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83-2016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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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ater outlet

    由安装在供水管道上的三通和带阀门的支管组成的软管接 口,用于连接用水设备或引水冲洗巷道。

    2.1.8固定灭火系统

    能源标准fixed extinguishing systems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隔火装置等针对特 定设备和特定火灾发生场所的成套灭火装置。

    通过软管从给水栓引水所能达到的最远距离。

    serving radius

    water consumingpoint

    需要用水的井下火火装备、防尘设施、冲洗巷道及混凝土施工 的工作地点或井下消防、洒水系统供水管道上的各种用水设备和 器材的接管处,

    waterconsumer

    并下消防、洒水系统的水在某一用水点的某一种用途

    theextremepressurepoint

    在水压随着系统压力变化而变化的各用水点或局部管段中, 水压最先高于允许上限或最先低于允许下限的部分

    2. 1. 13 水头

    water head

    gravity watersupply

    从地势高处的水池或蓄水仓接管,利用几何高差把水送至用 水点并提供资用水头的供水方式。

    到用加压设备加压送水的供水方式

    watersupplybypump

    staticwaterpres

    洒水系统中充满不流动的水时,某管段或用水点的水压力。

    2.1.18 井下水源

    集、取用矿并并下涌水的供水水

    3.1.1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最大设计日用水量应为消防水 池补水量与井下酒水日用水量之和。

    3.1.1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最大设计日用水量应为消防水

    3.1.2煤矿井下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并下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应为一次。一次火灾消防用水 量应按下式计算:

    Q,=>3. 6q:t!

    5 消防储备水池补充水的流量应按补充时间不超过48h 计算。 3.1.3井下洒水日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Qa=K20.06git

    式中:Qd一一井下洒水日用水量(m/d); K一富余系数,取1.25~1.35; q:一一某用水项的流量指标(L/min); t一某用水项一天中的使用时间(h)。 3.1.4采用煤层注水的矿并,其煤层注水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静压注水应根据工作面产量按吨煤注水量计算。吨煤注 水量应采用试验结果,无试验数据时可根据煤层特性在20L~35I 范围内取值。 2动压注水应按本条第1款计算的用水量确定注水泵的型 号,并应以设计选定的注水泵的额定流量纳入总用水量计算。 3注水时间应采用试验结果。无试验数据时,在注水与采煤 平行作业的情况下可按每天16h或18h计;在注水与采煤交错作 业的情况下可按每天8h计。 4注水孔施工用水量应按湿式煤电钻用水量计入。每台用 水量应根据技术资料取值,无资料时可取5L/min。工作时间可按 与注水同步计算。 3.1.5采、掘工作面的洒水用水量应根据不同采、掘方法按下列 规定确定: 1普采、综采、综放工作面的洒水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采煤机的内、外喷雾及冷却水总流量应按设备的设计流 量计算。缺乏资料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取值。在配备喷 雾泵的情况下应按喷雾泵的额定流量计算。

    3.1.5采、掘工作面的洒水用水量应根据不同采、掘方法按下列

    1普采、综采、综放工作面的酒水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采煤机的内、外喷雾及冷却水总流量应按设备的设计流 量计算。缺乏资料时可按本规范附录A取值。在配备喷 雾泵的情况下应按喷雾泵的额定流量计算。

    2)支架喷雾、放顶煤喷雾、装煤机喷雾、溜煤眼喷雾等项的 流量,宜按喷嘴的数量和单个喷嘴的流量计算。单个水 喷雾喷嘴的用水量应根据设计确定的喷嘴型号及特性 计算。 3)无资料时各项用水的每日工作时间可按表3.1.5选取。

    1.5采煤工作面各项用水的每日工作时

    2综掘工作面的洒水除尘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掘进机喷雾及冷却用水量宜按机组或喷雾泵额定流量取 值,但不得低于80L/min。在缺乏资料时可取80L/min。 日工作时间可按10h计。 2)装岩机除尘用水量应按本条第3款第3项普掘工作面的 规定计算。 3炮采及普掘工作面的洒水除尘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湿式煤电钻或凿岩机,每台用水量应根据技术资料取值 无资料时可取5L/min,每日工作时间可按8h计; 2放炮喷雾的单位时间用水量宜按喷雾设备的额定流量取 值,缺之资料时可取20L/min,每日工作时间可按2h 计算; 3)装煤机、装岩机喷雾用水量宜按喷嘴流量及数量计算

    每日工作时间可按10h计算。 3.1.6净化风流水幕及转载点、煤仓、溜煤眼等处的喷雾降尘用 水量,宜根据设计中喷雾喷嘴的选型和布置按喷嘴用水量累计计 算。运输大巷中的喷雾设施每日工作时间可按18h~24h计算, 采区内的其他设施每日工作时间可按16h计算。 3.1.7并下混凝土施工用水量应按混凝土搅拌机的数量计算。 每台用水量可取25L/min,每日工作时间可按10h计。 3.1.8冲洗巷道用水量应按巷道所在部位同一时间使用的给水 栓数量计算。同一时间使用的给水栓数量,可按表3.1.8的规定 取值;每个给水栓用水量可按20L/min计算。冲洗巷道每日工作 时间可按3h计。

    8并下各部位同一时间使用的给水栓

    3.1.9当日用水量超过3m3的其他井下设备从井下消防、洒水 系统取水时,其用水量应根据设备的额定用水流量及每天工作时 间计入。

    3.2.1并下用水设施、设备的供水水压,应根据用水设备的要求 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给水栓处及接入一般用水设备处的水压不应低 于0.2MPa; 2接入凿岩机及湿式煤电钻的水压不应低于0.2MPa,且不

    应高于压缩空气的压力; 3接入加压泵站水箱或水池的进水口的水压不应低 于0.02MPa; 4接入一般用水设备及泵站水池、水箱的管接口水压,不宜 高于1.6MPa,水压超过1.6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5采、掘工作面采用水压达到4MPa~10MPa的高压喷雾, 宜由高压喷雾泵提供。接入高压泵的系统供水水压应符合本条第 1款的规定; 6直接接人喷雾设施的水压不宜低于1.0MPa。 3.2.2井下灭火时,消火栓栓口水压不应低于0.3MPa,超过 0.5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确实需要超过4.0MPa时,应在管材、接头、配件和支护的强度,以 及管理、检修的条件上采取与水压相适应的安全措施。

    3.3.1并下消防、酒水用水主要用水项的水质标准,可控

    3.3.1井下消防、洒水用水主要用水项的水质标准,可按本规范 附录卫的规确定

    3.3.2特殊设备的用水水质应符合相应设备的使用规定

    4.1.1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的水源应与整个矿井的水源相结合, 可采用一个水源或多个水源。

    4.1.2井下消防、洒水的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源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给水排水设计规 范》GB50810的有关规定。采用多个独立水源时,非主要水源的 保证率要求可降低。

    1 应符合节约天然水资源、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2 宜利用井下排水作为水源; 3地面水源工程位置的选择,应综合水文、环境、交通、供电 及工程地质等因素后确定。

    4.2.1地面水源工程应保证供水可靠、管理方便,并应使取水、净 水、输水各个环节相互协调、

    4.2.1地面水源工程应保证供水可靠、管理方便,并应使取水、净

    4.2.2在具备可靠性、安全性且经济合理时,可开发井下水源。

    1并下钻并设计前,必须先查明含水层所承受的水压大小以 含水层与井下巷道之间的岩层情况。 2井下对承压较大的含水层打钻取水应采取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511规定的有关保护矿井安 全的措施。

    与并下巷道及设备布置相协调。并下水源并的位置应根据相关采 煤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勘察资料确定。前期设计确定的水源井 位,施工前必须根据巷道现状及巷道施工中新探明的情况重新核 定或调整。

    4.2.5并下取水并所在碱室应有施工及检修的空间,其高度应满

    4.2.6当取用原水水质达到用水标准的井下涌水时,应建立与

    用小时,应建之一 采、掘、运输等生产活动相隔离的保护区及专用蓄水仓。不需进行 净化的水从水源到水池或加压泵站不宜采用明沟输送。

    4.3.1地面水源的净水工程应根据进水水质和井下消防、洒水水 质要求选择合理的工艺流程。各水处理单元的设计参数及水处理 构筑物的布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及《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 规范》GB50109的有关规定执行。

    4.3.2利用并下排水作水源时宜将净水设施、酸性水中和设施、

    腐蚀性高矿化度水的除盐设施等集中设置于水处理站内。水处理 站设置的位置应充分考虑职业健康和安全因素,并应根据井下条 件、地面条件、环境要求及处理后水的使用分配情况进行技术经济 比较后确定。

    4.3.3设于并下的水处理构筑物应根据并巷工程的特点进行布

    4.3.3设于并下的水处理构筑物应根据并巷工程的特点进行布 置,应做到紧凑、便于管理和检修;应设置人行栈道,并应留出设备 进、出通道,

    4.3.4生活污水再生复用于并下洒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再生水处理流程应包括二级生化处理、深度处理和消毒:

    2深度处理应包括超滤或活性炭吸附; 3再生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 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中的车辆冲洗水质指标; 4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关闭污水再生水管道,并应 能及时切换成其他水源进入井下; 5设计兼用于紧急供水服务的并下洒水系统,不应采用含生 活污水的再生水,

    5.1.1:并下消防、洒水宜采用消防与洒水合的给水系统。技术 经济确实优越时,可采用分质、分压供水系统。 5.1.2井下消防、洒水宜采用静压给水系统,当不具备条件时,可 采用动压给水系统,也可采用以一种给水方式为主、另一种给水方 式为辅的混合给水系统

    5.1.3采用再生水水源供水的井下酒水系统管道严禁与生活饮

    5.1.3采用再生水水源供水的开下酒水系统管道严禁与生活饮 用水系统直接连接。生活饮用水水源作为备用水源时,系统间应 采用间接连接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活饮用水系统应先进入中间水池,通过中间水池接入 下酒水系统; 2中间水池的生活饮用水进水管最低点应高于水池溢流水 位150mm。

    5.2.1矿并必须设置地面水池与并下消防、酒水系统相连。在特 殊情况下采用其他供水设施代替地面水池时,其可靠性及供水能 力均必须大于地面水池。

    5.2.1矿井必须设置地面水池与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相连。

    .2.2地面水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1水池内为并下服务的容积应大于并下消防储备水量与并 下洒水储备水量之和; 2并下消防用水的储备水量计算值小于200m时,应按 200m3取值; 3井下酒水储备水量应按酒水日用水量的25%计算:小于

    200m时,应按200m取值; 4水池应分为两格或两座,并应在两格或两座内各存放一部 分井下洒水储备水量。

    5.2.4在有助于提高灭火效率且具备条件时,也可建设辅助性的

    5.2.5在设有井下蓄水仓的井下消防、洒水系统中,蓄水仓可储

    5.2.5在设有井下蓄水仓的井下消防、洒水系统中,蓄水仓可储 备10min消防水量,但地面水池的消防水储备量应按本规范第 5.2.2条的规定确定

    5.2.6在并下消防储备用水与地面消防储备用水合并存放时,水

    6在并下消防储备用水与地面消防储备用水合并存放时,水 供的容积必须按井下消防储备用水与地面消防储备用水中的 音确定。

    5.2.7并下消防及洒水储备水量应能及时得到补充。

    5.3.1供水系统应保证供水管道及每个用水设备和器具均在充 许的压力范围内工作,必要时应设置加压或减压设施以满足最不 利点的水压要求。

    5.3.2加压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井筒深度浅、地面水源完全不具备静压供水条件时,加 压泵宜设于地面: 2下列条件时宜在井下设置加压泵: 1)利用的井下水源天然压力不足: 2)井下管道系统往前延伸后出现压力不足。 5.3.3井下消防、洒水加压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给整个矿并并下或采区的给水加压设施,宜按固定加压 泵站的要求设计; 2单个采、掘工作面的给水加压设施应与采、掘机组的活动

    1在井简深度浅、地面水源完全不具备静压供水条件时,加 压泵宜设于地面; 2下列条件时宜在井下设置加压泵: 1)利用的井下水源天然压力不足;

    5.3.3井下消防、洒水加压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3.3并下消防、洒水加压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给整个矿并并下或采区的给水加压设施,宜按固定加压 泵站的要求设计; 2单个采、掘工作面的给水加压设施应与采、掘机组的活动

    喷雾泵站协调,条件合适时可合成一个泵站; 3单个用水点的局部增压措施可采用管道泵。 5.3.4需减压的井下消防、洒水管道宜采用减压阀降低下游管道 的水压。在有可利用的空间且位置合适时,也可采用减压水箱或 利用用水点的上水平蓄水仓将上游管道中的水压释放,然后再靠 静压送往用水点。

    的水压。在有可利用的空间且位置合适时,也可采用减压水箱或 利用用水点的上水平蓄水仓将上游管道中的水压释放,然后再靠 静压送往用水点。

    5.3.5减压水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箱容积不应小于管道计算流量的10min水量; 2进人减压水箱管道的静压不宜超过2.0MPa; 3水箱上部应有不小于1.4m的检修空间,其周围至少在两 个方向上应有不小于0.6m的操作空间; 4水箱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 5水箱应装设两个浮球阀。 5.3.6从水压高于1.0MPa的干管直接连接给水栓、消火栓时宜 设减压阀。从静压不大于1.0MPa的管段接出时可采用孔板减 压。减压后的动水压力不应大于0.5MPa

    5.3.7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7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判

    1减压阀的位置及出口压力的确定,应保证对静压和计算流 量下的动压均能适应,且应满足下游水压的要求。 2减压阀前的管道应设过滤器。 3减压阀应按产品的要求方向竖直或水平安装。 4总干管及采区供水干管的减压阀应采用双阀并联安装。 5支管减压可采用单阀及带阀门的旁通管。但从高压干管 上直接连接的单个给水栓、消火栓,其连接管上的减压阀可不设旁 通管。 6当一个系统有两个及以上进水管,或并下干管形成环状且 减压阀位置在环上时,可不设并联减压阀或旁通管。 7减压阀应在上下两端各设同规格检修阀门。只供单个用 水点的减压阀下端可不设检修阀门。

    8减压阀进、出管道上应设压力表。 9减压阀一端管道靠近减压阀处应设承受管道推力的固定 支架,另一端管道上应设相同口径的管道伸缩器。 10立并井筒中的减压阀宜设置在具有检修空间的壁碱 室内。

    5.4.2管道系统可采用枝状管网,有条件时宜连成环。

    5.4.4下消防、洒水管道的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井下消防、洒水管网应在每个支管起点设控制阀; 2在管道的直线管段应每隔一段距离设一个检修阀。两个 检修阀中间的支管、给水栓或其他洒水点的总数不宜超过10个, 且两阀中间的距离不宜超过500m。

    切换阀门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有条件时应采用可兼用手动开 启的电动阀门。

    5.4.6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在计算流量下各用水点的水压均能满 足用水点中各用水项的需要,且应在经济上合理。确定管道规格 时应按本规范第7章规定的管道水力计算方法校核。 5.4.7阀门、管件的规格宜与相关的管道一致,但在需减压的管 道上安装的阀门规格可缩小。

    5.5.1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应根据矿井设计,按煤炭工业相关标

    5.5.1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应根据矿井设计,按煤炭工业相关标

    5.5.1并下消防、洒水系统应根据矿井设计,按煤炭工业相关标 准的要求设置用于并下紧急供水的管道接口及配套阀件。按功能

    要求设置的管道接口可包括替换水源的接入口、实施紧急供水的 支管接口,以及放空原有存水的泄水口

    支官按口,次及空原有行存水的他水 5.5.2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在由正常运行转为紧急供水时需要打 开和关闭的管网阀门,应设于操作方便、不易受到损害的地方,且 总数不宜超过6个。

    开和关闭的管网阀门,应设于操作方便、不易受到损害的地方,且 总数不宜超过6个。

    第5.1.3条的规定采取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6.1.1并下的下列位置应设置消

    1下列重点保护区域及并下交通枢纽的15m以内 1)主、副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两端; 2)采区各上、下山口; 3)变电所等机电碉室入口; 4)爆炸材料库室、检修碱室、材料库碱室入口; 5)掘进巷道迎头;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 7)胶带输送机机头。

    5.1.2在有火灾危险的巷道中,处于其他巷道已设消火栓保护半

    6.1.3井下消火栓的布置宜靠近可通行的联络巷。

    1消火栓的规格应由DN50带阀门的三通支管及水龙带接 口组成; 2消火栓栓口安装高度可根据巷道情况确定,但宜设置在距

    6.1.7并下外因火灾同题严重的矿并应在下列位置设置相应的

    2井筒与并底车场连接处内侧20m处宜设水喷雾隔火 装置; 3 其他经认定火灾危险较大的并下巷道或室。 6.1.8 成套采用的固定灭火装置应为经相关部门鉴定的标准 设备。

    2井筒与并底车场连接处内侧20m处宜设水喷雾隔火 装置; 3 其他经认定火灾危险较大的井下巷道或碱室。 6.1.8 成套采用的固定灭火装置应为经相关部门鉴定的标准 设备。 6.1.9 非标准的固定火灭火设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自身结构强度应满足使用和运输的需要,且制造材料 及配件应满足防静电和阻燃的要求: 2设计参数应采用试验资料; 3喷头及管道的布置应保证受保护的目标能得到水或其他 灭火剂的良好覆盖,且平时不得妨碍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 4自动开启的灭火装置必须同时配备手动开启机构。 6.1.10 固定火火装置应采用钢管在固定的位置与系统十管

    1设备自身结构强度应满足使用和运输的需要,且制造材料 及配件应满足防静电和阻燃的要求; 2设计参数应采用试验资料; 3喷头及管道的布置应保证受保护的目标能得到水或其他 灭火剂的良好覆盖,且平时不得妨碍其他设备的正常运行 4自动开启的灭火装置必须同时配备手动开启机构。 6.1.10 固定灭火装置应采用钢管在固定的位置与系统干管 相接。

    6.2.1给水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6.2.1给水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供水管道的各条大巷、上下山及顺槽每隔100m应设 置一个规格为DN25的给水栓; 2掘进巷道中岩巷每100m,煤巷每50m应设置一个规格为 DN25的给水栓; 3溜煤眼、翻车机、转载点等需要冲洗巷道的位置应设置给 水栓。 6.2.2湿式凿岩、湿式煤电钻及多个用水项所用分水器的引水 管,注水泵、喷雾泵吸水桶的进水管宜通过软管与供水系统的给水 栓相接。给水栓的规格应与用水点的最大流量匹配

    6.3.1并下喷雾防尘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掘工作面的采煤机、掘进机截割部、放顶煤工作面放煤 口、液压支架产尘源、破碎机、爆破作业的对面位置等处,应设置喷 雾防尘装置。采、掘工作面的外喷雾应采用由高压喷嘴构成的高 压喷雾装置。 2运输系统中的煤仓、溜煤眼、翻车机、装车机、胶带输送机、 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等的转载点上,均应设置喷雾防尘装置。 6.3.2非标准喷雾装置设计时,喷嘴的型号和数量应符合下列 规定: 1能形成对尘源及粉尘扩散区的良好覆盖,当缺乏尘源覆盖 面积资料时可按表6.3.2取值;

    表6.3.2非标准喷雾装置覆盖范围

    2 喷雾强度可取2L/(min:m)~3L/(min:m); 喷嘴位置不应妨碍其他设备运行和操作; 喷嘴的选用可按本规范附录C、附录D执行。 5.3.3 喷雾喷嘴可固定安设,必要时也可采用能调整喷嘴方位的 方式,但均应采用刚性结构作为固定喷嘴的构架,工作时应稳定。 5.3.4 下列地点应设置风流净化水幕: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靠近上下出口30m内: 2 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m内; 3 装煤点下风方向15m~25m处; 4 胶带输送机巷道、刮板输送机顺槽及巷道的机头机尾各 处;

    1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靠近上下出口30m内; 2 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m内; 3 装煤点下风方向15m~25m处; 4 胶带输送机巷道、刮板输送机顺槽及巷道的机头机尾各 一处; 5 采区回风巷及承担运煤的进风巷入风口的100m范围内;

    灌注桩标准规范范本6回风大巷、承担运煤的进风大巷及斜井入风口的100m范 围内。 6.3.5 水幕喷嘴的位置及喷射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射方向宜逆风向; 2 在有效射程内应使巷道整个断面被水雾充满; 3 在2/3有效射程内不同喷嘴喷出的密实雾锥不应发生 交叉; 喷嘴及管道的位置均不得妨碍运输。 6.3.6 工作面水幕应做到移动灵活方便

    7.1.1管网水力计算应根据各节点流量、标高及各管段的规格、 长度,按管网结构进行计算,

    7.1.2管网的水力计算应按下列规定确定节点流量:

    1纳入计算的消火栓使用数量,应按能产生本规范第3.1.2 条规定的最大消火栓用水量的情况确定; 2固定灭火装置应根据需要,分别按各种最不利的情况每次 取一项纳入计算; 3冲洗巷道用水应以本规范第3.1.8条规定的使用强度按 沿巷道均匀出流计算; 4其他节点流量应按各用水点处发生最大用水组合时的流 量计算。

    7.2.1 管道中的总水头损失应为沿程水头损失与局部水头损失 之和。

    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范本7.2.2井下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可采用本规范附录E

    程计算常用管道水力计算公式计算。钢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宜按 下列公式计算: 当 <1. 2 m / s 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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