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901-2022 生物质供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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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T 1901-2022 生物质供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5.2.8汽车衡应设置在厂区物流通道上,并应方便计量管理,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5.2.9厂区周边应设围墙,围墙的结构形式和高度,应根据企业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确定。 5.2.10厂区对外出入口设置应根据城乡道路规划和人流、物流分开原则合理确定,出入口不宜少于2 个,减少人流和物流相互干扰。 5.2.11生物质气体燃料采用储气柜贮存时,储气柜与厂内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现 行国家标准《生物质热解炭气油多联产工程技术规范第1部分:工艺设计》GB/T40113.1的有关规定。 5.2.12厂区总平面布置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宜挖填方平衡,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5.3.2当厂区选址在受江、河、湖的洪水或内涝水威胁的场地时,厂内燃料贮存区设计标高应高于25 年一遇的洪水位或内涝水位,主厂房室外地坪设计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或内涝水位,当低于 以上标准时,厂区应有防洪围堰或其它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
装修软件5.4.2热风炉及有机热载体炉的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
4.1锅炉房工艺布置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的有关规定, 4.2热风炉及有机热载体炉的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5 相关规定。
a 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集中布置,并留有足够的管线走廊; b) 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管和雨水、污水排水等宜地下直埋敷设; C 燃气管道、燃油管道等宜架空敷设或直埋敷设,燃气管不得沟道敷设: d 厂区内的电缆可采用直埋、沟道、架空敷设; ? 对发生事故时有扩大灾害的管线,不宜同沟敷设; 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介质的管线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辅 助生产及仓储设施
6.1.1采用汽车运输时,厂内应设汽车衡,并符合下列要求: a)汽车衡的规格、数量,应根据汽车车型、日最大进厂的车辆数、日运行小时数、卸车方式等因 素确定; b)汽车衡规格按运输车辆最大载重量并考虑适当裕量确定,称量精度不大于20kg。
6.1.1采用汽车运输时,厂内应设汽车衡,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汽车衡的规格、数量,应根据汽车车型、日最大进厂的车辆数、日运行小时数、卸车方式等因 素确定; b)汽车衡规格按运输车辆最大载重量并考虑适当裕量确定,称量精度不大于20kg。 6.1.2生物质固体燃料入厂时应进行采样,宜根据生物质燃料特性,配置合适的采样工具。 6.1.3生物质固体燃料可采用叉车、机械吊车或人工等方式卸料和转运,也可采用汽车卸料沟、活底 料仓或卸料坑卸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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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机械吊车的起吊能力可按额定荷载的2~3倍选取; b)卸料口应设置袋料支撑架等防坠落措施。 6.1.5当采用汽车卸料沟或活底料仓卸料时,其输出能力应与卸车能力相适应。 6.1.6 当采用卸料坑卸料时,宜考虑卸料口与自卸车的衔接措施,并应做好防渗水处理。 6.1.7 卸料地点应在室内或设置防雨棚。 6.1.8 气体燃料输送系统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 《输气管道工程设 计规范》GB50251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6.2.1固体燃料宜采用封闭式或半封闭式仓库贮存,也可采用筒仓贮存,并应采取防雨、防 燃措施。气体燃料必要时可采用储气柜贮存。 6.2.2固体燃料仓库设计贮存量不应小于全厂所有锅炉5天的燃料消耗量,且燃料最长贮存 超过180天。气体燃料贮存量根据燃料来源及燃料处理要求确定。
6.2.3燃料仓库设计应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a 仓库的长度、宽度和跨度应根据厂区总平面布置、燃料贮存时间、燃料堆放尺寸、卸料、取料 设备一次抓取的燃料数量等因素确定; 仓库的高度应根据卸料、取料设备的安装尺寸、相应设备工作时的最大高度、料堆的高度等因 素确定; 仓库大门的宽度和高度应根据燃料运输车辆满载时的最大外形尺寸并考虑适当的裕量确定; d 仓库应设置通风、除尘、照明、防爆、消防等设施,并宜便于清扫。 6.2.4 燃料堆放时,料堆四周宜预留辅助作业机械的操作通道。 6.2.5 简仓设计应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筒仓底部应设置斜度不小于60。的锥斗,防止燃料出现堆积死角,锥斗位置可设置振打装置; b 筒仓上应设置料位监测装置、适当位置应设置一定数量的人孔,筒仓内还应设置一氧化碳检测 装置; c 筒仓顶部应设置呼吸阀、泄爆口。 6.2.6生物质成型燃料贮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物质锅炉供热成型燃料贮运技术规范》NB/T34061 的有关规定。生物质散料贮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林生物质原料收储运通用技术规范》GB/T40511 的有关规定 6.2.7气体燃料贮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湿式气柜技术规范》GB/T51094或《工业企业干
工业企业湿式气柜技术规范》GB/T51094或《工业企业干
6.3固体燃料上料及输送
6.3.1上料及输送系统设计,应使系统简单、路径简短,并选用输送效率高、粉碎率低、扬 备。 6.3.2宜设置二套独立的上料及输送系统,输送系统出力不宜小于锅炉额定燃料消耗量的15 6.3.3根据不同的燃料型式,固体燃料上料设备可选用斗式提升机、皮带输送机、刮板输送 输送机等多种方式,选用的上料设备应适应所用燃料的特性。
6.3.2宜设置二套独立的上料及输送系统,输送系统出力不宜小于锅炉额定燃料消耗量的150%。 6.3.3根据不同的燃料型式,固体燃料上料设备可选用斗式提升机、皮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螺旋 输送机等多种方式,选用的上料设备应适应所用燃料的特性。 3.3.4斗式提升机系统宜满足下列要求: a 根据燃料仓库布置位置和来料方向,斗式提升机可布置在炉前料仓左侧、右侧或前端; b 设置单台斗式提升机时,宜布置在炉前料仓前端或左、右侧;设置两台斗式提升机时,应布置 在炉前料仓左右两侧; c)斗式提升机的提升角度应为90°:
6.3.4斗式提升机系统宜满足下列要求
根据燃料仓库布置位置和来料方向, 斗式提升机可布置在炉前料仓左侧、右侧或前端; 设置单台斗式提升机时,宜布置在炉前料仓前端或左、右侧;设置两台斗式提升机时,应布 在炉前料仓左右两侧;
d)斗式提开机底部应设置检修口。 6.3.5刮板输送机系统宜满足下列要求: a 刮板输送机可布置在炉前料仓前端或左、右侧,其输送角度宜不大于30°; b 刮板输送机输送距离不宜超过10Ⅲ,在刮板终点处应设置漏料口。 6.3.6 皮带输送机系统宜满足下列要求: a 皮带输送机可布置在炉前料仓前端或左、右侧,其输送角度宜不大于16°; b) 皮带输送机应设置可拆卸底板,以便于清理底部积灰; C 带宽宜按计算带宽加大1挡~2挡选取,带速不宜大于1.25m/s。 6.3.7当燃料输送量较小时,可选用螺旋输送机。螺旋输送机应水平布置在炉前料仓前端,其数量应 根据锅炉燃料消耗量及螺旋输送机出力进行选择,一般宜为2~4台。
6.4.1.1给料方式应根据燃料的外形尺寸和物理特性选用,可采用螺旋给料机、皮带给料机、星型给 料机和自由落料等方式, 6.4.1.2流化床炉给料宜采用螺旋给料机或皮带给料机,层燃炉给料可采用星型给料机或自由落料方 式,给料机数量应锅炉容量和给料机出力进行选择。 6.4.1.3颗粒料可采用螺旋给料机给料,块状料可采用无轴螺旋给料机给料。 6.4.1.4螺旋给料机应具备反转清理卡料功能,并应预留卡料时的处理位置。 6.4.1.5锅炉给料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6.4.1.6锅炉给料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a 设置料仓料位自动控制装置,且具备低料位声光报警功能; b 设置料仓温度监控系统,且具备超温声光报警功能; c)设置料仓烟感检测及声光报警功能。 6.4.1.7给料系统宜设一级除铁器
6. 4. 2 气体燃料
7.1蒸汽和热水锅炉容量配置
7.1.1锅炉房设计容量与锅炉台数应符合下列
7.1.1锅炉房设计容量与锅炉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应根据供热系统综合最大热负荷确定; b 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 低于50%,且不得低于锅炉不投油稳燃负荷; C 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的容量宜相等: d)其中一台锅炉停止工作时,剩余锅炉的设计供热量应符合最低供热量的要求。 .1.2 锅炉房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的有关规定。
7.2有机热载体炉容量配置
2.1有机热载体炉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和《导热油加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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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规范》SY/T0524的有关规定
2.2有机热载体锅炉房设计容量与有机热载体炉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有机热载体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应根据供热系统综合最大热负荷确定: 单台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 荷率不宜低于50%; C 在保证有机热载体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有机热载体炉的容量宜相等; d)其中一台有机热载体炉停止工作时,剩余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供热量应符合最低供热量的要 求。
3.2热风炉系统设计容量与热风炉台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热风炉房的设计容量应根据供热系统综合最大热负荷确定; b 单台热风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 宜低于50%; C 在保证热风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热风炉的容量宜相等; d)其中一台热风炉停止工作时,剩余热风炉的设计供热量应符合最低供热量的要求
4.1层燃锅炉可采用电加热自动控制热风点火或辅助燃料自动控制点火方式,也可采用手动点火方 代;流化床锅炉可采用床下点火或床上点火方式,宜优先选择床下点火方式。燃气锅炉点火方式由锅炉 家确定。 4.2炉排驱动装置应性能可靠、高效节能,满足炉排驱动要求。 4.3锅炉一、二次风系统宜独立配置。可根据生物质燃料性质、负荷变化调节送风量,使相应的风 量和风压满足锅炉稳定运行的要求。 4.4锅炉配风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配风调节应灵活、有效。 4.5锅炉应合理配置二次风系统,且二次风支管路应安装能够单独进行风量调节的风门。 4.6烟气净化与排放应满足下列要求: 锅炉房应采取有效的净化、除尘措施,采用低氮氧化物燃烧技术,必要时应设置脱硝、脱硫装 置,使烟气排放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6 锅炉可采用两级烟气除尘方式。一级除尘宜选用旋风除尘器,二级除尘宜选用布袋除尘器,除 尘效率应满足环保排放要求,并能长期稳定运行; 为降低氮氧化物、硫化物排放浓度,必要时锅炉可预留脱硝、脱硫等配套装置的接口; d 锅炉脱硝方案应根据炉型及炉膛温度等因素综合比较后选取,当选用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 时,宜在SCR入口布置除尘器。 4.7 锅炉房烟窗的布置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烟窗工程设计标准》GB/T50051外,还应符合下列 现定: a. 每个新建锅炉房宜设置一根烟图。烟图的内衬宜按排放弱腐蚀性烟气设计; 6) 烟窗高度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有关规定执行,且不 应低于8m。烟窗具体高度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当新建锅炉房的烟窗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d 烟窗环境保护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 物采样方法》GB/T16157的有关规定;
7.5.1蒸汽和热水锅炉
7.5.1.1锅炉给水、锅水、补给水、循环水的水质及水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 GB/T1576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12145的有关规定。 7.5.1.2锅炉给水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7.5.1.1锅炉给水、锅水、补给水、循环水的水质及水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
b)当中断给水会引起重大损失时,应采用两路从室外环网的不同管段或不同水源处分别接入的 给水管; c)当选用一路进水时,应设置水箱或水池,保证排除故障期间用水。 7.5.1.3蒸汽锅炉给水的除氧宜采用大气式热力除氧器或旋膜式热力除氧器,热水系统补给水的除氧 立采用低温除氧方式。 7.5.1.4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补给水应采用锅外水处理。 7.5.1.5锅炉热力循环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的有关规定
7.5.2有机热载体炉
7.5.2.1有机热载体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机热载体》GB23971、《有机热载体安全 技术条件》GB24747和《有机热载体炉》GB/T17410的有关规定。 7.5.2.2有机热载体炉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满足检修需要时,也可只设置1台。 7.5.2.3有机热载体炉系统宜采用强制循环注入式。 7.5.2.4有机热载体炉系统应设置备用循环泵,单机运行的液相炉循环系统应设置2台循环泵,其中 1台为工作泵,1台为备用泵。 7.5.2.5循环泵入口处应设置过滤器,并定期清理。 7.5.2.6循环泵宜选用风冷式离心泵。 7.5.2.7有机热载体炉热力循环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SY/T0524的 有关规定。
5.3.1热风炉设计热负荷宜根据用热量、热风炉经济运行工况及管网损失等因素确定,设计热 取额定热负荷的1.1倍。 5.3.2热风通风机风量裕量不宜小于计算风量的10%,风压裕量不宜小于计算风压的20%
7.6.1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除尘器型式、灰渣量、输送距离、气象条件、运输条件以及环境保 护、综合利用等因素确定。 7.6.2锅炉灰渣应全部综合利用。现场应设置灰渣间,贮量不小于7d锅炉房最大计算排灰渣量。 7.6.3锅炉出渣机应采用密闭形式。 7.6.4除灰系统可根据除尘方式、产灰量、工程实际占地情况等条件,选择密封袋式,密闭气力输送 及共用除灰渣系统等除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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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风机、水泵、压缩机
7.8.1蒸汽和热水锅炉锅炉房管道设计和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的有 关规定。 7.8.2有机热载体炉管道设计和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导热油加热炉系统规范》SY/T0524的有 关规定。 7.8.3热风炉管道设计和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小型生物质热风炉技术条件》NB/T34040的有关 规定。 7.8.4锅炉房供热管道材质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3087和《输 送流体用无缝管钢管》GB/T8163的有关规定。
8.1.2供热介质的选择!
a)有热风需求的可采用空气作为供热介质; b) 采用蒸汽或热水为供热介质的,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的相关规 定选择。 8.1.3 供热管网设计参数应结合具体工程条件,考虑热源、供热管线、热用户等方面的因素,进行技 术经济比较确定。
.2.1蒸汽、热水管道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 范》GB50316、《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以及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 CJJ34的相关规定执行。 8.2.2有机热载体、热风管道不宜设置在厂区外市政道路上。 8.2.3热风管道、有机热载体管道系统应进行应力分析,将管道节点应力控制在其许用应力下,在对 其热膨胀量进行计算的基础上,确定管道的固定点,非固定点及补偿器位置。 8.2.4有机热载体管道的管径应经水力计算和经济比选确定,确保循环泵扬程与循环系统阻力匹配 计算流速宜取1m/s~2m/s。 8.2.5热风管道的管径应经水力计算和经济比选确定,确保风压与热风管道阻力匹配,计算流速宜取 15m/s~25m/s。
8.3管道的布置和敷设
.3.1蒸汽、热水管道布置和敷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GB/T20801和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的相关规定执行。 3.3.2室外直理蒸汽管道设计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直理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T104的相关 规定执行;室外直埋热水管道设计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81的相 关规定执行。 8.3.3厂区内热风管道、有机热载体管道的布置应根据建(构)筑物布置的方向与位置、热负荷分布情 况、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和与其他管线的关系等因素确定。 8.3.4热风管道、有机热载体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 8.3.5供热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电缆、架空电线和其他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垂直 净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的有关规定。 8.3.6供热管道与输送强腐蚀性、易燃、易爆介质管道共架敷设时,应有避免相互影响产生安全隐患的 措施。 8.3.7供热管道与其他工艺及动力架空管道共架敷设时,其排列方式和布置尺寸应使所有管道便于安 装和维修,并使管道支架荷载分布合理。 8.3.8架空供热管道的支架高度应根据敷设地段行人及车辆通行条件及管道安装、运行、维护要求确 定。 3.3.9有机热载体管道在转向处不应存在淤液死角管道坡度不小于0.2%,在最低处和可能积介质处应 装设排泄阀门,其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0mm,最高处应设排气阀,其公称直径宜取15mm~20mm。 8.3.10有机热载体管道跨越厂内道路时,在跨越段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8.3.11有机热载体管道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3.3.12有机热载体、热风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但法兰连接处不宜采取包覆措施。在寒冷地区,对间 歇运行的有机热载体管道系统,管道还应采取伴热措施。保温材料应耐高温且为不燃材料。 3.3.13管道的布置和敷设应满足 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有关规定
8.4.1蒸汽、热水管道和附件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的相关规定执行。 8.4.2有机热载体管道材料应选用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中20号钢 流体输送用无缝钢管。管道附件应采用钢制对焊无缝管件,不应采用螺纹连接的铸铁管件。
管道与设备、阀门等连接宜采用焊接;当设备、阀门等需 要拆卸时,应采用法兰连接,应保证密封良好
8.5管道热补偿和管道支架
3.5.1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热风等管道均应进行管道应力计算。 8.5.2蒸汽、热水管道热补偿和管道支架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的相关规 定执行。 8.5.3有机热载体管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管道热膨胀的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宜选用方形补 偿器。 8.5.4热风管道应合理布置膨胀节、柔性接头和管道支架,并选用合适的管道托座和减小管道对支架 的推力。 3.5.5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热风等管道的支、吊架设计,应计入管道、阀门与附件、管内介质、 保温隔热结构等的质量,以及管道热膨胀而作用在支、吊架上的力,此外,室外管道还需考虑风、雪荷 载。管道支吊架间距应满足强度和刚度条件,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相 关规定计算。
a) 锅筒蒸汽压力; b) 锅筒水位; c) 锅筒进口给水压力; d) 过热器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 e) 节能器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9. 1. 24 每台蒸汽锅炉应按表1的规定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表1蒸汽锅炉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表1蒸汽锅炉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续)
9.1.3热水锅炉应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及经济运行参数: a) 锅炉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b) 锅筒(锅壳)压力,出水集箱压力; c 锅炉循环水泵运行和故障。
9.1.3 热水锅炉应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 a) 锅炉进出口水温和水压; b) 锅筒(锅壳)压力,出水集箱压力; c) 锅炉循环水泵运行和故障。
表2热水锅炉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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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热水锅炉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续)
循环流化床锅炉、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文件第9.1.1条~第9.1.4条规定外,尚应装设监 参数的指示仪表,
a) 循环流化床锅炉: 炉床密相区和稀相区温度; 2) 料层压差; 3) 分离器出口烟气温度; 4) 返料器温度; 5) 一次风量; 6) 二次风量。 b) 燃气锅炉: 1) 燃烧器前的燃气压力; 2) 锅炉后或锅炉尾部受热面后的烟气温度: 3) 燃烧器前空气压力。 1.6 锅炉房各辅助部分装设监测参数的仪表,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锅炉房辅助部分装设监测参数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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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锅炉房辅助部分装设监测参数仪表(续)
注1:表中符号:“/”为需装设,“一”为可不装设:
注2:水泵电流负荷仪表,在无集中仪表箱及功率小于20kW时,可不装设; 注3:除氧器工作压力、除氧器真空度和除氧水箱水位的监测仪表信号,宜在水处理控制室或锅炉控制室显示; 注4:对于20t/h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中 心联网。
9.1.7 锅炉房应装设下列经济核算用的仪表: a) 蒸汽量指示和积算; b) 过热蒸汽温度指示和记录; c) 供热量指示和积算; d) 燃料和脱硫剂、脱销剂总耗量记录和积算; e) 原水总耗量指示和积算; f) 凝结水回收量指示和积算; g) 热水系统补给水量指示和积算; h) 总电耗量指示和积算。 2.1.8 锅炉房的报警信号,应符合表4的规定
9.1.7 锅炉房应装设下列经济核算用的仪表: a) 蒸汽量指示和积算; b) 过热蒸汽温度指示和记录; c) 供热量指示和积算; d) 燃料和脱硫剂、脱销剂总耗量记录和积算; e) 原水总耗量指示和积算; f) 凝结水回收量指示和积算; g) 热水系统补给水量指示和积算; h) 总电耗量指示和积算。 9.1.8 锅炉房的报警信号,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锅炉房装设报警信号表
9.1.9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房间事故通风机联动,并应与燃气供 气母管的总切断阀联动;设有防灾中心时,应将信号传至防灾中心。 9.1.10锅炉房集中控制室、锅炉燃烧器、锅筒水位、除氧器水位、炉后区域、上料系统、燃气调压装 置区,其他重要设备区域、无人值班的辅助车间及锅炉房区域内需监视的部位,宜设置工业电视摄像头; 监视柜及显示屏宜设置在集中控制室。 9.1.11有机热载体炉必须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运行参数: a)有机热载体进出口压力: b)有机热载体液位; c)有机热载体进出口温度。 9.1.12每台有机热载体炉应按表5的规定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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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有机热载体炉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9.1.13热风炉应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下列安全运行参数: a) 炉膛温度与压力; b) 热风进出口温度; C 热风进出口压力。 9.1.14每台热风炉应按表6的规定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表6热风炉装设监测经济运行参数的仪表
注2:小于6MW的热风炉无条件时,可不装设检测热风含氧量的仪表
9.1.15燃料贮仓应装设指示仪表监测 a) 贮仓内环境温度; b) 贮仓料堆芯部温度; c) 贮仓内环境湿度; d) 贮仓料堆芯部湿度; e)贮仓内环境有机挥发物浓度。
9.1.15 燃料贮仓应装设指示仪表监测以下安全运行参数: a) 贮仓内环境温度; b) 贮仓料堆芯部温度; ) 贮仓内环境湿度; d) 贮仓料堆芯部湿度; e)贮仓内环境有机挥发物浓度。
9.2.1蒸汽锅炉应设置给水自动调节装置,单台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蒸汽锅炉可设置位式给 水自动调节装置,大于等于6t/h的蒸汽锅炉宜设置连续给水自动调节装置。采用给水自动调节时,备 用电动给水泵宜装设自动投入装置。 9.2.2蒸汽锅炉应设置极限低水位保护装置,当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时,尚应设置蒸汽超 玉保护装置。 9.2.3热水锅炉应设置当锅炉的压力降低到热水可能发生汽化、水温升高超过规定值,或循环水泵突 然停止运行时的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和停止鼓风机、引风机运行的保护装置。 9.2.4热水系统应设置自动补水装置并宜设置自动排气装置,加压膨胀水箱应设置水位和压力自动调 节装置。 9.2.5热交换站应设置加热介质的流量自动调节装置。 9.2.6燃用气体生物质燃料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应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燃用固体生物质燃 料的蒸汽锅炉单台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燃用固体生物质燃料的热水锅炉单台额定热功率大于 等于7MW时,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 9.2.7循环流化床锅炉应设置炉床温度控制装置,并宜设置料层差压控制装置。 9.2.8锅炉燃烧过程自动调节,宜采用微机控制;锅炉机组的自动控制或者同一锅炉房内多台锅炉综 合协调自动控制,宜采用集散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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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热力除氧设备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蒸汽压力自动调节装置。 9.2.10真空除氧设备应设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和进水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9.2.11 解析除氧设备应设置喷射器进水压力自动调节装置和进水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9.2.12 燃用气体生物质燃料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应设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9.2.13 层燃锅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锅炉抛料机、炉排减速箱等加料设备之间,应装设电气联锁装置。 9.2.14 燃用气体生物质燃料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应设置下列电气联锁装置: 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 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c) 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 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高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和开启事故排气扇。 9.2.15 连续机械化运料系统、除灰渣系统中,各运料设备之间、除灰渣设备之间,均应设置电气联锁 装置,并使在正常工作时能按顺序停车,且其延时时间应能达到空载再启动。 9.2.16 燃料输送设备应与其局部排风和除尘装置联锁。 9.2.17 喷水式减温的锅炉过热器,宜设置过热蒸汽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9.2.18 减压减温装置宜设置蒸汽压力和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9.2.19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 房,当风机布置在司炉不便操作的地点时,宜设置风机进风门的远距离控制装置和风门开度指示。 9.2.20电动设备、阀门和烟、风道门,宜设置远距离控制装置。 9.2.21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7MW的锅炉房, 宜设集中控制系统。 9.2.22控制系统的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供电方式,并应留有裕量。 9.2.23 有机热载体炉应设置有机热载体自动调节装置。 9.2.24 有机热载体炉应设置极限低液位保护装置和超压保护装置。 9.2.25有机热载体炉应设置循环油泵突然停止运行时的自动切断燃料供应和停止鼓风机、引风机运 行的保护装置, 9.2.26燃用气体生物质燃料的有机热载体炉,应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燃用固体生物质燃料的 有机热载体炉,热负荷变化幅度在调节装置的可调范围内,且经济上合理时,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 装置。 9.2.27有机热载体炉燃烧过程自动调节,宜采用微机控制;有机热载体炉机组的自动控制或者同一导 热油炉房内多台有机热载体炉综合协调自动控制,宜采用集散控制系统。 9.2.28 燃用气体生物质燃料的有机热载体炉,应设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9.2.29 层燃有机热载体炉的引风机、鼓风机和锅炉上料机、炉排减速箱等加料设备之间,应装设电气 联锁装置。 9.2.30 燃用气体生物质燃料的有机热载体炉,应设置下列电气联锁装置: 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 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C 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 d) 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高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和开启事故排气扇, 9.2.31 连续机械化运料系统、除灰渣系统中,各运料设备之间、除灰渣设备之间,均应设置电气联锁 装置,并使在正常工作时能按顺序停车,且其延时时间应能达到空载再启动。 9.2.32 燃料输送设备应与其局部排风和除尘装置联锁。 9.2.33电动设备、阀门和烟、风道门,宜设置远距离控制装置。
9.2.35热风炉应设置自动调节装置, 9.2.36热风炉应设置超温保护装置。 9.2.37燃用气体生物质燃料的热风炉,应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燃用固体生物质燃料的热风炉, 热负荷变化幅度在调节装置的可调范围内,且经济上合理时,宜装设燃烧过程自动调节装置。 9.2.38热风炉燃烧过程自动调节,宜采用微机控制;热风炉机组的自动控制或者同一热风炉房内多台 热风炉综合协调自动控制,宜采用集散控制系统。 9.2.39 燃用气体生物质燃料的热风炉,应设置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 9.2.40 燃用气体生物质燃料的热风炉,应设置下列电气联锁装置: a 引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鼓风机和燃料供应; 6) 鼓风机故障时,自动切断燃料供应; 燃气压力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 d)室内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高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和开启事故排气扇。
10.1.1供热系统应设置化验室或化验场地
10.1.2供热系统化验室化验水与汽项目的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a)蒸汽系统的化验室当采用锅外水处理时,应具备对悬浮物、硬度、碱度、pH值、溶解氧、油、 全铁、COD、溶解固形物等项目的化验能力;当额定蒸汽压力大于1OMPa时,尚应具备对电导 率、磷酸根、亚硫酸根等项目的化验能力;供汽轮机用汽时,应能测定二氧化硅、铜、铁、钠; b 蒸汽系统的化验室当采用单纯锅内加药处理时,应具备对悬浮物、硬度、碱度、pH值、油、磷 酸根、溶解固形物等项目的化验能力; C 采用除盐水作为蒸汽锅炉补给水时,应具备原水水质全分析能力; d) 热水系统的化验室应具备对悬浮物、总硬度、油、磷酸根和pH值的化验能力;采用锅外化学 水处理时,尚应具备溶解氧、全铁的化验能力。 0.1.3 锅炉房化验室化验燃料与灰渣项目的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生物质燃料为固体时,宜能进行工业分析及发热量测定,对飞灰和炉渣的可燃物含量测定; 生物质燃料为气体时,宜能测定其发热量。 10.1.4总蒸发量大于60t/h或总热功率大于42MW的供热系统其化验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0.1.2条 的规定外,尚宜能进行燃料元素分析。 10.1.5供热系统化验室对烟气成分的化验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能测定烟气含氧量或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含量; 6 燃气系统应能测定烟气中氢、碳氢化合物等可燃物的含量; C 应具备化验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等烟气中污染物含量的能力。 0.1.61 供热系统化验室对烟气处理系统的化验能力除应符合本文件第10.1.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 下列规定: a) 采用湿法脱硫时,应具备化验浆液的浓度、pH值、C1、酸不溶物等项目的能力,并应具备化 验还原剂性能、脱硫副产品性能、脱硫废水排放值的能力; b)采用SCR(SNCR)脱硝时,应具备化验烟气中氨、二氧化硫、三氧化硫的浓度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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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供热系统应设置对锅炉、辅助设备、管道、阀门及附件进行维护、保养和小修的检修间。单台 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4.2MW的供热系统,可只设 置检修场地和工具,锅炉的中修和大修宜协作解决。 10.2.2供热系统检修间可配备钳工桌、砂轮机、台钻、洗管器、手动试压泵和焊、割等设备或工具。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3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29MW的供热系统检修 间,根据检修需要可配置必要的机床等机修设备,亦可协作解决。 10.2.3总蒸发量大于等于6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供热系统,宜设置电气保养室。当所在 企业有集中的电工值班室时,可不单独设置。电气的检修宜由所在企业统一安排或地区协作解决。 10.2.4总蒸发量大于等于60t/h或总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供热系统,应设置仪表保养室。当所在 企业有集中的维修条件时,可不单独设置。 10.2.5双层布置的供热系统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 大于等于7MW的单层布置供热系统,在其锅炉上方应设置可将物件从底层地面提升至锅炉顶部的吊装 设施。需穿越楼板时,应开设吊装孔。 10.2.6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2.8MW的供热系统,鼓 风机、引风机、给水泵、燃料处理设备的上方,宜设置起吊装置或吊装措施:热力除氧器、换热器和带 有简体法兰的离子交换器等大型辅助设备的上方,应有吊装检修措施。
11.1.1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的有关规定。 1.1.2保温材料的选择宜选用导热系数低、吸湿性小、密度低、强度高、耐用、价格低、便于施工和 维护的保温材料及其制品。 1.1.3保温层外的保护层应具有阻燃性能。当热力设备和架空热力管道布置在室外时,其保护层应具 有防水、防晒和防锈性能。 1.1.4采用复合保温材料及其制品时,应选用耐高温且导热系数较低的材料作内保温层,其厚度可按 表面温度法确定。内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外表面温度应小于等于外层保温材料及其制品的允许最高 使用温度的0.9倍。 1.1.5采用软质或半硬质保温材料时,应按施工压缩后的密度选取导热系数。保温层的厚度,应为施 工压缩后的保温层厚度。 1.1.6立式热力设备和热力立管的高度超过3m时,应按管径大小和保温层重量,设置保温材料的支 掌圈或其他支撑设施。 注:本条中的热力立管,包括与水平夹角大干45°的热力管道
12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12土建、电气、采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食品添加剂标准12.1.1蒸汽锅炉及热水锅炉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的有关规定。
12.1.2热风炉及有机热载体炉耐火等级参照蒸汽锅炉耐火等级。 12.1.3有机热载体锅炉房火灾危险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执行。 12.1.4点火油罐/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 级。 12.1.5 燃气调压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12.1.6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 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 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12.1.7当泄压面积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采用在锅炉房的内墙和顶部(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 作补充。 注: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12.1.8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朝 锅炉操作面方向开设的玻璃大观察窗,应采用具有抗爆能力的固定窗。 12.1.9锅炉房建筑抗震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相关规定。 12.1.10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锅炉基础与楼地面接缝处应采取适应沉降的措施。 12.1.11锅炉房应预留能通过设备最大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结合门窗洞或非承重墙处设置。 12.1.12 钢筋混凝土烟窗和砖烟道的混凝土底板等内表面,其设计计算温度高于100℃的部位应有隔 热措施。 12.1.13 锅炉房的柱距、跨度和室内地坪至柱顶的高度,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宜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6的规定。 12.1.14 需要扩建的锅炉房,土建应留有扩建的措施。 12.1.15 锅炉房内装有鼓风机、水泵等振动较大的设备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12.1.16 钢筋混凝土料仓壁的内表面应光滑耐磨,壁交角处应做成圆弧形,并应设置有盖人孔和爬梯。 12.1.17 设备吊装孔、灰渣池及高位平台周围,应设置防护栏杆。 12.1.18 烟肉和烟道连接处,应设置沉降缝。 12.1.19 锅炉间外墙的开窗面积,除应满足泄压要求外,还应满足通风和采光的要求。 12.1.20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邻时,其相邻的墙应为防火墙。 12.1.21化验室的地面和化验台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 50046的规定,其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12.1.22化验室的墙面应为白色、不反光,窗户宜防尘,化验台应有洗涤设施,化验场地应做防尘、防 噪处理。 12.1.23 锅炉房生活间的卫生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2 的有关规定, 12.1.24钢平台和扶梯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有关规定。应选用不燃 烧的防滑材料。操作平台宽度不小于800mm,扶梯宽度不应小于600mm。平台和扶梯上净高不应小于 2m。经常使用的钢梯坡度不宜大于45°。 12.1.25干料棚挡料墙上部散开部分,应有防雨措施,但不应妨碍桥式起重机通过。 12.1.26锅炉房楼面、地面和屋面的活荷载,应根据工艺设备安装和检修的荷载要求确定,亦可按表 7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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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楼面、地面和屋面的活荷载
12.2.1锅炉房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锅炉容量、热负荷的重要性和环境特征 等因素,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确定。 12.2.2电动机、启动控制设备、灯具和导线型式的选择,应与锅炉房各个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环 竟分类相适应。 12.2.3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6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4.2MW的锅炉 房 电线电缆标准,宜设置低压配电室。当有6kV或10kV高压用电设备时,尚宜设置高压配电室。 12.2.4锅炉房的配电宜采用放射式为主的方式。当有数台锅炉机组时,宜按锅炉机组为单元分组配电。 12.2.5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小于等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2.8MW,锅炉的 控制屏或控制箱宜采用与锅炉成套的设备,并宜装设在炉前或便于操作的地方。 12.2.6锅炉机组采用集中控制时,在远离操作屏的电动机旁,宜设置事故停机按钮。 12.2.7当需要在不能观察电动机或机械的地点进行控制时,应在控制点装设指示电动机工作状态的 订光信号或仪表。电动机的测量仪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 的规定。 12.2.8自动控制或联锁的电动机,应有手动控制和解除自动控制或联锁控制的措施;远程控制的电动 机,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程控制的措施;当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械旁装设启动 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按钮。 12.2.9电气线路宜采用穿金属管或电缆布线,并不应沿锅炉热风道、烟道、热水箱和其他载热体表面 敷设。当需要沿载热体表面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12.2.10在料堆场下及料堆场构筑物内不宜有电缆通过。 12.2.11控制室、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不应设在潮湿的生产房间、淋浴室、卫生间、用热水 加热空气的通风室和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下面。 12.2.12锅炉房各房间及构筑物地面上人工照明标准照度值、显示指数及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12.2.13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仪表屏和其他照度要求较高的部位应设置局部照明。 12.2.14在装设锅炉水位表、锅炉压力表、给水泵以及其他主要操作的地点和通道,宜设置事故照明。 事故照明的电源选择,应按锅炉房的容量、生产用汽的重要性和锅炉房附近供电设施的设置情况等因素 确定。 12.2.15室内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室外照明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作业场地照明设计标准》GB50582的有关规定。 12.2.16烟窗顶端上装设的飞行标志障碍灯,应根据锅炉房所在地航空部门的要求确定;障碍灯应采 用红色,且不应少于2盏。
12.2.17砖砌或钢筋混凝土烟窗应设置接闪器;利用烟窗爬梯作为其引下线时,应有可靠的连接。 12.2.18生物质燃气放散管的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 规定。 12.2.19锅炉房应设置通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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