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55-2011 煤炭工业露天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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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生产系统应包括:剥采工程、煤岩运输、排土工程、蔬 干排水、地面生产系统、煤炭分选加工等工程和设施。 第三十条辅助生产系统应包括:地面运输、供配电、通信、集控及 调度系统、室外给排水、供热与通风、机修设施、专业仓库、场区设 施等工程和设施。 第三十一条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 持工程设施应包括: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疏于水与采掘 场排水的处理与利用,煤研石利用,矿山安全、职业卫生、消防、节 能减排、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工程和设施。 第三十二条露天煤矿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宜包括:矿办公 楼、区段办公楼、浴室、食堂、保健急救站、职工公寓、培训设施等。

    第三十六条露天煤矿建设应根据地质条件、气候条件、生产规模 和技术装备条件,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合理的开采工艺,并宜符合 下列要求: 一、近水平、缓倾斜煤层的矿田,煤层厚度及基底适宜时,其剥 离物的全部或部分可采用倒堆开采工艺; 二、岩性较软、气候适宜,可采用轮斗挖掘机续升采工艺; 三、岩性坚硬,可采用间断开采工艺; 四、运输距离远和开采深度较大的露天煤矿的剥离或米煤,宜 采用半连续开采工艺; 五、大、中型露天煤矿,有多种剥离物共存时,可采用综合开采 工艺。 第三十七条露天煤矿剥采设备选型,应贯彻国家能源政策和节 能原则,并按下列要求选型: 一、宜选用非燃油驱动设备; 二、采运排设备之间及其辅助设备之间应匹配合理: 三、符合高效、节能和标准化要求; 四、质量可靠,性能成熟,保证生产和产品质量稳定; 五、经济合理。 第三十八条大、中型露天煤矿应全部施行生产机械化和管理的 现代化,并配备相应的辅助设备。采运排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不 应另加备用设备。

    第三土九条 简断开采工艺采运设备匹配水电站标准规范范本,宜按表4选取。

    安4间断开采工艺采运设备匹配

    第四十条间断开采工艺的单斗挖掘机工作线长度,宜符合下列 规定:

    规定: 一、采用铁路运输时,不小于1000m; 二、采用卡车运输时,不小于300m。 第四十一条露天煤矿内部运输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宜超过下列 要求: 一、生产干线8%; 二、生产支线9%; 三、联络线10%; 四、重车下坡地段,按上述规定相应减少1%。 第四十二条自卸卡车的年有效作业时间,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剥离运输卡车,年有效作业时间不低于4200h;困难条件 下,不低于3800h: 二、煤炭运输卡车,年有效作业时间不低于4000h;困难条件 下,不低于3600h。 第四十三条采用自卸卡车运输的大型露天煤矿,每个挖掘机采 掘工作面宜配备清理煤层顶、底板及平整工作面推土机1台;采用 铁路运输时,每两个挖掘机采掘工作面配1台推土机。 推土机功率根据工作条件,可按表5选取

    表5推土机功率(kW)

    十四条采用卡车运输的露天煤矿,可按表6配备道路美 ,按表7配备辅助运输设备。

    表6矿山道路养护设备

    第四十五条连续开采工艺的轮斗挖掘机、转载机及排土机选型, 应根据开采规模、煤层赋存条件、物料性质、气候条件及开采工艺 要求等因素,通过多方案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转载机及排土机的额定生产能力宜与轮斗挖掘机的理论 生产能力相等。当物料松软易挖时,排土机的额定生产能力可按 轮斗挖掘机理论生产能力的1.05~1.10倍选取。

    四节拉斗铲倒堆开采工艺

    第四十八条倒堆台阶高度,应根据倒堆物料性质,拉斗铲线性参 数、作业方式、工作面及排土场相关参数等条件,经方案比较确定 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推土机推排倒堆台阶(爆堆)上部岩层或采用扩展 平台方式降低倒堆台阶(爆堆)高度; 二、拉斗铲倒堆一般不进行上挖作业。特殊条件下,需上挖作 业时上挖台阶高度不宜超过12m。 第四十九条拉斗铲倒堆的工作线长度,应根据工作线推进强度 设备作业安全距离、运煤通道设置以及穿孔、爆破、采掘作业区段 长度等需要确定,不宜小于1500m。 第五十条拉斗铲选型应根据年倒堆量、工作面参数、工艺系统等 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采用的勺斗容积宜比计算值增加10%; 二、设计的拉斗铲悬吊载荷不应超过设备的充许值。 第五十一条拉斗铲在籍年生产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正常条件下,每立方米斗容在籍年生产能力应达到下 列指标: 软岩石:27X10°m/m·a;

    中硬岩石:24X104m/m3·a; 二、拉斗铲开切口作业时,其生产能力应按正常生产能力相应 降低10%; 三、拉斗铲年有效作业时间为5800~6200h。 第五十二条拉斗铲倒堆台阶下部的煤炭运输方式和系统,应根 居采煤设备型号、煤炭运量、运距、倒堆工艺开采程序等条件通过 方案比选确定。采煤工作面至半移动式破碎站宜采用卡车运输方式。

    第五十三条排土场宜首先选择内排土场。当选择外部排土场 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宜位于无可采煤层及其他可采矿产资源的区域; 二、当必须压煤或位手露天升采境界内时,应经技术经济比较 确定; 三、应与露大煤矿地面设施统一规划; 四、应根据地形条件合理确定排土场高度,缩短运输距离; 五、不占或少占耕地、经济山林和村庄; 六、排土场基底稳定; 七、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十四条排土场的总容量,应保证容纳采掘场的全部剥离量, 选煤厂选后研石或电厂灰渣需排人排土场时,排土场总容量还应 包括这部分排弃量。排土场总容量,应留有10%的备用量。 第五十五条非倒堆开采工艺,最下部台阶有采掘、运输设备作业 时,内排土场最下一个排土台阶坡底线至最下部采煤台阶坡底线 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0m。 第五十六条卡车运输排土工作面的推土量,可按排弃量的30%~ 50%确定。

    十七条生产系统的生产能力,应根据露天煤矿的设计规

    采用的开采工艺、系统布置和供料设备类型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一、生产系统的不均衡系数,可取1.2~1.5; 二、铁路车辆或卡车卸料的不均衡系数,宜取1.3~~1.5; 三、轮斗挖掘机连续开采工艺系统,应根据轮斗挖掘机的理论 能力确定。 第五十八条带式输送机的最大倾角,应根据工艺布置、输送的物 料性质、作业环境条件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首先论证并宜采用大角度提升; 二、采用普通输送带的输送机,向上输送的倾角不宜大于 16°;寒冷地区露天设置的带式输送机,当工作条件较差时,向上输 送的倾角不宜大于14°;向下输送的倾角不宜大于12°。 第五十九条露天煤矿破碎站,当采用半连续开采工艺时,应采用 半移动式破碎站或自移式破碎站。 第六条露天煤矿应设储煤场,亦可与选煤广、坑口电厂共建储 煤场。储煤场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间断或半连续开采工艺时,储煤场容量为3~7d的露 天煤矿生产能力。当运输条件较差、多品种储煤或有配煤要求时 可增加储煤场容量; 二、采用连续开采工艺时,储煤场容量应在采煤设备检修时保 证后续生产环节的正常生产。 第六一条储煤场型式,应根据储煤量、煤质及混配煤要求、地 形、气候、占地和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进行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圆简仓、槽型仓等仓储式或自溜式卸煤方式时,应采 取防止物料堵仓、起拱措施。严寒地区应有预防煤的冻结、堵仓措 施; 二、露大或室内储煤场及仓式储煤型式,当储存褐煤等易自燃 煤种时,应采取预防及消除自燃的措施。储存易自燃煤种的室内 储煤场,煤堆四周应设移动设备和消防通道。

    第六十二条装车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型露天煤矿及多品种煤外运,宜采用跨线仓或快速装车 方式; 二、跨线装车煤仓的有效总容量,应为设计列车有效载重量的 1.2~1.5倍; 三、采用带式输送机单点装车时,应在卸载点设缓冲仓。缓冲 仓有效容积不应小于2倍的最大车湘容积; 四、装车站应设轨道衡车辆计量系统或快速装车计量系统。 第六十三条商品煤在装车系统应设有煤的采、制样系统

    七节地下水控制及防排水

    第六十四条地下水对采掘、运输、排土有严重影响,和对边坡或 煤层底板稳定有严重影响时,必须采取蔬干或堵截等控制措施,并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渗透系数大于2m/d的含水层,可采用垂直降水孔法; 二、对边坡的地下水降压,宜采用水平放水孔法; 三、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含水层产状稳定,理深较浅的松散含 水层,应采用明渠和暗沟法; 四、对以补给量为主,且补给来源丰富,底部有稳定的隔水层 深度为20~50m的松散含水层,可采用地下隔水墙法; 五、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力联系不大的多含水层,或含水层 厚度、水压及透水性变化较大,理藏较深且不适用降水孔法的含水 层,应采用巷道法。 第六十五条降水孔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应按一叠夜运转24h计 算。降水孔的数量,应为排水量计算的降水孔量的1.2倍。 降水孔排水泵的备用及检修台数,应为工作台数的40%~ 50%;当工作台数小于10台时,不应小于工作台数的50%。 第六十六条采掘场排水应采用防、排、储及组合的方式。当有地 形高差时可采用自流排水方式。 第六十七条采掘场排水计算的暴雨频率,大型露天煤矿不应低

    2%;中型露天煤矿不应低于5%。 六士八条暴雨径流形成的储水,其排除期限应小于表8的夫

    表8暴雨径流储水排除期限

    第六十九条排水设备,应按排水分期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暴雨径流量较小时,设在同一水平的暴雨排水泵,宜选 择与正常排水泵同型号的水泵; 二、当暴雨径流量为正常排水量的3倍及以上时,可分别选择 不同型号的水泵; 三、排水泵工作时间,应按每天20h计算 四、正常排水泵应设备用泵,其数量,应为工作水泵数量的 50%; 五、暴雨排水泵不设备用水泵。 第七十条露天煤矿防洪标准,应根据露大煤矿类型、服务年限等 因素确定,并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露天煤矿防洪标准

    1.I类排水沟系指洪水泛滥危及采掘场安全的排水沟; 2.Ⅱ类排水沟系指洪水泛滥时不危及采掘场安全的排水沟; 3.服务年限短,受淹后不严重,取下限值

    第七十一条露大煤矿应合理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炭质量,根据 煤质特性、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选煤工艺,对原煤 进行分选加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动力煤宜在加工后销售; 二、稀缺煤类应实行保护性加工利用; 三、炼焦用煤或高炉喷吹用煤分选深度宜为0mm; 四、化工及动力用煤分选深度可根据煤质情况及综合效益论 证确定。 第七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露天煤矿应配套建设生产 能力相同的选煤厂或加工设施。选煤广的服务年限应与露天煤矿 相同,工作制度应按每年工作330d,每天工作16h计算。 第七十三条选煤厂设备应包括:筛分、破碎、分选、脱泥、脱水、脱 介、磁选、水力分级、浓缩、过滤、压滤、干燥、运输等主要工艺环节 的设备,以及配套的泵类、采制样、风机类等设备。可根据采用的 分选工艺进行选择组合,各环节设备处理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受煤仓到配(原)煤仓的设备处理能力应与露天煤矿最大 输送能力一致; 二、配(原)煤仓后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在额定小时能 力的基础上,煤流系统取1.15,研石系统宜取1.50,煤泥水系统和 重介悬浮液系统宜取1.25。 第七十四条选煤厂煤泥水和生产废水应集中处理,必须实现洗 水闭路循环和设置事故煤泥水处理环节。 第七十五条原煤与产品储存设施应满足环保要求,当大容量原 煤储煤设施为旁路设计时,宜设置不小于8h设计能力的在线原煤 仓

    第七十六条选后产品储存应采用煤仓或封闭式储煤场,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一、中型选煤厂宜采用1.0d的选后产品量;大型选煤厂宜采 用0.5~1.0d的选后产品量;在交通运输不便的地区宜采用1.0~ 2.0d的选后产品量;且产品煤仓、封闭式储煤场的有效总容量,应 满足1.2~1.5倍设计车组的净载重量; 二、水洗产品仓应考虑脱水,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七于七条露大煤矿及选煤厂应统设置计量、取样和化验设 施,煤样室和化验室宜合并设置。

    第一节机电设备维修及专业仓库

    第七十八条露天煤矿应设矿机电设备维修设施。根据社会化协 作条件,矿机电设备维修设施可只承担露天煤矿矿山机械的小修 及以下各修程的维修任务、矿山自卸卡车与工程机械的保养任 务及其他设备的检修任务,矿机电设备的总成维修和大修可外 委。 第七十九条矿机电设备维修设施的组成应根据露天煤矿开采工 艺确定。可设置矿山机械维修、矿山卡车保养、工程机械保养、带 式输送机维修、电气设备修理、清洗间、故障诊断中心等主要生产 车间或工段,以及相应的总成和零配件仓库等辅助设施。 第八十条矿山自卸卡车和工程机械的保养应在厂房内进行。 第八十一条矿机电设备的材料库和器材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材料库宜以多层为主,并应集中建设; 二、存放大宗材料可设材料棚; 三、库房建筑面积,应按矿山设备的重量确定。钢材、综合材 料、设备备件库的建筑面积指标,可按表10选用

    表10库房建筑面积指标

    第八十四条露天煤矿对外运输方式,应根据露天煤矿产品煤外 运量、流向、运距和外部运输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天、中型露天煤矿应以标准轨距铁路运输为主,线路等级 和技术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 范》GBJ12的有关要求,并与地区路网相协调; 二、煤炭运输距离在10km以内时,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 三、地区内不具备标准轨距铁路运输网的中、小型露天煤矿可 采用公路运输。 第八十五条露天煤矿外部道路,应与矿区或地区公路交通网连 接,道路等级和主要技术标准应根据道路性质、平均日交通量、车 种和车型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 现范》GB22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露天煤矿日运输量,应按产品煤年运量除以露天煤 矿年设计工作天数,并根据运输方式,乘以下列不均衡系数:

    一、标准轨距铁路为1.10~1.20; 二、公路为 1.15~1. 25。

    标准轨距铁路为1.10~1.20 公路为1.15~1.25。

    第八十七条供电电源点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露天煤矿供电电源可由地区电力系统的变(配)电所、矿区 变(配)电所或矿区(露天煤矿)自备电源取得,困难时亦可以从邻 近企业变(配)电所取得; 二、露天煤矿应有两回外部电源线路供电。 第八十八条露天煤矿供电电压,宜采用6~110kV;配电电压宜 采用6~35kV,当两种电压的技术经济指标相差不大时,宜采用 较高电压。 第八十九条集中排水泵站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第九十条当集中排水泵泵站由双回高压线路供电时,其高压变 玉器数量不应少于2台

    第九十四条露天煤矿建设,应有确保水量充足,水质符合要求的 水源。水源的日供水能力,宜为最高日用水量的1.2~1.5倍。 第九十五条露天煤矿地面应建立完整的消防系统。其消防用水 量、消防供水系统、消防设施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GB50016的有关要求设置。 第九十六条露天煤矿生活用水量、生产用水量及其他用水量的 指标和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 50197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七条露天煤矿建设,应采取节约用水和提高水的重复利 用率的措施。有条件时,应设置回用水系统,有选择地将部分污 (废)水经处理后,用于道路洒水或绿化。 第九十八条露天煤矿生产与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环境保 护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露天煤矿工业场地和居住区建筑,应实行集中供热。 当露天煤矿附近有坑口电厂时,应利用电厂余热供热

    第一百条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水文、气 象等自然条件和露天煤矿的开采程序、开采工艺要求等确定,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建(构)筑物功能特点,进行分区布置; 二、建(构)筑物、道路及各种工程管线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 理,相互协调,整体美观; 三、主要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段; 四、分期建设的工程,应便于前后期衔接,并预留场地; 五、工业场地内各建设项目的)厂(场)区之间,应符合防火、卫 生、安全等要求; 六、总平面布置,宜减少土石方和护砌工程量; 七、改建、扩建露大煤矿,应充分利用已有场地建(构)筑物和 设施,并应减少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 八、建(构)筑物布置,应充分考虑其位置受风向、朝向的影响 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绿化美化,改善场区环境; 十、应与当地规划和矿区地面总布置相协调。 第一百零一条工业场地受洪水或内涝威胁时,应设防洪、排涝工 程设施,并在场区边界外设截水沟。防洪设计标准,应符合本标准 第七十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露天煤矿的建筑应贯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 适用、确保质量的方针。 第一百零三条露天煤矿的工业建筑,应通过方案比较确定,并应

    第一百零二条露天煤矿的建筑应贯彻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 适用、确保质量的方针。 第一百零三条露天煤矿的工业建筑,应通过方案比较确定,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建(构)筑物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宜与露天煤矿设计 服务年限相适应。对一些随露天开采而移设的破碎站、带式输送 机栈桥等建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可根据升采计划确定。 二、地面建筑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国 家、地方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并应采取下列节能措施: (一)建筑物主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 (二)根据地区气候条件,确定合理的体形系数; (三)合理选择建筑围护结构; (四)合理选用新型建筑材料。 三、地面建筑的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严格 执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四、地面工业建筑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维》GBZ1有关要求。 五、地面建筑装饰标准应根据使用功能和工艺特性区别对待 本着经济实用、美观大方的原则适度装饰。 第一百零四条露天煤矿工业建筑面积宜按生产工艺需要确定: 行政、公共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 范》GB50197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露天煤矿建设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基本国策, 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严格保护耕地。 露天煤矿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现行《煤炭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 标》和相关行业的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一百零六条露天煤矿建设,应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采取下 列节约用地措施: 一、露天煤矿工业场地,应充分利用地形,尽量利用荒地、坡 地,少占农田、果园,不占或少占村庄;

    地时,应充分利用沟谷、荒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经济山林、草地和 村庄。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尽可能提高排土场总排弃高度; 三、工业场地应简化地面设施,减少重复建设;辅助生产设施 应集中设置,合并建设;生活福利建筑应联合建造;行政管理设施 可向高层、多层发展。 第一百零七条露天煤矿采掘场用地界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采掘场地面最终开采境界外50m确定; 二、当采掘场周围有排水沟、疏十降水孔及管网、道路、输电线 路和通信线路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相应的宽度。 第一百零八条露大煤矿外排土场用地界,宜按排土场最终境界 加最下部排七台阶高度的1,5~2.0倍计算,

    第一百零九条露大煤矿建设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露天煤矿建设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地面建(构)筑物,必须布置在爆破安全距离之外。 二、机修车间、煤炭分选加工设施或其他重要建(构)筑物至采 掘场地表境界的安全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开采深度大于200m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200m。 (二)当开采深度小于200m时,安全距离不宜小于最大开采 深度。 三、机修车间、选煤厂或其他重要建(构)筑物与排土场境界的 安全距离,宜大于排土场边坡高度的1.5倍。 四、当采掘场内有矿井采空区时,应配备专门勘查和处理工作 的设备和人员。 五、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应有煤层防灭火措施。 六、应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七、露大米掘场境界与相邻矿井升采境界之间,应设置境界煤 柱。 八、大、中型露天煤矿应建立采掘场和排土场边坡移动监测 网,并配备相关设备和人员,

    一十一条露天煤矿建设,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 乍方针,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装备,将粉尘、毒物

    及其他有害因素,消除在生产过程中,使其少产生或不产生;对生 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清除的部分,亦应采取必要的综合预防、治理 措施。 第一百十二条露天煤矿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毒物 有害物理因素等进行监测和定期监测,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露天煤矿应设置急救保健站,配备救护车辆

    第士一章环境保护与水士保持

    第一百一十四条露天煤矿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应遵循国家和 地方政府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一百一十五条露天煤矿建设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 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推行绿色开采,合理开发和充分利 用煤炭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一百一十六条露天煤矿环境保护措施,应坚持经济效益、社会 效益和环境效益三者统一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露天煤矿建设应就下列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 响的因素采取防治措施,必要时应进行监测或观测: 一、在矿山运输道路、破碎站、露天储煤场和转载点,应采取防 尘、抑尘猎施; 二、对露大煤矿生产生活污水,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对采掘 场排水应根据其水量和水质情况,确定其净化方式。净化后的生 产生活污水、采掘场排水应进行综合利用,利用率指标应达到有关 要求,或达标后排放; 三、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设备,在设备选型时应选择低噪声设 备,并米取隔音、消声、吸声和减振等措施;, 四、根据矿区总体规划要求,建立环境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机 构; 五、使用燃煤的锅炉应有消烟除尘措施,当燃煤需要脱硫时 应有脱硫设施。

    一百一十八条露天煤矿建设应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

    合治理、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方针。根据地 方水土保持规划和生态建设规划,编制矿山水土保持方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露天煤矿表土剥离物应单采、单运、单独堆放。 第一百二十条露天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造成破环的土地: 必须按国家关于土地复垦的规定,有计划地进行土地复垦工作,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露天煤矿土地复垦率应达到70%以上; 二、土地复垦工艺与露天煤矿升采工艺相统一,井纳人露天煤 矿生产统一管理; 三、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露天煤矿建设应有全矿的绿化规划,工业场地 绿化系数不宜小于15%

    第一白三十二条露大煤矿应配置节能减排管理工作的计量、统 计、监测等设施,并宜采用计算机监控信息系统,实时监测和分析 露天煤矿各类能耗指标,实现能源管理信息化和自动化, 第一百二十三条露天煤矿建设期间,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优化 施工组织设计,减少大型临建设施,减少重复建设,减少资源消耗。 第一百二十四条露天煤矿应根据其所在区域位置特点,积极应 用太阳能、风能和地热等可再生资源

    第一百二十五条露天煤矿生产工艺及生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 列节能原则: 一、优先开采剥采比小和基建工程量少的地段; 二、优先选择电力驱动设备,宜采用连续和半连续开采工艺; 三、采用合理的采煤方法和采煤设备,提高煤层采出率,减少 叶石混人率; 四、选煤广应选用先进合理的分选工艺,提高分选效率和精煤 产率; 五、优化开拓运输系统,减少煤岩运输距离; 六、具备内排条件的露大煤矿应采用内排土场; 七、各生产环节的设备选型应匹配合理,避免某些环节产能过 于突出而降低整个生产系统效能 第一百二十六条露天煤矿应合理选择变电所的主变电器容量和 台数,优化配置变压器负荷率。 变电所二次侧应集中设置无功功率补偿,宜采用自动补偿装置

    百二十七条供热锅炉应根据所用燃煤成分选择出力、台 热效率高的炉型。

    第一百二十八条露天煤矿建设应根据资源条件,对有利用价值 的煤研石、风化煤腐殖酸和剥离物的硬岩石等固体废弃物加以综 合利用,综合利用应以煤研石发电、风化煤加工.生产化肥等为重 点,其综合利用率应根据市场需求确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露天煤矿蔬干水应加以利用。经处理后的采掘 场排水和生活污水宜作为生产用水、绿化用水,逐步达到零排放。 第一百三十条对有开采价值的共生、伴生的矿产资源,应采取综 合利用措施。

    第十三章投产标准与建设工期

    第一白三十一条露大煤矿投产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投产前试生 产时,主要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设施应建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产时,应完成设计确定的基建剥离量: 二、矿山内部煤和剥离运输系统应建成投人运行; 三、生产及辅助生产设施,应具备正常的生产条件: 四、采煤和剥离工作面数量应满足投产后止常生产的要求; 五、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相应建成; 六、矿山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程和设施 必须达到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标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露天煤矿投产时,必须有足够的备采煤量。备 采煤量的可采期应以当年计划产量计算。备采煤量可采期,宜符 合表11的规定。 对低燃点煤或季节性作业的露天煤矿,其可采期可根据具体 条件,由工艺论证确定。

    表11备采煤广可采期(月)

    注:1.近水平煤层取下限; t L r # i m

    2.拉斗铲倒堆工艺取下限。

    第一百三十三条露天煤矿投产当年的生产能力,应通过市场预 则及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二、中型露天煤矿不宜低于设计生产能力的40% 第一一百三十四条露天煤矿从投产到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过渡年 限,宜为1~3a。 第一百三十五条露天煤矿的施工准备期和施工期,应根据现代 化施工组织和管理要求,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并宜符合表12 的规定

    鑫天煤矿施工准备期和施工期

    注:1.施工准备期系指从办妥土地征用、施工人员进人现场之日起,到正式开 日止所经历的时间; 2.施工期,系指矿建剥离工程开始至投产的工期; 3.拉沟深度在50m以上时,取上限; 4.当施工准备与矿建剥离采取平行施工时,施工准备期可适当缩短

    注:1.施工准备期系指从办妥土地征用、施工人员进入现场之日起,到正式开工之 日止所经历的时间; 2.施工期,系指矿建剥离工程开始至投产的工期; 3.拉沟深度在50m以上时,取上限; 4.当施工准备与矿建剥离采取平行施工时,施工准备期可适当缩短

    第十四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一节劳动定员及全员劳动生产率

    第一节劳动定员及全员劳动生产率

    第一白三十六条露大煤矿劳动定员应按照高效设置机构、加强 培训、提高素质、向一专多能综合工种发展的原则,根据露天煤矿 设计生产能力、开采工艺、各主要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环节装备水 平、工作制度等因素,按岗位需要配备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露天煤矿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比 例,宜符合下列规定: 管理人员为生产工人出勤人数的6%~8%; 服务人员为原煤生产在籍人数的4%~6%; 其他人员为原煤生产在籍人数的2%~4%。 第一百三十八条露天煤矿劳动定员的在籍系数,应根据节假白、 轮休、出勤率等因素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生产环节的生产工人在籍系数宜取1.25~1.35; 二、辅助生产环节的生产工人在籍系数宜取1.10~1.25; 三、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其他人员在籍系数宜为1.10。 第一百三十九条露天煤矿全员劳动生产率,应根据露天煤矿开 采工艺确定,可参照表13的数据选择,

    表13鑫天煤矿全员劳动生产率

    第一百四十条露天煤矿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应遵循现行《煤炭建 设工程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等编制。可行性研究阶段 古算总投资的误差率应控制在10%以内。 第一百四十一条露天煤矿投资估算,可参照表14所列指标进行 评估。并应根据露天煤矿特点及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表14吨煤投资估算指标(元/t)

    注:1.投资估算指标含原煤破碎等加工系统工程费用; 2.投资估算指标系按2009年北京地区价格估算,应用时需按使用年限和使用 地区与2009年北京地区的价差进行调整,并合理预测建设期内工程造价的 变化; 3.本指标不包括采矿权价款费用。 第一百四于二条新建露天煤矿各类费用点建设投资比例,可参 照表 15 选取。

    表15新建鑫天煤矿各类费用占新建投资比例(%)

    快递标准第百四十三条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应按《煤炭建设项自评价方 法与参数》(第三版)的要求进行经济评价。 第一百四十四条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指标应符合有关

    第一百四十五条露天煤矿建设应采用节能设备和节能措施。单 位采剥量的电耗和燃油消耗指标,应通过设计计算确定,并应符合 表16的规定。

    鑫天煤矿单位采剥量动力消耗

    验货标准表17天煤矿生产生活用水指标(m/t)

    本建设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标准执行严格程 度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 “可”。 2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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