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T 1393-201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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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1崩塌、滑坡防治
a)已经发生的崩塌或滑坡灾害,采取清理、支挡、护坡、截排水等工程措施消除了地质灾害危害 b) 潜在的崩塌、滑坡灾害,采用削坡减荷、锚固、抗滑桩、支挡、截排水等预防措施加固边坡 现状条件下消除了地质灾害安全隐患,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C) 高陡边坡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防护网。 d)崩塌、滑坡治理工程应满足《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
医药标准7.1.2.2泥(废)石流防治
a)已经发生的泥(废)石流灾害,采取清理泥土(石),修筑拦挡等工程消除了安全隐患。 潜在的泥(废)石流灾害隐患,采取切断或固化泥(废)石流物源,修建排导槽,废石堆前缘 修筑挡墙,废石堆后缘修建截排水沟等预防措施,消除了不稳定因素,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C)泥(废)石流治理工程应满足《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9)。
7.1.2.3地面塌陷防治
a)对易治理的塌陷坑采取回填、平整等工程措施,修复了受损土地。 b)对难以治理的塌陷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栏或防护网等。 对塌陷区受损房屋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一2015)和《房屋裂缝检测与处 理技术规程》(CECS293)中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和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其中受损程度达D级的应采取搬迁避让措施 d 对地面塌陷已损毁可修复的土地及基础设施采取了修复措施。
7.1.2.4地面沉降防治
a)对因采空引发的地面沉陷以搬迁避让与监测为主进行防治,必要时采取充填采空区等防治措施。 b) 对因地下水水位下降引发的地面沉陷,已采取相关措施进行了防治。 C) 对沉陷区受损房屋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一2015)和《房屋裂缝检测与处 理技术规程》(CECS293)中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和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其中受损程度达D级的应采取搬迁避让措施。 d) 对地面沉陷损毁的土地及基础设施采取了修复措施。
7.1.2.5地裂缝治理
a)对地裂缝采取了土石填充并夯实、灌浆固结、防渗处理等措施,消弥裂缝,修复受损土地 b) 对地裂缝造成的受损房屋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一2015)和《房屋裂级 测与处理技术规程》(CECS293)中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和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设置安全 示标志。其中受损程度达D级的应采取搬迁避让措施,
7.2土地复垦和景观修复工程
7.2.1土地复垦和景观修复工程验收内容:露天采场(坑)、排土场、取土场、塌陷地、废石(土、渣) 维放场、煤研石堆场、尾矿库、矿部、工业广场及矿山公路等占用破坏土地的复垦、景观修复,复垦方 向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水域等。
地复垦和景观修复工程验
7.2.2.1复垦为耕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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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2 复垦为园地的
a)复垦为园地后的地面坡度应小于25° b)园地的有效土层厚度大于40cm,土壤环境质量应基本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 规定的II类及以上土壤质量标准。 c)根据园地面积大小及水源条件建设的灌排工程及道路等配套设施,应满足《灌溉与排水工程设 计规范》(GB50288)以及当地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要求。边坡宜植被保护,满足《水土保持 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要求,
7.2.2.3复垦为林地的
7.2.2.4复垦为草地的
a)复垦为草地的最终坡度宜小于岩土自然休止角。 b) 覆土复垦为草地的,有效土层厚度宜大于20cm。 草地的种植方式可覆土植草皮,也可直接播撒草籽。 d)草本当年成活率应大于种植面积的80%以上,景观修复效果明显
a)复垦为草地的最终坡度宜小于岩土自然休止角。 b) 覆土复垦为草地的,有效土层厚度宜大于20cm。 C 草地的种植方式可覆土植草皮,也可直接播撒草籽。 d)草本当年成活率应大于种植面积的80%以上,景观修复效果明显。
7.2.2.5 复垦为建设用地的
复垦为建设用地的场所不应存在安全隐患,场地宜平
7.2.2.6复垦为水域的
a)复垦为水域的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栏或 网高应不低于1.5m。 b)修建的排水设施应满足自然排放要求和防洪标准,并与周边的排水系统连成整体。 C) 复垦为养殖渔业的水库、水塘,其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复垦为其它养殖 业的水库、水塘,其水质应符合相关养殖水质标准。
a)复垦为水域的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 网高应不低于1.5m。 修建的排水设施应满足自然排放要求和防洪标准,并与周边的排水系统连成整体。 复垦为养殖渔业的水库、水塘,其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复垦为其它 业的水库、水塘,其水质应符合相关养殖水质标准。
DB43/T1393—2018 d)复垦为蓄水池或人工湖,具有一定灌溉功能的,其水质应根据功能特性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 标准》(GB3838)的相关规定
7.3.1水资源修复验收内容:矿区及其影响范围内地表水漏失、地下水资源枯竭或地下水水位下降的 治理、修复。
7.3.2水资源修复工程验收标准
7.3.2.1地表水体漏失区采取治理、修复工程消除了地表水漏失现象,不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 7.3.2.2地下水水位上升或井泉水位回升应达到可保障居民生产生活的水平。 7.3.2.3对难以修复的地表水漏失、地下水水位下降、井泉干的区域,已修建引水渠道、供水管道 等供水工程,满足了受影响范围内生产生活用水需求。 7.3.2.4修建的引水渠道、供水管道等供水工程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满足《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灌溉用水的水质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的IV类 标准。 7.3.2.5引流渠采用砖或浆砌石材料,应做水泥抹面防渗漏。工程尺寸应考虑流量、过水断面面积、 坡降比等因素,引流通畅。
7.4.2其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
7.4.2.1并口封堵
7.4.2.2废弃物综合利用
a)废石(土、渣)应开展铺路、采空区充填、制砖等综合利用。 b)煤研石应开展制砖、制水泥、发电、铺路等综合利用。
7.4.2.3基础设施合理利用
a)对废弃的矿部、工业广场、工房及其它配套设施应进行拆除并复垦土地;对需要保留再利 矿部建筑应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或移交手续。
7.5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7.5.2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验收标准
7.5.2.1地质灾害监测
a)崩塌、滑坡、泥(废)石流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点的布设、资料整理、预警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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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10221)及《滑坡崩塌监测测量规范》(DZ/T0227)执 行。 6 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及地裂缝的监测点布设应覆盖其影响区,在地面形变破坏严重地段的监测 按照《煤矿测量规程》执行,一般地段的监测可采用简易监测或专业监测等,并设置监测标识。 监测频率一般每月不低于1次,汛期、急剧变形期应当加密监测频率。
7.5.2.2土地资源破坏监测
7.5.2.3水资源破坏监测
a)地表水漏失区宜在农田、水体等位置布设监测点,监测地表水漏失的范围、影响等。 b)地表水漏失的监测方法可采用人工现场调查和简易监测等。 c)水资源枯竭、地下水水位下降(井泉干凋)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点的布设、监测频率、 资料整理、预警预报等按照《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0133)的相关规定执行。
3.1分期验收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对象为矿山所涉村的村委会、当地居民,矿山所涉每个行政村至 少2名当地居民代表,总人数至少5人以上,见附录E。 3.2闭坑验收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对象为乡镇政府、村委会、当地居民,矿山所涉每个行政村至少 2名当地居民代表,矿山所涉租赁土地的使用权人至少1名代表以上,见附录E。 3.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的征求意见应有记录、照片,并在征求意见表上加盖乡镇政府 村委会公章及征求意见人员签名。
分期验收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对象为矿山所涉村的村委会、当地居民,矿山所涉每个行政 名当地居民代表,总人数至少5人以上,见附录E。 闭坑验收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对象为乡镇政府、村委会、当地居民,矿山所涉每个行政村至 当地居民代表,矿山所涉租赁土地的使用权人至少1名代表以上,见附录E。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的征求意见应有记录、照片,并在征求意见表上加盖乡镇政 会公章及征求意见人员签名。
9.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的结论由验收组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共同商议,对存在的问题提 出书面整改意见,复核工作人员按照整改意见进行实地复核。 9.2验收结论分为两类:合格、不合格,分类及要求见附录D。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成果报告由文字、照片、附表、附图和附件五个部分组成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报告的文字编制按附录A执行,附图编制按附录B、C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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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报告编写提纲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基本情况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现场签名表 1.前言 1.1验收目的、任务和依据 1.2验收工作概况 2.矿山概况 2.1矿山基本情况 2.2自然地理与人居概况 2.3矿山开采历史与现状 3.地质环境条件 4.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4.1土地资源占用破坏 4.2水资源破坏 4.3地质灾害 4.4其它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及效果 5.1矿山土地复垦工程及效果 5.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及其效果 5.3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及效果 6.存在的主要问题 7.验收结论与建议 7.1验收结论 7.2建议 主要照片 1、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恢复治理工程照片 2、现场验收工作照片 主要附表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调查表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征求意见记录表 主要附图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分布图 2、矿山地质环境遥感影像图 主要附件 1、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矿山企业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会计科目设置、提取比例及使用
4、矿山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5、矿山企业对恢复治理工程质量的承诺书 6、房屋鉴定报告 7、废弃物综合利用协议书 8、土地承租人承接书 9、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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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报告及相关内容要求
B.1.1报告封面应反映报告全称(矿山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上的矿山名称一致)、提交单位全称、提交 时间。 B.1.2页应反映验收报告全称,依次注明验收单位、技术负责人、验收人员、审核人、总工程师, 单位行政负责人、提交单位(盖章)及提交时间。技术负责、审核人须加手签。
B.1.3目录到二级标题
.1.4封底依次附照片、附表、附图、附件。
B.2.1拍摄对象:验收工作照(验收人员与主井口位置、公众参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工程、 土地复垦工程、监测工程等。 B.2.2照片要反映拍摄对象全貌,彩色,清晰美观,位置在图上标记。 B.2.3照片说明内容:(1)位置;(2)地质环境问题、防治措施、工程内容及成效。 B.2.4照片要求:(1)每个治理工程、土地复垦工程、监测工程均要附照片;(2)涉及加固维修、拆除 的房屋应附维修或拆除前后对比照片,
附表内容填写要真实、完整
B.4.1.1图件的一般要求
B.4.1.2地理底图具体要求
a)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采用最新地形图)。 b)坐标:边界坐标线注记坐标全值,在图下方标注坐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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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地形:地形线、计曲线、山顶、低地应有高程数值。 d)地物:地表水系、山塘、水库(面积、容量)、湖泊及名称;村庄名称(房屋栋数、人口);工 厂及城镇名称;铁路、高速公路、主要交通干线及名称;矿山公路、水渠及名称;桥梁、输 电线路(110千伏以上应说明)、输水及输油、输气管路、重要通讯线路及名称;人文景观、 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地质公园、供水水源地、岩溶泉域等各类保护区。 e)地质:地层界线、地层单元及代号、矿层露头线、岩层产状;向(背)斜轴线、断层线、编号: 岩浆岩及代号;溶洞、落水洞、暗河、溶(漏)斗、井泉(流量、标高、层位、水位及观测 日期)及编号。 f)图例的规定参见附录C,其它图例参照GB958
B.4.1.3图面内容要求
矿山地质环坏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分布图主要反映以下内容: a)矿区范围与验收范围:露采境界、矿山边界及相邻矿山边界线与名称、验收界线。 b)矿山开拓工程:老窑(老隆)及编号、井筒方位,井口坐标、高程、性质及主要开拓巷道、采 空区范围、露采范围(面积、采深)。 C 矿山地面建筑:矿部、工业场地、集水池(面积、容量)、选矿厂。 d)已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地质灾害、水资源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资源破坏等问题的 分布、规模;采矿固体废弃物堆放位置与规模:废石(土、渣)堆及煤研石堆(面积、堆方 量、堆高)、尾矿库(面积);受损房屋的分布及受威胁程度。 e) 已有治理或复垦工程:治理或复垦工程的类型、位置、规模(长度、面积、方量)。 f)已有监测工程:各监测点的类型、位置、手段。 其它要求: a)对于废弃设施或废弃地需要进行文字标注。 b)图例顺序依次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土地复垦工程、监测工程、矿山地质环境条件、 其它。 C)图签需要盖章。
B.4.2矿山地质环境遥感影像图
B.4.2.1矿山地质环境遥感影像图成图范围、比例尺、坐标系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分 布图一致。 3.4.2.2遥感图像资料选用最新正射遥感影像,地面分辨率不低于5m,影像图像清晰、色调均匀,云、 雪遮挡工作区重要地物较少。
B.4.2.3图面内容:
a)矿区范围与验收范围:露采场(坑)、矿山范围及相邻矿山范围、矿山名称、验收范围。 b)调查轨迹:野外实际的调查路线。 B.4.2.4遥感图像处理、质量检查等参照DZ/T0265《遥感影像地图制作规范(1:50000/1:250000)》 执行。
B.5.1其它附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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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2房屋鉴定报告
B.5.2.1房屋鉴定报告以房屋管理部门认同的资质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结论为准(盖公章)。 B.5.2.2房屋鉴定报告要求:须附鉴定单位资质、被鉴定房屋的红线范围图及各住户的姓名。 B.5.2.3房屋鉴定与处置顺序:先对受损房屋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再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加固维修或 拆除处置。对被鉴定为C级的房屋,原则上需要加固维修后再进行安全性鉴定;对被鉴定为D级的房屋, 应拆除。
B.5.3废弃物综合利用协议
B.5.4矿山公路使用申请或利用证明
矿山公路使用申请或利用证明材料须由村委会出具(盖公章),并提出使用方向。 3.5.5不拆除矿部或工房的用地补办手续或移交手续
B.5.5不拆除矿部或工房的用地补办手续或
.5.1不拆除的矿部或工房须是未受损建筑,不影响安全居住或使用。 .5.2不拆除的矿部或工房宜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5.3作为保管或使用不拆除矿部或工房的村委会或个人是其后期管护、安全责任人。 .5.4矿山企业与村委会或个人须签订关于不拆除矿部或工房等资产的移交协议,办理移交手
B.5.6土地承租人承接书
承租人承接书须有村委会的见证人签字,并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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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资料性附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报告编图常用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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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期验收结 给出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闭坑验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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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D.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期验收结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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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闭坑验收结论
附录E (规范性附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报告附表 表E.1给出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基本情况表。 表E.2给出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调查表。 表E.2.1给出了矿山基本情况表。 表E.2.2给出了矿山地形地貌景观与土地资源破坏表。 表E.2.3给出了矿业废弃地调查表。 表E.2.4给出了矿山固体废物调查表。 表E.2.5给出了矿山水资源影响破坏调查表。 表E.2.6给出了矿山地质灾害点调查表。 表E.2.7给出了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调查表。 表E.3给出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现场签名表。 表E.4给出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征求意见记录表。 表E.4.1给出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期验收征求意见记录表。 表E.4.2给出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闭坑验收征求意见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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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基本情况
发电厂标准规范范本DB43/T13932018
表E.2.2矿山地形地貌景观与土地资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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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养护管理E.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现场签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现场签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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