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T 2850-2021 天然气开采含油污泥综合利用后剩余固相利用处置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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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T28502021
6.6进行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剩余固相应符合本文件表1中C类限值要求,同时符合H662、GB30485 和GB30760,剩余固相应从水泥窑窑尾高温段投加,不应从生料系统投加。 6.7符合本文件限值要求的剩余固相的再生利用及建材利用应满足HJ1091。 6.8符合本文件限值要求的剩余固相的利用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应符合国家 和地方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其中大气排放特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应符合DB51/2377的排放 要求。
7.1剩余固相的采集制样技术应按照HJ/T20的规定执行。 7.2剩余固相利用处置污染物控制指标的测定按照表3方法执行。 7.3剩余固相采集过程的技术要求和检测结果判断参照HJ/T298中第4、7条规定执行。 .4利用符合限值要求剩余固相制成的产品,监测频次接照H」1091第8条执行,有害物质监测项目 参照GB30760中第6条执行,同时应符合表1中钡的限值要求。 7.5环境监测过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按照HT630执行,
玻璃标准规范范本开采含油污泥综合利用后剩余固相利用处置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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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本文件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8.2剩余固相利用处置相关建设项目应符合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管理要求。 8.3符合本文件限值要求的剩余固相应建立全过程管理台账,确保来源可查、去向明确、过程可追溯。
用生环境行政主管部责监督管理 余固相利用处置相关建设项目应符合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管理要求。 合本文件限值要求的剩余固相应建立全过程管理台账,确保来源可查、去向明确、过程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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