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34052-2017 工矿用地复垦区宜能非粮地划分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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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面坡度宜小于25°。有效土层厚度大于40cm,土壤具有较好的肥力,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 15618一1995规定的Ⅱ类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配套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道路等)应满足GB50288等 标准以及当地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边坡宜植被保护,满足GB/T16453 的要求

    4.2.4复垦宜能非粮草地

    地面坡度应小于25。有效土层厚度大于20cm,土壤具有较好的肥力发电机标准规范范本,土壤环境质量符合 618一1995规定的IⅡ类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配套设施(灌溉、道路)应满足GB50288、NY/T1342 当地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4.2.5复垦宜能非粮水面

    露采场、沉陷土地等用于 原生物适宜生态 积为宜,深度以2.5m~3.0m为宜。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水质符合GB11607 求。根据水生能源生物适生条件,水质可按照GB3838一2002中V、V类水域标准执行。排水、防 设施满足当地标准。沿水域布置树草种植区,控制水土流失

    5工矿用地复垦区宜能非粮地检验标准

    工矿用地复垦区宜能非粮地检验标准的确定应体现综合控制的原则,充分考虑各宜能复垦区在地 形、土壤质量、配套设施等方面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工矿用地复坚区宜能非粮地检验标准的确定应依据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兼顾目然条件与土地类 型,选择适用的复垦土地作为宜能非粮地使用方向,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 草,宜水则水,宜园则园

    定应遵循保护土壤、水资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 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的原则

    5.2工矿用地复垦区宜能非粮地检验标准

    复垦区宜能非粮地检验标准的具体表述,见附录

    6工矿复垦区宜能非粮地限制与禁正

    工矿用地复垦后达到农业耕地基本要求,且被划分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可有限制地开展粮能表 能源作物种植生产

    [6. 1.2限制水域

    工矿用地复垦后,依据GB/T14529重新划人自然保护区的。禁止在GB/T14529规

    工矿用地复垦后,依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将复垦区域划入水功能保护区的。禁止在GB50594一 2010规定的一级功能区中的保护区、保留区和缓冲区,以及二级功能区的引用水源区开展水生能源生 物生产作业

    工矿用地复垦后,依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将复垦区域划入水功能保护区的。禁止在GB50594一 2010规定的一级功能区中的保护区、保留区和缓冲区,以及二级功能区的引用水源区开展水生能源生 物生产作业

    宜能非粮工矿用地复垦区类型见表A.1

    宜能非粮工矿用地复垦区类型见表A.1

    NB/T34052—2017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宜能非粮工矿用地复垦区类型

    表A.1宜能非粮工矿用地复垦区类型

    工矿用地复垦区宜能非粮地划分标准见表B.1

    矿用地复垦区宜能非粮地划分标准见表B.1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工矿用地复垦区宜能非粮地划分标准

    地质灾害标准规范范本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工矿用地复垦区宜能非粮地划分标准

    表B.1工矿用地复垦区宜能非粮地划分标准

    工矿用地复垦区宜能非粮地检验标准见表C.1

    NB/T34052—2017

    消防安全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工矿用地复垦区宜能非粮地检验标准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工矿用地复垦区宜能非粮地检验标准

    表C.1工矿用地复垦区宜能非粮地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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