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防排烟技术标准》与上海《防排烟设计标准》之异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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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防排烟技术标准》与上海《防排烟设计标准》之异同
《国标》3. 1.1与《上海》3.1.1对照
《国标》3.1.2与《上海》3.1.2对照
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 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 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机 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条文说明:对于高度较高的建筑,其自然通风交 果受建筑本身的密闭性以及自然环境中风向、风压白 影响较大,难以保证防烟效果,故本标准对于建筑高 度大于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住宅建筑要求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来保证防灯 效果。
气进入上述安全区域。”内容 刊除。 《上海》标准的条文说明将 《国标》中的“所以需要采用 L械加压来保证防烟效果”改 为“故本标准对于建筑高度大 干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 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 建筑要求采用机械加压送 风来保证防烟效果”。 .《上海》标准条文说明没有 已录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医院标准规范范本,必须 严格执行。
3.1.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 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 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 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 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 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 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 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合用前室两 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 2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庄 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 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 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 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 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 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 条第2款的规定。 条文说明:3.1.3对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 住宅建筑,由于这些建筑受风压作用影响较小,且一 般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利用建筑本身的采光通风 也可基本起到防止烟气进一步进入安全区域的作用, 因此建议防烟楼梯间、前室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 烟系统,简便易行。当楼梯间、前室不能采用自然通 风方式时,其设计应根据各自的通风条件,选用标准 给出的相应的机械加压送风方式。考虑到安全性,共 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宜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 式的防烟系统。 1当采用全散开的凹廊、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的前 室、合用前室,或者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具有 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窗面积符合本 准第3.2.2条的规定时,可以认为前室、合用前室自 然通风性能优良,能及时排出从走道漏入前室、合用 前室的烟气并可防止烟气进入防烟楼梯间,因此可以 仅在前室设置防烟设施,楼梯间不设。
2在一些建筑中,楼梯间设有满足自然通风的可开 启外窗,但其前室无外窗,要使烟气不进入防烟楼梯 间,就必须对前室增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且对送 风口的位置提出严格要求。将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 设置在前室的顶部,其目的是为了形成有效阻隔烟气 的风幕;而将送风口设在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是 为了形成正面阻挡烟气侵入前室的效果。当前室的加 压送风口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楼梯间就必须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在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 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中,在建筑 布置时,可能会出现裙房高度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 窗进行自然通风,裙房高度范围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 件的布局,为了保证防烟楼梯间下部的安全并且不影 响其上部,对该高层建筑中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前 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规定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 统。其送风口的设置方式也应按照本标准第3.1.3条 第2款的要求,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将送风口设在正 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
10.《上海》标准条文说明增 加“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 因系统,简便易行,可靠性好, 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 1.《上海》标准条文说明增 加“或外窗不符合自然通风 防烟条件”。 2.《上海》标准条文说明删 余了《国标》中的“就必须对 前室增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并且对送风口的位置提出严 各要求。将前室的机械加压送 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其目 的是为了形成有效阻隔烟气 的风幕;而将送风口设在正对 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是为了形 成正面阻挡烟气侵入前室的 效果。当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 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其楼 弟间就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 3.《上海》标准条文说明删 余了《国标》中的“在建筑布 置时”。 4.《上海》标准条文说明将 《国标》中的“本标准第3.1.3 条”改为“本条”。 5.《上海》标准条文说明删 余了《国标》中的“设置在前 室的顶部或将送风口设在正 寸前室入口的墙面上” 6.《上海》标准条文说明增 加三处“,” 、“而”、“裙 房力
3.1.3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 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 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 应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当不能采用时,应采用机 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4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的合用前室应采用机 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3.1.5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 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系统 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 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 立前室两个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合用 前室两个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 2当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的机械加压 送风的气流不被阻挡且不朝向楼梯间入口时,楼梯间 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时,楼梯间应采用机 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 风系统时,其不具备自然通风防烟条件的裙房高度内 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送风口的 设置方式符合本条第2款的要求时,该防烟楼梯间的 裙房部分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条文说明:3.1.3对于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 宅建筑,由于这些建筑受室外风压作用影响较小,利 用建筑本身的自然采光和通风,也可基本起到防止烟 气积聚安全区域的作用,因此,建议防烟楼梯间、前 室、合用前室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简便 易行。当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不能采用自然通风 方式时,其设计应根据各自的通风条件,选用本标准 给出的相应的机械加压送风方式。 3.1.5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简便易 行,可靠性好,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 1当采用全散开的凹廊、阳台作为防烟楼梯间的 前室、合用前室,或者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具 有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每个可开启窗有效
面积均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时,可以认为前 室、合用前室自然通风性能优良,能及时排出从走道 漏入前室、合用前室的烟气并可防止烟气进入防烟楼 梯间,因此,可以仅在前室设置防烟设施,楼梯间不 设。 2在一些建筑中,楼梯间设有满足自然通风的可 开启外窗,但其前室无外窗或外窗不符合自然通风防 烟条件,要使烟气不进入防烟楼梯间,前室必须设置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本条对送风口的位置提出严格要 求,要求送风的气流不被阻挡且不朝向楼梯间入口, 其目的是为了形成有效正压或阻挡烟气进入的气流。 若不符合上述规定,其楼梯间就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不合理设计应绝对避免 的,如图1所示:图(a)前室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 室门的背后,门开启会被阻挡;图(b)送风口设置 的位置使得前室加压送风气流通过门流向楼梯间;图 (c)前室顶送风口太靠近楼梯间疏散门,大量的风被 送进楼梯间
3在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 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中,可能会 出现裙房高度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 风,而裙房高度范围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布局, 为了保证防烟楼梯间下部的安全并且不影响其上部 对该高层建筑中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裙房的前室、共 用前室及合用前室,规定设置局部正压送风系统。其 送风口的设置方式也应按照本条第2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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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设置不合理的加压送风口
《国标》3.1.5与《上海》3.1.6对照
3.1.5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 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 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 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 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 系统。 2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另 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条文说明:本条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如何设置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做出规定。根据气体流动规律,防 烟楼梯间及前室之间必须形成压力梯度才能有效地阻 止烟气,如将两者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合设一个管道 甚至一个系统,很难保证压力差的形成,所以一般情 况下在楼梯间、前室分别加压送风。当前室为独立前 室时,因其漏风泄压较少,可以采用仅在楼梯间送风 而前室不送风的方式,也能保证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楼梯间一一前室一一走道)形成压力梯度。当采用 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时,机械加压送风的楼梯间溢出 的空气会通过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其他开口或缝障 而流失,无法保证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和走道之间庄 力梯度,不能有效地防止烟气的侵入,此时楼梯间、 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 防烟设施。 对于剪刀楼梯无论是公共建筑还是住宅建筑,为 了保证两部楼梯的加压送风系统不至于在火灾发生时 同时失效,其两部楼梯间和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 压送风系统(风机、风道、风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两部楼梯间也要独立设置风机和风道、风口。 本条第2、3款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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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 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6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 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 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 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的可开启外 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国标 条文说明:3.1.6封闭楼梯间也是火灾时人员疏 散的通道,当楼梯间没有设置可开启外窗时或开窗面 积达不到标准规定的面积时,进入楼梯间的烟气就无 法有效排除,影响人员疏散,这时就应在楼梯间设置 机械加压送风进行防烟。 对于设在地下的封闭楼梯间,当其服务的地下室 层数仅为 1层且最底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小于 10m 时,为体现经济合理的建设要求,只要在其首层设置 了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设有不小于 1.2m的可开启外 窗即可。
3.1.7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采用 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8地下、半地下室疏散楼梯间的防烟系统应符合 下列要求: 1公共建筑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 且仅为一层,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 1.2m的可开启外窗时,该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 送风系统; 2住宅建筑地下为一、二层,其使用功能仅为汽 车库、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 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且地下楼梯间不与 地上楼梯间共用时,楼梯间防烟系统可按以下要求设 置: 1)地下为一层,且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 或设有不小于1.2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其防烟 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地下为二层,且首层设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 或设有不小于2.0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时,其防烟 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防烟楼梯间地下部分的前室不具有自然通风
1.《上海》标准将《国标》中 的3.1.6拆分为3.1.7与 3.1.8两条论述。 2.《上海》标准将封闭楼梯间 分为公共建筑与住宅建筑,并 计对住宅建筑有一定的放宽。 3.地下或半地下室的疏散楼 弟间,《上海》标准除满足放 宽的条件以外,或贴邻下沉式 广场等能满足自然通风防烟 方式要求的情况外,疏散楼梯 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 方式。 4.《上海》标准条文说明与《国 标》条文说明完全不同。 5.《上海》标准的条文说明中 补充地上与地下共用与不共 用楼梯间的情况说明。 6.《上海》标准的条文说明中 也给出了坡地建筑,地上与地 下楼梯间地下楼梯间出入口 也坪高差的判定原则。
防烟条件时,应设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除地下疏散楼梯间满足本条第1、2款,或贴 邻下沉式广场等能满足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要求的情况 外,蔬散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 条文说明:3.1.8本条明确了地下建筑设置防烟 系统的要求。对于疏散条件相对较好的地下一或二层, 地下深度不超过10m,地下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 用,首层有面积足够的外窗或外门进行自然通风排烟, 可以有条件地采用自然通风方法排除烟气;否则就必 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住宅建筑中,地下室往往是人员较少的汽车库、 非机动车库和设备用房;根据多年实践经验,可以适 当放宽。在应用本条文时,这些车库的设计一定要满 足国家现行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 准》GB51313和《上海市既有住宅小区新增电动自行 车充电设施建设导则》(2019年)有关防火隔离、疏 散、灭火和排烟等相关要求。 还有两点需要说明:1.当地上与地下楼梯间竖向 平面位置相同,但在首层部分用防火墙严格进行分隔 时,则上、下楼梯间称为不共用;如在此防火分隔墙 上设有门或窗时(图2),则为共用。2.对于建造在 有坡度场地上的建筑,室外地坪有不同的标高,此时 楼梯间的室外出入口地面应指该楼梯间到达室外的地 面
图2地上与地下楼梯共用示意图
标》3.1.7、3.3.6与《上海》3.3.6对照
3.1.7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 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 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 3.3.6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 ~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 并应设 手动开启装置;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条文说明:3.3.6楼梯间采用每隔2层~3层设置 个加压送风口的目的是保持楼梯间的全高度内的均 衡一致,其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多点送风。当楼梯间为 剪刀楼梯形式时,一定要注意一般是隔一层为同一楼 梯间,而其上下层为另一个楼梯间的构造特点,对公 共建筑,必须在各自的楼梯间内形成送风系统,既不 可以合用,也不允许交错,更不要出现送风口都集中 到一个楼梯间内的错误设置情况。 在一些工程的检测中发现,由于加压送风口位 置设置不当,不但会削弱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作用, 有时甚至会导致烟气的逆向流动,阻碍了人员的疏散 活动。另外,如图1所示,加压送风口的位置设在前 室进入口的背后。火灾时,疏散的人群会将门推开, 推开的门扇将前室的送风口挡住,影响正常送风,就 会降低了前室的防烟效果。
国外建筑中,当前室采用带启闭信号的常闭防火 门时,会将前室送风口设置为常开加压送风口。鉴于
:《上海》标准将《国标》中 的3.1.7与3.3.6融合为 3.3.6条款。 2.《上海》标准将《国标》 3.1.7中的“火灾时其联动开 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5.1.3 条的规定”改为“并应设带有 开启信号反馈的手动开启装 置;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 符合本标准6.1.3条规定”。 3.《上海》标准条文说明补充: 如果前室加压送风系统总共 不超过3层时,也可以采用 常开风口方法,但应调整好风 量平衡。 1.《上海》标准的6.1.3不同 于《国标》中的5.1.3条款, 比处异同详见后续内容。 5.《上海》标准中的前室设置 的常闭加压送风口的手动开 启装置要求更详细,应设带有 开启信号反馈的手动开启装 置。 6.《上海》标准补充了前室加 玉送风口不当的形式。 7.《上海》标准将《国标》中 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 的部位”改为“应保证送风的 有效性”。 3.《上海》标准条文说明与《国 标》条文说明完全不同。《上 每》标准将《国标》中的楼梯 间加压送风口内容删除。仅论 述了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设 置情况。
图1挡住加压送风口的疏散门
1.《上海》标准将《国标》中 的“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 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改为“避难走道及其 前室应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 风系统”,其余无变化。 2.《上海》标准条文说明将《国 标》条文说明中的“,”删除。 3.《上海》标准条文说明将《国 标》条文说明中的“需要”改 为“应”
《国标》3.3.10与《上海》3.1.10对照
《国标》无与《上海》3.1.9对照
对比异同 《上海》标准新增条款。 当首层扩大前室仅作为人 员疏散通道的作用,不增加进 人前室的疏散门时,可与楼层 前室加压送风系统合用。当 能与楼层的加压送风系统 合用时,《上海》标准给出了 首层扩大前室的三种做法:自 然通风方式、加压送风方式和 几械排烟方式。 1)当具有可开启外窗的 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 方式; 2)首层扩大前室不允许 设置有可燃物,当外门数量较 少且加压送风量能确保阻止 目邻区域烟气进入扩大前室 寸,可采用加压送风方式; 3)当扩大前室无自然通 风条件,外门或进入前室的疏 改门数量较多,确保室内正压 有困难时,可采用独立的机械 非烟系统,以排除侵入前室的 烟气。
3.1.9首层疏散楼梯扩大前室的防烟或排烟系统宜独 立设置,实施方式可根据建筑构造及设备布置条件等 因素确定,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 条文说明:建筑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采用兼做门厅 功能的扩大前室时,扩大前室面积往往比标准层前室 面积大,开向扩大前室的疏散门和通向室外的疏散门 数量较多,按门洞风速要求的送风量会比标准层大得 多。对于火灾时开启二层或三层的公共建筑的前室加 压送风系统,首层扩大前室防烟系统不独立设置的话, 送风时会严重影响其他楼层前室的送风风量,此时必 须独立设置。当首层扩大前室仅作为人员疏散通道 不增加进入前室的疏散门时,可与楼层的前室加压送 风系统合用。本标准中住宅建筑仅要求火灾层疏散楼 梯的前室加压送风,所以该系统不必独立设置。 首层扩大前室防止烟气进入,保证人员疏散的方 法有三种:自然通风方式、加压送风方式和机械排烟 方式。一般来说,自然通风防烟方法可靠性好,当具 有可开启外窗的条件时,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首层扩大前室是不充许设置有可燃物的,当外门数量 较少且加压送风量能确保阻止相邻区域烟气进入扩大 前室时,可采用加压送风方式。当扩大前室无自然通 风条件,外门或进入前室的疏散门数量较多,确保室 内正压有困难时,可采用独立的机械排烟系统,以排 除侵入前室的烟气。因此,防烟方式需要根据建筑构 造及设备布置条件等多种因素确定。
《国标》3.2.1与《上海》3.2.1对照
3.2.1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 梯间,应在顶层的高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的可开 启外窗或开口;当楼梯间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 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可 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应小于3层。 条文说明:一旦有烟气进入楼梯间如不能及时排 上海 出,将会给上部人员的疏散和消防人员的扑救进攻带 来很大的危险。根据烟气流动规律,在顶层楼梯间设 置一定面积的可开启外窗可防止烟气的积聚,以保证 楼梯间有较好的疏散和救援条件。作为楼梯间,其最 上层的外窗或外门都可以认为是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 位设置。本条文所述的设置面积是指开口面积或外窗 的可开启面积。
国标》3.2.2与《上海》3.2.2、3.2.3对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 弟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m,共 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 条文说明:因为可开启窗的自然通风方式如没有 一定的面积保证,难以达到排烟效果。本条沿袭了国 家消防技术规范对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的技术要求, 在多年的工程实践中也被证明有较强的可实施的条 件。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2.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时,独立前室、消 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0m,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不应小于3.0m;且有 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外窗面积的40%。 3.2.3首层蔬散楼梯间的扩大前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 方式时,该防烟方式不受建筑高度的限制,其可开启 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扩大前室地面面积的3%,且 不应小于3m。 条文说明:3.2.2可开启窗的自然通风方式如没有 上海 一定的面积保证,难以达到排烟效果。本条沿袭了国 家消防技术规范对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的技术要求, 通过多年的工程实践,被证明有较强的可实施的条件。 为保证可开启外窗的有效可开启面积,本条规定了窗 的最小有效开启率。 3.2.3 为保证首层扩大前室自然通风防烟效果。 自然排烟面积参照合用前室的通风面积要求。扩大前 室通向室外的疏散门面积是作为自然补风使用,不应 计入开窗面积中。
:《上海》标准将《国标》中 的“自然通风方式”改为“自 然通风防烟方式”。 2.《上海》标准增加了“且有 效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可开启 外窗面积的40%。” 3.《上海》标准增加3.2.3条 款,首层疏散楼梯间的扩大前 室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 做法。 4.《上海》标准条文说明没有 记录3.2.2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 5.《上海》标准条文说明中增 加3.2.3为保证首层扩大前 室自然通风防烟效果,自然排 烟面积参照合用前室的通风 面积要求。扩大前室通向室外 的疏散门面积是作为自然补 风使用,不应计入开窗面积 中,
《国标》3.2.3与《上海》3.2.4对照
3.3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国标》3.3.1与《上海》3.3.1对照
对比异同 :《上海》标准将《国标》中 的“100m的建筑”改为“100m 时”,基本意义无变化。 .《上海》标准将《国标》 中的“每段高度”改为“每段 服务高度”。 3.《上海》标准条文说明没有 已录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 严格执行。 1.《上海》标准条文说明给出 了服务高度的计算原则:对于 加压送风楼梯间也就是指该 系统服务的最下一层的地面 到最上一层的顶板;对于前室 是指最下一层前室的底板到 最上一层前室的顶板。
《国标》3.3.2与《上海》3.3.2对照
消防资源网 规范条文 3.3.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 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 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 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 高度的1/2; 2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3.4.2条规定的 送风量增加20%; 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条文说明:在确实没有条件设置送风井道时,楼 国标 梯间可采用直灌式送风。直灌式送风是采用安装在建 筑顶部或底部的风机,不通过风道(管),直接向楼 梯间送风的一种防烟形式。经试验证明,直灌式加压 送风方式是一种较适用的替代不具备条件采用金属 (非金属)井道时的加压送风方式。为了有利于压力 均衡,本标准规定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 采用楼梯间两点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 于建筑高度的1/2。同时为了弥补漏风,要求直灌式送 风机的送风量比本标准第3.4.2条表中的送风量增加 20%。
《国标》3.3.3与《上海》3.3.4对照
对比异同 《上海》标准将《国标》中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 勺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 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改 为“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 (管)道确有困难且楼梯间自 身高度不大于50m时”,仅 页序颠倒。 :《上海》标准将《国标》中 “第3.4.2条”改为“第 .1.1条”。 《上海》标准将《国标》中 勺“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 部位”改为“应设置在远离直 通室外的门,且不影响人员疏 效的部位”。 .《上海》标准条文说明补充: 直灌式送风通常是直接将送 风机设置在楼梯间的顶部,也 有设置在楼梯间附近的设备 平台上或其他楼层,送风口直 寸楼梯间。由于楼梯间通往安 全区域的疏散门(包括一层、 避难层、屋顶通往安全区域的 流散门)开启的几率最大,加 压送风口应远离这些疏散门, 避免大量的送风从这些楼层 门洞泄漏,导致楼梯间的压
3加压送风口应设置在远离直通室外的门,且不 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条文说明:确实没有条件设置送风井道时,楼梯 间可采用直灌式送风。直灌式送风是不通过风道(管), 直接向楼梯间送风的一种防烟形式。经试验证明,直 灌式加压送风方式是一种较适用的、替代不具备条件 采用竖向井道时的加压送风方式。为了有利于压力均 衡,本标准规定当楼梯间高度大于32m时,应采用楼 梯间两点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楼梯 间高度的1/2。同时为了弥补漏风量,要求直灌式送 风机的送风量比正常计算的送风量增加20%。 直灌式送风通常是直接将送风机设置在楼梯间的 顶部,也有设置在楼梯间附近的设备平台上或其他楼 层,送风口直对楼梯间。由于楼梯间通往安全区域的 疏散门(包括一层、避难层、屋顶通往安全区域的疏 散门)开启的几率最大,加压送风口应远离这些疏散 门,避免大量的送风从这些楼层的门洞泄漏,导致楼 梯间的压力分布均匀性差。 对于不大于 3层的楼梯间,直接送风到楼梯间的 加压送风系统不属于直灌方式,送风量应按常规机械 加压送风系统计算。
力分布均匀性差。 5.《上海》标准条文说明补充: 对于不大于3层的楼梯间, 直接送风到楼梯间的加压送 风系统不属于直灌方式,送风 量应按常规机械加压送风系 统计算。 6.《上海》标准条文说明修改 了《国标》中“直灌式送风” 的定义。
《国标》3.3.4与《上海》3.3.3对
间加压送风量,合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应为地下、地 上楼梯间加压送风量之和。通常在计算地下楼梯间加 压送风量时,开启门的数量取1。在设计时还要注意采 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来解决超压的问题。
施来解决超压的问题。”删除。 5.《上海》标准条文说明提倡: 在地上楼层数较多的情况下, 要求分别满足地上与地下的 送风量有相当的难度,所以如 果有条件,还是分别设置较为 有利。 .《上海》标准条文说明中“当 也下楼梯间层数不多,且地下 部分为汽车库、非机动车库或 设备用房时”,此处存在笔误。 如“地下”改为“地上”,与 后文内容正好呼应。
基坑标准规范范本《国标》3.3.5与《上海》3.3.5对照
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 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 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 距离不应小于20.0m。 4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 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5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 定。 6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 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 条文说明:由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风压通常在 中、低压范围,故本条提出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 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火灾时保证人员快速疏散的 必要条件。除了保证该系统能正常运行外,还必须保 证它所输送的是能使人正常呼吸的空气。为此,本条 特别强调了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必须是室外不受火灾和 烟气污染的空气。一般应将进风口设在排烟口下方, 并保持一定的高度差;必须设在同一层面时,应保持 两风口边缘间的相对距离,或设在不同朝向的墙面上 并应将进风口设在该地区主导风向的上风侧。进风管 道宜单独设置,不宜与平时通风系统的进风管道合用。 由于烟气自然向上扩散的特性,为了避免从取风 口吸入烟气宜将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布置在建筑下 部。从国内发生过火灾的建筑的灾后检查中发现,有 些建筑将加压送风机布置在顶层屋面上,发生火灾时 整个建筑被烟气笼罩,加压送风机送往防烟楼梯间、 前室的不是清洁空气,而是烟气,严重威胁人员疏散 安全。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在建筑上部布置加压送风机 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加压送风机进风口烟气影响。同 时,为保证加压送风机不因受风、雨、异物等侵蚀损 坏,在火灾时能可靠运行,本标准条文特别规定了送 风机应放置在专用机房内。 3.3.5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混流风机 或中、低压离心风机等,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 2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
3.3.5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混流风机 或中、低压离心风机等,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 2送风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 部; 3送风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
的“边缘最小垂直距离”改为 “最小垂直边缘距离”。 1.《上海》标准增加了“当设 置在内夹角不大于135°的 两相邻立面上时,两风口边缘 沿墙面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 小于12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 于4.5m”。 5.《上海》标准将《国标》中 的“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 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 均匀性的措施”删除。 6.《上海》标准将《国标》中 的“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规定”改为“风 机两侧应留有600mm以上的 检修空间。风机房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 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 其它部位隔开。当风机置于具 有耐火极限不小于1.0h、通 风及耐候性能良好的保护箱 本内时,可室外设置”。 7.《上海》标准增加了如下内 容:当加压送风风机独立布置 确有困难时,可以与排烟补风 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 需与其它通风机、空调箱合用 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 房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 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 非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与管 道。 3.《上海》标准将《国标》中 的“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 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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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立面或平面上。如确有困难,送风风机的进风 口应在排烟风机的出风口下部,两风口最小垂直边缘 距离不应小于6m,或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设置在内夹角不大于135°的两相邻立面上 时,两风口边缘沿墙面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2m, 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4.5m; 4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风机房内,风机两侧应留有 600mm以上的检修空间。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 部位隔开。当风机置于具有耐火极限不小于1.0h、通 风及耐候性能良好的保护箱体内时,可室外设置; 5当加压送风风机独立布置确有困难时,可以与排烟 补风机合用机房。当受条件限制,需与其它通风机、 空调箱合用机房时,除应符合上述专用机房的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排烟和事故通风的风机 与管道。 6设常开加压送风口的系统,其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 风管上应加装电动风阀或止回风阀,电动风阀平时关 闭,火灾时应与加压风机联动开启。 条文说明:由于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风压通常在 中、低压范围,故本条提出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 轴流风机、混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等。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火灾时保证人员快速疏散的 必要条件。除了保证该系统能正常运行外,还必须保 证它所输送的是能使人正常呼吸的空气。为此,本条 文特别强调了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必须是室外不受火灾 和烟气污染的空气。一般应将进风口设在排烟口下方 并保持一定的高度差;如排烟口与进风口设在同一个 立面但不在一个水平线或垂直线上时,两个口部外缘 的最近的距离应满足表 1的要求;必须设在同一层面 时,应保持两风口边缘间20m的相对距离:当设在不 同朝向的墙面上时,应将进风口设在该地区主导风向 的上风侧;当不同朝向的墙面的内夹角大于 135°时 应视作同一朝向的墙面,当内夹角小于135°时,两 风口水平和垂直距离应同时满足图3的距离要求。 表1同一立面上的排烟口与进风口的距离要求 工况123 4 6 7
市政工艺、技术注:排烟口设于进风口上方。
当加压送风系统的室外进风口与机械排烟系统的 室外排烟口处于建筑物两接近相反方向的建筑立面 (如南向与北向等)时,则二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 J于10m,或排烟口高于进风口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3m。 由于烟气自然向上扩散的特性,为了避免从取风 口吸入烟气宜将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布置在建筑下 部。从国内发生过火灾的建筑的灾后检查中发现,有 些建筑将加压送风机布置在顶层屋面上,发生火灾时 整个建筑被烟气笼罩,加压送风机送往防烟楼梯间、 前室的不是清洁空气,而是烟气,严重威胁人员疏散 安全。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在建筑上部布置加压送风机 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加压送风机进风口受烟气影响。 同时,为保证加压送风机不受风、雨、异物等侵蚀损 坏,在火灾时能可靠运行,本条特别规定了送风机应 放置在专用机房内。当风机设于具有耐火极限 1.0h 及以上的保护箱体内,而且该箱体具有防风、防雨、 防腐性能,并保证风机具有良好的通风与检修条件时, 可以采用室外安装方式。 加压送风机的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应加装电动风阀 或止回风阀是为了防止加压送风系统平时不用时形成 的自然拔风现象;止回阀仅适用于风机置于系统上部 的加压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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