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T 461-2019 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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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应标准规定的检测条件所测得的挥发性有机仆 总和。

    单位时间内单位载荷释放的污染物质量。 2. 0. 10载荷load

    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用品使用的量。

    2.0.11渗透风换气次数infiltrationratio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单位时间通过房间围护结构无组织渗透进入的空气量与房间 容积的比值。

    实际通风条件下房间平均空气龄与充分混合流下的房间平均 空气龄的比值。

    室外空气污染物通过建筑围护结构后的浓度与室外浓度白 比值,

    2.0.14空气净化设备

    对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化学污染物、微生物等一种或多科 污染物具有一定去除能力的设备。

    按平均不保证关数为5d的统计方法,由统计近3年最不 年的环境气象资料日浓度确定的用于室内空气质量设计的参数,

    空气净化设备开始运行后,由初始浓度到室内设计日浓度所 需的时间

    单位时间内释放污染物的质量。

    单位时间内释放污染物的质量。

    2.0.23当量穿透系数

    3室内空气质量设计计算

    3.1.1公共建筑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设计说明中应单列 “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章节,并应在设计图纸中体现保障室 内空气质量的技术措施。 3.1.2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措施优先级别应依次为源头控制、 通风稀释、室内空气净化。 3.1.3在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中,应设置设备所需 的安装、操作和维护空间或在建筑设计时预留上述空间。 3.1.4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设计时应对施工、调适、验收及运 营阶段提出要求,当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

    3.2室内空气质量设计参数

    3.2.1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装修的污染物控制应分为工程验收控 制及建筑运行控制,设计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装饰装修工程验收为设计目标的室内化学污染物设计值 应符合表3.2.1的规定。医院、养老院、幼儿园、学校教室等建筑 应符合I类公共建筑的规定,其他建筑应符合Ⅱ类公共建筑的规定

    表3.2.1以装饰装修工程验收为设计目标的室内化学污染物设计值

    注:1当按连续通风设计时,室内化学污染物设计值应为通风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时的1h平均浓度。当不按连续通风设计时,室内化学污染物设计值应为 关闭窗户12h后的1h平均浓度。 2 中醛、苯、TV(C分析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 染控制规范》GB50325执行。

    :1 当按连续通风设计时,室内化学污染物设计值应为通风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时的1h平均浓度。当不按连续通风设计时,室内化学污染物设计值应为 关闭窗户12h后的1h平均浓度, 2 中醛、苯、TV()C分析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 染控制规范》GB50325执行。

    2以建筑运行为设计目标的室内甲醛、苯、甲苯、二甲苯、 TVOC的设计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的规定,

    3. 2.2PM2.5室内设计日浓度应符合表 3. 2. 2 的规定

    3. 2.2PM2.5室内设计日浓度应符合表 3. 2. 2 的规定

    表3.2.2PM2.5室内设计日浓度

    3.3室外空气质量计算参数

    3.3.1应根据统计的近三年最不利年的室外空气污染物浓度环 境资料确定建筑室外计算日浓度。当无统计数据时,PM2.5室外 计算日浓度的选取可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3.3.2室外计算日浓度宜根据距建筑物最近政府环境监测点的 污染物浓度确定。当建筑周边有厂房、锅炉房、机场等有影响的 污染源时,宜根据就地调查、实测并与邻近监测台站的环境资料 比较确定,且取两者的较大值作为设计参数,

    3.4.1室内PM2.5源强应按下式计算:

    3. 4. 1室内 PM2.5源强应按下式计算:

    Gpm = ZGpm

    式中: Gpm 室内PM2.s源强(μg/h); 室内第i个PM2.5发生源强(μg/h),人员PM2.5 源强应按表3.4.1取值; pmi 室内第i个PM2.5发生源; Nm 室内 PM2.5发生源总数。

    表3.4. 1人员PM,源强

    .4.2室内化学污染物释放强度应对各污染物参数分别计算。 各类污染物参数的释放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Eepi.jLepi.j

    3.5穿透系数与渗透风换气次类

    3.5.1围护结构的气密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对于开启频繁的外门,应设计门 斗、旋转门、门帘等,或设置带有净化功能的空气幕。对于所有 缝隙和孔洞应填实、密封。 3.5.2穿透系数和渗透风换气次数宜根据建筑位置、周边环境、 围护结构、施工质量等因素,对类似建筑抽样测试后确定。 3.5.3当无实测参考数据时,PM2.5穿透系数可取0.6~0.9, 渗透风换气次数可取0.1次/h~0.6次/h,并应通过建筑施工及 建筑产品选择进行控制。建造完成后实际渗透风换气次数不应超

    渗透风换气次数可取0.1次/h~0.6次/h,并应通过建筑施工及 建筑产品选择进行控制。建造完成后实际渗透风换气次数不应超

    3.6.1设计最小新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3.6最小新风量设计计算

    Q = Qhl X PQb2 X A

    表3.6.3按单位地板面积计所需最小

    3.6.4设计最小新风量宜按换气效率进行修正,并宜按下式 计算:

    式中:Q一一修正的设计最小新风量(m/h); Q一一设计最小新风量(m/h); M一换气效率,按本标准附录D执行

    3.7室内空气质量计算方法与设计流程

    +αP,C。+αC,P+αrCPer +αir CPir dc dt

    3.7.2净化设备的当量穿透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 P。 新风净化设备当量穿透系数; n——新风净化设备的一次净化效率; n——总送风净化设备的一次净化效率。 2回风净化设备当量穿透系数应按下式换算

    式中: Per一 回风净化设备当量穿透系数; 3.7.3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流程应按本标准附录E执行

    n——回风净化设备的一次净化效率;

    一一总送风净化设备的一次净化效率。

    3.8.1净化设备选型应在新风量及总送风量确定后进行。

    3.8.1净化设备选型应在新风量及总送风量确定后进行。 3.8.2当采用稳态工况时,净化设备的洁净空气量的计算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当无新风系统时,回风净化设备与空气净化器的洁净空 气量应按下式计算:

    室内污染物源强(μg/h);

    CADRfs= αrC+ α.C.

    CADR feo α C C= V V

    3.8.3当采用非稳态工况时,净化设备当量穿透系数应按下式 计算:

    A = +αP,C。+αC.Pe

    3.8.4通风系统用净化设备的洁净空气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CADR一一净化设备额定风量下的洁净空气量(m/h); Q一通风系统用净化设备额定风量(m/h); 一额定风量下的净化效率。 3.8.5空气净化器的洁净空气量应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检测 结果或标识的洁净空气量选择。

    并按不同污染物对应的洁净空气量进行设备选型。

    4.0.1净化产品和技术的选用应根据净化效率、工作寿命、净 化能效、二次污染、健康风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 确定。

    《通风系统用空气净化装置》GB/T34012的规定。空气净付 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净化器》GB/T18801的 规定。

    4.0.3通风与净化系统的管道及附件的污染物释放量应符合理

    风或总送风处进行空气净化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净化设备的阻力应按终阻力计算; 2当采用带有动力源或其他耗电设备的净化设备时,能耗 不应大于采用过滤净化设备的能耗; 3净化设备宜安装传感器等判断其工作状态的设备。 4.0.6当计算净化设备的洁净空气量时,应根据测试工况与工 程应用环境的差异进行修正。 4.0.7当净化设备在工作时的噪声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 规定时,应采取消声或其他措施使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 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4.0.9公共厨房、公共卫生间、汽车库等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4.0.9公共厨房、公共卫生间、汽车库等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 范》GB50736的规定

    5装饰装修污染控制设计5.1一般规定5.1.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构件、家具用品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5.1.2工程合同中应约定装饰装修工程的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要求,并应作为交付验收的依据。5.1.3室内装饰装修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设计说明中应单列“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章节,应包括室内空气质量控制目标、材料构件污染释放率、装饰装修方案及材料用量、净化系统性能参数、数量及布置情况等。5.1.4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应基于本标准第3.6节以及暖通设计中的通风量计算,不宜通过改变通风量使室内污染物浓度符合本标准第3.2.1条的限值规定。5.1.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构件、家具用品的用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体材料应按暴露在室内空气中的面积计算;2液体材料应按涂覆面积计算,且同一材料多层叠加时,仅计算一次;3构件、家具用品应按个数或实际最大暴露面积计算。5.2规定指标法5.2.1当采用规定指标法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所有装饰装修材料采用一级材料;2混合采用一、二级材料时,二级材料的比例不大于 20% ;3混合采用一、三级材料时,三级材料的比例不大于5%。16

    5.2.2选择配置材料时,应对不同污染物释放率和选材等级进 行评价,并应根据污染释放率最高者进行用量的判定, 6.2.3当材料性能不能满足规定指标法时,应采用性能评价法。

    5. 2. 2 选择配置材料时,应对不同污染物释放率和选材等级进

    5.3.1当采用性能评价法时,制定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步骤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装修方案建立计算模型; 2应确定工程室内目标污染物的设计值; 3应输入计算边界条件,边界条件应包括材料类型、材料 污染释放特性、材料用量、通风量、装修施工进度和交付时间、 室内温度和湿度等; 4应计算工程交付或运行时刻室内污染物的浓度水平; 5当交付或运行时刻的室内污染物浓度低于设计值时,应 判定装修方案符合要求;当室内污染物浓度高于设计值时,应调 整装修方案或选择空气净化器并重新计算,至室内污染物浓度低 于设计值。 5.3.2室内装饰装修污染物浓度计算中主材的计算时间应为材 料进场到计算时刻的时间。 5.3.3室内装饰装修污染物浓度计算中施工辅料的计算时间应 根据施工工艺时间顺序确定。 5.3.4构件、家具用品宜采用整体的释放率数据进行室内装饰 装修污染物浓度计算,也可采用组成构件、家具用品的单个材料 释放率进行叠加计算。 5.3.5当室内装饰装修中现场材料施工后状态与按产品标准检 测时状态不相同时,应按产品释放率较大情况进行计算。 5.3.6当计算浓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选择污染释放率低的 州 新亚欲用集

    5.3.3室内装饰装修污染物浓度计算中施工辅料的计算时间

    根据施工工艺时间顺序确定。 5.3.4构件、家具用品宜采用整体的释放率数据进行室内装 装修污染物浓度计算,也可采用组成构件、家具用品的单个材 释放率进行叠加计算。

    6.1.1对室内主要功能空间应设置空气质量监测及控制系统, 监测参数应包括温度、湿度、二氧化碳、PM2.5,宜包括甲醛、 TVOC等。

    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与设备自动保护、信 息发布及交互等。具体内容和方式应根据建筑的功能与要求、系 统类型、设备运行时间及工艺对管理的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 济比较确定,

    并宜根据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建筑节能要求自动进行系统或设备 的启停

    .1.4系统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感器应能自动或根据指令将采集的信息发回控制中心; 2宜设置室内主要污染物浓度超标实时报警装置。

    1传感器应能自动或根据指令将采集的信息发回

    1房间污染物浓度、温度、湿度、风量等应符合国家现行 相关标准的规定; 2根据系统形式可选择开关控制或连续性控制

    6.2监测设备性能要求

    6.2.1传感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感器测量范围和精度应与二次仪表匹配,并应高于工 艺要求的控制和测量精度; 2易燃易爆环境应采用防燃防爆型仪表:

    3应根据工程情况确定传感器工作寿命。 6.2.2温度、湿度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温度传感器测量范围宜为测点温度范围的1.2倍~ 1.5倍; 2温度传感器的允许偏差应为士2℃; 3湿度传感器的允许偏差应为士10%。 6.2.3二氧化碳传感器宜采用非色散红外技术,其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最小分辨率应为1ppm; 2测量范围应为400ppm~5000ppm; 3预热时间不应大于180s,响应时间不应天于60s,恢复 时间不应大于60s; 424h零点漂移不应超过满量程的士2.5%,24h量程漂移 不应超过满量程的士2.5%; 5传感器的比对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生 检验方法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T18204.2的规定,且 总不确定度应小于20%。 6.2.4PM2.5传感器宜采用激光散射、扩散充电技术,其设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分辨率应为0.001mg/m; 2测量范围应为0.01mg/m3~0.5mg/m; 324h零点漂移不应超过满量程的士2.0%,24h量程漂移 不应超过满量程的士2.0%; 4应采用重量法和微量振荡天平法对传感器进行比对测试, 且总不确定度应小于20%。 6.2.5甲醛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分辨率应为0.01mg/m; 2 测量范围应为0.01mg/m3~0.5mg/m; 3预热时间不应大于180s,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恢复 时间不应大于60s;

    424h零点漂移不应超过满量程的士2.5%,24h量程漂移 不应超过满量程的士2.5%; 5应采用酚试剂分光光度法对传感器进行比对测试,且总 不确定度应小于30%。 6.2.6TVOC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分辨率应为0.01mg/m3; 2测量范围应为0.1mg/m3~2.0mg/m; 3预热时间不应大于180s,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恢复 时间不应大于60s; 424h零点漂移不应超过满量程的士2.5%,24h量程漂移 不应超过满量程的士2.5%: 5应采用GC/MS法对传感器进行比对测试,且总不确定 度应小于30%。 6.2.7传感器应能采用手动或自动方法进行零点漂移和量程漂 玫坛准

    6.2.8温度、湿度传感器每连续运行1年,PM2.5、二氧化碳、

    业度依品 FTV12.5 氧化恢、 甲醛、TVOC传感器每连续运行半年后宜进行性能现场校验 当传感器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6.3.1建筑典型功能空间应设置空气质量传感器,室内面积不 足50m时宜设置1个传感器,50m~200m宜设置2个传感器, 大于200m宜设置不少于3个传感器。 6.3.2壁挂式空气温度、湿度传感器应安装在空气流通且能反 映被测房间空气状态的位置。安装在风道内的温度、湿度传感器 宜位于风道截面中心位置,不应在探测头与风道外侧形成热桥。 6.3.3二氧化碳、颗粒物、化学污染物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安装在空气流通处; 2距离地面高度应为1.0m~1.5m

    3应避开通风口、通风道等风速高的区域; 4当不满足第1~3款要求时,应安装在回风口处, 6.3.4应根据环境温度、湿度对传感器测量的影响确定风道内 的二氧化碳、颗粒物、化学污染物等传感器的安装位置。 6.3.5传感器不确定度的评定测试工况应与实际工况相似,不 确定度的评定及计算方法应按本标准附录F执行。

    6.4.1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味,且应达到可接受室内 空气质量。

    6.4.1室内空气应无毒、无害、无异味,且应达到可接受室内 空气质量。 6.4.2当目标污染物室外日平均浓度低于室内设计日浓度且室 内热舒适满足要求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6.4.3当室外空气质量PM2.5分指数大于200时,宜降低新风 净化设备的新风量。

    6.4.4当采用无预热(预冷)或无热交换装置的新风净化设备

    且室外温度低于冬季室外计算温度或高于夏季室外计算温度时医院标准规范范本, 宜降低新风净化设备的新风量。

    附录 APM2.5室外计算日浓度

    表APM.5室外计算日浓度

    续表A省/自治区城市PM2.5 (μg/m3)安徽合肥286厦门78福建福州100甘肃兰州230广西南宁152贵州贵阳128海南海口93保定380沧州253承德168邯郸415衡水329河北廊坊319秦皇岛205石家庄488唐山365邢台435张家口128河南郑州302黑龙江哈尔滨327湖北武汉290株洲199湖南湘潭224长沙225吉林长春28224

    附录 B 释放率计算

    B.0.1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构件、家具用品等的化学污染 物释放率可按稳定释放率或源释放模型计算。 B.0.2设计中应计算温度、湿度变化对污染物释放率的影响 测试标准工况为23℃,湿度50%,其他温度、湿度条件下板材 的甲醛温度、湿度综合影响计算系数(k。)可按表B.0.2选取。

    文化标准板材的甲醛温度、湿度综合影响计算系

    C.0.1公共建筑污染等级应分为一级污染建筑、二级污染建筑 和三级污染建筑。一级污染建筑应为100%使用一级材料或使用 二级材料不超过20%的建筑。二级污染建筑应为100%使用二级 材料或使用三级材料不超过20%的建筑。三级污染建筑应为不 属于一级污染建筑及二级污染建筑的建筑。 C.0.2装饰装修材料污染物释放率分级应符合表C.0.2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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