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5T 2426-2021 铅锌矿采选行业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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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2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DB45/T 24262021

    4.3.2.1布点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效果评估的对象和范围、采样节点、采样周期和频次、布点数量和 立置、检测指标、评估标准等内容,并说明上述内容确定的依据。原则上应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土壤 亏染修复实施方案编制阶段同步编制效果评估初步布点方案,并在效果评估工作开展之前,根据更新后 的地块概念模型进行优化和更新。 4.3.2.2根据布点方案,制定采样计划,确定检测指标和实验室分析方法,开展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 测,明确现场采样、样品保存与流转和实验室检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山东标准规范范本4.3.3开展效果评估

    4.3.3.1根据检测结果,评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是否达到修复目标或可接受水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是否达到评估标准规定要求。 4.3.3.2对于土壤污染修复效果,可采用逐一对比和统计分析的方法进行评估,若达到修复效果,则 根据情况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并编制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若未达到修复效果,则应当提出补充修复的 建议。对于地下水污染修复效果,原则上每口监测井中检测指标持续稳定达到修复目标时,可判断达到 修复效果;若未达到修复目标但判断地下水已达到修复极限,可在实施风险管控措施的前提下,对残留 污染物进行风险评估。若地块残留污染物对受体和环境的风险可接受,则认为达到修复效果;若风险不 可接受,应当提出优化风险管控措施的建议。 4.3.3.3对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若工程性能指标和污染物指标均达到评估标准,则判断风险管 控达到预期效果,可对风险管控措施继续开展运行与维护;若工程性能指标或污染物指标未达到评估标

    4.3.4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

    根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实施情况和效果评估结论,提出后期环境监管建议。

    4.3.5编制效果评估报告

    汇总前述工作内容,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的工程 既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效果评估布点与采样、检测结果及分析、效果评估结论及后期环境监管 建议等内容。效果评估工作程序见图1,

    图1效果评估工作程序

    5.2.1资料回顾清单

    5.2.1.2资料清单主要包括:地块环境调查报告、水文地质资料、风险评估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或土壤污染修复实施方案、工程设计资料、施工组织设计资料、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与运行过程检测数 据、监理报告和相关资料、工程竣工报告、实施方案变更协议、运输与接收的协议和记录、施工管理文 件等。除以上资料外,应收集相关合同协议(委托处理受污染地块的相关文件和合同);其他文件和图 件(地块用地规划、地块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工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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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2资料回顾要点

    5.2.2.1资料回顾要点主要包括: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的工程概况以及环境保护措 施落实情况。 5.2.2.2工程概况回顾,主要通过对实施方案以及风险管控或修复过程中的其他文件的分析,了解风 险管控或修复范围、目标、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起始时间、运输记录、运行监测数据等,核实风险管 控或修复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 5.2.2.3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回顾,主要通过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过程中二次污染 防治相关数据、资料和报告的梳理,分析可能造成的二次污染情况等。

    5.3.1效果评估机构为考察地块现状,应开展现场踏勘工作。 5.3.2了解受污染地块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的工程情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包括风险管控或修复设施运行情况、工程施工进度、基坑清理情况、污染土暂存和外运情况、现场遗留 亏染情况、地块内临时道路使用情况、工程施工管理情况、风险管控或修复期间地块及周边环境风险受 体的变化情况等。

    处置。涉及尾矿库污染风险管控的,还应当涵盖渗滤液收集、污染治理和环境应急设施运行、污染物排 放调查和周边环境风险受体分布情况等。涉及采矿隆口污染风险管控的,还应当考察矿井涌水去向。调 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参照HJ25.1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开展现场踏勘,通过照片、视频、 录音、文字等方式,记录现场踏勘情况。

    5.5更新地块概念模型

    5.5.1在资料回顾、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的基础上,掌握受污染地块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 染修复工程情况,结合地块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空间分布、技术特点、设施布局等,对地块概念模型 进行更新,完善地块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土壤污染修复实施后的概念模型。

    a)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土壤污染修复概况:工程起始时间、范围、目标、设施设计参数、 实施过程运行监测数据、技术调整和运行优化、修复过程中废水和废气排放数据、药剂添加 量等情况:

    6布点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6.1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布点

    6.1.1基坑清理效果评估布点

    6. 1. 1. 1评估对象

    指受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修复实施方案中确

    6. 1. 1.2 采样节点

    1.1.2.1污染土壤清理后遗留的基坑底部与侧壁,应在基坑清理之后、回填之前进行采样。 1.1.2.2若基坑侧壁采用基础围护,则宜在基坑清理同时进行基坑侧壁采样,或于基础围护实 围护设施外边缘采样。 1.1.2.3可根据工程进度对基坑进行分批次采样。

    6.1.1.3 布点数量与位置

    6.1.1.3.1基坑底部和侧壁布点数量与布点位置原则上以H25.5为依据。 6.1.1.3.2结合地块资料和工程实施情况,对于铅锌矿区非作业面机械扰动相对小区域、废石或尾矿 等固体废物堆存区等土壤分布较少区域的基坑,原则上基坑面积超出12500㎡的,坑底采样点数量至 少为8个,侧壁采样点数量至少为10个:基坑面积每增加2500㎡,采样点数量在此基础上增加1个。

    6.1.2土壤异位修复效果评估布点

    6. 1. 2. 1评估对象

    指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堆体。

    6. 1. 2. 2 采样节点

    6.1.2.2.1时间节点: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应在修复完成后、再利用之前采样。 6.1.2.2.2空间节点:按照堆体模式进行异位修复的土壤,宜在堆体转移之前进行采样。 6.1.2.2.3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堆体,原则上根据修复进度进行分批次采样;对于在本文件实施前已峻 工的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可引用符合规范要求的环境监理相关监测结果。

    6.1.2.2.1时间节点:异位修复后的土壤应在修复完成后、再利用之前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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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2.3布点数量与位置

    6.1.2.3.1选矿)受污染地块修复后土壤布点数量与位置原则上以H25.5为依据。原矿堆场、精矿 堆场和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等修复后土壤原则上采样数量不应小于7个。 6.1.2.3.2对于按批次处理的修复技术,在符合前述要求的同时,每批次至少采集1个样品。 6.1.2.3.3对于按照堆体模式处理的修复技术,若在堆体转移前采样,在符合前述要求的同时,应结 合堆体形状建立三维网格,依选矿厂受污染地块土壤堆体大小设置采样点,原则上以HJ25.5为依据。 原矿堆场、精矿堆场和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等修复后土壤原则上采样数量不应小于7个。 6.1.2.3.4修复后土壤一般采用系统布点法设置采样点;同时应考虑修复效果空间差异,在污染严重 和修复效果薄弱区增设采样点。重金属可在采样单元内采集混合样,采样方法参照HJ25.2执行。 6.1.2.3.5修复后土壤堆体的高度应便于效果评估采样工作的开展

    6.1.3土壤原位修复效果评估布点

    6. 1. 3. 1评估对象

    指原位修复后的土壤。

    6. 1. 3. 2 采样节点

    6.1.3.2.1原位修复后的土壤应在修复完成后进行采样。 6.1.3.2.2原位修复的土壤可按照修复进度、修复设施设置等情况分区域采样。

    6.1.3.3布点数量与位置

    6.1.4原固体废物堆存区域修复后布点

    6. 1. 4. 1 评估对象

    采矿隆口、原矿和精矿堆存区、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暂存或曾 漏区域,或残余固体废物和具有固体废物污染特征的土壤。

    6.1.4.2采样节点

    6.1.4.3布点数量与位置

    根据界面的特征和大小将其分成若 作单元,表层土壤和下层土壤垂直方向 层次的划分应综合考虑污染物迁移情况、构筑物及管线破损情况、土壤特征等因素确定,修复后土壤原 则上采样数量不应小于7个。重金属可在采样单元内采集混合样,采样方法参照HJ25.2执行。

    6.1.5土壤污染修复二次污染区域布点

    6. 1.5. 1评估范围

    指土壤污染修复过程中的潜在 次污染区域,包括污染土壤暂存区、修复设施所在区、固体废物地 存区、运输车辆临时道路、土壤或地下水待检区、废水暂存处理区、修复过程中污染物迁移涉及的区域、 其他可能的二次污染区域。

    6. 1. 5. 2 采样节点

    6.1.5.2.1潜在二次污染区域土壤应在此区域开发使用之前进行采样

    6.1.5.2.1潜在二次污染区域土壤应在此区域开发使用之前进行采样。 6.1.5.2.2可根据工程进度对潜在二次污染区域进行分批次采样。

    6.1.5.3布点数量与位置

    6.2地下水污染修复效果评估布点

    6. 2. 1评估范围

    包括地下水污染修复范围的上游、内部和下游,以及修复可能涉及的二次污染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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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样节点以HJ25.6为依据。应初步判断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稳定达标且地下水流场达到稳定状态 时,方可进入地下水污染修复效果评估阶段。

    6.2.3采样持续时间和频次

    6.2.3.1地下水污染修复效果评估采样频次应根据地块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修复方式确定,如水力 弟度、渗透系数、季节变化和其他因素等。 6.2.3.2修复效果评估阶段应至少采集8个批次的样品,采样持续时间至少为1年。 6.2.3.3原则上应涵盖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采样频次为每季度一次,两个批次之间间隔不得少 于1个月。对于地下水流场变化较大的地块,可适当提高采样频次。

    6.2.4布点数量与位置

    6.2.4.1根据地块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构筑物情况、地下水污染特征和采用的修复技术,进行修复效 果评估监测井的布设,包括对照井、内部监测井和控制井。可充分利用地块环境调查、工程运行阶段设 置的监测井,现有监测井位置、数量应满足污染羽特征刻画、工程运行状况分析的监测要求,应符合地 下水污染修复效果评估采样条件。 6.2.4.2选矿厂受污染地块布点数量与位置依据HJ25.6执行。 6.2.4.3采矿隆口、原矿堆场、精矿堆场、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等应结合整体和区域工程实际情 兑,原则下游控制并应设置1~2个。可依据地块地形地貌特征设置对照并(或上游地下水出露点)和 侧向监测井。在包气带厚度超过30m的评价区或监测井较难布置的基岩山区,地下水质监测点数无法 满足要求时,可视情况调整数量,并说明调整理由。 6.2.4.4地下水采样点应优先设置在修复设施运行薄弱区、水文地质条件不利区域等。 6.2.4.5对于矿区受污染地块集中区域,结合水文地质单元和地块分布特征,上游地下水监测井条件 备时可共用

    6.2.5修复效果评估其他环境介质的布点

    6.2. 5. 1 布点原则

    基于更新地块概念模型,按照污染分布、土壤性质、修复进度、修复设施设置等情况分区域采样, 应结合地块环境调查、工程运行阶段布点等,在高浓度污染物聚集区、修复效果薄弱区、修复范围边界 处等位置增设采样点。

    6.2.5.2修复效果评估地表水布点

    考察地块的地表径流对修复后地表水的影响时,可分别在降雨期和非降雨期进行采样。在监测污染 物浓度的同时,应监测地表水的径流量,以判定污染物向地表水的迁移量。具体监测点位布设要求参照 汀/T91,应能反映背景断面、控制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各断面的具体位置应能反映所在区域环境 的污染特征;尽可能以最少的断面获取有代表性的环境信息;同时还应考虑实际采样时的可行性和方便 性。

    6.2.5.3修复效果评估地块残余工业固体废物布点

    6.2.5.4修复效果评估地块残余废水布点

    对采矿隆口、原矿堆场、精矿堆场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等修复后仍产生淋溶水 的情景,应采集废水或结合废水去向按照H厂91.1相关要求进行布点采样。

    6.3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布点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包括固化/稳定化、封顶、阻隔填埋、地下水阻隔墙、可渗透反应墙等措施

    6.3. 1 评估对象

    评估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等,包括离场、暂存、处置的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工程性能指标 评估以工程工验收结论为主。

    5.3.2采样周期和频次

    6.3.2.1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的目的是评估工程措施是否有效,一般在工程设施完工1年内开展。 6.3.2.2工程性能指标应按照工程实施评估周期和频次进行评估。 6.3.2.3污染物指标应采集4个批次的数据,原则上采样频次为每季度一次,两个批次之间间隔不得 小于1个月。可根据目标污染物毒性、受污染地块风险等级、周边环境受体分布、定期监测结果等因素 综合考虑,适当增加定期监测的频次。对于地下水流场变化较大的地块,可适当提高采样频次。

    6.3.3布点数量与位置

    6.4新建固体废物填理场区域布点

    市案中确定的新建固体废物填埋场,重点评估其

    6.4.2资料回顾和现场踏勘

    开展资料回顾,重点分析实施方案、工程设计资料、施工组织设计资料、施工与运行过程监测数 理报告和相关资料、工程工验收报告、实施方案变更协议、运输与接收的协议和记录、施工管 等。现场踏勘填埋场的重点区域,判断环境监理和工程资料的相符性,审核隐蔽工程实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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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应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综合评估是否满足环境污染防治标准,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场址选择、勘察、征地、设计、施工、验收资料: 废物的来源、种类、污染特性、数量、贮存或填埋位置等资料; 各种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维护资料; d) 渗滤液、工艺水总量以及渗滤液、工艺水处理设备工艺参数及处理效果记录资料: e)环境监测及应急处置资料。

    6.4.3.1为综合判断新建填埋场的污染控制效果,应在新建填埋场开工建设之前、固体废物填埋之后 分别进行采样。 6.4.3.2可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分批次采样,

    6.4.4布点数量与位置

    6.4.4.1土壤采样点对实施工程前后周边土壤环境质量检测同点位判断潜在二次污染情况,采样点数 量见表1。样品以去除杂质后的土壤表层样为主(0cm~20cm),不排除垂向分层采样,应考虑地块土 层性质与污染垂向分布特征,在污染物易富集位置设置采样点,采样的第一层为表层样(0cm~20cm), 其下则每隔一定距离进行分层,分层的距离不小于1m且不大于3m。具体采样点的位置应结合地块地 层特征、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表1新建固体废物填埋场土壤最少采样点数量

    6.4.4.2地下水采样点对 集请,升 展至少1年的季度监测,并对下游环境敏感点开月 。评估实施方案设置跟踪监测井的合理 性,对于工程实施阶段,监测井建设 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6.5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6.5.1.1基坑土壤的检测指标一般为对应修复范围内土壤中目标污染物。存在相邻基坑时,应考虑相 邻基坑土壤中的目标污染物。 6.5.1.2异位修复后土壤的检测指标为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目标污染物,若外运到其他地块,还应根据 接收地环境要求增加检测指标。 6.5.1.3原位修复后土壤的检测指标为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目标污染物。 6.5.1.4修复后地下水的检测指标为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目标污染物。 6.5.1.5化学氧化/还原修复、微生物修复后土壤的检测指标应包括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原则上二次污 染物指标应根据实施方案中的可行性分析结果和地下水修复工程确定。

    6.5.2 采样与检测要求

    6.5.2.1效果评估现场采样方法、现场质量控制、现场人员防护和现场污染应急处理等按照H25.1 和HJ25.2的规定执行,样品保存、流转按照HJ/T166、HJ164、HJ/T91、HJ493、HJ/T194、HJ91.1、 HJ/T20中相关要求进行,对于特殊检测项目应按照相关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检测。 6.5.2.2效果评估实验室检测按照HJ25.1和HJ25.2的规定执行,应由具备中国计量认证(CMA)资 质的实验室进行样品检测分析。检测过程选用的方法检测限必应低于对应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检测报 告内容应包括:样品预处理、检测方法、使用仪器、质量控制方法、检测结果等。

    7.1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

    7.1.1土壤污染修复的效果评估标准值

    7.1.1.1依据地块调查评估、实施方案中结合环境背景值确定的修复目标值合理设置。 7.1.1.2基坑土壤评估标准值为地块调查评估、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修复目标值。 7.1.1.3异位修复后土壤的评估标准应根据其最终去向确定: a)若修复后土壤回填到原基坑,评估标准为调查评估、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目标污染物的修复目 标值; b 若修复后土壤外运到其他地块,应根据接收地土壤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评估标准值, 或采用接收地土壤背景浓度与GB36600中接收地用地性质对应筛选值的较高者作为评估标准 值,并确保接收地的地下水和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可参照HJ25.3执行。 7.1.1.4原位修复后土壤的评估标准值为地块调查评估、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修复目标值。 7.1.1.5化学氧化/还原修复、微生物修复潜在二次污染物的评估标准值可参照GB36600用地性质对 应筛选值执行,或根据暴露情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评估标准值,风险评估可参照HJ25.3执行。

    7.1.2.1可采用逐一对比和统计分析的方法进行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 7.1.2.2当样品数量<8个时,应将样品检测值与效果评估标准值逐个对比: a)若样品检测值低于或等于效果评估标准值,则认为达到修复效果; b)若样品检测值高于效果评估标准值,则认为未达到修复效果。 7.1.2.3当样品数量≥8个时,可采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效果评估。一般采用样品均值的95%置信上 限与效果评估标准值进行比较,下述条件全部符合方可认为地块达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 a)样品均值的95%置信上限小于或等于效果评估标准值; b)样品浓度最大值不超过效果评估标准值的2倍; C样本超标点不相对集中在某一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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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2.4若采用逐个对比方法,当同一污染物平行样数量≥4组时,可结合t检验分析采样和检测过 程中的误差,确定检测值与效果评估标准值的差异,t检验方法参照HJ25.5执行: a)若各样品的检测值显著低于效果评估标准值或与效果评估标准值差异不显著,则认为该地块 达到修复效果; b)若某样品的检测结果显著高于效果评估标准值,则认为地块未达到修复效果。 7.1.2.5原则上统计分析方法应在单个基坑或单个修复范围内分别进行。 7.1.2.6对于低于报告检出限的数据,可用报告限数值进行统计分析。

    7.2地下水污染修复的效果评估

    也下水污染修复的效果评

    7.2.1.1修复后地下水的评估标准值为地块环境调查或实施方案中目标污染物的修复目标值 7.2.1.2若修复目标值有变,应结合修复工程实际情况与管理要求调整效果评估标准值。 7.2.1.3化学氧化、化学还原、微生物修复产生的二次污染物的评估标准,原则上应根据实施方案中 的可行性分析结果确定,也可参照GB/T14848中地下水使用功能对应标准值执行,或根据暴露情景进 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评估可参照HI25.3执行。

    7.2.2地下水污染修复效果达标判断

    7.2.2.1原则上每口监测并中的检测

    修复效果,应对未达标区域开展补充修复。 7.2.2.2可采用趋势分析进行持续稳定达标判断: a)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呈现稳态或者下降趋势,可判断地下水达到修复效果; b)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呈现上升趋势,则判断地下水未达到修复效果。 7.2.2.3在95%的置信水平下,趋势线斜率显著大于0,说明地下水污染物浓度呈现上升趋势;若趋 势线斜率显著小于0,说明地下水污染物浓度呈现下降趋势;若趋势线斜率与0没有显著差异,说明地 下水污染物浓度呈现稳态。 7.2.2.4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判断地下水修复达到极限: 地块概念模型清晰,污染羽及其周边监测井可充分反映地下水修复实施情况和客观评估修复 效果; b) 至少有1年的月度监测数据显示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修复目标且保持稳定或无下降趋势; 通过概念模型和监测数据可说明现有修复技术继续实施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主要原因; d 现有修复工程设计合理,并在实施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操作和足够的维护; e)进一步可行性研究表明不存在适用于本地块的其他修复技术。

    7.2.3残留污染物的风险评信

    7.2.3.1对于地下水污染修复,若目标污染物浓度未达至 修复极 艮,可在实施风险管控措施的前提下,对残留污染物进行风险评估。 .2.3.2残留污染物风险评估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a 更新地块概念模型:掌握风险管控或修复后地块的水文地质条件、污染物空间分布、潜在暴 露途径、受体等,考虑风险管控措施设置情况,更新地块概念模型,具体参照HJ25.5执行;

    b)分析残留污染物环境风险:地块内目标污染物等已最大限度地被清除,修复停止后至少1年 且有8个批次的监测数据表明污染羽浓度降低或趋于稳定,污染羽范围逐渐缩减,或地下水 中污染物存在自然衰减; c)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残留污染物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可参照HJ25.3执行,相关参数根据 地块概念模型取值。 .2.3.3若残留污染物对环境和受体产生的风险可接受,则认为达到修复效果;若残留污染物对受体 和环境产生的风险不可接受,则需对现有风险管控措施进行优化或提出新的风险管控措施。

    沥青路面标准规范范本7.3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

    7.3.1.1风险管控工程性能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或不影响预期效果。 7.3.1.2风险管控措施下游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应持续下降,地下水污染扩散得到控制,固化/稳定化 后土壤中污染物的浸出浓度应达到接收地地下水用途对应标准值或不会对地下水造成危害。对于采取阻 隔措施区域的检测应包括实际是否达到控制目标所需厚度和覆盖层的性能监测,采用土壤覆盖层应测定 其土壤理化指标和特征污染物含量。 7.3.1.3风险管控措施生态恢复效果评估按照HJ651相关要求,对污染物排放、植被覆盖度、水土流 失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

    7.3.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效果评估方法

    7.3.2.1若工程性能指标和污染物指标均达到评估标准,则判断风险管控达到预期效果,可对风险管 控措施继续开展运行与维护。 7.3.2.2若工程性能指标或污染物指标未达到评估标准,则判断风险管控未达到预期效果,应对风险 管控措施进行优化或调整。

    8.1.1下列情景下,应提出后期坏境监管建议: a)原则上修复后土壤中污染物浓度未达到GB36600用地性质对应筛选值的地块; b)原则上修复后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未达到GB/T14848中地下水使用功能对应标准值的地块: C 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 8.1.2后期环境监管方式应包括长期环境监测与制度控制,两种方式可结合使用。 8.1.3原则上后期环境监管直至地块土壤中污染物浓度达到GB36600用地性质对应筛选值、地下水中 污染物浓度达到GB/T14848中地下水使用功能对应标准值或环境背景值为止。

    8.2.1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应开展长期监测。 8.2.2一般通过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进行周期性地下水样品采集和检测抽样标准,监测井位置应优先考虑污染物 浓度高的区域、受体所处位置等。

    8.2.3应充分利用地块内符合采样条件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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