13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应设置独立的 排风系统,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1.14对于化验、试验中散发容易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房间,其机械通风系统宜采用局部通 风方式。
8.1.15易挥发溶剂宜使用通风柜等局部通风
8.2.1房间中有腐蚀性气体存在时, 苞害的材料制作。 8.2.2除不锈钢管、镀锌钢管、非金属管道外,其他使用无缝钢管、焊接钢管的水管应涂防腐漆。 8.2.3散发腐蚀性介质的房间,供暖、通风、空调设施应采取防腐措施,房间通风系统中使用的 风机、通风柜、净化塔等设备应采用防腐型。
9.1.1实验室、化验室应接照工作状态、非工作状态两种工况控制环境温度、湿度、换气次数等 参数。 9.1.2实验室、化验室的围护结构应满足运行、值班状态气密性要求,运行、值班状态排风不应 采用自然通风。 9.1.3除临时应急工况外,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化验室的排风不宜采用活性炭进行单一无 害化处理。 9.1.4实验室、化验室废气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执行。 9.1.5实验室、化验室运行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应设计对污染物采取无害化处理的措施、 使其向大气排放的有害物含量,除符合现行国家综合排放标准外,还应满足所在地有关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不应二次污染和污染物转移,
9.1.1实验室、化验室应按照1.作状态 参数。 9.1.2实验室、化验室的围护结构应满足运行、值班状态气密性要求,运行、值班状态排风不应 采用自然通风。 9.1.3除临时应急工况外,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化验室的排风不宜采用活性炭进行单一无 害化处理。 9.1.4实验室、化验室废气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执行。 9.1.5实验室、化验室运行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应设计对污染物采取无害化处理的措施 使其向大气排放的有害物含量,除符合现行国家综合排放标准外,还应满足所在地有关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不应二次污染和污染物转移。
9.2.1实验室、化验室应根据不同使用要求分别设置干区和湿区,并根据不同需求设置不同的换 气次数。 9.2.2实验室、化验室的温度、湿度调节应与通风、换气相匹配。有特殊温度、湿度要求的宜设 置单独的空调系统。 9.2.3严寒地区设计热回收装置时,应对热回收装置的排风侧是否出现结霜或结露现象进行核算。 当出现结霜或结露现象时,应采取预热等保温防冻措施。 9.2.4当办公区域与实验区域相邻设置时,宜利用办公区空气作为补风。 9.2.5当实验室、化验室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状态(风量、风压)频繁变化时,通风机 宜采用变频风机,且通风系统应设计为变风量系统。 9.2.6实验室、化验室应按照工作状态、非工作状态两种工况分别计算通风量。换气次数应以控 制有害气体残留量为目标确定。 9.2.7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北方地区实验室、化验室宜采用散热器作为基础采暖设备。 9.2.8实验室、化验室应选用高效、低能耗的空调机组,提高机组能效比。 9.2.9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可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可低于常用设计温度。 9.2.10集中供暖、供冷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频调节控制。 9.2.11空调水系统的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设计工况 下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超过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2.12采用换热器加热或冷却的二次空调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频调节。 2.13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 中标棕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风量范围
9.2.14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当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设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9.2.15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焙湿图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 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高度低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送风高度高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9.3.1排风系统宜按楼层或有相近功能类别实验室、化验室为单元进行分区,并且客切能区局部 所产生的污染物应在局部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入全面排风系统。 9.3.2实验室、化验室排风系统的排风机应与送风机连锁,有负压要求的,排风机应先于送风机 开启,后于送风机关闭;有正压要求的,送风机应先于排风机开启,后于排风机关闭。 9.3.3需要与设备连锁控制时,净化设备应先启动、滞后停止。 9.3.4实验室、化验室排风宜高排。排风口和新风口应隔离;排风口高度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 求,当排风口高度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时,排风口射流速度应≥15.30m/s。不应使用伞形排风口。 9.3.5实验室、化验室的排风量应按全面通风与局部通风同时工作的最大排风量以及间歇工作的 排风点漏风量之和计算。各间歇工作的排风点上应设置与设备联动的阀门,阀门关闭时的漏风量应 取正常排风量的15%~20%。 9.3.6实验室、化验室全面通风系统排出的空气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 放标准》GB31571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的相关规定。 9.3.7化学污染空气处理方法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但北方寒冷地区宜采用干式处理方法,并应 根据污染空气中的不同成分有针对性地进行无害化方法处理。 9.3.8实验室、化验室内废气排放应采取各种无害化处理措施。 9.3.9有害气体排放量小、毒性不大、年排放时间短的实验室、化验室,可采用直接高空排放的 方式。排气口的高度不仅应满足设计计算结果,而且应高出周围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屋脊3m。 9.3.10供暖、通风空调设备噪音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的相关要求。
10.1.1供暖系统宜对以下参数进行监测
10. 1 供暖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0. 1供暖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0.1.1供暖系统置对以下参数进行监测: 1 供暖典型房间干球温度; 2热水供暖系统热力入口处的供水和回水干管中的热媒温度、压力及过滤器前后压差; 3蒸汽供暖系统热力人口处减压阀前后的压力值及阀后温度值; 4热风供暖系统的室外温度和送风温度,空气过滤器前后压差。 10.1.2供暖系统技术经济比较可行时,可根据监测数据进行供暖调节。 10.1.3实验、化验建筑按能源管理要求应设置热量计量装置。 10.1.4供暖热力人口主管道上宜设置就地式检测仪表。
10.2.1通风系统宜对以下参数进行监测:
10.2通风空调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0.2通风空调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0.2.1通风系统宜对以下参数进行监测: 通风场所的有毒有害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浓度; 变风量通风柜的操作口面风速并应配置面风速超限声光报警装置; 3 对于符合环保卫生要求监测的重点废气排放口应监测各项废气参数; 4 变风量系统中风道或风管内的静压; 5 变风量系统的补风系统的风阀开度宜与排风系统连锁; 6 通风机的状态; 洁净区与邻近空间的压差; 8 送风量或排风量根据实验工艺需求不断变化的实验室、化验室与邻近空间的压差; 通风空调系统的阀门调节执行机构,宜设置运行状态的集中或就地显示仪表。 10.2.2 空调系统宜对以下参数进行监测铁路标准规范范本,视具体情况设置下列参数的遥测仪表: 1 室内、室外温度和相对湿度; 空气调节送风温度: 3 冷、热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度: 4 空气过滤器前后压差并应超限报警; 5 风机、加湿器等设备状态; 6 空气热回收器两股气流进出口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7对实验房间风速有严格要求的送风口风速; 8 空气调节区域与邻近空间的压差:
9露点温度控制时的机器露点温度。 10.2.3应急通风系统的通风机应与有害气体泄漏、事故等探测器连锁开启,并宜在工作地点且设 应急报警按钮,设有声、光报警设备。 10.2.4排出有毒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排风系统与事故通风系统的报警信号及通风机状态宜引人集 中监控系统。 10.2.5防火与排烟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相关规定。 10.2.6处于冬季有冻结可能性的地区的新风机组或空气处理机组,应对加热盘管加设防冻保护控制。 10.2.7空调系统及电加热热风供暖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置无风断电、超温断 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10.2.8实验室、化验室有负压控制要求时,排风机宜与新风机组联动,其排风机宜早于新风机组 启动,迟于新风机组停止。 10.2.9实验室、化验室内的暖通空调设备连锁情况复杂时,宜设置专用的集成控制柜。该控制柜 应包含自动启动、运行控制、监测、重复装置的转换、安全关闭和相应的暖通空调系统所有组成部 分的功能显示等逻辑及顺序要求,
10.3.1除尘系统的监测应包含下列参数或状
10.3除尘与净化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 除尘设备状态,设备的开停与相关的工艺设备之间应设置自动连锁: 2 过滤式除尘装置进、出口压差; 3 脉冲喷吹除尘器清灰用气体压力: 4 吸尘口的风速; 5排除有毒物质或爆炸危险物质除尘柜操作孔面风速并宜具有报警设施; 6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输灰系统出现故障时应报警; 7环保卫生要求监测的重点废气排放口的各项参数。 10.3.2有害气体净化系统的监测应包括下列参数或状态: 1净化设备状态,与相关工艺设备连锁启停; 2净化系统需控制的温度、压力、液位和酸碱度工艺参数: 3净化系统进、出的浓度,排放浓度超限应报警; 4过滤器进、出口静压差并应超限报警; 5环保卫生要求监测的重点废气排放口的各项参数。
1 除尘设备状态,设备的开停与相关的工艺设备之间应设置自动连锁; 2 过滤式除尘装置进、出口压差; 3 脉冲喷吹除尘器清灰用气体压力: 4 吸尘口的风速; 5排除有毒物质或爆炸危险物质除尘柜操作孔面风速并宜具有报警设施; 6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输灰系统出现故障时应报警; 7环保卫生要求监测的重点废气排放口的各项参数。 0.3.2有害气体净化系统的监测应包括下列参数或状态: 1净化设备状态,与相关工艺设备连锁启停; 2净化系统需控制的温度、压力、液位和酸碱度工艺参数: 3净化系统进、出的浓度,排放浓度超限应报警; 4 过滤器进、出口静压差并应超限报警; 5环保卫生要求监测的重点废气排放口的各项参数。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城镇建设标准,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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