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T 3042-2020 合成纤维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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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宜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供暖。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6.1.3在生产过程中散发热量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 度应保持在0℃以上,当利用房间热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供暖。 6.1.4纺丝油剂调配间的暖房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加热设施。 6.1.5集中供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厂区供热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宜首先利用生产余热,并采 用热水作热媒。当厂区供热以生产用蒸汽为主,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蒸汽作热媒。
6.2.1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供暖系统的热负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没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6.2.2.集中供暖系统应按能源管理要求设置热量计量装置。 3.2.3当蒸汽入口压力高于室内供暖系统的工作压力时,应在供暖系统入口的供汽管上装设减压装置 6.2.4散热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放散粉尘或防尘要求较高的生产厂房,应采用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b)具有腐蚀性气体的生产厂房或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应采用耐腐蚀散热器; 蒸汽供暖系统不应采用钢制柱型、板型和扁管型散热器。 d)应采用外表面刷非金属性涂料的散热器。 6.2.5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生产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 6.2.6散热器表面温度较高可能引发烫伤事故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6.2.7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热风供暖,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a 生产有特殊要求,不充许用散热器供暖时; b)能与机械送风系统合并时; c)由于防火、防爆和卫生要求,必须采用全新风的热风供暖时; d)厂房容积较大,其他供暖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 e)利用循环空气供暖,技术经济合理时。 6.2.8位于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外门处热空气幕的设置及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工字钢标准6.2.4散热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1.1生产车间的通风方式应根据当地的气象条件、车间建筑形式、工艺布置及工艺设备具体情况确 定,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环保或生产工艺要求时,应采用自然和机械 联合通风或机械通风。 7.1.2生产车间内放散热、蒸汽、粉尘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当设置局部排风 装置仍不能保证室内工作环境满足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通风系统。 7.1.3组织室内气流时,不应使含有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空气流入其他人员活动区域,且不应 被坏局部排风系统的正常工作 7.1.4设置机械排风的生产车间或辅助用房,应有可靠的补风措施并宜采用自然进风;当自然进风不 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送风。 7.1.5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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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b 不同的物质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d)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e 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f)甲、乙类厂房中不同的防火分区。 1.6 空气中含有较多水蒸气易产生凝液的排风系统,管道应设置不小于0.5%的坡度,并应在管道的 最低点和通风机的底部设置排水装置。管道材质宜采用防腐材料制作。 7.1.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甲、乙类生产厂房; b) 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且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的丙类生产 厂房或仓库; 空气中含有的易燃易爆气体,且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的其他厂房或仓库; d) 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 e 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 空气中含有极毒物质的场所。 .1.8 净化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除尘系统,其系统设计、除尘器选型及管道安全措施等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1.9合成纤维厂的烘干机、打包机等操作岗位宜设置局部送风。 .1.10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近距离内有排风口时,应低于排风口; c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d)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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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聚合车间除散开式或半散开式外,应采用全面通风;聚合釜、淤浆槽、混合槽的搅拌器处及单 体输送泵的轴封处,应采用局部排风;车间内应保持负压。 7.3.2原液车间的工艺压滤机、螺杆泵等设备处应采用局部排风,车间内应保持负压。 7.3.3回收车间的异丙醚泵处应采用局部排风。 7.3.4纺丝车间的纺丝机应设置排风罩;操作区宜设岗位送风,送风气流不应干扰排风气流。 7.3.5纺丝的水洗机、牵伸、干燥等部位应设置局部送排风。 7.3.6卷曲机预热槽宜采用槽边排风。 7.3.7定型锅开口处应设置排风罩局部排风,操作岗位可设局部送风。 7.3.8 纺丝组件清洗区域应设置机械排风。 7.3.9 碳纤维生产过程的浸渍槽、氧化炉操作台上、碳化炉出口处、水处理处应设置排风系统;氧化 炉工段操作人员工作台处宜设局部送风。
7.4.1原液车间内水洗机、溶解釜、过滤机设备附近;纺丝车间热处理工序;整理车间干燥工序、缩 醛化工序、热水卷缩液循环间宜设置局部排风。 7.4.2原液车间内溶解釜、过滤机设备附近;纺丝车间热处理工序;整理车间干燥工序、缩醛化工序, 生产场所的工作点或操作区宜设置岗位送风或全面送风。 7.4.3热处理区宜采用地面送风口或地上送风口,送风气流不应直接吹向设备。 7.4.4冷却区应设置送风系统;切断机应设置除尘系统。 7.4.5纺丝车间的精密室、醛化液调配循环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且与相邻房间保持相对负压。 7.4.6通风量应根据消除车间内余热、余湿和有害物质所需风量的最大值,并与车间排风总量平衡后 确定,车间内应与周围空间及相邻车间保持相对负压,
当工艺没有特殊要求情况下,可按下列要求: 7.6.1聚合车间应充分采用全面通风。 7.6.2组件清洗间、胺投料间及添加剂调配间应设置机械排风,
7.6.3纺丝、卷绕等其他工段的通风设置可参照本规范7.2节中涤纶纺丝的相关条款
8.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a)采用供暖通风达不到生产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清洁度等要求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b)操作条件较差且采用供暖通风达不到职业卫生要求的生产岗位和区域; c)用于合成纤维熔融纺的丝束冷却等生产要求的工艺送风。 8.1.2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空气调节区的面积。当采用局部性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 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8.1.3因卫生要求而设置的空气调节与条件允许的工艺性空气调节,当可用新风作冷源时,全空气调 节系统应最大限度地使用新风。 8.1.4空气调节区内的空气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a)工艺性空气调节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b)当工艺无要求时,有外围护结构的空气调节区宜维持5Pa~10Pa的正压;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之 间有压差要求时,其压差值宜取5Pa~10Pa。 8.1.5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热情性指标D值、空气调节区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 在层次、空气调节区外窗朝向、门和门斗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舒适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 统一标准》GB51245的有关规定。冬季空调区的围护结构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 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中有关最小传热阻的规定。 8.1.6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窗、门和门斗的设计应符合表8.1.6的要求。
表8.1.6外墙、窗、门和门斗
2.1空气调节区的冬季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不经常的散热量不计算 常而不稳定的散热量应采用小时平均值。 a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 b)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与门、孔洞及相邻房间侵入室内的冷空气耗热量; c 由外部运入的冷物料的耗热量; d 通风耗热量: e) 最小负荷班的工艺设备散热量; 热管道及其他表面的散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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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空气调节区的夏季计算得热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a)通过围护结构传入的热量; b)透过围护结构透明部分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 c人体散热量; d 照明散热量; e) 设备、管道及其他内部热源散热量; f 物料散热量; ) 渗透空气带入的热量; 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 i 非空调区或其他空调区转移来的热量。 8.2.3空气调节区的夏季计算散湿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物料散湿量; b) 设备散湿量; 工艺反应过程的散湿量: d 各种潮湿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湿量: e)渗透空气带入的湿量; f)人体散湿量。 8.2.4生产工艺设备散热量、人体散热量、照明灯具散热量、空调区与邻室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 荷可按稳态传热方法计算 8.2.5空气调节的负荷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的有关规定。空气调节区域得热量以全天连续运行的设备与管道等的散热为主时,因围护结构得热形成 的冷负荷,可采用简化方法计算确定。 8.2.6空气调节区的夏季设计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 冷负荷,应根据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调区遂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夏季冷负荷的 累加值确定。空气调节系统冷负荷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8.2.7计算新风冷负荷时,新风计算参数宜采用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和夏季空气调节室外 计算湿球温度,新风冷负荷宜采用夏季新风遂时饸值计算。 8.2.8空调冷源冷负荷宜按空调系统冷负荷和新风系统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应根据空调系统的 同时使用情况计入同时使用系数,并计入供冷系统输送冷损失。
8.2.2空气调节区的夏季计算得热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8.3.1选择空气调节系统时,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构造形式、规模、使用特点、负荷变化情况与参 数要求、所在地区气象条件与能源状况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8.3.2空气处理设备宜靠近负荷中心,当有多台空气处理设备时,宜集中布置。 8.3.3变频器室、控制室等电气仪表房间宜单独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3.3.4物检室的空调系统设置应与工艺要求的计算参数相匹配。工艺没有特殊要求时,应设置独立的 恒温恒湿空调系统及防尘设施。对选用的标准型恒温恒湿空调机组应进行风量、风压、冷量和热量校核 计算。
于合成纤维熔融纺的丝束冷却空调系统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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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纺丝甬道内的空气流动方向与流量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d 丝束冷却风的送风压力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e 采用开式丝束冷却方式时,丝束冷却排风应与纺丝间排风一并考虑;丝束冷却风采用封闭方 式时,冷却风排风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排风系统应设置风量调节装置; f 丝束冷却风系统不应回用含有油雾的空气; g 短纤维的丝束冷却风不应回用。 .3.6用于氨纶干法纺丝的纺丝热风系统,通过循环热风将溶剂从纺丝原液中分离并回收的装置,整 系统包括甬道、热交换器、冷凝器、循环风机和加热器等。整个系统在正止常生产时,除道底部与大 气相通外其余均为密闭系统,甬道内应设计为负压。热风系统送风温度、湿度、风量、压力等参数应根 居工艺要求确定。纺丝热风系统的温度控制应采用多级换热系统,未级换热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热风 系统中宜采用热量回收措施,显热回收系统净回收效率不应低于55%。
8.3.6用于氨纶干法纺丝的纺丝热风系统,通过循环热风将溶剂从纺丝原液中分离并回收的装 个系统包括甬道、热交换器、冷凝器、循环风机和加热器等。整个系统在正常生产时,除甬道后 气相通外其余均为密闭系统,甬道内应设计为负压。热风系统送风温度、湿度、风量、压力等参 据工艺要求确定。纺丝热风系统的温度控制应采用多级换热系统,末级换热系统应采用自动控 系统中宜采用热量回收措施,显热回收系统净回收效率不应低于55%。
8.4.1空气调节房间的气流组织,应根据工艺设备和生产过程对空气调节区内温湿度参数、允许风速 噪声标准、洁净度、室内温度梯度等要求进行设计、计算。 8.4.2空调送回风方式、风口布置、风速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8.4.3熔融纺丝间操作区送风气流不得干扰纺丝窗内冷却送风气流。 8.4.4挤出机操作区送风气流不得直接吹向纺丝箱体和组件处。 8.4.5卷绕间的送、回风方式应与生产工艺的特点和室内温、湿度控制要求相适应。 8.4.6拉伸变形机和单层拉伸机宜采用中送上回的方式。 8.4.7 锦纶和涤纶长丝加弹车间丝筒架处的风速不宜大于0.25m/s。 8.4.8分级包装间、平衡间宜采用上送下回的方式。 8.4.9控制精度要求高的物检室宜采用孔板上送风下回风方式,工作区风速应为0.1m/s~0.2m/s。
8.4.1空气调节房间的气流组织,应根据工艺设备和生产过程对空气调节区内温湿度参数、允许风速 噪声标准、洁净度、室内温度梯度等要求进行设计、计算。 8.4.2空调送回风方式、风口布置、风速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8.5.1空气的冷却应根据不同条件和要求采用适当的处理方式。采用蒸发冷却和天然冷源等自然冷却 方式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人工冷源冷却。 8.5.2涤纶和锦纶生产车间夏李空气处理宜采用蒸发冷却方式,空气处理装置宜设置喷水室。 8.5.3采用人工冷源喷水室处理空气时,冷水的温升宜采用3℃5℃;采用天然冷源喷水室处理空气 时,其温升应通过计算确定。 8.5.4在喷水室热工计算时,应进行挡水板过水量对处理后空气参数影响的修正。 8.5.5喷淋段应设水过滤器,过滤器宜设在空气处理装置外。 8.5.6处理含有油雾空气的空气处理装置,其排水应接至生产废水系统。 8.5.7采用表面空气冷却器处理空气时,冷冻水进口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干球温度至少低3.5℃。冷冻 水的温升宜采用5℃~10℃,其流速宜采用0.6m/s~1.5m/s。 8.5.8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冷却器的蒸发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干球温 度至少低3.5℃。 8.5.9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制冷剂应符合国家现 行有关环保的规定。 8.5.10物检室空气调节系统冬季加湿装置,有蒸汽源时,宜采用干蒸汽加湿器;无蒸汽源时,宜采用 电极、电热等加湿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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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1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过滤处理,其过滤处理效率和出口空气的清洁度应满足生产环境 和卫生标准。 8.5.12用于丝束冷却的空气处理设备,其末级过滤器对大于或等于1um的大气尘计数效率应符合工 艺要求。纺丝热风系统应根据工艺要求选择空气过滤器,
9.1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a)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爆炸危险区的设备; b)排除或输送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 c)排除或输送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垒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 的25%时的设备。 9.2用于防爆型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 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9.3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的通风系统和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通风系统上的防火阀、调节阀等部件, 应符合在防爆场合应用的要求。 9.4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感接地措施,当风管法兰密封 垫料或螺栓垫圈采用非金属材料时,还应采取法兰跨接的措施。 9.5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且不应穿过 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9.6丝束冷却空调系统的空气处理装置与风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空气处理装置宜采用金属壁板,末级空气过滤器与其后部的设备和风管应采用耐腐蚀、不起尘、 表面光滑的材料制作。 b)空气处理装置的送风机室与末级空气过滤段应设置两道密封门。 c)空气处理装置的不间断运行时间宜与工艺设备的检修期相适应。 9.7采用喷水室进行空气处理时,喷水泵宜配置2台,其总出水能力应满足空调所需最大喷水量。 9.8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接触腐蚀性介渍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 难燃材料制作。 9.9设备与风管的绝缘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黏续剂,宣采用不燃材料,确有 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 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及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9.10空气处理装置内宜设防水照明灯,其供电干线应敷设在空气处理装翼外,喷水室内不应敷设电线。
10.1通风、空气调节与制冷机房的位置不宜靠近声环境以及控制振动要求较高的房间;当确需靠近时, 应采取隔声和隔振措施。 10.2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设备或采取 其他消声措施。 10.3当通风、空气调节、制冷装置以及水泵等设备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标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 取其他隔振措施。 10.4冷(热)水机组、空气处理装置、通风机及水泵等设备的进口、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头。水泵
出口设止回阀时,宜选用具有消除水锤功能的止回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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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监测与控制的设计应根据生产广房及辅助建筑物的功能、标准以及生 产工艺要求等因素确定。当生产工艺需要对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进行监测与控制时,应满足生产 工艺要求以及节能要求。
产工艺要求等因素确定。当生产工艺需要对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进行监测与控制时,应满足生产 工艺要求以及节能要求。 1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自动控制: a)可防止事故保证系统安全运行时; b)可合理利用能量实现节能运行时; c)工艺对室内温、湿度波动范围有一定要求时。 11.3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联动、联锁等安全保护措施 11.4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对有代表性的参数,设置远程监测或在便于观 察的地点设置就地仪表。 11.5对偏离标准值可能造成事故的参数,应设计报警信号装置。 11.6防火与排烟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及《建筑防 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 11.7传感器、执行器应根据环境条件选择防尘型、防潮型、耐腐蚀型、防爆型等,并应根据使用环境 状况规定传感器、执行器的维护点检周期。 11.8在爆炸危险区中使用的传感器及执行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的有关规定。 11.9排除有毒或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以及甲、乙类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全面排风系统, 应与污染物浓度报警装置联锁,并应在工作地点设置通风机启停状态显示。 11.10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置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应采 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11.11对于全年使用的有回风的空气处理装置,应设置新风和回风调节阀。当有回风机时,还应设排 风调节阀,各个风阀应能满足全年多工况调节的要求。 11.12纺丝热风系统应与纺丝计量泵联锁,当纺丝热风系统发生故障或停车时应报警,并应切断纺丝 泵原液供给。 11.13纺丝热风系统应设置在线氧分析仪检测,并应与纺丝联锁,当系统内DMAc(二甲基乙酰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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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表A.1睛纶工厂室内温湿度
表A.2纶工厂主要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
表A.3涤纶长丝工厂室内温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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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4涤纶短纤维工厂室内温湿度
注:在相对湿度小于30%的地区,宜在盛丝筒放置区域增加空气湿度。
表A.5涤纶工业丝工厂室内温湿度
表A.6涤纶工厂丝束冷却风温度与相对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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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7锦纶长丝工厂室内温湿度
表A.8锦纶短纤维工厂室内温湿度
表A.9锦纶工业丝工厂室内温湿度
表A.10锦纶BCF(膨化变形丝)工厂室内温湿度
表A.12氨纶工厂室内温湿度
表A.13维纶工厂室内温湿度
表A.14维纶工厂主要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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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而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而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合成纤维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SH/T3042=2020
SH/T3042一2020《合成纤维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经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9 日以第48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是在SH/T3042一2007《合成纤维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 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是姜金娣、沈兴民、张玉良。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 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修改了一些技术规定。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合成纤维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 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 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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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对涉及的合成纤维种类作了修改,删除了丙纶,增加了氮纶
了术语章节,对合成纤维广的某些关键工艺过
4.1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设计的基本要求。 4.2本条为新增条文。规定了设计方案的选择以及设备、材料选型的基本原则。 4.3本条为新增条文。合成纤维工厂内多数生产车间为高温生产车间,在围护结构的保温措施没有做 好情况下,冬季在围护结构的内表面会产生结露滴水,影响产品质量和室内劳动环境,所以要求其围护 结构应有足够的保温性能,其最小热阻应经计算确定。计算方式可参照《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4.4本条为新增条文。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的选型工况,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4.5本条为新增条文。设有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厂房,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应进行排风热 回收与冷凝热回收;对散发大量热量的工艺生产,如聚合工段,也应采取相应的热回收措施。 4.6本条为新增条文。生产厂房内的空气质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4.7本条为新增条文。防烟、排烟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4.8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了加强对生存环境的保护,机械排风系统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使排放达到现 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要求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废气排放标准。 4.9本条为新增条文。合成纤维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工艺的原因在某些工序中会散发一些有害物质, 为了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维护劳动者健康和权益,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 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GBZ2的相关限制标准以及本规范附录A的相关规定。 4.10本条为新增条文。对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提出原则性的要求。 4.11本条为新增条文。对生产厂房内人员新风量作出相应的规定。
5.1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5.1.1近年来,合成纤维厂引进新的生产工艺,新设备较多,故室内温、湿度计算参数应根据生产工 艺的要求确定,如无特殊要求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选用。 5.1.3~5.1.4参照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编写。 5.1.5夏季休息室室内温度按《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
5.2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本条为新增条文。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的采用,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或当地气象部门 相关数据执行。 本条强调主要生产车间,因工艺需要设置空调时应采用的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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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目前在一般的合成纤维厂中,尤其是在南方地区,均设置了空调系统或降温措施,部分属于舒 适性空调或劳保性降温措施。如果室外空气计算参数的取值按空调标准就显得高了些,为此冬季采用采 暖计算温度、夏季采用通风计算温度,也即在某一特殊高温或低温气候条件下,允许室内温度短时间达 不到要求,这样既节省了投资也不会影响生产。
6.1.3本条为新增条文。值班供暖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防冻,防止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 水管及其他用水设备等发生冻结。 6.1.4本条为新增条文。为避免油剂在油桶里凝固无法吸出,而影响调配。纺丝油剂的最佳温度是 20℃~25℃,温度太低容易引起油剂起泡,影响上油效果和计量泵精确计量;温度太高容易使油剂变质, 使得油剂保存时间缩短。 6.1.5当厂区供热以生产用蒸汽为主、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蒸汽作热媒。当利用余热或可再生能 源供暖时,热媒及其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6.2.1本条为新增条文。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热负荷计算,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6.2.2本条为新增条文。对集中供暖系统设置热量计量装置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6.2.3石化系统的合成纤维厂一般均与石油化工企业组合成一个联合企业,其供热系统多数为集中供 热。由于化工厂用高压蒸汽较多,故强调高压蒸汽需经减压后用于采暖系统才较安全。 6.2.4d)为新增条文。当散热器外表面涂刷非金属性涂料时,其散热量比涂刷金属性涂料时能增加 10%左右。 6.2.5本条为新增条文。为防止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生产厂房内的散热器表面温度过高,有可能导 致可燃粉尘、纤维与散热器接触引起自燃,作出本规定。 6.2.6本条为新增条文。如果散热器表面温度较高而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则容易引发烫伤事故。
7.1.2当采用全面排风时,应分别从厂房内温湿度最高或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区域排风,形成良好的 气流组织避免二次污染。 7.1.4本条为新增条文。通风系统应考虑风量平衡,在同一空间中有进风也有排风才能有效保持气流 畅通,达到排风效果,因此增设此条文。 7.1.6合成纤维厂某些车间在排除高温高湿气体时,常常由于温差及与冷空气接触等原因产生大量凝 结水,积存在风管或风机中影响环境及系统寿命。如睛纶生产过程中热牵伸处连续排放大量蒸汽,需设 置排风系统将水蒸气排至室外。热的水蒸气遇冷易在管道内表面产生结露现象,因此排风系统风管应设 置不小于0.5%的坡度,并应对风管接缝处采取措施,避免连接法兰冷热变形而导致冷凝水从连接法兰 处漏逸。此外热湿空气长期接触风管,易产生锈蚀,建议采用不锈钢或其他防腐材质的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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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涤纶厂油剂调配间、染色间、滤网清洗间有些设备上需设排风罩局部排风,但均属于间 用。冬季一般允许室温在短时间内降低。导生间内没有固定的操作岗位,采用机械排风就能满
固浴、倒品字辊、牵伸预热浴、牵伸正品字辊预热及浴牵伸辊等处有较多的丙烯及氢氰酸气 毒性与腐蚀性较大,扩散速度较快,因此应采用防腐排风罩,将有毒气体排出经高空排放。从某 了解,排气罩背部应与设备结合密闭,左右及操作面均应大于或等于设备面。由于排风置面积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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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吸口内宜做成可以移动或调节的挡板,这样有利于调节排风效果。排出的热湿带腐蚀性的气体宜高空 排放。在风罩、风管、风机、排气塔等处应采取导出冷凝水的措施。 根据上海某睛纶厂经验,为了补风及保证操作区达到卫生要求,送风宜在操作走廊上部用连续风口 送风,使整个操作走廊形成新鲜空气区域,排风罩正面处在送风气幕之内,这样可保证有害物不扩散。 送风时送风量应少于排风量,使送风气流不致干扰排风气流。其送风、排风风管布置示意如图1所示:
晴纶一步法生产工艺纺丝区送风、排风风管布
二步法生产工艺的纺丝部分送风,则不需要在操作走廊上连续送风形成空气幕。 7.3.5丝束在水洗机处洗去硫氰酸钠溶液,局部排风排除机台边及丝束上散发出的水气。纶生产过 程中使用的化工原料都属于有毒性或火灾危险性的介质,所以在生产使用场合必须严格按其毒性或火灾 危险性类别考虑相应送排风措施,保证生产环境和人身卫生安全。建议采购工艺设备时连带与其设备尺 寸相符的局部排风罩一起定购。 7.3.6卷曲机预热槽有热湿气体产生,为改善环境宜用排气罩进行排风。风管、风机冬季易产生凝结 水,应考虑导液措施。 7.3.7定型锅用蒸汽加热丝束,开启时散发大量热蒸汽,夏季影响车间室温及影响工人操作,故宜在 开口处局部排风及操作岗位处局部送风。 7.3.8本条为新增条文。参见本规范涤纶纺丝组件清洗间的条文说明。 7.3.9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了保证纤维底胶粘贴面平整及排除部分有害物质,在浸渍槽处设置排风系 统,提供良好的通风场所。氧化炉和碳化炉设备虽配套设有相对封闭和负压的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 有异味和有害气体溢出,且设备散发大量热量,因此应在相应岗位设置排风系统,且在人员工作台操作 面处设置局部送(空调)风,改善其工作卫生条件。
7.4.1原液车间内水洗机、溶解釜、过滤机设备附近、纺丝车间热处理工序、整理车间醛化工序、干 燥工序等内部散发热湿量较大管道标准规范范本,如原液经喷丝头在芒硝凝固浴中成丝,凝固浴温度45℃,二牵伸浴温 度为90℃,有大量热湿气体散出。干燥机由于丝束干燥过程也散发出热湿气体,因此这些部位均应设 排气罩局部排风。又如丝束在整理前经热水卷曲,前、后水洗后再经整理机处理,在整理过程有湿气与 甲醛气体逸出,因此在维纶工厂的整理车间醛化机甲醛排放口应接管引至排放塔集中高空排放。 7.4.2本条为新增条文。原液车间内水洗机、溶解釜、过滤机设备附近、纺丝车间热处理工序、整理 车间醛化工序、干燥工序等内部散发热湿量较大,周围生产环境比较恶劣,除需要设置局部排风将热湿 气体就近排除,还需要在操作区域设置岗位送风或全面送风来改善操作人员的劳动卫生状况。 7.4.3由于热处理区的干燥机、预热机、热牵伸机、热收缩机等设备生产中散发热湿气体的面积与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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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湿气体由吊顶下排除,否则在屋面、墙面由于室内外温差过大易造成大量结露。另外由于设备为加热 设备,如果室温过低易影响工艺生产,因此室温控制一般应达到35℃以上。同时热处理区与纺丝区及 冷却区均在一个厂房内布置,生产联系密切,房间不能隔断,故宜在热处理区2m以上部位用透明涤纶 薄膜等做成隔断墙进行隔热保温。 7.4.4冷却机、卷曲机、切断机、热风卷曲机其热量主要由热处理区的丝束带来,因此需设送风系统 另外丝束干燥冷却后在切断过程中有芒硝粉尘散出,芒硝粉尘一方面影响环境,也容易造成设备损坏 因此需设除尘系统排除粉尘。 7.4.5本条为新增条文。甲醛是甲类可燃气体和高度危险的化学物质,醛化液循环站应设防爆机械通 风,并与相邻房间保持相对负压,防止甲醛气体泄漏,对人身健康和安全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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