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空气调节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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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1 一般规定 10.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10.1.2 甲、乙类厂房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丙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10.1.3 甲、乙类厂房用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它房间的送、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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