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T 1087-2020 煤矿堵水用高分子材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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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高分子堵水材料由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3.2出厂检验按表4规定的项目进行。 6.3.3以每生产一反应釜高分子材料为一批,不足一反应釜视为一批。煤矿用高分子材料出厂前,按 GB/T6680一2003中7.1.1.2的规定逐批抽样。所抽取样品装人干燥、清洁的密闭容器中密封好,将 详品分为两份,一份为检验样品,另一份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的保存期限应与材料的质保期一致,注 明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取样日期 6.3.4出厂检验的各项性能指标均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6.4.1型式检验按表4规定的项目进行
型式检驱验按衣4规定的坝目进行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5年进行一次;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g) 因材料在现场使用出现问题,用户提出要求进行型式检验时。
AQ/T1087—2020定抽样,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3个包装物,样品总质量10kg。抽取样品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取样日期。6.4.4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为合格;检验项目一项不合格,取双倍试样对该项目进行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检验项目两项及两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6.5使用方现场检验6.5.1使用方到货材料人库储存或下井使用前、或质保期处于到期前1个月之内的库存材料下井使用前,应对材料进行现场检验。6.5.2使用方现场检验按表4规定的项目进行。6.5.3按GB/T6680—2003中7.1.1.2和表3规定的抽样数量抽样6.5.4使用方现场检验的各项性能指标均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否则按不合格处理。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志高分子堵水材料产品包装物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志应按GB15258—2009和GB/T191的规定进行编写,其内容应包括:a)商标;b)生产单位;c)厂址;d)产品名称;e)批号;净含量g)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标志符号及其防范措h)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符号;i)生产日期和有效期;j)合格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单位、产品名称、检验员、检验日期、批7. 2包装高分子堵水材料各组分应分别用符合阻燃和抗静电要求的塑料桶或金属桶密封包装,不同组分的包装上应有明显区分标志。每批产品都应附有使用说明,产品使用说明应写明材料配比、可操作时间、贮存条件(包括贮存温度)、施工注意事项等内容。7.3运输高分子堵水材料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避免日晒、雨淋及剧烈冲击和包装破损。7.4贮存高分子堵水材料应贮存于干燥、防晒、通风处。同时按供应商包装贮存说明进行贮存,码放高度不应超过1.5m。7
无损检测标准规范范本高分子堵水材料安全操作规范应按AQ1117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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