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1523-201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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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新建矿山应按照有关规定圈定岩石移动范围,并在岩右移动范围外留设50m的保护带,地表客 类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岩石移动保护带外。 5.3.2岩石移动范围及其保护带内已经存在且无法搬迁避让的地表建(构)筑物、水体、公路、桥梁、 铁路等生产采空区的处理,应按照“三下”并采的特殊技术要求,留设保安矿柱,限制采空区规模,或 者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开采。 5.3.3岩石移动范围及其保护带内存在有高度大于30m或倾角大于45°的天然山坡或人工边坡、陡 崖时,应采取削坡、加固、疏干、植被等整治措施,或按照距边坡脚20m的安全防护距离划设隔离带 或砌设水泥挡墙。
依据现有(或设计)采掘工程与邻近采空区空间边界之间的最小距离、采空区变形破坏特征、 况等因素,可按表3将其划分为危险、较危险、安全三个级别
竣工资料5.1.1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对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方案中有 关老采空区分布范围与界限、矿岩稳固性、老空水等资料的完备性及老采空区地质灾害治理方案的有效 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
a)规模等别为中型以上或安全级别为较危险级以上的采空区; b)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曾发生过采空区地压、突泥突水等危害的; c)有自燃发火危险或与煤供伴生矿床的采空区; d)资源整合矿区且历史上有过采掘活动的。
6.2老采空区补充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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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图纸)。补充勘查工作宜遵循“资料收集、工程地质调查和测绘为主,物探和三维激光扫描为辅, 钻探验证、综合评价”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手段;老空水勘查与探测可综合采用物探、加密钻探或化探等 方法,但不应直接使用坑探。 .2.2补充勘查报告应明确采空区的位置、界限、形成时间、空间形态及其周边环境,老空水来源、
6.2.2补充勘查报告应明确采空区的位置、界限、形成时间、空间形态及其周边环境,老空水来源、 水量、水压与防治水建议,以及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类型和波及范围。
6.3.1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对矿区内老采空区的分布情况及其对今后开采活动的影响进行分 析,并结合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方案,明确与矿山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监理、 监测监控等安全措施和技术要求。
3.2按照GB16423和矿
结合采掘工程布置、采矿万 产采空区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明确生产采空区的处理方法(含支护情况)、 并分析生产采空区及其处理之后的安全稳定性
6.4.1矿山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漆包线标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按6.1.2的规定,对 基建过程中老采空区揭露与补充勘查情况、处理方式与效果,以及对后期生产作业的影响进行定性定量 评价,并提供矿区内老采空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材料。
7.1采用隔离避让方式治理老采空区时,应按5.2的规定确定老采空区保安矿壁厚度,并将设计的采 掘工程布置在老采空区安全隔离区外。对确需穿过老采空区安全隔离区的采掘工程,应采用钢架、钢解 混凝土等刚性支护,并加强对老采空区的监测和评估工作,落实突水突泥、有毒有害气体涌出、冲击气 浪等灾害防治措施。
屈工程布置在老采空区安全隔离区外。对确需穿过老采空区安全隔离区的采掘工程,应采用钢架、钢筋 混凝土等刚性支护,并加强对老采空区的监测和评估工作,落实突水突泥、有毒有害气体涌出、冲击气 浪等灾害防治措施。 7.2矿山建设区域内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老空水或有突水可能的,应先按照设计建设地表疏干井 排水系统和并下排水系统后,再进行其他工程施工。对与煤共伴生矿床,当并筒开凿到底后,应当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的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 a)软岩矿床不应在井下进行探放水; b)中硬岩以上矿床的老采空区在井下进行探放水时,应停止该区域内可疑地点以下各中段的一切 施工作业。 7.3老采空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治理方案、安全设施设计补充的安全措 施和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和监理,并编制施工报告和监理报告。 7.4老采空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矿山建设单位或矿山企业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组织 验收。
8.1矿山投产后,矿山企业应按照设计确定的开采工艺和开采顺序,及时处置回采结束的采场和中段: 处置前应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并经矿山企业主管矿长审批。 3.2生产系统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对生产采空区的规模等别、安全级别作出明确判定,并对生产采空 区及其处理后的安全稳定性进行定性定量评价。 33生产采空区的外理可采用封闭法尚菠注充填法及其组合工艺技术并道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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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危险级生产采空区、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的生产采空区,不应采用封闭法处理。采用封闭法处 理其他生产采空区时,应按照设计的封闭墙位置和尺寸进行施工,并应在封闭墙适当位置设置 泄压(水)通道和观测(探测)孔; D 崩落法处理生产采空区时,缓冲保护垫层厚度一般不小于20m~30m,并对预测崩落范围进 行监测。爆破作业按GB6722的规定执行,并应采取微差爆破技术,减少爆破有害效应; 采用水砂和胶结充填工艺处理生产采空区时,应设置滤水构筑物或溢流脱水设施;采用干式充 填工艺处理生产采空区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接顶处理;充填材料和充填工艺不应对地下水带 来二次污染。 生产采空区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惠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治理
9. 1采空区监测监控
定。监测结果有异常的应及时发出预警,必要时撤离危险区域内的所有人员,并按照表3的规定重新确 定采空区安全级别。 9.1.2大型和危险级采空区,应按AQ2031、AQ/T2053要求,建立采空区围岩地压在线监测系统或井 下环境监测系统,实行连续自动监测与报警。 9.1.3对封闭隔离的采空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水量、水压、水质监测点,对老空水进行长期监测监 控。 9.1.4岩石移动范围及其保护带内和采空区安全隔离区内存在有不可移动的建(构)筑物、边坡或水 体、采掘工程等的,矿山企业应建立相应的位移和变形观测网,并长期监测。
9.2.1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适合本矿山采空区风险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配备相应机构或人 员负责采空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采空区治理所需资金的投入,建立采空区信息数据库和相关记录台 账。 9.2.2在岩石移动范围及其保护带内,未经专家评价论证,不应修建尾矿库、排土场等永久性建(构》 筑物;凡受采空区影响的尾矿库和排土场发生不均匀沉降的应立即停用,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园林造价,制定处 置措施。 9.2.3矿山企业应按GB/T29639的要求,编制采空区灾害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明确事故或 紧急状态下的逃生路线、救灾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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