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9496-2020 尾矿库安全规程(扫描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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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9496-2020 尾矿库安全规程(扫描版)
库内控制的正常生产水位、调洪高度、
人库尾矿的含水率、分层厚度、影响坝体稳定区域、压实指标; 尾矿堆积坝临时边坡的堆积坡比、台阶高度、台阶宽度; 坝体顶面坡向及坡度; 库内调洪起始水位、调洪高度、防洪高度、安全超高、最小防洪宽度
5.3.1尾矿坝坝址选择应以避免不良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为原则高层标准规范范本,结合尾矿库回水、防洪及堆积 坝填筑等因素综合确定。 5.3.2初期坝坝型应根据尾矿堆存方式、尾矿坝筑坝方式、地震设计烈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地震设计 烈度为谨、仅度时,初期坝应选用抗震性能和渗透稳定性较好且级配良好的土石料筑坝,上游式尾矿筑 坝法的初期坝采用不透水坝型时,应采取可靠的坝体排渗方式。
5.3.3初期坝坝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贮存选矿厂投产后6个月以上的尾矿量
使尾矿水得以澄清; 当初期放矿沉积滩顶与初期坝顶齐平时,应满足相应等别尾矿库防洪要求; 在冰冻地区应满足冬季放矿的要求; 满足后期堆积坝上升速度的要求; 上游式尾矿坝的初期坝坝高与总坝高的比值应不小于1/8。
5.3.6于式尾矿库的尾矿排矿筑坝应符合下列要
GB39496—2020
尾矿排矿筑项应边堆放边碾压,堆积项顶面坡度应满足排水的要求,并不得出现反坡;当堆积 坝顶面倾向堆积坝外边坡或库周截洪沟时,堆积坝项面坡度不应大于2%。 尾矿排矿筑坝期间应设置台阶,分层碾压排放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应超过10m,台阶宽度不应 小于1.5m,有行车要求时不应小于5m;推进碾压排放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应超过5m,台阶宽 度不应小于5m;运行期间台阶的坡比应满足稳定要求 无黏性、少黏性尾矿分层厚度不得超过0.8m,黏性尾矿分层厚度不得超过0.5m。 尾矿排矿筑坝过程中,应分阶段尽早形成永久边坡,影响堆积坝最终外边坡稳定的区域应采用 分层碾压排放作业,压实度不应小于0.92。 5.3.7尾矿库挡水坝应按坝型满足相应的水库坝设计规范要求,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5.3.8上游式尾矿堆积坝沉积滩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滩顶 至设计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应符合表3的最小干滩长度值的规定
3级及3级以下的尾矿坝经渗流稳定分析安全时,表内最小干滩长度最多可减少30%。 地震区的最小干滩长度尚应符合GB50191的有关规定。
级及3级以下的尾矿坝经渗流稳定分析安全时,表内最小干滩长度最多可减少30%。 地震区的最小干滩长度尚应符合GB50191的有关规定。
.3.9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缴至设计洪水位时水边线的距离应符合表4的规定;坝项与设 共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
GB 394962020
表4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的最小干滩长度
3.10洪水运行条件下项前存水的 尾矿堆积项防洪宽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项外坡面项
5.3.16尾矿坝应满足静力、动力稳定要求,尾矿坝应进行稳定性计算,坝坡抗滑稳定的 小于表7规定的数值,位于地震区的尾矿库,尾矿坝应采取可靠的抗措施。
表7坝坡抗滑稳定的最小安全系数
GB39496—2020表7(续)坝的级别计算方法运行条件14,5正常运行1.301.251.201.15瑞典圆弧法洪水运行1.201.151.101.05特殊运行1.101.051:051.055.3.17尾矿库初期坝与堆积坝的抗滑稳定性应根据坝体材料及坝基的物理力学性质经计算确定,计算方法应采用筒化毕肖普法或瑞典圆弧法,地震荷载应按拟静力法计算。尾矿库挡水坝应根据相关规范进行稳定计算。尾矿坝动力抗震计算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对于1级及2级尾矿坝的抗震稳定分析,除应按拟静力法计算外,还应进行专门的动力抗震计算,动力抗震计算应包括地震液化分析、地震稳定性分析和地震永久变形分析;位于地震设计烈度为度地区的3级尾矿坝和设计烈度为谨度及理度以上地区的4级和5级尾矿坝,地震液化可采用简化计算分析法;3级尾矿坝地震液化分析结果不利时,还应进行动力抗震计算;位于地震设计烈度为区度地区的各级尾矿坝或位于度地区的3级及3级以上的尾矿坝,抗震稳定分析除应采用拟静力法外,还应采用时程法进行分析。5.3.18尾矿坝稳定计算的荷载应根据不同运行条件按表8进行组合。表8尾矿坝稳定计算的荷载组合荷载类别运行条件计算方法1234总应力法有有正常运行有效应力法有有有总应力法有有洪水运行有效应力法有有有总应力法有有有特殊运行有效应力法有有有有注1:荷载类别1系指运行期正常库水位时的稳定渗透压力。注2:荷载类别2系指坝体自重。注3:荷载类别3系指坝体及坝基中的孔隙水压力。注4:荷载类别4系指设计洪水位时有可能形成的稳定渗透压力。注5:荷载类别5系指地震荷载。5.3.19尾矿坝稳定计算断面应根据尾矿的颗粒粗细程度和固结度进行概化分区,概化分区的尾矿定名应按附录B确定。新建尾矿库的尾矿坝计算断面概化分区及各区尾矿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参考类似尾矿坝的勘察资料综合确定:扩建、改建尾矿库的尾矿坝计算断面概化分区及各区尾矿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应根据勘察资料确定。5.3.20尾矿堆积坝平均堆积外坡比不得陡于1:3。尾矿坝最终下游坡面应设置维护设施,维护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设置马道,相邻两级马道的高差不得大于15m,马道宽度不应小于1.5m,有行车要求时,宽度9
不应小于5m; 采用石料、土石料或土料等进行护坡,采用土石料或土料护坡的应在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设置排水系统,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坝肩截水沟;尾矿堆积坝的每级马道内侧或上 游式尾矿筑坝的每级子坝下游坡脚处均应设置纵向排水沟,并应在坡面上设置人字沟或竖向 排水沟; 设置踏步,沿坝轴线方向踏步间距应不大于500m。 5.3.21中线式或下游式尾矿筑坝的坝体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设计最终状态时的尾矿库外围应设永久藏排洪系统; 当设计尾矿堆积坝坝高超过60m,应设置中间截洪沟; 尾矿堆积坝外坡面下游应设置拦砂坝,所形成库容应满足储存一次洪水冲刷换带的泥砂量; 拦砂坝前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入口应高于泥沙淤积标高0.5m以上,并应及时清理坝前淤积 尾矿; 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应在尾矿堆积区设临时排水沟,将洪水排至尾矿库下游,洪水不得在尾矿 堆积坝外坡面无序排放。 5.4.5尾矿库洪水计算应根据各省水文图集或有关部门建议的特小汇水面积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当采用全国通用的公式时,应采用当地的水文参数。设计洪水的降雨历时应采用24h。 5.4.6尾矿库调洪演算应采用水量平衡法进行计算。尾矿库的一次洪水排出时间应小于72h。 5.4.7尾矿库应采取防止泥石流、滑坡、树木杂物等影响泄洪能力的工程措施。
当同类监测项目的监测点达到4个蓝色预警时,该项目为黄色预警;送到3个黄色预警时,诊 项目应为橙色预警;达到2个橙色预警时,该项目应为红色预警; 当监测项目达到4个蓝色预警时,应计为1项监测项目黄色预警;达到3项黄色预警时,应计 为1项监测项目橙色预警;当监测项目达到2项橙色预警时,应计为1项监测项目红色预警; 尾矿库安全状况预警应由尾矿库安全监测项目的最高预警等级确定
5.6屋矿库施工及验收
5.6.1承担施工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以及制定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
5.6.2尾矿设施施工应按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图进行。当实际情况与工程勘察或设计不符需修改设 计时,应取得勘察和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 5.6.3尾矿设施施工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并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 5.6.4尾矿设施施工应对工地原有的控制点进行复查和校核,并应补充不足部分,同时应建立地面测 量控制网。 5.6.5尾矿设施施工中采用的材料、设备和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应有合法证明文件和产 品合格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6.6.6,尾矿设施施工中应建立技术档案。工程验收时,应具备施工原始记录、各种试验记录、质量检查 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竣工图等资料,峻工图应由施工单位完成,不得使用设计图纸代替。 5.6.7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组织峻工验收。
6.1.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尾矿库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 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6.1.2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 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6.1.3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事 教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 报。 6.1.4生产经营单位应制订尾矿库安全使用规划,提出新建、改建、扩建、运行期安全性复核和闭库的 计划。上游建有尾矿库、渣库、排土场或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尾矿库,应了解上游所建工程的稳定情况,采 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6.1.5尾矿库运行期的坝体、排渗设施、排洪设施及其封堵设施、监测设施等工程设施应进行施工图 设计。 6.1.6上游式尾矿筑坝法的子坝,中线式、下游式尾矿筑坝法的尾矿堆积坝,堆积坝坝体内预埋的排渗 设施,干式尾矿库影响堆积坝最终外边坡稳定的区域,排洪设施的封堵设施等设施的施工过程应满足 5.6.2~5.6.6要求,施工资料应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确认 6.1.7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尾矿库库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6.1.8尾矿库应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 6.1.9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应在运行期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以验证最坝体的稳定性 和确定后期的处理措施;尾矿坝安全性复核前应对尾矿坝进行全面的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性复核工作应 由设计单位根据勘察结果完成。安全性复核应满足下列原则: 三等及三等以下的尾矿库在尾矿坝堆至1/2~2/3最终设计总坝高,一等及二等尾矿库在尾矿 坝堆至1/3~1/2和1/2~2/3最终设计总坝高时,应分别对坝体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尾矿库达到一等库后,坝高每增高20m应对坝体进行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尾矿性质、放矿方式与设计相差较大时,应对尾矿坝体进行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6.1.10尾矿库应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应急道路应满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 急物资的需求,应避开产生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区域且不应设置在尾矿坝外坡上。
6.2入库尾矿指标检测
6.2.1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尾矿堆存方式和筑坝方式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和人员,满足对人库尾矿 应指标定期检测的需要。
GB39496—20206.2.2人库尾矿根据堆存方式和筑坝方式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的指标检测内容进行必要的检测,指标检测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上游式尾矿筑坝法排放尾矿的比重、浓度、粒度;中线式、下游式尾矿筑坝法堆坝尾矿的比重、浓度、粒度;干式尾矿库人库尾矿的比重、含水率及碾压后的压实度。6.2.3湿式尾矿库人库尾矿指标检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周一次,干式尾矿库人库尾矿指标检测率应不少于每天一次,设计文件中对检测频率有明确要求的,检测频率还应满足设计要求。当检测指标与设计指标偏差超过5%时,应增加检测次数并分析原因、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检测指标与设计指标偏差超过10%时,应先停止排放,待问题解决后方可恢复排放6.3尾矿筑坝与排放6.3.1尾矿筑坝与排放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排渗设施施工和质量检查等环节,应按照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并做好记录。6.3.2子坝及后期坝体堆筑前应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坟墓及其他构筑物全部清除,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溶洞或洞穴等,应按设计要求处理。6.3.3湿式尾矿库尾矿排放应满足下列要求:立按照设计要求排放尾矿,滩顶高程应满足生产,防汛、冬季矿和回水要求,一大建坝的尾矿羊,堆积高程及排矿广顶面高程不得超过设计标高;矿浆排放不得冲剧初期坝或子坝,不得发生矿浆沿子坝上游坡脚流动冲刷坝体;排放口的间距、置、开放的数量和时间等应按设计要求利和作业计刻进行操作,并做好放矿记录6.3.4采用尾广堆坝的湿式尾矿库尾矿排放除应满足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立在坝前均匀、分散排放,维持滩面均匀上升,滩面不得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应满足防洪设计要求尾矿滩面上不得有积水坑6.3.5湿式尾矿库的子坝及后期坝体堆筑应满足下列要求:尾矿坝堆积坡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期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应包括坝轴线位置、项体长度、坝体高度、坝顶宽度、内外坡比等剖面尺寸,坝顶及上游坝脚处滩面高程,库内水位,筑坝质量等;上游式尾矿筑坝法需要在库内取砂堆筑子坝时,取砂位置距当期子坝上游坝脚直线距离不得小于2倍当期子坝坝高,应在滩面上沿坝轴线方向均匀取砂,不得在滩面上集中取砂;中线式及下游式尾矿坝堆筑应在运行期间做好堆坝尾矿砂量与库内堆存量之间的砂量平衡工作;采用旋流器底流尾矿直接充填筑坝时,底流矿浆浓度应大于不分选浓度。6.3.6干式尾矿库尾矿排放和堆筑前应进行试验,并根据试验结果和设计要求确定人库尾矿堆排作业程序。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自然堆积状态下尾矿物理力学试验;室内击实试验;设计含水率情况下,不同铺料厚度和碾压遍数的碾压试验;一压实后的尾矿物理力学指标试验。6.3.7干式尾矿库采用汽车运输和排放尾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库内运输道路应满足车辆行驶安全要求,道路末端应设置卸料平台,其尺寸应满足运输车辆进出的安全要求;13
的条件下,将尾矿布放在整个库区的需要; 车辆,应与尾矿堆积边坡的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当遭遇暴雨、凝冻等不良天气时应停止运输作业,不良天气过后需评估道路、卸料平台等作业 区域的安金状况满足运输件后方可恢复作业
在尾矿堆积边坡附近行走或卸料的运输车辆,应与尾矿堆积边坡的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当遭遇暴雨、凝冻等不良关气时应停止运输作业,不良天气过后需评估道路、卸料平台等作业 区域的安全状况,满足运输条件后方可恢复作业。 6.3.8干式尾矿库采用皮带运输和排放尾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各运行期皮带的长度、数量及布置应满足在采用机摊平的条件下,将尾矿布放在整个库区 的需要; 皮带的末端应具有一定仰角和高度,满足机械作业的安全距离; 一寒冷地区采用皮带运输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6.3.9干式尾矿库排矿和筑坝时,排矿台阶设置、拦挡坝设置、尾矿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排矿与筑 项作业环节应按设计要求产格控制,不同区域的排矿作业方式、摊平厚度、碾压追数及碾压范围、压实指 标等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作业机械损坏坝体、排水构筑物等 6.3.10干式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应根据气候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尾矿排矿作业计划,并采取下列 措施: 入库尾矿应及时碾压,未经碾压的尾矿应采取措施,防止含水率增大: 当尾矿库无法正常排矿作业时,应将干尾矿在应急场地暂存; 恢复正常作业时,未经碾压的尾矿应视含水率变化情况,采取摊平、晾晒或其他措施调整含水 率重新摊平、碾压; 影响坝体外坡稳定区域的坝体堆筑应在雨季前完成; 寒冷地区应在人冬前完成影响坝体外坡稳定区域的坝体堆筑。 6.3.11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坝体出现冲沟、裂 缝、塌坑等现象时,应及时处理。 6.3.12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排渗设施的施工,施工后对排渗效果进行检查
6.4库水位控制与防洪
6.4.1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库水位控制与防洪 6.4.2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汛前应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尾矿库实测地形图、水位和尾矿沉积滩面实际情况进行 调洪演算,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确定汛期尾矿库的运行水位、干滩长度、安全超高等安全运行控制参数,
6.4.1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库水位控制与防洪
6.4.7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4.8尾矿库排洪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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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浸润线监测, 格接设计要求控制浸润线理深。 6.5.2尾矿库运行期间,坝体漫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漫润线埋深时,应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
6.5.1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浸润线监测,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浸润线理深。
坝的抗震性能,便其满足现 行标准的要求,常用的措施如下: 一在下游坡坡脚增设土石料压坡; 对坝坡进行削坡、放缓坝坡; 提高坝体密实度; 降低库内水位或增设排渗设施,降低坝体浸润线。 6.6.2震后生产经营单位应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修复被破坏的安全设施
6.7.1尾矿库运行时,应按设计
进行各项监测。 6.7.2尾矿库应每天日常巡查,大雨或暴雨期间应在现场实时巡查。人工安全监测设施安装初期应 半个月监测1次,6个月后应每月监测不少于1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汛期; 地震、连续多日下雨、暴雨、台风后; 尾矿库安全状况处于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期间; 排洪设施、坝体除险加固施工前后; 其他影响尾矿库安全运行情形。 6.7.3人工安全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采用相同的观测图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 应使用相同技术参数的监测仪器和设备; 应采用统一基准处理数据: 每次监测应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 6.7.4在线安全监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尾矿库处于正常状态时,在线安全监测频率为1次/10min~1次/24h; 尾矿库安全状况处于非正常状态时,在线安全监测频率为1次/5min~1次/30min。 6.7.5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和人工安全监测的监测成果应定期进行对比分析。每年应进行一次专门 数据分析,下列情况下应增加专门数据分析: 尾矿库竣工验收时;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时; 尾矿库闭库时; 出现异常或险情状态时。 6.7.6安全监测系统调试运行正常后,在线安全监测与人工安全监测的结果应基本一致,相同监测点 在同一监测时间的在线安全监测成果与人工安全监测成果差值,不应大于其测量中误差的2倍。 6.7.7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应设置专门技术人员负责。
6.7.4在线安全监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6.7.8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应全天候连续正常运行。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尽快排除,故障排除时 间不得超过7d,排除故障期间应保持无故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加强人工监测;系统改建、扩建期间, 不得影响已建成系统的正常运行。 6.7.9尾矿库安全监测数据应及时整理,如有异常,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对策措施。安全监测信息的 分析、管理和发布,应综合现场巡查、人工安全监测和在线安全监测成果进行。
6.8库区及周边条件规定
6.8.1尾矿坝上和尾矿库区内不得建设与尾矿库运行无关的建、构筑物。
8.1尾矿坝上和尾矿库区内不得建设与尾矿库运行无关的建、构筑物。 8.2尾矿坝上和对尾矿库产生安全影响的区域不得进行乱采、溢挖和非法爆破等违规作业。
6.9屋矿库隐患及重大险情处理
9.1尾矿库存在下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一时,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惠 尾矿库调洪库容不足,在设计洪水位时不能同时满足设计规定的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的要 排洪设施出现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裂缝、腐蚀或摩损 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满足表7规定值,但部分高程上堆积边坡过陡,可能 局部失稳; 项体浸润线理深小于1.1倍控制浸润线理深; 坝面局部出现纵向或横向裂缝; 干式堆存尾矿的含水量偏大,实行干式堆存有一定困难,且没有设置可靠防范措施; 项面未按设计设置排水沟,冲蚀产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的冲沟; 坝肩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 堆积坝外坡未按设计设置维护设施; 其他不影响尾矿库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正常情况。 9.2尾矿库存在下列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惠之一时,应立即停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实施重 客故隐惠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惠: 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出现大面积沼泽化; 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坝体超过设计项高,或者超设计库容贮存尾矿; 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表7规定值的0.98倍; 坝体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尾矿库调洪库容不足,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 排洪设施部分堵塞或場、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干式堆存尾矿的含水量大,实行干式堆存比较困难,且没有设置可靠的防范措施; 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甘仙色及屋矿店安全运行的情润
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塌和滑动迹象的; 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表7规定值的0.95倍; 尾矿库调洪库容严重不足,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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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洪水漫顶; 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迹象的; 排洪系统严重堵塞或者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降低; 干式堆存尾矿的含水量过大,基本不能干式堆存,且没有设置可靠的防范措施; 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1尾矿库回来各期的等别及相关要求按下列规定执行: 尾矿库的等别应按4.5尾矿库的全库容和坝高确定; 尾矿坝的稳定性应符合5.3.16的要求; 尾矿库的防洪应符合5.4的相关要求。 7.2尾矿库回采应符合下列要求: 回采方式应技术合理、安全可靠; 回采过程中应保证尾矿库安全设施的可靠性; 回采顺序应按照“由内到外,先库后坝,从上至下,单层开采”原则进行; 采用干式和湿式联合回采的尾矿库,应明确两种方法接的处理方案; 同一座尾矿库内不得同时进行尾矿的回采和排放; 尾矿库回采产生的新尾矿应进行尾矿再利用或另设尾矿库堆存。 7.3尾矿库回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尾矿库回采的规模、回采范围、服务年限和相应可靠的回采安全措施; 尾矿库回采的规划及顺序,包括回采工艺、输送方式、设备配置,以及现有设施的利用、保护, 回采期间尾矿坝及库内回采边坡的稳定性分析及安全措施; 回采期间尾矿库防洪标准、调洪演算及防洪安全措施; 回采期间尾矿库的监测设施; 回采结束后尾矿库的处置方案 7.4尾矿库回采全过程应设排洪设施,排洪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原有排洪设施如继续使用,应保证其结构的可靠性; 回采区与排洪设施间应设置排洪通道; 应对排洪设施采取保护、防止淤堵措施; 对于不继续使用的排洪设施,应采取可靠措施进行封堵。 7.5尾矿库回采过程中需要预留或堆筑中隔坝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中隔项应按临时构筑物设计; 中隔项项项高程不得高于开采现状的坝项顶高程: 干式开采中隔坝由基底至坝顶不得高于3m。 7.6干式回采应满足下列要求: 单层开采的高度不得大于3m,台阶坡面角应根据尾矿力学性质确定; 设备选型应根据地基承载力确定,必要时应采取相应地基加固措施; 回采作业现场应设置合理的运输线路; 回采设施应布置在安全地带,必要时应采取防止清滑坡、泥石流措施。 7.7湿式回采的采坑深度应不大于6m,水面以上边坡高度应不大于3m;边坡角水上部分应控制 25以下,水下部分应控制在20°以下。 7.8尾矿库回采生产运行应满足下列要求: 屋矿库回采生产单位应建立回采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回采作业计划和回采事故应急救援预室
做好回采安全管理工作; 一距尾矿库内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等设施周边15m范围内的尾矿,不得采用挖掘机械 回采并应均匀同步下降; 尾矿回采过程中应对初期坝、库区防渗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暴雨、大雪、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期间不得回采作业,并且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寒冷地区的尾矿库冰冻季节不得采用湿式回采; 一过采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灾害的发生。 7.9尾矿库回采工程涉及的铲装作业、道路运输、带式输送机运输、水力开采、挖掘船开采及电气设施 应按GB16423相关规定执行。 7.10尾矿库回采中止或结束后如继续堆存尾矿,应重新进行评价和设计,按照改建尾矿库的规定执 行,否则应进行闭库,闭库应按尾矿库闭库的规定执行。
8.1尾矿库存在生产要全事故隐惠的,闭库设计应包含生产安全事故隐惠的治理措施。
1尾矿库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惠的,闭库设计应包含生产安全事故隐惠的治理措施 2尾矿库闭库勘察,除应对尾矿坝进行勘察外,还应对周边影响尾矿库安全的不良地质现象进行勘察。 3未进行专门动力抗震计算的二等及以上尾矿库,闭库阶段应进行专门的动力抗震计算, 4闭库设计应对闭库前后的尾矿库安全性进行分析,并应提出相应的闭库工程措施。设计重点应包
项体稳定性分析及尾矿项闭库工程措施; 尾矿库防洪能力复核及排洪系统闭库工程措施 影响尾矿库安全的周边环境闭库工程措施; 监测设施闭库工程措施
坝体稳定性分析及尾矿坝闭库工程措施; 尾矿库防洪能力复核及排洪系统闭库工程措施; 影响尾矿库安全的周边环境闭库工程措施; 监测设施闭库工程措施, 8.5尾矿坝闭库工程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对坝体稳定性不足的,应采取加固坝体、降低浸润线等措施,使坝体稳定性满足本标准要求; 整治坝体的塌陷、裂缝、冲沟; 完善坝面排水沟和土石覆盖或植被绿化、坝肩截水沟、监测设施等。 8.6排洪系统闭库工程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根据防洪标准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当防洪能力不足时,应采取增大调洪库容或增建排洪系统 等措施,必要时应增设溢洪道等地面排洪设施; 当原排洪设施结构强度不能满足要求或受损严重时,应进行加固处理;必要时应新建排洪设 施,同时将原排洪设施进行封堵。 8.7尾矿库闭库后,正常运行条件下库内不应存水,
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
9.1.1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每年应不少于4次,并做 好记录:汛期前后、寒冷地区结冰期前应重点进行检查, 9.1.2安全检查不得使用生产运行日常巡检结果及安全监测数据代替。需要采用仪器进行测量的,应 按人工安全监测的要求进行测量,测量仪器的精度不得小于日常人工安全监测仪器的精度。 9.1.3安全检查后应对检查记录进行 暨,并对检查过程资料进行归档
9.2.1防洪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防洪标准、防洪安全运行管理的主要控制指标及排洪构筑物安全 18
9.2.1防洪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防洪标准、防洪安全运行管理的主要控制指标及排洪构筑物安全
9.2.2尾矿库防洪标准安全检查应检查防洪标准与本标准规定的符合性。当防洪标准低于本标准规
验查人员应根据检查作业环境配备低压强光照明设备、供氧设施、安全帽、无线通信等必要的 装备,并做好有限空间作业防护预案,人数不少于2人,
9.3.1尾矿项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坝的轮廓尺寸,变形,裂缝、滑坡和渗漏,项面维护设施等。 9.3.2检测坝的外坡坡比时,应选择最大坝高断面和坝坡较陡断面,且每100m坝长应不少于2处。 9.3.3检查项体位移时,应对项体设置的位移监测点进行全面测量,并结合日常监测数据分析坝的位 移量变化趋势。坝的位移量变化应均衡,无突变现象,且应逐年减小。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有增大 趋势时,应查明原因,即时处理, 9.3.4检查坝体裂缝和滑坡时,应检查坝体有无纵、横向裂缝和滑坡迹象。发现坝体出现裂缝时,应查 明裂缝的长度、宽度、深度、走向、形态和成因,判定危害程度;发现坝体出现滑坡迹象时,应查明潜在滑
位置、范围和形态以及滑坡的动态趋势。 9.3.5检查坝体渗漏时,应包括坝体浸润线,坝体外坡及下游渗漏,坝体排渗设施。坝体浸润线检查应 查明浸润线的位置、形态;坝体外坡及下游渗漏检查应查明坝体外坡及下游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 位置、形态、流量及含砂量等;坝体排渗设施检查应查明排渗设施是否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 9.3.6检查坝面维护设施时,应检查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断面尺寸,衬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
9.4.1尾矿库放矿安全检查应重点检查放矿及筑项方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于寒冷地区的尾矿库, 还应检查是否采取冬季放矿措施及冬季是否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9.4.2干式尾矿库的排矿作业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检查尾矿运输道路和巡视道路的安全状况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检查机械设备运行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检查排矿筑坝方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排矿台阶设置、拦挡坝设置、排水坡度、坡向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9.5属矿库库区安全检查
9.5.1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 况。 9.5.2检查周边山体滑坡、方和泥石流等情况时,应详细观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岩土 工程晰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的可能性。 9.5.3检查库区范围内是否存在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主要内容应包括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 进行尾矿回采、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人,放牧和开垦等。 9.5.4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还应包括库区防、排渗设施的可靠性检查,库区生产道路是否通畅检查,临 时及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是否完备、清晰。
9.6监测系统安全检查
9.6.1尾矿库监测系统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监测内容、监测设施布置及监测设施的维护。 9.6.2监测内容安全检查应检查监测内容及监测预警值的设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监测设施安全检 查应检查监测设施的设置是否满足设施要求,监测设施是否有损坏,是否运行正常。 9.6.3监测设施维护安全检查应检查监测设施是否定期检查和维护,监测设施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人 工监测设施与在线监测设施是否定期比对和校正
9.7其他设施安全检查
9.7.2检查尾矿库照明设施时,应检查照明设施是否满足夜间安全生产使用要求,照明线路、设备及其 布置是否安全规范。 9.7.3检查尾矿库管理站时,应检查尾矿库管理站位置、规格,值班和日常安全检查记录情况,管理站 及作业、管理人员与外部通信设施是否畅通 9.7.4检查尾矿库应急管理设施时,应检查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情况,应急道路是否畅通
10.1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尾矿库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
门、岗位和应急救援队伍, 10.2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时应未
0.2编制应急救援预
11.1.1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回采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尾矿库生产 运行期及闭库前应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1.1.2尾矿库安全评价前期应进行现场踏勘,踏勘项目应包括地形地貌、不良地质现象、周边人文 理环境,安全验收评价还应包括工程施工、监理和试运行情况,安全现状评价还应包括尾矿坝运行情况、
尾矿库自然状况的说明及评价,包括尾矿库的地理位置、周边人文环境、库形、汇水面积、库底 与周边山脊的高程、工程地质概况等; 尾矿坝设计及现状的说明与评价,包括初期坝的结构类型、尺寸、尾矿堆坝方法、堆积标高、库 容、堆积坝的外坡坡比、坝体变形及渗流、采取的工程措施等,并根据勘察资料或经验数据对尾 矿坝稳定性进行定量分析; 尾矿库防洪设施设计及现状的说明与评价,包括尾矿库的等别、防洪标准、暴雨洪水总量、洪峰 流量、排洪系统的型式、排洪设施结构尺寸及完好情况等,并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 的可靠性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安全监测设施的可靠性评价,包括安全监测设施的监测项目、数量、位置、精度、监测周期、预警 功能等方面; 尾矿库在下个评价周期间的坝体稳定性和排洪系统的安全分析; 安全管理的完善程度及评价。 1.4.2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有明确的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应包括: 尾矿坝稳定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尾矿库防洪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尾矿库的安全监测设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尾矿库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安全影响; 尾矿库下个评价周期间的坝体稳定性和防洪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安全对策; 对尾矿库是否具备继续生产运行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出明确结论
12.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尾矿库工程档案应包括尾矿库建设和管理活动 中形成的有关历史记录,应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12.2尾矿库工程档案应按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回采和闭库等阶段分别进行档案管理。 12.3尾矿库建设及回采工程档案应包括下列文件及资料: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批准文件; 永久水准基点标高、坐标位置、控制网、不同比例的地形图等测绘资料; 库区、坝体、主要构筑物在不同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不同设计阶段的有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设计变更等设计资料; 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等安全评价资料; 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施工、监理单位的文件、报告、图纸、影像以及记录等施工、监理资料; 试运行期间的相关记录以及试运行报告等试运行资料; 工程峻工时有关施工、监理、设计、评价以及建设单位的文件、报告、图纸以及记录等工程竣工 验收资料。 12.4尾矿库生产运行档案应包括年度作业计划、生产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及处理、事故及处理等。 12.5尾矿库闭库工程档案应包括勘察报告、安全现状评价、闭库设计、施工及验收等资料。 12.6其他档案应包括尾矿库运行期管理的往来文件以及基层报表和分析资料等资料。 12.7在线监测数据、影像等采用电子版文件保存的资料,应进行备份。
12.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尾矿库工程档案应包括尾矿库建设和管理活动 中形成的有关历史记录,应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12.2尾矿库工程档案应按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回采和闭库等阶段分别进行档案管理。 12.3屋矿库建设及回采工程档案应包括下列文件及资料:
12.4尾矿库生产运行档案应包括年度作业计划、生产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及处理、事故及处理等。 12.5尾矿库闭库工程档案应包括勘察报告、安全现状评价、闭库设计、施工及验收等资料。 12.6其他档案应包括尾矿库运行期管理的往来文件以及基层报表和分析资料等资料。 12.7在线监测数据、影像等采用电子版文件保存的资料,应进行备份。
尾矿库自然状况的说明及评价,包括尾矿库的地理位置、周边人文环境、库形、汇水面积、库底 与周边山脊的高程、工程地质概况等; 尾矿坝设计及现状的说明与评价,包括初期坝的结构类型、尺寸、尾矿堆坝方法、堆积标高、库 容、堆积坝的外坡坡比、坝体变形及渗流、采取的工程措施等,并根据勘察资料或经验数据对尾 矿坝稳定性进行定量分析; 尾矿库防洪设施设计及现状的说明与评价,包括尾矿库的等别、防洪标准、暴雨洪水总量、洪峰 流量、排洪系统的型式、排洪设施结构尺寸及完好情况等,并复核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 的可靠性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安全监测设施的可靠性评价,包括安全监测设施的监测项目、数量、位置、精度、监测周期、预警 功能等方面; 尾矿库在下个评价周期间的坝体稳定性和排洪系统的安全分析; 安全管理的完善程度及评价。 1.4.2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有明确的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应包括: 尾矿坝稳定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尾矿库防洪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尾矿库的安全监测设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尾矿库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安全影响; 尾矿库下个评价周期间的坝体稳定性和防洪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安全对策; 对尾矿库是否具备继续生产运行的安全
12.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尾矿库工程档案应包括尾矿库建设和管理活动 中形成的有关历史记录,应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12.2尾矿库工程档案应按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回采和闭库等阶段分别进行档案管理。 12.3尾矿库建设及回采工程档案应包括下列文件及资料: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批准文件; 永久水准基点标高、坐标位置、控制网、不同比例的地形图等测绘资料; 库区、坝体、主要构筑物在不同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不同设计阶段的有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设计变更等设计资料; 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等安全评价资料; 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施工、监理单位的文件、报告、图纸、影像以及记录等施工、监理资料; 试运行期间的相关记录以及试运行报告等试运行资料; 工程峻工时有关施工、监理、设计、评价以及建设单位的文件、报告、图纸以及记录等工程峻工 验收资料。 12.4尾矿库生产运行档案应包括年度作业计划、生产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及处理、事故及处理等。 12.5尾矿库闭库工程档案应包括勘察报告、安全现状评价、闭库设计、施工及验收等资料。 12.6其他档案应包括尾矿库运行期管理的往来文件以及基层报表和分析资料等资料。 12.7在线监测数据、影像等采用电子版文件保存的资料,应进行备份。
12.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尾矿库工程档案应包括尾矿库建设和管理活动 中形成的有关历史记录,应确保其完整准确、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12.2尾矿库工程档案应按工程建设、生产运行、回采和闭库等阶段分别进行档案管理。 12.3尾矿库建设及回采工程档案应包括下列文件及资料:
12.4尾矿库生产运行档案应包括年度作业计划、生产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及处理、事故及处理等。 12.5尾矿库闭库工程档案应包括勘察报告、安全现状评价、闭库设计、施工及验收等资料。 12.6其他档案应包括尾矿库运行期管理的往来文件以及基层报表和分析资料等资料。 12.7在线监测数据、影像等采用电子版文件保存的资料,应进行备份。
(资料性附录) 屋矿库典型参数示意图
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典型参
图A.2中线式尾矿筑坝法典型参数示意图
公共安全标准图A.3下游式尾矿筑坝法典型参数示意图
图A.4库前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典型参数示意图
图A.5库周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典型参数示意图
图A.6库中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典型参数示意图
图A.7库尾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典型参数示意图
垫片标准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尾矿定名表 表B.1给出了尾矿按粒度组成和塑性指数确定尾矿类别和尾矿定名的准则。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尾矿定名表 表B.1给出了尾矿按粒度组 确定尾矿类别和尾矿定名的准则。
表 B.1 尾矿定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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