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567-202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质量评审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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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2567-202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质量评审准则
5.5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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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标准5.7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5.7.1矿山地质资料、设计资料、评价资料及其它报告、批文应保存完整。
矿山地质资料、设计资料、评价资料及其它报告、批文应保存完整 公司级、车间(部门)级、班组级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应保存完整 矿山主要设备档案(合格证书、说明书、相关图纸、运行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应保存完整 矿山企业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更新:
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 总平面布置图; 开拓系统图; 井上、井下对照图(每半年至少更新一次); 各中段采掘充工程平面图(每半年至少更新一次); 通风系统图; 一提升运输系统图: 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 充填系统图; 通信系统图; 供配电系统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相邻采区或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布置图。
5.8.5矿山企业应与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相邻矿山开采应满足生产安全要求,地表开采错动线重叠的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矿山主要建(构)筑物应布置在错动范围之外,且安全距离满足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等
求,当布置在错动范围之内时,应留设保安矿柱
5.2.1矿山地表岩体移动范围或岩体移动监测范围内存在需要保护的地表水体、公路铁路 线路、工业和民用建筑、文物古迹和风景区等重要设施的,应进行安全专项论证,并采取可 施。
6.2.2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等级和保护带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等级划分应符合附录A中表A.1的规定; 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带宽度不应小于附录A中表A.2的规定。
条件较好,不受洪水浸淹、不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工业场地内可能发生塌方、滑坡危险的边坡应有 可靠的安全措施。 6.3.2工业场地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分开布置。 6.3.3总降压变电所不应布置在受粉尘、腐蚀性气体和水雾影响的位置。 6.3.4高位水池应布置在地质良好、不易渗漏溢流引起塌的地段。 6.3.5空压机站应布置在空气洁净的地段,应避免受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的影响。 6.3.6矿山地表轨道运输系统、通讯与安全监控系统、输配电系统、电气设备、地表厂房以及提升井 加或共塔笑均应设置防需接地
6.3.7总平面布置相关图纸应符合以下规
总平面布置图中应标明矿山周边主要设施、矿山主要建(构)筑物、采矿权范围、地表错动 范围和留设的保安矿柱; 井上、井下对照图中应标明矿山主要建构筑物、采矿权范围、地表错动范围、留设的保安矿 柱、地表沉降观测点和各中段实测巷道,
.4.1矿区门口、有轨运输与无轨运输交义处、有轨运输行人通行处等危险路段应按规定设置限速和 警示标志。 6.4.2出入矿区应有专用矿区道路,矿区道路穿过村庄、集镇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时应有人车分流措施 .4.3出入矿区的运输道路应平整,道路宽度应保证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 6.4.4矿区内的汽车运输道路应定期洒水降尘
7.1.1井下巷道净断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7.1.2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 7.1.3矿山企业应绘制各中段采掘充工程平面图,图中应标明留设的保安矿柱、采空区(包括已处理 采空区)、废弃井巷、挡水墙和采掘计划等,且至少半年更新一次。
.1.1井下巷道净断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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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坚并(包括人行通风天并)梯子间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7.2.1竖井(包括人行通风天井)梯子间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梯子倾角不大于80°; 相邻的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平台应防滑; 平台梯子孔的尺寸不小于0.7m×0.6m; 一梯子上端应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间距不大于0.3m; 梯子间周围应设防护栏栅; 梯子间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7.2.2提升斜井的人行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有效宽度不小于1.0m; 一有效高度不小于1.9m; 斜井倾角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 子和扶手; 一一提升间与人行道之间未设坚固的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7.2.3运输平巷人行道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 一行人的有轨运输巷道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8m;机车、车辆高度超过1.7m时,人行道宽度不小 于1.0m; 一无轨运输巷道的人行道不小于1.2m: 调车场、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两侧应各设一条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Om。 7.2.4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碉室,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人行道或 躲避碱室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 躲避碉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 躲避碉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 躲避室应有明显的标志。
7.3.1井巷掘进及支护应按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执行。 7.3.2浇筑混凝土表面应平整、光滑,轮廓应规整。 7.3.3锚杆安装应符合GBJ213的规定。 7.3.4金属网紧贴壁面,网间压接(绑扎)牢固,连接压茬良好。 7.3.5钢棚支护时,相邻棚腿间应设牢固的连接拉杆,棚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应塞紧、背实;棚腿歪 斜、弯曲、顶梁变形较大时,应及时修复。 7.3.6矿山企业对所有井巷应进行定期巡查,并形成巡查记录,损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 7.3.7排险作业应有两人同行,作业时一人监护和照明;在撬毛过程中,打眼、支护、扒装不应同时作 业。 7.3.8 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室的维修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7.4安全防护与安全标志
7.4.1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或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作业,有发生坠落危险的,应设安 全网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作业时,不应抛掷物件,不应上下层同时作业,并应设专人 监护。 7.4.2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 7.4.3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照明、护栏或隔筛、盖板。 7.4.4井下巷道应设置有水灾、火灾逃生方向的指示标志。 7.4.5废弃井巷和碉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时应留有泄水条件。封闭墙上应标明编号、封闭时间、 责任人、井巷原名称。封闭前入口处应设明显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封闭墙在相应图纸上标出,并 归档永久保存。报废井巷的地面入口周围应设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
8.1.1采矿方法应与已批准的设计一致,采矿方法变更应经过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批准。 8.1.2应圈定岩体移动范围或岩体移动监测范围;主要井筒应布置在地表岩体移动范围之外,或者留 保安矿柱消除其影响。
8.2.1矿块开采应有单体设计,采矿参数应
8.2.1矿块开采应有单体设计,采矿参数应与设计一致
一场应有良好的照明; 采场中的顺路行人井、溜矿井、水砂充填用泄水井和通风井,应保持畅通; 一上向充填法每一分层回采完后应及时充填,最后一个分层回采完后应接顶密实; 一下向充填法回采,进路两帮底角的矿石应清理干净,每采完一条进路应及时充填,并应接顶 密实; 一采场或进路充填前应架设坚固的充填挡墙,并安设泄水井或泄水管道:膏体充填可不设泄水 设施; 一人员不应在非管道输送充填料的充填井下方停留或通行; 一各充填工序间应有通信联络; 一人员和设备进入充填体面层之前,应确认充填体具有足够的支撑强度: 采场下部巷道及水沟堆积的充填料应及时清理: 采用人工间柱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时,人工间柱两侧采场应错开一定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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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6采场及采区溜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不应将废钢钎、废旧钢材、钢丝绳、淤泥、充填料等杂物卸入溜井; 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内堆存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 溜井不应放空; 溜井口不应有水流入; 溜井口应安设格筛; 溜井口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警示红灯; 无轨设备出矿的溜并口应设置挡车设施,车挡的高度不小于运输设备车轮轮胎直径的1/3
8.3.1并下爆破作业应编制爆破设计说明书,并按照设计说明书进行爆破施工 8.3.2爆破作业应由持证的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应设置爆破警戒线,爆破警戒线外应设置明 示标志并派专人警戒
8.3.2爆破作业应由持证的爆破作业人员执行,应设置爆破警戒线,爆破警戒线外应设置明显安全警 示标志并派专人警戒。 8.3.3凿岩工作面应有良好的照明。 8.3.4凿岩工不应单人作业,操作气腿凿岩机时站位应符合安全要求。 8.3.5钻凿的炮孔需经验收,并形成记录;深孔需经测量人员验收,并绘制炮孔实测图,对不合格的 炮孔应进行处理或补孔。 8.3.6导爆管雷管应使用专用起爆器起爆,不应使用药包起爆导爆索和导爆管。 3.3.7 爆破警戒线内禁止烟火,并不应携带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入警戒区域。 8.3.8敷设起爆网路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制
8.3.3凿岩工作面应有良好的照明
8.4.1并下爆破安全距离应符合CB6722的规定
4.2井下爆破器材库应符合以下规定: 库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容量; 井下爆破器材库应有两个出口; 井下爆破器材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 井下爆破器材库应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应可自动关闭; 井下爆破器材库应有专人保管,双人双岗
8.4.3爆破器材运输与发放应符合以下规定
矿进路路面应平整、无大块、无积水; 无轨装运设备运行范围内,不应有人活动; 一有人驾驶的无轨装运设备不应进入采空区内铲装矿石; 一每台设备均应配备灭火装置; 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警报系统应齐全有效: 操作人员上方应有防护板或者防护网; 一铲运机驾驶座上方应设牢固的防护棚,铲运机的制动闸、喇叭、照明应完好。 5.3振动放矿机出矿,矿石中粉矿含量较多而于燥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8.6地压管理与采空区处理
8.6.1矿山企业应形成采空区台账,准确记录采空区编号、位置、体积、顶板暴露面积、治理情况等, 并对应反映在中段实测图纸中。 8.6.2应建立采场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人员需要进 入的采场作业面的顶板和侧面应保持稳定,矿岩不稳固时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破坏的 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8.6.3回采作业前应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回采作业。处理浮石时,同一作业 面不应进行其他作业;发现冒顶征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应立即撤离人员并及 时上报。 8.6.4井下废弃井巷均应封闭并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进入。 8.6.5有地压危害的矿山每年应组织有关部门对矿山地压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制定控制地压 活动措施。 8.6.6对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铁路、水体下开采和采空区危害较大的地下矿山,应设置地表 沉降观测系统或地下岩移观测系统。 8.6.7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围挡设施,
1.1竖井用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的,每层罐笼允许乘罐人数和最大载重量应在井口公布,严禁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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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上、下的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m的,应设 升钢丝绳应采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重要月
9. 2. 1坚并提升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过卷段应设过卷缓冲装置或者楔形罐道,使过卷容器能够平稳地在过卷段内停住;过卷 端应设置过卷挡梁: 楔形罐道的楔形部分的斜度为1%;包括较宽部分的直线段在内的长度不小于过卷段高度 摩擦式提升系统的下行容器应比上行容器提前接触楔形罐道,提前距离不小于1m; 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应在并架或者并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使罐笼下 不超过0.5m; 提升容器和平衡锤在竖井中运行时应有罐道导向;缠绕式提升系统应采用木罐道或者销 罐道,摩擦式提升系统应采用型钢罐道、木罐道或者钢丝绳罐道。 9.2.2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应设安全门,并与提升机闭锁; 同一层罐笼不应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 负责运输爆破器材的人员应跟罐监护; 地表及各中段距井口5m外应设置侯罐区。 9.2.3主要提升矿、废石的罐笼提升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应设安全门,并与提升机闭锁; 井口和井下各中段应装设坚固可靠的阻车器; 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应设摇台; 采用钢丝绳罐道时,井下各中段应设稳罐装置; 摇台和稳罐装置应与提升机闭锁。 9.2.4矿用电梯轿厢内应设紧急报警装置;轿厢顶不应漏水。 9.2.5竖井提升罐笼应符合以下规定: 单绳罐笼应设可靠的断绳防坠器; 罐笼顶部应设置可以拆卸的检修用安全棚和栏杆; 一罐笼顶部应设坚固的罐顶门或逃生通道,各层之间应设坚固的人孔门; 罐顶下部应设防止淋水的安全棚; 一罐笼各层均应设置安全扶手; 罐笼内各层均应设逃生爬梯; 罐门应设在罐笼端部,且不应向外打开;罐门应自锁; 一罐笼内的轨道应设护轨和阻车器。
9.2.4矿用电梯轿厢内应设紧急报警装置;轿厢顶不应漏水。
单绳罐笼应设可靠的断绳防坠器; 罐笼顶部应设置可以拆卸的检修用安全棚和栏杆; 罐笼顶部应设坚固的罐顶门或逃生通道,各层之间应设坚固的人孔门; 罐顶下部应设防止淋水的安全棚; 罐笼各层均应设置安全扶手; 罐笼内各层均应设逃生爬梯: 罐门应设在罐笼端部,且不应向外打开;罐门应自锁; 罐笼内的轨道应设护轨和阻车器
9.2.6防坠器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竖并申用于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应装设防坠器。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单绳罐笼防坠器应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在用防坠器每半年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 一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件应处于灵活状态。 .2.7钢丝绳罐道应采用密封钢丝绳,并应有20m以上备用长度;每3个月应对罐道钢丝绳固定装置 和拉紧装置进行1次检查,及时串动和转动钢丝绳,检查和处理情况应记录存档
9.2.9罐笼停靠在井口和各中段时,在不影响提升的情况下,罐笼底板与锁口平台的间隙不应大于
9.2.10竖井提升系统闭锁与联锁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竖井提升的井口和井下各中段(水平)安全门、摇台与提升信号应闭锁,只有在安全门关闭 摇台抬起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 信号装置与提升机的控制回路应闭锁,只有在井口总信号台发出开车信号后提升机才能启动 各中段(水平)信号之间应闭锁,同一时间内只允许有一个中段(水平)向井口总信号台发 出工作信号,只有当罐笼所在中段(水平)发出开车信号后,井口总信号台才能向提升机司 机发出开车信号; 缠绕式提升机应设松绳保护联锁; 应设置装卸载装置运行不到位的联锁; 应设置装矿设施不正常及超载过限的联锁: 应设置深度指示器调零装置失灵、摩擦式提升机位置同步未完成的联锁。 9.2.11 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应在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信号装置: 不同地点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井口信号工或跟罐信号工可直接向提升机司机发信号: 中段信号工经过井口信号工同意可以向提升机司机发信号;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提升机司机 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信号发送或接收地点应张贴信号工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明示信号的种类 用途和使用方法: 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提升绞车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不应分接其他负荷。 9.2.12提升装置应备有下列技术资料: 提升机说明书: 提升机总装配图和备件图; 制动装置的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电气控制原理系统图; 一提升系统图; 设备运转记录; 一一检验和更换钢丝绳的记录; 一大、中、小修记录; 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提升机司机班中检查和交接班记录; 主要装置(包括钢丝绳、防坠器、天轮、提升容器、罐道等)的检查记录。 9.2.13 竖井提升系统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钢丝绳、悬挂装置、提升容器、防坠器等,每天由专人检查1次,每月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检 查1次; 一一 提升机的卷筒或摩擦轮、制动装置、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 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由专人检查1次,每月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检查1次:
9.2.10竖并提升系统闭锁与联锁应符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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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容器的防坠器、连接装置、保险链、罐门、导向槽、罐体、罐内阻车器等,每天由专人 检查1次,每月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检查1次; 一天轮、导向轮、过卷缓冲装置、罐道、尾绳隔离装置、安全门、摇台、阻车器、装卸矿设施 等,每月由专人检查1次; 一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检查1次。 2.14竖井提升机操作室内应悬挂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图、提升机技术参数、提升系统图、 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程序卡等。
9.3.1斜井提升应做到“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9.3.2斜井串车提升系统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各水平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下部车场还 应设躲避桐室。 9.3.3各水平车场应设信号碉室及避车碉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有坚固的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 列车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并能在断绳时起作用; 断绳保险器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功能; 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还应附挂保险链: 一在用斜井人车的断绳保险器,每日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 实验结果应记录存档。 .3.6斜井提升机操作室内应悬挂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图、提升机技术参数、提升系统图、岗 立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程序卡等。
9.4钢丝绳与连接装置
4.1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以下 塔式提升机的摩擦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 落地式提升机的摩擦轮和天轮:不小于100: 缠绕式提升机用做竖井、斜井和凿井提升:不小于60,
摩擦式提升系统的提升钢丝绳应符合以下规定
首绳应为同一生产批次的钢丝绳; 采用扭转钢丝绳作首绳时应按左右捻相间的顺序悬挂; 首绳悬挂前应去除表面油脂;腐蚀性严重的矿井,应在钢丝绳表面涂增摩脂; 圆尾绳挂绳前应消除旋转力矩; 井底应设尾绳隔离装置。
卷筒表面带有平行折线绳槽和层间过渡装置的:升降人员时不超过3层;专用于升降物料时 不超过4层; 卷筒表面带有螺旋绳槽和层间过渡装置的:升降人员时不超过2层;专用于升降物料时不超 过3层; 卷筒表面无绳槽的:升降人员时缠绕1层:专用干升降物料时不超过2层
绳应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
9.5.1单绳罐笼应设可靠的断绳防坠器
5.1单绳罐笼应设可靠的断绳防坠器 5.2多绳提升首绳悬挂装置应能自动平衡各首绳张力;圆尾绳悬挂装置应保证尾绳自由旋转。 5.3坚井提升罐笼应符合以下规定
9.5.3竖井提升罐笼应符合以下规定: 罐笼顶部应设置可以拆卸的检修用安全棚和栏杆: 罐笼顶部应设坚固的罐顶门或逃生通道,各层之间应设坚固的人孔门: 罐顶下部应设防止淋水的安全棚; 罐笼各层均应设置安全扶手; 一罐笼内各层均应设逃生爬梯; 罐门应设在罐笼端部,且不应向外打开;罐门应自锁; 罐笼内的轨道应设护轨和阻车器。 9.5.4 罐笼进出口应装设罐帘或罐门,罐帘或罐门关闭后,安全间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上部边缘离罐体底板不应小于1.2m; 下部边缘离罐体底板不应超过0.25m; 横竖杆各自的间距不应大于0.2m。
9. 6 矿用电梯提升
9.6.1用于提升人员的矿用电梯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9.6.2 使用矿用电梯应遵守下列规定: 机房通道应设照明,通道门应向外开,门外应设警示标志; 电梯井井筒应设梯子间,并通达最低服务水平; 一与电梯井连接的中段马头门铺设轨道时应设阻车器: 一井筒底部应设排水设施; 电梯机房室应无渗水,井底不应积水。 9.6.3矿用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控制柜应采用密封结构; 一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开关、按钮及井底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67: 一电引电动机的绝缘等级不低于F级; 一一钢丝绳和金属零件应满足防腐蚀要求: 轿厢内应设紧急报警装置;轿厢顶不应漏水。 9.6.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对矿用电梯进行检验: 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完成后; 一由于安全性能导致停用,再次使用前; 一停止使用3个月以上,再次使用前; 距上次检验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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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运输巷道: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1.8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2.0m; 一井下调车场、轨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线路电压低于500V时,不低于2.0m;线路电压高于500V 时,不低于2.2m; 一井底车场,不低于2.2m; 一地表架线高度不低于2.4m。 .7.3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超过5m,在曲线段内不超过3m; 一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应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0.2m,线夹与巷道顶板或 支架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0.2m; 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0.2m; 一滑触线与金属管线交叉处应用绝缘物隔开。 .7.4轨道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轨道型号应与设计一致。 应按设计设置轨距拉杆。 轨枕、道岔的规格及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正常枕间距为600mm~700mm,过渡枕间距为500 mm600mm,接头枕间距为400mm~500mm。 .7.5 禁止使用内燃机车;有发生气体爆炸或自然发火危险的,不应使用非防爆型电机车。 .7.6 架线电机车应有符合规范的受电弓和驾驶棚。 .7.7 电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应能正常使用。 电机车司机不应擅离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 下车钥匙,扳紧车闸将机车刹住。 单机牵引列车正常行车时,机车应在列车的前端牵引(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 除调车场外,其他位置不应无连接装置顶车和顶车倒退行驶;特殊情况需短距离倒行时,应 减速慢行,并有专人在倒行前方观察监护。 .7.8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应不超过500m;每一条支线也应设分段开关。 .7.9蓄电池电机车的蓄电池组充电和更换,应在充电室内进行;充电室内的充电设施和更换电池组 应采用机械化操作。 .7.10采用无人驾驶电机车运输时,电机车运行控制系统应具备信集闭、自动控制和人工控制功能 电机车运行时不应有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7.11主运输巷道内不应使用人力推车运输。穿脉巷道、脉内巷道等辅助巷道内采用人力推车时,每 人只能推一辆矿车,且不应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
9.7.3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9.8.1并下无轨运输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每台设备均应配备灭火装置和废气净化装置; 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警报系统应齐全有效: 操作人员上方应有防护板或者防护网; 用于运输人员、爆破器材、油料的无轨设备应采用湿式制动器; 并下专用运人车应有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
不应超载; 斜坡道行车时不应熄火下滑; 不应站在铲斗内作业; 一不在设备的工作臂、升举的铲斗下方停留; 不从设备的工作臂、升举的铲斗下方通过; 车辆间距不小于50m; 一一在斜坡道上停车时采取可靠的挡车措施; 一司机离开前停车制动并熄灭柴油发动机、切断电动设备电源; 一设备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不小于0.6m。 .8.3地下铲运机应至少配备1具手提车用储压式ABC干粉灭火器,规格应符合附录B中表B.1的规 定。灭火器应安装在司机便于看到和容易取下的位置。 .8.4碉口、急弯、陡坡、巷道叉口和视距不足的路段应设置限速标志。
9.9.1带式输送机应有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装料点和卸料点设空仓、满仓等保护和报警装置,并与输送机联锁; 输送带清扫装置以及防大块冲击、防输送带跑偏等的保护装置; 一紧急停车装置; 一制动装置; 一上行的带式输送机,应设防逆转装置。 9.9.2不应使用带式输送机运送非矿岩物料。 9.9.3在倾斜巷道中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输送机的一侧应平行敷设一条检修道
10.1.1矿山企业应设置通风防尘管理机构,并配备通风防尘管理人员。
0.1.1矿山企业应设置通风防尘管理机构,并配备通风防尘管理人员。 0.1.2矿井通风的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60%。 0.1.3井下爆破器材库、储存动力油的碱室、充电碉室、所有机电碉室均应供给新鲜空气。其中: 一爆破器材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 一一充电室空气中H2的体积浓度不超过0.5%。 0.1.4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满足井下生产所需风量。
10.2.1箕斗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保证空气质量。 10.2.2进入矿井的空气不得受有毒有害物质或粉尘的污染,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与主风机噪声不得对周 边居民造成危害。 10.2.3并巷内平均风速应不超过附录表 C. 1 的规定:
10.2.4井下应按设计设置通风构筑物(如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其建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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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储存动力油的碉室要有独立的回风道。 10.2.6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 10.2.7来自破碎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经净化处理,风质达标后可以进入通风系统;未经净化处理 达标的污风应引入回风道。 10.2.8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10.2.9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应经常维护,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不应堆放材料和设备。 10.2.10同一中段水平布置多个采场或不同中段水平的采场同时开采时,不应存在串联通风。 10.2.11矿山每年应对通风系统至少进行1次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相关检测 检查和维护应有相关记录并存档。 10.2.12生产矿山企业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至少每半年根据矿山实际情况的变 化,更新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通风设备型号、安装方式及数量、风量、风流方向、通风构筑 物、与通风系统隔离的区域等。
10.3.6主通风机运转产生的噪音对周边居民或作业人员有影响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10.4.1井下局部通风应采用矿用局部通风机。 10.4.2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部通风机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10.4.3矿山形成系统通风、采场形成贯穿风流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0.4.4采场和电粑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或机械通风,电粑的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电粑司 机应位于风流的上风侧。
碉室型采场最低风速应不小于0.15m/s。 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应不小于0.25m/s。 电粑道和二次破碎巷道应不小于0.5m/s。 0.4.6有人员作业场所的井下气象条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人员连续作业场所的湿球温度不高于27℃,通风降温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制冷降温或其 它防护措施; 一湿球温度超过30℃时,应停止作业; 一湿球温度为27℃~30℃时,人员连续作业时间不应超过2h,且风速不小于1.0m/s; 一湿球温度为25℃~27℃时,风速不小于0.5m/s; 一湿球温度20℃~25℃时,风速不小于0.25m/s; 湿球温度低于20℃时,风速不小于0.15m/s。 0.4.7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 兰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0.4.8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启动局部通风机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安全规程要求,较长时 同无人进入的工作面和上一班放炮的作业面还应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通风机应 主续运转。 04菜用压入
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10m。 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 一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10m。 —一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 10.4.11风筒吊挂应平直、牢固,接头严密。 10.4.12地下破碎系统应设有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
10.5.1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矿石性质不适合湿式作业的,应安装干式捕尘装置 10.5.2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合格的防尘口罩。 10.5.3溜井卸矿口应设置降尘措施。 10.5.4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洒水降尘
10.5.1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矿石性质不适合湿式作业的,应安装干式捕尘装置 10.5.2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合格的防尘口罩。 10.5.3溜井卸矿口应设置降尘措施。 10.5.4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洒水降尘
11.1.1有一级负荷的矿山企业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任一电源的容量应至少满足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 需求。应采取措施保证两个电源不会同时损坏。 11.1.2主变电所主变压器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一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应采用2台变压器; 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若其中1台停止运行,其余变压器应至少保证一级负荷的供电。 11.1.3井下变、配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由地面引至井下各个变、配电所的电力电缆总回路数不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 其余回路应能承担该变电所的全部负荷; 一一有一级负荷的并下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在有爆炸危险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 损害危险环境中工作的主通风机和升降人员的竖井提升机,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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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标准规范范本11.2.1井下应采用低烟、低卤或无卤的阻燃电缆。
11.2.2电缆敷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水平或倾斜巷道内悬挂的电缆,在矿车、机车掉道时或其他运输车辆运行时不应受到撞击; 电缆坠落时不会落在带式输送机上或车辆正常运行的通道上; 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路上;电缆与风、水管路平行敷设时,应敷设在管路上方300mm 以上;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压电缆应敷设在上方;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 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绩 外径; 一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或光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电力电缆应在通信电缆下方,且净距不小 于100mm;电力电缆与通信电缆或光缆在井筒内敷设时,净距不小于300mm; 水平或倾斜巷道内的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3m;竖井电缆悬挂点的间距不大于6m; 电缆上除标示牌外,不应悬挂任何物体:裸露的电缆的铠装或金属外皮应作防腐蚀处理,
11.2.3敷设在竖井井筒内的电缆不应有接头。电缆接头应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电缆连接不应有明 接头、“鸡爪子”和“羊尾巴”。动力电缆接头应采用接线盒连接或应用套管夹紧,照明线连接应采用 绝缘胶布缠紧。 11.2.4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底板敷设电缆时应用钢质或不燃性材料覆盖;电缆不应敷设在排水 1.2.5沟中。 1.2.6电缆通过防火墙、防水墙或室部分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每条应分别用金属管或混凝土 管保护:管孔应按实际要求加以密闭
11.3.1井下主变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其他变电所的电源进线、母线分段及馈出线应
井下主变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其他变电所的电源进线、母线分段及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 除井下主变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变电所外,其他变电所高压断路器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规
双电源进线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断路器;当两回电源同时送电时,母线应分段石油化工标准规范范本,并应设 分段断路器: 一单电源进线的变电所,当变压器超过2台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装设进线断路器; 一馈出线应装设断路器。 1.3.3从井下变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且被保护线路末端的最小 短路电流不应低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5倍。 11.3.4井下高压配电系统,应装设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应装设绝缘监测及漏电保 护装置。 11.3.5井下高、低压线路应装设相间短路和过负荷保护。 11.3.6每季度对井下电气设备的自动保护装置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形成记录
11.4.2电气设备码室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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