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T 489-2020 矿用液压轴向柱塞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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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额定工况下,定量泵的容积效率和总效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变量泵指标可比相同排量的定 标低1个百分点。
表2轴向柱塞泵的容积效率和总效率
办公楼标准规范范本6. 2. 3自吸性解
自吸能力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轴向柱塞泵的自吸性能
MT/T4892020
(10~30)次/分,连续运转; 恒压变量泵在额定转速、流量q在10%qvmax~80%qvmax之间连续进行恒压段冲击(阶跃)循环 试验为最大流量。
6. 2. 11满载性能
在额定工况下,轴向柱塞泵进口油温为30℃~60℃时做连续运转,轴向柱塞泵应能够卫 作
6. 2. 12 密封性能
密封性能应达到如下要求: 组)静密封;各静密封部位在任何工况条件下,不应渗油; b)动密封;各动密封部位在轴向柱塞泵运转4h内,不应滴油
6. 2. 13耐久性
2.13.1耐久性试验可在下列方案中任选一种。 a) 满载试验2400h; b)满载试验1000h,超载试验10h,冲击试验10万次; c)超载试验250h,冲击试验10万次。 2.13.2耐久性试验后,容积效率不应低于表2规定值三个百分点,零件不应有异常磨损或其他 损坏,
6.2.13.1耐久性试验可在下列方案中任选一种。 a)满载试验2400h; b)满载试验1000h,超载试验10h,冲击试验10万次; c)超载试验250h,冲击试验10万次。 6.2.13.2耐久性试验后,容积效率不应低于表2规定值三个百分点,零件不应有异常磨损或其他形式 的损坏,
6.3.1装配应按MT/T459—2007中4.4~4.7的规定 6.3.2轴向柱塞泵内部清洁度应符合表6的规定。
6.3.1装配应按MT/T459—2007中4.4~4.7的规定。
表6轴向柱塞泵的内部清洁度指标
6.3.3装配后的轴向柱塞泵,在封闭的泵体内充入0.16MPa的气体,不应有漏气现象
7. 1. 1 试验装置的试验回路
7.1.2压力测量点的位置
压力测量点应设置在距被试泵进、出油口(2 4)d处(d为管道内径)。稳态试验时,充允许将测量 移至距被试泵更远处,但应考虑管路的压力损失
7.1.3温度测量点的位置
温度测量点应设置在距被试泵进油口压力测量点(2~4)d处,且比压力测量点更远离被 试泵。
7.1. 4噪声测量点的位置
噪声测量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按GB/T17483的规定
7. 2. 1试验油液
.2.1.1试验油液应为被试泵适用的工作介质 7.2.1.2在温度测量点测得的试验油液的温度:除明确规定外,型式试验应在50℃士2C,出厂试验 应在50℃±4℃。 7.2.1.3试验油液的黏度:50℃时的运动黏度为37~53mm/s,或按供需双方的协议规定 7.2.1.4试验油液的污染度:试验系统油液的固体颗粒污染等级不应高于GB/T14039—2002规定 的一/19/16
7. 2. 2 稳态工况
在稳态工况下,被控参量平均显示值的变化范围应符合表7的规定。在稳态工况下,记录试验参量 的测量值,
向柱塞泵被控参量平均显示值允许变化范围(续
7. 2. 3测量准确度
测量准确度分为A、B、C三级,型式试验不应低于B级,出厂试验不应低于C级。各等级测量系统 的允许系统误差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测量系统的允许系
7.3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
所有被试泵应在试验前进行跑合。 在额定转速下,从空载压力开始逐级加载,分级跑合。跑合时间与压力分级应根据需要确定,其中 额定压力下的跑合时间应不少于2min
7.3. 2 出广试验
出厂试验项目与试验方法按表9的规定
10轴向柱塞泵型式试验项目与试验方法(续)
ne 试验压力时的转速,单位为转每分钟(r/min); 空载压力时的转速,单位为转每分钟(r/min); qv2.i 空载压力时的输出流量,单位为升每分钟(L/min); P2. 输出试验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p1.t 输人压力,大于大气压为正,小于大气压为负,单位为千帕(kPa); 输人机械功率,单位为千瓦(kW); P2.h 输出液压功率,单位为千瓦(kW); T 输人转矩,单位为牛·米(N·m); 试验压力时的输人流量,单位为升每分钟(L/min)
7. 4. 2结果表达
试验报告应包括试验数据和相关的特性曲线。特性曲线示例参如图A.3~图A.4、图B. B.4所示。试验报告还应提供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工况和被试泵基本特征等信息
8装配与外观的检验方法
装配和外观的检验方法按表11的规定
表11轴向柱塞泵装配和外观检验方法
9.1.1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系指产品交货时应进行的各项检验。 性能检验的项目和方法按第7章的规定,性能指标应符合6.2的规定;装配和外观的检验方法 章的规定,质量应符合6.3和6.4的要求
9. 1. 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系指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按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全面检验。凡属下 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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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性能检验的项目和方法按第7章的规定,性能指标应符合6.2的规定,装配和外观的检验方法按第 8章的规定,质量应符合6.3和6.4的要求。
建筑标准规范范本2.1产品检验的抽样方法按GB/T2828.1的规 注:质量监督抽样按有关规定。
9.2.2出厂检验抽样
a)接收质量限(AQL值):2.5; b)抽样方案类型: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检查水平:一般检查水平IL
9.2.3型式检验抽样
a)接收质量限(AQL值):2.5[6.5]; b)抽样方案类型: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 c)样本量:五台[两台]。 注:方括号内的数量仅适用于耐久性试验
按GB/T2828.1的规定
安MT/T459一2007中第七章的规定。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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