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1414-2011 煤矿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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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应与并下有线通信联络系统互联互通 4.4.3具备应急联动的功能,能与煤矿的紧急避险系统互通联络信息,统一协调运作, 4.4.43 主机应具有双机切换功能,中心主机应有备机。 4. 4.5 系统应具有终端设备与控制中心或调度台之间的双向语音通信功能 4.4.6 系统应具有由控制中心或调度台发起的组呼和全呼功能。 4. 4.7 系统应能够显示发起通信的终端设备的位置和编号并能够查询终端设备目前所处的位置 4. 4.8 系统应具有3个月的通信历史记录并可进行查询 4. 4. 9 系统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启动的录音功能。 4.4.10 系统应具有死机自动复位功能。 4. 4. 11 系统应具有人机对话功能,以便于系统设置、参数修改、功能调用等。 4.4.12 系统应具有操作权限管理功能,对参数设置等必须使用密码操作,并具有操作记录。 4.4.13 系统应具有与避险确室或救生舱内避险人员实现语音通话的功能,宜具有视频通信功能 4. 4. 14 系统应具有强插功能 4.4.15系统宜具有调度指挥用屏幕显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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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盐标准5.9通信线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并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在立并并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 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 b)水平巷道或倾斜并卷中态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态挂高度 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c)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简内不得超过6m d)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e)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 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 内,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f)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 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6.1煤矿应建立健全并下通信联络系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值班人员和基本的维护技术人员。 6.2煤矿应建立健全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 制度,当系统发出报警、断电、系统故障等信息时,及时上报并处理。 6.3煤矿应加强并下通信联络系统的日常管理,应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并下 通信联络系统。 6.4煤矿每季度至少应测试一次备用电源的放电容量或备用工作时间。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 作时间达到标准时间的80%时,应及时更换。 6.5从事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6.6并下通信联络系统的设备在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合格 6.7地面中心站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 收上一级通信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
报废标准应符合MT401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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