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1267-2016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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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2.1排土场应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其勘察成果应满足不同阶段工作需要。 6.2.2一等排土场和二等砂(粘)土类排弃物的排土场,在改扩建、关闭和安全稳定性论证时,应进 行专项勘察,专项勘察应收集、分析原勘察成果,并按GB50021的规定,补充勘察排弃物堆积体的内 部结构和温度、含水情况等,勘察深度应满足排土场安全稳定性论证需要。

    6.3.1排土场应对基本安全设施和专用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和审查。基本安全设施包括,台阶高度(含 初始台阶高度),总堆置高度(含极限总堆置高度),总边坡比(角),排土台阶最小宽度,全平台宽 度,运输道路缓坡段等;专用安全设施包括:运输道路的安全护栏,挡车设施,截(排水设施(含截 水沟、排水明渠、排水隧洞、截洪坝等),底部排渗设施,滚石或泥石流拦 ()设施,滑坡治理措 施,塌与沉陷防治措施,地基处理等。 6.3.2在原始地形坡比(角)小于1:2.25(24°)且软弱基础上建设排本场时,排土场设计总堆置高 度应小于50m,且台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6.3.3在原始地形坡比(角)大于1:2.25(24°)上建设排土场时:应坡脚防护或多级拦挡坝进 行安全防护。 6.3.4在原始地形坡比(角)大于1:1.5(33°)且有植被或第四系软弱层的场址建设排土场时,设计 应将最终境界100m范围内的植被或第四系软弱层全部清除,并将地基别成阶梯状。 6.3.5在原始地形坡比(角)大于1:1.28(38°)上建设排土时排土场下游应至少设计两道拦挡 坝,且终了边坡比(角)小于1:3(18°)。 6.3.6多台阶排土场每个台阶的终了宽度应大于5m。对结构松散、粒径小的土质边坡,台阶高度宜为 6m12m,安全平台宽度宜大于8m;当混合的碎(新)石心堆置高度大于30m,或在8度以上高烈度 地震区,台阶高度大于12m时,应设置宽度10m以上的安全平台。 6.3.7排土场周围应设置完整的截(排)水设放。当山坡或沟渠与排土场发生交叉时,应按GB50201 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可靠的防(排)洪系统。Y a)优先采用明渠、隧洞等排水构筑物排水泄洪; b) 排水构筑物的类别、结构形式及过流断面,应满足施工、维修、清淤的需要; c) 一、二等和三、四等排土场,,水重现期应分别大于50年和20年,并分别按100年和50 年的洪水重现期进行校核 6.3.8排土场内部地下水和滞留水·在排弃物透水性弱、对稳定性不利的情况下,宜根据水量大小, 采用盲渗沟、隧洞、透水管、涵洞形式将水引至场外。采用透水管、涵洞排水时,上覆排弃物总堆置高 度应小于30m。 6.3.9排土场建(构)筑”的设计,厂 应满足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6.3.10排土场监测监控系统包括变形、位移、应力和水文监测等)应与排土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场的边坡和安全防护设施,宜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6.3.11含有硫化物、 属和其他具有危险、有害特性的可溶性排弃物,应依据GB5085.3规定的标 准,进行危险性鉴别,排弃物构成危险固废的,应按GB18597和GB18598的规定,进行贮存和填埋 设计,并采取育效防水、防渗漏、防流失、防粉尘措施。 6.3.12 排士场应设计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的工程,优先设计为农业用地;排土场与周边生活设施之间 无防护材带的,应设计防护绿地或防护林带;绿化植被应选择适合当地生长的本土植物,并考虑物种的 多样性。

    排土场运行的防(排)洪系统;当防(排)洪能力不足时,应采取提高排洪能力的措施;必要时,可增 设永久泄洪明渠

    6.4.1排土场施工应严格按设计进行,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6.4.2截(排)水和拦(支)挡设施的地基开挖及后续砌体结构施工,应按GB50007、GB50203和 IGJ180的规定执行,并对隐蔽工程组织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5.4.3采用爆破方式开挖地基、隧洞、沟槽的,应按GB6722的规定,控制爆破安全距离及有害效应。 6.4.4排土场施工期间,应做好各类建(构)筑物和隐蔽工程的资料搜集、整理及编工作,并进行 质量检查、工程检测和工程验收;工程结束后应编制竣工报告和监理报告。

    7.1排土场的排土作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a)不同岩性排弃物,应采取分区、点式排放,含土量大的排中勿 不应集中在一个时间段和 个部位排放;宜将含不良成分的岩土排放在深部,品负适宜的土排放在浅部,富含养分的 砂土排放顶部或表层; b) 初期排土时,应按设计要求,控制最下一个台阶高度 关在排土场底部排弃大粒径排弃物, 提高底部承载力和排渗能力; C) 多台阶排土场宜控制在上下两个排土台阶同的乍业,工下台阶之间应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 下部台阶应保持足够的台阶宽度,并在上部台阶坡脚处增设临时拦挡设施; d 合理控制排土强度,增加排土线长度,交替排土,保证排土场有足够的自然沉降时间。 7.2其他特殊场景条件下排土作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对于松软潮湿土地基,或排土场区域内有出永点时,应在排土之前,开挖盲渗沟疏干基底 或在排土场底部用大粒径排弃物代技层彩成渗流通道; b) 夜间作业的排土场,应建立良好的照明系统; c 雾霾、粉尘、照明等导致能见度小干30m,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排 土作业; d) 发现排土场滑坡、塌和沉遵度加快时,应立即停止排主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和设备,设 立安全警示标志,并非查处置。 7.3汽车运输、装载机、推主机、人工无轨排土作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应按排土场设许编制排土作业计划,明确稳定区、沉降区和排土区,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和路标: b) 排土运输道路应GB50512的规定,最大纵坡为8%、路面宽度6m、最小转弯半径30m、 最高车遭0/h;对于多台阶压坡式排土场,通往下部台阶的排土道路可在上部台阶边坡上 修建,但部台阶边坡完全稳定后进行; ) 排台阶应保持平整,排土线应整体均衡推进,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设置2%~5%的 反,台阶上的地表水应有序地排至场外; 排业台阶边缘应设置安全车挡,其高度、顶宽和底宽应分别大于运排车辆最大轮胎直径 的1/21/3和4/3;设置移动车挡设施的,应按移动车挡要求作业。 7.4其他非土方式的排土作业按AQ2005的规定执行。 7.5排终了的多台阶排土场的台阶和边坡,应根据设计台阶高度、边坡坡度、生态及复垦的要求, 及时进行千地复良和生态恢复,减少排土场裸露时间和面积。土地复良和生态恢复后,应定期对植被恢

    复情况、土壤理化性状,以及配套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 7.6严禁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域,进行捡石等其他危及排土场安全稳定性的活动。

    8.1安全度为危险级、病级的排土场,内部地下水和滞留水丰富、上游汇水面积大的,应设置拦蓄、 排洪导水、坡脚防护、多级拦挡坝等构筑物;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应设置拦挡坝、抗滑桩等安全防护 工程。 8.2在主导风向下风侧有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活区时,应结合当地绿化工程,营造防林带。 8.3排土场和运输道路,应采用循环洒水、喷雾增湿或其他降尘抑尘措施,减少粉散、排土场周 围有工业场地或居民点时,宜增设固定的喷水抑尘设施。 8.4按GB/T11651的规定,为排土作业人员配备适宜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监替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9.1.1土地复垦后,用作农业用地的,地面坡度应为小于15°的不线也,且土质较好、有一定的水 利条件,铺土厚度宜为0.81.0m。 9.1.2土地复垦后,用作林业和牧业用地的,地面坡度宜小于2.林业用地的铺土厚度宜大于0.5m, 牧业用地的铺土厚度宜大于0.3m;在土源缺乏的地区,可铺 层风化碎屑岩土。 9.1.3含有毒有害成分的排弃物,不应用作土地复垦村料,应碎石深度覆盖,并采取防渗措施,经 覆盖土层后,可作为复垦场地。 9.1.4土地复垦后的排土场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包括洗、排水、道路等),排水设施应满足场地要 求和GB50201规定的防洪标准,道路布置应与”复垦场地规划相结合。 9.2生态恢复 9.2.1对于坡比小于1:1.5(33°)、土层较薄的土质或砂质坡面,可采取种草护坡;种草护坡应先将 坡面进行整治,宜选用生长快的低矮匍草种种草护坡。 9.2.2对于坡比小于1:2(26.6°)、土层较厚(40cm以上)的土质或砂质坡面,应采用根深与根浅相 结合的乔灌混交方式造林护坡;造林护坡宜选用适合当地生长的乔灌木树种

    覆盖王层后,可作为复场地。 9.1.4土地复垦后的排土场应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包括洗、排水、道路等),排水设施应满足场地要 求和GB50201规定的防洪标准,道路布置应与复垦场地规划相结合。 9.2生态恢复 9.2.1对于坡比小于1:1.5(33°)、土层较薄的土质或砂质坡面,可采取种草护坡;种草护坡应先将 坡面进行整治,宜选用生长快的低矮匍草科种草护坡。 9.2.2对于坡比小于1:2(26.6°)、士层较厚(40cm以上)的土质或砂质坡面,应采用根深与根浅相 结合的乔灌混交方式造林护坡;造护坡直选用适合当地生长的乔灌木树种。 9.2.3在道路沿线或自然景观要求高的土质或砂质坡面,可采用浆砌块石格构或钢筋混凝土格构,在 坡面上做成网格状,网格内种章皮。 9.2.4绿化后地形地貌应当地白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其植被的覆盖率应高于原有覆盖率。

    10.1排土场关团 10.1.1 排弃物堆至排土场设计堆置高度或容量时,排土场可进行关闭。 10.1.2 关闭施工应严格按设计进行,当原排洪设施受损严重时,应进行加固处理。 10.1.3单一非之场的关闭验收应与矿山开采主体工程闭矿验收同步进行;设置多个排土场的矿山,排 土场关闭验收应逐一进行。 10.1.4排土场关闭后,应做好坡面及排洪设施的维护。

    10.2.1在用排主场的排弃物再利用和关团后排主场重新后用或改作他用时,应进行再利用设计论证, 并经审查批准 10.2.2排弃物再利用开挖设计应执行自上而下、分台阶进行的原则,台阶高度应小于铲装机械最大挖 掘高度的1.2倍。 10.2.3排土场再利用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对于继续做排土场使用的,不得破坏原有排水泄洪设 施。 10.2.4排土场再利用生产完成后,应按10.1的规定进行关闭。

    11.1.1应建立健全排土场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排土场安全资金投入计产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 职安全管理人员。 11.1.2一、二等级排土场,应在排土场上游或滑坡、塌和流影响范围之外设置值班室。 11.1.3应按GB14161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排土场醒目位置设置文 全示标志和风险公告栏(告知卡)。 11.1.4应按GB/T29639的规定编制排土场应急预案,配备的意货源应能全面覆盖排土场的安全管 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11.1.5应建立排土场工程档案。排土场安全设施的建识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前置性文件资料,应永 久保存;排土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评价、稳定性分析等文件资料, 应长期保存(15年);排土场安全检查、巡查、值班值守记录以及应急预案演练等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文 件资料,应短期保存(3年)

    11.2.1企业应对排土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排土场安全度进行评定。 11.2.2排土场周边环境检查:上部山体和进场道路是否出现滑坡、塌方等。排土场安全防护距离范围 内是否有新增的建(构)筑物、居良点、耕帅等。 11.2.3排土场基本安全设施检查:设施呈否符合设计要求;排土场出现排水异常、坡面异常(沉降 隆起、裂缝、塌)等险情时,应友时查明原因及动态趋势。 11.2.4排土场专用安全设施检查: 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无变形、移位、损毁、淤堵、失效。 11.2.5排土场辅助设施恰≥值理室、通讯器材、照明设施、监测监控设施、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 安全警示标志等是否满足要求。 11.2.6排土场土地复垦和生态保护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1.2.7排土场安全管锂工作检查: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 发放与使用情况;“ 责位人员”的管理与持证上岗情况;排土场工程档案归档和保管、使用情况。 11.2.8遭遇也震后,应对排土场及其安全防护工程设施进行检查(测),并修复和加固破坏部分。 11.3汛其格二 11.3.1落实防讯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应组织一次全面的防汛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疏浚截排 水和防州汁设施,确保排土场道路、通讯、照明及供电线路可靠和畅通。 11.3.2备足备齐抗洪抢险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联合演练。 11.3.3坚持24h值班、巡视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做到预警准确、响应及

    时。 11.3.4汛期结束和洪水过后天然气标准规范范本,应对排土场及其防(排)洪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治理。

    时。 11.3.4汛期结束和洪水过后,应对排土场及其防(排)洪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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