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971-2013 井工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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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3非工作人员不应进入研石漏斗下的地下道。清理地下道研石杂物、处理堵塞漏斗故障、检修 时,绞车应停止作业。
5.4.3研石胶带输送机排研
应按设计要求控制研石粒度 人孔标准,装载时应减小对输送带的冲击和磨损
5.5.1应制定运输各岗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标准化考核办法。 5.5.2应完善研石山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责任范围、负责人、考核单位, 5.5.3应按照检修要求、设备完好标准,组织督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运行。 5.5.4应定期组织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在环境安全的状态下作业。 5.5.5应按规定对地面运输进行监管。
6.1.1上下口及打点室、等候室应整洁、卫生,照明应符合相关要求,无杂物,盖板应稳固、齐全。 6.1.2井口作业区的照明应符合相关要求,灯具应防爆、安装整齐。 6.1.3电器开关上架、挂牌应按规定的方式标注,小型电器上板、管线应安装整齐。 6.1.4 冬季井口房和井筒应按规定进行保温,防止上冻、结冰。 6.2 立井上下口设施 6.2.1 上下口安全门、罐位、摇台、提升信号联锁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6.2.2推车机、托罐装置与罐笼应有联锁装置。 6.2.3 上下口出车侧应有反向阻车器。 6.2.4 上下口进出车侧应有声光接车报警信号。 6.2.5 上下口抵车作业时应有预报警信号。 6.2.6 立井提升应有视频监视系统,并具有回放查询功能。 6.2.7#口房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6. 2 立并上下口设施
6.4.1立井提升运行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八章中第二节的规定。 6.4.2应避免人与物混合提升。 6.4.3井上口应有检身人员,上下口应有专职把钩工,不应超载提升人员或物料 6.4.4入、升并人员应遵守井口管理制度,服从井口工作人员指挥
井口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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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应制定井口运输大件物品的安全技术措施
7.3.1轨道线路、道岔
7.3.1.1平巷轨道线路、道岔的铺设,应符合《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和《煤矿安全规 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要求。 7.3.1.2主要运输平巷的弯道应加装护轨,弯道及道岔前后应装设轨距拉杆。 7.3.1.3主要运输平巷的道岔应实现集控或司控。 7.3.1.4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主要大巷运输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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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五的规定。 7.3.2.5架线电机车架空线及安全间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六、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 定。
7.3.3蓄电池电机车
7.3.3.1蓄电池电机车技术性能应符合MT491的要求。
3.3.1蓄电池电机车技术性能应符合MT491的要求。 3.3.2蓄电池电机车用隔爆型充电机应符合MT1093的要求。 3.3.3蓄电池充电室和防爆蓄电池电机车检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
7.3.5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
7.3.5.1基本要求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机车的运输环境、适应性能、牵引车辆等应满足GB50533 第7、8、9章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六~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7. 3. 5. 2 单轨吊车
7.3. 5. 4 齿轨车
7.3.5.5无轨胶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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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运输车辆配备
7.3.7装、卸载设备
7. 3. 9平巷人至
7.3.9.3平巷人车的车门的开、关应采用平移式。 7.3.9.4平巷人车应由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制造,应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准用证和产品合格证。
7.4.1.1机车司机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并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仪。 7.4.1.2机车运行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7.4.1.3行驶中,司机应按信号指令行车。应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有无障碍物等。 7.4.1.4列车占线停留,应符合下列规定:
1.1机车司机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并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仪。 .2机车运行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1.3行驶中,司机应按信号指令行车。应观察人员、车辆、道岔岔尖位置、有无障碍物等 .4列车占线停留,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1)中间车场停车时应保持另一股道畅通,终端车场停车时应前后错开,不应影响行人通过
a 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 b) 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 C 应停在巷道较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 中间车场停车时应保持另一股道畅通,终端车场停车时应前后错开,不应影响行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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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列车出现故障或发生不止常现象时,应减速停车;有发生事故危险或接到紧急停车信号时, 应紧急停车。紧急停车时,司机应迅速地将控制器操作手把转至零位,手闸和工作闸、紧急闸并用,并 连续均匀地撒砂。制动结束,应及时将控制器手把转至零位。 7.4.1.6机车(列车)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应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应在机车前后设置防护后,检查 机车(列车) 7.4.1.7机车在车场调配车辆时,不应摘去连接装置。斜井上部平车场,在规定停车位置至变坡点之 间不应使用机车顶车。 7.4.1.8蓄电池电机车的灯、铃、闸、撒沙装置、连接装置、控制器闭锁、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 分失去防爆性能时,应不使用。 7.4.1.9柴油机车的设备、仪表、照明灯、喇叭、制动系统、冷却系统、水位、油位等应正常。柴油 机车应按规定时间更换机油滤芯、柴油滤芯和空气滤芯,及时清洗进、排气口防爆栅栏。 7.4.1.10单轨吊的吊挂、制动装置、液压系统、灯、铃、连接螺栓等部件,有一项不合格的,严禁运 行。单轨吊机车在运行中和停车后,司机应观察单轨吊的压力、温度、各类保护指标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7.4.1.11卡轨车系统、轮系、牵引车和信号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运行。运行过程中发现钢丝绳、连接 装置、驱动等出现异常应立即停车处理。 7.4.1.12齿轨车的仪表、照明灯、喇叭、急停开关工作可靠。缓冲装置(碰头)固定牢靠。电气系统 不失爆。离合器、制动器操作灵活可靠、制动平稳。传动轴运行时无异常振动。 7.4.1.13无轨胶套轮机车的车辆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操纵系统、液压系统、气动系统等应工作稳定 可靠,无异常现象;安全保护装置应工作稳定可靠;各管路无漏油、漏水、漏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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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12确需同时牵人行车和物料车的,应制定安全措施,人行车应挂在车头处。 7.4.2.13不应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7. 4. 3 大巷行人
7.4.3.1行人的主要大巷宜采用隔离带或行人警示线。不具备条件的巷道行人,应制定确保行人安全 的措施。 7.4.3.2行人不应进入有警戒、警示的巷道或碉室。 7.4.3.3行人通过弯道、道岔、翻越轨道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应抢行 7.4.3.4行人携带较大金属物件不应扛在肩上,严防物件触及架线。 7.4.3.5巷道内有施工作业点,行人应经施工警戒人员允许后,方可通过。
7.4.3.1行人的主要大卷宜采用隔离带或行人警示线。不具备条件的巷道行人,应制定确保行人安全 的措施。 7.4.3.2行人不应进入有警戒、警示的巷道或碉室。 7.4.3.3行人通过弯道、道岔、翻越轨道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应抢行 7.4.3.4行人携带较大金属物件不应扛在肩上,严防物件触及架线。 7.4.3.5巷道内有施工作业点,行人应经施工警戒人员允许后,方可通过。
7. 4. 4人力推至
人力推车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7.5.2蓄电池电机车不应进入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需进入时,应制定安全措施。
a 主要运输大巷进行巷道、轨道和道岔、架线、设备和设施的施工和维修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 施,保证行车、行人与作业人员安全; b 运输大巷进行掘进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架线触电,应保护好大巷内的管道、电力、通讯、 信号电缆与装置: ? 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应在封锁区间进行,封锁区间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充分做好各项施工 准备,应征得运输调度员同意后,确认施工时间和区段,应设施工警示信号和阻车装置后,方 可开工,应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结束应检查确认轨道、牵引网络状态和巷道环境符合 行车安全要求后,方可通知调度员开通封锁区间;不能按时完工,应提前通知调度所和运输调 度员。
8.1.1斜井(斜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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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运行人车的采区轨道上下山的巷道断面,净高自轨面起应不低于规定的高度,净宽应不低于 规定的宽度,支护良好无失修。巷道因压力影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不应运行人车。各乘人地点的安全 间隙应不小于1Ⅲ,并设有台阶。 8.1.1.7巷道内有管路时,托管梁外露长度应不超出管路外沿50mm
8.1.3.1绞车房不应设在下车场(或下变坡点处)。上山掘进时不在此限,但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8.1.3.2绞车使用两个月以上时绞车基础应打砼基础固定。使用两个月以下时允许采用地锚或打四压 两固定。
8.1.4.1斜井运输车场设计应采用甩车场,采用平车场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8.1.4.2各甩车场的轨道平、竖曲率半径,应满足安设标准道岔及运行车辆的要求。斜井各阶段车场 的长度,不小于一次串车提升车辆长度的3倍;与水平巷道连接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列车长度的1.5 倍。
1.5.1斜井上下口及各车场应有信号碉室,室高不小于1.8m,宽不小于2m,深不小于
8. 2 斜井(斜巷)
道岔尖轨前方2m左右处设一道挡车装置(上部车场起坡点至斜井分车道岔坡度小于10°,距离小于 10m可以不设)。 3.2.1.4斜井上部为平车场时,在距变坡点上口2~3m,设置一道阻车器,距车场方向略大于一列车 长度处设置一道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井的阻车器,在变坡点上口和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 各设一道挡车栏,两者应进行机械联锁(长度小于30m的斜井,在变坡点上口处挡车栏与下口挡车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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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机械联锁)。1.6m及以上绞车变坡点处设一道阻车器,变坡点以下略天于一列车长度处设一道挡 车栏,挡车栏与绞车应实现联动。 8.2.1.5斜长为80m以下的轨道上下山,上部车场安全防护装置同8.2.1.4进行设置,在下部变坡 点以上5m左右处设一道远控常闭挡车栏。 8.2.1.6斜长超过80m的轨道上下山,上部车场安全防护装置同8.2.1.4进行设置,根据设计要求 设置跑车防护装置,下部车场以上10m左右处装设一道远控常闭挡车栏。 8.2.1.7挡车栏的强度应根据巷道坡度和最大提升重量设计、计算确定。 8.2.1.8斜井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应定期检查、检修和试验,做到动作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
8.2.2信号通讯系统
8.2.2.1信号应声、光兼备,并与绞车实现联锁。主运斜并信号应能实现转发、保留、可视、通话。 8.2.2.2斜井上、下车场和各水平车场的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应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应有 “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醒目标志。 8.2.2.3正常提升信号应能实现逐级传递。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各水平应 有信号显示。 8.2.2.4主运斜巷司机与上口信号、把钩工和上口与下口信号、把钩工与司机之间应能对话。 8.2.2.5在机头、机尾,巷道入口,巷道中间拐弯处等特殊点安装急停、语音声光报警装置、信号等 应与无极绳绞车连锁,
斜井运输的特殊点应安装具有回放查询功能的视频监视系统 斜井(斜巷)运输设备
8.3斜井(斜巷)运输设备
B.3斜井(斜巷)运输
8.3.1.1提升机和提升绞车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其安全要求应符合GB20181的规定。 8.3.1.2提升机和提升绞车的选型与钢丝绳安全系数应按照最大负荷、巷道倾角和长度进行校验计算。 8.3.1.3提升机和提升绞车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应便于操作、检查、检修、更换。 8.3.1.4滚筒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保持一致,且滚筒轴线与轨道中心线垂直。排列整齐,不爬绳、不 咬绳、不跳绳。
8. 3. 2 斜巷绞车
8. 3. 4 斜并人至
8.3.5架空乘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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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 6 其他设备
其他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有关要求
8.4斜井(斜巷)运输运行
3.4.1.1当班司机、把钩工应对绞车的固定、钢丝绳、保险绳、信号、照明、轨道、道岔、阻车器、 保险挡和矿车的连接装置等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跟班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 永, 8.4.1.2把钩工(信号工)上岗后,应详细检查防跑车防护装置、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和接头(钩 头与钢丝绳的连接)、信号装置以及各种使用工具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应查看钩头15m以内的 钢丝绳不应有打结、压伤、死弯等不安全隐患,如不符合提升要求,不得提升。 8.4.1.3提升作业不应超重、超高、超长、超宽,不应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的作业,不应使用不合格 的连接装置或用异物代替,提升大型部件或器材应有审批过的安全措施。 8.4.1.4详细检查斜井内确认无障碍或影响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隐患,以及有无其它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如有障碍和隐患应及时处理,如有其它工作人员应通知其撤到安全地带,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提升。
4.3斜井(斜巷)运人
第三白六十五~三白 8.4.3.2新安装或仅修后的人行变防器应进行脱试验专播格可用用中的斜井人车,每 班进行一次静止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二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确 保人车防坠器灵敏可靠。每年对主拉杆球头连接部位进行一次探伤检测,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对斜井人车 进行性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8.4.3.3斜井人车全速重载脱钩试验,应编制措施,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3.4.3.4垂深超过50m的斜巷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8.4.3.5应避免运人与运物混合提升,
第三百六十五~三百 8.4.3.2新安装或修后人行变防器应进行脱试验专播格可使用逮用中的斜井人车,每 班进行一次静止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二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确 保人车防坠器灵敏可靠。每年对主拉杆球头连接部位进行一次探伤检测,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对斜井人车 进行性能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8.4.3.3斜井人车全速重载脱钩试验,应编制措施,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8.4.3.4垂深超过50m的斜巷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8.4.3.5应避免运人与运物混合提升,
8.5斜井(斜巷)运输管理
8. 5. 1主要斜并
8.5.1.1巷道起伏变化较大,应优先选用无极绳绞车运输方式
8.5.1.1巷道起伏变化较大,应优先选用无极绳绞车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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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2斜巷运输应优先选用25kW及以上绞车。 8.5.1.3倾斜井巷应优先选用架空乘人装置运人。 8.5.1.4斜井进行重、大型货载运输,应制定专项措施。斜井运输不应使用电机车、调度绞车向斜井 内顶车、裹车。 8.5.1.5主运斜井应实行封闭式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实行分时段封闭管理,应建立完善行人制 度和措施。 8.5.1.6每天应有专人对斜井的轨道、托绳轮、信号线路等进行检查维修;应严格执行“斜巷作业牌” 或“签字”制度,信号工不见“斜巷作业牌”或施工人员“签字”,不应运行。 8.5.1.7不应在一条斜井内采用绞车接力提升,倾斜井巷提升时不应在斜坡上设置风门。 8.5.1.8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应责任到人,悬挂责任牌。 8.5.1.9无极绳绞车安装地点应挂有司机岗位责任制、无极绳绞车的技术参数、管理制度牌板。 8.5.1.10 人车使用年限不应超过有关规定。 8.5.1.11 应设专人对人行车进行维护,应填写维修记录。人行车数量应保证有一定的备修量,
8.5.2.1新安装的小绞车应填报申请单,绞车型号、编号、地点、平面布置图、安装日期、钢丝绳规 格、长度和技术要求及安全措施。 8.5.2.2绞车安装后,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填写验收单。 8.5.2.3建立小绞车井口管理站,司机持证在管理站申请操作牌,使用非本单位管理的小绞车,应填 写暂用证,再申请操作牌。 8.5.2.4绞车司机应将操作牌挂在绞车责任牌上后,方可操作。 8.5.2.5维修单位应责任到人,实行日检,并有详细记录。 8.5.2.6 绞车使用单位移交其它单位使用时,应事先办理交接手续。 8.5.2.7小绞车井口管理站要建立绞车管理牌板,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包机 人等五明确。
8.5.3斜井(斜巷)施工管理
9.1.1煤矿企业及基层煤矿应按照“生产、管理、监督(干、管、监)”分离原则,设立辅助运输生 产、管理、监督等辅助运输机构。 9.1.2煤矿企业及基层煤矿应明确分管辅助运输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生产、管理、监督机构应按 有关规定要求和煤矿企业生产具体情况,配置具有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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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1应执行“采、掘、运并举,综合治理,系统配套”的方针,选择经济合理、高效安全的运输 系统与运输方式。 9.2.1.2应结合辅助运输的特点,建立健全辅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安 全作业规程,建立“实施、考核、评审、完善”的管理制度体系。 9.2.1.3应建立、健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的辅助运输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分管负责人的职 责,明确生产、管理、监督机构的职责,合理配置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 9.2.1.4应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
9.2.2.1煤矿企业职责
9.2.2.2煤矿企业管理机构职责
9.2.2.2.1 应负责煤矿企业辅助运输的日 期名集运撤工作会议, 友时传达 相大法规一 标准。 9.2.2.2.2应根据煤矿企业辅助运输的需要,制定与完善基层煤矿的运输系统、运输方式;应对基层 煤矿的辅助运输技术改造、技术升级进行审核;应对基层煤矿的辅助运输的管理、技术、设备运行、设 施完好、安全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核、评比。
9.2.2.3煤矿企业监督机构职责
9.2.3.1基层煤矿职责
9.2.3.1.1主要负责人应对辅助运 理负全面直接责任;分管技术负贵人应对辅助运输安全生技术①作负全面直接责任。 9.2.3.1.2应建立基层煤矿辅助运输管理网络图,明确划分各运输部门所管理的线路与设备,明确运 输管理、监督人员职凭供明确岗位责流使用,请勿传播或其他用途
9.2.3.2基层煤矿管理机构职责
9.2.3.2.1应对基层煤矿的辅助运输系统和方式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转负全面管理责任。 9.2.3.2.2应负责组织研究辅助运输重大技术问题、安全技术改造方案及措施,经主要负责人召集的 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所在的煤矿企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9.2.3.2.3应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议,对运输重大安全隐患、运输安全技术管理中存在 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 9.2.3.2.4管理人员应严格审核、及时准确地上报资料、报表等,并报分管负责人批准。 9.2.3.2.5管理人员应承担辅助运输管理的业务保安,对辅助运输专业化综合技术管理负责。 9.2.3.2.6管理人员应负责辅助运输现场管理工作、重点现场的工程质量和全面技术管理工作
给排水施工组织设计 DB34/T 19712013
9.2.3.3基层煤矿生产机构职责
9.2.3.3.1应根据所管辖区段运输要求,合理配置管理、技术人员,设置工作岗位,并明确岗位责任。 9.2.3.3.2应组织各岗位、各工种人员精心操作,保障辅助运输的正常运能与运量。 9.2.3.3.3应对所管辖区段的运输线路、轨道、设备、设施、车辆、装置等的安全高效运行负责。 9.2.3.3.4应对辅助运输技术管理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负责与指导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与实施。
9.2.3.4基层煤矿监督机构职责
9.2.3.4.1应对辅助运输工作负安全监督监察责任。应明确分管运输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每班应不少 于两名运输安监员负责主要运输线路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各地点安监员的运输安全管理责 士。 9.2.3.4.2安全监督人员应是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协助管理与技术人员,负责辅助运输安全 9.2.3.4.3应做好在现场落实运输各项制度和规定,做好管理、监督各工种、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 行为,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10.1.1应建立渠道与程序,获取最新的有关辅助运输的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技术规范、 安全操作规程,应将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煤矿企业的管理制度、责任体系、人员培训、设备状态、 技术规范、检修记录等形成便于管理与阅读的文件。 10.1.2应健全设备、设施的计算机管理,健全运输生产管理网络化。 10.1.3应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规章制度;应将重复性的管理活动制定成管理标准,建立健全管理标 准体系。 10.1.4应具备畅通的渠道获取最新的有关辅助运输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成果。应将成功的经验、 事故教训及时地通报,相互借鉴。 10.1.5应建立良好的运输秩序。车场应悬挂区分“安全区”和“危险区”的警示牌、执行“运输岗位 安全警示制度”;乘人地点应有专人维护乘车秩序;乘车(罐)应实行人员“清点制”;对扒车、车、 跳车人员进行处罚。
10.1.1应建立渠道与程序,获取最新的有关辅助运输的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技术规范、 安全操作规程,应将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煤矿企业的管理制度、责任体系、人员培训、设备状态、 支术规范、检修记录等形成便于管理与阅读的文件。 10.1.2应健全设备、设施的计算机管理,健全运输生产管理网络化。 10.1.3应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规章制度;应将重复性的管理活动制定成管理标准,建立健全管理标 准体系。 10.1.4应具备畅通的渠道获取最新的有关辅助运输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成果。应将成功的经验、 事故教训及时地通报,相互借鉴。 10.1.5应建立良好的运输秩序。车场应悬挂区分“安全区”和“危险区”的警示牌、执行“运输岗位 安全警示制度”;乘人地点应有专人维护乘车秩序;乘车(罐)应实行人员“清点制”;对扒车、车、 跳车人员进行处罚。
布线标准10.2.1建立健全岗
10.3.1应按照“一工程一措施”的原则,组织、编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在各项工程施工前,应向 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认真贯彻安全技术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10.3.2应对运输巷道中的施工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设备、设施、装置等安装、检修、试验制定安全 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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