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49-2011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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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发电厂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节约能源、保护 环境等相关政策要求。 3.0.2发电厂的设计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其内容深度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0.3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求,热电厂的设计应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的要 求,企业自备热电厂的设计应符合企业工艺系统对供热参数的 求。

    小 求。 3.0.6发电厂的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厂址资源条件,按规划容量 进行总体规划

    3.0.6发电厂的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厂址资源条件,按规划容 进行总体规划建筑安全管理

    3.0.7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设计应结合原有总平面布置、原有生 产系统的设备布置、原有建筑结构和运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特户 统筹考虑。

    3.0.8企业应统筹规划企业自备发电厂的设计,发电厂不应设

    3.0.8企业应统筹规划企业自备发电厂的设计,发电厂不应设置 重复的系统、设备或设施。

    4.1热(冷)负荷和热(冷)介质

    4.1.1热电厂的热负荷应在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的基础上经 核实后确定。企业自备热电厂的热负荷应按企业规划要求的 量确定。

    热源成本、热网造价和供热介质参数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 定。蒸汽管网的输送距离不宜超过8km,热水管网的输送距 宜超过20km。

    4.1.4确定设计热负荷应调查供热范围内的热源概况、热

    1工业用汽热负荷应调查和收集各热用户现状和规划的热 负荷的性质、用汽参数、用汽方式、用热方式、回水情况及最近一年 内遂月的平均用汽量和用汽小时数,按各热用户不同季节典型日 的小时用汽量,确定冬季和夏季的最大、最小和平均的小时用汽 量。对主要热用户应绘制出不同季节的典型日的热负荷曲线和年 持续热负荷曲线。 2采暖热负荷应收集供热范围内近期、远期采暖用户类 型,分别计算采暖面积及采暖热指标。采暖热负荷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计算从起始温度到采暖室外计算 温度的各室外温度应的小时热负荷和采暖期的平均热 负荷,绘制采暖年负荷曲线,并应计算出最大热负荷的利

    2)当采暖建筑物设有通风、空调热负荷时,应在计算的采暖 热负荷中加上该建筑物通风、空调加热新风需要的热负 荷。 3)采暖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34的有关规定。 3生活热水的热负荷应收集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面积、生活热 水热指标等,并应计算生活热水的平均热负荷和最大热负荷。 4.1.5夏季宜发展热力制冷热负荷。制冷热负荷应根据制冷建 筑物的面积、热工特性、气象资料以及制冷工艺对热介质的要求确 定。 4.1.6经过调查核实的热用户端的不同季节的最大、最小和平均 用汽量及用汽参数,应按焰值和管道的压降及温降折算成发电厂 端的供汽参数、供汽流量或供热量。采暖热负荷和生活热水热负 荷,当按照指标统计时,不应再计算热水网损失。 4.1.7:对热用户进行热负荷叠加时,同时率的取用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对有稳定生产热负荷的主要热用户,在取得其不同季节的 典型热负荷曲线的基础上,进行热负荷叠加时,不应计算同时 率。 2对生产热负荷量较小或无稳定生产热负荷的次要热用户, 在进行最大热负荷叠加时,应乘以同时率。 3采暖热负荷及用于生活的空调制冷热负荷和生活热水热 负荷进行叠加时,不应计算同时率。 4同时率数值宜取0.7~0.9。热负荷较平稳的地区取大 直,反之取小值。 4.1.8供热机组的选型和发电厂热经济指标的计算,应根据发电 一端绘制的采暖期和非采暖期蒸汽和热水的典型日负荷曲线,以 及总耗热量的年负荷持续曲线确定。

    4.1.5夏李宜发展热力制冷热负荷。制冷热负荷应根据制冷建 筑物的面积、热工特性、气象资料以及制冷工艺对热介质的要求

    4.1.6经过调香核实的热用户端的不同季节的最大最小和平均

    用汽量及用汽参数,应按焰值和管道的压降及温降折算成发电厂 端的供汽参数、供汽流量或供热量。采暖热负荷和生活热水热负 荷,当按照指标统计时,不应再计算热水网损失。

    4.1.7:对热用户进行热负荷叠加时,同时率的取用应符合下列知

    1对有稳定生产热负荷的主要热用户,在取得其不同季节的 典型日热负荷曲线的基础上,进行热负荷叠加时,不应计算同时 率。 2对生产热负荷量较小或无稳定生产热负荷的次要热用户, 在进行最大热负荷叠加时,应乘以同时率。 3采暖热负荷及用于生活的空调制冷热负荷和生活热水热 负荷进行叠加时,不应计算同时率。 4同时率数值宜取0.7~0.9。热负荷较平稳的地区取大 值,反之取小值。

    厂端绘制的采暖期和非采暖期蒸汽和热水的典型日负荷曲线,以 及总耗热量的年负荷持续曲线确定。

    4.1.9热电厂的供热(冷)介质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当用卢主要生产工艺需蒸汽供热时,应采用蒸汽供热介 质。 2当多数用户生产工艺需热水介质,少数用户可由热水介质 转化为蒸汽介质,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热水供热介质。 3单纯对民用建筑物供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的热负 荷,应采用热水供热介质。 4当用户主要生产工艺必须采用蒸汽供热,同时文供大量的 民用建筑采暖通风、空调及生活热水热负荷时,应采用蒸汽和热水 两种供热介质。当仅供少量的采暖通风、空调热负荷时,经技术经 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蒸汽一种介质供热。 5用于供冷的介质通常为冷水。 4.1.10供热(冷)介质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热用户端生产工艺需要的蒸汽参数,按烩值和管道的 压降及温降折算成热电厂端的供汽参数,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 择最佳的汽轮机排汽参数或抽汽参数。 2热水热力网最佳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应根据具体工 程条件,综合热电厂、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二次供热系统等方面的 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当不具备确定最佳供水温度、回 水温度的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热水热力网的供水温度、回水温度 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通过热力站与用户间接供热的热力网,热电厂供水温 度可取110℃~150℃。采用基本加热器的取较小值,采 用基本加热器串联尖峰加热器(包括串联尖峰锅炉)的取 较大值。回水温度可取60℃~70℃。 2)直接向用户供热水负荷的热力网,热电厂供水温度可取 95℃左右,回水温度可取65℃~70℃。 3)供冷冷水的供水温度:5℃~9℃,宜为7℃。供冷冷水的 回水温度:10℃~14℃,宜为12℃。

    4.1.11蒸汽热力网的用户端,当采用间接加热时,其凝结水回收 率应达80%以上。用户端的凝结水回收方式与回收率应根据水 质、水量、输送距离和凝结水管道投资等因素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 较后确定。

    电力负荷资料,应详细说明负荷的分布情况。电力负荷资料应包 括下列内容: 1地区逐年总的电力负荷和电量需求。 2地区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和居民生活逐年用电负荷。 3现有及新增主要电力用户的生产规模、主要产品及产量 耗电量、用电负荷组成及其性质、最大用电负荷及其利用小时数 一级用电负荷比重等详细情况。 4.2.2对电力负荷资料应进行复查,对用电负荷较大的用户应分 析核实。

    4.2.3根据建厂地区内的电源发展规划和电力负荷资料,作出

    5.0.1发电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厂的厂址应满足电力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燃料和水源供应、交通运输、接入系统、热电联产与供热管网规划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机场净空、军事设施、矿产资源、文物保护、 风景名胜与生态保护、饮用水源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2在选址工作中,应从大局出发,正确处理与相邻农业、工矿 企业、国防设施、居民生活、热用户以及电网各方面的关系,并对区 域经济和社会影响进行分析论证。 3发电广的厂址选择应研究电网结构、电力和热力负荷、集 中供热规划、燃煤供应、水源、交通、燃料及大件设备的运输、环境 保护、灰渣处理、出线走廊、供热管线、地形、地质、地震、水文、气 象、用地与拆迁、施工以及周边企业对发电厂的影响等因素,应通 过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对厂址进行综合论证和评价。 4企业自备热电厂的厂址宜靠近企业的热力和电力负荷中 心。应在企业的选厂阶段统一规划。 5热电厂的厂址宜靠近用户的热力负荷中心。· 5.0.2选择发电厂厂址时,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在确定水源的给水能力时,应 掌握当地农业、工业和居民生活用水情况,以及水利、水电规划对 水源变化的影响。 2采用直流供水的电宜靠近水源。并应考虑取排水对水 域航运、环境、养殖、生态和城市生活用水等的影响。 3取水口位置选择的相应要求。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 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稳定的地段,且应避免泥

    砂、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的影响。 4当考虑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国 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要求,提出水文地 质勘探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5.0.3选择发电厂产址时,广址自然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厂的厂址不应设在危岩、滑坡、岩溶发育、泥石流地 段、发震断裂地带。当广址无法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时,在工程选 厂阶段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工作,综合评价地质灾害危险 性的程度,提出建设场地适宜性的评价意见,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 施。 2发电厂的厂址应充分考虑节约集约用地,宜利用非可耕地 和劣地,还应注意拆迁房屋,减少人口迁移。 ,3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还应 注意不应破坏原有水系、森林、植被,避免高填深挖,减少土石方和 防护工程量。 4发电厂的址宜选择在其附近城市(镇)居民居住区、生活 水源地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0.4确定发电厂厂址标高和防洪、防涝堤顶标高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厂址标高应高于重现期为50年遇的洪水位。当低于上 述标准时,厂区必须有排洪(涝)沟、防洪(涝)围堤、挡水围墙或其 他可靠的防洪(涝)设施,应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 2主厂房区域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 水位以上0.5m。厂区其他区域的场地标高不应低于50年一遇的 洪水位。当厂址标高高于设计水位,但低于浪高时可采取以下措 施: 1)厂外布置排泻洪渠道; 2)厂内加强排水系统的设置; 东酒鱼德博顶棕意欣按泊音空

    砂、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的影响。 4当考虑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 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察规范的要求,提出水文 质勘探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1广址标高应高于重现期为50年~遇的洪水位。当低于上 述标准时,厂区必须有排洪(涝)沟、防洪(涝)围堤、挡水围墙或其 他可靠的防洪(涝)设施,应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规模一次建成。 2主厂房区域的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 水位以上0.5m。厂区其他区域的场地标高不应低于50年一遇的 洪水位。当厂址标高高于设计水位,但低于浪高时可采取以下措 施: 1)厂外布置排泻洪渠道; 2)厂内加强排水系统的设置; 3)布置防浪围墙,墙顶标高应按浪高确定。

    5.0.7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结合灰渣综合利用情况选定频

    1贮灰场宜靠近厂区,宜利用厂区附近的山谷、洼地、滩 塌陷区、废矿井等建造贮灰场,并宜避免多级输送。 2贮灰场不应设在当地水源地或规划水源保护区范围 对大气环境、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必须有防护措施,并应满足

    地环保要求。 3当采用山谷贮灰场时,应选择筑坝工程量小、布置防排洪 构筑物有利的地形构筑贮灰场;应避免贮灰场灰水对附近村庄的 居民生活带来危害,采取措施防止其泄洪构筑物在泄洪期对下游 造成不利的影响,并应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防洪设施;应有足够的 筑坝材料,尽量考虑利用灰渣分期筑项的可能条件。 4当灰渣综合利用不落实时,初期贮灰场总贮量应满足初期 容量存放5年的灰渣量。规划的贮灰场总贮量应满足规划容量存 放10年的灰渣量。 5当有部分灰渣综合利用时,应扣除同期综合利用的灰渣量 来选定贮灰场。当灰渣全部综合利用时,应按综合利用可能中断 的最长持续期间内的灰渣排除量来选定缓冲调节贮灰场。 5.0.8选择发电厂广址时,应根据系统规划、输电出线方向、电压 等级与回路数、厂址附近地形、地貌和障碍物等条件,按规划容量 统一安排,并且避免交叉。高压输电线应避开重要设施,不宜跨越 建筑物,当不可避开时,相互间应有足够的防护间距。 5.0.9供热管线的布置和规划走廊应与厂区总体规划相协调,不 应影响厂区的交通运输、扩建和施工等条件。 5.0.10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发电厂的燃料运输方式应通过对厂 址周围的运输条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0.11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 规、法令的规定。应根据气象和地形等因素,减少发电厂排放的粉 尘、废气、废水、灰渣对环境的污染。同时,应注意发电厂与其他企 业所排出的废气、废水、灰渣之间的相互影响。 5.0.12确定发电厂厂址时,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文件, 主要有土地使用、燃料和水源供应、铁路运输及接轨、公路和码头 建设、输电线路及供热管网、环境保护、城市规划部门、机场、军事 设施或文物遗迹等相关部门文件。

    5.1.1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发电厂的生产、施工和生活需 要,结合厂址及其附近的自然条件和城乡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 厂区、施工区、生活区、水源地、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灰管 线、贮灰场、灰渣综合利用、交通运输、出线走廊、供热管网等,立足 本期,考虑远景,统筹规划。自备电厂的厂区总体规划和布置应与 企业各分厂车间相协调,并应满足企业的总体规划要求。 6.1.2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方针,通过采用 新技术、新工艺和设计优化,严格控制厂区、厂前建筑区和施工区 用地面积。发电广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容量和本期建设规模及施 工的需要确定。发电厂用地宜统筹规划,分期征用。 5.1.3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艺流程合理。 2 交通运输方便。 3 处理好厂内与厂外、生产与生活、生产与施工之间的关系。 4 与城市(镇)或工业区规划相协调。 5 方便施工,有利扩建。 6 合理利用地形、地质条件。 7 尽量减少场地的开挖工程量。 8 工程造价低,运行费用小,经济效益高。 9 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 6.1.4 发电厂的总体规划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按功能要求分区,可分为主厂房区、配电装置区、冷却设施

    6.1.1发电厂的总体规划,应根据发电厂的生产、施工和生活需 要,结合厂址及其附近的自然条件和城乡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 广区、施工区、生活区、水源地、供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灰管 线、贮灰场、灰渣综合利用、交通运输、出线走廊、供热管网等,立足 本期,考虑远景,统筹规划。自备电厂的厂区总体规划和布置应与 企业各分厂车间相协调,并应满足企业的总体规划要求。

    6.1.4发电厂的总体规划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按功能要求分区,可分为主厂房区、配电装置区、冷却设 区、燃煤设施区、辅助生产区、厂前建筑区、施工区等。

    2各区内建筑物的布置应考虑日照方位和风向,并力求合理 紧。辅助、附属建筑和行政管理、公共福利建筑宜采用联合布置 和多层建筑。 3·注意建筑物空间的组织及建筑群体的协调,从整体出发 与环境协调。 4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规划,广区绿地率宣不大于厂区用地 面积的20%,不应为绿化而增加厂区用地面积, 5屋外配电装置裸露部分的场地可铺设草坪或碎石、卵石。 对煤场、灰场、脱硫吸收剂存场等会出现粉尘飞扬的区域,除米 取防尘措施外,有条件时应植树隔开。对于风沙较大地区的电厂, 根据具体情况,可设厂外防护林带。 6.1.5发电厂的建筑物布置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各主要生产和辅 助生产及附属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 火等级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

    6.1.5发电厂的建筑物布置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各主要生产和

    6.2.1发电的厂区规划应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以主)区为 中心,结合各生产设施及系统的功能,分区明确,紧凑合理,有利 建,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并满足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劳动安全 和职业卫生的要求。厂前建筑设施宜集中布置在主广房固定端 做到与生产联系方便、生活便利、厂容美观。企业自备电厂的广区 规划应与企业的厂区布置相协调。 6.2.2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6.2.2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置,除应符合国家现

    1发电厂的区规划应按规划容量设计。发电厂分期建设 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的关系。应近期集中布置,远 期预留发展,分期征地,严禁先征待用。 2主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的适中位置,当采用直流供水时,汽 机房宜靠近水源。主厂房和烟岗宜布置在土质均勾、地基承载力 较高的地区。主厂房的固定端宜朝向进厂道路引接方向。当采用 直接空冷时,应考虑气象条件对空冷机组运行及主厂房方位的影 响。 3屋外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进出线的方便,尽量避免线路 交叉。 4冷却塔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相邻设施的布置条件及 常年的风向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在工程初期,冷却塔不宜布置 在扩建端。对采用排烟冷却塔的发电厂,冷却塔宜靠近炉后区域, 使烟道顺畅和短捷。对采用机械通风冷却塔的发电厂,单侧进风 塔的进风面宜面向夏季主导风向,双侧进风塔的进风面宜平行于 夏季主导风问。 5露天贮煤场、液氨设施宜布置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全年最小 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避免对广外居民区的污染影响。 6供油、卸油泵房以及助燃油罐、液氨贮存设施应与其他生 产辅助及附属建筑分开,并单独布置形成独立的区域。靠近江、 河、湖、泊布置时,应有防止泄漏液体流人水域的措施。 7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合格后的排放口应远离生活 用水取水口,并在其下游集中排放,但未经检测,不应将排水接人 下水道总干管排出。 8厂区对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其位置应方便厂内外 联系,并使人流和货流分开。·厂区的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厂区的固 定端一侧。在施工期间,宜有施工专用的出入口。发电厂采用汽 车运煤或灰渣时,宜设专用的出人口。 9厂区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厂

    区建筑风格简洁协调,建筑造型新颖美观。企业白备电厂的建筑 物形式及布置应与所在企业的总体环境相协调。 10扩建发电厂的厂区规划应结合老厂的生产系统和布置特 点进行统筹安排、改造,合理利用现有设施,减少拆迁,并避免扩建 施工对正常生产的影响。 11辅助厂房和附属建筑物宜采用联合建筑和多层建筑。 6.2.3厂区主要建筑物的方位宜结合日照、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等因素确定。

    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厂区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5%,厂区级 地率不应大于20%

    6.2.5发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2.5

    续表6.2.5丙、丁、戊类自然机械铁路内道路屋外露天卸前建筑建筑物、建筑耐火等级通风通风助燃中心线道路(路边)配电构筑物名称冷却煤装置冷却油罐:(路级装置或煤场二级塔塔外边)主要次要级内助燃油罐2025202525223015105液氨罐15302025存253035252015()110褐煤时为20有出口时101220有出口时厂前级25为5~63()为3,无出建筑25无出口时三级1214122门时为1.5为3~5围墙55101553. 53. 52.01. 0注:①自然通风冷却塔(机械通风冷却塔)与主控楼、单元控制楼、计算机室等建筑物采用30m。其余建筑物均采用15m20m(除水.工设施等采用15m外,其他均采用20m),且不小于2倍塔的进风口高度;②为冷却塔零米(水面)外壁至屋外配电装置构架边净距,当冷却塔位于屋外配电装置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时为40m,位于冬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时为25m③在非严寒地区或全年主导风向下风侧采用40m,严寒地区或全年主导风向上风侧采用60m;④D为逆流式自然通风冷却塔进出口下缘塔筒直径(人字柱与水面交点处直径),取相邻较大塔的直径;冷却塔采用非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45D,困难情况下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小于4倍标准进风口的高度;冷却塔采用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5D,有困难时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小于0.45D;当间距小于0.5D时,应要求冷却塔采取减小风的负压负荷的措施;③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的规定;塔排一字形布置时,塔端净距不小于4m;塔排平行错开布置时,塔端净距不小于4倍进风口高度。6.2.6厂区围墙的平面布置应在节约用地的前提下规整,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为实体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2m。屋外配电装置区域周围厂内部分应设有1.8m.高的围栅,变压器厂地周围应设置1.5m高的围栅。液氨贮存区和助燃油罐区均应单独布置,其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0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利用厂区围墙时,该段围墙应为高度不低于2.5m高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助燃油罐周围还应设有防火堤或防火墙。6.2.7采用空冷机组的发电厂,应根据空冷气象资料,结合地形、.18:

    地质、铁路专用线引接、冷却塔设施用地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 较,合理确定采用直接空冷或间接空冷系统。空冷设施布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直接空冷平台朝向应根据空冷平台区域、蒸汽分配管顶部 的全年、夏李、夏李高温大风的主导风向、风速、风频等因素,并兼 顾空冷机组运行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综合确定,应避免夏李高温大 风主导风向来自锅炉后部。 2直接空冷平台宜布置在主厂房A排外侧,此时变压器、电 气配电间、贮油箱等宜布置在平台下方,但应保证空冷平台支柱位 置不影响变压器的安装、消防和检修运输通道。 3间接空冷塔除作为排烟冷却塔外,宜靠近汽机房布置,以 缩短循环水管线长度。 6.2.8发电厂专用线的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 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12的有关规定。铁路专用线的配 线应根据发电厂燃煤量、卸煤方式、锅炉点火及低负荷助燃的用油 量和施工需要,按规划容量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6.2.9以水运为主的发电厂,其码头的建设规模及平面布局应按 发电厂的规划容量、厂址和航道的自然条件,以及厂内运煤设施统 筹安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码头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 范》GB50192和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的 有关规定。 2码头应设在水深适宜、航道稳定、泥砂运动较弱、水流平 顺、地质较好的地段,并宜与陆域的地形高程相协调。

    地质、铁路专用线引接、冷却塔设施用地等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 较,合理确定采用直接空冷或间接空冷系统。空冷设施布置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直接空冷平台朝向应根据空冷平台区域、蒸汽分配管顶部 的全年、夏李、夏李高温大风的主导风向、风速、风频等因素,并兼 项空冷机组运行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综合确定,应避免夏李高温大 风主导风向来自锅炉后部。 2直接空冷平台宜官布置在主厂房A排外侧,此时变压器、电 气配电间、油箱等宜布置在平台下方,但应保证空冷平台支柱位 置不影响变压器的安装、消防和检修运输通道。 3间接空冷塔除作为排烟冷却塔外,宜靠近汽机房布置,以 循短循环水管线长度。

    6.2.8发电厂专用线的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 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12的有关规定。铁路专用线的配 线应根据发电厂燃煤量、卸煤方式、锅炉点火及低负荷助燃的用油 量和施工需要,按规划容量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6.2.9以水运为主的发电厂,其码头的建设规模及平面布局应按 发电厂的规划容量、厂址和航道的自然条件,以及厂内运煤设施统 筹安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码头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 范》GB50192和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的 有关规定。 2码头应设在水深适宜、航道稳定、泥砂运动较弱、水流平 顺、地质较好的地段,并宜与陆域的地形高程相协调。 3码头前沿应有足够开阔的水域。对码头与冷却水进水口、 排水口之间的距离应考虑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通过模型试验充 分论证,合理确定。

    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12的有关规定。铁路专用线的 线应根据发电厂燃煤量、卸煤方式、锅炉点火及低负荷助燃的用 量和施工需要,按规划容量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6.2.9以水运为主的发电厂,其码头的建设规模及平面布局应

    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十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6.2.11厂内各建筑物之间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的需要设置 行车道路、消防车道和人行道。山区发电厂设置环行消防车道有 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主广房、配电装置、贮煤场、液氨贮存区和助燃油罐区周围应设环 形消防车道。 6.2.12厂区内主要道路宜采用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 6.2.13厂区主干道的行车部分宽度宜为6m~7m,次要道路的 宽度可为3.5m~4m。通向建筑物出人口处的人行引道的宽度宜 与门宽相适应。 6.2.14发电厂厂区的竖向布置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要求、工程 地质、水文气象、土石方量及地基处理等因素,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在不设防洪大堤或围堤的区,主广房区的室外地坪设计 标高应高于设计高水位的0.5m。厂区设有防洪大堤或围堤且满 足防洪要求时,厂内场地标高可低于设计洪水位,但必须要有可靠 的防内涝措施。 2所有建(构)筑物、铁路及道路等的标高的确定应满足生产 使用和维护方便。地上、地下设施中的基础、管线、管架、管沟、隧 道及地下室等的标高和布置应统一安排,以达到合理交叉,维修、 扩建便利,排水畅通的目的。 3应使本期工程和扩建时的土石方工程量最小,地基处理和 场地整理措施费等投资最小,并力求使广区和施工场地范围内的 土石方量综合平衡。在填、挖方量不能达到平衡时,应落实取土或 弃土地点。 4厂区场地的最小坡度及坡向应以排除地面水为原则,应与 建筑物、道路及场地的雨水窖井、雨水口的设置相适应,并按当地 降雨量和场地土质条件等因素来确定。 5地处山坡地区发电厂的竖向布置应在满足工艺要求的 前提下,合理利用地形,节省土石方量并确保边坡、挡土墙

    6.2.15当区自然地形的坡度大于3%时,宜采用阶梯布置。 阶梯的划分应考虑生产需要、交通运输的便利和地下设施布置的 合理。在两台阶交接处,应根据地质条件充分考虑边坡稳定的措 施。

    6.2.16区场地排水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地形、T程地质、地下水

    1场地的排水系统设计应按规划容量全面考虑,并使每期工 程排水畅通。厂区场地排水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雨水口接入城 市型道路的下水系统的主干管奢并内的系统,或采用明沟接人公 路型道路的雨水排水系统。有条件时,应采用自流排水。对于阶 梯布置的发电厂,每个台阶应有排水措施。对山区或丘陵地区的 发电厂,在厂区边界处应有防止山洪流入厂区的设施。 2当室外沟道高于设计地坪标高时,应有过水措施,或在沟 道的两侧均设排水措施。 3煤场周围应设排水设施,使煤场外的雨水不流入煤场内, 煤场内的雨水不流出煤场外,煤场内应有澄清池和便于清理煤泥 的设施。

    6.2.17建筑物零米标高的确定应考虑建筑功能、交通联络场

    排水、场地地质等因素,宜高出室外地面设计标高0.15m

    集中布置,开留有足够的管线走廊。 管架、管线和管沟宜沿道路布置。地下管线和管沟宜敷设在 道路行车部分之外。

    流程应合理并便于施工及检修, 2当管道发生故障时不应发生次生灾害,特别应防止污水渗 入生活给水管道和有害、易燃气体渗其他沟道和地下室内。

    3应避免遭受机械损伤和腐蚀。 4应避免管道内液体冻结。 5.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应防止地面水、地下水及其他管沟内的 水渗入,并应防止各类水倒灌人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内。 6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人建筑物处或在适当的距离及地 段应设防火隔墙,电缆隧道的防火隔墙上应设防火门。 6.2.20管沟、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的水平 距离以及管线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线和管沟的埋深、 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高压架空线与 道路、铁路或其他管线交叉布置时,应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净 空

    距离以及管线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线和管沟的理 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高压架空 道路、铁路或其他管线交叉布置时,应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

    1凡有条件集中架空布置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架进行敷设; 在地下水位较高,土壤具有腐蚀性或基岩埋深较浅且不利于地下 管沟施工的地区,宜优先考虑采用综合管架。 2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管和雨水、污水排水管等宜地下敷 设。 3灰渣管、石灰石浆液管、石膏浆液管、氢气管、压缩空气管、 助燃油管、氨气管、热力管等宜架空敷设。 4酸液和碱液管可敷设在地沟内,也可架空敷设。有条件 时,除灰管宜按低支架或管枕方式敷设。对发生故障时有可能扩 大灾害的管道,不宜同沟敷设。 5根据具体条件,厂区内的电缆可采用直理、地沟、排管、隧 道或架空敷设。电缆不应与其他管道同沟敷设。 6.2.22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与建(构)筑物 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架空管架(线)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垂直净 距及架空管架(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广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5032的有 关规定。

    6.3.1发电厂的厂外设施,包括交通运输、供水和排水、灰渣输送 和处理、输电线路和供热管线、生活区和施工区等,应在确定厂址 和落实厂内各个主要系统的基础上,根据发电厂的规划容量和厂 址的自然条件,全面考虑,综合规划。

    6.3.2发电厂的厂外交通运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路专用线应从国家或地方铁路线或其他工业企业的专 用线上接轨。专用线不应在区间线上接轨,并应避免切割接轨站 正线,且应充分利用既有设施能力,不过多增加接轨站的改建费 用。发电的燃料及货物运输列车宜优先采用送重取空的货物交 接方式。发电广不宜设置厂前交接站。 2以水运为主的发电厂,当码头布置在厂区以外或需与其他 企业共同使用码头时,应与规划部门及有关企业协调,落实建设的 可能性以及建设费用、建成后的运行方式,取得必要的协议,并保 证码头与发电厂厂区之间有良好的交通运输通道。 3发电厂的主要进厂道路应就近与城乡现有公路相连接,其 连接宜短捷且方便行车,宜避免与铁路线交叉。当进厂道路与铁 路线平交时,应设置有看守的道口及其他安全设施。 4广区与广外供排水建筑、水源地、码头、贮灰场、生活区之 间应有道路连接,可利用现有道路或设专用道路。 5主要进厂道路的宽度宜为7m,可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 路面;其他厂外专用道路的宽度可为4m,困难条件下也可为 3.5m;专用运灰道路、运煤进厂道路的标准应根据运量及运卸条 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形条件、环保要求和本期与扩建的关系等,通过方案比选,合理

    中央)水泵房的布置及循环水管(或沟)的路径选择。 2对于循环供水系统和生活供水系统,应做好厂外水源(或 集水池)和补给水泵房的布点及补给水管的路径选择。 3应考虑水能的回收和水的重复利用。 6.3.4应结合工程具体条件,做好发电厂的防排洪(涝)规划,充 分利用现有防排洪(涝)设施。当必需新建时,可因地制宜地选用 防洪(涝)堤、排洪(涝)沟或挡水围墙。

    1当采用山谷贮灰场时,应避免贮灰场灰水给附近村庄的居 民生活带来危害,并应考虑其泄洪构筑物对下游的影响,设计中应 结合当地规划的防洪能力综合研究确定。当贮灰场置于江、河滩 地时,应考虑灰堤修筑后对河道产生的影响,并应取得有关部门同 意的文件。 2灰管线宜沿道路及河网边缘敷设,选择高差小、爬坡、跨越 及转弯少的地段,并应避免影响农业耕作。 3当采用汽车或船舶输送灰渣时,应充分研究公路或河道及 码头的通行能力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 施。 6.3.6发电厂的出线走廊应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电力系统规划, 输电线路方向、电压等级和回路数,按发电厂规划容量和本期工程 建设规模,统筹规划,避免交叉。

    6.3.8发电厂的施工区应按规划容量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地形

    7.1.1发电厂主厂房的布置应符合热、电生产工艺流程,做到设 备布局紧凑、合理,管线连接短捷、整齐,广房布置简洁、明快。 7.1.2主厂房的布置应为安全运行和方便操作创造条件,做到巡 回检查通道畅通。厂房内的空气质量、通风、采光、照明和噪声等 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特殊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 施,符合防火、防爆、防腐、防冻、防毒等有关要求。 7.1.3主厂房布置应根据自然条件、总体规划和主辅设备特点及 施工场地、护建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1.4:主厂房布置应根据发电厂的厂区、综合主厂房内各工艺专 业设计的布置要求及发电厂的扩建条件确定。扩建厂房宜与原有 厂房协调一致。 7.1.5主厂房内应设置必要的检修起吊设施和检修场地,以及设 备和部件检修所需的运输通道。

    7.2.1主广房的布置形式宜按汽机房、除氧间(或合并的除氧灯 仓间)、煤仓间、锅炉房的顺序排列。当采用其他的布置形式时,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2.2主厂房的布置应与发电厂出线,循环水管进、排水管位,热 网管廊,主控制楼(室)、汽机房毗屋和其周围的环形道路等布置木 协调。

    7.2.2主厂房的布置应与发电厂出线,循环水管进、排水管位,

    7.2.3主厂房各层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机房的运转层宜采用岛式布置。 2除氧器层的标高应保证在汽轮机各种运行工况下,给水泵 或其前置泵进口不发生汽化。 当气候、布置条件合适、除氧间不与煤仓间合并时,除氧器和 给水箱宜米用露大布置。 3煤仓间给煤机层的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循环流化床锅炉给煤机层的标高应考虑锅炉给煤口标高 (包括播煤装置)、所需给煤机级数、给煤距离和给煤机出 口阀门布置所需的空间等。 2)煤粉锅炉给煤机层的标高应由磨煤机(风扇磨煤机除 外)、送粉管道及其检修起吊装置等所需的空间决定。在 有条件时,该层标高宜与锅炉运转层标高一致。风扇磨 煤机的给煤机层标高应考虑干燥段的布置。 4煤仓间煤仓层的标高应根据运煤系统运行班制,每台锅炉 原煤仓(包括贮仓式制粉系统的煤粉仓,不包括直吹式制粉系统备 用磨煤机对应的原煤仓)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煤系统两班工作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认为合理时,可 按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12h~14h的耗煤量考虑。 2)运煤系统三班工作制,可按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10h~ 12h的耗煤量考虑。 3)对燃用低热值煤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可按满足锅炉额定 蒸发量8h~10h的耗煤量考虑。 4)对燃用褐煤的煤粉锅炉,可按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6h~~ 8h的耗煤量考虑。 5)煤粉仓的有效容积可按满足锅炉额定蒸发量3h~4h的 耗煤量考虑

    7.2.4当除氧器和给水箱布置在单元控制室上方时,单元控制室

    7.2.5主厂房的柱距和跨度应根据锅炉和汽机的容量及布置形 式,结合规划容量确定。 7.2.6当气象条件适宜时,65t/h及以上容量的锅炉宜采用露天 或半露天布置,并宜采用岛式布置,即锅炉运转层不设置大平台。 露天布置的锅炉应采取有效的防冻、防丽、防腐、承受风压和减少 热损失等措施。除尘设备应露天布置,干式除尘灰斗应有防结露 措施。非严寒地区,锅炉引风机宜露天布置。当锅炉为岛式露天 布置时,送风机、一次风机也宣露天布置。露天布置的辅机应有防 噪声措施,其电动机宜采用全封闭户外式。

    1锅炉原煤仓形式应结合主厂房布置情况确定。 2非圆筒仓结构的原煤仓的内壁应光滑耐磨,其相邻两壁交 线与水平面角不应小于5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 60°。对褐煤及黏性大或易燃的烟煤,相邻两壁交线与水平面夹角 不应小于65°,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70°。相邻壁交线内 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宜为200mm。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原 煤仓出口段壁面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70°。 3原煤仓应采用大的出口截面。对煤粉炉,在原煤仓出口下 部宜设置圆形双曲线或圆锥形金属小煤斗。对易堵的煤在原煤仓 的出口段宜采用不锈钢复合钢板、内衬不锈钢板或其他光滑阻燃 型耐磨材料。金属煤斗外壁宜设振动装置或其他防堵装置。 4在严寒地区,对钢结构的原煤仓,以及靠近厂房外墙或外 露的钢筋混凝土原煤仓,其仓壁应设有防冻保温装置。 5原煤仓应设置煤位测量装置。 6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煤粉仓应封闭严密,减少开孔。任何开孔必须有可靠的 密封结构。煤粉仓的进粉和出粉装置必须具有锁气功 能。 2)煤粉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粉,其几何形状

    和结构应使煤粉能够顺畅自流。 3)除无烟煤以外的其他煤种,煤粉仓宜设置自启闭式防爆 门。 4)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在严寒地区,金属煤粉仓及 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混凝土煤粉仓应有防冻保温措 施。 5)煤粉仓相邻两壁间的交线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 60°,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5°。相邻两壁交线 的内侧应做成圆弧形,圆弧半径宜为200mm。 6)煤粉仓的长径比应小于5:1。矩形煤粉仓以当量直径 作基准值。 7)煤粉仓应有测量粉位、温度以及灭火、吸潮和放粉等设 施

    道。油系统应设防火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 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道。油系统应设防火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

    7.3.1汽机房的底层应设置集中安装检修场地。其面积应能

    7.3.1汽机房的底层应设置集中安装检修场地。其面积应能满 足检修吊装大件和汽轮机翻缸的要求。每2台~4台机组宜设置 一个零米检修场地。

    7.3.2汽机房内起重机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100MW级机组装机在2台及以上时,宜设置2台电动桥 式起重机。 250MW级机组装机在4台以上时,宜设置2台电动桥式 起重机。 350MW级以下容量机组的汽机房内,应设置1台电动桥 式起重机。

    4 起重量应按检修起吊最重件确定(不包括发电机定子)。 起重机的轨顶标高应满足起吊物件最大起吊高度的要求。 6 起重机的起重量和轨顶标高应考虑规划扩建机组的容量。 7.3.3 主厂房的下列各处,应设置必要的检修起吊设施: 1锅炉房炉顶。电动起吊装置起重量宜为0.5t~1t,提升高 度应从零米至炉顶平台。 2送风机、引风机、磨煤机、排粉风机、次风机等转动设备 的上方。 3煤仓间煤仓层。电动起吊装置的起重量宜为0.5t~1t,提 升高度应从零米或运转层至煤仓层。 4利用汽机房桥式起重机起吊受到限制的地方:加热器、水 泵、凝汽器端盖等设备和部件。 7.3.4汽机房的运转层应留有利用桥式起重机抽出发电机转子 所需要的场地和空间。汽机房的底层应留有抽、装凝汽器冷却管 的空间位置。 7.3.5锅炉房的布置应预留拆装空气预热器、省煤器的检修空间

    7.3.3主厂房的下列各处,应设置必要的检修起吊设施:

    7.3.6主厂房电梯台数和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130t/h~220t/h级锅炉,每3台~4台锅炉宜设1台 电梯。 2对于410t/h级锅炉,每2台锅炉宜设1台电梯。 3电梯宜采用客货两用形式,起重量为1t~2t,升降速度不 宜小于1m/s。 4电梯宜布置在控制室与锅炉之间靠近炉前位置,且应能在 锅炉本体各主要平台层停靠。 5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

    作维护的阀门而人员难以到达的场所,宜设置平台、楼梯,或设置 传动装置引至楼(地)面方便操作

    7.4.2主厂房内通道和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厂房零来层与运转层应设有贯穿直通的纵向通道。其 宽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汽机房靠A列柱侧,不宜小于1m。 2)汽机房靠B列柱侧,不宜小于1.4m。 3)锅炉房炉前距离,220t/h级及以下,宜为2m~3m;410t/h 级宜不大于4.5m。 2汽机房与锅炉房之间应设有供运行、检修用的横向通道。 3每台锅炉应设运转层至零米层的楼梯。 4 每台双层布置的汽轮机运转层至零米层,应设上下联系楼 梯。

    7.4.3主厂房的地下沟道、地坑、电缆隧道应有防、排水设施。

    7.4.6机炉电控制室宜集中布置,也可多台机组合用一个集中控

    7.4.7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严禁穿行汽、水、油、煤粉等工艺管

    8.1.1新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因地制宜,根据发电厂规划 容量、燃煤品种、自然条件、来煤方式等因素统筹规划,必要时对分 期建设或一一次建成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8.1.1新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因地制宜,根据发电厂规

    8.1.2扩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结合老广的生产系统和布

    8.1.2扩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结合老广的生产系统和 置特点进行安排,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并充分考虑扩建施工对生 的影响。

    8.1.3运煤系统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当总耗煤量小于60t/h

    8.1.3运煤系统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当总耗煤量小于60t 时,可采用单路系统;当总耗煤量在60t/h及以上时,可采用双 系统。

    8.1.4运煤系统尽夜作业时间的确

    两班工作制运行不宜大于11h。 2三班工作制运行不宜大于16h 3运煤系统的工作班制应与锅炉煤仓的总有效容积协调。

    1两班工作制运行不宜大于11h。 2三班工作制运行不宜大于16h。 3运煤系统的工作班制应与锅炉煤仓的总有效容积协调。 8.1.5运煤系统的出力应按全厂运行锅炉额定蒸发量每小时总 耗煤量(以下简称总耗煤量)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耗煤量(以下简称总耗煤量)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路运煤系统宜采用三班工作制运行,每路系统的出力, 应小于总耗煤量的135%。 2单路的运煤系统宜采用两班工作制运行,其出力不应小 总耗煤量的300%。

    8.2卸煤设施及厂外运输

    8.2.1当铁路来煤时,卸煤装置的出力应根据对应机组的4

    8.2.1当铁路来煤时,卸煤装置的出力应根据对应机组的铁路

    当铁路来煤时,卸煤装置的出力应根据对应机组的铁路最 量和来车条件确定。卸车时间和一次进厂的车辆数量应与

    铁路部门协商确定。一次进厂的车辆数应与进厂铁路专用线的牵 引定数相匹配。当采用单线缝式煤槽卸煤时,煤槽的有效长度宜 与一次进厂车辆数分组后的数字相匹配。 8.2.2·在缝式煤槽中,当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时,叶轮给煤机应

    8.2.3当水路来煤时,码头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巷.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和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 范》T211的有关规定。卸煤机械的总额定出力应按泊位的通 过能力,并与航运部门协商确定,不宜小于全厂总耗煤量的 00%。全厂装设的卸煤机械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 .2.4当汽车来煤时,运输车辆应优先利用社会运力,电厂不宜 设自备运煤汽车。

    8.2.5当部分或全部燃煤采用汽车运输时,厂内应根据汽车运

    1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为30×10t.及以下时,受煤 站宜与煤场合并布置,可将煤场内某一个或几个区域作为受煤站。 2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为30×104t~60×10t时,受 煤站可采用多个受煤斗串联布置方式。 3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为60×104t及以上时,受煤 站宜采用缝式煤槽卸煤装置。 4当燃煤以非自卸汽车为主运输时,受煤站宜设置卸车机 械。 8.2.6靠近煤源的发电厂,厂外运输可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或其

    8.3.1采用普通胶带的带式输送机的倾斜角,运送碎煤机前的原 煤时,不应大于16°,运送碎煤机后的细煤时,不应天于18°。 8.3.2运煤栈桥宜采用半封闭式或封闭式。气象条件适宜时,可

    8.3.2运煤栈桥宜采用半封闭式或封闭式。气象条件适

    采用露天布置,但输送机胶带应设防护罩。在寒冷与多风沙地区, 应采用封闭式,并应有采暖设施,

    1运行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m,检修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0.7m。 2带宽800mm及以下的运煤栈桥的净高不应小于2.2m 带宽800mm以上的运煤栈桥的净高不应小于2.5m。 3带式输送机的地下隧道的净高不应小于2.5m,

    8.4.1贮煤场的总贮煤量应按交通运输条件和来煤情况确定,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经过国家铁路干线来煤的发电厂,贮煤场的容量不应小于 15d的耗煤量。 2不经过国家铁路干线,包括采用公路运输或带式输送机来 煤的发电厂(煤源唯一的发电厂除外),贮煤场容量宜为全厂5d~ 10d的耗煤量。个别地区可结合气象条件的影响适当增大贮煤 量。 3由水路来煤的发电厂,应按水路可能中断运输的最长持续 时间确定,贮煤场容量不应小于全厂15d的耗煤量。 4对于燃烧褐煤的发电广,在无防止自燃有效措施的情况 下,贮煤场的容量不宜大于全厂10d的耗煤量。 5供热机组的贮煤容量应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d的 耗煤量。

    8.4.2发电厂位于多雨地区时,应根据煤的特性、燃烧系统、

    设备的形式等条件确定设置十煤棚,其容量不宜小于全厂4d的耗 煤量;燃用黏性煤质的发电厂,可适当增大干煤棚贮量;采用循环 流化床锅炉的发电厂,其干煤棚容量宜为全厂4d~10d的耗煤量。

    1贮煤场设备的堆煤能力应与卸煤装置的输出能力相匹配, 取煤出力应与锅炉房的运煤系统的出力相匹配。 2当采用1台堆取料机作为煤场设备时,应有出力不小于进 人锅炉房运煤系统出力的备用上煤设施;当采用推煤机、轮式装载 机等运载机械作为贮煤场的主要设备时,应设1台备用。 3作为多种用途的门式或桥式抓煤机,其总额定出力不应小 于总耗煤量的250%、卸煤装置出力、运煤系统出力三者中最大 直,不另设备用。但可设1台推煤机,供煤场辅助作业。 8.4.4对于环保要求较高或场地狭窄地区,可采用封闭式煤场 或半封闭式贮煤场或配置挡风抑尘网的露天贮煤场。 8.4.5圆筒仓作为混煤或缓冲设施,容量宜为全厂1d的耗煤量 8.4.6当煤的物理特性适合发电厂的贮煤设施采用筒仓时,应设 置必要的防堵措施。当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还 应设置防爆、通风、温度监测和喷水降温措施,并产格控制存煤时 间。

    置必要的防堵措施。当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 应设置防爆、通风、温度监测和喷水降温措施,并严格控制存煤 间。

    8.5.1当运煤系统内需要设筛碎设备时,煤粉锅炉宜采用单级。 碎煤机宜设旁路通道。

    1容易粘结和堵塞筛孔的煤宜选用无算的高速锤式或环式 碎煤机,不宜选用振动筛。 2煤质坚硬或煤质多变时,宜选用重型环锤式或反击式碎煤 机。 8.5.3经筛碎后的煤块粒度应满足不同形式锅炉或磨煤机的要 求: 1 煤粉炉不宜大于30mm。 2 沸腾炉、循环流化床炉不宜大于10mm。 3 当锅炉厂对循环流化床炉人炉煤的颗粒尺寸有具体规定

    时,筛碎设备应满足锅炉要求。

    8.5.4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发电厂破碎系统宜采用两级破碎 设备,宜在粗破碎机前设滚轴筛,宜在细碎机前设细煤筛。 8.5.5当原煤块粒度符合磨煤机或锅炉燃烧要求时,可不设置碎 煤设备,但宜预留安装位置。当来煤中大块或杂质较多时,系统中 宜设置除大块装置。

    门窗标准规范范本8.6石灰石购存与制备

    8.6.1石灰石不宜露天存放,贮存量宜为全厂3d~7d的需用量。 送人石灰石制粉系统的石灰石应保证其水分在1%以下。 8.6.2破碎石灰石的设备设置应满足人炉石灰石粉的粒度的要 求,石灰石制备及输送系统破碎工艺的选择应根据进厂的石灰石 粒度级配比的情况确定。当需要设置单级以上破碎工艺时,终级 破碎设备的出料粒度应符合循环流化床锅炉的要求。

    8.7.1运煤系统中各相邻连续运煤设备之间应设置电气联锁、信 号和必要的通信设施。 8.7.2运煤系统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系统的复杂性及设备对运行 操作的要求确定,可采用集中控制、自动程序控制、就地控制方式。 对采用自动程序控制或集中控制的运煤系统,可根据控制要求设 置就地控制按钮。控制室不应设在振动和煤尘大的地点。

    8.8.1在每路运煤系统中,宜在卸煤设施后的第一个转运站、煤 场带式输送机出口处和碎煤机前各装设一级除铁器。当采用中速 磨煤机或高速磨煤机时,应在碎煤机后再增设一级除铁器。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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