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532-2021 煤炭工业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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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械加工、装配、液压支架修理、矿山机械修理、采掘机械修理、矿山电气设备 修理、工具机修等车间(工段)为一类工作环境;锻压、冲压、铆焊、喷砂除锈、喷 漆、刷漆等车间或场所为二类工作环境。

    3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

    3.1.1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车间组成应根据矿区机电设备 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宜由矿山机械修理、矿山电气设备修理、铆 焊修理、综合辅助等车间(工段)以及计量室、理化试验室、仓库等 组成,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生产任务量较少时,宜建相对集 中的联合修理车间; 2当矿区采煤机和掘进机年大修理量较大时,可单独设置采 掘机械修理车间; 3当矿区液压支架年大修理量较大时,可单独设置液压支架 (含单体液压支柱)修理车间: 4当矿区无轨胶轮车修理量较大时,可单独设置矿区无轨胶 轮车修理车间; 5生产联系密切,性质相近的车间、仓库和辅助建筑物,在满 足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宜建联合厂房、库房和多层建筑。 3.1.2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各车间职能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山机械修理车间应承担机械设备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 2采掘机械修理车间应承担采煤机、掘进机及梭车的大修理 和一般检修; 3液压支架修理车间应承担液压支架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 及单体液压支柱的大修理; 4矿山电气设备修理车间应承担电气设备的大修理和一般 抢做

    纸箱标准3.1.2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各车间职能范围应符合下列

    1矿山机械修理车间应承担机械设备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 2采掘机械修理车间应承担采煤机、掘进机及梭车的大修理 和一般检修; 3液压支架修理车间应承担液压支架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 及单体液压支柱的大修理; 4矿山电气设备修理车间应承担电气设备的大修理和一般 检修; 5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应承担无轨胶轮车的大修理、一般检

    修和检测; 6铆焊修理车间应承担金属结构类设备和构件的修理; 7综合辅助车间应承担旧件修复加工和零星配件制造,本厂 部分生产工具制造和修理,机床等各类生产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 的一般检修和日常维修,厂区管道、线路等其他设施的修; 8计量室应承担长度计量器具、压力仪表及其他计量器具的 检定和修理; 9理化验室应承担金属材料分析、机械性能试验和被修理设 备零部件的金属探伤检测。

    3.1.3矿区机电设备修理宜采用部件总成互换修理法,并宜设置

    专业性的流水修理作业。修理后设备的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煤 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的规定

    3.2矿山机械修理车间

    3.2.1矿山机械修理工作应分为厂内修理和厂外修理两类,厂内 修理应在矿山机械修理车间内完成,厂外修理应由外修队在设备 工作现场实施。 3.2.2修理工人应按年任务量、工人修理量指标和设备修理工时 定额计算配置;机床工人可按每台每班配备1人计算;辅助工人可 按生产工人(修理工人和机床工人)总数的15%~25%计算。 修理工人的修理量指标不宜低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矿山机械修理量指标(t)

    注:1厂内修理量包括大修和一般检修

    2修理量大时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切削机床可按每台占25m~35m计算,车间使用面积指标不宜 低于表3. 2. 3的规定。

    表3.2.3矿山机械修理车间面积指标(t

    外修面积为厂内修理面积的4%~8%;

    2本指标为二班制生产,若为一班制生产,指标应乘以系数0.65~0.75; 3修理量大时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3.3采掘机械修理车间

    3.3.1采掘设备宜采用固定台位拆卸装配工作方式。每台采煤 机的大修理和一般检修在车间停留时间分别不宜超过90d和 45d,每台掘进机和梭车大修理在车间停留时间不宜超过45d。 3.3.2每台采掘设备大修理工人修理量指标不宜超过表3.3.2 的规定。机床工人可按每台每班配备1人计算;辅助工人可按生 产工人(修理工人和机床工人)总数的20%~30%计算

    表3.3.2采掘设备大修理量指标

    注:1表中的修理量指标包括约 辅助工时 2采掘设备一般检修的修理量指标按大修理指标的30%~50%计算

    3.3.3车间使用面积应按计算的修理台位和工艺布置

    属切削机床可按每台占25m~35m计算,每台采掘设备大修理 使用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3.3.3的规定

    表3.3.3采掘机械修理车间面积指标

    注:1本表为一班制作业面积指标,二班制作业面积指标乘以系数0.7~0.8; 2采掘设备一般检修的面积指标按大修理指标的50%~60%计算; 3 清洗、喷漆、加载试验台面积可与其他修理车间共用,本车间面积指标不自 含此部分面积。 3.3.4采掘机械修理车间宜设多等级试验电源,其使用面积宜为 150m~180m。

    注:1本表为一班制作业面积指标,二班制作业面积指标乘以系数0.7~0.8; 2采掘设备一般检修的面积指标按大修理指标的50%~60%计算; 3 清洗、喷漆、加载试验台面积可与其他修理车间共用,本车间面积指标不包 含此部分面积。 3.3.4采掘机械修理车间宜设多等级试验电源,其使用面积宜为 150m~180m。

    3.4液压支架修理车间

    机床工人可按每台每班配备1人计算;辅助工人可按生产工 人(修理工人和机床工人)总数的20%~30%计算

    注:1表中的修理量指标包括约占修理量10%的清洗、喷漆等辅助工时; 2 液压支架一般检修的修理量指标按大修理指标的40%~50%计算; 3本表为支护高度2.6m~5.2m,工作阻力15000kN,支架中心距1.75m,质 量约40t的支撑掩护式液压支架的大修理量指标,其他形式及规格的支架 可参照本表适当修正。

    2 液压支架一般检修的修理量指标按大修理指标的40%~50%计算; 3本表为支护高度2.6m~5.2m,工作阻力15000kN,支架中心距1.75m,质 量约40t的支撑掩护式液压支架的大修理量指标,其他形式及规格的支架 可参照本表适当修正

    注:1表中的修理量指标包括约占修理量20%的清洗、喷漆等辅助工时; 2本表为支护高度2.5m4.5m外注式单体液压支柱的大修理量指标,其 形式及规格的支柱可参照本表适当修正。

    注:1表中的修理量指标包括约占修理量20%的清洗、喷漆等辅助工时; 2本表为支护高度2.5m~4.5m外注式单体液压支柱的大修理量指标,其他 形式及规格的支柱可参照本表活当修正

    注:1本表为二班制作业面积指标,一班制作业、面积指标乘以系数1.41.6; 2 液压支架一般检修的面积指标按大修理指标的40%~50%计算; 3本表为支护高度2.6m~5.2m,工作阻力15000kN,支架中心距1.75m,质 量约40t支撑掩护式液压支架的大修理面积指标,其他形式和规格的支架 可参照本表适当修正。

    注:1本表为二班制作业面积指标,一班制作业、面积指标乘以系数1.41.6; 2本表为支护高度2.5m~4.5m的外注式单体液压支柱的大修理面积指标 其他形式和规格的支柱可参照本表适当修正

    3.4.4液压支架修理车间应设清洗场地,严寒地区应设室内清洗 。每个清洗台位可按1人~3人配置。室内清洗间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清洗间建筑参数应按可清洗的最大支架型号参数确定,室 内净高应大于支架全升高状态的高度; 2地面坡度宜为0.2%~0.3%,并应设置排水沟。

    3.5电气设备修理车间

    3.5.1电气设备修理车间主要承担各类电动机、变压器、移动 站、馈电开关、磁力启动器、综合保护装置、电气控制装置、矿升 监控插件等电气设备大修理和部分设备一般检修及电气试验

    3.5.2电气试验站的试验电源和主要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1年修理量在45MW及以上时,电气试验站的低压电源宜 长用专用变压器,小于45MW时,宜设专用电源线; 2感应调压器的容量,应按本车间修理量较多的最大电动机 角定; 3宜设高压和低压两套耐压试验装置。高压试验宜附有型 器油绝缘耐压试验

    3.5.3修理工人应按各类电器设备的修程、修理量配置。

    装置和矿并安全监控插件修理工人宜2人~6人。机床工人口 安每台每班配备1人计算。电气试验工为2人~4人。辅助生产 人可按生产工人(修理工、机床工、电气试验工之和)的7% 0%计算。修理工人修理量指标不宜低于表3.5.3的规定

    3.5.3电气设备修理车间修理量指

    注:1开关大修理以每吨质量折合电动机大修理任务量80kW,按电动机大修理 工人修理量指标计算工人数: 2年修理量大时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5.4车间使用面积应按修理作业台位和设备的工艺布置确定 不宜超过表3.5.4的规定。

    3.5.4电气设备修理车间面积指标

    :1开关大修理以每吨质量折合电动机修理任务量80kW,按电动机大修理面 积指标计算车间面积; 2车间年修理量大时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3本指标适用于二班制生产,若为一班制生产,面积指标乘以系数1.3~1.4

    王:1开关大修理以每吨 积指标计算车间面积; 2车间年修理量大时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3本指标适用于二班制生产,若为一班制生产,面积指标乘以系数1.3~1.

    3.6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

    3.6.1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应承担货物运输车、人员运输车、铲 运机、装载机及支架搬运车等无轨胶轮车辆的大修理、一般检修及 检测检验。

    3.6.2无轨胶轮车宜采用总成互换法维修,且应分批进车间修

    3.6.2无轨胶轮车宜采用总成互换法维修,且应分批进车间修

    3.6.3无轨胶轮车的大修理量指标不宜超过表3.6.3的规定

    3.6.3无轨胶轮车的大修理量指标不宜超过表3.6.3的规定

    表3.6.3无轨胶轮车大修理量指标

    3.6.4车间使用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3.6.4的规定。

    表3.6.4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面积指标

    注:112t以下铲运机、装载机等按运输类车辆计算:

    3.6.5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应配置不小于50m的清洗区域、 20m~30m的柴油机试验台及不小于40m的喷漆车间,

    3.6.5无轨胶轮车修理车间应配置不小于50m的清洗区域、

    7.1铆焊修理车间宜设铆焊修理工段、液压支架金属结构件修 工段。当承担U型钢可伸缩支架制造任务时,可增设U型钢可 缩支架制造工段

    1工段主要承担矿山机电设备金属结构件的修复及刮板输 送机中部槽的修理任务,年修理量根据实际需要统计分析确定; 2工段修理量指标及使用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3.7.2的 规定。

    表3.7.2铆焊修理工段主要指标(t)

    注:1露天作业面积可按工段作业面积的100%~150%计算

    2年修理量大时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3.7.3液压支架金属结构件修理工段宜承担液压支架前

    3.7.3液压支架金属结构件修理工段宜承担液压支架前探梁、顶 梁、掩护梁和底座等金属结构件修理,其建设规模应根据全年大修 液压支架的架数确定,且工段工人及使用面积不宜超过表3.7.3 的规定。

    表3.7.3液压支架金属结构件修理工段规模

    注:年修理量大时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7.4U型钢可伸缩支架制造工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卡缆宜外委加工制造; 2工段人员及车间使用面积指标不宜低于表3.7.4的规

    表3.7.4U型钢可伸缩支架工段主要指标(t)

    2年生产量大时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作业面积可按工段使用面积的150%确定

    3.8.1综合辅助车间主要生产部分应包括修旧组、加工组、钳工 组、管修钣金组、电气设备维修组、锻工组和热处理组

    3.8.3车间工人宜按下列指标配备: 1车床每台每班1人,其他金属切削机床和修旧设备每台1 人。钳工人数可为机床工人的50%~100%。辅助工人可为生产 工人(机床工和钳工)总数的5%~10%。 2 管修钣金工2人~5人(有采暖设备的取大值)。 3 电气设备维修工2人8人。 4 锻工组可按每台锻锤3人~4人。 热处理工人3人~5人。 3.8.4 车间使用面积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修旧、加工和钳工组应按工艺布置,并应按每台机床占用 30m~45m计算; 2管修钣金组应为30m~50m,当设有锅炉房时,管修部 分可设置在锅炉房内; 3电气设备维修组应为30m~50m; 4锻工组可按每台锻锤占用120m~150m计算; 5热处理组应为120m~150m

    3.8.3车间工人宜按下列指标配备

    3.9计量室与理化试验室

    3.9.1计量室应由基准、测定、整修和辅助等部分组成,其规模应 符合下列规定:

    3.9.1计量室应由基准、测定、整修和辅助等部分组成,其规

    2建筑面积可为60m~90m

    2建筑面积可为60m~90

    建筑面积可为60m~90m。 理化试验室应由化学分析、机械性能试验和金属探伤检测 分组成。其规模不宜超过表3.9.2的规定。

    表3.9.2理化试验室规模

    3.10.1仓库宜由待修设备存放库、配(备)件库、器材库、成品库、 金属材料库、油料化学品库、氧气瓶乙炔瓶库、劳保杂品库等组成、 各种库房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合并设置或并入有关车间。 3.10.2仓库的建设总规模不宜超过表3.10.2的规定。

    表3.10.2全厂仓库建设总规模

    注:1金属材料库可增加露天堆场;

    2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与租赁站相邻设置时,成品库面积可减少40%~ 50%,仓库总面积可相应缩减。

    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与租赁站相邻设置时,成品库面积可减少40% 50%,仓库总面积可相应缩减

    设备可按工艺需要配备

    4.0.1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厂址应根据已批准的矿区 规划或矿区中心辅助企业区规划确定其位置。初步设计文件 前,应进一步核实厂址所在地的地形(地物、地貌)、地震、气象 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资料,对建厂的可行性进行落实。

    4.0.2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做好前、后期发展规划, 合理布置,节约用地; 2应使厂内、厂外交通运输相适应;厂区物流、人流线路应顺 畅短捷,避免物流、人流线路交叉; 3·应利用地形、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合理布置建筑物;工 艺联系密切、运输量较大的车间应就近布置或设联合车间,并应使 建筑物有良好的朝向; 4应根据车间生产性质,合理分区布置,避免和减少环境 污染; 5交 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宜与空间景观环境和绿化布置相 结合。 4.0.3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用地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 准的规定,

    1厂区竖向设计应与厂区总平面布置统一考虑,与厂外现有 运输线路、排水系统相协调; 2生产和运输应具有良好条件,厂区不应受洪水、内涝威胁; 3应利用自然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宜做到挖填土方平 衡;当自然地形坡度较大时,可采用混合或阶梯式竖向布置;

    4场地平整坡度应有利于排水。 4.0.5厂区出入口及室内、外地坪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出人口的路面标高宜高出厂外路面标高; 2厂房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平场标高)0.20m及以上; 3露天作业场地、露天堆场地坪标高应高于平均标高0.10m 及以上,并应设不小于5%排水坡; 4当厂房之间设有蓄电池轨道平板车时,应协调好厂房内地 坪标高关系; 5有泄漏可能的易燃、可燃及对环境有污染的液体库房,室 内地坪标高应低于室外(平场标高)0.15m(门槛处局部高于室外 平场标高0.15m)。 4.0.6厂区防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防洪标准重现期不应低于50年。当观测洪水位高于 防洪设计标准时,应按观测洪水位设计;当观察洪水位低于防洪设 计标准时,应按防洪设计标准设计。 2防洪设计的洪水流量应采用已有实测资料或根据资料情 况及地区特点,选用适宜的方法计算或用多种方法计算比较确定。 3防洪设计高程应按设计洪水重现期计算水位(包括雍水和风 浪袭击高度)加安全高度确定,安全高度在平原地区应采用0.5m,山 区应采用1.0m。 4.0.7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厂内、厂外运输宜符合下列 规定: 1大宗进出厂的修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运输宜采用公路运 输,运输力量宜依托社会解决;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可采用铁路运输; 3零星物资和全厂性生活物资的运输,宜配适量载货汽车; 4厂外业务联系和外修任务宜配适量工作车和工程车; 5厂内运输根据任务量宜分别选用叉车和蓄电池轨道平

    4.0.7矿区机电设备修理设施的厂内、厂外运输宜符合下

    运输车辆配备宜符合表4.0.7的规定

    运输车辆配备宜符合表4.0.7的规定

    表4.0.7运输车辆配备

    注:蓄电池轨道平板车由工艺具体设计确定

    4.0.8厂区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的规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厂区只设一个出入口时,主干道路面宽度宜采用7.0m~ 9.0m;当厂区设两个及以上出入口时,主干道路面宽度宜采用 6.0m~7.0m; 2次干道路面宽度宜采用4.0m~6.0m; 3主干道和次干道宜采用水泥混凝土面层或沥青混凝土面 层,路面的面层宜采用同一种类型; 4道路型式宜采用城市型 4.0.9厂区绿化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绿化应与总平面布置统一考虑,并与城市(或地区)的 绿化规划协调一致;合理利用厂区内非建筑用地和零星边角空地 进行绿化,绿地率不得超过20%,且不宜小于15%; 2绿化布置应结合厂容、景观和环境进行布置,重点在厂区 主干道和主要出入口,生产管理区,散发有害气体、热量、粉尘和产 生高噪声的车间处,受西晒的车间及建筑物; 3绿化植物选择应根据各地区自然条件,因地制宜选择适应 性强、生长期长、再生能力强的树种。 4.0.10厂区管线综合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 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质、工作条件、使用要求相近的生产车间集中布置设计成联合 房,并应做好联合厂房的采光、通风和防火设计;当有条件建多 厂房和仓库时应设计为多层;车间辅助用房、车间办公室和车间 活室在方便生产管理和方便生活的前提下,应联合建多层

    5.1.5建筑标准应按其在生产上的重要性和使用要求区别对待

    1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 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的有关规定; 2主要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有关规定;建筑物的 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 有关规定;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 计规范》GB50191的有关规定;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新建厂区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矿区的 均衡生产服务年限相适应;当矿区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不满50年

    时,其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仍应按50年设计;当设计使 用年限超过50年但不大于100年时,其安全等级应适当提高; 4改建和扩建厂区的建(构)筑物,经加固改造后的设计使用 年限应与改建、扩建后厂区的剩余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

    5.2.1厂房建筑体型应简洁,厂房跨度、高度种类应少,应避免设 置纵横相交跨、多跨厂房中的长短跨和高度差

    5.2.1厂房建筑体型应简洁,厂房跨度、高度种类应少,应避免设 置纵横相交跨、多跨厂房中的长短跨和高度差。 5.2.2车间辅助用房、车间办公室和车间生活室,当毗连厂房纵 向建设时,其遮挡厂房的长度不应超过纵向全长的30%;遮挡的 采光口和通风口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同时不宜设在厂房夏季 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建设时,其遮挡厂房的长度不应超过纵向全长的30%;遮挡白 光口和通风口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同时不宜设在厂房夏季 导风向的下风侧

    宜布置在对准热源或排放物的上方: 1 铆焊修理车间的焊接工段; 2 综合辅助车间的锻工工段; 3 锅炉房的锅炉间; 4厂房有涂料污染的区位,除工艺,环保采取措施外,应适当 加强厂房自然通风作为辅助措施, 5.2.4使用要求有大面积地面荷载作用的厂房、仓库和露天排 加应老虎虑中王上述荷裁所

    5.2.5厂房建筑设计应避免大厂房内套小房间及过多分隔

    1主要单层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或钢筋混凝土 柱和钢屋架组成的排架结构,或钢排架结构; 2跨度30m及以下,柱距9m及以下,柱顶标高12.5m及以下, 起重量20t及以下的厂房和仓库,宜采用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

    3跨度18m及以下,柱距6m及以下,柱顶标高10m及以 下,起重量10t及以下的厂房和仓库,当地基条件不好时,宜采用 三铰拱钢筋混凝土门式刚架; 4跨度15m及以下,柱距6m及以下,无抗震设防要求的单 层厂房和仓库,其柱顶标高不大于7.5m,起重量不大于5t的起重 机,轨面标高不大于6m者,当材料或施工条件有困难时,可采用 砖砌体排架结构; 5多层厂房及仓库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6行政、生活建筑及车间辅助用房可采用砌体结构,或现浇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5.2.7有扩建要求的独立式厂房应一次设计分期建设,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厂房横向扩建时,应分别考虑厂房前后期对采光、通风和 消防的要求,并按前后期两种情况分析结构受力; 2厂房纵向扩建时,可结合双柱伸缩缝的设置预留扩建用的 柱基联结方式; 3无论沿横向或纵向扩建,需拆除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能拆 卸和重复使用的构件和材料; 4应减少扩建对已有厂房及生产的影响; 5未考虑一次设计分期建设的厂房扩建,新旧厂房宜分开; 6厂房扩建宜采用先建联合厂房的扩建方式。 5.2.8.厂房改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改建的可行性和现实性应进行整体评估; 2改建工程不宜改变结构的受力状态; 3结构设计应对原有厂房进行系统检测、鉴定和验算,按国 家现行有关标准确定其可靠性和安全性。

    1行政、生活建筑宜符合下列

    5.3 行政与生活建筑

    1厂级办公室宜由行政、技术、环保、节能及办公辅助用房 组成; 2车间办公室宜由行政、技术及办公辅助用房组成; 3厂级办公室、车间办公室、车间会议室建筑面积指标宜符 合表 5. 3. 1 的规定。

    表5.3.1厂级办公室、车间办公室、车间会议室建筑面积指标

    5.3.2车间生活室应包括更衣休息室、厕所及盟洗设施、开水房。 其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3.2车间生活室应包括更衣休息室、厕所及盟洗设施、开水房 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5.3.3公共建筑应包括职工教育用房、图书游艺室、单身公寓,洗 衣房,卫生室、职工浴室、职工食堂、开水房等设施。公共建筑面积 宜符合表 5. 3. 3 的规定。

    表5.3.3公共建筑面积指标

    排水标准规范范本 其他设施应包括门卫室、自行车棚、停车场。其他设施建 积宜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其他设施建筑面积指标

    3.5汽车库、叉车库应符合下孕

    1汽车、叉车库应集中设置: 2汽车、叉车入库台数按实际需要确定,载重汽车不考 库;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宜取每辆19m~22m

    5.3.6宿舍、探亲房和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职工单券比应按实际情况经与建设单位研究确定; 2 宿舍建筑面积指标应为平均每位单身职工15m; 3 探亲房建筑面积指标应为平均每位单身职工1.5m~ 1.6m; 4住宅及其公共设施可依托社会解决

    家具标准1 职工单着比应按实际情况经与建设单位研究确定; 2 宿舍建筑面积指标应为平均每位单身职工15m; 3 探亲房建筑面积指标应为平均每位单身职工1.5m~ 1.6m; 4住宅及其公共设施可依托社会解决

    6.1.7车间内配电线路宜采用下列方式敷设:

    1配电十线宜采用电缆桥架方式敷设; 2引下至动力配电箱的电缆或绝缘导线可采用电缆桥架敷 设或穿管沿墙柱明敷; 3配电箱至用电设备的线路宜采用电缆穿管埋地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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