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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对排烟系统的技术要点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 电梯前室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当无法采用自然通风方 式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100m的住宅建筑,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符合下列要求时, 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设施: ·敲开的阳台或凹廊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 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的前室或合用前室,且前室两个不同 朝向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合用前室分别不小于 3.0m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 的住宅建筑,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且其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楼梯 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当前室的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
室的顶部或止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防烟楼 梯间的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 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 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圆钢标准,其防烟楼梯间的 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 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前室可不设; 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 别独立设置。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 梯前室,当裙房高度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凤,裙房等 高范围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该高层建筑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 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前室可不设; 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 别独立设置。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 梯前室,当裙房高度以上部分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凤,裙房等 高范围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时,该高层建筑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 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应设置局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2自然通风设施(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每5层内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刻 面积不应小于2.0m,且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0m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 小于2.0m,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m。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 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 积不应小于2.0m2。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开启:设置在高处的可开启外窗应设置距地面高度 为1.3m~1.5m的开启装置。
3.2自然通风设施(2)
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 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当采用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应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 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当平推窗设置在侧墙时,其面积应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 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3.3机械加压送风设施(1)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 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 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规范第5.1.1条表中 的送风量增加20%; 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其机械加压送凤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 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3.3机械加压送风设施(2)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 送风机的进凤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层面。当必须设在 同一层面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竖向 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 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10.0m。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 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除直灌式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前室、合用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送风口的风速不宜 大于7m/s;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3.3机械加压送风设施(3)
5送风并(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且宜优先采用光滑并(管) 道,不宜采用土建并道。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当 采用土建井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0m/s。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宜设置在管道并内,且不应与其他管道共用管道井 未设置在管道井内的机械加压送风管,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 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 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机械加压送风计算(1) L; = L + L2 Ls = L + L L = A,vNi L, = 0.083x A,N3
3.4机械加压送风计算(1)
3.4机械加压送风计算(2)
封团避难层()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来不 少于30m3/h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 的总断面积乘以1.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 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 差应为25Pa~30Pa; 。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
封团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 少于30m3/h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 的总断面积乘以1.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 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 差应为25Pa~30Pa; 。烟楼梯间的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
3.5机械加压送风控制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送风机现场手动启动: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自动启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 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 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当防火分区不跨越楼层时,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前室及合用前室的 常闭加压送风口及其加压送风机; :当防火分区跨越楼层时,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全部楼层的前室及合 用前室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及其加压送风机。
。采用自然通风的楼梯间,还应在其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 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中,楼梯间应设常开送风口,前室应设常闭 送风口,火灾确认后,一般只联动打开着火层的前室风口。 0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前室的送风量不易太大,否则将影响防火门的开启,给疏散带 来不利。 。只对前室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必须限制前室的送 风口的位置,防止前室产生烟气与新风混合并进入楼梯间。
4规范对排烟系统的技术要点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 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m: 采用隔墙等形成封闭的分隔空间时,该空间应作为一个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的长边不应大于6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自然对 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m; 防烟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 防烟分区内的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 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敬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 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口或排烟窗的水平距离 不应大于3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 可增加25%。 建筑的中庭应符合下列要求: 。无回廊的中庭,周围场所应设置排烟系统,中庭的每层周边应设置 挡烟垂壁; 。有回廊的中庭,当回廊周围场所的任一单间面积天于等于100m时 周围场所应设排烟系统,回廊可不设置排烟,但回廊与中庭之间应 设置挡烟垂壁; ,有回廊的中庭,当回郎周围场所的各个单面积均小于100m时 周围场所可不设置排烟,回廊应设置排烟系统,且回廊与中庭 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多层建筑宜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m的单层厂房、 仓库的自然排烟系统可采用在顶部设置可熔性采光带(窗)。可熔性 采光带(窗)的熔化温度应为80℃~110℃,且不产生熔滴。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可熔性采光带(窗)、洞口,与防火墙 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防火墙丙 侧窗、洞口的相关规定。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2自然排烟设施(1)
非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排烟窗应在储烟仓以内或室内净高度的1/2以 上,并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 宜分散均匀布置,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手动开启 装置距地面高度宜1.3m~1.5m; 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建筑物,当房间面积不大于300m时,除 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外,其余仍按上述要求执行
4.2自然排烟设施(2)
非烟窗的有效面积应计算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当开窗角大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 当开窗角小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当采用侧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当采用平推窗设置在部时,其面积应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 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当平推窗设置在侧墙时,其面积应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 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4.2自然排烟设施(3)
4.2自然排烟设施(4)
采用自然排烟时,厂房、仓库排烟窗的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自动排烟窗时,厂房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 2%,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1.0倍; 采用手动排烟窗时,厂房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 3%,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1.0倍。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排烟面积可减半。 同时设置可开启外窗和可熔性固定采光带(窗)时,可熔性采光带 (窗)按40%的面积折算成自动排烟窗的面积或按60%的面积折算成手 动排烟窗的面积
4.3机械排烟设施(1)
。机械排烟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一台排烟风机竖向可以担负多个楼层的排烟,担负楼层的总高度不宜 大于50m,当超过50m时,系统应设备用风机。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 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 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白 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280℃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 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机械排烟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一台排烟风机竖向可以担负多个楼层的排烟,担负楼层的总高度不宜 大于50m,当超过50m时,系统应设备用风机。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 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 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 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280℃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 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4.3机械排烟设施(2)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3.4条第4款的规 定,直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当必须与其他风机合用机房时 应符合下列条件: ,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不宜设有软接管。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 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 30min 排烟系统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并内,且与垂直风管连接的水平风管交 接处应设置280℃排烟防火阀。当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 排烟支管应设280℃排烟防火阀。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3.4条第4款的规 定,直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当必须与其他风机合用机房时 应符合下列条件: ,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不宜设有软接管。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 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 30min。 排烟系统垂直风管应设置在管并内,且与垂直风管连接的水平风管交 接处应设置280℃排烟防火阀。当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 排烟支管应设280℃排烟防火阀。
4.3机械排烟设施(3)
排烟井(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设计 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才 于15m/s;当采用土建风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0m/s。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 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排烟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 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0.5h,当水平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或排烟管道在走道的 吊顶内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
4.3机械排烟设施(3)
排烟井(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设计 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才 于15m/s;当采用土建风道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0m/s。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 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排烟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 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0.5h,当水平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或排烟管道在走道的 吊顶内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
4.3机械排烟设施(4)
4.3机械排烟设施(5)
非烟阀或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所形成的储烟仓内: 。走道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 其最近的边缘与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 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 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充许排烟量,最大充许排烟量应 按照计算确定。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非烟伐或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所形成的储烟仓内: 。走道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 其最近的边缘与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 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 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充许排烟量,最大充许排烟量应 按照计算确定。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4.3机械排烟设施(5)
当排烟伐或排烟口设在吊顶内,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 。吊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封闭式吊顶的吊平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 1. 5m/ s; 非封闭吊顶的吊顶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应均匀布 置。 排烟系统与通凤、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符合排烟 系统的要求。
o除建筑地上部分设有机械排烟的走道或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外,排烟 系统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 及机械送风方式。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 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 下沿以下;补凤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o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凤口的凤速不宜大 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0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 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
当公共建筑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机械排烟时,中庭的排烟量可按周围场 所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m3/h(或25m的有 效开窗面积;当公共建筑中庭周围仅需在回廊设置排烟或周围场所均 设置自然排烟时,中庭的排烟量计算确定。 当烟羽流的质量流量大于150kg/s,或储烟仓的烟层温度与周围空气温 差小于15℃时,应通过降低排烟口的位置等措施重新调整排烟设计。 走道的最小清晰高度不应小于其净高的1/2,其他区域最小清晰高度 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H. =1.6 +0.1: H
。火灾热释放速率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火灾热释放速率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火灾热释放速率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轴对称型烟羽流质量流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z >Z, M, = 0.0710.*z* +0.00182. Z≤Z. M。= 0.032g.z Z, = 0.1660 %
。机械排烟系统中,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且 db/D不宜小于2.0。
= 0.00887 βd, 2 (AT T )2 C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所需通风面积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所需通风面积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A,C. = 2gd,AT T.
牛奶标准4.6排烟系统控制(1)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现场手动启动:消防控制室手 动启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 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 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 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后 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 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升 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 口应呈关闭状态。
4.6排烟系统控制(2)
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 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 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并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的日 间内开启完毕自动排烟窗。 室内净空高度大于6m且面积大于500m的中庭、营业厅、展览厅、观众 厅、体育馆、客运站、航站楼等,以及面积大于2000m的其他场所,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窗应具有现场集中手动开启、现场手动开启 和温控释放开启功能。当该场所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排烟窗尚 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升启、消防控制室手动、现场手动开后 和温控释放开启功能。 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闭。
排烟系统的重点提示(1)
在没有产生室内轰燃时线材标准,燃烧产生的烟气量与场所室内面积无 关联。
排烟系统的重点提示(2)
。采用可开启窗自然排烟时,必须核对窗的有效面积、窗的设置 高度,并保证顺烟气气流方向开启,以便于烟气导出至室外。 o火灾确认后,一般只开启着火部位所在防烟分区内的所有排烟 口。 。清晰高度设定得越高,形成的烟气量将越大,当烟层温度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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