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1448-2017 湿式堆存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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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在用尾矿库进行技术改造、扩容和隐惠治理时,库区下游有民居、重要设施、生态保护对象的 应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
a 施工单位按照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建设施工完毕,并有交验报告。 b 监理单位认定该工程施工质量合格。 C 建设单位已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各单项工程联合验收且合格。 d 建设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任命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以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 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含尾矿库防汛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e 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f 建设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试运行方案。
6.3.6设计服务年限超过10年的尾矿库,主体工程(如尾矿坝、库内排水设施、库周截排洪设施、排 渗设施、监测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辅助设施等)基建结束后,应满足尾矿库初期(三年至五年)或中 期运行的需要。未列入尾矿库基建工程范围内的后续工程,应按照设计建设进度要求,分期施工和验收, 并在每三年一次的安全现状评价中予以确认。四、五等尾矿库和设计服务年限小于10年(含10年)的 尾矿库,其主体工程和安全设施应一次性建成并验收。
7.1尾矿库应急溢洪道应按设计要求随坝体升高同步修建,应急溢洪道进水口标高应低于最上一级子 坝底部标高。尾矿库需临时停止运行时,应在库区内设置临时排水明渠与应急溢洪道衔接,确保排水井 一旦失效时,排水明渠与应急溢洪道的泄洪能力满足防洪标准的要求,且临时排水明渠应进行衬砌。 7.2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上坝道路、值班室、照明和通讯等设施,应随坝体升高及时建设并投 入运行,并在尾矿库临时停止运行期间保持完好且运行正常。 7.3尾矿库渗流控制工程应按照不同工况下的设计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当坝体浸润线超过控制浸润 线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论证,增设排渗设施。尾矿库出现大范围渗透水高位 出逸或坝面大面积沼泽化时,应立即停产,降低库内水位,并采用相应措施降低浸润线。 7.4汛期前应对尾矿库的泄洪能力进行复核,确保正常生产库水位与沉积滩滩顶高差、干滩坡比、最 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满足设计要求。 7.5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设计的监测项目、监测要求和监测频次进行在线监测和人工监测。所有监测 数据应确保记录完整、整理及时、分析全面、归档到位。 7.6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数据与人工监测数据应进行比对和误差分析。如有异常,应查明原因,及时处 理。
尾矿库闭库后的尾矿回采应按新建项目立项服务质量标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勘察、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 和实施。 危库、险库、病库在治理期间与汛期不应进行尾矿回采作业。
DB41/T 14482017
9.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以尾矿库安全生 立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安全管理。 9.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应 证书;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项、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9.3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GB/T29639和AQ/T9007的规定,针对尾矿库可能发生的溃坝、洪水漫顶、 排洪系统失效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编制应急 预案,并组织演练。尾矿库值班室应配备高音喇叭、手摇报警器等应急响应传播设施。 9.4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季度至少对尾矿库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汛期应增加排查次数,及时发现和 消除隐惠,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整改、复查、销号的闭环管理,并将相关记录整理归档。 9.5生产经营单位宜外聘专家每年对尾矿库进行一次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并形成隐患排查治理报告 归档备查。 9.6尾矿库安全检查除应符合AQ2006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整理 分析、归档: a)排洪构筑物检查应每季度至少1次,并做好记录;汛期前后和震后应重点进行检查; b 排洪构筑物检查应有影像资料。对裂缝、孔洞、鼓包和排水井基座等重要部位录像或摄像时, 应辅以测量尺等工具进行详细测量并做好标识; 检查人员应配备低压强光照明灯具、安全帽、安全绳、通讯等必要的安全装备;进入排水隧洞 等有限空间检查时,应安排双人作业,并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器。 9.7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记录、台账,并长期保存。 9.8尾矿库工程档案宜按工程建设、运行控制、安全管理等阶段分别立卷归档管理。工程档案的内容 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立项、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试运行、工验收、隐 蔽工程记录及影像、生产运行及安全检查、隐惠排查、监测监控、闭库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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