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 1126-2011 煤矿瓦斯抽采(放)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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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统一般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温度传感 器、设备开停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电源、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5.5.1数据采集功能

    5.5.1数据采集功能

    5.5.1.1系统应具有模拟量采集、显示及报警功能:

    项目管理和论文a 抽采(放)管路中甲烷浓度、流量、压力、温度、一氧化碳浓度、阀门开度等管道 参数; 瓦斯抽采(放)泵站室内甲烷浓度、井下临时抽采(放)瓦斯泵站下风侧栅栏外甲 烷浓度等环境参数; c 电机温度、抽采(放)泵真空度、抽采(放)泵轴温等设备参数; d)水量、水压、冷却水池水温、水位等供水参数; e) 电流、电压、功率因素等供电参数; f 供气管道正压、温度、甲烷浓度、流量、供气阀开度等供气参数; g) 罐高、罐压、罐内甲烷浓度、密封水位、密封水温等储气罐参数。 5.5.1.2系统应具有瓦斯抽采(放)泵状态、阀门状态、供水状态等开关量采集、显示及 报警功能。

    5.5.1.3系统应具有瓦斯抽采(放)混合量和纯瓦斯量等累计量监测、显示功能。

    系统应具有瓦斯抽采(放)泵、阀门等控制功能。

    5.5.4.1 系统应具有以地点和名称为索引的存储和查询功能: a) 甲烷浓度、流量、压力、温度、一氧化碳浓度、阀门开度等模拟量实时监测值; b) 模拟量统计值(最大值、平均值、最小值); c) 瓦斯抽采(放)泵开/停等开关量变化时刻及状态 d) 瓦斯抽采(放)混合量和纯瓦斯量等累计量; e) 设备故障/恢复正常工作时刻及状态等。 5.5.4.2 分站应具有存储功能。当系统通信中断时,分站存储监控信息,系统通信正常时, 上传至中心站。

    5.5.5.1系统应具有列表显示功能。其中:

    模拟量显示内容应包括:地点、名称、单位、报警上(下)限、控制上(下)限, 管道瓦斯浓度、管道温度、管道压力、管道流量、一氧化碳浓度、阀门开度等监测 值、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传感器工作状态、报警及解除报警状态及时刻、闭 锁/解锁状态及时刻等; 开关量显示内容应包括:地点、名称、瓦斯抽采(放)泵开/停时刻、状态、工作 时间、开/停次数,传感器工作状态、报警及解除报警状态和时刻、闭锁/解锁状 态及时刻等;

    c)累计量显示内容应包括:地点、名称、单位、抽采(放)瓦斯混合量和纯瓦斯量累 计量值、时间等。 5.5.5.2系统应具有模拟量实时曲线和历史曲线显示功能。在同一坐标上用不同颜色显示 最大值、平均值、最小值等曲线。并设时间标尺,可显示出对应时间标尺的模拟量值和时间 等。 5.5.5.3系统应具有开关量状态图及柱状图显示功能。显示内容应包括:地点、名称、最 后一次开/停时刻和状态、工作时间、开机率、开/停次数、传感器状态等,并设时间标 尺。 .5.5.4系统应具有模拟图显示功能。显示内容包括:瓦斯抽采(放)系统图、瓦斯抽采 (放)泵开/停状态、阀门开/闭状态、管路中甲烷浓度、流量、压力、温度,环境中甲烷浓 等。 5.5.5系统应具有系统设备布置图显示功能。显示内容应包括:传感器、执行器、分站、 源箱、控制器、传输接口和电缆等设备的设备名称、相对位置和运行状态等。若系统庞大 一屏无法容纳,可漫游、分页或总图加局部放大,

    系统应具有报表、曲线、柱状图、状态图、模拟图、初始化参数等召唤打印功能(定时 打印功能可选)。报表应包括:抽采(放)日(班、月)报表、模拟量日(班)报表、模拟 量报警日(班)报表、开关量报警日(班)报表、开关量状态变动日(班)报表、监控设备 障日(班)报表、模拟量统计值历史记录查询报表、累计量日(班、月)报表、累计量 (班、月)报表等。

    5.5.7人机对话功能

    系统应具有人机对话功能,以便于系统生成、参数修改、功能调用、控制命令输入等。 并具有操作权限管理功能。

    系统应具有自诊断功能。当系统中传感器、分站、传输接口等设备发生故障时,报警并 记录故障时刻和故障设备,以供查询及打印

    5.5.9双机切换功解

    系统应具有双机切换功能。系统主机应双机备份,并具有手动切换功能或自动切换功能。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投入工作。

    5.5.10数据备份功能

    5.5.11备用电源功能 系统应具有备用电源。 5.5.12视频监视功能 系统宜具有视频监视功能 5.5.13网络通信功能 系统应具有网络通信功能。 5.5.14软件自监视功能 系统应具有软件自监视功能。 5.5.15软件容错功能 系统应具有软件容错功能。 5.5.16实时多任务功能 系统应具有实时多任务功能。

    5.5.11备用电源功能

    5.6.1模拟量输入传输处理误差

    模拟量输入传输处理误差应不大于1.0%

    5.6.4系统巡检周期

    统巡检周期应不大于30S,并应符合监控要求

    5.6.5控制响应时间

    远程控制响应时间应不大于系统巡检周期。就地控制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异地控制 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倍的系统巡检周期。

    5. 6. 6 调节响应时间

    5. 6. 7画面响应时间

    调出整幅画面85%的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S,其余画面应不大于5S。 5.6.8误码率

    5.6.9最大传输距离

    传感器及执行器至分站之间的最大传输距离应不小于2km;分站至传输接口、分站至分 站之间最大传输距离不小于10km。

    5.6.10最大监控容量

    系统允许接人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2、64、128等中选取;被中继器等设备分隔成多 段的系统,每段允许接入的分站数量宜在8、16、32、64、128等中选取。分站所能接入传感 器、执行器的数量宜在2、4、8、16、32、64、128等中选取,

    5.6.11双机切换时间

    5. 6. 12 备用电源工作时间

    5. 6. 13存储时间

    存储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重要监测点模拟量的实时监测值存盘记录应保存7d以上;模拟量统计值、报警/ 解除报警时刻及状态、开关量状态及变化时刻、累计量值、设备故障/恢复正常工 作时刻及状态等记录应保存1年以上。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的时间 长度应不大于5min; 分站存储数据时间应不小于2h。

    5.6.14统计值时间

    5. 6. 16供电距离

    5.8电源波动适应能力

    供电电压在规定的电压波动范围内变化时,系统的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应不低于本 标准的要求。

    5. 10 抗干扰性能

    系统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应不小于800h。

    除环境试验或有关标准中另有规定外,试验应在下列环境条件中进行: a)环境温度:15℃~35℃; b)相对湿度:45%~75%; c)大气压力:86kPa~106kPa.

    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测试用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 a)交流供电电源: 1)电压:误差应不大于2%; 2)频率:50Hz,其误差应不大于1%; 3)谐波失真系数:应不大于5%。 b)直流供电电源: 1)电压:误差应不大于2%; 2)周期与随机偏移:△U/U"应不大于0.1%。 6.3试验仪器和设备 6.3.1试验仪器和设备的准确度应保证所测性能对准确度的要求,其自身准确度应不大于 玻测参数1/3倍的允许误差。 6.3.2试验仪器和设备的性能应符合所测性能的特点。 6.3.3试验仪器和设备应按照计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计量,并检定或校准合格。 6.3.4试验仪器和设备的配置应不影响测量结果, 6.3.5主要试验仪器和设备的特性要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6.4.1现场检验时,按实际配置的系统进行检验。 6.4.2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时,系统测试至少应具备下列设备:

    △U为周期与随机偏移的峰到峰值。 U.为直流供电电压的额定值。

    6. 7. 18备用电源试验

    将备用电池处于充满状态的备用电源(或电源)接模拟额定负载,切断交流电源,开始 工作并计时;直到备用电源(或电源)停止工作,停止计时。备用电池工作时间为上述时间 的80%

    6.7.19视频监视功能试验

    6.7.20网络通信功能试验

    6.7.20网络通信功能试验

    按MT/T899的有关规定进行

    6.10电源波动适应能力试验

    电力弱电图纸、图集6.12抗干扰性能试验

    按GB3836.1~3836.4的有关规定进行

    安GB3836.1~3836.4的有关规定进行。

    7.2.1每套系统均需进行出厂检验,合格产品应给予合格证。 7.2.2出厂检验一般由制造厂质检部门负责进行,必要时用户可提出参加 7.2.3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中出厂检验项目的规定

    .2.1每套系统均需进行出厂检验,合格产品应给予合格证。

    注:O表示需要进行检验的项目

    玻璃钢管标准△表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确定的项目

    7.2.4出厂检验的各项性能和指标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否则按不合格处

    .3.1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定型时; 正式生产后,系统中设备或系统组成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系统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每3年1次; d) 停产1年恢复生产时; e 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7.3.2 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中的型式检验项目的规定。 7.3.3按照GB/T10111规定的方法,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受试系统的各组成设备 样品数量应符合试验要求, 7.3.4型式检验的各项性能和指标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A类项目,有1项 不合格则判该批不合格;对B类项目,有1项不合格应加倍抽样检验,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 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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