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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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中明确。 第四十四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 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 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 前,每班应当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 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当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 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当加深冻结深度。 (二)第一个冻结孔应当全孔取芯,以验证井筒检查孔资料 的可靠性。 (三)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余 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 扁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 时,必须补孔。 (四)水文观测孔应当打在井筒内,不得偏离井筒的净断面 其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深度。 (五)冻结管应当采用无缝钢管,并采用焊接或者螺纹连接 东结管下入钻孔后应当进行试压,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六)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 只有在水文观测孔冒水7天且水量正常,或者提前冒水的水文观
测孔水压曲线出现明显拐点且稳定上升7天,确定冻结壁已交圈 后,才可以进行试挖。在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定期检查盐水温 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盐水渗漏等情 况。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七)开凿冻结段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抗冻炸药,并 制定专项措施。爆破技术参数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八)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和片帮、断 管等的安全措施。 (九)生根壁座应当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岩层中。 (十)冻结深度小于300m时,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 方可停止冻结;冻结深度大于300m时,停止冻结的时间由建 设、冻结、掘砌和监理单位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共同研究 确定。 (十一)冻结井筒的井壁结构应当采用双层或者复合井壁 井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壁间充填注浆。注浆时壁间 夹层混凝土温度应当不低于4℃,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 能承受外部水静压力。 (十二)在冲积层段井壁不应预留或者后凿梁窝。 (十三)当冻结孔穿过布有井下巷道和碉室的岩层时,应当 采用缓凝浆液充填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的环形空间。 (十四)冻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者混凝土 将冻结孔全孔充满填实。
第四十六条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沿斜长方向冻结终端位置应当保证斜井井筒顶板位于 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5m以上园林绿化标准规范范本,每段竖孔冻结深度应当穿过斜井 东结段井筒底板5m以上。 (二)沿斜井井筒方向掘进的工作面,距离每段冻结终端不 得小于5m。 (三)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 癌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 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永久支护完成后 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 第四十七条冻结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 装置。定期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氨气浓度不得大于 ).004%。站内严禁烟火,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制冷剂容器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制冷剂在运 输、使用、充注、回收期间,应当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八条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 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严格控 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满足强度、落 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水 化热。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
24h不得超过12m 第五十条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 (一)钻井设计与施工的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并进入 不透水的稳定基岩中5m以上。 (二)钻井临时锁口深度应当大于4m,且进入稳定地层中3 m以上,遇特殊情况应当采取专门措施。 (三)钻井期间,必须封盖井口,并采取可靠的防坠措施; 钻井泥浆浆面必须高于地下静止水位0.5m,且不得低于临时锁 口下端1m;井口必须安装泥浆浆面高度报警装置。 (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时蓄浆池均应当设置防护 设施。泥浆的排放和固化应当满足环保要求。 (五)钻并时必须及时测定并筒的偏斜度。偏斜度超过规定 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 计中明确。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 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 (六)井壁下沉时井壁上沿应当高出泥浆浆面1.5m以上 并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不得超过4人。 (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沉井井壁 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五十一条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h的含水 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
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五十二条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应当制定专项措 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最大注浆压力必须小于井壁承载强度。 (二)位于流砂层的井筒段,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 200m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当穿过内壁进入 外壁1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 措施。 (三)汪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 生涌砂时,应当采取套管法或者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 时,必须对套管与孔壁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 终压后才可使用。 第五十三条开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的施工组织 设计中,必须有天轮平台、翻歼平台、封口盘、保护盘、吊盘以 及凿岩、抓岩、出研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技术 措施。 第五十四条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 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 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 验盘或者掘凿保护岩柱。 第五十五条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 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或者输送深度大于400 m时,严
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第五十六条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槽升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 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 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歼(煤) 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 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第五十七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 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 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及时清理溜歼孔内的砰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 礼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研孔的研名上作业。 (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 员进入。 第五十八条施工岩(煤)平巷()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 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 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二)距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 固。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 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三)在松软的煤(岩)层、流砂性地层或者破碎带中掘进 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者其他措施。 第五十九条使用伞钻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义 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 (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 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 (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升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 设置保险绳。 第六十条使用抓岩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抓岩机应当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 (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在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 检查1次。 (三)研完毕必须将斗收拢并锁挂于机身。 第六十一条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粑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好、可靠。 (三)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粑斗出槽的护 栏;在巷道拐弯段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 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四)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 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五)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 耙装机运行时,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 项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倾角大于20 时,在司机前方必须设护身柱或者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 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充许距 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七)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 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名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 耙装机。 第六十二条使用挖掘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作业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二)2台以上挖掘机同时作业或者与抓岩机同时作业时应 当明确各自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指挥。 (三)下坡运行时必须使用低速挡,严禁脱挡滑行,跨越轨
道时必须有防滑措施。 (四)作业范围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六十三条使用凿岩台车、模板台车时,必须制定专项安 全技术措施。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六十四条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 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密团,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 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 基中施工井塔桩基。 第六十五条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 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并井架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扒杆选型必须经过验算,其强度、稳定性、基础承载 能力必须符合设计。 (二)铰链及预埋件必须按设计要求制作和安装,销轴使用 前应当进行无损探伤检测。 (三)吊耳必须进行强度校核,且不得横向使用。 (四)扒杆起立时应当有缆风绳控制偏摆,并使缆凤绳始终 保持一定张力。 第六十六条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井筒未贯通严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二)突出矿井进行煤巷施工,且井筒处于回凤状态时,严 禁井筒装备安装施工。 (三)封口盘预留通凤口应当符合通凤要求。 (四)吊盘、吊桶(罐)、悬吊装置的销轴在使用前应当进行 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吊盘上放置的设备、材料及工具箱等必须固定牢靠。 (六)在吊盘以外作业时,必须有牢靠的立足处。 (七)严禁吊盘和提升容器同时运行,提升容器或者钩头通 过吊盘的速度不得大于0.2m/s。 第六十七条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在土建与安装平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明确 安全防护要求。 (二)利用永久井塔凿井时,在临时天轮平台布置前必须对 井塔承重结构进行验算。 (三)临时天轮平台的上一层提升孔口和吊装孔口必须封闭 牢固。 (四)施工电梯和塔式起重机位置必须避开运行中的井筒装 备、材料运输路线和人员行走通道。 第六十八条安装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 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
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并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六十九条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 制定专项措施。 (三)巷道内固定吊点必须符合吊装要求。吊装时应当有专 人观察吊点附近顶板情况,严禁超载吊装。 四)在倾斜井巷提升运输时不得进行安装作业
第七十条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 排水、通凤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 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 测、通信联络系统。 第七十一条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 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形成 两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当满足通 凤、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 进入巷道和碉室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道施工前,必须开 成两回路供电。 第七十二条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
梯的凿井绞车,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 闭锁。 第七十三条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 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十H/3000(H为提升高度,单位 为 m);井筒深度小于300 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表1的 要求。
表1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
第七十四条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采用阻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 不得超过40 m。 (三)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四)吊桶上方必须装设保护伞帽。 (五)吊桶翻时严禁打开井盖门。 (六)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不得 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7m/s;无罐道绳段,不 得超过 1 m/s。
式中~一—最大提升速度,m/s; H一提升高度,m。 (七)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不 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8m/s;无罐道绳段, 不得超过 2 m/s。
(八)在过卷行程内可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程不得小 于表 2 确定的值。
2 提升速度与过卷行程
建井期间罐笼与箕斗混合提升,提人时应当设置信号闭锁 当罐笼提人时箕斗不得运行。 装备1套提升系统的并筒,必须有备用通信、信号装置。 第七十七条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义 须采用具有可靠保险和回转卸力装置的专用钩头。钩头主要受力 部件每年应当进行1次无损探伤检测。 第七十八条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的 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 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钢丝绳到期后经检测 检验,不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建井工期、在用钢丝绳的腐蚀程度等因 素,确定是否需要储备检验合格的提升钢丝绳。 第七十九条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 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的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 严禁积水积物。 司一工业厂场内布置2个及以上井筒时,未与另一井筒贯通 的并筒不得进行临时改绞。单井筒确需临时改绞的,必须制定专 项措施。 第八十条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 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 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 作业规程中明确。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 避碉。设有躲避碱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 人行道。人行道必须设红灯和语音提示装置。 斜巷采用多级提升或者上山掘进提升时,在绞车上山方向义 须设置挡车栏。 第八十一条在吊盘上或者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 员必须佩带保险带。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高挂低用 保险带应当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 坏必须立即更换。 第八十二条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 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义 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预计涌水量不大于50m/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 大于4h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m/h时,临时水仓 容积应当大于8h正常涌水量。临时水仓应当定期清理。 (二)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24h正常 涌水量,井下备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 (三)临时排水管的型号应当与排水能力相匹配。 (四)临时水泵及配电设备基础应当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 mm,泵房断面应当满足设备布置需要。 第八十三条立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凤机的安装位置距井口不得小于20㎡,且位于
井口主导凤向上凤侧。 (二)局部通凤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满足本规程第一百六十 四条的要求。 (三)立井施工应当在井口预留专用回风口,以确保风流畅 通,回风口的大小及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八十四条巷道及碉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井、副井和凤井布置在同一个工业广场内,主井或 者副井与风井贯通后,应当先安装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 凤。不具备安装主要通凤机条件的,必须安装临时通凤机,但不 得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局部通风机群代替临时通风机。 主井、副井和风井布置在不同的工业厂场内,主井或者副井 短期内不能与风并贯通的,主并与副并贯通后必须安装临时通凤 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二)矿井临时通凤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 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矿井采用临时通风机通风时,必须设置备用通风机 备用通凤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第八十五条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 采系统: (一)突出矿井在揭露突出煤层前。 (二)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n,用通凤方 法解决瓦斯可题不合理的。
第八十六条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 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 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第八十七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 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 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 边界的安全出口。 新建、扩建矿井的回凤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 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第八十八条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 这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 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 回采。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 出口的方向。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
第八十六条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 不应超过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m 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 第八十七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 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30㎡。 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 边界的安全出口。 新建、扩建矿井的回凤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 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第八十八条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 这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 出口相连。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 回采。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安全 出口的方向。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
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 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 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 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 离不得大于8 m。 安全出口应当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八十九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 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九十条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凤和安全设 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 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 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 不小于 2. 1 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 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 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 计算。
第九十一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 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 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 度不得低于 1. 8 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 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碱,2个躲避碉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 碱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 1.8m。躲避碉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 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 规定。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 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 m。 第九十二条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 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 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 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2.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
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碉室,并设置方向 标识。 第九十三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 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利 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 处理。 在揭露老空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 查,证明老空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 恢复工作。 第九十四条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 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
第九十五条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 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 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 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 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 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 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 安全煤柱。 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凤、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 回采巷道。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 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第九十七条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 口,一个通到进凤巷道,另一个通到回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 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 戒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 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 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 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 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 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九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 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十净。 第九土九条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
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 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 业规程中规定。 第一白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 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义 须制定安全措施。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 更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 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 柱支护。 第一百零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听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研上 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 90 kN,柱径为 80 mm 的不得小于 60 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 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 矿总工程师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 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者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
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 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 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 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 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当采用光面爆破。打 锚杆眼前,必须采取敲帮可顶等措施。 (三)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煤巷、半煤 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 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 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四)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 况时,应加强支护。 第一百零三条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 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支架间应当设牢固的撑杆 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者 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应当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 架可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巷道砌殖时,体与顶 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
料接顶,但在碴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 0.5m。 第一百零四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 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 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 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 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 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推 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 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 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 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 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歼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 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完好并搭接严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水力采煤: (一)突出矿井,以及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r 的高瓦斯矿井。 (二)顶板不稳定的煤层。 (三)顶底板容易泥化或者底鼓的煤层。 (四)容易自燃煤层。 第一白一十四条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厚度 项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工作 面设计。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 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 架间的煤、研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 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窜出 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 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 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 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 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护高度。 (七)当采高超过3m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 设护帮板。当采高超过4.5m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的 支护。 (九)工作面转载机配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 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 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泵箱应当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干三)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 第一百一十五条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 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 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 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 业专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 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
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 施,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 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 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研)。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 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 斯含量不大于6m"/t。 (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 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 (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三)煤层有突出危险的。 (四)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 乃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五)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放顶煤升采后有可能与地表 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六)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 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
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 业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后方可回采。 (二)严禁采煤机司机等人员在空顶区作业。 (三)运输巷与短壁工作面或者回采支巷连接处(出口),义 须加强支护。 (四)回收煤柱时,连续采煤机的最大进刀深度应当根据顶 板状况、设备配套、采煤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采用跨落法控制顶板,对于特殊地质条件下顶板不能 及时冒落时,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或者其他处理措施。 (六)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区顶板及上覆岩层的部分回采方式 时,应当有防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塌的措施。 (七)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 (八)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分块段回采,且每个采煤块段必须 在自然发火期内回采结束并封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 (一)突出矿井或者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3m/min的 高瓦斯矿井。 (二)倾角大于8°的煤层。 (三)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
第一白一十七条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 (一)采煤机上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团锁装 置。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发出预警信号,确 认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 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者检修时,必须切断采煤 机前级供电升关电源并断升其隔离升关,断升采煤机隔离升关 打开截割部离合器。 (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研或者黄铁矿结核时,应当采取松 动爆破处理措施,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 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者改变牵弓 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者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 两端的固定连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 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五)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3m范围内,必须护 帮护顶,禁止操作液压支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 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 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六)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 送机的溜槽、挡煤板导向管的连接情况,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 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 固、完好,并经常检查。 第一百一十八条使用刨煤机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 机的装置,或者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 (二)刨煤机应当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 瑞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刨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 (三)工作面倾角在12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 设防滑、锚固装置。 第一百一十九条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 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前,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 启动。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开机、退机 调机时,必须发出报警信号。 (二)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 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 4MPa。 (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机 身与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 (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
机除外)。 (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六)可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 第一白二十条使用运煤车、铲车、梭车、履带式行走支 架、锚杆钻车、给料破碎机、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等掘 进机后配套设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安装机载照明的后配套设备启动前必须开启照明 发出开机信号,确认人员离开,再开机运行。设备停机、检修或 者处理故障时,必须停电闭锁。 (二)带电移动的设备电缆应当有防拨脱装置。电缆必须连 妾牢固、可靠,电缆收放装置必须完好。操作电缆卷筒时,人员 不得骑跨或者踩踏电缆。 (三)运煤车、铲车、梭车制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作业 时,行驶区间严禁人员进入;检修时,铰接处必须使用限位 装置。 (四)给料破碎机与输送机之间应当设联锁装置。给料破 机行走时两侧严禁站人。 (五)连续运输系统或者桥式转载机运行时,严禁在非行人 则行走或者作业。 (六)锚杆钻车作业时必须有防护操作台,支护作业时必须 将临时支护顶棚升至顶板。非操作人员严禁在锚杆钻车周围停留
或有作亚。 (七)履带行走式支架应当具有预警延时启动装置、系统压 力实时显示装置,以及自救、逃逸功能。 第一百二十一条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 号和通讯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二)刮板输送机使用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 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 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使用不符合 标准的物品代替。 (三)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四)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 架的安全措施。 (五)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 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
第一白二十二条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 并巷煤柱开采,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和岩层移动与变形, 查明落带和导水裂缝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
况。取得的实际资料作为本井田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 下的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的依据。 第一百二十三条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及 主要并巷煤柱开采,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其重要程度 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第一百二十四条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水体 铁路,主要井巷工程及其地质、水文地质调查,观测点设置以及 加固和保护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 响的受护体,必须及时维修。试采结束后,必须由原试采方案设 计单位提出试采总结报告。
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一百二十五条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 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第一百二十六条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 人和支架歪倒。 扩大和维修井巷时,必须有冒顶堵塞井巷时保证人员撤退的 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保证通风安全并由外向里逐 架进行,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撤掉支架前,应当先加固作业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 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作业。撤换支架的工作应当连
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 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 扩大的措施。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 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 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歼和架设永久支护 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研 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一白二十七条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 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凤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 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第一 白三十五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第一自二十八条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 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白二十九条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 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第一自三十条报废的井巷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 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第一白二十一条报废的立井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浇汪1 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平碱)应当填实,或者在井口以下斜长20m
处砌筑1座砖、石或者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 封墙。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表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第一百三十二条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者金属网围住,进 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栅栏。栅栏门只 准在通过人员或者车辆时打开。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专用的人行道,严 禁人员通过提升间。 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 设置阻车器。 第一百三十三条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 (研)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防止人员、物料 坠落的设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煤仓、溜煤()眼必须有防止煤( 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研)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 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严 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严禁煤仓、溜煤(砰)眼兼做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研)眼内 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于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第一百三十五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 七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
表4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
甲烷、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 O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三十六条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
表5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
设有梯子间的并筒或者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 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以按表5规定 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5的规 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 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5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三十七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于球温度,下
同)必须在2℃以上。 第一百三十八条矿井需要的凤量应当按下列要求分别计 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凤 量不得少于4m。 (二)按采掘工作面、殉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凤量,必须使该地点的凤流中的甲 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凤速、温度及每人供风量 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使用煤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机车运输的矿井,行驶车辆 巷道的供风量还应当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 配风量不小于4m/min·kW。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当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者过小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 1次。 第一百三十九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 并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 风能力生产。 第一百四十条矿井必须建立测凤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 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 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 牌上。
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四十一条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凤安全检测仪 表。仪表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四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凤系统。改变全 矿并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 责人审批。 第一百四十三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 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 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每班必 须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 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 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 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 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 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 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旬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以上
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进、回凤井之间和主要进、回凤巷之间的 母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 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凤门和2道反向凤门。 第一白四十五条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 作风井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现有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 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防尘和封闭措施,其漏凤率不得超 过15%。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凤速 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者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 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 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有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 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四十六条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 本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 点的,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白四十七条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 燃矿并及有热害的矿并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 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第一白四十八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义 须引入总回凤巷或者主要回凤巷中。在未构成通凤系统前,可将
比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 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 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 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凤中。上述 2种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 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 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 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 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 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 构成完整的通凤、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 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凤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 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 回凤巷。 采区进、回凤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凤巷、一 段为回凤巷。 第一百五十条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凤,严禁2个 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司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
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 后,可采用串联通凤,但串联通凤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 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 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 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凤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凤。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巷道 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要求。 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 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 通凤。 第一百五十一条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当保持一定的 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 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凤眼使用。 第一百五十二条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 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二)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三)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第一百五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
正采用局部通凤机稀释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进凤和回凤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煤柱升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 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 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水采和连续采煤机升采的采煤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 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甲烷利 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白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白五十四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 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 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 采区。 第一百五十五条控制凤流的凤门、凤桥、凤墙、凤窗等设 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 设自动凤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 及矿车碰坏凤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第一百五十六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凤阻力测 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
一翼或者全矿并通凤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并通风阻力测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矿井通凤系统图必须标明凤流方向、凤量 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 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应当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一百五十八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 封闭严密,其外部漏凤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 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凤机装置,其中1套 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omin内开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者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通凤机的出凤井口应当安装防爆门,防爆门 母6个月检查维修1次。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主要通凤机转数 叶片角度或者对旋式主要通凤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 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 通凤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八)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 必须正确控制凤流,防止凤流紊乱。 第一白六十二条矿井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 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 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当在作业规程中 明确规定。 第一白六十三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后 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采用局部通凤机通 风时,应当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 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突出煤层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必须采用 压入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凤机和凤筒时,必须遵 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 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 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凤机安装地点到回凤口间的巷 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要求。 (三)高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 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凤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
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 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 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 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 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 通风。 (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 不配备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凤机必须采用三专 共电;或者止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 高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 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 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投入 正常工作。 (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 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六)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凤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 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凤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 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凤机。 (七)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团锁和甲烷 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停风后能切 断停凤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
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 范围内应当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 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 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团锁和甲烷电闭锁。 (八)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凤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 天应当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 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九)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凤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 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 工作面供风。 第一白六十五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凤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 ;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 玉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第一自六十六条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凤巷或者主要回凤巷中。新建 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名上山或者 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物品库的 回风巷。必须保证爆炸物品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第一百六十七条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凤系统,回风 风流应当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 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
组时,可不采用独立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 过 0. 5 % 。 第一百六十八条井下机电设备碱室必须设在进风凤流中 采用扩散通风的碉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 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凤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 实现甲烷电闭锁。 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 的通风系统
第一白六十九条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 斯市政图纸、图集,该矿并即为瓦斯矿并。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 管理。 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工作面绝 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低瓦斯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10m/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40 m"/min; 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3m/min;
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5m"/min。 (二)高瓦斯矿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 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t;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min; 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n; 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min。 (三)突出矿井。 第一百七十条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 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时应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 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 丁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 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新建矿井设计文件中,应当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 半径等参数。 第一白七十一条矿井总回风巷或者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或者 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一白七十二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 完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 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凤流中甲烷浓 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 内风流中甲烷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凤流中、电动机或者其开关安设 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 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 的甲烷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 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甲烷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甲烷 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一白七十四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 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 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矿井必须从设计和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 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当瓦斯 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 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凤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 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 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 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
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甲烷浓 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升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 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甲烷或 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 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 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一自七十六条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区 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 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 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 工升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 最高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 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 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凤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 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 为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
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 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 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一百七十七条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 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 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 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 线或者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 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者其他异常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 员,进行处理。 第一白七十八条有瓦斯或者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 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打前探钻孔或者抽排钻孔。 (二)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 (三)将喷出的瓦斯或者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者抽采 瓦斯管路。 第一百七十九条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当使用能 检测油气成分的仪器检查各个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期采样化验 油气成分和浓度。对油气浓度的规定可按本规程有关瓦斯的各项 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 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 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 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 报警仪。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 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当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 3.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 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当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 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者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 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对于未进 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商业标准,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酮室 和巷道,应当每班至少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浓度。 (五)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 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 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甲烷浓 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 并撤到安全地点。
鲜凤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凤巷、一翼回风巷或 者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 建有地面永久抽采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 油采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采系统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巢 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 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 m、下凤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第一自八十四条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 应当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发 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二)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 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三)采用于式抽采瓦斯设备时,抽采瓦斯浓度不得低 于 25%。 (四)利用瓦斯时,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 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五)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 烧。进行管道输送、瓦斯利用或者排空时,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 定执行,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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