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802-2021 井工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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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8.1一般设备的改造更新计划由机电管理部门根据发展规划提出方案,由上级机电管理机构审批; 对主要设备的改造更新,应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技术经济论证,经批准后执行。 6.8.2设备的技术改造应结合大修进行,设备技术改造后,应及时收集、补充、完善相关图纸、技术 资料。

    5.9.1凡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废: a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及老化、高耗能、经济效益差、落后淘汰的; 存在重大隐患,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继续使用易引发事故的; c) 出现重大故障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修复的,修理、改造不经济的 d)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符合继续使用条件的:

    6.9.1凡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废:

    .1凡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废: a)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及老化、高耗能、经济效益差、落后淘汰的; b 存在重大隐患,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继续使用易引发事故的; C 出现重大故障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修复的,修理、改造不经济的; d)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符合继续使用条件的:

    服务质量标准DB34/T3802202

    e)综采设备虽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出煤量已超过规定,并提足折旧者。 6.9.2设备报废应账、物相符。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设备报废,残体无法回收的,经过相关的审抵 程序后,可在无残体情况下进行报废处置。报废设备中尚可利用的部件,应拆除作为备品备件、合理调 配使用,建账管理。

    6. 10. 1基本要求

    6.10.1.1备品备件供应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坚持通用性和质优价廉的原则, 6.10.1.2备品备件应是有生产许可证的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重要备品备件应从主机厂购进。 6.10.1.3所有购进备品备件,应附有制造厂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检测资料。

    6. 10. 2数量要求

    10.2.1井工煤矿应根据矿井生产计划、设备使用状况安排备品备件的数量。 10.2.2保障矿井正常运转的大型固定设备、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关键设备备品备件,相同型号 少备用一套,不同型号的,每种型号至少备用一套。 10.2.3其它重要易损零部件备品备件数量,同种规格型号的至少备用一套。

    6.10.3验收与保管

    3.10.3.1保障矿并正常运转的大型固定设备、影响矿并安全生产的关键设备备品备件由煤矿分管机电 负责人组织验收后,指定地点存放备用,妥善保管,并定期检查、维护。 6.10.3.2其他备品备件经验收合格后,入库存放,妥善保管,零件的所有配合表面应有保护措施,不 得刮、划伤。

    6. 10. 4 使用与修理

    6.10.4.1煤矿企业内使用的型号一致的大型备品备件宜实行共同备用。 6.10.4.2煤矿确需使用共同备用的备品备件,应提前向企业机电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调拨手续。 6.10.4.3所有备件在使用后应及时补充或修复,修复的备件应组织验收,确保其使用性能,并入库妥 善保管。

    7.1.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应按“属地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使用、 管理、维修、监督及安全环境技术保障责任。应按“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的 原则,界定责任。 7.1.2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严格管理措施, 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7.1.3机电设备管理应按“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账物符”的原则,实行信息化管理

    7. 2 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7.2.1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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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时间应达到规定的学时 数轻工业标准,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应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7.3.1应制定、完善操作规程,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及考核,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 7.3.2机电操作规程应包括:一般规定、操作前准备、具体操作步骤、收尾工作等。 7.3.3应对设备、设施、装置等安装、检修、试验及工程施工类项目组织、编制、审批技术措施,在 开工前,应向所有参与人员进行技术措施交底。

    8.1.1地面线路与树木及建筑物距离符合规程要求,保证树木倾倒后不对供电线路造成直接威胁。 8.1.2地面变电所及设备机房等处的照明应符合相关要求,安装整齐。电器开关应上架,挂牌应按规 定的方式标注,管线应安装整齐。地面应干净整洁,无杂物,无油渍。 8.1.3机房门口应设有“严禁烟火,闲人免进”标志。V 8.1.4机房内电源、火源、消防通道、应急照明、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消防灭火设施、自动报警系 统、建筑装修等要符合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 8.1.5机房应安装视频、感烟、湿度等传感器,并实现联网远程监控。 8.1.6室内安装的变压器和电容器室应有足够的通风降温条件。 8.1.7井口冬季应采取防止结冰的措施。

    并下机电设备室、机车库、信号站、瓦斯抽采泵站、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等应有足够照明 碉室内的设备,应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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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3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在碉室或巷道中时,地面应整洁,无杂物,无积水,保持通风良好。

    3.3.1矿灯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配备火火器材。 8.3.2设备库房内应干燥,地面平坦,干净整洁,无杂物。 8.3.3仓库电源线不应有裸露现象。 8.3.4设备库房应有平面图,且注明库内产品分布、仓库平面结构、仓库面积等内容。 3.3.5设备库房应划黄线标明库位、垛位、道路等,库内通道应畅通,不应有物品阻碍车辆通行。应 具备进、出货的装卸平台,便于出入库操作。 8.3.6露天堆放场地要求平整、干净牢固、干燥、排水通畅、无污染、运输方便。物资堆放分类分规 格,标识清楚,并注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等,堆放平直,防变形、倾覆、损坏,并做好防霉变、 防锈等工作

    9.1煤矿企业应自觉地接受政府管理部门与监察机构的安全监管,应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应按照安 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群管群治的安全监督体制,构建系统化 安全监督检查体系。 9.2煤矿企业、煤矿应根据安全生产与安全管理的需求,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定监督检查的范 围和内容,规定检查的形式和频次。 9.3煤矿企业、煤矿应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机电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9.4煤矿企业、煤矿应发挥党、政、工、团等组织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农业标准,组织开展协同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 9.5安全工作应实行群众监督,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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