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 1169-2019 矿井感应通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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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统在规定的传输条件下,传输距离应达到如下要求: a)基站与移动台之间的传输距离不小于300m; b)移动台至移动台之间的传输距离不小于300m; c)移动台至感应线之间的传输距离不小于5m; d)置于地面的通信终端与基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km

    系统可配置的移动台数量应不小于18台。

    文化标准5. 6. 6 语音音质

    移动台、通信终端的语音音质应不低于3级。

    5.6.7移动台蓄电池连续工作时间

    5.6.8基站备用电源工作时间

    在电网停电后,基站备用电源向基站连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4h。 5.7电源波动适应能力 供电电源在规定的电压波动范围内变化时,系统的通话功能、通信距离、容量等应符合要求。 5.8工作稳定性

    系统应进行工作稳定性试验,通电试验时间应不小于7d,系统的通话功能、通信距离、容 合要求。

    5.9.1系统应能通过GB/T17626.3规定的、试验等级不低于1级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系统 应能正常工作 5.9.2系统应能通过GB/T17626.4规定的、试验等级不低于1级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系 统应能正常工作。 5.9.3系统应能通过GB/T17626.5规定的、试验等级不低于1级的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系统应能 正常工作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应不小于800h。

    系统中用于煤矿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及其关联设备应符合GB3836.1~GB3836.4的规定 应为本质安全型设备。

    除环境试验或有关标准中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中进行: a)环境温度:15℃~35℃; b)相对湿度:45%75%; c)大气压力:86kPa~106kPa

    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测试用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a)交流供电电源: 1)电压:误差不大于2%; 2)频率:50Hz,其误差不大于1%; 3)电压总谐波畸变率:不大于5%。 b)直流供电电源: 1)电压:误差不大于2%; 2)周期与随机偏移:△U"/U不大于0.1%。

    1试验仪器和设备的准确度应能满足所测性能对准确度的要求,其自身准确度应不大于被测参 倍的允许误差。

    6.3.1试验仪器和设

    移的峰到峰值 2)U.为直流供电电压的额定值。

    6.3.3试验仪器和设备应按照计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计量,并检定或校准合格。 6.3.4试验仪器和设备的配置应 响测量结果

    a) 基站1台,若具备基站电源,应包括在其中; b) 移动台:出厂检验时,为订货的全部移动台;型式检验时应不少于系统容量;若有多种型式的移 动台或具有移动台功能的设备,每种至少1台; c) 感应线1套: d) 通信终端(基站含通信终端时可缺省)1台; e) 构成系统的其他必要设备。

    受试系统中的设备应是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合格

    6.5.1通信终端与移动台之间双向通话功能试验

    6.6主要技术指标测试

    巷道(隧道)传输距离测试方法如下: 1)在井下巷道、公路隧道、铁路隧道或模拟巷道中,按要求设置感应线和基站; 2) 使移动台保持距感应线不小于相关标准规定的通信距离,沿感应线轴线从远方接近基站, 检查在移动台与基站相距不小于相关标准规定的通信距离时,通话是否可以正常进行; 3) 将移动台1设置在距感应线不小于相关标准规定的通信距离,移动台2保持距感应线不 小于相关标准规定的通信距离,沿感应线轴线从远方接近移动台1,检查在移动台1与移 动台2相距不小于相关标准规定的通信距离时,通话是否可以正常进行。

    当感应线能明显加大传输距离时,可采用如下的地面测试方法: 1 将感应线置于地面,使移动台保持距感应线不小于相关标准规定的通信距离,沿感应线轴 线从远方接近基站,检查在移动台与基站相距不小于相关标准规定的通信距离时,通话是 否可以正常进行; 2 将感应线置于地面,将移动台1设置在距感应线不小于相关标准规定的通信距离处;移动 台2保持距感应线不小于相关标准规定的通信距离,沿感应线轴线从远方接近移动台1, 检查在移动台1与移动台2相距不小于相关标准规定的通信距离时,通话是否可以正常 进行,

    6.6.2系统容量测试

    在规定的码内,对不小于相关标 台进行注册设置,当这些移动台置于距 离基站不小于相关标准规定的最大通信距离时,

    6.6.3发射功率测试

    6.6.4接收灵敏度测

    6.6.5工作频率测试

    6.6.6语音音质测试

    在最大传输距离上进行语音音质测试。语音音质测试采用主观评测的方法,送话方播放S2467规 定的话音材料,2/3以上评测组成员认为语音音质达到表1规定的3级(含3级)以上,则判定符合5.6.6 的要求

    表1语音音质主观评测表

    6.6.7移动台蓄电池连续工作时间测试

    使可充电电池处手充满状态的移动台处手正常工 作状态,并开始计时,先通话2h(收、发等时), ,直到可充电电池低于最小放电电压或不能保证移动台正常工作时,停止计时。移动台电池工作 上述时间的80%

    6.6.8基站备用电源工作时间测试

    使备用电池处于充满状态的备用电源,接模拟额定负载,切断交流电源,开始工作并计时;直到备 停止工作,停止计时。备用电池工作时间为上述时间的80%。

    接MT/T772一1998中第10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试验中的测量时间间隔应不大于 6.9抗干扰性能试验

    按GB/T17626.3、GB/T17626.4和GB/T17626.5的规定进行,功能正常;或功能暂时丧失,但

    值守的设备(含便携仪),功能暂时丧失,但人为干

    或有人值守 靠性试验 3/T5080.7的有关规定进行。若无其他标准另行规定,采用定时截尾试验方案。失效判定应 T5080.1的有关规定

    按GB/T5080.7的有关规定进行。若无其他标准另行规定,采用定时截尾试验方案。 符合GB/T5080.1的有关规定

    按GB3836.1~GB3836.4的有关规定进行

    检验一般分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两类

    光伏发电标准规范范本检验一般分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两类

    7.2.1每套系统均需进行出厂检验,合格产品应给予合格证。 7.2.2出厂检验一般由制造厂质检部门负责进行,必要时用户可提出参加 7.2.3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中出厂检验项目的规定

    7.2.1每套系统均需进行出厂检验,合格产品应给予合格证

    注1:○表示需要进行检验的项目, 注2:△表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的项目

    7.2.4出厂检验的各项性能和指标应符合本标准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定型时; 正式生产后垫片标准,系统中设备或系统组成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系统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5年1次; d) 停产1年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3.2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中型式检验项目的规定。 3.3按照GB/T10111规定的方法,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受试系统的各组成设备。样品数 应符合试验要求。

    7.3.4型式检验的各项性能和指标应符合本标准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A类项目,有1项不合格则判 该批不合格:对B类项目.有1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检验,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该批不合格:对B类项目,有1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检验.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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