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411-2020 金属矿山土地复垦工程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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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411-2020 金属矿山土地复垦工程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
landexcavation
金属矿山生产建设活动致使原地表形态、土壤结构、地表生物 等直接损毁,土地原有功能丧失的过程
landsubsidence
金属矿山地下开采导致地表沉降、变形玩具标准,造成土地原有功能部 分或全部丧失的过程
landoccupancy
金属矿山堆放剥离物、废石、矿渣、表土和施工材料等,造成土 地原有功能丧失的过程
landpollution
金属矿山生产建设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造成土壤原有理化 性状恶化、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过程。
能够进行剥离的、有利于快速恢复地力和植物生长的表层土 壤或岩石风化物,包括但不限于耕地的耕作层以及园地、林地、草 地的腐殖质层,表土剥离厚度根据原土壤表土层厚度、复垦土地利
用方向及土方需要量等确定
vegetationrestoration
在经过土地整理后的金属矿山复垦区,综合当地自然植被 型、整理后的土地条件、工程经济技术等因素,人工栽(种)植、培 以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的过程
2.0. 11 排土场
金属矿山集中堆放露天开采剥离物或地下开采废石的场所, 也称废石场
存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
3.1.1金属矿山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必须保障生产安全农牧林产
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必须保护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质量。 3.1.2金属矿山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原则。
3.1.5金属矿山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应具备完整可靠的基
3.1.6金属矿山土地复垦应根据矿山工程设计,与生产建设活动 统一规划、统筹实施,可采取工程技术措施、生物和化学措施、监测 与管护措施,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3.2.1金属矿山土地复垦方向应遵循生态功能区划、水土保持区 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依据技术经济水平和社会 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待复垦土地资源的适宜用途确定。 3.2.2复垦方向宜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利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用地等
3.3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3.3.1不同土地复垦类型区、不同复垦方向的复垦质量
3.1不同土地复垦类型区、不同复垦方向的复垦质量控制标
.1不同土地复垦类型区、不同复垦方向的复垦质量控制标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的
3.3.2尾矿、废石为危险废物时,尾矿库、排土场应按现行国家
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的有关规定实施覆 隔离工程,隔离层结构、层厚、材质等应根据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平确定,宜深度覆盖,并不应复垦为耕地和园地。
准《危险废物填理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的有关规定实施覆盖 隔离工程,隔离层结构、层厚、材质等应根据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水 平确定,宜深度覆盖,并不应复垦为耕地和园地。 3.3.3尾矿、废石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时,尾矿库、排土场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实施覆盖隔离工程,隔离层结构、层厚、 材质等应根据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水平确定,宜深度覆盖,并不应复 垦为与食物链相关的耕地和园地。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实施覆盖隔离工程,隔离层结构、层厚、 材质等应根据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水平确定,宜深度覆盖,并不应复 垦为与食物链相关的耕地和园地
3.4.1土地复垦工程应根据不同损毁类型的土地复垦工程建设 工艺、建设程序等进行工程类型划分。
工艺、建设程序等进行工程类型划分。
3.4.2土地复垦工程类型划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案编制规程第1部分:通则》TD/T1031.1的有关规定。
4.1.1土壤重构工程必须遵循因地制宜和生态保护的原则,必须 珍惜和保护矿山土壤资源,对于预测损毁区域涉及表土,特别是耕 地耕作层和园地、林地、草地腐殖质层损毁的,必须剥离利用;严禁 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4.1.2土壤重构工程应在矿山工程设计的基础上,根据复垦条件 及复垦方向应用充填工程、土壤剥覆工程、平整工程、坡面工程、生
4.1.2土壤重构工程应在矿山工程设计的基础上,根据复垦条件 及复垦方向应用充填工程、土壤剥覆工程、平整工程、坡面工程、生 物化学工程及清理工程。
4.2.1金属矿山开采产生的地裂缝、塌陷地,应根据产生原因、分
4.2.1金属矿山开采产生的地裂缝、塌陷地,应根据产生原因 布范围、稳定状态及危害程度的分析结果,依照复垦方向 充填。
.2.3塌陷地充填应符合下列表
2.3塌陷地充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未达到沉陷稳定状态的塌陷地,宜采取监测、预警及围 挡封闭等措施; 2处于沉陷稳定状态的陷地,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土地复 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的有关规定,确定复垦方向,并应进 行充填; 3充填前应进行表土剥离,充填后应进行碾压,压实程度应 根据复垦场地用途确定;
4.3.1土壤剥覆前,应完成复垦区土壤调查和评价工作。调查和 评价工作可按现行行业标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 1048的有关规定执行。 4.3.2土壤剥覆方案应根据矿山工程设计和土地复垦规划制定 宜做到“应剥尽剥、即剥即用、分层剥离、分区堆放、分层回填”。 4.3.3土壤剥覆方案应根据生态环境安全要求确定剥离、运输 储存和回覆等。
4.3.4表土剥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待剥离土源的肥力、质地和土源量等情况,分区禾 分层剥离; 2剥离厚度应根据原土壤表土层厚度、污染情况、复垦土地 利用方向及土方需要量等确定; 3不宜在雨季剥离表土。
1应根据待剥离土源的肥力、质地和土源量等情况,分区和 分层剥离; 2剥离厚度应根据原土壤表土层厚度、污染情况、复垦土地 利用方向及土方需要量等确定; 3不宜在雨季剥离表土。 4.3.5 表土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护措施。 4.3.6表土堆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堆存场地可就近选择拟剥离区域、未复垦场地或裸地,不 宜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 2分层剥离的土壤应分区堆存,表土堆存场地安全防护和安 全稳定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 GB51119的有关规定; 3堆存期应采取临时围护措施或播种草本植物;
1堆存场地可就近选择拟剥离区域、未复垦场地或裸地,不 宜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 2分层剥离的土壤应分区堆存,表土堆存场地安全防护和安 全稳定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 GB51119的有关规定; 3堆存期应采取临时围护措施或播种草本植物; 4若堆存的是剥离耕地耕作层或园地、林地、草地腐殖质层 以下的底土,可在堆存期间进行培肥熟化处理
4.3.7表土回覆应符合下列规
1剥离的表土应分层回覆。 2覆土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土厚度应根据复垦方向、气候条件、污染状况以及土源 情况确定; 2)覆土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TD/T1036的有关规定; 3)存在重金属污染时,若复垦为农用地,应在铺设隔离层后 再覆土,覆土厚度大于50cm。 3回覆土源的土壤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土地复垦质量 控制标准》TD/T1036的有关规定。 4.3.8客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区内剥离土源不足或当地土源受到污染不能使用时,可 采用客土,客土宜就近获取; 2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土地利用状况选择取土场位置,取 土场设置应满足回覆土源数量、质量的要求,且不得影响土源地取 土后的复垦再利用; 3取土场取土后应复垦,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土地复垦 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的有关规定。 4.3.9当矿区内剥离土源不足且无客土条件时,复垦可采用穴植 坑法、充填复垦、格构覆土、带状覆土、客土喷播、生态袋等新型工 艺和方法,也可采用经过论证无毒无害的采矿排弃的较细碎屑物, 或当地易风化的坡积物等物料覆盖,物料中污染物含量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 行)》GB15618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 准(试行)》GB36600的有关规定。
1剥离的表土应分层回覆。 2覆土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覆土厚度应根据复垦方向、气候条件、污染状况以及土源 情况确定; 2)覆土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TD/T1036的有关规定; 3)存在重金属污染时,若复垦为农用地,应在铺设隔离层后 再覆土,覆土厚度大于50cm。 3回覆土源的土壤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土地复垦质量 空制标准》TD/T1036的有关规定。 .3.8客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区内剥离土源不足或当地土源受到污染不能使用时,可
4.3.8客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4.4.1平整工程设计前应完成平整场地的调查和评价
4.1平整工程设计前应完成平整场地的调查和评价工作,调查
TD/T1012的有关规定。
4.4.2平整工程设计应通过优化格由布置减少挖填量。
1田面平整的规模应根据复垦区的地形条件、规划的耕作方 式、作物种类和种植习惯等因素确定。 2复垦区的田面宜采用水平田面,横坡宜小,纵坡应根据地 形条件和灌溉方式确定;坡度大的复垦区田面应按梯田方式整地 后,进行田面平整。 3田面平整相关参数、田面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水土 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和《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的有关规定。
1由硬设计应根据复垦区建筑材料确定,可采用土质田 (坎)、石质田(坎)、空心砖田(坎)等,田(坎)应配置田植 物,田植物应选用具有经济价值、胁地小的植物; 2田(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 范》GB51018的有关规定。
4.5.1复垦区边坡应根据复垦方向采用坡面工程进行整治。 4.5.2整体稳定的岩石边坡,当坡面岩石存在易风化、剥落或有 浅层崩塌、滑落及掉块等情况时,应实施坡面工程。 4.5.3土质、沙质边坡或物料堆积体边坡,应实施坡面工程。 4.5.4坡面工程不得造成边坡失稳,
4.5.5梯田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露天矿山采坑、塌陷区边坡和经自然沉降的排土场,可实 施梯田工程;
2水田不宜修建于物料堆积体的边坡上; 3梯田设计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 1018执行。
4.5.6坡面防护应符合下列规
1坡面防护工程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和气象等条件、复垦 区降雨量、坡面防渗防淘刷等需要,以及冻胀十裂程度、坡面风化 强弱、植物生长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取的工程防 护、植物防护措施: 2坡面防护应结合排水措施综合设计。 4.5.7工程防护可采用体护坡、护面墙防护、喷射砂浆防护、镭 贯支护及削坡减载等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的有关规定。 4.5.8植物防护可采用植草、铺草皮、湿法喷播、客土喷播、骨架 植物防护、混凝土空心块植物防护、锚杆钢筋混凝土格构植物等植 物防护形式。
1坡面防护工程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和气象等条件、复量 区降雨量、坡面防渗防淘刷等需要,以及冻胀干裂程度、坡面风 虽弱、植物生长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采取的工程阻 护、植物防护措施:
.5.8植物防护可采用植草、铺草皮、湿法喷播、客土喷播、骨架 物防护、混凝土空心块植物防护、锚杆钢筋混凝土格构植物等杠 物防护形式。
工程的物料。 4.6.2 清理工程产生的临时堆土(石、渣)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4.6.3 对废弃土地的边坡应进行边坡整治。 4.6.4 场地清理后应达到复垦工程实施条件
.7.1矿山复垦设计应采取生物化学措施对复垦土地进行土 培肥和污染防治处理。
4.7.2土壤培肥应符合下列规
4.7.2土壤培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因土壤培肥造成对土壤的污染; 2复垦后应进行土壤肥力调查和评价,土壤肥力调查和评价 可按现行行业标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 的有关规定执行: 3应根据土壤肥力调查和评价结果,确定土壤培肥改良途 径,可包括绿肥种植法、肥料培肥改良法; 4对尾矿库、排土场等,可选择耐旱耐贫的绿肥品种,绿肥 播种量应根据品种、地势、土壤条件和播种日期确定
4.7.3土壤污染防治应符合下
5.1.1植被重建工程应贯彻生态优先原则。 5.1.2植被重建工程应选择乡土植物,并应满足景观要求, 的植被景观效果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1.3在确保生态功能的前提下,植被重建工程可兼顾经济
1平地和缓坡地应以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为主,以具有经济 效益的乔木林或乔灌混交林为辅;边坡(陡坡)应以灌木林为主,以 灌草结合的森林植被为辅。植被配置模式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 规定执行。 2整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地宜采用穴状整地; 2)土质坡面宜采用水平带状整地、穴状或鱼鳞坑整地; 3)岩质坡面宜采用穴状或鱼鳞坑整地; 4)整地规格应根据气候、立地条件、树种、苗木规格确定。 3平地宜先种植牧草或者绿肥植物,应在改良土壤后,选择 乡土树种,并应辅以草本;边坡宜种植根系发达、耐干旱薄、易成 活、适应环境能力强的树种、草种。 4种植密度应根据气候区、土地类型、破坏程度、植被恢复目 标及树(草)种特性等确定; 5平地栽植技术苗木规格和处理、栽植方法等,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 程》GB/T18337.3的规定执行,边坡栽植技术可采用直接种植灌 草、穴植灌木和藤本植物、普通喷播、植生带技术、草棒栽培技术、 挂网客土喷播、草包技术、平台外缘绿化技术等。
5.2.2塌陷地林草恢复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台)地宜为具有生态效益的经济林或农田防护林,坡面 宜为乔灌草结合的水土保持林,植被配置模式可按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执行; 2平(台)地宜采用穴状整地,坡面宜沿等高线进行带状整 地;对于地形破碎、土层薄、不能采取带状整地的坡面,宜采用穴状 或鱼鳞坑整地,整地规格应根据树种、苗木规格确定; 3平(台)地宜选择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树种: 应包括适宜当地生长的经济树种或农田防护林树种;坡面宜选择 根系发达、生长快的乡土树种; 4塌陷地种植密度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第4款的规定 5陷地栽植技术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第5款的规定 5.2.3压占地林草恢复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地应配置以乔木为主的乔灌混交林或经济林,边坡应配 置以灌木为主的乔灌草混交林,植被配置模式可按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执行; 2平地宜采用穴状或水平沟整地方式,边坡宜采用水平阶或 穴状整地方式,整地规格应根据树种、苗木规格确定; 3平地宜选用耐薄、耐干旱、抗污染能力强的乡土树种,边 坡宜选择生长迅速、根系发达、耐干旱薄、抗污染能力强的豆科 植物; 4压占地种植密度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第4款的规定 5压占地栽植技术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第5款的规定 5.2.4污染场地林草恢复工程应在实施污染防治工程的基础上 按控损塌陷压占地进行设计
1平(台)地宜为具有生态效益的经济林或农防护林,坡面 宜为乔灌草结合的水土保持林,植被配置模式可按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执行; 2平(台)地宜采用穴状整地,坡面宜沿等高线进行带状整 地;对于地形破碎、土层薄、不能采取带状整地的坡面,宜采用穴状 或鱼鳞坑整地,整地规格应根据树种、苗木规格确定; 3平(台)地宜选择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树种 应包括适宜当地生长的经济树种或农田防护林树种;坡面宜选择 根系发达、生长快的乡土树种; 4塌陷地种植密度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第4款的规定 5塌陷地栽植技术应符合本标准第5.2.1条第5款的规定
间距、宽度及造林整地等,应根据防护对象、防护功能需求,按现行 国家标准《农田防护林工程设计规范》GB/T50817执行。
5.3.2树种、草种选择应遵循适地适树、与当地农作物协调共生 的原则,
5.3.2树种、草种选择应遵循适地适树、与当地农作物协调
6.1.1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应根据金属矿山供排水工程确定。
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的规定,复垦方向为林、草地时,灌溉刀 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18920中有关城市绿化用水水质标准的规定。
6.1.5灌排设施布置应根据土地复垦方向、气候条件、地
6.1.6灌溉方式应根据灌溉水源、地形、植被和经济条件等确定,
宜选用喷灌、微灌、滴灌;固定沟道应根据排水区形状、面利
6.1.7喷灌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GB/T50085的有关规定,微灌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6.1.8管(渠)道系统应根据水源、地形、作物分区及喷灌系统工
作特性布置,滴灌系统干管、支管、毛管三级管道应相互垂直;管道 排水系统的分级与管道类型、规格等,应根据排水规模、生产发展 水平、地形、土质、管材来源、运输和敷设条件等因素分析后确定。
.2.1机井工程设计应根据土地复垦方向、地下水资源评价、灌 统要求确定。
溉要求确定。 6.2.2井型和布局应根据复垦区水文地质条件和需水量确定。 6.2.3机井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井技术规范》GB/T 50625的有关规定
6.3.1倒虹吸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渠道与道路、河流发生平面交叉或在渠道穿越山谷时, 应采用倒虹吸; 2倒虹吸应采用斜管式和竖井式; 3输水含沙量多时,应在进水口前加设沉沙池。 6.3.2渡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输送渠道水流需跨越河渠、溪谷、洼地和道路时,应设置 与渠道连接的渡槽; 2 渡槽布置宜根据地形条件选择长度短、易导入的位置; 3 渡槽宜选择单一类型的单跨或交叉渡槽; 4 当利用渡槽排洪时,应进行相关计算后确定渡槽结构 尺寸。 6.3.3 蓄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水池应选择在具有汇水条件,并可修建引水沟(渠、管) 自流浇灌的地形上,不得选择在矿山松散体、滑坡体、裂隙发育的 地带建池; 2蓄水池容积可按灌溉要求计算后确定,宜选择开式的蓄 水池形式; 3蓄水池的配套设施应包括引水沟(渠)、沉沙池、拦污栅、进
6.3.3蓄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水池应选择在具有汇水条件,并可修建引水沟(渠、管) 自流浇灌的地形上,不得选择在矿山松散体、滑坡体、裂隙发育的 地带建池; 2蓄水池容积可按灌溉要求计算后确定,宜选择开敲式的蓄 水池形式; 3蓄水池的配套设施应包括引水沟(渠)、沉沙池、拦污栅、进 水管(渠)和防护栏。
6.3.4 跌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上游渠道等构筑物的落差集中处,应设置跌水; 2 跌水的设置不应影响上游水位,应能平顺进流,下游应能 消能; 3根据落差大小,跌水可分为单级跌水和多级跌水,落差为 3m~5m时,应采用单级跌水,落差大于5m时,宜采用多级跌水。
6.3.5陡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陡坡应设置在上游渠道等构筑物的落差集中处,渠道底坡 坡度应大于临界底坡,底坡坡度宜为1:3~1:10; 2陡坡的设置不应影响上游水位,应能平顺进流,下游应能 消能; 3根据地形、地质等条件和落差大小,可采用做成单级或多 级陡坡。
6.3.6水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闸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水闸设计规范》SL265的规 定执行,水闸的建材强度等级和结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 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和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结构设 计规范》SL191的有关规定; 2闸址应根据规划确定的渠系布置、规模、使用功能、运行特 点、地形地质、管理维修和环境保护等条件,经比较后选定; 3水闻闸的闸室结构形式宜采用开敲式和穿越沟堤的涵洞式: 4水闸应设置消能防冲设施; 5严寒和寒冷地区水闸闸室及上、下游连接段的侧墙背后、 底板下,应采取排水保温和抗冻胀措施
6.3.7涵洞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排水沟及渠道跨越沟溪、洼地、道路、渠道或其他设施 时,可设置涵洞; 2涵洞轴线宜短且直,涵洞走向应便于选择涵洞流态和形 式,涵洞进出口应水流平顺或交通通畅,并应与上下游排水沟、渠
道、沟溪及道路平顺衔接; 3涵洞断面可采用圆形或矩形,小流量涵洞宜采用预制圆 管涵; 4当涵洞有控制灌排水位或挡御外水要求时,应在涵洞的进 口或出口设置闻门
6.3.8泵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站站址应根据码 圣后所需的排水(洪)及灌溉 需求等总体规划和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地形、地质、环保及施工等 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定; 2泵站建筑物的等级划分及抗震设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的有关规定,防洪标准不应低于 50年一遇洪水重现期; 3泵站布置应满足机电设备布置,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4泵站布置应满足节能、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等技术规定
6.4.1集雨工程应根据疏排水工程布设,在汇水末未端宜布设 设施;对于部分工矿和生活场地水质不达标的汇水,应根据环 护要求采取雨污分流措施,
.4.2在半十卓、半湿润或水资源不稳定的地区,应根据年 雨量、地形、地质条件、土壤类型、灌溉设计保证率和需水量等 设集雨设施
功能的集水池宜采用敲开式。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和《
6.4.5具有人畜饮用水源和水产养殖作用的集雨设施,水质
.4.6集雨设施的单体工程设计可按国家现行标准《雨水集畜不 用工程技术规范》GB/T50596、《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和《水电水利工程沉沙池设计规范》DL/T5107执行
6.5.1疏排水工程应在矿山工程设计排水系统的基础上,在满足 防洪排涝功能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复垦方向进行规划、 布设。
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执行。
6.5.3截流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截流沟应在平行等高线或近于平行等高线的坡面上修筑, 应与纵向布置的排水沟相连,径流应引至坡面蓄水工程或农田、林 地及草地; 2截流沟可根据地形条件、流量等采取消能措施; 3截流沟宜采用梯形断面。
6.5.4排水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面排水沟应与梯田、耕作道路和沉沙蓄水工程同时规 划,并应以沟渠、道路为骨架,布设排水沟、蓄水沟、沉沙池、蓄水池 等设施; 2梯田排水沟布设宜拦蓄和利用当地雨水,在干旱缺水区 的山坡或山洪汇流的槽冲地带工程施工数据,应布设蓄水灌溉和排洪防冲 工程; 3排水沟线路应根据地形条件,按高水高排、低水低排、就近 排泄、自流原则选择; 4排水沟进口处应设置顺接设施; 5山坡排水沟宜采用梯形断面,岩质山坡可采用矩形断面。 6.5.5排洪沟应符合下列规定:
6.5.5排洪沟应符合下列规
1排洪沟布置应利用天然沟道,并应根据地形、地质等因素 选择位置,排洪沟应顺直,排洪沟纵坡设计应根据渠线、地形、地质 以及与山洪沟连接条件等因素确定,高差大时,宜设置急流槽或 跌水; 2排洪沟断面变化时,应采用渐变段衔接,排洪沟出口处宜 采用喇叭口或八字形导流翼墙; 3排洪沟宜采用明渠,宜利用原有山洪沟
6.6.1输电线路工程宜利用主体工程原有输电线路。
5.6.1输电线路工程宜利用主体工程原有输电线路。 5.6.2需新增输电线路工程时,应根据复垦工程区用电等级、自 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等确定。
6.7.1复垦区的道路宜依托主体工程道路布设。 6.7.2道路工程应在满足交通、运输功能的前提下金融标准,根据复垦方 向进行规划和布设。 6.7.3道路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 比切菇TD/T1012的左关抓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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