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Y 06017.2-2016 油气田地面工程暖通设计规范 第2部分:建筑单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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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06017.2-2016 油气田地面工程暖通设计规范 第2部分:建筑单体
宜按表2取值,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工艺
表2室内通风计算参数
.2.1同时放散有害物质、余热和余湿时,应按其中所需最大的风量计算。 .2.2同时放散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或醇类或醋酸脂类)的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三氧化 流及二氧化硫或氟化氢及其盐类等)时,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最高允许浓度所需风量的总和计 算。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应仅按需要风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4.3.2自然通风的进、排风口应充分利用门、窗,达不到要求时特种设备标准规范范本,可采用可关闭的洞口、高侧窗 风帽、天窗等。 4.3.3自然通风的气流组织不应使污染气流吹向非污染区,且不得影响局部排风的控制气流。 4.3.4放散极毒物质的生产厂房不应采用自然通风。周围空气被粉尘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的生 产厂房,不应采用自然通风。
4.4.2风沙大的地区,送风系统应设置防沙措施
4.4.3在严寒地区,通风系统需要长时间运行,室内温度无法满足供暖要求时,送风系统应采取加 热措施。 4.4.4机械送风应从清洁区取风或设置空气净化装置
4.5.1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5.1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时,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诱导式事故排 风系统。 b 具有自然通风的单层建筑物,所放散的可燃气体密度小于室内空气密度时,宜设置事故送 风系统。 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 提供足够的通风量。 5.2事故排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 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 5.3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b) 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 口必须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 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的排风口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d)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5.4事故排风的通风机电气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和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其供电可靠性等级应 干共业里供中管红相同
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b) 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 口必须高出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 C 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的排风口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 d)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5.4事故排风的通风机电气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和室外使于操作的地点,其供电可靠性等级应 工艺装置供电等级相同
4.6.1在下列条件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场所中的通风、空气调节和热风供暖的设备。 b 排除有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 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 25%时的设备。 4.6.2当环境对噪声有要求时,应选用低噪声设备。
.7.1当采用全面排风消除余热、余湿或其他有害物质时,应分别从建筑物内温度最高、含湿量或 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排风。全面排风量的分配应符合下列要求。 a)当放散气体的密度比室内空气重(相对密度大于0.75),建筑内放散的显热不足以形成稳定 的上升气流而沉积在下部区域(地面以上2m以下)时,宜从下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2/3, 上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1/3,且不应小于每小时1次换气。 b 当放散气体的密度比室内空气轻(相对密度小于或等于0.75),或虽比室内空气重但建筑内 放散的显热全年均能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时,宜从房间上部区域排出。吸风口上缘距顶棚 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当人员活动区有害气体与空气混合后的浓度未超过卫生标准,且混合后气体的相对密度与空 气密度接近时,可只设上部或下部区域排风。 4.7.2 消除建筑物余热、余湿的通风设计,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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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机械通风。 4.7.3建筑物内,放散热、蒸汽或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采用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达不 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排风。 4.7.4设计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时,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卫生、环保或生产工艺 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的联合通风
计算温度宜按表3取值,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
3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
市.3.1空气调节房间宜集中布置。对室内温湿度基数和精度要求相同的工艺生产设备、仪器仪表等, 宜布置在同一空气调节房间内。室内温湿度基数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5.3.2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空气调节区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 节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有高大空间的建筑物,仅要求下部 区域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宜采用分层式送风或下部送风的气流组织方式。 5.3.3在满足噪声、振动、防水和气流组织等条件下,柜式空气调节机可设置在空气调节房间内。 5.3.4空气调节装置及其制冷 先用机电仪一体化设备
4.1对于全年使用的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应具备各季节多工况的经济运行的可能性
5.4.2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小于人员所需新风量与补偿排风并保持室内正压所需风量两项风量中的较大值。 人员所需新风量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h。 C) 对于无窗的抗暴控制室和无窗建筑物,人员所需新风量按总空气调节风量的5%~10%计 取,且应保证每人不小于50m/h。 5.4.3无窗建筑物或过渡季节使用大量新风的空气调节系统,应设有可靠的排风系统,且应满足新 风量变化的需要
5.4.4 空气调节房间内的气流组织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考虑,通过计算确定: 工艺生产过程、设备、仪器仪表等对气流组织的要求。 b) 室内温度、相对湿度、空气洁净度、允许风速及噪声标准。 室内工艺生产设备、控制仪表盘及操作地带的布置。 d) 室内热、湿负荷的分布。 e) 建筑物的特点及内部装修等,
6空气能量回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能量回收装置的类型应根据处理风量、新排风中显热量和潜热量的构成以及排风中污染物 类等选择。 b) 能量回收装置的计算应考虑积尘的影响,并对是否结霜或结露进行核算
5.1.1位于供暖地区的天然气压缩机房应根据工艺对室温的要求设计供暖。 5.1.2供暖系统设计应考虑设备散热,当压缩机不工作时,供暖系统应保证设备最低温度要求。 .1.3天然气压缩机房通风系统应兼顾考虑余热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设置事故机械通 风,并考虑防爆。当天然气中含硫时,应做上部和下部排风。事故通风机应与可燃、有毒、有害气体 衣度检测报警装置联锁。 5.1.4通风系统宜采用机械补风
6.2.2放散余热的泵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在厂房上部设置常开的排风孔口(如风帽、高侧窗、条形 天窗等),下部依靠门窗进风或设固定百叶进风口。 5.2.3对于散发爆炸危险性气体(液化石油气、原油、污油、含油污水等)的泵房应设机械通风。 6.2.4散发有害物质的地下泵房,当散发有害气体密度比空气重(相对密度大于0.75)时,宜采用 下部排风,且吸风口下缘距地下泵房地面的距离不大于0.3m。当散发有害气体密度比空气轻(相对 密度小于或等于0.75)时,宜采用上部排风,且吸风口上缘距地下泵房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6.4加药间、水处理面
4.1位于供暖地区的加药间、水处理间应根据工艺对室温的要求设计供暖。 4.2室内药剂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加药间应设置机械通风方式,散放有害气体的水处理间应 机械通风。
5.1在供暖地区,配电室内温度低, 影响电气设备原件和仪表正常运行时,应设置供暖装置或 局部供暖措施,应采用电供暖或热风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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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变配电所的变频器室、控制室、值班室等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6.5.3高压配电室室内温度不宜超过35℃,变压器室宜采用自然通风,夏季的排风温度不高于 45℃,且排风与进风的温差不宜大于15℃,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设机械通风。 6.5.4电容器室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通风量应根据电容器允许的温度,按夏季排风温度不超过电 容器所允许的最高环境空气温度计算;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机械通风。电容器室、蓄 电池室、配套有电子类温度敏感器件的高、低压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设置环境空气温度指示装置。 6.5.5装有六氟化硫气体绝缘的配电装置的房间,在发生事故时房间内易聚集六氟化硫气体的部位, 应装设排风装置,并与报警装置联锁。 5.5.6当机械排风的通风机采用轴流通风机,且安装在外墙上时,宜加装不小于45°出风弯管,或 在出风口设置遮雨装置,还应设置防止小鸟和昆虫进入的防护网。 5.5.7电缆夹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消除余热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排风 量按8次/h换气计算,
6.6.1化验空通风遵循以下原
6.1化验室通风遵循以下原则: 化验室应按工艺要求设置通风柜或排气罩进行局部排风,同时设置全面机械通风。 b) 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的房间,通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C 通风柜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设置。散发同类气体的通风柜可合并为一个排风系 统,但是每个排风系统连接的通风柜不宜超过4台。下列房间的排风系统应分开设置: 1)放散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房间与一般房间; 2)放散极毒、剧毒、较毒物质的房间之间及与一般房间。 d 排出的空气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物质混合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局部排风系统应分 开设置: 1) 引起燃烧和爆炸; 2)产生更为有毒的混合物或化合物; 3)易于沉淀或凝结。 e 当一个排风系统连接的通风柜不在一个房间时,应在每个房间内设置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和运 行指示灯。 化验室的通风柜应采用机械排风,通风柜的排风量应按操作口的全开面积和平均风速计算 操作口的平均风速见表4,有害物质的毒性判定按GBZ230的相关规定执行。
表4通风柜操作口平均风速
验分析项目产生的有害物性质,暖通空气调节专业应与分析专业共同确定通风柜
)根据化验分析项目产生的有害物性质,暖通空气调节专业应与分析专业共同确定通风
排气罩的平面位置。排风柜应布置在室内气流组织受干扰最小的地方。 6.6.2化验室宜设置独立空气调节系统
之对至温的安求设计供暖 6.7.2供暖系统设计应考虑设备散热,当压缩机不工作时,供暖系统应保证设备最低温度要求。 5.7.3空气压缩机房设机械通风排除余热。应根据压缩机排热量计算排风量,宜采用全面排风和局 部排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设置局部排风时宜采用通风罩强制通风,但不应影响空气压缩机的正常 使用。 6.7.4空气压缩机房宜设置机械补风,并在吸风口处设置手动可调节装置,补风量满足压缩机进风 及冷却用风要求。 6.7.5严寒地区的送风宜采用送风加热。排风系统设计应考虑利用设备散热
8.1仪控室冬季供暖宜采用空气调节系统,不具备条件的可设散热器供暖系统,供暖管线连接应 用焊接,不留活接头,散热器不设放气阀,管线不设阀门。 8.2仪控室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仪控室、机柜间、UPS室与其他房间的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 b) 仪控室、机柜室应保证10Pa30Pa的正压。 空气调节系统噪声要求应满足GBZ1中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6.9办公室、值班室、门卫
9.1办公室、值班室、门卫宜设空气调节系统、 9.2位于供暖地区的区域性办公室、值班室、门卫应设计供暖;当夏季设有空气调节系统,且 用空气调节系统供暖时,可不设置供暖
1」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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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标准规范范本Q/SY 06017.22016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企业标准 油气田地面工程暖通设计规范 第2部分:建筑单体 Q/SY06017.2—2016 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北京安定门外安华里二区一号楼) 北京中石油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排版印刷 (内部发行) 880×1230毫米16开本1印张25千字印1—1000 2016年4月北京第1版2016年4月北京第1次印刷 书号:155021·18318定价:12.00元 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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